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小说比较研究
(一) 中西小说的结构艺术之比较
1、中西小说艺术结构上的三点区别
一是中国小说往往注重结尾,并且首尾相应,结构完整;而西方小说特别注重开端,并且是片断式的。
唐传奇《李娃传》有头有尾,来龙去脉交待清楚。开头:“天宝中,有常州刺史荥阳公者,略其名氏不书,时望甚崇,家徒甚殷。知命之年,有一子,始弱冠矣。”结尾:“累迁清显之任,十年间至数郡,娃封汪国夫人。有四子,皆为大官;其卑者犹为太原尹。弟兄婚姻皆甲门,内外隆胜,莫之与京。”
中国小说往往特别注重结尾。《三国演义》、《水浒传》和《儒林外史》,其结尾都是诗词,并且很有深意。《三国演义》之“白发鱼樵”,《水浒传》之“书林隐处”,《儒林外史》之“四大奇人”。
而西方小说如《呼啸山庄》之荒原与忧郁主人、《傲慢与偏见》之青年男子出现在五个待嫁之女的母亲面前,其开头都非常讲究。
西方小说从总体结构上来说,往往是一种横截面式的、片断式的。像俄国作家契诃夫的许多短篇小说。法国作家都德的小说《最后一课》。它们往往都没有什么整体上的、完整的艺术结构,即不太注重艺术结构本身。
二是中国小说往往是单线式的发展线索,即便是双线,也是交待清楚、层次分明的,是一种标准的线性结构;
西方小说往往是多条线索同时发展,并且错综复杂地交织下去;一条线索的情况也有,但多数小说特别长篇小说,往往是复线性的,并且是相互交织,形成一种蛛网式的密集结构。
中国古典小说的代表体式是章回体,其发展层次清楚,脉胳分明。在另一线索开始时,“花开两朵,各表一枝,接下此事不说,且说”、“此事后话不提,如今且说”、“欲知后事如何,且听下回分解” 这样的话语来进行表达。它往往将错综复杂的现实生活通过结构交待得非常清楚明白。
短篇小说如蒲松龄《促织》是如此。长篇章回小说如《红楼梦》也是如此。通过统计,曹雪芹共写了80回,一共是15年的时间;《西游记》写了14年零8天,共5048天,时间线索,相当清楚。《三国演义》,所表现的社会生活虽然十分广阔,历史画面也十分宏大,其艺术结构却并不复杂;几个主要人物的几个故事。
而西方小说特别是那些长篇小说,往往描写辽阔的时代生活画卷,众多的人物同时活跃在舞台上,故事情节非常复杂,多条线索同时展开。茅盾说他特别喜欢巴尔扎克和托尔斯泰两位作家的长篇作品,说那种多重复式的结构、辽阔的时代生活画卷、众多的人物形象引人关注,这两位作家的许多作品,往往就是一种多重式的结构线索。
三是中国小说往往有一种大故事中套小故事的艺术格局。长篇小说中往往也有许多小故事,小故事里还有小故事。
西方小说则是以意识的流动为主线,在时序上有倒错、插叙与交叉叙述的特点。西方小说往往不以讲述故事见长,而以是以对人物的心理刻划与自然风景描写为主,注重人物心理与情感在小说中的作用。
中国古典长篇小说《水浒传》中,按“武十回”、“宋十回”的框架,并且这两个十回是可以另取一个书名,独立成书的;长篇小说《红楼梦》,也有许多章节如“红楼二尤”、“小红赠帕”之类可以单独成篇。“刘姥姥进大观园”,往往被独立地选入语文教材。有的长篇其实就是短篇的集合,如《聊斋志异》等,则更是如此,即每一篇小说都是独立的,但合起来却是一个整体。
西方小说往往在时序上有倒叙、插叙和交叉叙述,有的小说在时间上的先后不是很明显。没有明显的过渡,因此许多时候不知道故事发生的时间,谁在先谁在后不明白。莫泊桑短篇《项链》,特别是乔伊斯的长篇《尤利西斯》、罗伯•格里耶的小说等所谓现代主义小说或新小说,往往更是如此。
2、原因分析
一是中国早期小说深受佛教文化的影响,而西方小说则受基督教文化的影响。
佛教教义往往将宇宙看作一个周而复始、循环往复,天地往往就是一个车轮式的运转。因此,中国小说往往既重开端也重结尾,将前世、今生和来世都交待清楚,从而形成一个圆形的结构,就是可以理解的了。
基督教教义往往认为诸神创造天地,耶酥由受难与复活再到最后的审判,说明了世界的发展是曲折复杂的。所以西方小说结构更加复杂、多条线索同时发展。
西方小说也与西方人类精神历史的过去(原罪)、现在(忏悔)和未来(复活)的直线时间观念有关。所以在结构上,心理时间往往代替自然时间,往往以人物的意识之流动为主线进行故事的讲述。
二是中国小说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审美特性有关,西方小说与西方传统的审美特点有关。
中国历代的绘画艺术往往是以山水长卷为主,中国古代的建筑艺术往往也是园林式的结构。如张大千先生的山水长卷;苏州的园林、扬州瘦西湖、北京的故宫等。它们往往都有方方正正、大中套小的格局。
西方小说则与西方文化传统中的审美特点有关。像唐宁街、罗浮宫、罗马教堂等,往往简洁、突起,虽也有对称之美,却富于变化。西方的艺术往往有一种特别的韵致,让人感到西方人的机智过人与超人想象。
三是中国小说源于史传叙事,同时与民间说话艺术有直接关联,而西方小说与庞大而复杂的神话传统有关。
所谓“史”即《史记》,所谓“传”即《左传》。《史记》往往注重对人物形象的描写与对事件发展线索的勾勒;《左传》则往往注重对人物之间的复杂关系的描述,同时也不忘在行文中或文末评点人物。
中国古典小说的一个重要起源是东汉末年开始的对于佛经故事的讲唱,这就是中国民间的说话艺术,后来发展为宋元话本小说。这种口头表达的艺术,当然讲究情节发展的清晰,讲究大故事中再讲小故事。所谓的“花开两朵,各表一枝”、“欲知后事如何,且听下回分析解”就由此而来。
希腊神话有一个复杂而庞大的体系,并且人神共体,既有人的情欲也有神的形体,与中国的神话不是一样的。中国神话是不发达的,不仅数量少,有的人认为中国神话处于一种相当低级的阶段,没有什么体系。其实正如孔子所说的,中国人“不语怪力乱神”,神话在很早的时候就为历史所淹没。
因此,这种不同的神话传统也直接影响到小说的艺术结构,中国简略,西方复杂。当然所谓小说的艺术结构,也应有多种多样的理解:比如有“情节结构”、“性格结构”、“心理结构”、“交叉结构”。要特别注意一点:在世界范围内,20世纪以后的小说往往淡化三种要素;中国在四十年代以后在小说创作中也有所不同,中西小说艺术也就产生了一种趋同的倾向。中西小说艺术结构对照研究,不能绝对化,要考虑到中西小说各自的情况的复杂性。
(二) 中西小说的人物艺术之比较
1、 中西小说在人物艺术上的三个区别
一是中国小说注重以人物的对话,而西方小说则注重以人物的内心独白来表现其心理与情感。如《红楼梦》中的许多回,就是以人物的对话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像林黛玉和贾宝玉之间的对话,王熙凤与老太太之间的对话,刘姥姥与姑娘们之间的对话。
二是中国小说注重以人物的行动来表现人物的情感,西方则有相当细致的心理刻画。如《水浒传》中描写武松在面临一只老虎的时候,那种内心的恐惧,是以“化作冷汗出了”的方式来表现;在《三国演义》中,关于张飞与关羽的行动描写,真有一点动画片的意味。美国人拍的《花木兰》中,大军在后面追赶花木兰,大雪崩溃,人物的行动胜过了人物的语言。
中国古典小说往往多写人物怎么样,少写人物为什么。话本小说往往用“心中想到”、“心中悲苦”、“十分怨恨”来简单地交待人物激烈的或绵长的情思。中国古典小说往往以此来表达人物深藏着的内心世界,不像西方小说往往进行直接的心理描写,并且是全知全能的、全方位的呈现出来。
西方小说则比较重视以人物的内心独白来表现人物的性格、心理与情感。像歌德《少年维特之烦恼》、陀斯妥也夫斯基《白痴》等,往往都是以第一人称的方式进行的,都有很直接的、很动人的心理倾诉。西方小说注重对人物进行直接的心理刻画。17世纪法国小说《克里芙王妃》被认为是西方“心理小说之祖”;18世纪英国感伤主义小说家斯泰恩,则认为小说本来就是要注重以人物的心理表现人物性格的。
巴尔扎克的《高老头》,特别注重对人物的内心情感作细致的描写。巴尔扎克竭力描写人物性格随着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发展的过程;托尔斯泰始终注意通过人物心理变化来反映人的变化,特别注意描写人物各种复杂感情的交织、更涉及思想情绪的瞬息变化。并且往往通过人物复杂的内心冲突来反映社会的冲突。
陀氏把小说中的男男女女放在万难忍受的境遇里来试炼他们,不但剥去了表面的洁白,拷问出藏在底下的罪恶,并且还要拷问出藏在罪恶之下的真正的洁白。其小说中的心理描写与心理刻画,在世界文学史上都是十分杰出的。陀氏小说之所以在世界上产生如此巨大的影响,我认为主要源自于此种特点。
西方现代主义作家常用的“意识流”、“内心 独白”、“心理象征”、“心理时空错位”等艺术技法,都是在西方小说重视心理描写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西方现代主义小说之艺术特点并不是无缘无故的,20世纪后期中国之现代主义小说也是来自于西方,中国自己少有心理艺术的传统。
三是中国小说往往注重以诗词来议论人物与创造人物所生存在的环境。西方小说中则很少有诗词的形式,即使有,与人物形象也没有多少关系。如哈代长篇小说中偶尔出现有民谣,其不是以人物描写为中心的,而只是对社会风情的表达。蔡义江《红楼梦诗词曲赋评注》,许多诗词,都是对人物性格的高度概括。
《三国演义》开篇词:
滚滚长江东逝水,
浪花淘尽英雄。
是非成败转成空;
青山依旧在,
几度夕阳红。
白发渔樵江渚上,
惯看秋月春风。
一壶浊酒喜相逢:
古今多少事,
都付笑谈中。”
结尾词:“纷纷世事无穷尽,天数茫茫不可逃;鼎足三分已成梦,后人凭吊空牢骚。”
西方小说有着深厚的意识流的传统。像乔伊斯《尤利西斯》、卡夫卡《变形记》、伍尔夫的小说等,都是如此。西方小说中少有对人物的概括,往往以那个人物的意识流动,进行直接呈现。西方人往往注重过程,而中国人往往注重结果,中国人对于一件事、一个人往往也有清楚了解的愿望。不过,中西早期小说都有只重情节与行动而不重人物的倾向。罗马时代的小说家阿普琉斯是“西方小说之父”,他的《金驴记》就是以故事为主的。14世纪薄加丘的《十日谈》,仍以故事情节的优长取胜。拉伯雷的《巨人传》,也以无奇不有的情节取胜,人们喜欢读,主要因为故事情节引人入胜,欲罢不能。中国早期的“志人”与“志怪”小说,一般分成两大类:以“记”为名的如王度的《古镜记》,重在叙述故事情节的奇诡与怪诞。而以“传”为名的,如沈既济的《任氏传》,在重故事情节叙述的同时,也注重人物形象的刻画。
2、原因探析
一是中国有只重群体不重个体的传统,中国小说善于写群体的行动,西方小说善于写个体的行动。
中国自从上古时候开始,建立了以家庭为基础、以家族为中心的社会制度,当时有许多诸侯国,就从来没有过个人主义的传统,认为个人要服从于国家与民族,个人没有单独存在的必要。 在封建社会中,知识分子都不能说“我”,只能说“兄弟”今天如何如何。而西方是一个个人至上的社会,个人自由、个人权利、个体的价值是得到尊重的。在个人与集体的观念上,中国与西方几乎是相反的。这就直接影响到小说中对于个人与集体的表现。中国古典小说中个性特别鲜明的人物,不是太多,即使像四大小说名著也是如此。
二是在中国的小说观念中,很长一段时间都没有能够确立以人为中心的意识,而只是强调作为实录所依托的事件;而西方小说观念中则比较早就有人的地位。
中国传统的小说白描手法,与魏晋时期的志人小说《世说新语》注重以人物的神态与行动表现性格有关。 西方的小说,有一个从“神话”到“史诗”再到“传奇”再到“小说”的历史发展过程,历代的小说家们都由注重神仙到注重英雄,再到注重现实社会中的人物。
西方有一个人文主义的传统,对于人的赞美,就像莎士比亚借自己笔下的哈姆雷特之口所说的:“人呵,你是一件多少了不起的杰作”。 西方从古希腊开始时即注重人,后来则以人为社会的中心,神终于让位于人。古希腊悲剧《普罗米修斯》中只有一个人,即“伊娥”。那么,小说中因此就存在着以人为中心的特点,当然这并不是从一开始就是如此的。
三是中国的传统小说观念,是由东汉的桓谭和班固所确立的,是以事件为中心;而西方小说则以人的性格和人的精神表达为中心。
班固在《汉书•艺文志》中说:“小说家者流,盖出于稗官,街谈巷议,道听途说之所造也。”清末的梁启超,才提出了“欲新一国之民,必先兴一国之小说”的现代小说观念。
鲁迅先生在《中国小说史略》中说:
小说家者流,盖出于稗官,街谈巷语,道听途说者之所造也。孔子曰:“虽小道,必有可观者焉,致远恐泥。”是以君子弗为也。然也弗灭也,闾里小知者之所及,亦使缀而不忘,如或一言可采,此也刍于狂夫之议也。(上海古籍,1998,2)
中国古典小说深受“史”“传”的影响,因而往往以事件为中心,不以人为中心。尼采和弗洛伊德所创立的“超人”学说、“精神分析”学说,对西方的现代小说也产生了不可估量的影响。中国没有这样的哲学传统,往往反对超人的存在。自王阳明的“心学”兴起之前,中国人不太注重人的情感与内心世界的独立性,要求人们要服从于社会政治的正统与传统文化的文宗。
四是中国小说有一种伦理化的品格,西方小说有一种狂欢化的品格。
中国是一个传统的伦理化的社会,讲究“仁义道德”、“克己复礼”、“三纲五常”、“三从四德”,讲“君子”和“小人”。这深刻地影响到了古典小说的主题。《三国演义》就是讲“仁”与“义”,《水浒传》就是讲“忠”与“奸”,这些都直接影响到人物的品质。
而西方小说有“狂欢化”的传统,它是由拉伯雷的《巨人传》和塞万提斯《堂诘诃德》所建立起来的。特点是:注重平等的对话与个人的独立意志,注重将庄严的事物世俗化。这对于小说人物也有直接的影响,并直接体现在小说作品之中。
中西小说比较题目太大,能够进行比较研究的对象,也许是所有文体中最多的,我们只能选取其中的某一个方面来进行讲解,目的在于给出一种方式;平行的比较往往只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因为每一种小说都只能在一定的文化背景中生存,离开了其文化与审美环境是很难说明什么问题的,因此不能绝对化。
根据我国教育方针和高校体育工作的基本要求,体育教师是促进大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指导者。根据教学物件的实际,通过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体育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促进大学生运动参与、运动技能、身体健康、心理健康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发展。以下是我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普通高校体育教师职称结构的横向比较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普通高校体育教师职称结构的横向比较研究全文如下:
摘要: 采用文献资料法、实地调查及网上查阅的方法,对国内部分普通高校体育教师和其他学科教师的职称情况调查统计发现:体育教师的高职称比例相对较低、年龄偏大,晋升时间相对较长。研究结果表明:制定科学、合理的职称评审指标体系,进一步提高体育教师的学历水平和科研能力,是解决这一问题的主要对策。
关键词 :职称;体育教师;现状;对策;高校
改革开放以来,在党和 *** 的关心支援下,我国高等院校的公共体育教育事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特别是最近几年,随着素质教育的进一步贯彻落实及“健康第一”教育指导思想的确立,高校体育教学条件有了一定的改善,体育教师的地位也有了较大幅度地提高。研究普通高校体育教师的职称结构,目的在于找到高校体育教师在职称评定方面的差距和不足,并提出解决问题的相应对策,为我国高校体育教育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一、研究物件与方法
1.研究物件
以国内13所普通高校体育教学部的317名体育教师和其它学科的284名教师为研究物件。
2.研究方法
通过实地走访和问卷调查的方式,对访问学校的体育教学部及其它院系的教师采用整群抽样的方法获得相关资料,并对获得的相关资料进行分类统计。
二、结果与分析
1.高校体育教师在职称结构方面明显落后于其他学科教师
1高职称比例相对较低。在被调查的317名高校体育教师中,仅有教授13人,占4.1%;副教授109人,占34.4%;讲师142人,占44.8%;助教53人,占16.7%。体育教师的高职称比例为38.5%,与其它学科52.1%的高职称比例相比明显偏低,其中教授的比例差距最为显著,相差8.6个百分点。而在讲师、助教低职称方面,体育教师所占比例远远高于其它学科教师,见表1。
2高职称教师的年龄偏大。在所调查的体育教师中,教授职称的平均年龄为54.2岁最大61岁,最小40岁,副教授职称的平均年龄为45.7岁最大60岁,最小34岁,与其它学科教授平均年龄46.6岁,副教授36.5岁相比,体育教师中高职称教师的年龄偏大,特别是在教授职称的年龄结构中,其它学科多集中在45岁左右48.3%,而体育教师中的教授在50岁以上的比例竟高达64.3%,见表2。
3晋级时间相对较长。在对部分体育教师晋级年限的抽样调查中发现:晋升讲师的平均年限为7.8年;晋升副教授的平均年限为10.2年;晋升教授的平均年限为13.4年。而其它学科相对应的年限分别为6.3年~6.5年~8.4年。特别是在高阶职称晋升方面体育教师一般要晚5~6年。
2.高校体育教师在职称评定方面的差距
1学历方面的差距。教育部日前下发的《关于新时期加强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中提出,到2005年,国内教学科研型高校具有研究生学历教师的比例将达到80%以上;教学为主的本科高等学校达到60%1;21-;而目前高校体育教师的学历水平多集中在本科层次,占调查物件的87.4%,而研究生及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仅有35人,比例为11.1%,不仅与教育部提出的要求相去甚远,就是与其它学科59.8%相比也相差了48.7个百分点。学历作为目前职称评定中最主要的评价指标之一,较低学历在职称评定中所面临的命运可想而知,见表3。
2科研水平相对较低。我国高校体育教研室或体育部的教师绝大部分来自体育院校或师范院校体育专业,第一线的长期实践教学使他们缺乏进行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的本领。与其它学科相比,我国学校体育科研存在论文选题重复、实验性研究较少、研究方法没有突破、理论基础不扎实等不足。据调查,高校体育教师写论文的不少,但多数为应付评职称,真正从事学校体育科研的教师,在37万体育教师中不包括体育院校只是极个别。体育作为小学科,与其它学科相比科研起步较晚,无论是在理论基础、研究方法、经费投入,还是科研意识上都有较大差距。北京体育大学原副校长邢文华认为,学校体育科研多数是个体行为,缺少集体合作、“大兵团”作战攻克科研难关的研究。国家体育总局科研所的一位专家认为,学校体育科研多为教研的总结,谈理论多,缺少针对性、实质性的科研内容,其科研水平由此可窥一斑。
3个别高校相关部门对体育学科仍存在偏见。近年来高校体育教师的待遇有一定提高,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得到了相应的改善。但仍有一些学校领导对体育工作持“谈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态度。特别是一些还没有成立体育教学部而隶属于公共课部的体育教师,在职称评定方面与其它学科教师相比明显处于劣势地位。
三、对策
一是改革评价指标。根据高校公共课体育教师的工作性质和特点,改变以往在职称评定中以“科研”、“学历”为最主要评价指标的以偏概全的现象,强调评聘物件在体育某方面的影响力,对在教学、训练、科研等某一方面工作业绩特别突出者予以优先考虑。
二是调整评价内容。高校公共课体育教师职称评审指标体系应包括业务能力学历学位、裁判等级、教练员等级等、教学工作教学工作量、教案情况、训练能力、科研能力、荣誉奖励等方面。最后通过对评聘物件各个方面的计分得出综合评价分。
三是加强青年教师培养。青年教师是高校体育发展的重要力量,“加强和抓紧对青年体育教师的培养”是全国高校面向21世纪师资建设中的主要任务。相关高等体育院校应根据在职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和要求,设计灵活多样的培养方案,逐步提升高校体育教师学历层次,更新知识和教育观念,提高体育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教育同国家的政治、经济一样成为构建社会体系的组成部分。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比较教育学论文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中美特殊教育比较研究
【摘 要】中国历来对残障个体非常关照,在公立学校也能照顾到残障儿童,中国现行的特殊教育很像1975年美国实施的残疾儿童教育条例。中国在特殊教育上的规划与美国无明显差异。本研究中,关于中美两国教师在帮助特殊儿童时能得到的支持问题上开展了一项调查,以比较两国特殊教育。
【关键词】特殊教育 专家指导 特殊教室 班额
毋庸置疑,中美两国是当今世界上强大而进取的国家。但在特殊教育方面,美国为其他各国做出了榜样。
一、中国的特殊教育
中国的特殊教育与美国先前在1975年实施的残疾儿童教育条例相似。在中国,有一些对特殊教育进展影响深远的重要法律法规。1982年,中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有教育残疾人的义务,这是中国在特殊教育方面的第一个法规。
198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使这一基础得以巩固(Worrell & Taber,2009),规定所有儿童都有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力――6年小学教育和3年中学教育。特殊学校是为视觉、听觉和智力等方面有障碍的儿童设立的。在1990年实施的《残疾人保护法》中强调:家庭、工作单位和社区组织有关照残疾人的责任。1994年,这一法律被残疾人教育条例落实巩固,实行特殊教师资格证书体制(Deng & Harris, 2008)。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都要求为特殊个体分担教育责任。
中国正为教育残障儿童做更多努力。在中国,普通教育也接受残障儿童,但教育结果却不如人意。“普通教室学习”计划是为能够适应公立学校生活和学习的残障儿童准备的(Worrell & Taber, 2009)。目前,在普通教室中有三种残障:视力障碍、听力障碍和智力障碍。中国在这一计划上入学儿童数量显著增加,成就显著(Worrell & Taber,2009)。
二、美国的特殊教育
1975年以来,美国为所有残障学生保证了免费而相应的教育。《残疾儿童教育法案》认定13种残障,分别是:孤独症、发展迟滞、视力障碍、听力障碍、情绪困扰、创伤性脑损伤、语言和言语障碍、盲或聋、多种障碍、肢体伤残、智力落后、其他的健康损坏和特定的学习障碍。目前为止,发生率最高的是学习障碍(disability compendium.org, 2011)。
在美国学校,特殊教育一贯坚持实施。教师尝试自己的方法后,根据需要会把学习困难学生转交给“学生研究小组”,这是设立在所有初级学校用来解决问题的一个部门,有时也称“儿童研究小组”或“学生成功小组”。它是一个多元小组,包含学校校长(或其他被校长授权的人)、针对未受到足够关注学生的咨询教师、学生家长、一名特殊教育专家、一名学校心理咨询教师、一名护士和其他必要人员,如双语翻译(如果该生是第二语言受教育)。研究小组先分析学生的课堂作业,在小组内头脑风暴一些措施来帮助该生。他们会先尝试其他方法,当没有最优方法之后,才测试该生是否需要接受特殊教育服务。如果儿童符合特殊教育的条件,将生成关于该生的教育个别化项目(IEP)报告。
IEP会提供给学生上学需要的所有支持,包括为学生量身设计的目标、不受环境限制的教育安排、咨询、辅助性技术、食宿、行为支持、转学、交通等服务。学生的IEP报告有效期一年。IEP会至少每年1次复查来确定是否需要改变儿童的教育规划。在一学年里家长会收到几个进步报告单,详述儿童在特殊教育目标上的进步。每3年,学生会被重新评估以确定是否仍需特殊教育服务,由学校心理教师和特殊教育专家完成该测试。
在美国,针对学习困难儿童的特殊教育是艰辛的实践,为与已有的法律和规范适应,还有很多工作要做。但在国家范围内,已确保了特殊教育服务的一致性。
三、中美特殊教育对比
特殊教育在美国执行良好,这归功于2004年《残疾儿童教育法案》,它是美国规范特殊教育的法案。不管儿童在哪入学、学校在城市还是农村、家庭是中产阶级还是贫民,所有的服务都完全一样。而中国在特殊教育方面的执行不够坚持,因为现行中国学校的不同环境和服务与美国不同,对两国系统的对比不好进行。一些中国学校也有IEP,在一些普通学校也有残障儿童,但中国的确认过程还未标准化。
1.方法。
中美特殊教育背景虽不同,但可对比中美教师帮助学困学生过程中得到的支持。感谢河北师范大学教育学院的支持,让作者有幸到石家庄市两所公立小学参观并与其教师座谈。为了研究中美特殊教育的差异,在这两所学校和美国的三所学校开展了调查,研究对象为自愿参与调查研究的五年级教师,调查内容是如下问题:①您班上有多少学生?②是否有过专家到您的班上指导学习困难儿童?③是否有过学习困难儿童去特殊教室接受指导?
2.调查结果。
与中国相比,美国班额明显要小,中、美班额平均数分别为59.46、22.62。美国研究中有74.3%的实施专家指导,然而在中国的研究却没有。美国研究中有89.7%送孩子去特殊教室,但在中国的研究却没有。所有的美国特殊教育都得益于专家指导和送往特殊教室的保障,但中国的研究中却没有。
四、讨论
调查结果中描述的小班教学是美国典型的教室模式(OECD,2009),美国有法律限制班额,1~5年级班额很少超过30。一些州禁止1~3年级班额超过20。中国的班额大可能是因为人口基数大所致,但班额过大使教学个性化的实现受限。
在调查中,美国特殊教育的一贯坚持与中国的不够坚持可能是由于以下因素:美国要求其学校提供一个“统一地点”用于常规教育和特殊教育。此外,所有学校都至少有一名特殊教育专家和一名学校心理咨询教师。
尽管中国实行的“普通教室学习”计划和美国的专家指导有相似性,但仍有诸多不同。美国的政策是基于机会均等、自由政治系统和多元文化,但中国长久以来有层级管理制度,平等和地方自治程度有待提高。中国小学教育目标是让大多数儿童有机会上学(即行使受教育权)。美国的专家指导和送往特殊教室的目的是让儿童平等地接受教育。中国很多有严重障碍或多种障碍的儿童,甚至中度残障的儿童都没有学上。中国特殊教育系统仍简单而缺乏系统性,个性化教育项目、不受环境限制的教育和家长参与教育在中国还不太普遍(Deng, Poon-McBrayer & Farnsworth, 2001)。而且,“普通教室学习”计划并不是专家指导的反映,而恰恰是反映了师资的缺乏和受地域限制。
五、结论
美国残障儿童接受特殊教育的均等性确保了所有儿童能够受到得当教育,美国在这方面为其他国家做出了榜样。中国应该在特殊教育方面做出一些努力。首先,各学校准备“统一地点”用于特殊教育教室。其次,为有残障儿童的大班额班级教师配备协助人力。再次,教师培训也很重要,大学应扩大特殊教育专业规模,增加师资。普通教育中的教师也应接受美国专家指导式培训。最后,应制定法律法规限制班额,减轻教师负担。
中外创业教育比较研究
[摘要]创业教育在中国可以说是一个新兴的研究领域,本文通过研究创业教育在国外的发展历程及现状,结合中国创业教育的发展情况,分析目前中国创业教育发展中的问题以及不足,并通过国内外创业教育比较,给当前中国发展创业教育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创业 创业教育 比较研究 近年来,随着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的不断增加,以及选择自主创业的毕业生的人数逐渐增多,“创业教育”越来越受到各个学校的重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是这样给创业教育下定义的:“创业教育,从广义上来说是指培养具有开创性的个人,它对于拿薪水的人同样重要,因为用人机构或个人除了要求受雇者在事业上有所成就外,正在越来越重视受雇者的首创、冒险精神,创业和独立工作能力以及技术、社交、管理技能。”
创业教育是一种全新的教育理念,它对于提高国家创业水平和创新能力、促进职业学校学生的知识转化、加强学生与外部世界的合作、解决学生就业问题都具有很大的作用。创业教育作为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的一个重要载体,实施和加强创业教育,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文主要选择美国、英国和日本三国的创业教育作为比较研究的对象,是因为这三个国家的创业教育体系已相对比较成熟与完备。而我国目前的创业教育起步相对较晚,尚未形成统一的模式,目前主要集中在课堂理论传授的层面,因此美国、英国和日本三国在创业教育上的先进理念与教育方法能够为我国高校提供宝贵的借鉴作用。
一、国外创业教育的研究现状
国外的创业教育已有相当长的历史,“创业教育”一词最早是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89年在北京召开的“面向21世纪教育国际研讨会”上提出的。
(一)美国
国外高校开展创业教育始于20世纪早期,而美国是最早开设创业课程的国家之一,于1919年就开始在大学设立创业教育类课程,而近期这20年是美国创业教育研究发展最为活跃、成效最为显著的时期,美国的创业教育已经纳入到国民教育体系之中,从小学、初中、高中、大学本科直到研究生的正规教育都涉及到了创业教育。到2005年年初,美国已有1600多所高等院校开设了创业教育的课程。所以现今在美国的创业热潮中,大学生的创业活动格外引人关注。
(二)英国
关于英国的创业教育目前主要有两种课程,一是“为创业”课程,二是“关于创业”课程。这两种课程的主要区别在于配备的教师是不同的,另外教学方法和评估体系也有一定区别。开展创业教育课程的教师有兼职教师,大部分有过实业管理经验,并且曾经创立过自己的企业。
(三)日本
日本在高校的课程设置上把创业教育放进必修课的地位,要求每位学生必须学习创业教育,重点在于培养学生创业选择所必须具备的能力和态度,另外还为学生将来的创业生活所必备的基本技能和交际能力打下基础。
二、国内创业教育的研究现状
我国的创业教育研究相对要晚一些,始于上世纪90年代,1998年清华大学成立了我国第一个创业研究中心,于是开始了我国创业教育的研究及推广工作。与国外的创业教育研究相比而言,我国的创业教育研究依然还处于初始状态。截止到今天,也只有很少的试点学校有创业教育课程,而且还没有统一或权威的教材。除此之外,我国的创业教育及其研究在研究队伍、平台、内容和方法等方面均呈现出了诸多问题,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从事创业教育的专门研究队伍缺乏;第二,创业教育研究的平台没有很好地搭建;第三,研究方法比较单一。所以在以后的研究中,需要借鉴西方国家创业教育的先进理念,在内容、方法、氛围和评价体系等方面做出相应的改善。
三、国内外创业教育的比较
国内外关于创业教育研究的起点不一样,经历了不同的发展历程,凸显出许多各自鲜明的特点,下面主要就国内外创业教育的现状做出比较。
(一)国内外创业教育理念的比较
国外创业教育的教育理念具有很明显的特色,主张学生是教育的主体,教学的重点在于对受教育者个人潜能的挖掘和综合素质的培养。不以单一专业或技能的传授为目的。采用大量的案例启发学生,学生通过分析研究,引发创业兴趣,建立创业思想,进行自我创业设计。由于我国学校从事创业教育的时间比较短,从2002年开始,在教育部的领导下,开展试点工作,因此到今天不仅没有形成鲜明的创业教育理念,就连对创业教育的认知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
(二)国内外创业教育研究的比较
美国大学对创业教育研究十分重视,致使凡有条件的学校都必须设立专门的创业教育研究室、创业中心和创业研究会。而我国目前的创业教育大部分都是表面层次的工作,真正静下来认真思考过创业教育、潜心研究创业教育的很少。我国的创业教育之所以没有广泛地开展起来,很大程度上也受理论研究落后的制约。
(三)国内外创业教育师资队伍的比较
国外的学校多数会鼓励和选派教师从事创业和创业实践体验,例如很多学校担任创业教育课程的老师有创业的经历,并担任过或仍然在担任一些企业的董事,这就使得他们对创业领域的实践、发展趋势及创业教育社会需求变化有良好的洞察力。可是我国还没有一所学校有自己单独的创业教育师资队伍,现有创业教育师资队伍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原先从事企业管理学科教学的教师和学生就业工作指导教师。这些教师有着共同的不足之处就是其自身缺乏创业经历,在为学生进行创业教育培训的时候,纯知识的理论传授多于实践经验传授。
四、国外创业教育研究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关于创业教育的研究历经这么多年的发展,已经日趋成熟起来,并且逐渐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其在实施过程中所积累的经验的确有很多地方值得我们吸收和借鉴,可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等诸多方面的因素,导致我们不可能完全照搬照用,况且有一些经验也不是我们可以学习过来的,所以应该结合我们国内的实际情况,开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创业教育,本文认为有以下几点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一)转变创业教育理念,形成普及教育
众所周知,创业教育的理念决定着创业教育的方向,因此我们必须去除以往落后的观念,必须逐渐改变把创业结果作为评价创业教育成功与否的标准。最后把开展创业的终极目标,确定为培养全社会的创业文化,最终将创业教育理念渗透到民族精神中去,建立一个富有朝气的创业型社会,放眼于整个民族的创新与创业意识的培养。
(二)优化创业教育的外部支持环境
创业教育的开展离不开外部环境的支持,外部环境是影响创业教育开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所以必须通过国家、社会、学校三方的共同努力,来提升创业教育的外部环境。具体做法主要是政府对创业教育加强领导和引导。另外,作为学校方面,也要积极营造好的氛围,只有具备好的氛围,创业教育才能够顺利开展下去。
(三)完善创业教育师资队伍
完善的教师队伍建设是创业教育的关键所在,因此我国各大学校都必须重视创业教育,这就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能仅仅从事以往的纯理论教学,要求从事创业教育的教师要具备创业理论以及创业实践经验,可是现如今师资力量的严重缺乏成为制约我国创业教育发展的主要瓶颈,所以当今最主要的是率先组建一支创业教育团队,并且能够做到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创业教育师资培训。
(四)设置适合中国实际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
开展创业教育,首先要从课程入手,必须先让学生打好理论基础。而课程是各大学校创业教育的核心载体,是创业教育得以成功实现的重要环节之一,因此只有通过开设与创业教育相关的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和实训课程,才有可能推动创业教育的深入开展。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国外的各种创业教育政策及方法都是针对具体国情制定的,我国在开展创业教育时必须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在这样的现状下,我们应当认真总结当前创业教育的经验,并学习国外先进的教育理念、内容及方式,建立适用于我国国情的创业教育体系。与此同时,应该让创业的观念深入到学生群体中去,将创业教育理念融入学校教育的整个课程体系当中,进而为社会培养出具有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的人才。
【参考文献】
[1]徐小洲,叶映华.中国高校创业教育[M].浙江教育出版社,2010.
[2]肖川.教育的理想与信念[M].岳麓出版社,2002.
[3]刘沁玲.中国创业教育发展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6(5).
[4]王云鹏中日创业教育比较研究[J].长春工业大学学报,2008(29).
[5]熊飞,邱苑华.中美两国创业教育比较研究[J].北京航空大学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
在法学领域中,比较法(Rechtsvergleichung)是不同国家或地区法律秩序的比较研究。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论文比较法的 范文 ,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什么是比较法
一、 比较法的研究对象
一般意义上说,比较法的研究对象是对不同国家的 法律 进行比较研究。如对中美、中德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从特定意义上说,比较法的研究对象也包括同一国家不同地区的法律的比较研究,如对美国不同的州之间的法律进行的比较研究、 中国 大陆与两个特别行政区之间的法律制度进行的比较研究,又如对我国加入WTO后法律与国际接轨、相适应 问题 的研究等。
比较法的研究可以是双边的,即在两个国家或特定的地区之间进行比较研究;也可以是多边的,即对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
比较法的名称容易引起误解。一般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都有特定的研究对象、调整规则,而比较法谈不上特定的调整对象、调整规则。它是法学的一个学科,而不是一门具体的法,但法学界对“比较法”一词沿用已久,一般不会引起歧异。 目前 这么学科的名称还有如“比较法学”、“比较法研究”、“法律的比较研究”等。
对一国法律之间的比较,不属于比较法学的 内容 。如对一国的民法和刑法间的比较研究、一国的民法和行政法之间的比较研究,均不属于比较法学的范围。
比较法学课一般分一下几个层次:一是基础训练,如现在讲的比较法总论;二是部门法的研究;三是专题训练、
下面我想举一个案例来说明比较法这门学科的重要性。
甲是R国人并居住在R国,生前是美国纽约州一公司在R国的代理人。在其生前所立的遗嘱中声明,在5他死后,全部财产由其女儿继承。其女也是R国公民,已成年,居住在R国。根据R国的法律,这一遗嘱是有法律效力的。R国的法律属于西方国家的民法法系。甲死后,其女在纽约州法院向该公司起诉,要求后者支付其所欠甲的薪金和佣金。被告的律师提出,根据纽约州的法律,遗嘱的效力必须警告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而且,遗产应首先由遗嘱执行人管理并作为遗产的代理人,由遗产执行人提起诉讼。而本案中,遗嘱未经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甲的女儿也不是遗嘱执行人,因而,甲的女儿无权起诉,请求法院撤销其起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甲的女儿按纽约州的条件重新提起诉讼,容易导致时间、金钱的浪费,还可能发生过期的问题。这时原告的律师以R国的法律进行抗辩,他提出,本案应适用R国法律。而按R国法律,遗嘱的效力无需经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甲死后,其财产所有权即行转移给其继承人而无需遗产执行人。因而,甲的女儿有权根据所有权起诉。最终,甲的女儿胜诉。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对纽约州法院来说,遗嘱要由遗嘱检验法院证明,遗产的处分需要遗嘱执行人,这是本国法。原告方提出适用R国的法律,这是外国法。本国法与外国法发生冲突怎么办?这里又涉及到国际私法或者说冲突法。根据纽约州的冲突法,涉外遗产案件适用法院地法(即纽约州法)或死者住所地法(即R国法);动产继承案件,应适用死者住所地法。同时,如果我们假定甲的女儿委托其在纽约州的代理人起诉的话,就要涉及到国际公法的问题。我们看到,该案件涉及本国法、外国法、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我们不可能熟悉所有外国的法律,但通过比较法的 学习 ,大致了解两个法系间的冲突法,我们面对这些问题的时候就能游刃有余。这时比较法学的价值也就体现出来了。
二、 几十年来比较法学的 发展
比较法学十九世纪在欧洲大陆兴起。二战后获得了巨大的发展。研究的内容也从大陆法系扩展到英美法系,还包括了二战后大批新独立国家法律的研究。
九十年代以来比较法研究取得了更为巨大的发展,我认为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一些因素:
1、美国法律思想在西方取得了主导地位。十九世纪上半期是法国占主导地位,十九世纪下半期是德国占主导地位,二战后,美国获得了主导地位。这主要表现为以下的美国法律思想、制度的盛行:(1)美国意义上的司法审查制度,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审查联邦法律和各州宪法、法律是否违背联邦宪法。现在,法国有宪法委员会,德国和俄罗斯联邦有宪法法院,而日本直接仿效美国由普通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2)联邦管理商务的法律。(3)有关隐私权、反性骚扰的法律。(4)对抗制的庭审模式。(5)法律 教育 中的判例教学法。
2、欧盟法律的兴起、欧盟法律的特点是:(1)它不是独立的法律,其效力比成员国法律要高;(2)它不仅适用于成员国国家,还直接适用于成员国的公民。所以,有人称欧盟的法律不是联邦法,也不是国际法,而是超国家的法律。北大设有欧洲法研究中心。
3、两个法系融合的加强。现在,大陆法系也更多地使用判例。这与欧盟的发展有关。欧盟原来是以法国、德国为中心的,七十年代后英国的加入,加强了两个法系的融合。
4、前苏联法律的解体,俄罗斯联邦的兴起。
5、东德的法律由联邦德国的法律所替代。前苏联和东德解体的形式是不一样的。苏联解体以前的法律与俄罗斯联邦现在的宪法不抵触的,由俄罗斯联邦继承沿用。东德的法律则是完全由西德法律所代替。
6、伊斯兰法的改革。这有两个方向,一个是逐步向传统西 方法 律靠拢的方向,一个是更为宗教化的方向。
7、当代中国法律的巨大变化。
8、一国两制的实现。我认为这是具有世界意义的事件。
三、比较法 研究 的 方法 论
这是根据西方比较法译著加上我个人看法的一些 总结 。
(一)、宏观的比较和微观的比较
这里有不同的理解。法国比较法学家达维认为,宏观比较是研究具有很大差别的 法律 制度;微观比较是同一个法系的法律比较研究。莱茵斯坦认为,宏观比较是对整个法律制度的比较;微观比较是具体法律制度和规则的比较。瑞典的波格旦认为,宏观比较是形式的比较,如法律结构和渊源的比较;而微观比较是实体的比较,集中在法律规则、 内容 的比较。我个人倾向于第二种理解。对不同的 社会 制度,即不同法系或同一法系不同国家的比较,是宏观比较;具体法律规则的比较是微观比较。
我们看法学 教育 中经常提到的案例,西瓜皮案件。老太太在商场购物时滑倒,我们可以看到不同国家的不同处理办法。在法国,人们径直查法国民法典1382至1384条;在德国,人们认为还没有成立契约,属于缔约过失 问题 ;而在英国,人们则认为这属于占有问题,或者说实际控制的问题。
(二)、功能比较和概念比较
功能比较强调各种不同的法律解决同样的对象即具有同样的功能,就是可以比较的。功能比较时比较法的基础和出发点。概念比较强调法律概念、法律的形式、结构、渊源的比较。我个人认为功能比较时重大的突破,是比较高层次的研究,但并不排斥概念、规则、形式的比较。
(三)、 文化 比较
这是美国法学家埃尔曼等提出来的。文化比较强调法律本身是一种文化,应比较不同民族的文化。我个人认为,文化和法律文化究竟指什么,模糊不清。文化对法律有积极 影响 也有消极影响, 传统文化 与法律紧密联系,但法律的决定因素毕竟不是文化。
(四)、静态比较和动态比较
静态比较是指法律法规条文的比较;动态比较除法律条文外,还包括法律的产生、 发展 、作用、形式以及制定和实行的比较。我个人认为这两种比较应该结合起来。
(五)、法律比较的步骤
1、找出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共同遇到的问题(共同的起点);2、比较各国的解决办法;3、研究各国所采取的办法的理由;4、研究这些异同及其产生原因的可能趋势;5、进行评价;6、预测未来的发展趋势。
四、比较法的作用
一是在立法方面。比较法从欧洲兴起,特别是从比较立法兴起,在立法方面作用巨大。我曾 作文 《当代 中国 借鉴外国法律的实例》对此进行论述。
二是在法律执行和司法行政方面。例如,《民法通则》中有一条关于涉外合同发生纠纷适用什么法律的条文。一般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选择的由与案件发生地具有最密切联系地法院管辖。这里就产生了“最密切联系”的解释问题。通过比较法研究我们会找到比较适当的答案。
三是当代世界呈现出 经济 全球化和 政治 多元化的趋势,法学界如何适应这一趋势的问题。个别西方法学家(主要是美国的法学家)提出“法律全球化”的 口号 。我个人认为,这是不切实际的幻想。经济全球化是客观事实,是必然,在经济贸易方面的法律我们应该积极与国际接轨。但法律不同于经济,法律是不会全球化的。其实,一些美国法学家也承认,他们提出的“全球化”是倾向于“美国化”的。
四是在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方面。这就不用多说了。
五、不同法系和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律
不同法系是指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不同社会制度是指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它们的概念是有区分的,是不可混同的。苏联解体前,有的法学家称有三个法系,即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这就混淆了概念了。有一种理解是认为有一“远东法系”,还有人认为有一“中华法系”。苏联法学家也曾提出对内比较和对外比较的概念。对内比较是指同一法系的国家间法律的比较,对外比较比较是指社会主义法律与资本主义法律的比较。苏联解体后,比较法学界对此并没有定论。我个人是按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划分的,“社会主义法系”我作为 历史 资料来讲解,其他的我作为专题讲。
法学理论中法的作用
[摘要]法是人类 社会自我 管理的最伟大创造。在漫长的人类文明 发展过程中,法形成了自己独特的 语言、概念、逻辑和体系。立法是一项严肃的 政治活动,也是一门政治 艺术。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应该是我国公民的基本道德。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结合建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 实践,探索法律科学,掌握法的原理,将有助于提高立法质量,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贡献。
[关键词] 法学理论 法律 政策 管理
现在世界上关于法的定义五花八门,有几十种之多。对法律是什么的回答既体现不同的价值观,也体现不同的认识论。马克思主义法学把法定义为: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体现国家意志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以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行。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应该是我国公民的基本道德。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我国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和其他各种各样的法学理论不同之处在于:一是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作为上层 建筑的法律是一定发展水平的 经济基础的产物,法的发展必须同整个社会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发展相适应,法律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经济条件所提供的范畴和结构。二是坚持统治阶级意志与人民意志相统一的观点。法律是一个社会中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超然的、抽象的法律是不存在的,法律是统治阶级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立法者由人民选举产生并对人民负责,最大限度地表达人民的意志是我国立法的宗旨。三是坚持发展的观点。法一定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基于新的社会现实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是法律生命力的源泉。
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方式,法具有多种社会作用。我国古代思想家管仲把法的作用概括为“兴功惧暴、定分止争”。现代社会的法的作用显然不止于此。在政治领域,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第一,法确立掌握政权的阶级的统治地位,为国家政权的存在、结构和活动提供法律依据。
“要立国,先立法”,国家的产生和存在必须具备合法性。在国际法上,合法性表现为获得国际法上的主体资格,在国内法上,合法性表现为合宪性。在这里谈一谈宪政的问题。近年来,我们听到很多关于宪政的讨论。宪政的含义,有不同解释,有人认为宪政就是“限政”,就是“分权制约”,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理论认为,宪政的核心是一部好宪法切实得到遵守。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必须成为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行为准则。对执政党来说,宪政就是依宪执政。
法也是凝聚国民精神的政治符号。很多国家的学校要求学生向宪法致敬,公民进入法庭要对法律宣誓,掌握国家政权的政党和领袖表示对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忠诚最能够得到人民的支持。
第二,法确认和维护国家政权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
经济基础既包括物质财富的生产,也包括经济制度。任何社会的立法者都把维护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作为重要任务。法对经济基础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1)保障作用。通过设定权利和责任,鼓励、支持符合法定经济制度的行为,惩治违反和破坏法定经济制度的行为;
(2)规范作用。通过制定 公司法 、 合同法、税法、企业法等规范经济活动,将其纳入健康发展的轨道;
(3)指导作用。通第三,确认和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和与同盟者之间的关系。统治阶级内部不同群体、不同阶层和不同成员的意志和利益是有差异的。把这些差异统一到统治阶级整体利益之下,规定他们的权利和责任,确定共同的行为准则,使个别利益服从整体利益,个别主张服从统一意志,以维护统治阶级整体的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的关系也需要以法律形式加以确定。
第四,通过立、改、废为社会变革提供法制保障。
改革通常被称为“变法”,其含义是对现有法律中阻碍改革和社会进步的规定及时修改或者废除,并且把改革的成功 经验 及时地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在社会变革的条件下,法的制定、修改、补充经常是先通过政策指导的方式进行探索试验,取得经验,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大体定型化之后再制定法律。在政党政治中,把执政党的政策通过立法程序转化为法律是实现执政目标的重要手段。实践表明,现代国家立法的绝大部分以执政党的主张为背景或者是由执政党自己动议的。
在我国,党的治国主张是集中了党和人民的智慧而形成的,通过立法程序,进一步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将其转化为法律,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我国宪法的四次修正分别是在党的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之后,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把党的代表大会的政治决策宪法化的。
在这里谈一下法和政策的区别。
(1)政策,顾名思义,是政治决策。政策可以是临时的,也可以是针对具体问题和特定人群的。法则是普遍的规则。只有那些成熟的、具有全局性和普遍性意义的政策才需要上升为法律。
(2)政策可以很具体,也可以比较原则,执行中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导向性强,规范性弱,而法则具有明确的规范性。
(3)现实生活中政策和法律经常配套使用,但二者的实施方式不同。在实施遇到障碍的情况下,法具有相应的制裁手段,而政策的执行则主要靠行政 措施 和纪律手段。
(4)政策可以是探索性的,可以在一定时间、针对特定问题有效,法则调整稳定的、明确的社会关系。从我们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经验看,某些重大的改革总是先通过政策来实施,有了必要的实践经验后再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为制度。
法的社会作用主要表现社会事务的管理。
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必须承担社会管理功能,主要表现为管理社会生产、维护人类基本生活条件,如 环境保护、管理自然资源、维护生产和交换秩序等规范。马克思、恩格斯在分析资本主义国家时指出,它既“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众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法的社会作用的范围取决于政权的性质。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我国法的社会作用是非常广泛的。
法是人类社会自我管理的最伟大创造。
在漫长的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法形成了自己独特的语言、概念、逻辑和体系。立法是一项严肃的政治活动,也是一门政治艺术。结合建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实践,探索法律科学,掌握法的原理,将有助于提高立法质量,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贡献。
猜你喜欢:
1. 法学毕业论文
2. 比较法学论文
3. 法学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4. 浅谈法律毕业论文范文
5. 大学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大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