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如果是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其组织者,如果属于在读学生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的,可以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
对于弄虚作假购买论文的学生,一经发现,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得学位的,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除了买卖论文,还有对论文数据作假或者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也是不允许的。对于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或弄虚作假行为,在申请所示学位过程中,被发现者,取消本次申请资格,三年内不再接受申请。获得硕士学位证书后被发现者,将撤销其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吊销其硕士学位证书。
而且,学生指导老师也有可能受到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如果学校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招生计划,并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学位论文造假处罚结果:
对于学位申请人员论文作假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明确规定,未获得学位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得学位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不仅如此,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的学生,还将面临开除学籍的处分,如果是在职人员,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将通报其所在单位。
除了学位申请人员学位论文作假将受到惩治外,对帮忙作假者,《办法》也做出了严厉处罚规定。在校学生为他人代写、出售学位论文或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同样会受到开除学籍的处分。学校或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参与作假,则面临开除处分或解除聘任合同的处理。对于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将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经过调查显示这位学者是我国湖北科技学院的校友,这位学者在后来到法国和德国的一些大学中进行深造之后,长期留在美国工作,并且在这些年期间,确实在自己的专业领域内取得了相当不错的进展,但是这位学者如果从一些之前在国内的宣传和这一次被曝光的这个学术造假被撤销论文或许看出,他在学术方面存在的问题是比较多的,这次事情爆发出来之后,遭到了网友的强烈吐槽。
当我看到这个新闻的时候是非常震惊的,作为名校的副校长,居然存在这么多的造假行为教育,一直是我们大家比较关注的一个话题,这几年在教育方面出现的问题是非常多的。他前段时间发生了非常多的教材问题,后期又出现了各种乱收费的现象,现在又出现了校长论文造假的事情。讲这些事情,让很多学生家长非常的担心学生在学校能否学习到知识。评论区可以看到非常多的学生家长的留言,让我非常的难过。可以看出他们的失望可以看出他们的无奈。也可以看出他们对于孩子前程的担忧。
希望我们相关部门对于这种造假的事情进行严厉的打击,这样才能够起到很好的警戒作用,同时也希望我们相关部门对于教育这个行业进行整改,尤其对于我们高层领导一定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工作。因为对于孩子来讲,老师和领导是非常关键的人物。如果他们身上有任何的问题,会直接影响到孩子的人生的。作为学生的家长,我希望大家不要过度的焦虑这种事情,它只能够代表少部分人,但不代表所有的老师和学校。希望家长能够在平时教育孩子的时候,一定要正确的引导孩子的价值观,不要让孩子受到不良影响。孩子的成长离不开学校老师,但是家长的作用更关键,作为家长要从身边的事情一点一滴的引导孩子,同时作为家长也要做好自己,因为自己是孩子模仿的榜样。
法律分析:学术造假是指剽窃、抄袭、占有他人研究成果,或者伪造、修改研究数据等的学术腐败行为。学术造假被查出来一般会采取道德上要谴责,体制上要收回学位或是职称或是停止执业等处罚。学术造假是非常恶劣的行为,必须予以严厉的制裁,应该运用道德、体制和法律三种手段,防范和惩治学术造假。
目前对学术造假人员没有刑事处罚或是行政处罚。但是学术造假中,有一类造假很可能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比如抄袭他人的学术论文,这样涉及的经济利益,侵权人应该停止侵权行为,并进行经济赔偿。当然,现在仅仅依据法律来规范这种学术造假的行为,可以说不及时且不能解决目前的状况,所以还需要与道德、体制规范进行结合,道德上要谴责,体制上要收回学位或是职称或是停止执业等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