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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婚姻研究论文

2023-03-03 04:23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明朝婚姻研究论文

婚姻制度应该是人类社会中最为重要的制度之一,如果将人类社会比喻成为一个人体的话,那么家庭就是这个人体中的细胞,一切的人类社会组织都是由家庭这个最基本的社会组织构成。

现如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很多人都在鼓吹所谓的婚姻制度已经不再适合当今社会,以及一些毒鸡汤对于现在年轻人的误导,使得当今的婚姻面临着巨大的危机。

下面让我们来了解一下明朝的婚姻制度,以及一些古人的婚姻案列。希望更多的人能从古人的智慧中获得真的婚姻真谛,明白婚姻对于个人,社会和国家的意义。

婚姻在《大明律》中占据非常重要的位置,可以说除了谋反叛逆之罪,这样的大罪影响统治者的统治,而占据《大明律》的篇幅比较多之外,就剩下关于婚姻的法律条款比较多,从这点来看,封建王朝统治者对于婚姻的重视。

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个明朝婚姻法的案列在明代,法律规定,谈婚论嫁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要媒人参与。所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就是这个规矩。

不要以为古人搞这一套东西是迂腐和老旧,这个媒人不但是介绍人的意思,也是结婚双方的一个见证人,如果婚姻双方有什么矛盾和扯皮的,都需要这个媒人来从中调停和作证。

有这么一件案子,就是和媒人有关。许家和陈家是邻居,相互关系处的不错,于是双方就指腹为婚。许家是男孩,陈家是女孩。但是后来,陈家的太太,通过一个本家的媒人,将自己的女儿许配给了一个姓黄的富商儿子为侧室。

许家给了陈家四两银子的财力(要知道,明朝的时候,四两银子够一个中等农家过一年)求亲不允,于是就告到了官府。

官府判决,因为许家和陈家本有婚约,且陈家收了许家彩礼钱,但是却悔婚。于是判决黄家和那个陈姓的本家媒人,一人出二俩五,一人出一两五,总够四两银子来还许家的彩礼。

陈家本家媒人,明明知道许陈二家有婚约,却还是明知故犯的给陈家找保媒,依据《明法》中“嫁娶违律,媒人知情”这一条款,将媒人判受笞刑。因为在这个案件中,这个媒人是导致出现种种矛盾的主要原因。

这个案件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当时官员的审判思路,判罚也给人感觉非常的舒服,受损失的得到补偿,主要的责任人得到惩罚,其中也能够看出明朝对婚姻和媒人的重视性。

古代男女双方的父母,决定好婚事后,都会相互之间在媒人的见证下写一个婚书。婚书的内容包括彩礼,嫁妆,以及结婚的双方的所有礼节和花销用度。

如果出现某一方违背婚书内容,就可以将婚书和媒人作为证据,以保护签订婚书的守信用一方。这种行为,就有效的解决了很多在快要结婚之时,以不结婚为要挟,迫使对方在经济和其它方面做出让步的行为。

在明朝的法律中,聘礼是确立男女关系婚姻非常重要的一步,因为只要女方家里收了南方的彩礼,这个婚约就正式的被认可,受到《大明律》的保护。

在这条法律上,大明律承认民间的婚姻习俗,但是在尊敬习俗的基础上,也将习俗的行为规范话,就减少了很多不必要的纠纷。

就像当今社会,很多婚姻又开始了收彩礼的行为,但是因为迟迟没有对这样的民间习俗设定法律规范,导致很多女方收了彩礼后,又悔婚,但是却又没有相应的法规执行为维护男方的利益,导致很多因为彩礼的处置不当,而酿下的人间惨事。

很多时候,人们一想到古代的妇女,就觉得古代的女性在婚姻没有权力,受男性摆布,但是情况真的如此吗?下面分享一段明朝的婚姻官司。

昆山县一个寡妇范氏,育有一子一女。范氏的叔叔想把自己的侄女许配给宋家,但是这个寡妇范氏确于陈家有情。于是寡妇范氏就接受了陈家的彩礼而拒绝了宋家的彩礼。而宋家就串通范氏的叔叔将范氏抢回了自己的家。

事后,陈家去报官,这个案子到最后结案的时侯,范氏都已经有了身孕。但是就算是怀孕,官府的判决还是让范氏和宋家离婚,生完孩子后,在范氏族长的主持下,重新嫁给陈家。

而官府的判决依据就是寡妇范氏自己收了陈家的彩礼,就是说明范氏和陈氏自愿订立了婚约,依照自愿的原则,范氏和陈氏的婚约被《大明律》认可和保护。在《大明律》中规定,在明朝要结婚的话,男女双方必须要到达法定结婚年龄:

在结婚前,双方必须要“写书婚书,以礼聘娶”。如果,女方明知道男方有残疾和其它情况下,任然愿意双方订立婚约,这种行为被称为私约。签订私约后,如果女方悔婚,女方也将受到鞭刑五十,以示惩戒。

在《大明令.户令》中,对于离婚的法规,总结起来就是五个字,七去三不去。七去指的是“无子,淫乱,不事姑舅,多言,盗窃,善妒,恶疾”。

这些规定虽然在现在看起来似乎不太尊重女性权力,但是其强调了对于女性道德的要求。与此同时,明朝的婚姻法也在一定的程度上,保护了女性的权力。

这就是三不去,第一不去是,妇女如果娘家没人的不准离婚;第二不去是,为公婆守孝三年的不准离婚;第三是如果男方先前贫穷,后来富贵的,也不可以离婚。

在实际的执行中,这三不去都是保护婚姻中的女性,但是如果三不去中的女性有出轨和违法的行为,就不再受三不去保护。

其实现在看看《大明律》就会发现,明朝的婚姻法,主要保护的是在婚姻中无错方的利益。比如:男女在订婚后,还未成亲,任何一方因为疾病或者事故去世,没有办法履行婚约,男方没有就没有权利要回订婚的彩礼,女方可以不予理睬。

毕竟,这种婚姻无法履行的原因不在女方,主要是因为一种不可抗拒之力。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保护了女方的权力。

再比如:如果订婚的男女双方,如果有一方犯下严重罪行,或者和别的女性以及男性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另一方有权利退婚,男方有错,女方不必退回彩礼,女方有错,就要退回男方的彩礼。这样的法律条规,也是对婚姻中无辜一方的保护,基本上做到了明辨是非的原则。

大部分的婚姻都是女方嫁到男方,但是也有的家庭,只生了一个女儿,没有儿子。如果没有后代,家庭的财产就很有可能被家族其它的同姓之人拿走,所以有后裔对一个家庭非常重要。于是就有了入赘的现象的发生。在明朝的规定中,入赘就是男子到女方的家里,成为女方家族的成员。这样的女婿被称为“赘婿”。

这种女婿也分为四种:养老女婿,年限女婿,出舍女婿,和归宗女婿。在订婚的时候,入赘的女婿也要写定养老和出舍的年限。

很多人都看过《武侠》这部电影,这里面甄子丹饰演的刘三喜就是归宗女婿,不但整个人都到了女方家里,孩子归女方姓,连自己的姓都归了刘姓。

在明朝的法律中,对于婚外情和出轨是惩罚很严重的。因为家庭是社会构成的细胞,细胞如果坏死,则会影响到整个机体的健康。所以说家庭的不稳定,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的伤害和潜藏的危机。

明代对于出轨和婚外情的处理和现代的处理方式,基本上就是倒着来的。明朝的处理是“罚奸不罚嫖”,而当今的社会是“罚嫖不罚奸”。

所以对于出轨和婚外情,明朝的惩罚是以刑事案件来处理。因为在明朝时期,法律就是道德最后的底线,出轨和婚外情就是对于社会和国家道德底线的挑战。

古代就有一句话,十条命案,九件奸,很多的奸情都会引发出命案,依据明朝万历三十年刑部命案的统计,杀人案中,有68%的案件来自于男女奸情。

中国社会从古至今都是一个以礼法伦理为中心,法律为辅助的伦理社会。人情在我们这个社会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也是客观存在的,不以物质为转移的。

在我们这个世俗社会中,政府一般是不会主动的去管理家庭的矛盾。所谓的“民不举,官不究”讲述的就是这样的一个道理。

所以,从大的方面来说,国家要保护婚姻中的无辜一方,要惩罚婚姻中的错误一方,这样才能让人们对婚姻更加的尊重和畏惧。从小的方面,婚姻的维护也需要夫妻二人共同维护,努力。毕竟一个社会的堕落,先从一个个家庭的堕落开始的。

近世婚姻家庭解读分析论文

恨无绝期日,身不由己时

——试论典卖妻婚俗

明冯梦龙《喻世明言》第二十二卷《木棉庵郑虎臣报冤》(以下简称《木》)中记述:小官吏贾涉携家童到杭州钱塘,途经王小四门,因行路饥渴想歇脚,便在门外喊道“有人吗?”,这一喊出来个妇人(王小四之妻),虽荆钗布裙,却一副妖饶模样,长得是“随他呆子也消魂,况是客边情易动。”贾涉看得发呆,又思量自己尚无子嗣,便欲买之为妾。家童去打探,穷困的王小四竟一口应承,贾涉大喜,讲明身价四十两银子,马上请来村里的教书先生,写了卖妻文契,双方在上面落了十字花押,王小四就把娇妻卖给了贾涉。

这是反映“典卖妻”婚俗的典型故事。这种习俗曾广泛分布于我国各地,而以浙江省最为严重。因时间、区域或具体形式的不同,典妻又有租妻、借妻、租肚皮、招夫养夫、贴夫、拉帮套、搭伙、押帐、挂帐、典赡、典子、僦妻、捆妓和穙妻等多种名称。“卖妻”与“典妻”虽然存在着一定区别(可否被赎回),但就其本质来说是相通的:它们都是买卖婚姻的一种形式,丈夫将妻子出典或出卖,而女性在整个过程中多处于被任意处置的地位。因此,本文将二者归纳成“典卖妻”来阐述。

从汉代开始孕育、南北朝萌芽,典卖妻这一特殊婚俗至唐朝成形、宋代成熟,历经元朝的立行期和明朝的盛行期,至清朝恶性发展,延续到民国逐渐衰落。它蔓延中国大地千百年之久,历代对其都设有禁律,却又都禁而不止。可见,这并不是偶然,其背后必然存在着一定的政治、经济、思想等社会根源。

总体来说,典卖妻妾是中国封建社会历史上男尊女卑而决定的夫尊妻卑的体现,是在“君臣、父子、夫妻”三纲权力结构之下形成的特殊婚姻形态,即男子使用夫权把妻子或妾有偿地出卖或出租给他人。它是封建社会竭力强化男权,把男权引入封建家族之中,形成至尊至贵的父权的封建伦理秩序的综合反映。具体而言,有学者总结,典卖妻的出现和长期存在基于以下三点原因:第一,妇女地位低下;第二,山村贫穷落后;第三,传宗接代的观念。

我们可以在《木》中找到相应的例证:

首先,王小四之妻胡氏和贾涉谈及“别谋婚娶”时说:“既尊官有意见怜,待丈夫归时,尊官自与他说,妾不敢擅许。”足见地位之低,虽反抗过丈夫的几次“卖”欲,但是终究不能为自己做主。这说明,妇女在父权社会,没有地位可言,大多只能依附丈夫;没有经济权利,只能依靠男子生存,缺乏自立能力。

其次,王小四“因连年种田折本,家贫无奈”,作为卖方的他没有不舍得妻子的意思,在“一日不识修,三日不忍饿”的现实条件下,只得将作为“私有财产”的妻子卖予他人。这也是典卖妻多发生在经济落后、土地贫瘠的穷乡僻壤,而少见于上层社会达官贵族之家的原因。

第三,贾涉作为买方,除了为胡氏的容貌身段倾倒外,促使他买“妾”的原因主要是没有子嗣。“壮年无子”,是涉及到以后无法“事宗庙”、延续家族的大事,无后更是对祖先最大的不孝。这种根植于心底的封建宗法制度观念,使得典卖妻有了确实的正当理由和理论根据。

且不论《木》记述得是否真实、是否存在着文学记述的“虚构”,但它确实反映了社会民俗真实的一面,并为我们理解和掌握史实提供了一定的线索和依据。

另外,考察近世社会的婚姻与家庭,可以发现典卖妻作为一种婚姻形式,自宋代始也渐渐有了一整套约定俗成的必办手续和习惯做法。例如,典妻须订立契约,亦称“典婚书”、“合同”,一式两份由原夫和典夫收执,还阐明出典原因,期限、典价、子女抚养及归属等具体条款;典妻所生子女归属典夫,典子有继承财产权,并可列入宗谱;典租妻都需有媒证等。另外许多地方也行迎娶风俗,在夜间抬便轿迎娶,以薄酒谢媒,宴请长老相亲等。这些在《木》中有一定体现,典卖妻契约也常见于各种史料记载。

可见,在所有典卖妻过程中,钱财始终是中间最重要的一环。金钱的诱惑总是大于女子的意志而存在,买卖(典)方出于各自的目的,将妇女当作物品转让。女人成了商品,只是拥有者有着不固定性罢了。所以,大张旗鼓地迎娶典卖而来的妻妾,更是一种伤害。买方无非是想为后代留一个正名,而决不是想要给这个用来生育的女人一个名分,也不是想肯定她的地位——她本就无地位而言。

悲哀至此,悲悯无用。

虽然冯梦龙用“夫妻配偶是前缘,千里红绳暗自牵。况是荣华封两国,村农岂得伴终年?”这首诗来说明胡氏与贾涉的结合“你情我愿”,并无不妥或悖理之处,而且似有支持、鼓励之意,但是我们看到,被典卖的妻子到了买方家中,受到不公待遇仍是不可避免的,苦痛也来得更深。文中,贾的正妻唐氏乃悍妒之人,她害怕地位动摇便百般折磨胡氏,贾涉用计使胡氏搬离才得以生下一子,然而辗转儿子过继给贾的表哥,胡也被卖给他人,导致骨肉分离。

其实,在现代作家柔石的《为奴隶的母亲》中,我们也能看到妇女被典卖的凄惨与无奈,它从一个侧面展现了这一特殊婚俗给妇女身心带来的巨大伤害。春宝娘因家贫被丈夫典给有两百多亩财产的秀才,在正妻的威势下,当牛做马,像仆人一样过活。她夜夜想念春宝,为秀才生下一子后便起名秋宝,刚疼上秋宝却被赶回原家,此时春宝已病得不轻,不太认识她这个娘了。就这样,她生了两个孩子,却总被剥夺做母亲的资格,她被当成工具、财产,甚至没有名字,在奴隶的身份下,苟延残喘,痛苦一生。

读这两篇文章时,我脑海里盘旋的总是鲁迅先生那一句:救救妇女和孩子!

《诗经》有曰:“南有樛木,葛藟累之。乐只君子,福履绥之。”又曰:“桃之夭夭,灼灼其华,之子于规,宜其室家。”然而,千百年来,两情相悦地立家、天长地久地安家,似都成了虚幻的梦想。

历史缓缓地走向远方,在婚姻家庭的围城内,留下了依稀佝偻沉重的背影。而近年来,这种曾一度消失的婚姻陋俗又以不同面目悄然复活,更要求当下的我们学会反思。

那些不曾自由的女性,那些被视作鸿毛的人格和灵魂,值得后人祭奠志哀。

嫁娶不由己,生死托于天。存在即合理?我不敢贸然肯定。

毕竟,“天长地久有时尽,此恨绵绵无绝期”,并非一句戏言。

关于明朝的论文

纵观中国数千年的文学史,最绚烂的时代好象都是乱世。由上古的《山海经》传说,到春秋战国的诸子百家是可谓一时之盛,文化高峰。一旦秦始皇统一六国便有了‘焚书坑儒’,----汉朝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及至清朝的’文字狱”和现代的诸如‘书报检查制度“等。往往潇洒如意者少,纵横天下者少,到是产生了不少诸如《思旧赋》一类的文章。其实就是当代也还有’文革‘;在台湾,李敖柏杨等也是把牢底坐穿了的人物。------文人?在这场历史和岁月的洪流中,或摇尾乞怜,或登堂入室;或隐于朝野,或慷慨赴死。看起来是一副无比壮丽的画卷:其实不论那一种结局和方式,都只能说是只有悲剧,没有喜剧。最后的一次文化的高峰应该是’五四”罢?本世纪80年代的思想界由于特定的历史时期和环境,曾经起过一些波澜,那时的文学也曾有与之呼应的东西萌现。不过注定是昙花一现。至此,就再也没有什么大动静。

读史使人明智。---咱们回来看明代。明朝统一天下后,中央集权的政治环境空前险恶,宋濂、刘基等著名文人先后黜杀----正统文学的沉寂,刚好成就了通俗小说和小品文的繁荣。这时候有些积淀已久的文化特征就很典型的显现了(主要是庸俗和委琐的一面)。而浸淫其中的文人们似乎也并不在意:或治世或出世,有寄情山水有平天下者----或兼而有之。形成了如繁华似锦,如日照群山;或艳丽或阴暗或平静淡泊的心理态势,林林总总光彩眩目。这些就是我们先天的胎里带来的气质。

看来政治险恶是一方面,社会风气与经济、文化也是和文学息息相关。不管那一个朝代,有才能得人必然寻求一个展示、发挥的空间。经世治国也好,诗文自乐也罢都是一个舞台。既是舞台,自然什么声音都应该有,不平之声更多。古人云:“不平则鸣”----当然“平”也可以“鸣”,只是似乎只有这“不平之鸣”更加复杂有味。

----现在就没有’不平之鸣‘了么?no.中国要享有真正的民主和自由,恐怕还要有相当的一段路要走。文学作为最能体现社会发展阶段特征的一种意识形态,也是与之相呼应的。对了,有一个唐朝的特例。说到唐朝的文化高峰,便大体可以看出:虽然仍是帝制的中央集权,但由于统治阶级的英明,国家实力的强大,民族自信心的空前膨胀,文化优越感也就水到渠成的具有高度。至今还可以从盛唐的诗歌中领略那种文学上的轻松愉悦的心态,这种心态的流露是真诚的,可以想见哪个时代文人门自由发挥的神姿。到了现代(有学者认为我们现在正走向类似“盛唐”的时代),民主和自由作为社会精神的核心,“德先生”和“赛先生’依然作为两面伟大的旗帜,更加切近人们的理想。但是,这可能需要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整体素质的提高,而不只是经济力量的提升。21世纪的中国是处于一个上升时期的历史阶段。在这段历史性的变革之中,政治和经济体制的变革成为主旋律----文化亦步亦趋,狼狈不堪。在一个所有文化现象都得不到充分显现的时代,文学也同样不可能成为主角。

文学作为传达思想的艺术形式的功能被人为的淡化了。因为当今世界的当权者的有些做法并没有超脱“独尊儒术”的境界(包括所有国家)。民主和自由永远是相对的,这决定文学作为一种物质性很弱的东西往往会被排除在社会核心之外。同样,作为文学的创造者,文人们也永远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他们需要依附于某种物质性的,实在的东西----如果不是强权,就是财富。这样文人门的独立性也永远具有局限性:所谓“书生造反,三年不成”,即是此因。

一部《中国文学史。明代卷》笼笼统统介绍了一个朝代或者几个时代的,文学和文人的命运。读书需要自己的眼睛----这些东西很难用某一个具体的名词来表达,这就好象是某种惯性:你的眼光往往来源于你身后的一种文化的传承和积淀。此上的杂感,可以想见,也并没有走出几千年来中国文人的路子。好在,现在毕竟不是写《思旧赋》的时代了。

唐朝前期马牧业兴旺发达,首先是与马匹在当时国防上的重要地位分不开的。唐朝立国之初,承隋末征战乱离之后,马政残败不堪,只有牝牡三千余匹,颇有西汉初年“天子不能具醇驷,将相或乘牛车”的景象。然而当时征战频仍,军队和馆驿交通都急需大量的马匹来充当战骑和运载工具。马牧业的发展成为当务之急。

唐初,统治集团在基本上稳定了国内局势以后,面临的一个急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就是如何消除边患。当时“突厥强盛,东自契丹、室韦,西尽吐谷浑、高昌,诸国皆臣之,控弦百余万。”〔(1)〕从武德四年开始,突厥不断骚扰唐朝边境。武德九年七月,突厥颉利可汗率精骑十余万,进寇武功,京师戒严。

面对突厥日益严重的军事压力,秦王李世民根据突厥“惟劲骑奔冲”的特点,主张加强军队骑兵的建设,用军事进攻的战略,彻底击溃突厥军队,一劳永逸地解决边患问题。
李世民即位伊始,就致力于军队的建设。武德九年九月,唐太宗召集诸卫将卒习武於显德殿,并说:“我不使汝等穿池筑苑,造诸淫费,农民恣令逸乐,兵士唯习弓马,庶使汝战,亦望汝前无横敌。”由于唐朝重视军队训练,不久“士卒皆为精锐。”〔(2)〕贞观三年,反击突厥的时机成熟,唐太宗遣派军队十余万,分兵六路,向突厥发起大规模的进攻。战争爆发后,代州道行军总管李靖亲率精兵,自马邑出击,一举袭破定襄城,颉利可汗狠狈逃遁。李靖随即选派轻骑兵一万,携二十日干粮,深入追击。“靖军逼其牙帐十五里,虏始觉,颉利畏威先走,部众因而溃散。”在这次反击战中,骑兵发挥了重要作用。

唐朝自从灭亡了东突厥以后,对外战争基本上就从防御性的自卫战争,转变为进攻性的战争,由于军事战略的转变,就使唐朝前期的对外战争,具有了如下主要特点:

第一,战争主要是汉族与“夷狄”之间的冲突。唐朝前期与突厥、吐谷浑、薛延陀、奚、契丹、高丽等,都发生过战争,尤其是和突厥、吐蕃、高丽之间的战争,不仅规模大,而且持续时间长。要同这些善于骑射的游牧民族作战,就离不开骑兵。

第二,战场辽阔,长途奔袭。唐朝前期多次发动大规模的军事远征。如贞观九年,唐军远征吐谷浑〔(3)〕”、贞观十三年唐朝出兵高昌〔(4)〕、天宝六年,唐将高仙芝率步骑一万人远征小勃律国〔(5)〕等,不仅以骑兵为主,而且从征步兵也自备私马。

在唐朝前期的战争中,为了缩短行军时期,提高进攻速度,增强攻击的突然性,唐军往往使用大量骑兵。杜佑《通典》记载的李靖兵法说,“诸大将出征,且约授兵二万人,即分为七军,如或少,临时更定,大率十分之中,三分为奇兵。……”李靖兵法反映的是唐初军队兵种配备的情况。天宝元年,唐玄宗穷兵黩武,全国共有军队五十七万四千人,其中边镇兵四十九万人,战马八万余匹,分属十个节度使。如河西节度使赤水军幅员一千五百里,前拒吐蕃,北抗突厥,有兵三万三千人,马一万三千匹。其它如河东节度使大同军有兵九千五百人,马五千五百匹。横野军有兵三千人,马一千八百匹。骑兵在唐朝军队中已占有相当的比重。正如恩格斯所说,不论是西方,还是东方“骑兵在整个中世纪一直是各国军队的主要兵种。”

第三,战争中普遍使用蕃兵蕃将。李渊在太原起兵时,军队里就有蕃兵蕃将。唐太宗开创了大量使用蕃将蕃兵的先例。贞观初年,“自突厥颉利破后,其余酋长至皆拜将军、中郎将,布列朝廷,五品以上者百余人,殆与朝士相半。”如突厥人史大奈、阿史那社尔、执失思力,铁勒人契bì@①何力等皆拜将军,领兵征战。到开元天宝时,使用蕃将有了更大发展,如安禄山、歌舒翰等蕃将都任节度使,手握重兵,坐镇一方。陈寅恪先生说:“玄宗后半期,以蕃将代府兵,为其武力之中坚。”〔(6)〕

蕃兵也经常被征调。如贞观八年,西海道行军大总管李靖率突厥、契bì@①之众击吐谷浑。贞观二十一年,kūn@②丘道行军大总管阿史那社尔、郭孝恪发铁勒十三部及突厥精骑十万征龟兹。永徽二年,弓月道行军总管契bì@①何力与梁建方征调秦、成、岐、雍州府兵三万及回纥兵五万骑,平西突厥贺鲁叛乱。

蕃将蕃兵在战场上,只有和战骑相结合,才能充分发挥他们的特长。乾元二年,唐将李光弼在河阳战场上抗击史思明叛军,他命令蕃将论惟贞部投入战斗。论惟贞说:“贞,蕃将也,不知步战,请铁骑三百。”〔(7)〕可见蕃将在战争中是离不开战马的。
唐军在战争中,骑兵部队担负攻击、牵制、迂huí@③、侧击等多方面的作战任务,因此,战马损失也很严重。如贞观十九年唐军征高丽,“初入辽也,将士十万人,各有八驮,两军战马四万匹。及还,死者一千二百人,八驮及战马死者十七八。”〔(8)〕龙朔二年,左武卫大将军郑仁泰率轻骑一万四千人讨伐铁勒,“至仙萼河,不见虏,粮尽而还,值大雪,士卒饥冻,弃捐甲兵,杀马食之,马尽,人自相食,比入塞,余兵才八百人。”〔(9)〕
唐朝前期的对外战争所以能够坚持数十年之久,并且不断取得胜利,扬国威于境外,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唐朝有一支称雄于世的强大军队。而空前发达的马牧业为其提供源源不绝的大量高质量的战马,为军队保证了坚强的战斗力。由于战争对战马的依赖,也就为唐朝发展大规模国家监牧养马和民间养私马,繁荣马牧业生产开辟了广阔的前景。

唐朝发达的馆驿交通需要大量的驿马

唐朝前期国家疆域广大,“东极海,西至焉耆,南尽林州南境,北接薛延陀界;东西九千五百一十一里,南北一万六千九百一十八里。”〔(10)〕为了满足当时国内外交通的需要,唐朝建立了完备的馆驿制度。从长安通往全国各地的主要交通线上,每隔三十里设一馆驿,以传送公文,迎送来往官吏。当时唐朝有馆驿一千二百九十七所,水驿二百六十所,水陆相兼驿八十六所,依照馆驿在交通中的重要程度,分别等级供给一定数量的驿马。按规定京师都邑亭驿配马七十五匹。诸州县馆驿配马分为六等,一等六十匹,二等四十五匹,三等三十匹,四等十八匹,五等十二匹,六等八匹。地形险峻,道路崎岖和江南岭南等地区不宜大马奔驰,配备蜀马。

同时,唐朝还有递驮制度,需要使用大量马匹。《唐六典》卷三《户部尚书》载:

“凡亲王入朝,皆给车牛驮马,车牛六十乘,驮马一百匹。若大妃回来,加车牛二十乘,马二十匹。别chì@④追入,给马六十匹。内外百官家口应给递送者,皆给人力车牛。一品,手力三十人,车七乘,马十匹,驴十五头,二品,手力二十四人,车五乘,马六匹,驴十头,三品,手力二十人,车四乘,马四匹,驴六头,四品五品,手力十二人,车二乘,马二匹,驴三头,六品七品,手力八人,车一乘,马二匹,驴二头,八品九品,手力五人,车一乘,马一匹,驴二头。若别chì@④给递者三分加一,家口少者,不要满此数,无车牛处,以马驴代。”

唐朝军队出征,所经州县要提供递驮。开元三年,朝廷以左羽林大将军郭虔guàn@⑤兼安西大都护四镇经略大使。”虔guàn@⑤请自募关中兵万人诣安西讨击,皆给递驮及熟食,chì@④许之。”〔(11)〕胡三省《资治通鉴》注释说:递驮者,沿途递发马牛驴,驮运兵器什物也。

驿马用途日益广泛。李肇《国史补》说:“杨贵妃生於蜀,好食荔枝。南海所生,尤胜蜀者,故每岁飞驰以进。”谢枋得《注解选唐诗》说:“明皇天宝间,涪州贡荔枝,到长安,色香不变,贵妃乃喜。州县以邮传疾走称上意,人马僵毙,相望於道。”由于滥用驿马,驿马耗损也非常严重。玄宗时,河南府官在“奏论驿马表”中称诉:“今月一日中使魏光胜至,伏奉手诏,当管每驿更加添鞍马,不得停留往来使命者,优以所到邮传以备急宣。臣某中谢,伏以当府重务,无过驿马,臣到之日,唯此是图,虽牧市百端,死损相继。盖缘府界阔远,山谷重突,自春多雨,马蹄又软,驰驱石路,bì@⑥踣实多。比于陕虢以西,以汝郑等处,道路稍异,日夜倍忧。又西自永宁,东自汜水,南到临汝,北达河阳,正驿都管一十六所,常加慎备,动以久缺,此皆臣无政术,上轸圣心,@⑦地局天,不足所处。臣今分遣吏,稍加价钱兼令外求,冀免有缺。”〔(12)〕河南府这封论奏驿表反映了唐朝统治者对驿马的高度重视和驿马在交通中的重要性。

唐朝重视马政建设大规模发展国家监牧养马

马牧业是保障唐朝强大国防军事力量和交通运输的必要条件,同唐朝兴衰休戚相关,唐朝统治者非常重视马牧业。尤其是唐太宗、唐玄宗为唐朝的马政建设作出了重大的贡献。

贞观初年,唐朝把隋朝遗留在长安东北赤岸泽牧场的三千匹牝牡马迁移到陇右,创建了国家监牧基地。

唐朝为了发展国家马牧业,建立了规模宏大、组织严密的马政机构和监牧制度。《唐六典》载:

“太仆寺,卿一员,从三品。少卿二员,从四品上。卿之职掌邦国jiù@⑧牧,车舆之政令,总乘黄、典jiù@⑧、典牧、车府四署及诸监牧之官属。少卿为之贰。凡国有大礼及大驾行幸,则供其五辂属车。凡监牧羊马所通籍帐,每岁则受而会之,以上尚书驾部,以议其官吏之考课,丞四人。从六品上。主簿二人,从七品上。录事二人,从九品上。府十七人,史三十四人,兽医博士四人,兽医六百人,学生一百人,亭长四人,掌固六人。”

“凡马五千匹为上监,三千匹以上为中监,以下为下监。凡马牛之群以百二十,驼骡驴之群以七十,羊之群以六百二十。群有牧长牧尉。补长以六品已下子、白丁、杂色人等为之;补尉以散官八品已下子为之。品子八考,白丁十考,随文武简试与之。凡马有左右监,以别其粗良,以数纪其名,而著其簿籍。细马之监称左,粗马之监称右。其杂畜牧皆同下监,仍以土地为其监名。凡马各以年名籍之,每岁季夏造,至孟秋,群牧使以诸监之籍合为一,常以中秋上于寺。诸牧别立南使、北使、西使、东使以分统之。”

唐朝政府颁布律令,从法律上保护马牧业发展。《唐律疏议》中的jiù@⑧库律规定:
“诸牧畜产,准所除外,死失及课不充者,一,牧长及牧子,笞三十;亡,加一等;过,杖一百;十,加一等,罪止徙三年,羊减三等。”

“系饲死者各加一等,失者又加二等。牧尉及监,各随所管牧多少通计为罪。仍以长官为首,佐职为从。余官有管牧者,也准此。”

“凡官畜在牧而亡失者,给程以访,过日不获,估而征之。谓给访限百日不获,准失处当时作值征纳,牧子及长官各知其半,若户奴无财者,准铜依加杖。”

《唐律疏仪》中贼盗律规定:

“诸盗官私马牛而杀者徒二年半。”“诸故杀官私马牛者徒一年半。”“主自杀马牛者徒一年。”

开元二年六月chì@⑨:“杀牛马骡等犯者科罪,不得官当,荫赎。公私贱隶犯者,先决杖六十,然后科罪。”〔(13)〕

唐朝前期,统治集团慎重选拔任用马政官员。唐初宰相长孙无忌认为“群牧事重,委在长官。”开元三年,唐玄宗chì@⑨令:“诸道牧监有缺紧要者,委本使司简择明闲牧养者,奏付选司勘实补拟。如非其材,所由科贬,经负犯者,不在奏补之限。”〔(14)〕,因此,从贞观至开元,出现了张万岁、王毛仲、牛仙客等堪称能吏的马政官员。唐朝宰相张说撰写的《大唐开元十三年陇右监牧颂德碑》说:“大唐接周隋乱离之后,承天下征战之弊,@⑩括残烬仅得牝牡三千,从赤岸泽徙之陇右,始命太仆少卿张万岁葺其政焉。而奕代载德,纂修其绪,肇自贞观,成于麟德,四十年间,马至七十万六千匹。置八使以董之,设四十八监而掌之。”〔(15)〕张万岁经营马政的建树,到宋朝仍受到宋仁宗的赞誉:“唐用张万岁典马政,恩信行乎下,故马政修举,后世称为能吏。”〔(16)〕王毛仲,娴习弓马。开元初,为内外闲jiù@⑧兼知监牧使,”部统严整,群牧@⑾息,遂倍其初。@⑿粟之类,不敢盗窃,每岁迥残,常致数万斛。不三年,扈从东封,以诸牧马数万匹从,每色为一队,望之如云锦。”〔(17)〕县吏出身的牛仙客,“清勤不倦,接待上下,必以诚信。”开元中历任太仆少卿、太仆卿,政绩显著,〔(18)〕开元二十四年擢登相位。唐朝前期马政修举,与统治者认真选用马政官吏这一点是分不开的。

唐朝建立了马匹的医疗制度和机构。唐朝太仆寺设有兽医博士四人,兽医六百人,学生一百人。尚乘局有兽医七十人,太子仆寺有兽医二十人。其兽医人数之多,在唐代以前是罕见的。地方州县也设有兽医机构和人员。官畜在道,有羸病不堪前进者,留付随近州县,养饲疗救。粟草及药官给,而所在官司受之,须疗养有法。陇右监牧也设置病马坊:“内jiù@⑧马每年有@⒀者、病者、老者、疲者,择其不任者,以颁诸坊,则必倭之、艾之、行之、节之,俟其跳梁,俟其充脂而后入之。”〔(19)〕

唐代的兽医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医疗经验,并撰写了兽医著作。值得特别提到的是唐朝人李石著作的《司牧安骥集》,这是一部学术价值很高,影响深远的名著,不仅为当代所重视,而且在宋、明两朝,还曾经作为官版印刷,广泛发行,甚至传到国外。明神宗万历二十三年,日本人翻译出版了这部名著。今天,《司牧安骥集》是我国现存最古的一部兽医著作,仍受到科学研究工作者的高度重视。

唐朝前期重视改进中国马匹的品种,提高马匹的素质。贞观初年,同州剌史宇文士及在当地发现一匹隋朝开皇年间从大宛进献的名马流落在民间,“老于朝邑市面家挽@⒁,鬃尾焦秃,皮肉穿穴。”这匹马被送到京师时,唐太宗亲自到郊外长乐坡迎接,并派人精心调理,“饲以钟乳”。后来此马产下五匹马驹,长大后都成为骏马。

唐朝通过对外马匹贸易,从境外引进大量品质优良的马匹。唐朝前期,唐太宗、唐高宗都曾多次派人到境外采购马匹。开元年间,唐朝每年从突厥买马三、四千匹。开元二十四年买马达一万四千匹,付给马价绢五十五万匹。《资治通鉴》卷二一三说唐玄宗“每岁@⒂缯帛数十万匹就市戎马,以助军旅,且为监牧之种,由是国马益壮焉。”《太平广记》韩干篇记载说:“开元后,四海清平,外域名马,重译叠至,然而砂碛且遥,蹄甲多薄。玄宗选其良者,与中国之骏,同颁马政。自此,内jiù@⑧有飞黄、照夜、浮云,五方之乘,奇毛异状,筋骨既健,蹄甲皆厚。”刘禹锡《伤我马词》说:“初,玄宗羁大宛,而尽有其名马,命典牧以时起居。洎西幸蜀,往往民间得其种,而蕃马故良,毛色者率非中土类也。”

唐朝周边国家和地区经常给唐朝进贡,贡献的礼品中往往有大批的骏马。如高祖时,康国献马四千匹。贞观四年,龟兹献名马。贞观十一年,jì@⒃宾国遣使献马。贞观十七年,薛延陀献马五万匹。长安二年,吐蕃遣使献马千匹。贡献来的马匹。许多是珍贵的良种名马,如康国马,体格特别高大壮硕,“今时官马,犹是其种。”〔(20)〕

私人养马业兴盛繁荣促进了唐朝养马业的全面发展

唐朝前期马牧业的兴旺发达,是与当时民间盛行私人养马和社会尚武的风气分不开的。我国古代自从晋朝永嘉之乱,“洛京倾覆,中州士女避乱江左者十六七。〔(21)〕“游牧民族开始入主中原,形成汉夷杂居。如果从西晋末年永嘉年间算起。其间十六国时期就有一百三十六年。接着,元魏统一黄河流域,历经东魏、西魏、北齐、北周,延续至隋末唐初,又复三百多年,因此,北方社会的生活习俗深受胡俗的影响,与秦汉时期相比,有了很大的变迁。杜牧《樊川集》载《唐故范阳卢秀才墓志》说,卢秀才名霈者,“自天宝后三代,或仕燕,或仕赵,两地皆多良田畜马。生年二十,未知古有人曰周公、孔夫子者,击球饮酒,马射走兔,语言习尚,无非攻守战斗之事。”《旧唐书》李珙传说“李珙,山东甲姓,代修婚姻,至珙,不好读书,唯以弓马为务。”《新唐书》王难得传说“王难得,沂州临沂人,父恩叔,少隶军试为太子宾客,难得健于武,工骑射。”……由于社会风气的薰陶,唐朝贵贱士庶尚武成风,酷爱骑马,为私人养马开辟了广阔的前景。

唐代妇女骑马之风也很盛行。《新唐书》车服志说:“初,妇人施mì@⒄lí@⒅以蔽身,永徽中,始用帷帽,施裙及颈,坐担以代车。命妇朝谒,则以驼驾车,数下诏禁而不止。武后时,帷帽益盛,中宗后,乃无复矣。宫人从驾皆胡帽乘马,海内效之,至露髻驰骋,而帷帽亦废,有衣男子衣而@⒆,如奚、契凡之服。”因为骑马,贵族庶民都喜好胡服胡帽,“其后安禄山反,当时以为服妖之应。”〔(22)〕天宝时,杨贵妃每骑马,则大宦官高力士执辔授鞭。外戚杨国忠“有时与虢国并辔入朝,挥鞭走马。”〔(23)〕《全唐诗》花蕊夫人《宫诗》描写宫女初学马术的情景说:“殿前宫女总纤腰,初学鞍骑怯又娇,上得马来才欲走,几回抛kòng@⒇抱鞍桥。”

唐朝政府禁止工商人骑马。“乾封二年二月,禁工商不得乘马。”〔(24)〕但是禁令只是一纸空文。“商人乘马,前代所禁,近日得恣其乘马,雕鞍银镫,装饰焕烂,从以童骑,最为僭越。”〔(25)〕

由于马匹在社会生活中的广泛需要,唐朝私人养马极为兴盛,是唐朝马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贵族官僚饲养大量私马。唐太宗子越王李贞“在蔡州,数奏免所部租赋以给人心,家僮千人,马数千匹。”〔(26)〕太平公主在开元初被诛时,“籍其家,财货山积,珍奇宝物,侔於御府,马牧羊牧田园质库,数年征敛不尽。”〔(27)〕官僚裴冕“性本侈靡,好尚车服及营珍馔,名马在枥,直数百金者常十数。”〔(28)〕《新唐书》兵志载:“王侯、将相、外戚牛驼羊马之牧布诸道,百倍于县官,皆以封邑号名为印自别,将校亦备私马。议谓秦汉以来,唐马最盛,天子又锐志武事,遂弱西北蕃。”

贵族官僚为了设置私人牧场,大肆侵占国家和农民的土地。为了抑制土地兼并,天宝十一年玄宗chì@④令:“两京去城五百里内不合置牧地,地内熟田仍不得过五顷以上、十顷以下,其有余者仰官牧。”〔(29)〕唐朝规定,每匹驿马国家配给牧地二十亩,按此标准计算,则两京五百里内私人可以占有养五十匹马的熟地。

唐代民间富人也大量养私马。“盘禾安氏有马千驷,怙富不虔。”〔(30)〕《太平广记》于远篇说:“邺中富人于远者,性奢逸而复好良马,居第华丽,服玩鲜洁,拟于公侯之家,常养良马数十匹。”

唐代农民养私马。唐朝前期实行府兵制,农民普遍要服兵役,唐朝规定,府兵被征点服役,所需戎器驮马锅幕糗粮均须自备。《唐六典》兵部载:“凡差卫士征戍镇防,亦有团伍,其善弓马者为越骑团,余为步兵团,主帅以下统领之,火十人,有六驮马,若无马乡,任备驴、骡及牛。”“天下之有马者,州县皆先以邮递军旅之役。”唐朝规定,战马由官府给钱购置或供给监牧马,后来“诸州府马缺数稍多,既合官填,复须私备。”〔(31)〕因此,唐代农民也普遍养私马。

唐代空前繁荣的社会经济为私人养马业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唐六典》太仆寺记载了官马每天的饲料数量。闲jiù@⑧马每匹草一围,粟一斗,盐六勺。监牧马春冬季节每匹草一围,粟一斗,盐二合。而唐代官奴婢的口粮标准则为:“其粮丁口日给二升,中口一升五合,小口六合。诸户留长上者,丁口日给二升五合,中男给二升。〔(32)〕唐代养马正是所谓“一马伏枥,当中家六口之食。”如没有发达繁荣的社会经济,要产生这样盛大规模的养马业是不可能的。

为了发展社会马牧业,唐朝政府制定了一些鼓励民间私人养马的政策。唐朝初年,魏元忠上疏要求朝廷支持发展民间养私马。他说:“师行必籍马力,不数十万不足与虏争,臣请天下自王公及齐人挂籍之口,人税百钱。又驰天下马禁,使民得乘大马,不为数限,官籍其凡,勿使得隐。不三年,人间畜马可五十万,即诏州县以税口钱市之,若王师大举,一朝可用。”〔(33)〕魏元忠的疏奏,得到唐高宗的重视。唐玄宗即位后,在积极发展国家监牧养马的同时,也重视发展私人养马,并革除了一些妨碍私人养马的弊政。唐初武德时,就实行按资产多少,把户分为三等,不久改为九等,按户等交税。官府定户等时把私人养的马也作为资产,私马多户等就升高,户税也增加负担,从而挫伤了农民养私马的积极性。同时,州县有邮递军旅之役,官府总是加在养私马户人家。“供官徭役,道路相继,兄去弟还,首尾不绝。远者往来五六千里,春秋冬夏,略无休时。”〔(34)〕这对养马户来说,更是一种灾难。唐玄宗针对“百姓畏苦,乃多不畜马,骑射之士减曩时”的情况,于开元九年下诏规定:“自今诸州民,勿限有无荫,能家畜十马以上,免贴驿邮递征行,定户无以马为资。”“若要须供拟,任临时率户出钱市买。”〔(35)〕唐玄宗提出的改革措施,减轻了养私马户的经济负担,调动了农民养马积极性,促进了唐代马牧业的发展。天宝十五年,安史叛军攻入长安。唐太子李亨“至彭原,又募得甲士四百,率私军以助军。至平凉郡,sōu@(21)阅监牧公私马,得数万匹,官军益振。”〔(36)〕建中元年,唐德宗在战乱之后,仅在关辅地区一次就市马三万余匹。由此可见,唐朝前期私人养马业是何等的兴旺发达。

综上所述,唐朝前期马牧业空前繁荣发达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从主观上来说,是由于马匹在国防军事、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使唐朝统治者高度重视马牧业生产,为此组织和制定了系统完整的马政机构和制度,建立了规模宏大的监牧基地,大力开展对外马匹贸易,采取了鼓励养私马的措施和政策;从客观上来说,自西晋末年起大量游牧民族迁徙内地,带来了塞外习俗和畜牧生产的经验技能,并在北方汉人中获得传

古代婚姻制度

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即使皇帝也只是有一个老婆,但那个时候的内容只要有条件,可以娶很多个老婆,但那叫妾,不能称妻。妾下面还有通房丫头。只有办了手续的通房丫头才能称妾。如《红楼梦》里的赵姨娘。
  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中国古代文化史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在人类社会的三大生产中,婚姻是实现人类自身生产的唯一方式,是社会伦理关系的实体。由于人类自身生产使人类的生命得到延续,从而形成各种人际关系以及社会文化心理和礼俗。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从事于生产资料和生活日用品的生产,其中一些产品则成为文化的物化成果;而人类精神生产所形成的社会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又作为精神文化反作用于物质生产和人类的自身生产。
  正是由于婚姻在上述三大生产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被称为“婚姻大事”。中国封建伦理道德把婚姻当做人际关系的开端。《易·系辞》:“天地絪缊,万物化醇。男女构精,万物化生”。自然界由阴、阳二气交感所产生,人类是由男女交接而产生。纳西族东巴经象形文字中有关于人类自然产生的观念,与《易·系辞》的说法相近。在天地之间产生气,气变成蛙,蛙变为人类(男人由天上生,女人由地上生,天地产生人类)。这是对产生人类的原始看法。
  中国封建社会的伦理规范认为:“昏(婚)礼者,礼之本也。”“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政”(1)。它把婚姻家庭视为组成社会肌体的胚胎。
  我国封建社会,妇女没有社会地位,夫为妻纲,妇女的一切只能服从和依赖于丈夫,即使丈夫死了也不准改嫁,从一而终。而男子却可以三妻四妾,皇帝有三宫六院,一般的达官贵人亦都妻妾成群。一个男人能娶多少女人没有受到法律的限制,而这些女人在家庭中的地位也是不同的,只有被称为正室的女人才具有妻子的资格,其余只能处於从属地位。翻开《红楼梦》看看,王夫人和赵姨娘的家庭地位是多么不同,就是她们的儿子在家中的地位也是天壤之别。但在众多妻妾中正室只能是一人,否则,为什么贾宝玉不能同时娶林黛玉和薛宝钗为妻呢?所以我国古代实行的实际上是一种“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正因为这种不合理的婚姻制度,千百年来上演了多少人间悲剧?它是强加在我国古代妇女身上的沉重枷锁。
 指从议婚至完婚过程中的六种礼节,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这一娶亲程式,周代即已确立,最早见于《礼记·昏义》。以后各代大多沿袭周礼,但名目和内容有所更动。
  一、纳采
  六礼之首礼。男方欲与女方结亲,请媒妁往女方提亲,得到应允后,再请媒妁正式向女家纳“采择之礼”。《仪礼·士昏礼》:“昏礼,下达纳采。用雁。”古纳采礼的礼物只用雁。纳采是全部婚姻程序的开始。后世纳采仪式基本循周制,而礼物另有规定。
  二、问名
  六礼中第二礼。即男方遣媒人到女家询问女方姓名,生辰八字。取回庚贴后,卜吉合八字。《仪礼·士昏礼》:“宾执雁,请问名;主人许,宾入授。”郑玄注:“问名者,将归卜其吉凶。”贾公彦疏:“问名者,问女之姓氏。”
  三、纳吉
  六礼中第三礼。是男方问名、合八字后,将卜婚的吉兆通知女方,并送礼表示要订婚的礼仪。古时,纳吉也要行奠雁礼。郑玄注:“归卜于庙,得吉兆,复使使者往告,婚姻之事于是定。”
  四、纳征
  亦称纳成、纳币。六礼中第四礼。就是男方向女方送聘礼。《礼记·昏义》孔颖达疏:“纳征者,纳聘财也。征,成也。先纳聘财而后婚成。”男方是在纳吉得知女方允婚后才可行纳征礼的,行纳征礼不用雁,是六礼唯一不用雁的礼仪,可见古人义礼之分明。历代纳征的礼物各有定制,民间多用首饰、细帛等项为女行聘,谓之纳币,后演变为财礼。
  五、请期
  又称告期,俗称选日子。六礼中第五礼。是男家派人到女家去通知成亲迎娶的日期。《仪礼·士昏礼》:“请期用雁,主人辞,宾许告期,如纳征礼。”请期仪式历代相同,即男家派使进去女家请期,送礼,然后致辞,说明所定婚期,女父表示接受,最后使者返回复命。
  六、亲迎
  又称迎亲。六礼中第六礼。是新郎亲自迎娶新娘回家的礼仪。《诗经·大雅·大明》:“大邦有子, 天之妹,女定阙祥,亲迎于渭。”亲迎礼始于周代,女王成婚时也曾亲迎于渭水。此礼历代沿袭,为婚礼的开端。亲迎礼形式多样。至清代,新郎亲迎,披红戴花,或乘马,或坐轿到女家,傧相赞引拜其岳父母以及诸亲。岳家为加双花披红作交文,御轮三周,先归。新娘由其兄长等用锦衾裹抱至轿内。轿起,女家亲属数人伴送,称“送亲”,新郎在家迎侯。
  聘娶六礼中,雁是最重要的礼品。后汉班固在《白虎通·嫁娶》对用雁作为礼品作了解释:“《礼》曰:女子十五许嫁,纳采、问名、纳吉、请期、亲迎,以雁为贽。纳征用玄熏,故不用雁也。贽用雁者,取其随时而南北,不失其节,明不夺女子之时也;又是随阳之鸟,妻从夫之义也;又取飞成行,止成列也,明嫁娶之礼,长幼有序,不相逾越也。又昏礼贽不用死雉,故用雁也。”古人以雁为礼,一取雁是候鸟,每年秋分时节南去,春分时节北返,来往有时,从不失信。喻男女婚前互守信约,婚后夫妻坚贞不渝。二取雁是随阳之鸟,喻妇人出嫁从夫;三取雁行有序,飞时成行,止时成列,迁徙中老壮雁率前引导,幼弱雁尾随跟紧,井然不紊,喻嫁娶之礼,长幼有序,不相逾越。由于雁是飞禽,很难捕捉,后人以鹅代雁,谓之“雁鹅”。
  经过此“六礼”,婚姻正式成立。如此复杂漫长的过程,都是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从中牵引,而真正结婚的男女双方都未直接参与,只有在结婚完成之后才见对方模样。如此玄妙的结合,是谓千里姻缘一线牵,男女之间的姻缘,要经过媒人的物色,经过生辰八字批合吉凶,就仿佛两个今生素不相识的人,不知经过几世的修缘,今生在出生之时,就以定下姻缘,共度一生。
 我国古代社会实行许可离婚、专权离婚、限制离婚的制度。反映在离婚方式上,以“出妻”为主,以“义绝”、“和离”和一定条件下的“呈诉离婚”为补充。
  第一,出妻制度。
  出妻,即男子强制休妻,是我国古代社会最主要的离婚方式。我国古代的“礼”和“法”为男子休妻规定了七种理由,这就是所谓“七出”。《大戴礼记·本命》记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不顺父母,是指儿媳不孝顺公婆,得不到公婆的欢心,尽管妇女没有过错,只要公婆不喜欢儿媳,即可成为出妻的理由。无子,即妻子不生儿子,封建时代的法律规定“四十九以下无子,不合出之”。淫,即指妻子与人通奸。妒忌,在古代社会,官宦豪绅除娶一个正妻外,还可以纳妾。如果女子从思想、行为上不准丈夫纳妾,男子可以此为理由将她休掉。恶疾,指妻子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据考证,这里的恶疾,主要指的是麻风病。多言,指妻子多言多语,离间了夫家的亲属关系。窃盗,指妻子擅自动用家庭财产。在古代社会,妻子对家庭财产没有处理权,私自动用家财就被认为是盗窃。
  为维护封建道德,古代婚姻制度又规定了三种丈夫不得休妻的法定事由,客观上取得了保护女性权利的效果。这就是所谓的“三不去”,即使妻子有“七出”的理由,丈夫也不得将其休弃。其内容,按照《大戴礼》所记载为:“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即:
  妻子无娘家可归、无所依附的,不能休;
  和丈夫一起为公婆服过三年丧的,不能休;
  结婚时夫家贫贱,曾与夫同甘共苦,后来富贵了,不能休。
  第二,和离制度。
  和离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一种允许夫妻通过协议自愿离异的法律制度。但在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里,妇女受着传统的“三从四德”和贞操观念的严重束缚,很难真正实现其离婚的愿望。所谓和离,大多是一种协议休妻或“放妻”,往往成为男方为掩盖“出妻”原因,以避免“家丑外扬”而采取的一种变通形式。
  第三,义绝制度。
  义绝制度不是独立的离婚制度,而是一种刑事案件附带的民事法律后果。如果夫妻之间,夫妻一方与他方的一定亲属间,或者双方的一定亲属间发生了法律所指明的相互侵害如殴斗、相杀等犯罪事件,在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夫妻关系必须解除。 义绝具有强制性,合当义绝而不绝者要受到处罚。
  第四,呈诉离婚制度。
  所谓呈诉离婚,即发生特定事由时由官司处断的离婚。依封建法律规定,如果“妻背夫在逃”、“夫逃亡三年”、“夫逼妻为娼”、“翁欺奸男妇”等,男女双方都可以呈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中国历史上的婚姻形式及其意义摘要

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通过夏、商、周三代,尤其是通过周代,基本上建立与固定下来,而到了秦、汉时期,则有进一步的发展。
一、婚龄
古人是主张晚婚的,认为一定要等性功能健全和发育成熟才能结婚。上一章虽述及《黄帝内经·素问·上古天真论》说,女子二七天癸至,即十四岁始来月经;男子二八天癸至,即十六岁才开始遗精,如果这时“阴阳和”(即性交),则可能有子。但是这时性功能并未完全发育成熟,还没有进入合适的婚龄。女子要等到三
七二十一岁,始能“肾气平均,故真牙生而长极”;男子要等到三八二十四岁,才能“肾气平均,筋骨劲强,故真牙而长极”。所谓“肾气平均”,就是指性器官和性功能得到了均衡、正常的发展,性器官和性功能都比较成熟;所谓“真牙生而长极”,指人的最后一颗牙齿“尽头牙”长出,也表示人的身体已完全发育成熟。
这一思想对后世影响很大,许多古代书籍中都提出过这个问题,在汉代与魏晋南北朝的许多学术书籍及医书中也强调这一点。
但是,到了汉朝,这“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的理论在实践中受到了一些冲击,有一些行不通了。例如《论衡·齐世篇》中说:“《礼》虽言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法制张设,未必举行。何以效之,以今不奉行也。”
这种状况和封建社会的发展有很大关系。在封建社会中,以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男子早娶则家中较早地增添劳动力,似对发展一家一户的生产有好处;另外,封建的宗法制度十分重视子嗣,早娶则可能早得子、“早得福”。所以,虽然有些有识之士反对这种早婚现象,但收效不大。例如,汉朝有个学者叫王吉的说:“夫
妇,人伦大纲,天寿之萌也。世俗嫁娶太早,未知为人父之道而有子,是以教化不明而民多夭。

社会生活中有许多现象、民间有许多做法都源自经济发展需要,它是一些十分现实的问题,带有很强的现实性;而科学理论探索事物发展的规律,带有很强的预见性。预见与现实之间往往有矛盾。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都会遇到这类问题。对此,固然一方面要教育,但最根本的还是要从经济上彻底解决,这当然不是一朝
一夕的事了。

汉代早婚现象的兴起,王室与民间皆然。查考《汉书》、《后汉书》,男子从十五岁至十八岁初婚者都有。如《后汉书·灵帝记》:“建宁四年四月癸丑,立贵人宋氏为皇后。”灵帝于建宁元年即位,年十二,那么结婚时年十五。《后汉书·桓帝记》:“建和元年秋七月乙未,立皇后梁氏。”桓帝是十五岁即位的,结婚那
年应为十六岁。《隶释》十五金广延母徐氏纪产碑云:“收从孙,即广延,立以为后。年十八,娶妇徐氏。”
查考《汉书》、《后汉书》,女子出嫁从十三岁到十九岁的都有。如《后汉书·昭德马皇后纪》:“后从兄严不胜忧愤,白太夫人绝窦氏婚,求进女掖庭,由是选入太子宫,时年十三。”《汉书·外戚传》:“宣帝求得外祖母王媪。王媪家本涿郡蠡吾平乡,年十四,嫁为同乡王更得妻。”《后汉书·曹世叔妻传》:“作女
诫七篇,其辞曰:鄙人愚暗,受性不敏,蒙先君之余宠,赖母师之典训,年十有四,执箕帚于曹氏。”古诗《孔雀东南飞》:“十七嫁为妇,心中常苦悲。”《后汉书·光烈阴皇后传》:“更始元年六月,遂纳后于宛成当里,时年十九。”

需要提出的是,古人所统计的年龄,按中国旧俗为虚岁,即刚诞生就算一岁,诞生满一年即为两岁,所以实足年龄比上述的还要减去一岁。

男子相配,大率以男稍长于女为常。如《汉书·霍光传》:“光长女为桀(上官桀)子安妻,有女,年与帝(昭帝)相配,桀因帝姊鄂邑盖内安女后宫,为婕妤,数月,立为皇后。”又《汉书·外戚·孝昭上官后传》:“昭帝始立,年八岁,安女入为婕妤,月余,遂立为皇后,年甫六岁。”这两段是说明了男女相差两岁,是为“相配”。民间也是如此,《后汉书·循吏·任延传》:“洛越之民无嫁娶礼法,延乃移书属县,各使男年二十至五十,女年十五至四十,皆以年龄相配,同时相娶者二千余人。”

二、婚姻途径

在秦、汉、魏晋南北朝这一时期,由于距上古时期还不算很远,男婚女嫁还有一定的自主权,但父母之命已日益加强,夏、商、周时代那种在有的节日里“奔者不禁”之俗在汉民族中已基本绝迹了。

在《汉书》与《后汉书》上记载了这样几件事:《汉书·张耳传》:“外黄富人女甚美,庸奴其夫,亡邸父客。父客谓曰:‘必欲求贤夫,从张耳。’女听,请决嫁之。女家厚俸给耳。”

《后汉书·梁鸿传》:“同县孟氏有女,状肥丑而黑,力举石臼,择对不嫁。至年三十,父母问其故,女曰:‘欲得贤如梁伯鸾者。’鸿闻而聘之。”

在以上两个例子中,外黄富人之女尽管是他人建议,自己决定,但总是表明了对婚姻有一定的自主权。孟光之嫁梁鸿,不惟有眼光,而且是完全自主的。这种自主程度, 在宋, 明以后很少见了,即使有,也会受社会打击,被斥为“放荡”、“不规”、“有悖礼法”,而在汉代,还是时人异之,时人贤之的。

当然,以上这种现象只是事物的一个方面。从秦、汉起,婚姻由父母决定,已逐渐演变为事物的主要方面。《后汉书·戴良传》:“良五女并贤,每有求姻,辄便许嫁。”这个父亲有支配女儿婚事之权,对外也比较好说话。可是也有不好说话的父母,如《汉书·淮阳宪王传》:“赵王复使人顾尚女,聘金二百斤,博未许。”
《魏志·王粲传》:“粲父谦,为大将军何进长史。进以谦名公之胄,欲与为婚,见其二子,使择焉,谦弗许。”有时,长辈对子女亲事的看法有矛盾,但归根结蒂,儿女亲事还是取决于长辈。如《汉书·孝宣许后传》:“时许广汉有女平君,年十四五,当为内孝令欧侯氏子妇。临当入,欧侯氏子死。其母将行卜相,言当大贵,母独喜。张贺闻许啬夫有女,乃置酒请之,酒酣,为言:‘曾孙体近,下人乃关内侯,可妻也!”广汉许诺。明日,妪闻之,怒。广汉重令为介,遂与曾孙。”再如汉高祖刘邦当初娶吕后,也有类似情况。吕后的父亲吕公看到刘邦的相貌,很敬重刘邦,说自己相人多了,没有人能及得上刘邦,要把女儿嫁给他。可是妻子吕媪发火了,她责问吕公说:“你一直说我们的女儿要嫁个贵人,沛县县令来求婚,你都不同意,怎么许给了刘邦这个小子?”吕公说:“这种事女人不懂。”结果还是将女儿嫁给了刘邦。

有时,男女的婚姻还由别的亲属插手干预决定,当然这种亲属要比父母更权威。例如汉朝的陈平年轻时娶不起妻,户牖有个富人叫张负的,在一次偶然的机会见到陈平,感到陈平相貌很好,气度也了不起,于是就要把孙女许给他。这个孙女命不好,嫁一个丈夫死一个丈夫,共五次。可是,张负的儿子不同意把自己的女儿嫁给
陈平,说陈平穷,又不干什么正事,县里不少人看不其他,为什么要把女儿嫁给他。但是张负认为此人不会没出息,最后还是把孙女许配给了陈平。

如果男女的婚姻不通过父母,或不从父母命,那么父母是十分生气的。例如汉朝的司马相如和卓文君的事就是如此。临邛的大富豪卓王孙有次宴请宾客,司马相如应邀出席,在席间弄琴。卓王孙新寡的女儿文君偷偷地从窗缝看司马相如,十分倾心,于是在夜里跑到司马相如处,两人私奔至司马相如的故乡成乡。司马相如家
境贫穷,徒立四壁。卓王孙为此事大怒,说:“这个女儿这么没出息,我不忍心杀她,但一分钱也不能给!”人们劝他,他终不听。

无论是男女自行择偶,还是父母决定,选择的标准有哪些呢?
男方择妇,一是看重形相,当然所谓形相不光是美。汉朝有个有名的循吏黄霸,“少为阳夏游徼,与善相人者共戴出,见一妇人。相者言:‘此妇人当富贵,不然,相书不可用也!’霸推问之,乃其乡里巫家女也。霸即取为妻,与之终身。”二是看中女方的才。《华阳国志》卷十中说了这么一件事:“阳姬,武阳人也,生自寒微,父坐事闭狱。杨涣始为尚书郎,告归,郡县敬重之。姬为处女,乃邀道扣涣马讼父罪,言辞慷慨涕泣。涣恳告郡县,为出妻父,因奇其才,为子文方聘之。”三是看中女方的门弟,如《汉书·董贤传》说:“王闳妻父萧咸,前将军望之子也,久为郡守,病免为中郎将,兄弟并列。贤父恭慕之,欲与结婚姻。”还有贪慕女方家财的,如前面引述的陈平娶妻的事就是如此,陈平为什么接受张负这个守寡五次、人们都不敢娶的孙女呢?后人说是贪图岳家多财。

女家择婿,第一也是看男方形相,吕公之看刘邦,张负之看陈平,都是如此。《太平御览》 五百四十一引《吴书》 说到吴国有个有名的大臣陶谦年轻时的事:“陶谦字恭祖,丹阳县人。甘公出,遇之途,见其容貌,异而呼之,住车与语,甚悦之,因许妻以女。甘夫人怒曰:‘闻陶家儿游戏无度,如何以女许之?’甘公曰:‘彼有奇表,后必大成。’遂与之,后为徐州牧。”二是重男方之贤与才,古人对此是十分重视的,史书所载甚多,如《汉书·张耳传》:“父客曰:‘必欲求贤夫,从张耳。’”《后汉书·公孙瓒传》:“瓒为人美姿貌,大音声,言事辩慧,太守奇其才,以女妻之。”《后汉书·列女传》:“勃海鲍宣妻者,桓氏之女也,字少君。 宣尝就少君父学,父奇 其清苦,故以女妻之。”当然,少君之父是看中了鲍宣贫而好学,有志。《太平御览》五百四十一引《郑玄别传》云:“故尚书左丞同县张逸,年十三,为县小吏。君谓之曰:‘尔有赞道之质,玉虽美,须雕琢成器,能为书生以成尔志否?对曰:‘愿之。’乃遂拔于其辈,妻以弟女。”《华阳国志》卷十下说:“李燮,太尉固子也。父死时,二兄亦死,燮为姊所遣,随父门生王成亡命徐州,佣酒家,酒家知非常人,以女妻之。”

许多古人惜才、爱才,慧眼别具,识人于草莽之中,助人于穷危之际,这种赏识与帮助往往以联姻的形式出现,这种情况即以今天的眼光来看,也没有什么不好。

在那个时代,联姻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如带有政治目的,为了某种政治关系而联姻。《史记》七《项羽纪》说:“张良出要项伯,项伯即入见沛公,沛公奉卮酒为寿,约为婚姻。”《后汉书·刘植伟》:“时真定王刘扬起兵以附王郎,众十余万。世祖遣植说扬,扬乃降。世祖因留真定纳郭后,后即扬之甥也,故以此结之。”

在秦、汉之际,指腹为婚的事也始见端倪,此风盛行于后世。如《后汉书·贾复传》:“复兆与五校战于真定,大破之,复伤创甚。光武大惊,曰:‘我所以不令贾复别将者,为其轻敌也。果然失吾名将!闻其妇有孕,生女邪,我子娶之;生男邪,我女嫁之,不令其忧妻子也!”

总之,秦、汉为中国封建社会的初期,在婚姻的途径与目的上已日益鲜明地打上了封建社会的烙印:家法与父母之命越来越起作用,而门第之见也开始产生,从前面所引述的许多事例来看,门第相当的所占比例不少,这种重门第、重等级之风是封建社会的特征,而到魏晋之时达到顶点。当然,也有许多女家不嫌男方卑贱与
贫穷以女嫁之的事,一般说来这没有什么不好,但是深入分析,其中有许多“此男当贵”,“此人必非终于草莽者”的看法与期望,带有一种以求有朝一日进入较高等级的希求。至于通过联姻以获取金钱还不太明显,陈平欲得五嫁夫辄死之女意在金钱,也只是后人的分析。古人联姻中以追逐金钱为目的的远不如今日,这可能是
商品经济还不发达的缘故。

三、婚仪

这个时期的婚仪沿袭过去的“六礼”,而且在贵族和平民中都日益普及了。如《艺文类聚》四十说:“纳采,始相与言语采择可否之时。问名,谓问女名将归卜之也。纳吉,谓归卜吉,往告之也。纳征,用束帛,征成也。请期,请吉日将迎,亲谓成礼也。

但是,这一时期的“六礼”比之于古之“六礼”,繁缛得多,奢侈得多,以此来显示地位与财富,是封建社会的特点之一,淳朴的古风已逐渐丧失殆尽。例如,从汉朝起,百官纳采,用玄纁、羊、雁等礼物凡30种。《通典》五十八对此作了较详细的描述:

后汉郑众百官六礼辞大略同于周制,而纳采女家答辞,末云:奉酒肉若干,再拜反命。其所称前人,不云吾子,皆云君。六礼文皆封之,先以纸封,表又加以皂囊,着箧中,又�皂衣箧,表讫,�大囊表之,题检文,言:谒表某君门下。聘礼物凡三十种,各有谒文,外有赞文各一首。封箧表讫,蜡封,题用皂帔盖于箱中,
无囊表,便题检文,言:谒箧某君门下,便书赞文,通共在检上。礼物:案吕玄纁、羊、雁、清酒、白酒、粳米、稷米、蒲、苇、卷柏、嘉禾、长命缕、胶、漆、五色丝、合欢铃、九子墨、金钱、禄得香草、凤凰、舍利兽、鸳鸯、受福兽、鱼、鹿、鸟、九子妇、阳燧。

以上这些礼物都要写上讨吉利的谒文,表明它一定的含义,这些谒文还表明当时人们的伦理观念与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追求。《通典》五十八记载的是:
总言言物之印象者,玄象天,纁法地。羊者,祥也,群而不党。雁则随阳。清酒降福。白酒欢之由。粳米养食。稷米粢盛。蒲众多性柔。苇柔之久。卷柏屈卷附生。嘉禾须禄。长命缕缝衣。延寿胶能合异类。漆内外光好。五色丝章采,屈伸不穷。合欢铃音声和谐。九子墨长生子孙。金钱和明不止。禄得香草为吉祥。凤凰雌
雄伉合俪。舍利兽廉而谦。鸳鸯飞止须匹,鸣则相和。受福兽体恭心慈。鱼处渊无射。鹿者禄也。鸟知反哺,孝于父母。九子妇有四德。阳燧成明安身。又有丹为五色之荣,青为色首,东方始。

至于聘金,即纳征钱,是越来越豪华奢侈,甚至达到了令人咋舌的程度。《汉官仪》说:“皇帝聘皇后,黄金万斤。”《汉书·王莽传下》说:“进所征天下淑女,立杜陵史氏女为皇后,聘黄金三万斤。”《后汉书·献烈梁皇后纪》说:“于是悉依孝惠皇帝纳后故事,聘黄金二万斤。”《宋书·礼志》说:“尚书朱整议:
汉高后制,聘后黄金二百斤,马十二匹;夫人,金五十斤,马四匹。”《汉书·淮阳宪王传》说:“赵王复使人顾尚女,聘金二百斤,博未许。”

这种状况不仅在王室贵族中定为礼制,而且在民间也蔚为风气。如《汉书·陈平传》中叙述:“张负卒与女,为平贫,乃假贷币以聘。”由此看来,这种“门面”无论如何不能不要。《后汉书·任延传》中所述的任延因骆越之名不懂嫁娶礼法,就以官府的力量,按两千多男女的年龄差异,为他们配对。“其贫无礼聘,令长史以下各省奉禄以赈助之”,这也是风俗不可违也。

当时,不仅聘金甚巨,而且婚礼的其它方面排场很大。如《汉书·西域乌孙传》说:“汉元封中,遣江都王建女细君为公主以妻焉。赐乘舆服御物,为备官属宦官侍御数百人,赠送甚盛。”《潜夫论》三《浮侈篇》说:“富贵嫁娶,车軿各十,骑奴侍僮夹毂节引,富者竞欲相过,贫者耻不逮及。”

这种嫁娶侈靡之风在当时就为一些有识之士所反对。例如前面所述的那个戴良,“嫁女,以竹方笥为严器”,陪嫁的只是疏衣、布被、竹笥、木屐。还有前面说过的那位因清苦但好学而被人赏识、妻之以女的鲍宣在这方面作风也很好,其妻少君嫁过来时,装送资贿很丰厚,鲍宣很不高兴,对妻子说:“你生长于富豪之门,习惯于修饰、享受,而我是生活贫贱的,对这些礼实不敢当。”妻说:“我的父亲因为你品德作风好,才叫我嫁给你。我既然做你的妻子,总按你的意见办。”鲍宣高兴地说:“如果是这样,我们就志同道合了。”这位妇女就把华衣美服与侍从都退回娘家,换上布衣,和鲍宣一起归乡里。当然,在那种社会里像戴良、鲍宣这种人
是不多的。

在当时,闹新房的风俗已经兴起,宾客们往往饮酒欢笑,言行无忌,如《群书治要》引仲长统《昌言》说:“今嫁娶之会,棰杖以督之戏谑,酒醴以趣之情欲,宜淫泆于广众之中,显阴私于族亲之间,污风诡俗,生淫长奸,莫此之甚,不可不断者也。”据记载,汉代汝南有个叫杜士的人娶妻,大家前来祝贺,喝了许多酒。
他的一个叫张妙的朋友在闹新房时开玩笑,把杜士捆起来捶20下,又把杜的手足高悬于梁,杜竟一命呜呼了。

四、几种值得注意的婚姻形式

秦、汉及以后的封建贵族、地主和前世以至封建社会的后世一样,多妻制颇为盛行,除正妻之外,还有小妾、少妇、傍妻、小妇、妾、下妻、外妇、傅婢、御平等许多名义,而且往往不止一人。如《汉书·元后传》:“王禁好酒色,多取傍妻。
”《汉书·孔光传》:“时定陵侯淳于长坐大逆诛,长小妻乃始等六人皆以长事未发觉时期去或更嫁。”《后汉书·梁节王畅传》:“臣畅小妻三十七人。”当时,如无子则买ae , 在民间也是寻常事,如《意林》及《太平御览》三百八十八又三百二十六引《风俗通》说:“陈留有富室,公年九十无子,取田家女为妾。”九十
岁还要买小老婆,这是多么畸形与丑恶!

这些情况,当然还是建立在男子统治与压迫女子、以女子为玩物的基础之上的。在这中间有许多丑闻秽事,如《汉书·王商传》:“耿定上书言:商与父傅婢通及女弟淫乱。 ” 《汉书·夏候婴传》:“颇尚平阳公主,主与父御婢奸,自杀。”
《汉书·侫幸传》:“张彭祖为其小妾所毒,薨。”《汉书·淳于考传》:“许皇后姊孊为龙额思侯夫人,寡居。长与孊私通,因取为小妾。”至于《后汉书·赵孝王良传》说:“赵相奏乾居父丧私其小妾,坐削中丘县。”这是因为在父丧期内还
娶小老婆,触犯了封建礼法中的大忌,所以才受到了降职的处分,否则,在封建社会中多妻是完全合法的。

婚姻形式中还有一种值得注意的现象是重亲。重亲就是婚姻之家再结婚姻,即所谓“亲上加亲”。重亲可分三种:姻家恒为姻家,婚家恒为婚家,还有姻家、家互为的情况(指《仪礼士昏礼记》的说法,女氏称婚,婿氏称姻)。这种情况,按历史记载,多实行于王室、贵族,当然民间也有,只是未具体地记载于历史罢了。由于亲上加亲,就结成了一个个颇为复杂的关系网,如《汉书·文三王传》:“梁荒王嘉薨,子立嗣。荒王女弟园子为立舅任宝妻。宝兄子昭为立后。”

至于下面一种情况就更复杂了。《后汉书·耿弇传》:“父况,及况卒,少子霸袭父爵。弇卒,子忠嗣。忠卒,子冯嗣。冯卒,子良嗣,一名无禁,尚安帝妹濮阳长公主。……隃麋侯霸卒,子文金嗣。女金卒,子喜嗣。喜卒,子显嗣。显卒,子援嗣,尚桓帝妹长社公主。……牟平侯舒卒,子袭嗣。尚显宗女隆虑公主。袭卒,子宝嗣,宝女弟为清河孝王妃。”

这种“亲上加亲”的婚姻,其实质是为了双方在政治上、经济上相互扶持,相互利用,从而用重重的婚姻形式进一步巩固双方的关系。从这也可以看到,在封建社会中,尤其是在统治阶级内部,婚姻很少是爱情的结合,往往是以家族利益为前提的。

由于“亲上加亲”,结成了十分复杂的关系网,婚姻有时是在同辈之间进行,有时却是在不同辈之间进行。这并不是由于疏忽,封建宗法制度十分严格,这是马虎不得的,只不过是家族利益超过了对辈份的讲究而已。
另外,还有一种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周制同姓不婚,而汉朝人结婚似不避同姓。
如《汉书·王诉传》:“诉薨,子谭嗣。谭薨,子咸嗣。王莽妻即咸女。”由此看来,王莽和其妻是同姓。又如《通典》:“吕后妹嫁于吕平”,也是如此。

用现代科学观点来看,同姓联姻,并非不可,因为同姓未必有多近的血缘关系。但汉代的不同辈通婚,尤其是血缘关系很近的不同辈通婚,如亲母舅娶外甥女、姨侄娶姨母、表侄娶表姑母等现象很值得分析。可以从政治利益高于一切来考虑,还可能是古代血缘婚的回光返照。

五、绝婚与改嫁改娶

汉代至魏晋南北朝之际,绝婚(即离婚)与改嫁改娶之事甚多。这种情况比较复杂,从中既可以看到封建礼法与贞节要求的萌始,可以看到男子以及整个宗法制度对女子的压迫,又可以看到在绝婚与改嫁改娶方面还是有一定的自由度,这是显然不同于宋、元、明、清等后世的。

绝婚的第一种情况是男弃其妇,这样做有许多原因:一是无子。“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这当然是一件大事。“无子弃,绝世也”,这正是七弃(或七去)之一。《东观汉纪·应顺传》:“顺少与同郡许敬善,敬家贫亲老,无子,为敬去妻更娶。”其实,无子不一定是女方的问题,这实在是很冤枉的。

二是口舌之故,即女方说“错”了什么话,闹了些家庭矛盾。例如汉朝的那个陈平,年轻时是个浪荡子,不事生产,他的嫂嫂看不过去,说了些不好听的话,如“有叔如此,不如无有”等,陈平之兄知道后,就逐其妇而弃之。人云,这种做法也符合七弃(或七去)之一:“口舌弃,离亲也。”其实,这也是很不公正的。这
正像后来刘备所说的:“兄弟如手足,妻子如衣服;衣服破犹可补,手足断安可续!”在以男子为中心的宗法社会中,自然是如此。

三是盗窃。七弃(或七去)之一是“盗窃弃,反义也”。其实,这种所谓“盗窃”,往往不是什么大事。如《汉书·王吉传》:“吉少时学问,居长安,东家有大枣树,垂吉庭中,吉妇取枣以啖吉,吉后知之,乃去妇。”这棵枣树是邻家种的,枝果伸到王吉家来了,王吉的妻子摘了一些给王吉吃,结果王吉为之和她离了婚,这真是视婚姻为草芥,视女子为草芥。

四是女性嫉妒。七弃(或七去)之一是:“嫉妒弃,乱家也。”这样离婚当然有“充分理由”了。《后汉书·冯衍传》上说,冯衍娶北地任氏女为妻,任氏女又凶悍、又嫉忌,不许冯衍畜媵妾,而且虐待冯衍前妻所生的子女冯豹、冯姜,后来冯衍把她逐出了门。关于这件事,冯衍写了一封信给任氏女的弟弟任武达,说明原委,这封信在历史上颇为有名,人们常以此来教育女儿如何事夫,如何恪守妇道。
信云:

天地之性,人有喜怒;夫妇之道,义有离合。先圣之礼,士有妻妾,虽宗之眇微,尚欲逾制,年衰岁暮,恨入黄泉,遭遇嫉妒,家道崩坏。五子之母,尚足在门,五年以来,日盛岁剧,以白为黑,以非为是,造作端末,妄生首尾,无罪无辜,谗口嗷嗷,乱匪降天,生自妇人,青蝇之心,不重破国;嫉妒之情,不惮丧身。牝鸡之晨,惟家之索,古之大患,今始于衍。醉饱过差,辄为桀纣,房中调戏,布散海外。张目抵掌,以有为无。痛彻苍天,毒流五脏,愁令人不赖生,念令人不顾祸,入门著床,继嗣不育,纺绩织纴,子无女工,家贫无僮,贱为匹夫,故儿之,莫不凄怆,曾无悯惜之恩。唯一起,武达所见,头无钗泽,面无脂粉,形骸不蔽,手足抱土,不原其穷,不揆其情,跳梁大叫,呼若入冥,贩糖之妾,不忍其志。计妇当去久矣,念儿曹小家无他使,哀怜姜、豹,当为奴婢,恻恻焦心,事事腐肠,汹汹藉藉,不可听闻,暴虐此婢,不死如发,半年之间,脓血横流。婢病之后,姜竟舂炊,豹又触泥涂,心为怆然,编谷放散,冬衣不补,端坐化乱,一缕不贯,既无妇道,又无母仪,忿见侵犯,恨见狼藉,依倚郑令,如居天上,持质相劫,词语百东,剑戟在门,何暇有让;百弩环舍,何可强复;举宗达人解说,词如循环,口如布谷,县幡竟天,击鼓动地,心不为恶,身不为摇,宜详居错,且自为计,无以上书告诉相恐,狗吠不惊,自信其情。不去此妇,则家不宁;不去此妇,则家不清;不去此妇,则福不生;不去此妇,则事不成。自恨以华盛时不早自定,至于垂白家贫身残之日,养痈长疽,自生祸殃。衍以家室纷然之故,捐弃衣冠,侧身山野,绝交游之路,杜仕宦之门,阖门不出,心专耕耘,以求衣食,何敢有功名之路哉!

这封信写得很生动,振振有词,凿凿有据,女方家族自然无话可说,当时的社会舆论也在冯衍这一边。当然,以今日的眼光看来,这也仅仅是一面之词,信中还不时流露出“大男子主义”的思想。可能,任氏女确有许多缺点,但触犯丈夫的统治权,不许丈夫纳妾,危及丈夫的“权利”与“利益”也是原因之一。

五是女方德行差。例如《华阳国志·广汉士女赞》说,有个叫汝敦的人,兄弟住在一起,父母有些遗产,嫂子很想独占,汝敦的妻子很贤惠,劝汝敦都给他们算了,于是汝敦把田宅、奴婢都给了兄嫂,夫妻俩搬出去住了。有一次汝敦在耕地时挖出了一件金器,妻子劝他送给哥哥,夫妻就一起去了。嫂子见他们来,以为是来
借钱的,不给他们好脸色看;后来知道他们来送金器,又高兴得手舞足蹈了。这时,哥哥感悟了,出其妻,把家财还给弟弟。从这件事看来,这位嫂子贪心,似乎是个“小人”,但这位哥哥也很差劲,弟弟与家媳让出父母遗产,他竟也全部接收,不以为愧了。后来,虽然感悟了,为什么马上和妻子离婚呢?自己能感悟,为什么妻子就不能感悟,为什么不帮助、教育她呢?这又是“兄弟如手足,妻子如衣服”在作怪了。

六是女方不得于父母,即没有把公婆侍候好,或是公婆对媳妇有偏见。这方面的例子很多。例如,《后汉书·鲍永传》:“永事后母至孝。妻尝于母前叱狗,而永即去之。”《后汉书·列女广汉姜诗妻传》上说:“诗事母至孝,妻奉顺尤谨。母好饮江水,去舍六七里,妻尝溯流而汲,后值风,不时得还。母渴,诗责而遣之。
”这两件事都很不讲理,鲍永的妻子只是在婆婆面前喝骂了一条狗,就被离弃了。姜诗的妻子更冤,她本来对婆婆很孝,婆婆喜欢喝江水,她常走六七里路去汲江水,有一天刮大风,她没能及时返回,婆婆口渴了,只是为了这件事,就被离弃了,这是多么违背人情、人性!
七是为了一时的政治关系而去其妻。汉朝大将班超就发生了这种事。《后汉书·班超传》说,当时有个大臣李邑初去于阗,畏敌如虎,又妒班超之功,于是上书皇帝诽谤班超,说班超拥爱妾,抱爱子,安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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