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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系统毕业论文

2023-03-10 13:48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征信系统毕业论文

写作思路:根据题目要求,可以从征信体系的介绍作为开头,之后描写大学生与征信体系之间的关系,在当前时代,需要了解的相关内容,最后总结身为大学生,可以为征信体系做些什么,正文:

大学生是青年群体的佼佼者,大学生的信用记录不仅关系着个人利益,更关系着全民的道德水准和文明素质。国家能否为世界认可,能否立足于世界与我们当代大学生道德素质紧密相关。

国家为了保证每一个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向我们提供了诸多金融服务:助学贷款、信用卡等。如此多的照顾政策为我们的生活提供了保障。但是,正如屡见不鲜的考试作弊、求职简历注水一般,拖欠偿还助学贷款的现象也是频繁出现。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长曾痛心疾首地表示,他们怀着一颗炙热的心送出他们的帮助,可是现实却令人心寒,直至2004年拖欠国家贷款的比例还一直徘徊在20%--40%。

这样的数据令我们深省,大学生的诚信问题愈来愈严重,怎样才能改变现状?

当然,完善大学生诚信教育体制十分重要,但是,解决诚信问题迫在眉睫,完善诚信教育体制耗时耗力。所以当前,建立大学生诚信档案,进行大学生征信显得尤为重要。征信是督促大学生提高诚信意识,解决诚信问题最快捷的方法。

毕业论文

企业应收账款管理

企业销售产品时可以采取现销和赊销两种基本方式,虽然赊销在强化企
业市场竞争能力、扩大销售、增加利润和节约存货资金占用方面有着其他结算方式无法比拟的优势,但是相对现销而言,赊销必然导致企业持有大量的应收账款,由于应计现金流入量和实际现金流入量在时间上不一致,就可以发生相应的机会成本、坏账成本以及对应收账款的管理成本,从而影响企业财务状况和正常经营。因此,如何对企业应收账款进行管理,已成为企业管理的重要论题。

一、我国企业应收账款管理现状

“三角债”被许多经济学家称为有“中国特色”的词汇和现象,在20世纪90年代,企业“三角债”问题曾在中国业界肆虐一时,拖垮了一批企业。当时,企业“赖账”成风,而且谁赖账越多,谁就受益最大,以至于在文艺界出现了“黄世仁求杨白劳还债”的小品,辛辣地讽刺了当时社会的信用状况。面对存在的问题,国家下大力气整治过,朱总理就曾在1996年提出了5个部门4类商品 (电力、冶金、煤炭、石油等)领域开办票据承兑贴现业务,目的是为了解决这些企业之间的三角债问题,而“三角债”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缓解,但应收账款的管理现状又是如何呢?

1.应收账款净额居高不下,企业缺乏管理力度。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结果显示,企业间的“三角债”规模在2000年年末已累积至1.2万多亿元,其中超过3个月的拖欠已达0.8万亿元;截止到2002年6月末,企业应收账款净额1.53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3.5%,增幅比5月份提高了0.3个百分点。另外,国内一些企业日常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只限于数量方面,而对其账龄、应收账款成本、客户信用等级等资料不予计算分析,使得账龄超过3、4年的应收账款大有所在。在其他国家看来早可作为坏账处理的应收账款,而我国的一些企业却一直是放在“应收账款”项目下而不是“坏账”项目下,因为这样一来就不会影响企业领导的业绩,并使之有一种“企业经营不错啊,坏账也不太多”的自欺欺人的想法,下任领导也不追讨,也怕损害自己的业绩,于是坏账越来越多,账龄也越来越长,最终企业垮了。如此种种,就是“三角债”仍然作祟的直接反映,同时也表明中国市场仍不成熟而且有关机制有待完善。

2.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差距较大。我国企业平均坏账率是5%~10%,账款拖欠期平均是90多天,而市场经济发达的美国,平均坏账率是0.25%-0.5%,账款拖欠期平均是7天,相差10多倍。与此同时,美国企业的赊销比例高达90%以上,而我国只有20%,如此大的差距,要想竞争,尤其是要在国际市场参与竞争,能行吗。“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时代已经过去,谁不学会赊销,谁就会被淘汰,因此我们国家的企业必须学会赊销、学好赊销,争取在赢得客户的同时又能将应收账款控制在企业可接受的合理的范围内,以迎接国际国内市场的挑战。

二、我国企业应收账款居高不下的原因分析

(一)企业及产品的竞争力不足

不论是高科技产品还是一般工业品,当前几乎都是买方市场,而一些企业在规模、技术、成本的某一方面不具备优势,失去了与其它企业抗衡的能力,导致其市场占有份额很小,而其生产能力却大于其生产份额,这样就产生了供大于求的局面,造成产品积压。为了解决产品积压问题,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又不得不作出了相应的让步,如产品试用期久一些、货款回款期长一些等等,使产品的应收账款从量上和时间上都增加了,随之企业应收账款多、回收不顺畅、资金短缺等等问题就接踵而来。

(二)忽视信用管理,缺乏风险防范意识

在我国长达几十年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上只有一种信用,那就是国家信用。工厂生产什么、销售什么、往来资金如何结算等事项都是由中央计划者统一安排,交易双方都是属国家所有,企业根本不需要担心大量应收账款是否能及时收回以及账款囤积造成的后果。然而,经过了20多年的改革和开放,我国已基本步入了市场经济的轨道,市场经济,“信用为本”,但由于目前我国正处在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建立,法制基础也比较薄弱,再加上地方保护主义的泛滥,使得我国信用短缺现象大量存在,如企业间的资金拖欠、三角债、坑蒙拐骗、呆账坏账等层出不穷,就连被称为“经济警察”的会计师事务所也失信和造假,而企业经营者对于社会上出现的信用短缺现象孰视无睹,在销售上仍存在着侥幸心理,未对客户资信情况作深入调查,就急于想和对方成交,这样做虽然账面上的销售额有所攀升,但企业反而不会多赚钱,为什么?因为企业忽视了应收账款不能及时收回所带来的风险。试想想,假设一个企业平均税前利润是5%,如果他有10万元的货款因为管理不善等原因而成为了坏账的话,为了弥补损失,需增加多少销售额才能弥补亏损呢?答案是200万元。在利润率较低的今天,别说是坏账这个无底洞,就连货款拖延造成的资金成本,也同样能吞噬掉企业几个月的利润。例如去年北京中关村仪科慧光公司倒闭案就很能够说明问题。仪科慧光公司的财务状况非常糟糕,一直是负债经营,而且为了营业额看好不惜高价进货,低价销售,窟窿越来越大。从信用管理角度来看,这是一家“高风险”公司,不能与其做生意,更不能赊销了,可是包括联想、方正、紫光等上百家公司把货物赊销给仪科慧光公司,竟然没有一家公司认真、定期考核他的信用状况。结果,仪科慧光公司倒闭了,拖欠货款三千多万元,使这上百家公司蒙受巨大损失。

(三)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1.基础工作不健全。合同之所以成为控制经营风险的手段之一,就在于它依照合同法以文字的形式明确规定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受到法律的保护。正因为如此,对合同的管理就应该更加慎重、更加完善,但往往在每笔逾期应收账款的后面就缺少了完善有效的合同协议,更有甚者,竟信奉口头上所谓的“君子协定”、“一诺值千金”,一旦因账款收不回而对簿公堂的时候,又拿不出确凿的证据,“哑巴吃黄莲”。据有关资料显示,2000年上半年,我国合同违法案件共有5338起,涉案金额达到16.3亿元。

2.考核制度不合理,约束机制不健全。目前大部分企业都实行销售人员工资总额与销售额挂钩的做法,在业绩考核当中,企业只注重销售额,片面追求账面上的高利润额;销售人员为了个人利益,只关心销售任务的完成,采取赊销手段强销商品,使应收账款大幅度上升。对于这部分应收账款,企业既未要求经销人员全权负责追款,又未明确规定监督账款回收的部门,从而造成高销售额、低经济效益的局面。

3.内部会计控制不严。《企业财务准则》中明确规定:各种应收账款应当及时清算、催收,定期与对方对账核实。经确定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已提坏账准备金的,应当冲减坏账准备金;未提坏账准备金的,应当作为坏账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在实际工作当中,并非都严格按照准则办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发生的应收账款不及时清算,形成账外债权。有些国有企业的账外债权竟然达到几十万甚至上百万,而这类问题在日常审计工作中又不易被发现,当人事发生调动时,很容易造成资产流失,同时也为经济犯罪提供方便。(2)应收账款催收工作不力。相关人员态度消极,一些企业甚至连催收部门都没有明确,使得应收账款被拖欠时期超长,收回可能性减小。(3)长期不对账。(4)不按规定确定坏账损失。某些企业为满足一时间的业绩漂亮,将应收账款长期挂在账上,不愿将无望收回的应收账款作为坏账损失,这种现象在上市公司的报表上表现得尤为突出。如ST重机的2000年度亏损,其主要原因是天津造船厂所欠货款5022万元因破产无法归还,形成坏账损失,造成管理费用高达10790.34万元。早已明知天津造船厂欠款难以收回的ST重机,并没有在1999年年报和2000年中报中作相应披露,最终令他的投资者感到失望,从而对自身企业的信誉造成不利影响。

三、加强企业应收账款管理措施

要加强企业应收账款的管理,笔者认为,提高产品竞争力、注重客户资信调查并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力度是关键。

(一)提高产品竞争力

在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首先必须加强市场调研,加强企业的经营管理,发挥自身优势,生产适销对路、科学技术含量高的产品,一改往日在销售中的被动地位,变被动为主动,企业可以有目的地选择订单,也就是选择客户,以减少资金在应收账款上的占用,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二)做好资信调查,制定合理信用政策

1.设置独立的资信管理部门

在我国的一些大型企业中,有的已设立了清欠办公室,对已产生的拖欠进行追讨,不过这是一种被动的、不得已而为之的行为,防患于未然才是更有效、更主动的一种措施。在发达国家,一般企业均设有信用管理部,或者设有信用管理经理一职。借鉴国外的一些先进管理经验,我们国家的企业也需要设置相对独立的资信管理部门或配备自己专职的信用管理人员。由于信用管理这门知识对信用管理人员要求非常高,须掌握信息、财务,管理、法律、统计、营销、公关等多方面的综合知识,同时实践能力和工作经历也必须出色,而我国在信用管理方面的人才相当溃乏,所以企业要想尽快建立自己的资信管理制度和部门,就必须借助于外力,在这一点上可以完全借鉴西方企业的发展模式。当时西方企业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时候,通行的做法是聘请一家专业信用管理机构来对企业进行全面指导或帮助企业做一些实际工作,这样企业既省时省力,又不会走弯路走错路,同时又节约了成本。

根据企业内部牵制制度的规定,作为资信管理部门,应成为企业中一个独立于销售部门、在总经理或董事长直接领导下的中级管理部门,该部门或人员的主要职能是对客户的信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管理,具体体现在:赊销前考察客户的资信情况,确定是否赊销以及赊销额度的多少、期限的长短;赊销后对应收账款采用科学方法进行日常的管理,协助并监督销售人员的催收工作;对逾期的应收账款分清情况分别采用不同的处理办法,力求达到销售最优化和将坏账控制在企业可接受的范围内。

2.未雨绸缪,对客户资信进行调查,作出赊销决策

企业在赊销前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就是要解决几个问题;(1)能否和该客户进行商品交易;(2)做多大量,每次信用额控制在多少为宜;(3)采用什么样的交易方式、付款期限和保障措施。

一般说来,客户的资信程度通常取决于5个方面,即客户的品德、能力、资本、担保和条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5C”系统,这五个方面的信用资料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取得:

①财务报表。这是信用分析最理想的信息来源之一,但需注意报表的真实性,最好是取得近期经过审计后的财务报表。通过计算一些比率,特别是对资产的流动性和准时付款能力的比率进行分析,来评价企业能力、资本、条件的好坏,以利于企业提高应收账款投资的决策效果。

②信用评级报告或向有关国家机构核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或社会媒体定时都会向社会公布一些客户的信用等级资料,可以从相关报刊资料中进行搜集,也可向客户所在地的工商部门、企业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开户银行的信用部门咨询,了解该企业的资金注册情况、生产经营的历史、现状与趋势、销货与盈利能力、税金缴纳情况等,看有无不良历史记录来评价企业的品德等。

③商业交往信息。企业的每一客户都会同时拥有多个供货单位,所以企业可以通过与同一客户有关的各供货企业交换信用资料,如往来时期的长短、提供的信用条件以及客户支付货款的及时程度。

对上述信息进行信用综合分析后,企业就可以对客户的信用情况作出判断,并建立客户档案,除客户的基本资料如姓名、电话、住址等以外,还需着重记录客户的财务状况、资本实力以及历史往来记录等,并对每一客户确定相应的信用等级。等级可分为A、B、C三等,A级为规模较大、历史往来记录较好或盈利能力和短期偿债能力较好的企业;B级为资产状况和财务状况一般,有一定资产作抵押,在以往交易中经催收能结清货款的企业;C为信誉差、财务状况差、又无资产抵押的企业。但需注意的是,信用等级并非一成不变,最好能每年作一次全面审核,以便于能与客户的最新变化保持一致。对于不同信用等级的客户,企业在销售时就要采取不同的销售策略及结算方式,A、B类客户都可采取赊销方式,只不过是在赊销额和期限上有所区别,赊销额度的确定可根据收益与风险对等原则、客户营运资本净额的一定比例或客户清算价值的一定比例来确定。在信用期限的确定上,企业可根据行业惯例进行,或者是采用边际收益法和净现值流量法来确定合理的信用期限,但一定要以增加的收入大于相应的机会成本、管理成本和坏账损失成本为标准。对于C类客户,一律采用现款交易或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进行货款结算,决不能为了单纯地提高销售额而去迁就客户提出的不合理要求。一般地,企业在规定信用期限的同时,往往会附有现金折扣条件,即客户若在规定期限内付款的话,可享受一定的折扣优惠,无非是希望客户能尽早支付货款,但要注意把握好度,即提供折扣应以取得的收益大于现金折扣的成本为宜。

(三)强化内部控制制度管理

1.建立赊销申报制度。企业财务部门或信用部门要对应收账款加强管理,不能只从销售人员口中了解情况,应当建立健全赊销申报制度,严格控制应收账款的发生。如客户要求延期付款时,销售部门经办人员就须填制赊销申报单(一式多联)报信用部门审核,在申报单上除了要列明对方单位名称、地址、开户银行及账号等基本内容外,须重点标明要求赊销金额、赊销期限、有无担保等,信用部门在对客户资信情况调查后,作出赊销决策,在赊销申报单上签署意见,并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方可列账。应收账款列账后,申报部门的负责人及经办人员就成了该笔款项的责任人,并在信用部门的配合、监督下对款项的回收负全责。

2.注重合同管理。企业除现金收入之外的供货业务都必须签订合同,当销售部门收到经信用部门和企业法定代表审核签字后的赊销申报单后,根据审批意见并与客户意见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签订销售合同。销售合同的要素必须齐全而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特别是付款形式、账期和延期付款的具体违约责任都应清楚、准确,最好是能够采用统一的合同范本。另外,销售部门还要将合同影印几份,经有关部门或人员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分别交信用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以利于其对销售合同的执行、跟踪、检查起监督和预警作用。

3.建立应收账款清收责任制。企业要针对应收账款管理中经常出现的状况,以制度的形式将债权责任明确下来,以规范有关人员的行为。主要内容应包括:(1)明确划分责任范围,对公司全部的客户的欠款尽可能地落实到个人;(2)明确规定在应收账款未完全收回之前,责任人不得调离企业;(3)明确规定各人的职权范围,对超限额赊销或未经审批赊销的应予以处罚,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后果;(4)明确规定隐瞒、变更应收账款事项应负的各种责任;(5)明确规定由于信用部门人员徇私舞弊,调查不实而产生坏账应负的责任;(6)明确规定责任的监督部门,防止责任管理流于形式。当然,对于企业内部管理来说,责、权、利是不可分的,应收账款的清收与责任人的经济利益要挂钩,目标要具体、奖罚要有力,要制订严格的资金回笼考核制度,以实际收到货款数作为赊销申报人的考核目标,这样就可使销售人员明确风险意识,加强货款的回收。

4.做好应收账款日常管理,加强催收力度。首先,企业财务部门应按赊销客户名称进行明细核算,定期统计客户的赊销金额、账龄及增减变动情况,信用部门也要经常计算账款回收期、账龄结构、逾期账款率、坏账率等指标,并将结果反馈给企业主管领导,为评估、调整客户的信用等级、信用政策提供依据,同时也能了解赊销总情况。其次,企业财务部门应定期向客户寄送对账单,对账单应由双方供销当事人和财务人员确认无误并签章,作为有效的对账依据,如发生差错应及时处理。对于逾期拖欠的应收账款应编制账龄分析表进行账龄分析,并加紧催收,因为账款最忌讳不及时追讨,据美国收账者协会统计,超过半年的账款回收成功率为57.8%,超过1年的账款回收成功率为26.6%,超过2年的账款只有13.6%可以收回。最后,信用管理部门在账龄分析表的基础上,经过追踪、核查,进一步将逾期应收账款按风险程度分为A,B、C三类。把属于客户有能力偿还,但恶意拖欠不还的划分为A类;因决策失误、经营管理不善等临时性经营困难,但产品有前景而不能及时偿还的划为B类;因天灾人祸、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而导致经营极度困难且扭亏为盈无望的划归为C类。对于不同类别的应收账款应采取不同的策略进行催收。对于A类拖欠,应及时采取包括法律手段在内的策略,如借助有权威的第三者进行调解,由仲裁机关仲裁解决等;对于B类拖欠,可以采取物资串换、以物抵债、债转股或要求客户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如重新签订协议可适当延长还款期限但须加收一定的逾期补偿等,协助客户渡过难关;对于C类拖欠,是延期还是让利给对方,宁可少收一点而尽早回笼资金,了结该笔欠款,须经有关部门或主管领导权衡再作处理。在催收账款过程中,还需注意收账技巧,切勿因急功近利而丧失一批好的客户。

5.严格按会计制度办事,建立坏账准备金制度。财务人员应严格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要求对应收账款进行及时清算、对账等工作,工作岗位设置中也要注意不相容职务的分离,如记录主营业务收入账簿和应收账款账簿的人员不得开具发票、经手现金,以形成内部牵制,达到控制的目的。对于发票,也要定期与销售部门的销货清单和有关科目的金额进行核对,以防账外债权的出现。当然,不管企业采用怎样严格的信用政策,只要存在着商业信用行为,坏账损失的发生总是不可避免的。因此,企业应遵循谨慎性原则,建立坏账准备金制度,采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或其它的方法计提坏账准备金。

四、对于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体系的一点想法

有人说,“三角债”是一种在某些企业间所形成的“多米诺骨牌”,如果每个企业都能在交易中恪守信用的话,还会有这种现象的出现吗+ 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指出,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生命,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一个必具要素,有着真金白银殷的经济价值。因此,必须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体系,用以规范和监督企业的行为。

所谓信用,它是一种买卖双方之间不须立即付款或财产担保而进行经济价值交换的制度,也有人将其进一步解释为是—种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能力,不用立即付款就可以获得资金、物资和服务的能力;而征信指的是对他人的信用情况进行系统的调查和评估,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征信业对完善市场体系、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从发达国家征信制度过程看,征信制度的形成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欧洲为代表的以政府和中央银行为主导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其信用信息服务机构是被作为中央银行的一个部门建立,而不是由私人部门发起设立,而且各商业银行需要依法向信用信息局提供相关信用信息,中央银行承担主要的监管职能;二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完全依靠市场经济的法则和运作机制,靠行业的自我管理形成具体的运作细则,政府仅负责提供立法支持和监管信用管理体系的运转,在这种运作模式中,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且美国的信用中介机构都是由私人部门所有。笔者认为,要在我国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体系,必须以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力量为主,民间组织力量为辅,综合运用行政、法律和商业化的手段,借助于先进的技术信息,逐步收集处理分散在工商、税务、银行、质监等不同部门的企业经营行为的记录,建立覆盖全国的网络化的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数据库。因为现在许多信息相对封闭和分散于各个机构中,使信用信息缺乏透明度,而我国是一个中央高度集权的国家,只有以政府的权力作基础,只有政府出面,才能进行跨部门的协调和征集工作。目前,中央银行和中国质量技术监督局已联网对企业的开户情况进行管理,对于每个开户企业都设置了唯一的企业识别码 ,申请编码的时候需有税务登记证等其他证件-,我想可以此为基础,再通过国家通过行政手段综合其他部门的有关信息,达到各部门资源共享的目的。对于这个企业信用管理数据库,任何企业都可以付费在网上查询,使得企业在进行客户资信调查的时候,可以方便、快捷地取得所需的信息。一旦企业有什么失信行为,可以在网上进行投诉,经有关部门查实予以公布,并根据情节严重性给予“判刑”,即将企业名称及不良行为记录锁定在“黑名单”中,同时限制企业诸如投资、股权变更等行为,等到达一定年限后才予以解除限制,但有过的失信行为将永久保存,让这些失信企业在商业圈中寸步难行,同时也要给予信用等级高的企业以褒奖,例如可以给予他们在发行股票、债券上的优先权利或较为优惠的贷款利率等,但是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体系的建立离不开法律的保护,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规,规范有关政府部门、银行、工商的行为,对故意造成信息不实的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保证企业信用信息库的真实性、严肃性,从而逐步在全社会范围内营造一种良好的信用环境,使应收账款真正成为市场经济中商品交易的润滑剂。

学位论文作假将作为信用记录,这是否有必要?

肯定是有必要的啊,学术论文造假其实是一个很严重的事情了,因为在我国很少人注意到知识产权,对知识产权的保障的条例也没有那么多,更有很多人不懂法,所以会在网上随意窃取他人的文字成果,但是其实这和偷窃物品是一样的,把别人的东西复制粘贴以后就说是自己的,这种抄袭真的可以说是十分可恶了。

由于学术论文本就是需要专心研究很久才能有的成果,所以对于学术论文的抄袭就更加被人抵触,一般的本科毕业论文如果被检测出来抄袭或者代写都会直接撤销学生的毕业资格,而据说未来学术论文的抄袭会加入信用记录里,我觉得这种方式可以很好的避免抄袭,毕竟如果是在以前,很多毕业生还会抱着侥幸的心理去写论文,可能他们会觉得只要查重就算不过还有二改的机会,如果加入信用记录后则会引起所有人的重视。

其实不仅仅是学术论文、毕业论文,现在在文学界很多小说类的作品都存在抄袭现象,一般读者也不会深究,而知识产权的维权也十分困难,所以就导致现在写作圈子的抄袭风很肆虐。其实无论在写什么的时候都应该保证自己的原创度,文学也好、学术论文也好,这些的基础都应该是自己愿意写、愿意研究的基础上产生的文学作品,而不应该去拿其他人的东西充当成自己的。

希望在学术论文进入征信记录后,论文抄袭和代写的风气能转好一些,学术论文的初衷也是想让学生有一定学习的成果,能够尽可能地了解自己所学的专业,以论文作为毕业的标准是没错的,读了四年的大学也的的确确应该去认真地了解学术内的知识。

金融诚信论文

金融诚信是一种规则,它属于道德范畴,其基本含义是守诺、践约、无欺,是社会各种交往得以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金融诚信论文的 范文 ,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谈创建金融信用中介机构诚信制度的思考

论文 关键词: 金融 信用 中介机构 诚信制度

论文摘要:中介机构是 社会信用体系的组成部分,金融信用中介机构作为金融交易的桥梁与纽带,在培养金融信用、有效降低信用风险、加速金融业 发展 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文从加强金融信用中介机构立法、执法和依法监督角度出发,探讨金融信用中介机构诚信制度建设。

中介机构是指介于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及个人与单位之间,依法取得资格专门从事服务、协调、评价等活动的机构和 组织。中介组织作为“市场 经济 的看门人”,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金融信用中介机构是面向社会提供信用中介服务的组织。从广义上说,金融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包括为信用交易提供信贷和各种支付凭证、信用证等的金融中介机构,如银行和各种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交易各方提供客户的资信信息服务的征信机构;为交易各方提供有关市场主体、各种有价证券等信用状况服务的信用评级机构;为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信贷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由信用交易活动衍生出来的、为信用交易提供服务的其他机构,如律师事务所、 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师事务所等。狭义地说,信用中介机构指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本文所讨论的金融信用中介机构特指狭义上的金融信用中介机构。

在 现代 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信用中介机构是社会中介机构和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主体。金融信用中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面向社会开展资信评级、信用调查、信用信息加工、信用风险评价及控制、信用知识培训等专业化服务,以其特定的职能和专业服务规范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是 企业 行为的评价者、鉴定者和利益的维护者,是国家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信用中介机构作为金融交易的桥梁与纽带,在培养金融信用、有效降低信用风险、加速金融业发展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金融信用中介机构应承担的诚信责任

中介机构以其信用服务于社会,诚信是其经营活动的基本准则。金融信用中介机构的信用是“信用中的信用”,诚信是其最重要的资本。金融信用中介机构不同于其他企业,它不是价格的竞争,而是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客观性的竞争。它既是诚信制度的维护者,又是诚信制度的 实践者。金融信用中介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诚实守信的规则,保持行为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不得征集或者披露虚假信息,不得提供虚假的资信 报告 、信用评级报告。但由于金融信用中介机构 管理体制不完善, 法律 法规不健全,监督检查不够,金融信用中介机构的种种非规范行为,特别是各种失信行为层出不穷,如金融信用中介机构为了牟取不正当的利益,蓄意或合谋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发布虚假的信用信息,出具虚假信用评级报告;或借助行政权力,私人关系等开展业务,甚至不惜采取低价格、高回扣、高评级的手段达到扩张市场份额的目的。这样会对投资者产生误导,使金融信用中介机构失信于广大投资者,给我国金融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严重的损失。

金融信用中介机构失信的社会成本是巨大的。它导致交易成本增加,投资者利益受损,助长市场失信之风,危害守信者的合法权益,还导致了资源配置的扭曲及效率下降等间接或隐性的社会损失,影响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良好运行。在当前我国信用 环境恶化的状况下,必须强调金融信用中介机构的规范发展,切不可因为一时之利而损害金融市场乃至自身的长久利益。为此,必须加快金融信用中介机构诚信体系的建设,建立起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金融发展要求相符合的诚信中介体系,塑造其诚信的社会形象。这是我国金融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市场经济发展和金融信用建立的内在保障。

“安然”和“世通”两起震惊世界的假账丑闻都牵涉到全球著名的安达信会计事务所,而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在某上市公司造假中所扮演的不光彩角色,使公众对中介机构的信任度大打折扣。会计师行业所遭遇的一系列信用危机,给金融信用中介机构敲响了警钟。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信用经济可以说是进行国际竞争的核心竞争力。金融中介机构的信用是社会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前我国信用环境恶化的状况下,必须强调金融信用中介机构的规范发展。

中国 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 体会议《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逐步开放信用服务市场”,“全面推进经济法制建设。按照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着眼于确立制度、规范权责、保障权益,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市场主体和中介组织法律制度,使各类市场主体真正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积极发展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专业化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为我国建设金融信用中介机构指明了方向。建立良好的金融信用中介机构不仅可以有效解决目前金融领域中存在的失信问题,而且有利于从根本上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信用制度体系,是中国经济长期健康发展的必备基础。

从法律视角看创建金融信用中介机构诚信制度

我国金融信用中介机构经过二十几年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依然存在许多隐患,这同外部法律环境不成熟有密切的关系。目前创建金融信用中介机构诚信制度的难点,在于相关法律法规比较缺乏。由于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和保护,许多业务因无章可循而无法展开,在经营中难以保持超然地位。现代诚信原则的本质特征是它所具有的制度基础。如果仅仅把诚信看作是一种纯粹的道德原则,单纯靠舆论、良心来约束,诚信原则就会流于形式,失去了它的本质内涵。信用发达国家的 经验 表明,发达、成熟的金融信用中介机构是以健全的金融信用法律为前提和基础的,完备的信用法律体系是金融信用中介机构健康、规范发展的必然要求。综合考虑我国金融中介服务领域诚信问题的现状及发展的要求,建立金融信用中介机构诚信体系,必须优化社会法律环境。

一、建立完善的、符合金融信用中介机构发展需要的法律法规

从我国的法律现状来看,《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 保险 法》、《 合同法》、《票据法》、《担保法》、《证券法》、《信托法》以及《贷款通则》、《全国人大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等法律、法规都有关于“诚实守信”的原则性规定,在《刑法》中也有对欺诈等不讲信用的犯罪行为的惩罚规定。一些地方也纷纷出台了以大力培育信用中介机构为重要内容的规范。如2001年深圳市人民政府通过了《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2003年上海市政府颁布《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2002年《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是全国第一部在省级行政区域内对所有社会中介机构统一规范的行政规章。

现有关于金融信用中介机构的规范级别较低,其广度、深度以及对违规行为的震慑力度不能满足金融信用中介机构发展的需要,不能有效地规范金融信用中介机构行为。特别是至今尚无一部关于金融信用中介机构整体发展的法律法规,如此现状远远不能满足金融信用中介机构规范运作的需要。应根据国际多边协定对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进行清理修改,根据WTO规则和我国中介组织发展的实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从而为打击金融信用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活动和非法中介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首先,对一些过时的、不适应市场经济和金融信用中介机构发展的法规要及时予以废止和修订,使其适应现有市场情况,促进金融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有关侵犯商业秘密的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征信公司信用数据的收集与利用;《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制约了商业银行向金融信用中介机构开放企业信用数据。据 统计,我国的个人信用信息大约有50%到60%集中于商业银行,但各商业银行之间并没有实现信息共享。相反,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在向信用中介机构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时往往会对客户的信息进行保留。仅凭信用中介机构的力量很难及时获得全面且准确的个人信用信息。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法》应明确那些商业银行数据可以开放,取得商业银行数据的方式、数据处理和传播的限制,商业银行数据商业化的原则界定,数据商业化的经营方式等。

其次,在法律上明确金融信用中介机构在金融市场上的地位,准确界定金融信用中介机构的性质、职能、经营范围、责任、权利和义务。

1.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方面。

由于金融信用中介机构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从一定意义上说它生产的是公共产品,因此对金融信用中介机构的设立应制订一定的准入标准,如资本金限额、经营条件和设施、执业规则、组织结构、人员构成等。为防止个人信用信息被滥用,对个人征信机构的市场准入和资质条件应设立比较严格的规定;对企业征信机构的准入门槛可相对较低;对资信评级机构的准入和管理应更加严格和规范。

2.在信用信息数据的开放方面。

各国的经验表明,信用信息数据的采集和使用首先是一个 法律 问题,各国都通过法律或法规的形式对此做出明确规定。我国对信用信息数据开放的立法应包括两方面:一方面应该对信用信息数据开放的主体、客体、内容、格式等问题进行统一规范,明确 企业 必须开放的数据,如生产经营情况、不良贷款记录、 合同履约情况、银行信用记录、公用事业费支付记录、司法诉讼记录、违法违规情况等;明确政府部门及其相关机构信用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和具体方式,特别要强调政府的相关政务信息的开放; 金融 机构掌握的 社会成员的部分信用信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也应通过合法的 渠道 和方式向有关机构提供并允许合法传播。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为防止金融信用中介机构利用其信用 报告限制或损害消费者的权利,应通过立法保护消费者在信用交易中的权益,包括消费者享有接受授信、进行信用交易的选择权、知情权,对信用交易的撤销权、申诉权和隐私权等。划清信息公开和保护国家秘密的关系,划清信息公开和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关系,划清信息公开和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权的关系。

3.明确信用报告的使用条件和范围。

美国的《公平信用报告法》规定,当事人有权取得自身的资信调查报告和复本,其他合法使用消费者资信调查报告的机构或个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否则即使当事人同意也属违法行为:(1)与信用交易有关;(2)为雇佣目的;(3)承做 保险;(4)与合法业务需要有关;(5)奉法院的命令或有联邦大陪审团的传票。我国在立法上应借鉴美国的经验,防止信用报告的滥用及违法使用。

4.明确金融信用中介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金融信用中介机构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独立、真实、准确、及时的原则,为社会各界提供专业服务。金融信用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应当真实、合法;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不得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不得提供危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的信息、资料;不得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不得利用执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严禁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同行业中介机构执业;严禁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执业,或者聘用依照本办法规定不得执业的人员执业等。另外,由于金融信用市场产品多样性、 发展 迅速性和复杂性以及与国际 经济 接轨的需要,制定的法律法规应具有前瞻性。

二、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中介机构的失信行为

追求利润最大化是金融信用中介机构失信的决定性动机。在我国,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健全,并且还大量存在着执法不严、执法不力的情况,中介机构失信被发现的概率很低,即使被发现受惩罚的力度也不大。失信者得不到应有的法律惩治或惩治力度偏小,使失信者有恃无恐,恶化了金融信用 环境。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的保护主义”。为了将中介机构的负面影响和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各级行政执法、司法部门应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的执法体制,依法整顿金融信用中介机构。加大执法力度,维护法律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法律越完善且得到有效执行,失信的成本就越高,最终促使金融信用中介机构经过理性衡量后,自觉选择守信。

三、监督法律法规的实施,确保诚信原则得以贯彻

监管的目的是促使金融信用中介机构合规经营,保证金融信用中介机构提供信息的公正性和 科学 性。确立金融信用中介机构诚信监管机构,是树立诚信中介的关键。我国缺乏对金融信用中介机构统一监管的部门,对其所提供的信用产品缺乏全国统一的复审、监管机构,这使许多信用中介机构靠牺牲质量来获取业务,难以做到公正、公开、客观地评价经济主体的信用级别。故而,严格责任、强化监管,是现实市场缺陷对金融信用中介机构的必然要求,也是违法违规现象普遍的我国金融信用中介机构发展的必然选择。

确立对金融信用中介机构的真正的监管主体,力避多头 管理、职能交叉现象的出现。明确这种监督是依法监管,加强对金融信用中介机构业务程序的审查,加强对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督,而不是对中介机构的随意干涉。除了政府的监督和管理之外,行业协会的作用也不可忽视。通过政府外部监管和行业内部自律原则,规范金融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此外,监管部门作为市场操作的监管人具有相当大的权力。倘若监管部门出现监管不当或滥用权力,必然会对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造成更坏的影响,所以,还需对监管部门进行再监管,建立对监管者的权力制衡机制。

浅谈金融诚信建设

摘要: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它的存在和正常运转有赖于良好的社会。金融诚信环境的恶化在严重影响金融业的同时,也直接阻碍了社会经济的正常、快速发展,重建金融诚信环境,整治金融秩序已成为全社会的共同呼声。

关键词:金融诚信 缺乏诚信意识

金融是一种规则,它属于道德范畴,其基本含义是守诺、践约、无欺,是社会各种交往得以正常进行的前提。不同时期、不同人群对本质的理解是不断发展的,现代社会对本质的认识越来越全面,归纳起来至少有以下六种理论:一是工具论,即以货币为工具的支付手段,这是货币经济学研究的主要方向;二是伦理论,即信守诺言的社会道德,这是伦理学研究的范围;三是法学论,即承诺的契约与债务,这是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基础,为法学家和法律工作者所关注;四是成本论,即最优市场交易成本,这既是制度经济学的重要命题,也是每个市场主体和政府普遍关注的核心问题;五是信息论,即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经济社会的透明度,从而保证公平竞争和提高效率;六是经济论,即用明天的钱办今天的事,这是稳定百姓预期、启动民间投资和拉动经济增长的根本保证;七是金融生态环境论,即把作为金融生态环境系统工程的重要子系统,这是目前理论研究的新动态。金融就是金融参加者的。金融诚信本质上是企业诚信和个人诚信的整合。金融业的诚信主要涉及三个主体:储户、借款人和银行。

一、建设金融诚信的必要性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罗因此指出,“诚信是经济交换的润滑剂”;社会学家赫希则进一步认为,“诚信是经济交易所需要的公共品德”。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金融诚信是市场经济赖以存在的前提

现代市场经济是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及服务的交换,金融业是其中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俗称“血液系统”。一旦血液系统出现问题,无疑将直接影响宏观经济的运行。因此,是市场经济体制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首次将建立健全社会体系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了专门的论述,提出“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诚信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

始于美国的次贷危机在仅仅一年的时间里,完成了次贷危机到金融危机并最终到实体经济危机的蜕变。不仅如此,次贷危机从美国传染到全球,引发全球发达国家的经济衰退,并对中国的实体经济造成较大冲击。这次危机是根源于监管放松、金融创新、杠杆率过高,及华尔街的贪婪,但从理性与实证的角度客观考究事情的来龙去脉,可以发现,宏观经济失衡和诚信过度膨胀导致的危机,才是金融危机的真正主因。

(二)金融诚信是开展金融业务活动的法律准则

自我国的《民法通则》首次把确立为基本原则后 ,《合同法》、《会计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等都在显要位置对原则作了阐释 ,各金融机构也对原则做出了具体规定 ,如中央银行要以诚为本 ,切实履行职责 ;商业银行要以为指导 ,开展业务活动。各级金融监管部门与经营机构的配套法规、规章中 ,也都具体地贯彻。

(三)金融诚信是降低交易成本保证市场效率的重要保障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诺思说过:自由市场的经济制度本身有局限性,它的本身并不能保证效率,一个真正能产生效率的自由市场制度,需要有效的法律制度保证外,还需要有诚实、公正、公平等方面有良好道德的人去操作这个市场。与企业长期利益成正比,与短期利益成反比。2001年银广夏事件,宣告了“跨世纪大牛股”的终结,众所周知的2008年的三鹿奶粉事件,三鹿集团为诚信缺失所付出的代价,也是最好的例证。曾是我们国人引以为荣的传统美德,但在当下中国社会市场经济环境中却成了极为稀缺的资源。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因缺失而造成的直接损失约达5855亿元,相当于我国财政收入的37%,我国国民生产总值每年因此减少了2个百分点。

二、我国金融诚信的现状

近年来,由于社会系统的发育滞后于经济的发展,金融问题已成为妨碍我国经济正常运转的严重障碍,这已是不争的事实。

(一)个人金融诚信

个人的失信问题主要是个人恶意地拖欠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 这种现象在基层的金融机构中比较突出; 个人恶意骗取银行诚信卡或者恶意透支银行诚信卡, 由此产生银行的坏账; 个人与银行内部人员合谋骗取贷款。个人的这些失信行为都会构成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例如截至2008年8月,仅民生银行就已发行诚信卡超过了600万张,很多消费者都可以方便的用其在网上购物消费,可曾经发生的支付宝事件,却引发了银行的极度恐慌,很多网民的假消费、真套现,使很多银行都因个人的问题而望而却步,极大地阻碍了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

(二)企业金融诚信

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企业在履行契约时往往由于自身遇到困难或追求某种利益,存在着大量的失信行为。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企业间签订的合同有 40 亿份左右。合同的履约率较低,能够得到一定程度执行的合同平均不到 70%,有的地方甚至不到 20%。企业之间的失信,严重削弱了商业票据等金融机构诚信工具的应用。不但加大了企业之间的交易成本,也增加了银行的审核业务,影响了金融工具的可信度。2002年10月份,商务部、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诚信评估部组织专家对全国上万家企业进行了诚信调研,结果让人触目惊心:中国每年因逃废债务造成的直接损失约为1800亿元,由于合同欺诈造成的损失约55亿元,由于产品质量低劣或制假售假造成的各种损失2000亿元,由于三角债和现款交易增加的财务费用约有2000亿元,另外还有逃骗税损失以及发生的腐败损失等。

(三)金融证券保险业的诚信

在银行诚信领域,大量银行贷款逾期收不回来,成为呆账、坏账,使银行不良贷款不断增加,金融的系统风险加剧,在证券诚心领域,近年来,上市公司、基金公司黑幕频出,包装上市竞成为公司上市的通用程序。虚假信息使得投资人难以适从,一些发布虚假信息的公司在真实信息被揭露后均宣告破产,特别一些大公司的破产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另外,近年来,基金公司黑幕也相继被曝光。在保险诚信当中,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使用各种策略为自己的利益在彼此之间进行博弈。投保人骗取保险利益现象层出不穷。保险诚信的缺失是金融诚信缺失的最显著的表现之一。至于信托方面。金融信托在我国起步较晚,相应规范更为稀缺,其诚信状况也就可想而知了。平滑坡等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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