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是在我国股份合作制企业大量存在并快速发展的情况下,针对目前股份合作制企业立法滞后,严重阻碍股份合作制企业健康发展的问题,就如何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股份合作制企业立法,促进股份合作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进行研究而完成的。该文力求通过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立法问题的研究,弥补现行法律制度上的不足和缺陷,从而推动全国统一的股份合作企业法早日出台,使社会上众多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尽快走上规范化、法制化健康发展的轨道。 全文由五大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了股份合作制的含义、性质、法律特征以及股份合作制与相关企业制度的区别。首先,对股份合作制的含义、性质和法律特征进行了论述,指出股份合作制是采取了股份制一些做法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集体经济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针对股份合作制企业属集体所有制性质的提法,提出并不是所有的股份合作制企业都具有集体所有制性质,有些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劳动民主与股份民主相结合、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是股份合作制企业最基本的法律征。其次,对股份合作制与合作制企业、股份制企业、合伙制企业以及西方国家正在推行的职工持股计划进行了比较,指出了股份合作制与这些企业制度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其中对人们不太熟悉的合作制及西方国家职工持股计划作了较为详细的介绍,目的在于加深对股份合作制基本理论的了解和把握。 第二部分阐述了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立法价值。主要从我国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快速发展需要法律引导和规范以及股份合作制的制度优势两个方面论述了加快股份合作企业立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股份合作制自八十年代初在我国诞生以后得到了巨大发展,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和情况,主要是由于缺乏统一法律的规制造成的。股份合作制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和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为中小企业开辟了一条新的融资渠道,有利于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符合现代企业制度发展方向,其制度优势需要从法律上加以确认和推广。 第三部分阐述了我国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立法现状。我国股份合作制企业现行法律依据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全国性的立法文件,另一类是地方性的立法文件。这些立法文件的主要缺陷是:层次和效力低,内容陈旧,基本内容不一致,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律地位不明确,过多强调国家计划的指导,股东的权利义务规定也不明确,这些已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发展不相适应,必须尽快更新和完善。 第四部分论述了股份合作制企业立法的技术难题及解决对策。我国股份合作制企业在发展运行中遇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如职工平均持股与经营者持大股的矛盾、一人一票与一股一票的矛盾、资本的封闭性与资本扩张需求的矛盾、职工股东与非股东职工并存的矛盾、国有和集体资产流失问题、职工集体股主体虚位问题等,这些也是我国股份合作制企业立法面临的技术难题。通过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研究和考察,笔者认为在立法上采取引入优先股和有限加权投票制度,使集体股收益的利用与其成员的社会保障利益挂钩的办法,取消对非股东职工人数比例的限制,同时引入按劳分红的分配机制,加强对国有和集体财产的监管等立法措施,可以有效地破解这些技术难题。 第五部分是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立法设计的思考。主要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立法形式、立法目的、指导思想、基本框架、立法的基本内容等方面阐述了股份合作企业法的总体轮廓。提出了我国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实行专门的统一立法,并应制定成一部企业组织法和活动法,要有较强的操作性和实用性,同时在股份合作企业的设立条件、股权设置、组织机构、分配制度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创新性观点。
【关键词】:
【目录】:
前 言
一、 股份合作制概述
(一) 股份合作制的含义、性质及法律特征
(二) 股份合作制与其它相关企业制度之比较
二、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立法价值
(一)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快速发展亟待法律来规范
(二)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制度优势需要立法来确认
三、 股份合作制企业立法现状
(一) 股份合作制企业现行法律依据
(二) 股份合作制企业现行法律缺陷
四、 股份合作制企业立法的技术难题及解决对策
(一) 股份合作制企业立法的技术难题
(二) 股份合作制企业立法对策
五、 股份合作制企业立法设计
(一) 立法形式的选择
(二) 立法的目的和指导思想
(三) 立法的基本框架
(四) 立法的基本内容
结 束 语
注 释
参考文献
后 记
可参考:
题目:论中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探讨
[摘 要]:我国的证券市场是在政府推动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驱动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而政府驱动发展的模式必然带来某些制度性的缺陷。这种先天的不足和过速的发展使得我国的证券市场始终处于动荡之中,投机风盛行,大户操纵、违规操作之事屡屡发生,规范市场成为保证和促进证券市场发展的首要任务。用什么来规范市场,由谁来规范市场,如何对市场进行规范,这就是证券市场健康持续发展所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也正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证券市场是市场经济发展到较高阶段的产物,是市场经济演化的自然结果。按照一般的过程,证券市场的发展应该经历由最初的债券现规范性货市场到股票交易市场,再到相应的金融衍生工具市场这样一个由低级到高级的渐进发展过程。
一、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现状及其不规范性
我国的证券市场发端于80 年代初,而真正成型并初具规模是在90年代初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之后。短短十几年的时间,我们走过了西方发达国家证券市场几百年的发展历程。股票、债券、市盈率、指数这些数年前还少有人知的概念,如今已成为普通老百姓日常谈论的话题,几千万股民投入到证券市场,随着行情的涨落而起伏跌荡。而我国的证券市场是脱胎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初级阶段,是经济体制改革的试点产物,在股份制试点阶段,就急急忙忙地建立了股票市场;在股票市场还没有成熟、利率尚未实现市场化的情况下,又过早的开设了市场化要求更高、风险更大的国债期货市场。这些急于求成的“快速建设”,使得我国的证券市场在发展过程中就面临着整体经济上处于转轨阶段与证券市场的超前发展的矛盾。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不规范性的表现如下:
1.股权结构杂乱。
目前,我国股票种类分为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发起人法人股、募集法人股、定向募集法人股、公众股、内部职工股、职工集体股、优先股、A股、B股、H股等,形成了我国股权设置复杂、种类纷繁的局面。这些股票中,有的上市流通,有的没有上市流通。一家公司既有上市的股票,也有不上市的股票。而且,同一家公司的股票在不同的市场上市,价格也不同,股权结构杂乱。
2.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
从我国现行《公司法》来看,董事会职责仍有不清楚的地方。如公司资产的处置权、为其他企业提供还债的担保权等是不是董事会职权?能否通过多数决议原则将股东会的职权授予董事会来行使?《公司法》没有给出明确答案。实践中此类职权的安排较随意。董事长的法定职权过于集中,使得董事长在职权的享有上远远超过其他董事。又由于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过度集中,公众股过度分散,董事会很容易被大股东操纵。
经理的权利没有得到制约。公司的日常工作应由总经理负责,总经理行使职权必须以董事会决议为基础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但实际上,总经理改变董事会甚至股东大会决策的情况时有发生。
根据《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是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成员中非职工代表对公司的了解甚少,难以发挥相应的作用;职工代表同董事、总经理在日常工作中又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要他们行使监事权如同纸上谈兵。而且,现实生活中监事开展监督活动,难以在法律上找到可操作的依据。
3.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上问题很多。
(1)信息披露不及时。上市公司的信息是时效性极强的资源,信息披露的滞后会直接影响投资者的收益。
(2)信息披露虚假。一是发行人为获得发行资格,采取虚增资产、虚减负债、增加待摊费用等方法,达到以虚假信息包装公司形象的目的。二是发行人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缺乏有效性,反映公司信息的合并会计报表过于笼统和模糊,难以揭示不同地区的盈利水平、经济增长趋势和风险状况。三是,我国部分上市公司在披露信息时措辞含糊、模棱两可。如在披露股息率时,不提具体数字;披露盈利预测信息没有预测依据;年度报告不披露非主营业务细节和变化情况;夸大自己的经济实力和经济业务;缩小负债与亏损。
(3)信息披露不公平。上市公司的消息还没有在证监会指定各大报纸上刊登,却已由其它渠道泄露出来,对中、小散户极不公平。内幕消息的存在是我国现阶段股市的重要特征。
(4)对市场传闻不做必要的澄清。有的公司对于市场传言听之任之,甚至将计就计,推波助澜,使不知道内幕消息的中、小散户疯狂跟进,大量的资金被套牢,损失惨重等等。
4.机构投资者的违规违法情况严重。
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上从人数上看个人投资者,占总开户人数的99.7%,机构投资者只占0.3%。但是机构投资者拥有80%左右的流通证券余额,个人投资只拥有20%左右的流通证券余额。一些大的机构投资者就可以在相当的程度上操纵市场,“对敲拉升”、“造势做局”等违规违法活动不断出现,炒作的办法有两种:一种是关联机构互相炒作、互相买卖,买卖非常频繁,把价格炒上去。另外一种就是由有关的上市公司放出利好消息,然后把股价拉升上去。只要有大量资金,包括从银行筹措的资金人市,就可以把价格炒上去,吸引中小投资者或其他局外投资人跟进。当庄家发现有大批人跟进的时候,就会偷偷地出货,自己逃之天天,而把跟庄的人套住。导致股票市场投机盛行、消息乱飞,价值投资法则、社会道德、法制观念等被投机者抛到脑后。股票市场的投资功能、转制功能等都不能得到很好的发挥。
5.证券市场的进入退出机制不健全。
证券市场的基本原则是优胜劣汰。虽然经过发行制度的改革已放宽了证券市场的准入限制,但仍没有实现证券市场进入的完全平等;而证券市场的退出机制则根本没有体现市场竞争的基本原则,相当一部分经营亏损的上市公司,不仅没有从证券市场淘汰出去,反而由于有重组题材而受到投资者的追捧,这就严重降低了上市公司的质量,从根本上动摇了证券市场的基础。
6.证券交易中心的设置、运作有明显不规范的地方。
证券交易中心从组织形式上来看,基本上是会员制形式、公司制运做。在业务范围上,有的证交中心自成系统、上市交易自己的品种、有自己独立的业务范围而不与证交所联网;也有的证交中心既有自己独立的业务品种,又与沪深证交所作联网业务。整个市场缺乏必要的统一布局,市场运营效率低。
7.证券经纪人制度存在许多不足。
这表现在:(1)目前对证券经纪人的法律地位和资格尚没有明确的说明。对证券经纪人的业务范围、权利和义务,证券经纪人和券商之间的关系,证券经纪人和客户之间的关系,证券经纪人自身行为规范等均没有明确的规定,一旦发生纠纷,各方都无法找到法律依据,难以从法律角度保护自己。(2)券商在内部实行经纪人制度,会过于注重客户的营销功能,而导致经纪人误导客户,降低服务质量,影响券商的形象。(3)券商实行经纪人制度,目的是扩大成交量,注重营销,而经纪人会受个人利益驱动,不能客观公正地向投资者提供投资咨询服务,或擅自向投资者承诺收益,约定分担买卖风险,增加投资成本和交易风险。
8.证券监管组织体系缺乏效率。
证券监管组织体系是实现证券监管目标的重要保障,从证券监管部门的机构设置看,目前的组织管理体系与监管层次存在机构重叠、效率不高等问题。
地方证管办由于管理的区域较大,并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形成证监会与地方特派办作用较大,证管办作用不足的现象。
9.证券监管行政管理色彩较浓。
我国证券市场正处于向市场化过渡时期,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多采用行政监管与市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尽管在监管方法上已向市场化转变,但行政管理的色彩仍然较浓。
除此之外,我国的证券市场中还存在着配股的随意性,证券中介机构评估不实、核收不准、查账不严、出具假证明,证券商欺诈客户、违规投资,国债回购市场买空卖空,投资基金发展不足等不规范现象或问题。
二、证券市场不规范性存在的原因分析
1.整体经济转化与证券市场超前发展的矛盾。
证券市场是市场经济发展到较高阶段的产物,是市场经济演化的自然结果。按照一般的过程,证券市场的发展应该经历由最初的债券现货市场到股票交易市场,再到相应的金融衍生工具市场这样一个由低级到高级的渐进发展过程。而我国的证券市场是脱胎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初级阶段,是经济体制改革的试点产物,在股份制试点阶段,就急急忙忙地建立了股票市场;在股票市场还没有成熟、利率尚未实现市场化的情况下,又过早的开设了市场化要求更高、风险更大的国债期货市场,以至随着发生了国债期货市场上著名的“3.27”事件。这些急于求成的“快速建设”,使得我国的证券市场在发展过程中就面临着整体经济上处于转轨阶段与证券市场的超前发展的矛盾,成为证券市场不规范的原因之一。
2.政府推动模式与证券市场自身运作机制的矛盾。
可以这样说,我国证券市场成立的早期是为我国的国有企业脱困服务的。因此在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只能采取走一步看一步的相机决策的办法,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问题解决的滞后性。例如,为了不动摇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对我国的股权划分为国家股、法人股和个人股,形成了公有股不能流通的巨大压力;为了吸引外资并限制境外资本对我国市场的控制,我们设计了A、B股并存的双轨运行机制,形成了同股不同价的隐患。
3.证券市场发展的法制要求与立法滞后的矛盾。
我国的股份制试点早在80年代底就已进行,证券市场的正式建立也在90年代初,但是我国证券市场的根本大法《证券法》却在1998年12月29日才正式出台,1999年7月1日才正式实施,落后了将近10年。立法的滞后,使我国的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失去准绳和标尺。我国在前几年的证券市场发展中,由于证券法未出台,所依据的是政府的政策,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政策有着随意性、多变性、缺乏连续性的特征,以至形成了多年的政策市、消息市。
4.市场主体错位及激励机制与制约机制不对称的矛盾。
证券市场的投资主体主要由国家股东、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构成。从持股比例分析,我国国有股东的身份非常特殊,一方面是国有资产的代表,其行为目标是保持对企业的控股权和国有股权收益的最大化;另一方面他处于管理者和计划者的地位,既要对股份制试点和上市规模进行均衡调节,又要确保股市的价格水平和市场规模,正确反映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这种双重身份和双重目标的矛盾,使国家股不能流通,无力出资配股,使国家股东更侧重于管理目标而有意无意,甚至无奈弱化股东的目标,这就使证券市场实力最雄厚的行为主体在市场的稳定中没能很好发挥应有的作用。
法人股东,特别是证券流通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不仅没有成为稳定市场的中坚力量,相反,却成了证券市场上最为危险的投机者。从我国近几年每次的行情波动,以及各股的强力上扬里面,都能看到庄家的身影。
5.游资充斥与金融改革缓慢的矛盾。
我国经济目前正处于市场化的进程中,与此相伴随,我国的金融市场也正处在货币化的进程中。由于居民收入的迅速增长和储蓄倾向的上升,及国际资本流动的影响,我国对货币的投机需求迅速增长。由于我国银行体制改革相对滞后,融资不畅,银行的部分货币流出银行以外出现“脱媒”现象,形成了体外循环的社会游资。另一方面,金融创新工具不够丰富,投资需求无法满足,无法疏导游资,导致社会游资在高风险、高回报的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房地产市场横冲直撞,直接干扰了这些市场的规范化,影响了市场的稳定。
三、规范化是证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首要选择
我国证券市场建立于经济转轨时期,基础薄弱。政府行为的行政性在证券市场创建初期具有主导作用,但随着我国证券市场日趋成熟,政府行政性主导的负面影响已经显现。随着我国国民经济良性运转和经济全球化的推进, 我国证券市场的规模将不断扩大。这在客观上要求改变政府主管部门按照证券市场内在规律性,建立一套科学、系统、完整的市场准入、发行、上市、交易、清算、稽查、监控等规范。
1.证券市场规范化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内在要求。
规范化的市场能够提升市场的内在价值。随着证券市场规模的扩大,规范化已成为政府推进市场建设的首要选择。政府行为在推进市场规范化过程中,是否有效地发挥其作用,是否遵循市场化的要求,其根本点在于能否建立起有效的运行体系、 制度体系和保障投资者权益的机制。
(1)证券市场规范化过程中的政府行为
政府行为不能逾越法律规定的界限,包括政府的立法、执法、 监管和服务功能等行为的行使都应符合法律的规定。政府行为要符合行政管理和市场发展的客观规律。不掌握证券市场的科学规律, 便不能有效地监管证券市场。证券市场中政府行为的创新和完善必须以市场化为导向, 这是证券市场中的政府行为区别于其它领域的基本点。
证券市场的规范化是全球各证券市场自始至终遵循的基本原则, 是保证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投资者信心、保障市场安全和功能正常发挥的前提。政府作为对证券市场实施规范化的主体,其目的是建立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 高效和有序的证券市场。
证券市场的规范化是以政府行为的有效性为前提的。规范化的市场能够提升市场的内在价值。随着证券市场规模的扩大, 规范化已成为政府推进市场建设的首要选择。非规范市场必将导致市场的运作无序、信息失真和系统风险, 甚至引发国民经济的崩溃。
(2)证券市场规范化中政府行为的判定
政府行为在推进市场规范化过程中,是否有效地发挥其作用,是否遵循了市场化的要求, 其根本点在于能否建立起有效的运行体系、制度体系和保障投资者权益机制。
其具体表现为:一是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包括证券市场主体资格、市场准入条件、证券市场交易、退出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法规。二是有效的监管执行。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行为必须规范化,执法行为的方式、程序都必须合法、 规范。政府执法行为的滥用往往会导致证券市场主体权益的损害。三是提供冲突解决机制。证券市场参与者利益的不同,必然伴随着冲突。 有效解决市场参与者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既有益于改善市场环境,化解市场风险,又有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市场规模的扩张必须按照有效的规划进行
中国证券市场发展规模必将随着国民经济的良性运转和不可逆转的经济全球化而不断扩大。这在客观上要求改变政府行为的运行机制和操作手段, 而要按照证券市场内在规律性,建立一套科学、系统、完整的市场准入、发行、上市、交易、 清算、稽查、监控等规范,以使规模的扩张有序地进行。非规范的规模扩大,不仅带来市场运行的无序,而且必定形成系统性风险。
同时,证券市场的性质决定各市场参与主体地位平等,其合法权益受到保护。但由于市场自身和各市场参与主体行为都具有一定的盲目性与自发性。因此, 政府行为既要保障每位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更要维护市场秩序,调整、规范市场参与主体的行为。现阶段,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成熟性、参与主体的多样性、 市场发展的扩张性、监控手段的滞后性迫切要求建立系统的运行规则并有效地实施。
3.证券市场规范化过程中政府行为的基本原则
政府行为在证券市场规范化过程中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法治化原则。政府行为不能逾越法律规定的界限,包括政府的立法、执法、监管和服务功能等行为的行使,都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其中 ,首要的是政府行为程序的法治化。我国证券市场实行以政府监管为主导的监管体制。政府行为规范与否, 与市场稳定的程度密切相关。非法治化的政府行为势必带来证券市场混乱无序, 更谈不上市场安全。
二是科学化原则。政府行为要符合行政管理和市场发展的客观规律。政府行为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其运行的机制、主体对象等诸多方面的合力,共同制约着政府行为的实施结果和效率,只有政府行为科学化才能促进证券市场发展。同时,证券市场有其特殊的内在规律性,其突出特点是虚拟资本运行、信息化和市场流动性强等。不掌握证券市场的科学规律,便不能有效地监管证券市场,直接导致“政府失灵”。
三是市场化原则。证券市场中政府行为的创新和完善必须以市场化为导向, 这是证券市场中的政府行为与其它领域所不同的基本点。政府必须把市场化作为其行为实施的起点和归宿点,通过市场化的手段体现政府行为,尤其是市场体系的完整、功能的增强、制度的创新和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更新等方面, 要始终把市场的内在要求,作为实施政府行为的依据,这样才能推进市场的健康发展。破坏市场内在的机制,政府行为必将导致证券市场的非规范或超规范运作,从而引发市场混乱乃至巨大的市场风险。
四、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与发展的对策建议
1。解决国家股、法人股上市流通问题,规范股权结构。
我国限制国家股、法人股的流通,对于国家股、法人股的股东实际上是不公平的,也违背了市场经济和股市的基本原则,对股市的稳定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允许国家股、法人股流通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必然要求,公有股的流通有利于政府运用经济手段调节股市,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在进行国有股上市过程中,整个过程要充分体现市场化的原则,市场化原则应当体现在国有股流通的各个环节上。国有股上市可以直接通过公开的证券市场,也可通过其他形式的转让,但最终都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在国有股上市流通这个过程中,政府所担当的角色应当是制定国有股管理和转让的法规,制定统一的游戏规则来促进证券市场的规范化,而不能过多介入到具体的交易定价和交易规模的界定上。
在解决股权结构问题的同时,可以采取暂缓新股上市节奏,使市场能够轻装上阵。在上市的方式上,可以采取多种渠道分流,以缓冲大量股票上市对市场的冲击。
2.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运作。
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基础,只有上市公司规范化才有证券市场的规范化。上市公司的规范化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明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标准来要求和衡量。在进行上市公司的改造时,要确切地使“三会”行使自己的职责,发挥功能。贯彻《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在企业内部建立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体系,规范和完善上市公司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使企业的制衡机制起到名副其实的作用。进一步提高公司的透明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和公司重大事件的披露。创造更多的绩优公司,通过改革、技术进步、新产品开发、市场开发等途径,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以此增强投资者的长期投资信心。此外,还要为上市公司的规范化创造必要的外部环境,转变政府对上市公司的管理方式,保证上市公司的自主经营。证券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督力度,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增资配股等加强监管,督促上市公司完善自律机制,促使中介机构为上市公司的规范化运作提供公正的服务,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都应遵守行业规则和职业道德,依法公正履行各自的义务。
3.培育并监管机构投资者,减少股市的投机行为。
我国的证券市场历来以散户为主,机构投资者所占比例有限,这是导致股市经常大起大落的原因之一。放宽对包括保险基金在内的各类机构投资者的入市限制,使保险基金、养老基金等逐渐按比例投入股市,既可增强证券市场的稳定性,又可活跃证券市场。积极筹建共同投资基金,并把社会各阶层的限制资金集中起来,形成金额较大、相对固定的长期投资基金,增加股市中机构投资者的比重,解决目前股市投机的问题。
加强对机构投资者的监管和引导,建立市场准入制度。要对机构投资者开户进行必要的审查,对机构投资者要进行信用评级,对不符合规定的机构投资者要进行约束,对机构投资者的资金来源、持仓数量、操作过程等情况也要进行必要的监控和调查,使其投机行为受到一定的限制。
4.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
由于证券市场发展迅猛,证券市场法制建设滞后。一是《证券法》的某些内容已不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的需要,急需修改、补充。包括《证券法》没有涉及,而证券市场发展需要解决的问题,如信用交易问题等;还有《证券法》有规定,但与市场发展有差异的问题。二是需要进一步修改和需要尽早出台的相关法律。如《公司法》中的许多内容已不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急需重新修订、补充。《证券投资基金法》需要尽快颁布。三是与《证券法》相配套的规章、条例的缺乏。《证券法》是证券市场的根本大法,只是规定了证券市场的基本原则,还需要大量加以细化的、具体的、科学的、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而现在的规章、条例远不能满足市场发展的需要,造成证券市场参与者行为失范,影响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
5.建立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
建立一个统一、高效的管理体制是证券市场建立统一的法规体系、运作体系的前提。我们一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强化证券监管机构的各项职能,对证券市场实行专门化的管理,并实现对证券市场的公正管理,克服部门利益、地方利益,促进我国
结 语
完全依靠行政性措施管理证券市场,是政府行为不规范的主要表现之一,给市场造成的损害更大,这已被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经历所证实。因此,证券市场的规范化, 决不是行政干预,决不是简单地以政府意志为导向。现阶段推进证券市场的规范化, 首先是要依照市场化的导向建立规范机制并有效地规范政府行为, 才能真正实现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和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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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企业财务风险存在于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企业的财务决策几乎是在风险和不确定性的情况下做出的,尤其是在中国市场经济发育不健全的条件下更是不可避免。中国企业财务风险财务风险包括筹资风险、投资风险、资金营运风险和收益分配风险,应建立企业财务风险识辨系统和有效的风险处理机制,完善风险管理机构,进一步防范企业财务风险。
〔关键词〕 财务危机,财务风险,预警分析
企业财务风险是指在各项财务活动过程中,由于各种难以预料或控制的因素影响,财务状况具有不确定性,从而使企业有蒙受损失的可能性。财务风险客观存在于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财务风险的存在,无疑会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对中国企业财务风险的现状、成因及其防范措施进行探讨,以期降低风险、提高效益就显得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中国企业财务风险的现状
企业财务活动,一般分为筹资活动、投资活动、资金营运和收益分配四个方面。相应地,财务风险也就包括筹资风险、投资风险、资金营运风险、收益分配风险。具体来说,中国企业财务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资金结构不合理
资本结构是指企业长期资本构成及其比例关系。资本结构的不合理将使企业财务负担沉重,偿付能力严重不足,导致财务风险的产生。中国企业大部分生产经营资金的来源为自有资金和借入资金。从国有企业财务结构来看,普遍存在着资产负债率较高、银行贷款过多的问题。据国务院国资委公布的消息,2005年上半年,169家中央企业中净资产同比增长不足1%或下降的有69家,资本积累严重不足;过度负债的有52家,不少企业流动比率不足国际警戒标准(200%)。有的企业资产负债率达80%以上,还有的甚至超过100%.一旦市场销售缩减,很难靠借新债还旧债的方式维持资金运转。从企业负债结构来看,长期负债较少,短期负债过多,企业对银行的依赖很大。企业过分依赖银行,当出现支付危机时,一方面使自己失去信任而加大其财务风险,另一方面又因逾期借款而使融资成本加大。可见,中国企业资本结构存在比较大的问题。
(二)投资缺乏科学性
企业投资包括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在对外投资上,很多企业投资决策者对投资风险的认识不足,盲目投资,导致企业投资损失巨大,从而财务风险不断。企业对内投资主要是固定资产投资。在固定资产投资决策过程中,很多企业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缺乏周密系统的分析和研究,加之决策所依据的经济信息不全面、不真实以及决策者决策能力低下等原因,使得投资决策失误频繁发生,投资项目不能获得预期的收益,投资无法按期收回,这也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财务风险。
(三)资金回收策略不当
现代社会企业间广泛存在着商业信用。一些企业为了增加销量,扩大市场占有率,大量采用赊销方式销售产品。从会计核算的角度看,这可以增加企业利润,但相当多的企业在信用销售过程中对客户的信用等级了解不够,盲目赊销,造成大量应收账款失控,相当比例的应收账款长期无法收回,直至成为坏账。另一方面,在中国企业流动资产中,存货所占比重相对较大,且很多表现为超储积压存货。2005年上半年中央企业应收账款和存货占用资金1.42万亿元,占流动资金的36%.在全部中央企业中,应收账款和存货占流动资金比重超过50%的有37家。资产长期被债务人和存货占用,使得企业缺少足够的流动资金进行再投资或归还到期债务,严重影响企业资产的流动性及安全性。
(四)收益分配政策不规范
股利分配政策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有很大的影响。分配方法的选择会影响投资者对企业状况的判断和企业的声誉,从而影响企业资金的来源,也可能影响企业潜在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如果企业的利润分配政策缺乏控制制度,不结合企业的实现情况,不进行科学的分配决策,必将影响企业的财务结构,从而形成间接的财务风险。与国际上广泛采用的股利政策相比,中国企业较少分配现金股利,代之以配股或送红股的分配方法,这一方面有意无意间助长了证券市场上的投机气氛,另一方面无助于投资者形成正确的投资理念。不仅如此,中国企业股利政策的制定也往往无章可循,股利分配方案常常朝令夕改,令投资者无所适从。
二、中国企业财务风险形成的原因分析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企业存在财务风险是难免的,关键是必须了解风险的起因,才能做到有的放矢,使自身处于不败之地。中国企业产生财务风险的原因很多,既有企业外部的原因,也有企业自身的原因。总体来看,中国企业财务风险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
(一)企业的理财活动尚未与不断变化的外部经济环境相适应
企业财务活动是处于一定的环境之下,并受这些环境的制约,包括国民经济整体的形势及行业景气度,国家信贷以及外汇等政策的调整、银行利率及汇率的波动、通货膨胀程度等等。企业理财环境的变化莫测是企业产生财务风险的外部原因,因为这些因素存在于企业之外,其变化对企业来说,是难以预见和难以改变的,这必然影响到企业的财务活动,比如利率的变动必然会产生利率风险,包括支付的利息过多的风险、产生利息的投资发生亏损的风险和不能履行偿债义务的风险;而中国企业大多财务管理基础薄弱,缺乏市场观念和对外部环境变化的适应及应变能力,面对外部环境不利变化不能进行科学的预见,反应滞后,措施不力,财务风险必然产生。
(二)企业内部财务关系混乱,决策缺乏科学性
企业内部财务关系混乱也是中国企业产生财务风险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中国,企业与内部各部门之间及企业与上级企业之间,在资金管理及使用、利益分配等方面存在权责不明、管理混乱的现象,造成资金使用效率低下,资金流失严重,资金的安全性、完整性无法得到保证。在采购、生产、销售、财务、市场预测等各环节之间缺乏统筹协调配合,造成应收款项、存货等资产损失严重。在进行投资决策时不进行深入市场调研和科学论证,盲目投资,形成不良资产或巨额损失。资本结构缺乏科学规划,筹资综合成本高,造成负债比重加大,财务风险增高。
(三)内部财务监控机制不健全
内部财务监控是企业财务管理系统中一个非常重要而且相当独特的系统,为使其更能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企业不仅应该设置独立的组织机构,更重要的是要根据本企业的特点,建立起一套比较完整的、系统的、强有力的内部财务监控制度,才能保证企业内部财务监控系统的高效运行。而中国企业大多没有建立内部财务监控机制。即使有,其财务监督制度执行也不严格,特别是有的企业管理与监督合而为一,缺乏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对财经纪律置若罔闻,难以进行有效的约束,财务风险极易发生。
(四)企业理财人员素质不高,缺乏风险意识
任何系统的运行,人都是非常重要的条件,高素质的理财人员,更是企业不可多得的财富。就目前的情况看,中国企业的理财人员受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和受专业教育的程度限制,其综合素质和业务素质都有待提高,他们的理财观念和理财方法,特别是职业道德和职业判断能力,还不能在更大程度上适应市场经济环境的要求。
三、企业财务风险的防范
如何防范企业财务风险,化解财务风险,以实现财务管理目标,是企业财务管理的工作重点。笔者认为,防范企业财务风险,主要应做好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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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企业财务风险识辨系统
要对企业的财务风险进行防范,首先必须准确、及时地识辨企业的财务风险。一般来讲,企业财务风险的识辨可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1. 用“阿尔曼”模型建立预警系统。这种方法是由美国爱德华。阿尔曼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来的基于多元判别模型的财务预警系统。他利用逐步多元鉴别分析逐步提取五种最具共同预测能力的财务比率,建立起了一个类似回归方程的Z计分法模型:
Z=0.012X1+0.014X2+0.033X3×0.006X4+0.999X5
其中:X1=营运资金/资产总额;X2=留存收益/资产总额;X3=息税前利润/资产总额;X4=普通股和优先股的市场价值总额/负债账面价值总额;X5=销售收入/总资产。
该模型实际上是通过五个变量(五种财务比率),将反映企业偿债能力指标、获利能力指标和营运能力指标用一个多元的线性函数公式有机联系起来,综合评价企业财务风险的可能性。阿尔曼认为:若Z值小于1.81,则企业存在很大的财务风险;若Z值在1.81-2.99灰色区域,企业财务状况不明朗;若Z值大于3,说明企业的财务状况良好,财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很小。阿尔曼还提出Z值等于1.81是判断企业破产的临界值。
2. 利用单个财务风险指标趋势的恶化来进行预测和监控。通常,按照财务比率指标的性质及综合反映企业财务状况能力的大小,预警企业财务风险的比率主要有:(1)现金债务总额比。它等于经营现金净流量除以负债总额。这个比率越高,企业承担债务的能力越强。(2)流动比率。它是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比。一般认为流动比率应该在2以上,但最低不低于1.影响流动比率的主要因素有营业周期、流动资产中的应收账款数额和存货的周转速度。(3)资产净利率。它等于净利润除以资产总额。它是把企业一定期间的净利与企业的资产相比较,表明企业资产利用的综合效果。指标越高,表明资产的利用效率越好,说明企业在增加收入和节约资金使用等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否则相反。同时,资产净利率又是一个综合指标。企业的资产是由投资人投入或举债形成的,净利的多少与企业资产的多少、资产的结构和经营管理水平有密切的关系。影响资产净利率高低的因素主要有:产品的价格、单位成本的高低、产品的产量和销售的数量和资金占用量的大小等。(4)资产负债率。它是负债总额与资产总额之比。它主要用来衡量企业利用负债进行经营活动的能力,并反映企业对债权人投入资本的保障程度。通常该比率应以低为好,但当企业经营前景较为乐观时,可适当提高资产负债率,以获取负债经营带来的收益;若企业前景不佳,则应减小资产负债率,从而降低财务风险。(5)资产安全率。它是资产变现率与资产负债率之差,其中,资产变现率是预计资产变现金额与资产账面价值之比。它主要用来衡量企业总资产变现偿还债务后剩余系数的大小。系数越大,资产越安全,财务风险越小;否则反之。
企业可以应用比较、比率分析法来考察其自身历年以来财务比率指标的变化趋势,并借鉴行业指标的平均值与先进企业的指标值来判断本身财务状况的好坏,从而有效地规避风险、控制风险、延缓危机甚至杜绝危机。
3. 编制现金流量预算。企业现金流量预算的编制,是财务管理工作中特别重要的一环。由于企业理财的对象是现金及其流动,就短期而言,企业能否维持下去,并不完全取决于是否盈利,而取决于是否有足够现金用于各种支出。准确的现金流量预算,可以为企业提供预警信号,使经营者能够及早采取措施。为准确编制现金流量预算,企业应将各具体目标加以汇总,并将预期未来收益、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及投资计划等以数量化形式加以表达,建立企业全面预算,预测未来现金收支的状况可以周、月、季、半年及一年为期,建立滚动式现金流量预算。
当然,一个财务风险预警系统应该具有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以及稽核制度,否则即使最先进的预警系统也得不到正常的运转。由于各企业的组织形式、企业规模等存在差异,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设计符合其自身要求和特点的财务风险预警系统。
(二)建立有效的风险处理机制,增强抗险能力
为了有效防范可能发生的财务风险,企业必须从长远利益着眼,建立和健全企业财务风险防御机制。(1)可以通过某种手段(比如参加社会保险)将部分或全部财务风险转移给他人承担的方法,建立健全企业风险转移机制。(2)可以通过企业之间联营、多种经营及对外投资多元化等方式及时分散和化解企业财务风险,建立健全企业风险分散机制。(3)可以在选择理财方案时,综合评价各种方案可能产生的财务风险,在保证财务管理目标实现的前提下,建立健全风险回避机制。(4)可以建立健全企业的风险基金和积累分配机制,及时足额的增补企业的自有资金,壮大企业的经济实力,提高企业抗击财务风险的能力。
(三)建设财务风险制度文化,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企业财务风险的高效管理得益于企业上下一心的全员参与和制度支撑。只有在文化层面上加强企业员工的财务风险意识,打破传统的风险自我无关和自我分割管理的思想,建立起全面整体的风险观,在工作中处处时时评估和发现风险,自发的协调和实现团队化风险控制,把风险管理的观念和行动落实到每个人的身上。同时,管理层应致力于调查和规划本企业的风险制度文化建设,制度控制和文化引导双管齐下,努力提升企业的风险管理水平。要使财务管理人员明白,财务风险存在于财务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任何环节的工作失误都可能会给企业带来财务风险,必须将风险防范贯穿于财务管理工作的始终。企业领导人员应加强科学决策、集体决策,摈弃经验决策、“拍脑门”决策等主观决策习好,降低财务决策风险。
(四)完善风险管理机构,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要求企业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组织机构对风险实施及时有效的管理,只有把企业的财务风险实现组织化运作,才能实现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得到足够的重视和真正的规模运行。企业可以单独设立一个财务风险管理处并配备相应的人员对财务风险进行预测、分析、监控,以便及时发现及化解风险,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另外,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弱化本身就是高风险的表现,因此,首先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实现科学决策、科学管理,形成完整的决策机制、激励机制和制约机制。其次要建立监督控制机制,特别要加强授权批准、会计监督、预算管理和内部审计。再次是财务和会计应该分设,单位分管领导分开,分别设置管理中心,各行其责。最后要充分发挥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作用,搞好内部控制的评审和风险估计。
(五)理顺企业内部财务关系,做到责、权、利相统一
为防范财务风险,企业还须理顺内部的各种财务关系。各部门要明确其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地位、作用、职责及被赋予的相应权力,做到权责分明,各负其责。另外,在利益分配方面,企业应兼顾各方利益,以调动各部门参与企业财务管理的积极性,从而真正做到责、权、利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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