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学领域中,比较法(Rechtsvergleichung)是不同国家或地区法律秩序的比较研究。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论文比较法的 范文 ,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什么是比较法
一、 比较法的研究对象
一般意义上说,比较法的研究对象是对不同国家的 法律 进行比较研究。如对中美、中德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从特定意义上说,比较法的研究对象也包括同一国家不同地区的法律的比较研究,如对美国不同的州之间的法律进行的比较研究、 中国 大陆与两个特别行政区之间的法律制度进行的比较研究,又如对我国加入WTO后法律与国际接轨、相适应 问题 的研究等。
比较法的研究可以是双边的,即在两个国家或特定的地区之间进行比较研究;也可以是多边的,即对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
比较法的名称容易引起误解。一般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都有特定的研究对象、调整规则,而比较法谈不上特定的调整对象、调整规则。它是法学的一个学科,而不是一门具体的法,但法学界对“比较法”一词沿用已久,一般不会引起歧异。 目前 这么学科的名称还有如“比较法学”、“比较法研究”、“法律的比较研究”等。
对一国法律之间的比较,不属于比较法学的 内容 。如对一国的民法和刑法间的比较研究、一国的民法和行政法之间的比较研究,均不属于比较法学的范围。
比较法学课一般分一下几个层次:一是基础训练,如现在讲的比较法总论;二是部门法的研究;三是专题训练、
下面我想举一个案例来说明比较法这门学科的重要性。
甲是R国人并居住在R国,生前是美国纽约州一公司在R国的代理人。在其生前所立的遗嘱中声明,在5他死后,全部财产由其女儿继承。其女也是R国公民,已成年,居住在R国。根据R国的法律,这一遗嘱是有法律效力的。R国的法律属于西方国家的民法法系。甲死后,其女在纽约州法院向该公司起诉,要求后者支付其所欠甲的薪金和佣金。被告的律师提出,根据纽约州的法律,遗嘱的效力必须警告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而且,遗产应首先由遗嘱执行人管理并作为遗产的代理人,由遗产执行人提起诉讼。而本案中,遗嘱未经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甲的女儿也不是遗嘱执行人,因而,甲的女儿无权起诉,请求法院撤销其起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甲的女儿按纽约州的条件重新提起诉讼,容易导致时间、金钱的浪费,还可能发生过期的问题。这时原告的律师以R国的法律进行抗辩,他提出,本案应适用R国法律。而按R国法律,遗嘱的效力无需经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甲死后,其财产所有权即行转移给其继承人而无需遗产执行人。因而,甲的女儿有权根据所有权起诉。最终,甲的女儿胜诉。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对纽约州法院来说,遗嘱要由遗嘱检验法院证明,遗产的处分需要遗嘱执行人,这是本国法。原告方提出适用R国的法律,这是外国法。本国法与外国法发生冲突怎么办?这里又涉及到国际私法或者说冲突法。根据纽约州的冲突法,涉外遗产案件适用法院地法(即纽约州法)或死者住所地法(即R国法);动产继承案件,应适用死者住所地法。同时,如果我们假定甲的女儿委托其在纽约州的代理人起诉的话,就要涉及到国际公法的问题。我们看到,该案件涉及本国法、外国法、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我们不可能熟悉所有外国的法律,但通过比较法的 学习 ,大致了解两个法系间的冲突法,我们面对这些问题的时候就能游刃有余。这时比较法学的价值也就体现出来了。
二、 几十年来比较法学的 发展
比较法学十九世纪在欧洲大陆兴起。二战后获得了巨大的发展。研究的内容也从大陆法系扩展到英美法系,还包括了二战后大批新独立国家法律的研究。
九十年代以来比较法研究取得了更为巨大的发展,我认为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一些因素:
1、美国法律思想在西方取得了主导地位。十九世纪上半期是法国占主导地位,十九世纪下半期是德国占主导地位,二战后,美国获得了主导地位。这主要表现为以下的美国法律思想、制度的盛行:(1)美国意义上的司法审查制度,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审查联邦法律和各州宪法、法律是否违背联邦宪法。现在,法国有宪法委员会,德国和俄罗斯联邦有宪法法院,而日本直接仿效美国由普通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2)联邦管理商务的法律。(3)有关隐私权、反性骚扰的法律。(4)对抗制的庭审模式。(5)法律 教育 中的判例教学法。
2、欧盟法律的兴起、欧盟法律的特点是:(1)它不是独立的法律,其效力比成员国法律要高;(2)它不仅适用于成员国国家,还直接适用于成员国的公民。所以,有人称欧盟的法律不是联邦法,也不是国际法,而是超国家的法律。北大设有欧洲法研究中心。
3、两个法系融合的加强。现在,大陆法系也更多地使用判例。这与欧盟的发展有关。欧盟原来是以法国、德国为中心的,七十年代后英国的加入,加强了两个法系的融合。
4、前苏联法律的解体,俄罗斯联邦的兴起。
5、东德的法律由联邦德国的法律所替代。前苏联和东德解体的形式是不一样的。苏联解体以前的法律与俄罗斯联邦现在的宪法不抵触的,由俄罗斯联邦继承沿用。东德的法律则是完全由西德法律所代替。
6、伊斯兰法的改革。这有两个方向,一个是逐步向传统西 方法 律靠拢的方向,一个是更为宗教化的方向。
7、当代中国法律的巨大变化。
8、一国两制的实现。我认为这是具有世界意义的事件。
三、比较法 研究 的 方法 论
这是根据西方比较法译著加上我个人看法的一些 总结 。
(一)、宏观的比较和微观的比较
这里有不同的理解。法国比较法学家达维认为,宏观比较是研究具有很大差别的 法律 制度;微观比较是同一个法系的法律比较研究。莱茵斯坦认为,宏观比较是对整个法律制度的比较;微观比较是具体法律制度和规则的比较。瑞典的波格旦认为,宏观比较是形式的比较,如法律结构和渊源的比较;而微观比较是实体的比较,集中在法律规则、 内容 的比较。我个人倾向于第二种理解。对不同的 社会 制度,即不同法系或同一法系不同国家的比较,是宏观比较;具体法律规则的比较是微观比较。
我们看法学 教育 中经常提到的案例,西瓜皮案件。老太太在商场购物时滑倒,我们可以看到不同国家的不同处理办法。在法国,人们径直查法国民法典1382至1384条;在德国,人们认为还没有成立契约,属于缔约过失 问题 ;而在英国,人们则认为这属于占有问题,或者说实际控制的问题。
(二)、功能比较和概念比较
功能比较强调各种不同的法律解决同样的对象即具有同样的功能,就是可以比较的。功能比较时比较法的基础和出发点。概念比较强调法律概念、法律的形式、结构、渊源的比较。我个人认为功能比较时重大的突破,是比较高层次的研究,但并不排斥概念、规则、形式的比较。
(三)、 文化 比较
这是美国法学家埃尔曼等提出来的。文化比较强调法律本身是一种文化,应比较不同民族的文化。我个人认为,文化和法律文化究竟指什么,模糊不清。文化对法律有积极 影响 也有消极影响, 传统文化 与法律紧密联系,但法律的决定因素毕竟不是文化。
(四)、静态比较和动态比较
静态比较是指法律法规条文的比较;动态比较除法律条文外,还包括法律的产生、 发展 、作用、形式以及制定和实行的比较。我个人认为这两种比较应该结合起来。
(五)、法律比较的步骤
1、找出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共同遇到的问题(共同的起点);2、比较各国的解决办法;3、研究各国所采取的办法的理由;4、研究这些异同及其产生原因的可能趋势;5、进行评价;6、预测未来的发展趋势。
四、比较法的作用
一是在立法方面。比较法从欧洲兴起,特别是从比较立法兴起,在立法方面作用巨大。我曾 作文 《当代 中国 借鉴外国法律的实例》对此进行论述。
二是在法律执行和司法行政方面。例如,《民法通则》中有一条关于涉外合同发生纠纷适用什么法律的条文。一般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选择的由与案件发生地具有最密切联系地法院管辖。这里就产生了“最密切联系”的解释问题。通过比较法研究我们会找到比较适当的答案。
三是当代世界呈现出 经济 全球化和 政治 多元化的趋势,法学界如何适应这一趋势的问题。个别西方法学家(主要是美国的法学家)提出“法律全球化”的 口号 。我个人认为,这是不切实际的幻想。经济全球化是客观事实,是必然,在经济贸易方面的法律我们应该积极与国际接轨。但法律不同于经济,法律是不会全球化的。其实,一些美国法学家也承认,他们提出的“全球化”是倾向于“美国化”的。
四是在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方面。这就不用多说了。
五、不同法系和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律
不同法系是指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不同社会制度是指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它们的概念是有区分的,是不可混同的。苏联解体前,有的法学家称有三个法系,即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这就混淆了概念了。有一种理解是认为有一“远东法系”,还有人认为有一“中华法系”。苏联法学家也曾提出对内比较和对外比较的概念。对内比较是指同一法系的国家间法律的比较,对外比较比较是指社会主义法律与资本主义法律的比较。苏联解体后,比较法学界对此并没有定论。我个人是按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划分的,“社会主义法系”我作为 历史 资料来讲解,其他的我作为专题讲。
法学理论中法的作用
[摘要]法是人类 社会自我 管理的最伟大创造。在漫长的人类文明 发展过程中,法形成了自己独特的 语言、概念、逻辑和体系。立法是一项严肃的 政治活动,也是一门政治 艺术。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应该是我国公民的基本道德。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结合建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 实践,探索法律科学,掌握法的原理,将有助于提高立法质量,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贡献。
[关键词] 法学理论 法律 政策 管理
现在世界上关于法的定义五花八门,有几十种之多。对法律是什么的回答既体现不同的价值观,也体现不同的认识论。马克思主义法学把法定义为: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体现国家意志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以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行。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应该是我国公民的基本道德。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我国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和其他各种各样的法学理论不同之处在于:一是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作为上层 建筑的法律是一定发展水平的 经济基础的产物,法的发展必须同整个社会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发展相适应,法律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经济条件所提供的范畴和结构。二是坚持统治阶级意志与人民意志相统一的观点。法律是一个社会中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超然的、抽象的法律是不存在的,法律是统治阶级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立法者由人民选举产生并对人民负责,最大限度地表达人民的意志是我国立法的宗旨。三是坚持发展的观点。法一定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基于新的社会现实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是法律生命力的源泉。
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方式,法具有多种社会作用。我国古代思想家管仲把法的作用概括为“兴功惧暴、定分止争”。现代社会的法的作用显然不止于此。在政治领域,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第一,法确立掌握政权的阶级的统治地位,为国家政权的存在、结构和活动提供法律依据。
“要立国,先立法”,国家的产生和存在必须具备合法性。在国际法上,合法性表现为获得国际法上的主体资格,在国内法上,合法性表现为合宪性。在这里谈一谈宪政的问题。近年来,我们听到很多关于宪政的讨论。宪政的含义,有不同解释,有人认为宪政就是“限政”,就是“分权制约”,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理论认为,宪政的核心是一部好宪法切实得到遵守。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必须成为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行为准则。对执政党来说,宪政就是依宪执政。
法也是凝聚国民精神的政治符号。很多国家的学校要求学生向宪法致敬,公民进入法庭要对法律宣誓,掌握国家政权的政党和领袖表示对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忠诚最能够得到人民的支持。
第二,法确认和维护国家政权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
经济基础既包括物质财富的生产,也包括经济制度。任何社会的立法者都把维护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作为重要任务。法对经济基础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1)保障作用。通过设定权利和责任,鼓励、支持符合法定经济制度的行为,惩治违反和破坏法定经济制度的行为;
(2)规范作用。通过制定 公司法 、 合同法、税法、企业法等规范经济活动,将其纳入健康发展的轨道;
(3)指导作用。通第三,确认和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和与同盟者之间的关系。统治阶级内部不同群体、不同阶层和不同成员的意志和利益是有差异的。把这些差异统一到统治阶级整体利益之下,规定他们的权利和责任,确定共同的行为准则,使个别利益服从整体利益,个别主张服从统一意志,以维护统治阶级整体的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的关系也需要以法律形式加以确定。
第四,通过立、改、废为社会变革提供法制保障。
改革通常被称为“变法”,其含义是对现有法律中阻碍改革和社会进步的规定及时修改或者废除,并且把改革的成功 经验 及时地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在社会变革的条件下,法的制定、修改、补充经常是先通过政策指导的方式进行探索试验,取得经验,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大体定型化之后再制定法律。在政党政治中,把执政党的政策通过立法程序转化为法律是实现执政目标的重要手段。实践表明,现代国家立法的绝大部分以执政党的主张为背景或者是由执政党自己动议的。
在我国,党的治国主张是集中了党和人民的智慧而形成的,通过立法程序,进一步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将其转化为法律,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我国宪法的四次修正分别是在党的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之后,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把党的代表大会的政治决策宪法化的。
在这里谈一下法和政策的区别。
(1)政策,顾名思义,是政治决策。政策可以是临时的,也可以是针对具体问题和特定人群的。法则是普遍的规则。只有那些成熟的、具有全局性和普遍性意义的政策才需要上升为法律。
(2)政策可以很具体,也可以比较原则,执行中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导向性强,规范性弱,而法则具有明确的规范性。
(3)现实生活中政策和法律经常配套使用,但二者的实施方式不同。在实施遇到障碍的情况下,法具有相应的制裁手段,而政策的执行则主要靠行政 措施 和纪律手段。
(4)政策可以是探索性的,可以在一定时间、针对特定问题有效,法则调整稳定的、明确的社会关系。从我们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经验看,某些重大的改革总是先通过政策来实施,有了必要的实践经验后再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为制度。
法的社会作用主要表现社会事务的管理。
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必须承担社会管理功能,主要表现为管理社会生产、维护人类基本生活条件,如 环境保护、管理自然资源、维护生产和交换秩序等规范。马克思、恩格斯在分析资本主义国家时指出,它既“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众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法的社会作用的范围取决于政权的性质。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我国法的社会作用是非常广泛的。
法是人类社会自我管理的最伟大创造。
在漫长的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法形成了自己独特的语言、概念、逻辑和体系。立法是一项严肃的政治活动,也是一门政治艺术。结合建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实践,探索法律科学,掌握法的原理,将有助于提高立法质量,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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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特殊教育比较研究
【摘 要】中国历来对残障个体非常关照,在公立学校也能照顾到残障儿童,中国现行的特殊教育很像1975年美国实施的残疾儿童教育条例。中国在特殊教育上的规划与美国无明显差异。本研究中,关于中美两国教师在帮助特殊儿童时能得到的支持问题上开展了一项调查,以比较两国特殊教育。
【关键词】特殊教育 专家指导 特殊教室 班额
毋庸置疑,中美两国是当今世界上强大而进取的国家。但在特殊教育方面,美国为其他各国做出了榜样。
一、中国的特殊教育
中国的特殊教育与美国先前在1975年实施的残疾儿童教育条例相似。在中国,有一些对特殊教育进展影响深远的重要法律法规。1982年,中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有教育残疾人的义务,这是中国在特殊教育方面的第一个法规。
198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使这一基础得以巩固(Worrell & Taber,2009),规定所有儿童都有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力――6年小学教育和3年中学教育。特殊学校是为视觉、听觉和智力等方面有障碍的儿童设立的。在1990年实施的《残疾人保护法》中强调:家庭、工作单位和社区组织有关照残疾人的责任。1994年,这一法律被残疾人教育条例落实巩固,实行特殊教师资格证书体制(Deng & Harris, 2008)。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都要求为特殊个体分担教育责任。
中国正为教育残障儿童做更多努力。在中国,普通教育也接受残障儿童,但教育结果却不如人意。“普通教室学习”计划是为能够适应公立学校生活和学习的残障儿童准备的(Worrell & Taber, 2009)。目前,在普通教室中有三种残障:视力障碍、听力障碍和智力障碍。中国在这一计划上入学儿童数量显著增加,成就显著(Worrell & Taber,2009)。
二、美国的特殊教育
1975年以来,美国为所有残障学生保证了免费而相应的教育。《残疾儿童教育法案》认定13种残障,分别是:孤独症、发展迟滞、视力障碍、听力障碍、情绪困扰、创伤性脑损伤、语言和言语障碍、盲或聋、多种障碍、肢体伤残、智力落后、其他的健康损坏和特定的学习障碍。目前为止,发生率最高的是学习障碍(disability compendium.org, 2011)。
在美国学校,特殊教育一贯坚持实施。教师尝试自己的方法后,根据需要会把学习困难学生转交给“学生研究小组”,这是设立在所有初级学校用来解决问题的一个部门,有时也称“儿童研究小组”或“学生成功小组”。它是一个多元小组,包含学校校长(或其他被校长授权的人)、针对未受到足够关注学生的咨询教师、学生家长、一名特殊教育专家、一名学校心理咨询教师、一名护士和其他必要人员,如双语翻译(如果该生是第二语言受教育)。研究小组先分析学生的课堂作业,在小组内头脑风暴一些措施来帮助该生。他们会先尝试其他方法,当没有最优方法之后,才测试该生是否需要接受特殊教育服务。如果儿童符合特殊教育的条件,将生成关于该生的教育个别化项目(IEP)报告。
IEP会提供给学生上学需要的所有支持,包括为学生量身设计的目标、不受环境限制的教育安排、咨询、辅助性技术、食宿、行为支持、转学、交通等服务。学生的IEP报告有效期一年。IEP会至少每年1次复查来确定是否需要改变儿童的教育规划。在一学年里家长会收到几个进步报告单,详述儿童在特殊教育目标上的进步。每3年,学生会被重新评估以确定是否仍需特殊教育服务,由学校心理教师和特殊教育专家完成该测试。
在美国,针对学习困难儿童的特殊教育是艰辛的实践,为与已有的法律和规范适应,还有很多工作要做。但在国家范围内,已确保了特殊教育服务的一致性。
三、中美特殊教育对比
特殊教育在美国执行良好,这归功于2004年《残疾儿童教育法案》,它是美国规范特殊教育的法案。不管儿童在哪入学、学校在城市还是农村、家庭是中产阶级还是贫民,所有的服务都完全一样。而中国在特殊教育方面的执行不够坚持,因为现行中国学校的不同环境和服务与美国不同,对两国系统的对比不好进行。一些中国学校也有IEP,在一些普通学校也有残障儿童,但中国的确认过程还未标准化。
1.方法。
中美特殊教育背景虽不同,但可对比中美教师帮助学困学生过程中得到的支持。感谢河北师范大学教育学院的支持,让作者有幸到石家庄市两所公立小学参观并与其教师座谈。为了研究中美特殊教育的差异,在这两所学校和美国的三所学校开展了调查,研究对象为自愿参与调查研究的五年级教师,调查内容是如下问题:①您班上有多少学生?②是否有过专家到您的班上指导学习困难儿童?③是否有过学习困难儿童去特殊教室接受指导?
2.调查结果。
与中国相比,美国班额明显要小,中、美班额平均数分别为59.46、22.62。美国研究中有74.3%的实施专家指导,然而在中国的研究却没有。美国研究中有89.7%送孩子去特殊教室,但在中国的研究却没有。所有的美国特殊教育都得益于专家指导和送往特殊教室的保障,但中国的研究中却没有。
四、讨论
调查结果中描述的小班教学是美国典型的教室模式(OECD,2009),美国有法律限制班额,1~5年级班额很少超过30。一些州禁止1~3年级班额超过20。中国的班额大可能是因为人口基数大所致,但班额过大使教学个性化的实现受限。
在调查中,美国特殊教育的一贯坚持与中国的不够坚持可能是由于以下因素:美国要求其学校提供一个“统一地点”用于常规教育和特殊教育。此外,所有学校都至少有一名特殊教育专家和一名学校心理咨询教师。
尽管中国实行的“普通教室学习”计划和美国的专家指导有相似性,但仍有诸多不同。美国的政策是基于机会均等、自由政治系统和多元文化,但中国长久以来有层级管理制度,平等和地方自治程度有待提高。中国小学教育目标是让大多数儿童有机会上学(即行使受教育权)。美国的专家指导和送往特殊教室的目的是让儿童平等地接受教育。中国很多有严重障碍或多种障碍的儿童,甚至中度残障的儿童都没有学上。中国特殊教育系统仍简单而缺乏系统性,个性化教育项目、不受环境限制的教育和家长参与教育在中国还不太普遍(Deng, Poon-McBrayer & Farnsworth, 2001)。而且,“普通教室学习”计划并不是专家指导的反映,而恰恰是反映了师资的缺乏和受地域限制。
五、结论
美国残障儿童接受特殊教育的均等性确保了所有儿童能够受到得当教育,美国在这方面为其他国家做出了榜样。中国应该在特殊教育方面做出一些努力。首先,各学校准备“统一地点”用于特殊教育教室。其次,为有残障儿童的大班额班级教师配备协助人力。再次,教师培训也很重要,大学应扩大特殊教育专业规模,增加师资。普通教育中的教师也应接受美国专家指导式培训。最后,应制定法律法规限制班额,减轻教师负担。
中外创业教育比较研究
[摘要]创业教育在中国可以说是一个新兴的研究领域,本文通过研究创业教育在国外的发展历程及现状,结合中国创业教育的发展情况,分析目前中国创业教育发展中的问题以及不足,并通过国内外创业教育比较,给当前中国发展创业教育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创业 创业教育 比较研究 近年来,随着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的不断增加,以及选择自主创业的毕业生的人数逐渐增多,“创业教育”越来越受到各个学校的重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是这样给创业教育下定义的:“创业教育,从广义上来说是指培养具有开创性的个人,它对于拿薪水的人同样重要,因为用人机构或个人除了要求受雇者在事业上有所成就外,正在越来越重视受雇者的首创、冒险精神,创业和独立工作能力以及技术、社交、管理技能。”
创业教育是一种全新的教育理念,它对于提高国家创业水平和创新能力、促进职业学校学生的知识转化、加强学生与外部世界的合作、解决学生就业问题都具有很大的作用。创业教育作为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的一个重要载体,实施和加强创业教育,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文主要选择美国、英国和日本三国的创业教育作为比较研究的对象,是因为这三个国家的创业教育体系已相对比较成熟与完备。而我国目前的创业教育起步相对较晚,尚未形成统一的模式,目前主要集中在课堂理论传授的层面,因此美国、英国和日本三国在创业教育上的先进理念与教育方法能够为我国高校提供宝贵的借鉴作用。
一、国外创业教育的研究现状
国外的创业教育已有相当长的历史,“创业教育”一词最早是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89年在北京召开的“面向21世纪教育国际研讨会”上提出的。
(一)美国
国外高校开展创业教育始于20世纪早期,而美国是最早开设创业课程的国家之一,于1919年就开始在大学设立创业教育类课程,而近期这20年是美国创业教育研究发展最为活跃、成效最为显著的时期,美国的创业教育已经纳入到国民教育体系之中,从小学、初中、高中、大学本科直到研究生的正规教育都涉及到了创业教育。到2005年年初,美国已有1600多所高等院校开设了创业教育的课程。所以现今在美国的创业热潮中,大学生的创业活动格外引人关注。
(二)英国
关于英国的创业教育目前主要有两种课程,一是“为创业”课程,二是“关于创业”课程。这两种课程的主要区别在于配备的教师是不同的,另外教学方法和评估体系也有一定区别。开展创业教育课程的教师有兼职教师,大部分有过实业管理经验,并且曾经创立过自己的企业。
(三)日本
日本在高校的课程设置上把创业教育放进必修课的地位,要求每位学生必须学习创业教育,重点在于培养学生创业选择所必须具备的能力和态度,另外还为学生将来的创业生活所必备的基本技能和交际能力打下基础。
二、国内创业教育的研究现状
我国的创业教育研究相对要晚一些,始于上世纪90年代,1998年清华大学成立了我国第一个创业研究中心,于是开始了我国创业教育的研究及推广工作。与国外的创业教育研究相比而言,我国的创业教育研究依然还处于初始状态。截止到今天,也只有很少的试点学校有创业教育课程,而且还没有统一或权威的教材。除此之外,我国的创业教育及其研究在研究队伍、平台、内容和方法等方面均呈现出了诸多问题,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从事创业教育的专门研究队伍缺乏;第二,创业教育研究的平台没有很好地搭建;第三,研究方法比较单一。所以在以后的研究中,需要借鉴西方国家创业教育的先进理念,在内容、方法、氛围和评价体系等方面做出相应的改善。
三、国内外创业教育的比较
国内外关于创业教育研究的起点不一样,经历了不同的发展历程,凸显出许多各自鲜明的特点,下面主要就国内外创业教育的现状做出比较。
(一)国内外创业教育理念的比较
国外创业教育的教育理念具有很明显的特色,主张学生是教育的主体,教学的重点在于对受教育者个人潜能的挖掘和综合素质的培养。不以单一专业或技能的传授为目的。采用大量的案例启发学生,学生通过分析研究,引发创业兴趣,建立创业思想,进行自我创业设计。由于我国学校从事创业教育的时间比较短,从2002年开始,在教育部的领导下,开展试点工作,因此到今天不仅没有形成鲜明的创业教育理念,就连对创业教育的认知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
(二)国内外创业教育研究的比较
美国大学对创业教育研究十分重视,致使凡有条件的学校都必须设立专门的创业教育研究室、创业中心和创业研究会。而我国目前的创业教育大部分都是表面层次的工作,真正静下来认真思考过创业教育、潜心研究创业教育的很少。我国的创业教育之所以没有广泛地开展起来,很大程度上也受理论研究落后的制约。
(三)国内外创业教育师资队伍的比较
国外的学校多数会鼓励和选派教师从事创业和创业实践体验,例如很多学校担任创业教育课程的老师有创业的经历,并担任过或仍然在担任一些企业的董事,这就使得他们对创业领域的实践、发展趋势及创业教育社会需求变化有良好的洞察力。可是我国还没有一所学校有自己单独的创业教育师资队伍,现有创业教育师资队伍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原先从事企业管理学科教学的教师和学生就业工作指导教师。这些教师有着共同的不足之处就是其自身缺乏创业经历,在为学生进行创业教育培训的时候,纯知识的理论传授多于实践经验传授。
四、国外创业教育研究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关于创业教育的研究历经这么多年的发展,已经日趋成熟起来,并且逐渐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其在实施过程中所积累的经验的确有很多地方值得我们吸收和借鉴,可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等诸多方面的因素,导致我们不可能完全照搬照用,况且有一些经验也不是我们可以学习过来的,所以应该结合我们国内的实际情况,开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创业教育,本文认为有以下几点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一)转变创业教育理念,形成普及教育
众所周知,创业教育的理念决定着创业教育的方向,因此我们必须去除以往落后的观念,必须逐渐改变把创业结果作为评价创业教育成功与否的标准。最后把开展创业的终极目标,确定为培养全社会的创业文化,最终将创业教育理念渗透到民族精神中去,建立一个富有朝气的创业型社会,放眼于整个民族的创新与创业意识的培养。
(二)优化创业教育的外部支持环境
创业教育的开展离不开外部环境的支持,外部环境是影响创业教育开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所以必须通过国家、社会、学校三方的共同努力,来提升创业教育的外部环境。具体做法主要是政府对创业教育加强领导和引导。另外,作为学校方面,也要积极营造好的氛围,只有具备好的氛围,创业教育才能够顺利开展下去。
(三)完善创业教育师资队伍
完善的教师队伍建设是创业教育的关键所在,因此我国各大学校都必须重视创业教育,这就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能仅仅从事以往的纯理论教学,要求从事创业教育的教师要具备创业理论以及创业实践经验,可是现如今师资力量的严重缺乏成为制约我国创业教育发展的主要瓶颈,所以当今最主要的是率先组建一支创业教育团队,并且能够做到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创业教育师资培训。
(四)设置适合中国实际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
开展创业教育,首先要从课程入手,必须先让学生打好理论基础。而课程是各大学校创业教育的核心载体,是创业教育得以成功实现的重要环节之一,因此只有通过开设与创业教育相关的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和实训课程,才有可能推动创业教育的深入开展。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国外的各种创业教育政策及方法都是针对具体国情制定的,我国在开展创业教育时必须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在这样的现状下,我们应当认真总结当前创业教育的经验,并学习国外先进的教育理念、内容及方式,建立适用于我国国情的创业教育体系。与此同时,应该让创业的观念深入到学生群体中去,将创业教育理念融入学校教育的整个课程体系当中,进而为社会培养出具有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的人才。
【参考文献】
[1]徐小洲,叶映华.中国高校创业教育[M].浙江教育出版社,2010.
[2]肖川.教育的理想与信念[M].岳麓出版社,2002.
[3]刘沁玲.中国创业教育发展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6(5).
[4]王云鹏中日创业教育比较研究[J].长春工业大学学报,2008(29).
[5]熊飞,邱苑华.中美两国创业教育比较研究[J].北京航空大学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
对中西文化进行了深入的探源分析,通过对比研究,剖析其不同的自然观、世界观,寻求不同意识形态的表征语言。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中西文化对比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中西禁忌文化对比研究
摘 要:禁忌是世界各民族共有的文化现象,是跨文化交际中的一大障碍,本文通过对中西文化禁忌的对比研究,提高人们的文化意识,避免交际冲突和失败,以此提高跨文化交际能力。
关键词:禁忌;文化差异;跨文化交际能力
禁忌(taboo) 源于太平洋汤加群岛的Togan(汤加语),是一种普遍的文化现象,指通过禁止人们实施某种行为或者回避某些话语表达对神灵的敬畏或达到消灾避祸目的的规范。由于文化不同,各国间的禁忌习俗也不尽相同。
禁忌是世界各国共有的文化现象,只是禁忌的内容和形式有所不同。禁忌几乎无处不在,按照禁忌的范畴来分,可分为宗教禁忌和生活禁忌,其中生活禁忌包含其中生活禁忌包含饮食禁忌、服饰禁忌、婚姻禁忌、丧葬禁忌等方面,本文主要从宗教和生活禁忌两个方面探讨各国文化的异同。
一、宗教禁忌
世界各国人民都有不同的信仰,英语国家的人主要信仰基督教,另外还有天主教、新教和东正教。中国的宗教的有佛教、道教和伊斯兰教。宗教不同,禁忌也有很大差异。
1.基督教禁忌
基督教忌讳拜除上帝以外的偶像,进入教堂要严肃,保持安静,以表达对神的敬意。忌食带血的食物,忌衣冠不整和在聚会或礼拜中吸烟等。同时, 在西方信奉基督教的国家里,人们都记得耶稣被叛徒出卖,钉死在十字架上的故事。因此在耶稣受难日的当天,绝对不能从事与耶稣在十字架上受难有象征性联系的事情,如:理发、钉马蹄,钉钉子等。
2.天主教禁忌
天主教是基督教的三大教派之一,除基督教的某些禁忌外,天主教还有自身独特的禁忌。如:天主教的主教、修女和神父是不能结婚的,因此他们的相关隐私如子女问题是不能问及的。参加丧礼忌穿色泽艳丽的衣服,忌说笑;丧礼后两三星期死者亲属忌见客人,一年内忌参加大型宴会或舞会等。
3.佛教禁忌
佛教禁忌包含身体行为方面的禁忌如不杀生,不偷盗,不淫邪;语言方面的禁忌如不妄语,不恶口;意识方面的禁忌如不贪欲等。因此,信奉佛教的人忌吃荤食、不结婚、不蓄财。僧侣和教徒非常注重头部,忌讳别人提着物品从头部经过,忌随便抚摸小孩子的头部。忌当着僧侣的面杀生,喝酒,吃肉。女士面对僧侣忌穿着暴露;对于女信徒,在生理期间不得进入寺院朝拜,以免亵渎神像。
4.伊斯兰教禁忌
伊斯兰教是世界三大宗教之一,信奉者遍布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在饮食方面,信仰者忌吃自死和非正常死亡的动物,忌饮酒。妇女忌外出工作,忌与男子相互观看,妇女在陌生人面前要带面纱。(《中国实用禁忌大全》,1991)①他们认为妇女除双手、双足和面部外,其余身体部位,不能显露给丈夫以外的男子观看。在卫生方面,禁止用右手处理污秽事物,如大小便均需用左,忌讳用左手给人传递物品尤其是事物。
二、生活禁忌
生活中禁忌很多,比如在英国,避免问他人私事,不能插队,忌购物时讨价还价等。下面着重谈一下饮食和饮酒方面的禁忌。
1.饮食禁忌
饮食是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饮食禁忌包含饮食内容和饮食方式两个方面。中国人的饮食禁忌主要表现在饮食规矩而不是饮食内容上。中国人几乎什么都吃,包括动物的头脚和内脏。英语国家的人忌吃肥肉、粘骨,忌食动物的头脚或内脏制成的食品。忌食狗肉、蛇肉等特殊动物制成的食品。忌食大蒜等有酸辣味道的食品。在饮食规矩方面他们也有一些禁忌,如喝汤时忌出声,进餐时忌狼吞虎咽,用刀叉进菜时忌叮当作响。餐毕,刀叉忌乱放。忌当众挑牙,口中有食物时讲话。
2.饮酒禁忌
中国和英语国家在饮酒禁忌方面有较大差异。西方酒类繁多,讲究不同场合,不同饭菜配不同的酒。比如,饭前喝开胃酒,饭中喝佐餐酒,饭后喝鸡尾酒或威士忌酒等。隆重的宴会上,他们会一道菜换一种酒,有时会把几种酒参在一起混饮。而中国人主张隆重场合喝一种酒,混饮现象更是少见。西方人喝酒忌畅饮,一醉方休,而中国人忌牛饮或急饮。主人给客人斟酒宜勤,但忌浅、忌溢。
三、社交禁忌
在英语国家里,拜访某人需提前预约,否则会打乱别人的安排,造成不便。突然造访被视为粗鲁无礼的表现。以前中国人除了大事没有预约访客的习惯,但随着社会节奏的较快,预约访客逐渐开始实行,但没有那么严格。在预约到达时间上,中西方也存在差异。在西方晚到十分钟被视为正常现象,美国人习惯晚到3-5分钟,因为一般情况下女主人忙于饭菜,饭前5分钟才有时间换衣服,早到会使主人感到尴尬。在中国,人们习惯于提前4-5分钟到达以示尊敬。
在西方国家,隐私是最大的禁忌。与西方人交谈时切忌谈论涉及个人隐私的问题如年龄、收入、婚姻等。而在中国上述问题则被作为关注的话题加以讨论。中国人也有忌谈的东西如涉及个人尊严、缺点、短处等方面的事情。
在英语国家,有一火不点三支烟的忌讳。也就是说点一次火只能连续给两个人点烟,如果给第三个人点烟时需重新点火,否则会给其中一个人带来不便。
英语国家的人们在传统的节日互送小礼品是常有的事儿,但忌送重礼,重礼被认为是一种行贿行为。在美国,忌讳在公共场合或者业务交往过程中送礼,忌讳送有公司标志的东西(好像是在为公司做广告)。在英语国家,毫无缘由的送礼会使受礼者感到莫名其妙,这和中国相似。
四、其他禁忌
关于颜色的忌讳。在欧美国家,尽量少用黑色,比利时人忌讳蓝色,巴西人忌讳黄色。在中国,忌用红笔写自己的名字和写信。
关于数字的忌讳。西方人把“十三”视为不吉利的数字,公共场合尽量避免使用这个数字。“星期五”在西方被视为黑色星期五。据说耶稣是在这一天被钉在十字架上的,亚当夏娃是在这一天偷吃禁果的,大洪水也是在这一天爆发的。
中国人忌讳使用“四”和“三”(散的谐音),在喜庆场合避免使用这些数字。
由此可见,不同的国家和民族有不同的禁忌,不了解对方国家的禁忌就会导致友谊破裂,交际失败,种族冲突等严重问题。在跨文化交际的过程中,要想达到交际成功,避免文化冲突,必须了解对方的文化禁忌。通过深入的对比研究,提高文化意识,减少文化冲突,促进跨文化交际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 杨宗、聂嘉恩、郭全胜,《中国实用禁忌大全》,1991,上海:上海文化出版社
[2] 胡文中、杜学增,《中英文化习俗比较》,1998,北京: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3] 李建军、李贵苍,《跨文化交际》,2011,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中西餐桌礼仪文化禁忌的对比
摘 要:随着各国之间的交流日益密切,了解西方的餐桌礼仪文化对于了解西方文化至关重要。本文主要从餐具摆放及使用方面介绍中西餐桌礼仪文化的差异,来比较中西文方餐桌礼仪禁忌的差异,并剖析这些差异背景,加深我们的了解。
关键词:禁忌;餐桌;礼仪;中西方
一、引言
餐桌礼仪在日常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中西方文化交流中的作用自然也不可小觑。中西方餐桌礼仪文化主要由入席离席、餐具使用与摆放、上菜顺序及品酒四个方面组成。本文旨在介绍中西餐桌礼仪文化禁忌的差异,主要从餐具摆放及使用这一方面来比较中西文方餐桌礼仪禁忌的差异,并剖析这些差异背景,加深对西方文化的了解。
二、问卷的数据分析
通过对问卷进行发放,采访被调查者,我们了解到大家对中西方餐桌礼仪禁忌的认识很局限,并且极少数人对其后的文化背景进行过探析,下面是我们分析问卷的详细情况。下面是我们分析问卷的详细情况,通过分析问卷,我们可以得出被调查者中大二的较多,占有效百分比为44.7%;大一占22.9%,大三占21.3%,而大四的最少,占有效百分比为11.2%。被调查者中英语类所占比例为52.4%,非英语类占47.6%,英语类和非英语类所占比例几乎相当。通过这些问卷的结果显示被调查者对中西餐桌礼仪文化的禁忌了解程度一般,而相当一部分人对此不了解。
具体分析问卷得出,大家对于极少数禁忌了解比较深,但是却很少有几个人了解到其中的文化渊源,对于其它中西文化餐桌礼仪禁忌的了解有限,有待加强。因此,我们将主要从中西文化餐桌的餐具使用及摆放这方面的对比和背景进行分析,系统的分析中西文化餐桌礼仪并究其根源。
三、正 文
餐桌礼仪在日常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也体现了中西方文化的差异。
餐具的摆放及使用
(1)筷子的摆放、使用及禁忌(忌讳、讲究)
通常就餐之前,在中国筷子的摆放应该放在饭碗的右侧,并且一定要两端对齐的整齐地摆放。如果是就餐期间使用筷子夹完菜之后,但是并没有连续进食,筷子则应整齐地竖向饭碗的正中间。
在中国餐桌上会看到一些这样的场景,客人拿起筷子夹菜时会举棋不定,不知道夹什么好,这种现象被称为“疑筷”,在正式的场合中疑这是较为忌讳的,在非正式的场合中则不是很严格。在夹菜时一些客人用筷子在菜盘里来来回回扒拉到底要夹什么菜,这种现象被称为“脏筷”。脏筷从浅层意义上来讲是不礼貌的。有时候大家会在中国的餐桌上看到两个人同时夹同一道菜时,不小心筷子撞在一起的情形,这一现象被称之为“抢筷”。为避免尴尬,人们在遇到这种情况时会巧妙地半开玩笑地说一句:“让我来帮你夹怎么样?”或者一方表示谦让地让对方来先夹。一般在连续就进餐时,筷子上仍然留着吃上一道菜留下的残迹就去夹菜的情况被称之为“粘筷”,这是忌讳的,所以在打算夹菜时要轻轻小嘬筷子,来避免夹别的菜时筷子上还粘着东西。
在吃放间隙聊天的时候,筷子的一大禁忌就是“指筷”,及用筷子指人。在用餐之时,最为忌讳的是“供筷”,就是将筷子插在饭菜上或者自己的饭碗中央。在中国的传统当中,一般在祭奠去世的人会上香叩拜,如果将筷子插在饭菜中央就与这一情形及其相似,因此,供筷不论在正式的还是非正式的中国餐桌上都是最大的禁忌之一。
除了以上描述的之外,中餐当中使用筷子的禁忌还有忌“刺筷”,即在夹不起菜的时候将筷子当叉子用,扎着夹;忌“别筷”,就是拿筷子当刀使用,用筷子撕扯肉类菜;忌“泪筷”,即在夹菜的时候使菜上有的汤汁淋了一桌;忌“敲筷子”。在等待就餐时,不能坐在桌边一手拿一根筷子随意敲打或用筷子敲打碗盏或茶杯。忌“叉筷”。 筷子不能一横一竖交叉摆放,不能一根大头,一根小头。用餐完毕,筷子应整齐地搁在靠碗右边的桌上。
(2)西方餐具的摆放、使用以及禁忌
相对于中餐,西餐的餐具则更为复杂。狭义上的西餐餐具有:刀、叉、匙三大件。刀子分为食用刀、鱼刀、肉刀(刀口有锯齿,用以切牛排、猪排等)、黄油刀和水果刀。叉子分为食用叉、鱼叉、肉叉和虾叉。匙子则有汤匙、甜食匙、茶匙。公用刀、叉、匙的规格明显大于餐用刀叉。而广义上的西餐餐具则包含:刀、叉、匙、盘、杯、餐巾等。其中盘又有菜盘、布丁盘、奶盘、白脱盘等。
在餐具摆放中,各个西方国家摆放西餐餐具遵循的共同规则是:“垫盘居中,左叉右刀,刀尖向上,刀口向内”。具体的规则有:“盘前横匙,主食靠左,餐具靠右”,其余用具酌情摆放;酒杯的数量与酒的种类相等,摆法是从左到右,依次摆烈性酒杯,葡萄酒杯,香槟酒杯,啤酒杯;西餐中餐巾放在盘子里,如果在宾客尚未落坐前需要往盘子里放某些物品,餐巾就放在盘子旁边。
西餐用餐餐具摆放为八字形,如果在用餐中途暂时休息片刻,可将刀叉分话盘中,刀头与叉尖相对成”一”字形或”八”字形,刀叉朝向自己,表示还是继续吃。用餐结束的摆置方式有两种:用餐结束后中,可将叉子的下面向上,刀子的刀刃侧向内与叉子并拢,平行放置于餐盘上。在宴会中,每吃一道菜用一副刀叉,对摆在面前的刀叉,是从外侧依次向内取用,因为刀叉摆放的顺序正是每道菜上桌的顺序。刀叉用完了,上菜也结束了。刀与叉除了将料理切开送入口中之外,还有另一项非常重要的功用:刀叉的摆置方式传达出“用餐中”或是“结束用餐”之讯息,而服务生是利用这种方式判断客人的用餐情形,刀叉柄朝向自己并列放在盘子里,则表示这一道菜已经用好,服务员就会把盘子撤去。
参考文献:
[1]蔡德贵、田辰山.三极世界文化差异(上)――筷子、手指和刀叉的视角[J],东方论坛,2007(02)
[2]卞浩宇.论中西饮食文化的差异【J】。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
[3]胡文仲.跨文化交际学概论【M】背景:外语教学与研究社,1999
[4]李明英.社会习俗与饮食文化【J】。锦州师范学院学报,1997,
[5]多晓萍.从饮食角度浅谈中西文化【J】。兰州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
[6]林美泳,吴晓芳,吴家铭.浅谈中西方饮食文化差异[J],2009(16)
[7]林丽端.中西方饮食文化之比较[J],2009(18).
[8]杜莉, 孙俊秀. 西方餐饮文化,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20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