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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朝婚俗研究论文

2023-03-09 12:00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北朝婚俗研究论文

  中国汉族传统习惯,结婚时要贴红对联,戴红花,新郎新娘要披红挂彩,故称为“红事”。人死了,其子孙要披麻戴孝,一律用白布,故称为“白事”。红白喜事的操办由于民族风俗的不同而异。随着人们文化水平的提高和移风易俗,红白喜事的操办也已大大从简。 1.婚姻习俗我国婚姻习俗有几千年悠久历史,特别经过封建时代的演变与丰富,形成一整套婚俗规范。婚姻习俗直接受婚姻制度的影响,我国由于多民族及其社会发展不平衡,在婚姻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众多的婚俗形式,有些婚俗至今都还存在一定影响。就我国民族的婚俗现状来看,我国婚姻目前至少有以下几种礼仪,即求婚、合婚、相亲、订婚(过小节)、完聘(过大节)、定婚期、迎聚、拜堂、婚宴、合卺、闹房、归宁。这些程序联系起来构成了完整的婚礼。 2.丧葬习俗人死为丧,为死者举行一定的安葬仪式称为葬。不以礼仪的葬叫做埋。丧葬礼简称丧礼、葬礼。丧礼的程序一般有停、奔丧、挂孝、坐夜(守灵)、入殓、吊孝、出殡。葬礼有集体葬、合葬、迁葬、蒿葬、水葬、风葬、悬棺、洞穴葬、火葬、土葬、天葬等。现代丧葬礼仪有下面一些具体礼节:成立治丧组织、发讣告、赠挽联、唱挽歌、献花圈、戴黑纱白花、守灵、向遗体告别、开追悼会、致悼词等。

结合史实说明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文化特点

一、社会生活方面。社会生活的研究,包括衣食住行、婚姻、丧葬、建筑、社会习俗、社会风气等方面。
在婚姻方面,有叶妙娜《东晋南朝侨姓世族之婚媾——陈郡谢氏个案研究》(《历史研究》1986年第3期)、刘驰《从崔、卢二姓氏婚姻的缔结看北朝汉人士族地位的变化》(《中国史研究》1987年第2期)、任重《魏晋南北朝的婚姻制度》(《历史知识》1987年第6期)、张承实《六朝时期的婚姻与家庭》(《苏州大学学报》1988年第3期)、王晓卫《北朝鲜卑婚俗考述》(《中国史研究》1988年第3期)等文。叶妙娜通过对陈郡谢氏的婚姻研究,指出侨姓世族从西晋时实行身分内婚制,东晋时这种婚制则以门第世系为主要条件,南朝则更重视政治、经济实力。此外宗教、地域等对婚媾也有影响。这种内婚制加上江南具体的社会环境,造成大量中表婚和血缘异辈婚,这种近亲繁殖带来的劣生,是造成世族衰落的原因之一。刘驰通过对北朝崔、卢两姓士族高门的婚姻分析,指出士族内部联姻是贯穿整个北朝时期的明显特点。士族高门与各朝最高统治者、与庶族寒门的姻戚关系,则随着双方政治、经济的变化而发生变化。王晓卫则从群婚制残余、比较自由的妇女婚姻社交、不论行辈与不重门第、表亲婚、交换婚、冥婚、早婚等方面,考述了北朝鲜卑婚俗。
有关丧葬方面的文章可分两类,第一类为资料性的,如《临淄北朝崔氏墓地第二次清理简报》(《考古》1985年第3期)、《江苏江宁县张家山西晋墓》(《考古》1985年第10期)、《辽宁朝阳发现北燕、北魏墓》(《考古》1985年第10期)、《益都北齐石室墓线刻画像》(《文物》1985年第10期)、《山东省诸城县西晋墓清理简报》(《考古》1985年第12期)、《河北获鹿发现北魏东凉州刺史阎静迁葬墓》(《文物》1986年第5期)、《广州发现一座东晋古墓》(《人民日报》海外版1986年8月27日)、《江苏江宁官家山六朝早期墓》(《文物》1986年第12期)、《杭州地区汉、六朝墓发掘简报》(《东南文化》1989年第12期)等。这些为研究这个时期的丧葬提供了丰富的考古资料。第二类为研究性的,如龚国祥、张三夕《浅谈汉魏薄葬思想:读前四史札记》(《武汉师院学报》1984年第6期)、冯普仁《南朝墓葬的类型与分期》(《考古》1985年第3期)、魏鸣《魏晋薄葬考论》(《南京大学学报》1986年第4期)、曹永年《说“潜埋虚葬”》(《文史》1989年总31期)、张爱冰《南朝葬制考》(《东南文化》1989年第2期)。比起丰富的考古资料,研究文章显得数量少,说明对考古资料运用得不够。不过,这些文章对魏晋薄葬、南朝的葬制等考察得较为全面。如魏鸣论薄葬,就从历史的、政治的、经济的、思想的、个人的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地考察了魏晋形成此种风气的原因。
衣食住行也引起了研究者的注意。吕一飞《鲜卑帽》(《文史》1988年总30期),考察了鲜卑族的服饰。刘爱文《试论魏晋南北朝时期地主阶级的消费特征及其影响》(《湘谭大学学报》1985年第3期)指出,地主阶级的消费特征是在吃的方面追求美味实惠,以侵吞社会财富为荣,在穿、住、用方面追求时髦奇特,更新周期缩短。这种消费,使大量的劳动力用于家务劳动,社会财富被浪费,手工业畸形发展,同时又对某些生产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城市建筑的文章大多是对各朝都城的研究。郭黎安《魏晋南北朝都城形制的几个问题》,(《江海学刊》1985年第3期),对曹魏邺都的里坊和市的位置,东晋建康城的三重城墙问题,北魏都洛阳里坊与鲜卑遗迹的关系,金墉城与洛阳小城的关系等问题都作了详细的考辨,得出自己的结论。翟建波《魏晋南北朝时期洛阳的兴衰》(《社会科学》1985年第2期)、赵启汉《北魏时期洛阳城的建设》(《史学月刊》1988年第4期),分别从整个魏晋南北朝时期和某个特定历史时期两个角度,对北方名城洛阳的建设和发展做了探讨。张子欣《邺城铜雀三台》(《文物天地》1985年第6期)介绍了三台的建筑。除了对都城建筑研究之外,朱大渭《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套城》对此时期33座套城形制、建筑时间、军事作用等方面作了考察,指出套城的较多出现,从一个侧面说明城市政治和军事的特征显著增加,经济文化特征相对减弱,是魏晋南北朝战乱时期城市发展的特点之一。
社会风气和社会习俗,也是社会生活的一个内容。信应举《〈世说新语〉所反映的魏晋清谈风貌》(《郑州大学学报》1985年第1期)、曹柏荣《略论魏晋“清谈”》(《百家论坛》1987年第3期)、董志广《魏晋清谈起源及发展新探》(《北方论丛》1987年第6期)、姚文铸《略论魏晋的清谈》(《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学报》1987年第4期)、赵克尧《魏晋风度论》(《复且学报》1988年第1期)、曹文柱《六朝时期江南社会风气的变迁》(《历史研究》1988年第2期)、罗新本《魏晋南北朝赌风述论》(《西南民族学院学报》1989年第2期)、卢洪昭《论魏晋六朝的隐逸之风》(《抚顺师专学报》1989年第3期)等文,分别从清谈、社会风范和时代精神、社会风气变迁、赌博、出世等方面研究当时的社会习俗。信应举认为,清谈是不谈俗事的,谈的内容是玄学与佛学。清谈的方法是口谈和笔谈。清谈所追求的是造微、寻微和拔新领异。他认为清谈在魏晋虽危害一时,但由于清谈与清高相联系,因此对那些贪权恋势、得利忘形之人也是一种教育。赵克尧认为,魏晋风度是指此时期文化上的奔放、洒脱的时代精神与社会风范,思辩理性、理想主义、批判精神是其思想特征。它的形成是农民运动的冲击、人们思治不得的心态、人的觉醒和文化思想的传承性共同作用的结果。曹文柱指出,六朝时期江南地区的社会风气,有一个从“轻悍”“好勇”到“怯懦”“敦庞”的变化过程,这个过程大致始于东晋,在南朝完成。造成这种转变,江南统治集团的构成与心理素质的改变起了关键作用,而下层民众的宗教信仰,从力主抗争的原始道教向劝诱忍让的佛教转移,对于风气的转变意义更大。在社会习俗方面,高路明《记载古代民间习俗的名著〈荆楚岁时记〉》(《文史知识》1985年第6期),介绍了此书的主要内容,并认为此书虽重要,但至今仍无好版本,建议组织人力整理出一部完整的、接近原貌的《荆楚岁时记》。这个建议如果受到有关部门重视,无疑会给研究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习俗带来极大的方便。
二、宗教研究。魏晋南北朝的宗教问题,作为此时期文化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也受到研究者的广泛重视,他们分别从佛教、道教、其它宗教等方面进行了研究。
对佛教的研究文章很多。王国炎《魏晋南北朝的儒佛融合思潮和颜之推的儒佛一体论》(《江西大学学报》1984年第4期)认为,佛儒融合思潮始于两晋,盛于南北朝。颜之推生于梁,死于隋,对南北朝思想状况和儒佛斗争与融合的历史非常熟悉,加上隋统一后对儒、佛、道作一番清理,建立—个能适应统一政权的思想体系的需要,使他能建立儒佛一体论的思想。王琰《东汉、魏、晋时期佛教汉化问题刍议》(《辽宁大学学报》1987年第2期)—文认为,汉、魏、两晋时期是佛教初步汉化的时期,晋宋之际,中国僧人在佛学研究上进入了融会贯通的阶段。从宋文帝起,统治阶级开始重视佛教维护自己统治的作用,佛教汉化表现为出自政治或宗教动机的自觉汉化。赖永海《从魏晋南北朝佛学的中国化看外来宗教与传统思想的关系》(《浙江学刊》1987年第2期)一文,从外来宗教与传统思想相互关系的角度去探讨佛教中国化的问题,认为人们接受异国文化,往往先以传统思想去理解它,而异国文化要在他乡扎根,首先必须为该社会所理解和接受,因此它在传统面前一开始不能不有所迁就而使自己多少有点变形。二者不仅有相互排斥的一面,而且也有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互相融合的一面。李剑国《论南北朝的“释氏辅教之书”》(《天津师大学报》1985年第3期)论述了此时期的一种宣传佛教教义,思想的故事书,鲁迅称之为“释氏辅教之书”。李剑国认为此种书内容纯系糟粕,但《冤魂志》除外,它援儒入佛,常从传统儒家观念看待善恶问题,反映了中国人的传统道德观念,有某些积极因素。另外,此类书在艺术表现手法上有一些积极的东西,对中国古代小说的发展和进步起了促进作用。谢重光《魏晋隋唐佛教特权的盛衰》(《历史研究》1987年第6期)一文论述了佛教特权盛衰过程,认为源于汉魏之际的僧侣特权,至晋代全面确立,终魏晋南北朝之世,佛教特权并未受到根本的触动。唐中叶后佛教特权才衰落。另外,辛长青《云冈第20窟出土比尼昙媚造像颂石下碑试解》(《山西师大学报》1986年第4期)、冯兴盛《试述佛教僧侣在中日古代文化交流中的作用》(《外国问题研究》1987年第1期)、张文彬、李绍连《试论魏晋南北朝佛教的兴盛及其社会原因》(《殷都学刊》1987年第3期)、吕淑湘《南北朝人名与佛教》(《中国语文》1988年第4期)、李献奇《北齐洛阳平等寺造像碑》(《中原文物》1985年第4期)、杨宗武《我国历史上的“三武灭佛”》(《课外学习》1988年第4期)、贠安志《安岳石窟寺调查记要》(《考古与文物》1986年第6期)等文章,分别从不同的方面研究和介绍了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佛教。
道教在魏晋南北朝时期也很盛行,因此研究道教的文章也不少。胡孚深《魏晋时期的神仙道教》(《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86年第2期)认为,人们自古以来对长生不死的追求是神仙道教形成的历史原因,魏晋南北朝时期一批上层社会知识分子加入神仙道教,是神仙道教形成的社会条件。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神仙道教在我国道教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对它的研究,在道教史、哲学史和科学史上都有重要意义。刘九生《巴賨建国的宗教背景》(《陕西师大学报》1986年第1期)认为,巴氐流民首领李氏建立成汉的整个过程,都有天师道这个宗教背景,说明这个背景,就能具体地考察文化和宗教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作用及其与农民的关系。龙显昭《论曹魏道教与西晋政局》(《世界宗教研究》1985年第1期)也对道教与政治的关系进行了具体的研究和论述。
研究者们还注意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火袄教。王素《魏晋南北朝火袄教钩沉》(《中华文史论丛》1985年第2辑),对此时期的火袄教进行了考察。以后,又发表了《高昌火袄教论稿》(《历史研究》1986年第3期),指出至迟在高昌郡时期,高昌地区就有火袄教流行,并拥有汉民教徒。高昌国时期,由于国家禁止汉民信火袄教,汉教徒虽改从佛教,但对火袄教仍保持信仰。林悟殊《论高昌“俗事天神”》(《历史研究》1987年第4期)则认为,高昌信奉的天神不是袄神,而可能是天体自然崇拜一类的信仰。高昌国有人信奉火袄教,但不是普遍信仰火袄教,高昌的宗教信仰不只是天神和佛教,而可能是流行着多元的宗教信仰。
除了对魏晋南北朝的佛、道、火袄等教的研究外,严耀中《北魏前期的宗教特色与政治》(《上海师范大学学报》1989年第3期)对北魏前期的宗教与政治进行了综合考察,认为北魏的祭祀系统中突出了对“天及自然神”和“女性祖先”的崇拜,并将道教提高到“准国教”的地位,同时随着政治形势的发展,佛教也经历了枯荣沉浮的命运,因此,北魏前期是中国“最富有宗教趣味的时代。”
三、地区文化研究。对于地区文化的研究,研究者把大部分注意力集中在河西五凉地区。发表的论文有:黎尚诚《五凉时期的河西文化》(《西北师院学报》1985年第3期)、江波《李暠与刘昞:谈西凉文化发展的原因及其特点》(《社会科学》1985年第6期)、施光明《五凉政权“崇尚文教”及其影响述论》(《兰州学刊》1985年第6期)、《略论河西学者在拓拔族封建化进程中的作用与地位》(《兰州学刊》1987年第1期)、《十六国敦煌学者考述》(《西北师院学报》1987年第3期)、谢继忠《五凉史学述略》(《兰州学刊》1987年第2期)、陆庆夫《五凉文化简论》(《敦煌学辑刊》1987年第l期)、赵以武《十六国时代河西的局势变化和文化进步》(《兰州学刊》1988年第5期)等,这些文章从各个角度探讨了河西文化对内地文化发展的影响及其在中国文化史上的地位。黎尚诚认为,河西文化的发展,前凉和北凉起了主要作用。前凉大力提倡儒学,北凉大力提倡佛教,河西文化开了南北朝以后儒佛合流,并行发展的先声。河西文化在中国文化发展史上有着十分重要的历史地位。首先,它保存和发扬了中国传统的儒学。第二,它使印度的佛教与中国的文化先在河西交流和融合,然后向内地传播,对南北朝佛教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第三,河西文化的发展,推动的河西地区氐、羌胡、鲜卑等少数民族摆脱落后习俗,走向文明,加速了各少数民族与汉族的融合。施光明指出,五凉政权“崇尚文教”的措施,保存和继承了汉魏以来先进的中原文化。河西文化对北魏、北齐、北周乃至隋唐诸朝代的文化及文物典章制度产生巨大影响,成为承前启后的重要一环。它对民族大融合也产生了积极意义。谢继忠认为,五凉史学对北魏史学也有很大影响,崔鸿《十六国春秋》多取材于《五凉录》。五凉设馆修史,成为唐代大规模官修史书的渊源之一。五凉史学之所以能发展,其原因有三:第一,经济丰饶,社会安定,是五凉史学发展的物质条件和社会基础。第二,凉州浓郁学风的影响,是五凉史学发展的文化基础。第三,五凉统治者重视学术文化、重视史学,是五凉史学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除了研究五凉时期的河西文化外,陈创义《从孤山晋墓出土文物窥潮阳古文化》(《韩山师专学报》1985年第1期)、周积明《东晋南北朝时期的南北文化》(《社会科学辑刊》1988年第6期),分别考察了不同地区文化的特点。周积明把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文化分为南北两大区域,认为在经学、文学、佛学、民风以及书法、绘画艺术等领域,南、北地区有着明显的差异,南方注重情性抒发,长于思辩,风格婉丽柔美;北方重朴崇实,注重力行,风格谨严庄重,充溢着一种刚阳之气。造成这种风格不同的原因,既有政治上的原因,也有地理环境影响的因素。南北文化风格虽异,但也有同质性。魏晋南北朝长期分裂割据,且朝代不断更换,因此缺乏—个稳定的中央政府推行礼法教化。在这种总的社会历史背景下,名教产生危机,使南北文化都具有“悖礼伤教”性。这是同质性的一个显性层次。还有更深的一层同质性,就是对儒家传统的共同认定。虽然由于社会剧变和儒学发展中存在种种弊端,出现儒学权威失坠和名教危机,但人们潜意识中仍自觉或不自觉地认同儒学价值观念。
四、思想与学术文化研究。魏晋南北朝的思想研究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人物思想,一个是社会思潮。研究人物思想的论文有董克昌《曹操思想浅谈》(《北方论丛》1985年第l期)、许杭生《葛洪社会政治思想探析》(《学术月刊》1985年第3期)、尚志迈《评魏孝文帝的无神论思想》(《内蒙古大学学报》1986年第2期)、欧阳小桃《从陶渊明的归隐看魏晋士人的价值观》(《九江师专学报》1988年第l期)、胡孚探《葛洪的思想脉络和心理特征》(《社会科学辑刊》1989年第5期)、丁永忠《陶渊明与慧远——陶渊明不入“莲社”之我见》(《学术月刊》1987年第10期)等。许杭生认为:葛洪不仅是一位道教神仙家,而且是一位社会政治思想家。他所著《抱朴子》一书,既研究了神仙学说,又讨论了社会政治问题,企图把儒家的治国安邦之策与道教的长生神仙之术合二为一,尤其是外篇,不仅讨论了道本儒末的思想,而且主张兼采百家之言,还总结了汉末与三国末年吴国政治衰败的历史教训,提出了颇有见识的“贵贤”、“任能”、“审举”等用人思想,并对社会上兴起的浮华任诞的所谓“魏晋风度”进行了抨击。所有这些思想,对于两晋之际动荡思安的社会来说均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于永忠分析了陶渊明与慧远为友,但不入他组织的“莲社”的原因指出,陶渊明上庐山而不入莲社的原因在于慧远所坚持的宗教形式上。慧远坚持“隐居修行”, “变俗达道”、“髡发投簪”、“袒服而行”等。陶渊明自幼受儒家文化的熏陶,极重天伦之爱,友朋之情,而且“任情率直”,“不拘礼俗”,嗜酒成癖,自然受不了莲社宗教仪式的束缚。用陶渊明不入莲社来证明他有反佛思想是靠不住的。在社会思潮的研究方面,1985年第3期《文史哲》专门组织了《魏晋玄学笔谈》,邀请了张岱年、任继愈、辛冠洁、王明、孔繁、牟世金、郑欣、许杭生、王葆玹、王晓毅、胡绍军等专家学者,对玄学的评价,以及如何具体地深入研究玄学等问题,书面谈了看法。除了玄学研究以外,郑学弢《〈世说新语〉的思想倾向与成书年代》(《徐州师范学院学报》1984年第4期)认为,《世说新语》在政治思想上把维护纲常名教放在第一位,在哲学思想上,则取道家崇尚自然之说,冲破了东汉谶纬之说的迷雾和东晋以至刘宋弥漫于世族社会的宗教气氛。张祥浩《魏晋时期的才德之辨》(《学术月刊》1987年第10期)认为,魏晋时提出了与“德重于才”相反的命题:“才重于德”。徐干的明哲为先论、曹操的唯才是举论、葛洪的舍仁用明论,都是这个命题的体化。才重于德的思想为后世提供了因时用人的思想借鉴。因为汉魏以来的所谓重德,往往只是重世资门第的同义语,而才重于德的思想,在当时包含了反对以位论人、以族取人的进步思想,它在人才学史上的地位与价值观是值得重视的。田文棠、刘学智《魏晋“四本才性”之辩述论》(《陕西师大学报》1989年第3期)指出,魏晋才性之辩的讨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作是从传统天人模式向以人的理性自觉为主题的魏晋精神的转机;才性“合、同”论与“离、异”论分别反映了“士”阶层中不同政治地位的人们思想要求,表现出不同的哲学倾向。其思维的共同取向,是把汉末“请议”中“臧否人物”的具体评论,推向对鉴识人物的抽象标准、原则的本体讨论。
魏晋南北朝的史学,不仅在中国史学史上占有重要地位,而且在当时的学术文化中也是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对这个时期史学研究的文章很多,主要有:李祥年《论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时代环境及社会思潮对杂传内容的影响》(《浙江师范大学学报》1986年第2期)、《试论魏晋南北朝新传记的崛起》(《学术月刊》1988年第7期)、刘隆有《土族门阀制度与魏晋南北朝史学》(《齐鲁学刊》1986年第2期)、周一良《魏晋南北朝史学与王朝禅代》(《北京大学学报》1987年第2期)、罗秉英《魏晋南北朝时期“佚史”书志的编纂》(《思想战线》1987年第2期)、曹贻芬、崔文印《魏晋南北朝时期历史文献学的成长》(《史学史研究》1988年第3期)等。刘隆有认为,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史学从内容到形式,都打上了门阀士族的烙印。谱系之书的兴起,为维护门阀士族的种种特权服务。人物传记中的家传,主要写门阀士族的历史。纪传体史书的列传和本纪,也往往成了家谱和家传。当时的门阀士族,正利用了经济和政治的特权,垄断了文史,而又靠着垄断文史,以维系其对经济和政治的垄断。周一良指出,魏晋南北朝时期,史官秉笔直书者是少数,多数人则有意为统治者的行为涂饰粉刷。害怕得罪皇帝是直接原因,另一原因是“为尊者讳,为亲者讳,为贤者讳”等儒家教条的作用。在诸种需要忌讳的事情中,政权的禅代是最为敏感的问题。晋以后封建统治者使用两种办法来弥缝粉饰政权禅代中的“篡弑”行为,一是在确定本朝历史的断限时作文章,一是在处理前朝历史的末代或本朝历史的开端时弥缝回护,或略而不详,或公然曲笔。罗秉英例举了后汉、三国、晋、南朝宋、齐等朝的“佚史”中均有书志,指出自班、马创定史书的书志体例以来,这一体例一直为魏晋六朝史家所重视并继承和发展,不存在所谓司马彪以后的史书只有纪传而无书志的问题。另外,就正史书与佚史书志关系来说,一代书志往往先出于“佚史”,在这个基础上才出现正史的书志。这是这一时期史学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曹贻芬、崔文印指出,魏晋南北朝时期,历史文献学进入了成长阶段。文献著录的分类开始从《七略》的六分法向四分法转变,并把文献的分类引进了新领域。此时期出现了类书,它按文献的内容性质分类编排,以便省览,对于保存和检索文献都有意义。《文选》、《弘明集》等总集的出现,也是这个时期的新成就。李祥年指出,438种至少3千卷以上庞大的杂传数量,先贤、耆旧、逸民、高士、忠臣、良吏、列女、孝子、高僧、幼童、神仙、灵鬼、冤魂等天上人间无所不包的丰富内容,有帝王君侯、高士逸民、显宦大儒、文士小吏、子弟亲朋、僧道人物等参加的日益扩大的杂传写作队伍,以及多样的杂传创作形状,表明了魏晋南北朝时期“杂传”的兴起。它的兴起说明“传记”已经不再是经学家释经的工具,也不再是少数史家借助人事来诠释正统的道德理论的工具。它作为一种独立的著述门类的地位已日益鲜明,标志着中国古代传记文学的创作又揭开了崭新的一页。杂传作为一种独立的学术门类,能够较之史传创作更好地发挥其传记文学的功能,不仅启肇了中国古代传记文学创作新时代的来临,本身也构成了魏晋南北朝时期人物传记写作的主流,并对后代传记文学产生了深远影响。西方学者认为迟至20世纪初,传记文学才开始作为一种独立的文学形式在中国出现,而且是由于受到西方的影响,此时期形式多样的杂传创作,证明西方学者的看法有关片面。
五、民族文化研究。民族关系与民族融合在魏晋南北朝的历史中是一个重要内容,因此研究此时期的民族文化的文章也很多,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民族文化研究的专论。有吕一飞《论北朝鲜卑文化的历史作用》(《文献》1988年第1期)、马欣、蒋家平《六世纪中叶两个民族文化圈的冲突与北方的再分裂》(《学术界》1988年第2期)、刘晓明、黄小荣《魏晋胡汉文化习尚比较研究:兼论历史中的非理性因素》(《争鸣》1989年第6期)等。这类专门研究民族文化的文章为数不多。第二类是在研究民族问题时涉及民族文化的文章。如舒顺林《拓跋鲜卑的南迁与其在我国历史上的作用》(《内蒙师大学报》1984年第4期)中,谈到鲜卑文化时指出,通过鲜卑与汉族的交往,鲜卑族优秀的文化成份被中原汉族文化所吸收,对汉族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产生了积极影响。鲜卑人不仅以其勤劳的双手和聪明才智,在我国历史上创造了丰富的物质文化,而且还创造了灿烂的精神文化。北魏的石窟艺术、包括史学、佛学、农学、地理学等在内的大批的学术著作,具有浓郁民族特色的北朝民歌,北魏书法,古乐等在中国文化史上均占有重要地位。

有关论苗家婚俗的论文

苗家婚俗<一> 多数苗族地区婚姻自主程度较高,各地苗族青年都有以择偶为主要目的的传统的自由社交活动形式。湘西叫做“赶边边场”或“会姑娘”,黔东南苗族则称为“游方”,广西融水叫“坐妹”或“走寨”,黔西北称为“踩月亮”,黔中及一些西部苗族称为“跳花”、“跳场”等等。在这类社交活动中,青年男女可以三五成群地或者单独地、公开地或悄悄地对歌和交谈。以对歌的形式谈恋爱是苗族婚俗文化中最具代表性和富于民族色彩的风俗。一些苗族社区还有专供青年们谈恋爱的场所,如黔东南的游方坪、滇东北的姑娘房等。苗族青年择偶不重财产和家境,更看重个人才华和品性。找到合适的恋人后双方即可交换定情物。结婚,一般情况下需征得父母的同意。在大多数苗族地区,青年自主婚姻与父母包办婚姻并存,这两种情况不一定是不可调和的矛盾,只看哪种倾向更重。一般来说,父母和子女都互相尊重和征求意见,强迫成婚的很少。而且社会习俗允许并维护青年人的自由选择。因此更多的情况是自由恋爱后由父母主持婚姻。具体步骤是,青年人谈好了,男方征求父母的意见后请媒人到女方家说亲。正常情况,女方父母不会反对,有时须用鸡卜来决定婚姻是否可行。一经说媒定亲,双方即商谈结婚日期和聘礼。结婚前,男方必须为女孩的舅家送一笔钱或其他财物,称“舅爷钱”。如果父母不同意,青年男女可以私奔,寻求亲属或社会力量的支持,时间长了,父母也就承认既成事实了。当然也有听从父母之命的,也有少数因父母包办酿成感情悲剧的。还有一种形式就是抢婚或类似抢婚的形式。青年男女通过自由恋爱,愿作终身伴侣的,男方在某天夜里,邀约几个朋友或兄弟把女方带到或“抢”到家里来,即成婚姻。三天之后,才请个“全福”的老人带只鸡去给女方父母“报亲”,请他们认可这门婚事。然后双方商定“回门”(回娘家)办婚礼的日期和具体事宜。苗家婚俗<二> 苗族青年结婚的年龄一般在16-20岁之间,也有早婚的现象,大约在十四五岁,早婚夫妻通常要到双方成年方能同居。在婚姻选择上,同宗族(同姓氏)不婚,姑舅表婚优先,不同辈份不相通婚。不同民族甚至苗族不同支系间也基本上不通婚。许多地区苗族有结婚当日夫妻不同房的习俗,新娘与送亲的陪娘及新郎的姐妹共度第一夜。有的地方办婚礼是主要在女方家。黔东南苗族有“不落夫家”(坐家)的习俗,即新娘回门后即长住娘家,仅在逢年过节或农忙时经召唤才回夫家小住,直到怀孕后才长住夫家。坐家时间长达一两年至四五年不等。婚后因感情不合等原因可以离婚。一般地,提出离婚方须向对方赔礼赔钱。寡妇可以改嫁,也有地方有转房习俗,一般是同辈转房,但不带有强制性。苗族均为一夫一妻制家庭。核心家庭和主干家庭为苗族社会主要的家庭结构。女子与男子不管婚前婚后地位比较平等,在家庭事务中妇女有一定的发言权,但总体上还是男权社会。子女的血统从父,世系依父系计算,家庭财产按父系继承。苗族有父子连名制,现以黔东南为典型,其他地区多已不存。苗族有自己民族的姓氏,但是现在大多已通用汉姓。

近世婚姻家庭解读分析论文

恨无绝期日,身不由己时

——试论典卖妻婚俗

明冯梦龙《喻世明言》第二十二卷《木棉庵郑虎臣报冤》(以下简称《木》)中记述:小官吏贾涉携家童到杭州钱塘,途经王小四门,因行路饥渴想歇脚,便在门外喊道“有人吗?”,这一喊出来个妇人(王小四之妻),虽荆钗布裙,却一副妖饶模样,长得是“随他呆子也消魂,况是客边情易动。”贾涉看得发呆,又思量自己尚无子嗣,便欲买之为妾。家童去打探,穷困的王小四竟一口应承,贾涉大喜,讲明身价四十两银子,马上请来村里的教书先生,写了卖妻文契,双方在上面落了十字花押,王小四就把娇妻卖给了贾涉。

这是反映“典卖妻”婚俗的典型故事。这种习俗曾广泛分布于我国各地,而以浙江省最为严重。因时间、区域或具体形式的不同,典妻又有租妻、借妻、租肚皮、招夫养夫、贴夫、拉帮套、搭伙、押帐、挂帐、典赡、典子、僦妻、捆妓和穙妻等多种名称。“卖妻”与“典妻”虽然存在着一定区别(可否被赎回),但就其本质来说是相通的:它们都是买卖婚姻的一种形式,丈夫将妻子出典或出卖,而女性在整个过程中多处于被任意处置的地位。因此,本文将二者归纳成“典卖妻”来阐述。

从汉代开始孕育、南北朝萌芽,典卖妻这一特殊婚俗至唐朝成形、宋代成熟,历经元朝的立行期和明朝的盛行期,至清朝恶性发展,延续到民国逐渐衰落。它蔓延中国大地千百年之久,历代对其都设有禁律,却又都禁而不止。可见,这并不是偶然,其背后必然存在着一定的政治、经济、思想等社会根源。

总体来说,典卖妻妾是中国封建社会历史上男尊女卑而决定的夫尊妻卑的体现,是在“君臣、父子、夫妻”三纲权力结构之下形成的特殊婚姻形态,即男子使用夫权把妻子或妾有偿地出卖或出租给他人。它是封建社会竭力强化男权,把男权引入封建家族之中,形成至尊至贵的父权的封建伦理秩序的综合反映。具体而言,有学者总结,典卖妻的出现和长期存在基于以下三点原因:第一,妇女地位低下;第二,山村贫穷落后;第三,传宗接代的观念。

我们可以在《木》中找到相应的例证:

首先,王小四之妻胡氏和贾涉谈及“别谋婚娶”时说:“既尊官有意见怜,待丈夫归时,尊官自与他说,妾不敢擅许。”足见地位之低,虽反抗过丈夫的几次“卖”欲,但是终究不能为自己做主。这说明,妇女在父权社会,没有地位可言,大多只能依附丈夫;没有经济权利,只能依靠男子生存,缺乏自立能力。

其次,王小四“因连年种田折本,家贫无奈”,作为卖方的他没有不舍得妻子的意思,在“一日不识修,三日不忍饿”的现实条件下,只得将作为“私有财产”的妻子卖予他人。这也是典卖妻多发生在经济落后、土地贫瘠的穷乡僻壤,而少见于上层社会达官贵族之家的原因。

第三,贾涉作为买方,除了为胡氏的容貌身段倾倒外,促使他买“妾”的原因主要是没有子嗣。“壮年无子”,是涉及到以后无法“事宗庙”、延续家族的大事,无后更是对祖先最大的不孝。这种根植于心底的封建宗法制度观念,使得典卖妻有了确实的正当理由和理论根据。

且不论《木》记述得是否真实、是否存在着文学记述的“虚构”,但它确实反映了社会民俗真实的一面,并为我们理解和掌握史实提供了一定的线索和依据。

另外,考察近世社会的婚姻与家庭,可以发现典卖妻作为一种婚姻形式,自宋代始也渐渐有了一整套约定俗成的必办手续和习惯做法。例如,典妻须订立契约,亦称“典婚书”、“合同”,一式两份由原夫和典夫收执,还阐明出典原因,期限、典价、子女抚养及归属等具体条款;典妻所生子女归属典夫,典子有继承财产权,并可列入宗谱;典租妻都需有媒证等。另外许多地方也行迎娶风俗,在夜间抬便轿迎娶,以薄酒谢媒,宴请长老相亲等。这些在《木》中有一定体现,典卖妻契约也常见于各种史料记载。

可见,在所有典卖妻过程中,钱财始终是中间最重要的一环。金钱的诱惑总是大于女子的意志而存在,买卖(典)方出于各自的目的,将妇女当作物品转让。女人成了商品,只是拥有者有着不固定性罢了。所以,大张旗鼓地迎娶典卖而来的妻妾,更是一种伤害。买方无非是想为后代留一个正名,而决不是想要给这个用来生育的女人一个名分,也不是想肯定她的地位——她本就无地位而言。

悲哀至此,悲悯无用。

虽然冯梦龙用“夫妻配偶是前缘,千里红绳暗自牵。况是荣华封两国,村农岂得伴终年?”这首诗来说明胡氏与贾涉的结合“你情我愿”,并无不妥或悖理之处,而且似有支持、鼓励之意,但是我们看到,被典卖的妻子到了买方家中,受到不公待遇仍是不可避免的,苦痛也来得更深。文中,贾的正妻唐氏乃悍妒之人,她害怕地位动摇便百般折磨胡氏,贾涉用计使胡氏搬离才得以生下一子,然而辗转儿子过继给贾的表哥,胡也被卖给他人,导致骨肉分离。

其实,在现代作家柔石的《为奴隶的母亲》中,我们也能看到妇女被典卖的凄惨与无奈,它从一个侧面展现了这一特殊婚俗给妇女身心带来的巨大伤害。春宝娘因家贫被丈夫典给有两百多亩财产的秀才,在正妻的威势下,当牛做马,像仆人一样过活。她夜夜想念春宝,为秀才生下一子后便起名秋宝,刚疼上秋宝却被赶回原家,此时春宝已病得不轻,不太认识她这个娘了。就这样,她生了两个孩子,却总被剥夺做母亲的资格,她被当成工具、财产,甚至没有名字,在奴隶的身份下,苟延残喘,痛苦一生。

读这两篇文章时,我脑海里盘旋的总是鲁迅先生那一句:救救妇女和孩子!

《诗经》有曰:“南有樛木,葛藟累之。乐只君子,福履绥之。”又曰:“桃之夭夭,灼灼其华,之子于规,宜其室家。”然而,千百年来,两情相悦地立家、天长地久地安家,似都成了虚幻的梦想。

历史缓缓地走向远方,在婚姻家庭的围城内,留下了依稀佝偻沉重的背影。而近年来,这种曾一度消失的婚姻陋俗又以不同面目悄然复活,更要求当下的我们学会反思。

那些不曾自由的女性,那些被视作鸿毛的人格和灵魂,值得后人祭奠志哀。

嫁娶不由己,生死托于天。存在即合理?我不敢贸然肯定。

毕竟,“天长地久有时尽,此恨绵绵无绝期”,并非一句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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