论文参考文献中的J代表期刊,是Journal的缩写;M代表专著,是Monograph的缩写;D代表学位论文,是Degree的缩写。
文献类型标识在写论文的时候很常见,为了大家能够更流畅地写好一篇好的论文和运用参考文献,我们一起来看看文献的类型标识有哪些吧。
目录:
一、文献类型标识介绍
二、常见的文献类型标识
三、文献类型标识的格式
一、文献类型标识介绍
文献类型标识是标示各种参考文献类型的符号。参考文献的著录应执行GB 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的规定,论文著者应用以下文献类型标示码,将自己引用的各种参考文献的类型及载体类型标示出来。根据GB 3469-83《文献类型与文献载体代码》规定,常用文献类型以单字母标识,电子文献以双字母标识。
二、常见的文献类型标识
1.常用文献类型用单字母标识,具体如下:
(1)期刊[J](journal)
(2)专著[M](monograph)
(3)论文集[C](collected papers)
(4)学位论文[D](dissertation)
(5)专利[P](patent)
(6)技术标准[S](standardization)
(7)报纸[N](newspaper article)
(8)科技报告[R](report)
(9)会议文献[C] (conference)
2.电子文献载体类型用双字母标识,具体如下:
(1)磁带[MT](magnetic tape)
(2)磁盘[DK](disk)
(3)光盘[CD](CD-ROM)
(4)联机网络[OL](online)
3.专著、论文集中的析出文献[A];
其他未说明的文献类型[Z]。
三、文献类型标识的格式
1.期刊:著者.题名[J].刊名,出版年,卷(期)∶起止页码
2.专著:著者.书名[M].版本(第一版不录).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3.论文集:著者.题名.编者.论文集名[C].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4.学位论文:著者.题名[D].保存地点.保存单位.年份
5.专利:题名[P].国别.专利文献种类.专利号.出版日期
6.技术标准:编号.标准名称[S]
7.报纸:著者.题名[N].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
8.科技报告:著者.题名[R].保存地点.年份
9.电子文献:著者.题名[电子文献类型标识/载体类型标识].文献出处(出版者或可获得网址),发表或更新日期/引用日期(任选)
10.专著、论文集中的析出文献:论文著者.论文题名[A].论文集编者(任选). 论文集题名[C].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11.其他未说明的文献类型:著者.题名[Z].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外文文献引文及参考文献中的论文排序方式和中文文献基本相同;书名及刊名用斜体字,期刊文章题名用双引号;是否列出文献类型标识号及著作页码(论文必须列出首尾页码)可任选;出版年份一律列于句尾或页码之前(不用年份排序法)。外文文献一定要用外文原文表述(也可在原文题名之后的括号内附上中文译文),切忌仅用中文表达外文原义。
在写论文的时候,如果有引用,一定的正确标注文献来源,不标注就很可能会侵权,所以大家要对文献类型标识很熟悉,在写参考文献时格式也要正确,这样才能使一篇优秀的论文更加完美。
要看你引用的比例了。如果一篇5000字的论文,原文引用超过10%就有可能构成抄袭。
参见论文抄袭的界定
专家视点:怎样写好学位论文?
抄袭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同时也是在著作权审判实践中较难认定的行为。即剽窃。指将他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的行为。
在确认抄袭行为中,往往需要与形式上相类似的行为进行区别:
(1)抄袭与利用著作权作品的思想、意念和观点。一般的说,作者自由利用另一部作品中所反映的主题、题材、观点、思想等再进行新的创作,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不能认为是抄袭。
(2)抄袭与利用他人作品的历史背景、客观事实、统计数字等。各国著作权法对作品所表达的历史背景、客观事实统计数字等本身并不予以保护,任何人均可以自由利用。但是完全照搬他人描述客观事实、历史背景的文字,有可能被认定为抄袭。
(3)抄袭与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作者利用他人作品的法律上的依据,一般由各国著作权法自行规定其范围。凡超出合理使用范围的,一般构成侵权,但并不一定是抄袭。
(4)抄袭与巧合。著作权保护的是独创作品,而非首创作品。类似作品如果是作者完全独立创作的,不能认为是抄袭。
有的学者认为,判断抄袭与其它行为的区别,可以从下面5个方面去分析:
(1)看被告对原作品的更改程度;
(2)看原作品与被告作品的特点;
(3)看作品的性质;
(4)看作品中所体现的创作技巧和作品的价值;
(5)看被告的意图。
对于抄袭(也称剽窃,为简略以下均称抄袭)的认定标准,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早在一九九九年就作出了相关规定。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给某某市版权局的答复 :
权司[1999]第6号
某某市版权局:
收到你局关于认定抄袭行为的函。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为简略起见,以下统称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抄袭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第一,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二,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第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有过错。由于抄袭物需发表才产生侵权后果,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经发表的抄袭物。因此,更准确的说法应是,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
二、从抄袭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也有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份窃为己有的行为,前者在著作权执法领域被称为低级抄袭,后者被称为高级抄袭。低级抄袭的认定比较容易。高级抄袭需经过认真辨别,甚至需经过专家鉴定后方能认定。在著作权执法方面常遇到的高级抄袭有:改变作品的类型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将小说改成电影;不改变作品的类型,但是利用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成分并改变作品的具体表现形式,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利用他人创作的电视剧本原创的情节、内容,经过改头换面后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电视剧本。
三、如上所述,著作权侵权同其他民事权利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其中,行为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这一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对抄袭侵权的认定,而不论主观上是否有将他人之作当作自己之作的故意。
四、对抄袭的认定,也不以是否使用他人作品的全部还是部分、是否得到外界的好评、是否构成抄袭物的主要或者实质部分为转移。凡构成上述要件的,均应认为属于抄袭。
侵犯他人著作权所应付的法律责任
(一)侵犯著作权罪的概念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国家关于著作权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著作权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刑法》第217条规定了四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人只要具备上述四种行为之一的,即符合侵犯著作权罪客观方面的特征。其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复制发行行为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拍方式将作品制作成一份或多份,向社会公众进行出售、出租的行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本条规定的“复制发行”。出版行为指对图书出版者已依法享有的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进行侵犯,盗版出书获利。制作、出售行为指制作的美术作品冒充他人署名或对冒充的美术作品进行售卖的行为。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时方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和其他严重情节,依据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5条处理。
3.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目的。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本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
(三)侵犯著作权罪的认定
划清侵犯著作权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主要根据以下两点:一是行为人实施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但违法所得数额未达较大或者不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按一般的侵权行为追究其民事责任,而不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只有当侵权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时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时才成立犯罪。二是行为人在客观上虽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但主观上不具有营利目的的,不构成犯罪,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处理。
(四)侵犯著作权罪的法定刑
《刑法》第217条规定,个人犯侵犯著作权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和“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见《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的规定。
《刑法》第220条规定,单位犯侵犯著作权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该罪的规定处罚。按《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之规定,单位犯本罪的按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3倍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