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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假错案论文文献

2023-03-07 15:43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冤假错案论文文献

  论中国的死刑废除
  〔摘 要〕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经废除死刑,死刑的废除似乎已经成了一种趋势。既然如此,中国就应该顺应这种历史的潮流,那么中国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
  〔关键词〕 中国 刑罚 死刑 废除
  从封建社会进入近现代社会后,刑罚体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古代的极不人道的刑罚如死刑、杖刑、笞刑已经逐渐被近现代西方的刑罚体系所代替。古代那些如凌迟、枭首、车裂等死刑也被一些能尽量减少人痛苦的死刑如枪决、针刑、毒气所代替,尽量减轻死刑犯的痛苦,以示对生命的尊重。
  可是现在死刑不但失去了其在刑法体系中的核心地位,而且限制、减少死刑乃至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潮流与趋势。 现在尊重人权的呼声越来越烈,而生命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因此许多国家都相继废除了死刑。生命是人类最宝贵的东西,一旦失去,生命便不会重来一次,所有的一切也就无从谈起,所以我认为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中国应该废除死刑。
  早在清末时期,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就提出了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的观点,沈家本从传统的“王道仁政”出发坚定地认为:“臣等窃维治国之道,以仁政为先,自来议刑法者,亦莫不谓裁之以义而推之以仁,然则刑法之改重为轻,固今日仁政之要务,而即修订之宗旨也。”并且强调“化民之道,固在政教,不在刑威也。”
  可见废除死刑的观点是由来已久的,那么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在下文我将浅谈一下我的观点。
  首先,改革开放后,中国积极加入世界市场,并且中国国际化的程度也是越来越深。从2005年10月4日到现在,世界上一半以上的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上废除了死刑。具体情况如下:对所有罪行都废除死刑的国家有68个,普通罪行废除死刑的国家有11个,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有24个,所以,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总计有121个,保留死刑的国家仅有75个。而且最近几十年情况显示,平均每年有三个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了死刑。可见废除死刑在整个世界上都已经成为了一种趋势。因此,中国若想在世界舞台上更好的展现自己的魅力,赢得更多国家的尊重,就应该与世界接轨,废除死刑。
  其次,“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观念从西汉就根植到了人的脑海中,或许现在这种观念对人还有很大的影响。但是这种观念并不是成为中国废除死刑的一个障碍。
  很多时间若是问大家一个人杀了另外一个人,应该对杀人的人怎么办,大家肯定会说应该给他判处死刑,但是如果情况并不是你想象的那么简单呢?比如,甲要强奸乙,乙在甲未得逞之继而因为防卫过当将甲致死,这时候大家可能并不认为乙应该被处死,反而会因为乙的勇敢而称赞乙。再比如,一个男人回家后看到妻子正和第三者通奸,然后火气大发,用菜刀将妻子和第三者砍死。此时,如果按照中国现行的法律,此男人必将会被处死,可大家可能大多数都会有一些同情该男人,认为他不应该被处死,任何男人遇到了这种情况都会一时间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的。
  可见,“杀人偿命”在很大程度上是受条件的限制的,人们真想让杀人者死的是那些罪大恶极的,极度危害社会的罪犯。但是这种罪犯在社会上不是多数,为何不废除死刑呢?
  再次,死刑并不比终身监禁具有更大的威慑力。迄今为止,并没有研究表明重罪的发案率与死刑的存废之间有必然的联系。有研究表明人在犯罪后被判为死刑对社会的威慑力并不比终身监禁的威慑力大,而且如果被判处死刑,犯罪率依然保持在原先的水平。从实践中考察,死刑也从未对犯罪产生过有效的威慑力。 因为一个人若是明确知道了自己何年何月何日死,刚开始可能会恐惧,但是随着他意识上的逐渐接受,到真正执行死刑时却不是太害怕了,可见死刑的威慑力难以持久,而且威慑效果的巩固期有明显缩短的趋势。如果一个人不知道自己何时会死,整日活在对自己死期的猜测之中,这时的威慑力才是更大的。西方废除死刑的国家对重刑判罪时一判就会判个几百年。中国完全可也借鉴这种刑罚,当人犯也被判几百年后,即使该罪犯在狱中表现良好,获得减刑,那么他还是无法走出牢狱,对社会的危害也就无从谈起。
  第四,当谈到一个人被判为死刑时,大多数人可能都会想是不是该犯人杀了人。其实并不是仅仅杀了人才会被判为死刑的,一些经济犯虽然并没有犯杀人罪但是却也会判为死刑的。经济上的犯罪无非是官僚贪污了,企业逃税了,盗骗了国家财产了,他们之所以会在经济上犯罪很可能是因为自己思想上一时出了差错或者是受到了他人的教唆,如果立即执行死刑,便等于夺取了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他们是完全有可能在经过改造后重新成为对社会主义建设有用的人,可是一旦生命权都没有了,还何谈改过自新呢?还何谈更好的建设祖国呢?从矫正论的角度看,是否所有的死刑犯都不能够改造呢?死刑剥夺了刑罚积极的、改造的价值。
  第五,人无完人,只要是个人即使他再怎么细心也是会犯错的。古往今来,发生了许多的冤假错案,中国古代的窦娥不就是很好的例证吗?
  冤假错案并不会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好比再精密的仪器也有出差错的时候。德国国际记者协会日前在欧洲范围内进行了一次调查,调查对象是欧洲各国的检察官、法官等执法人员以及一些律师组织。调查的内容是刑事重罪案件的误判比率。调查结果出人意料,这类案件的误判率为0.5%,记协据此得出结论:欧洲每年至少有数百起重罪案件存在误判现象。由此可以看出,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德国的冤假错案并没有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那么可以判断出中国每年的冤假错案的数量也是为数不少的。死刑之误判率高,而冤狱之发现与平反又非常困难,所以生命刑应该废止。 如果废除了死刑,虽然嫌疑人被判了终身监禁,可一旦事实的真相被查明,那么嫌疑人就会成为自由身,所有的一切还可以重新开始,如果执行了死刑,不仅仅他被冤枉,而且会给他的家人,亲属带来多么大的伤痛,我相信那个判刑的法官也会一辈子无法安心。
  有学者以充满人文关怀的语调写道:生命一次性让人对它珍惜;生命的美好使人为它感到伤感;死者亲属的伤痛使人同情;罪犯临行前的恐惧让人怜悯;一旦错判难以纠正使人感到后悔;任何罪犯都有可以让人宽宥的原因。
  总之,生命是宝贵的,一旦一个人的生命被剥夺,一切就无从谈起,所以从上面的五个方面我一一论述了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理由。可是从现在中国的国情来看,中国废除死刑仍然是任重而道远的。但是死刑已成为强弩之末,丧失了昔日的威风,废除死刑是人类法制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刑罚改革的大方向。 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因此我依旧会充满信心,我相信死刑会走向它的终点,走进历史博物馆,终究有一天中国大地上不会再出现死刑!

  [参考文献]
  1、崔敏:《死刑考论—历史 现实 未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陈琴:《刑法中的事实错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3、何显兵:《死刑的适用及其价值取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4、黄晓亮:《暴力犯罪死刑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5、李交发:《简论沈家本的废除死刑观》,载《现代法学》2005年版。
  6、赵秉志主编:《中国废止死刑之路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7、赵秉志主编:《死刑改革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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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政系本、专科生毕业论文参考选题
一、 经济法类:
1. 试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
2. 企业集团反垄断问题探讨
3. 企业兼并法律问题探讨
4.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问题探讨
5. 试论我国自由贸易区立法
6. 浦东新区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问题探讨
7. 浦东开发中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法律问题初探
8. 税收担保问题探讨
9. 反避税的法律对策
10. 出口退税问题探讨
11. 社会保险税问题探讨
12. 证券税收问题探讨
13. 加强证券市场管理法律对策
14. 资产评估立法中相关问题探讨
15. 论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的若干法律问题
16. 涉外土地批租的法律问题初探
17. 试论我国出口加工区立法
18. 建立我国涉外反倾销法律制度探讨
19. 略论经济犯罪案件的查账
20. 论论审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21. 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探讨
22. 试论我国劳动保险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
23. 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法律思考
24. 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
25.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立法的思考
26.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执法的思考
27. 论建立我国的技术开发区法律对策
28. 商品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29. 期货立法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30. 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31. 试论反暴利立法的必要性
32. 关于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法律思考
33. 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34. 我国投资立法初探
二、商法类:
1. 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管理原则
2. 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
3.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
4.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究
5. 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6. 论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
7. 论公司瑕疵设立制度
8. 论公司内部监督制度
9. 论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
10. 论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
11. 论公司股份回购制度
12. 论保险的功能
--兼论与侵权损害赔偿功能的比较
13. 论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
14. 保险业现金运用法律监督的问题研究
15. 论强制保险制度
16. 保险费管理法律问题初探
17. 论消费保险合同
18. 论信贷合同的担保
19. 股份合作制企业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20. 试析票据制度中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21. 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
22. 论自然人破产制度
三、民法类
1. 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
2. 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法律思考
3. 论法人越权行为性质及效力
--评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条
4. 论尸体的法律地位
--兼评我国遗体及其器官捐赠与移植立法
5. 论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
6. 浅析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
7.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8. 由“借腹生子”所引发的思考
--论民法中的身体权
9. 试论名誉权
--兼论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
10. 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
11. 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及其价值研究
12. 不动产物权顺位登记及其价值初探
13. 论公信原则及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14. 简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15. 简论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及效力
16. 试论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完善
17. 添附规则与其相关规则的比较研究
18. 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19. 试论商品房抵押及效力
20. 商品房预售法律问题初探
21. 在建工程抵押若干问题思考
22. 共同抵押及其效力探析
23. 最高额抵押的设定及效力
24. 股份出质的设定及其效力实现
25. 商品房按揭与让与担保制度的比较研究
26. 论代位权的效力:兼评最高院《司法解释》第20条
27. 关于我国代位权与代位权执行制度整合之研究
28. 债权人的撤销权与破产法上撤销权的整合研究
29. 债权人撤销权要件中的善意分析
30. 论保证合同的无效及其责任的承担
31. 试论担保物权与保证的竞合
32. 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及效力
33. 浅析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
34. 论无权处分合同:兼论《合同法》第51条
35. 合同变更与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比较研究
36. 论预期违约责任
--兼谈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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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论可预见性规则及其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的作用
39.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40. 转租的性质及效力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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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浅析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43. 浅议租赁物上增设物的归属
44.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定抵押权分析
--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
45. 浅议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安全保护义务
46. 货物联运合同中的责任承担初探
47. 见义勇为的报酬请求权
--从完善无因管理相关规定谈起
48. 雇主责任浅析
49. 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保险与赔偿
50. 医疗风险防范与损害赔偿的协调
51. 试论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
52.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53. 简论分家析产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
54. 关于遗赠扶养协议中的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
55.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56. 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
57. 试析违约责任中的可预见规则
58. 论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构建
59.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
60. 浅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61. 网络音乐著作权问题探析
62. 论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
63. 试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64. 略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65. 论发行权穷竭原则
66.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限制制度
67. 网络言论自由及其法律规制
68. 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探析
69.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四、诉讼法类:
1. 论我国现行审级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2. 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3. 试析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制度
4. “陷阱取证”引发的法律问题探究
5. 审判监督程序利弊谈
6. “小额消费诉讼”的法律问题探析
7. 关于公益诉讼的立法保护
8. 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探究
9. 论民事诉讼中的抗辩
10. 地域管辖中的若干问题探究
11. 举证妨碍问题探讨
12. 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探析
13. 浅谈行政听证制度
14. 论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
15.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
16.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17. 民事诉讼陪审制度改革初探
18. 论民事诉讼中调解程序制度的完善
19. 论遗产继承中的共同诉讼人
20. 民事诉讼中本证与反证辨析
21. 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若干问题探讨
22. 论刑事诉讼的监督机制
23. 论我国刑事诉讼庭审制度的改革
24. 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与作用
25. 试论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
26. 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探究
27.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制度探讨
28. 沉默权问题研究
29. 试述非法证据的证明效力问题
五、刑法类:
1. 论特殊主体犯罪
2. 论挪用公款罪
3.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
4. 论罪刑法定原则
5. 商业贿赂罪与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之比较
6. 略论正当促销手段与贿赂罪
7. 安乐死问题探究
8. “非法经营罪” 探究
9. 网络犯罪问题探究
10. 新型金融犯罪问题探究
11.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
12.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问题研究
13. 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
14. 论不作为犯罪
15. 浅谈股票贿赂案犯罪数额的确认问题
16. 论投案自首的认定及刑罚的适用
17. 试论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
18. 结果犯及其形态探究
19. 浅析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20. 死刑存废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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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23. 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探究
六、宪法、行政法、法理、法史、国际法类:
1. 试论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影响
2. 浅析中国近代宪政立法
3. 论沈家本修律与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建立
4. 试析汉代法律的儒家化
5. 论君权、父权、夫权与中国古代法律
6. 谈无讼与息讼
7.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调适
8. 论法律职业化与司法改革
9. 行政执法难成因探究
10. 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思考
11. 论宪法诉讼制度的构建
12. 我国宪法司法化探析
13. 司法审查制度探究
14. 法律移植问题探讨
15. 论法的时代精神
16. 论国家主权豁免
17. WTO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探究
18. 试析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
19. 对反倾销立法及其适用的法律思考
20. 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21. 试论国际私法中法律选择的方法
22. 论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
23. 论我国涉外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
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
三、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与一物一权主义

任何一个法律制度的突变都会使既有的制度体系受到冲击和挑战,因为绝对所有权分离与裂变而直接受到冲击和挑战的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一物一权原则。在这场变革中,不乏学者挥洒笔墨质疑一物一权原则,认为,一物一权的原始涵义是一物之上只存在一个所有权,因此,自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产生之后,尤其是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产生,在任何一个不动产上都可能存在多个物权,甚至是多个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在历史上也许很必要,但现在已经彻底过时了。而且,作为法学的概念,一物一权原则非但不科学,还常常对实践发生误导。故应当废除。也有学者站在相对的立场上以否定双重所有权为基点坚决捍卫一物一权原则,认为近代大陆法的所有权制度之所以选择了罗马法的模式,而没有选择日尔曼法的模式,即从西欧中世纪的双重所有权到资本主义时代的一物一权,是人类社会摧毁以身份等级为特征的封建制度清除财产上的封建身份束缚所做的重要努力。如果今天我们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这种二元结构的所有权制度一旦建立,现存的所有权制度即会因所有权的肢解而丧失其逻辑支撑以至崩溃。没有一物一权精神的物权决不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物权,否定一物一权,即否定物权概念、物权制度本身。当然也有学者采折衷的态度,认为股东和公司两种形态的所有权的分离是以公司的存在为根据的,公司有可能因为法定原因发生终止,一旦发生终止,权利分离的根据丧失,清算后的财产要返回股东,从而使所有权的权能完全复归于股东,这种返回正是所有权弹力性的表现。因此,多重所有权的存在与一物一权主义并不发生矛盾,在法人存续期间并存的两种所有权仅仅是一物一权的例外现象和特殊的表现形式。

笔者认为,从大陆法上所有权发展的轨迹来看,其确实经历了从日尔曼法的双重所有权到罗马法的绝对排他所有权的变革历程,而且确实通过确立所有权制度废弃了封建的身份关系的束缚,张扬了所有权人的人性与自由。但如果仅以此作为论据,就导出“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便是历史的倒退的结论,这一结论其实是欠缺必要的前提而不能成立的。因为绝对所有权的分割与碎变并非由封建身份关系所致,亦非导致封建身份关系束缚之结果,恰恰相反,它是绝对所有权人对其权利的自由表达,表明基于契约关系而各司其职的所有权主体各方地位完全平等,不受任何身份关系的束缚,决不是简单地向封建所有权制度的回归。肯定所有权自由分割的这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不是法制的倒退,而是法制的前进。

物权具有排他性,这也是物权法的本质属性所在,否则,物权法就不称其为物权法。但是,物权的排他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在同一物上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以及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就是相容性的最好例证—物权兼具排他性与相容性双重属性。如果片面夸大物权的排他性,而否定物权的相容性,同样就如同否定物权的排他性一样,将使精心构筑与设计的大陆法物权体系遭致毁灭性的灾难。经过分割而在同一物上存在的多重所有权同样具有排他性与相容性,相容性决定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在买卖标的物上存在的出卖人法定所有权和买受人的实意所有权即所有权相容性使然;而排他性又决定在同一物上不可能存在性质相互冲突的两个所有权,出卖人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只能为出卖人一人所有,在同一出卖物上,不可能存在两个以上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同理,在同一出卖物上也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实意所有权。物权的排他性与相容性是对立的,但又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二者的统一构成物权的完整属性。因此,只要我们依然坚持物权的排他性,尽管承认物权的相容性,承认在同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双重所有权,反映排他性的一物一权原则仍然可以在物权法中占据重委的地位。易言之,承认双重所有权与捍卫一物一权并不发生根本性冲突,大可不必谈虎色变,诚惶诚恐。

一物一权原则的核心内容是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正视所有权的当代发展与变革又坚持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这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对此应该有两种不同的解决办法,其一,在保持原有一物一权概念的基础上,将双重所有权解释为一物一权的例外或特殊表现;其二,在现代法的语境下对于一物一权予以全新的阐释。国内外学者在阐释法律原则时颇有共识:“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的最集中的体现,是法律制度的原理和机理。”任何一项规则、制度及规范都不得和法律原则的精神相悖,因此,法律原则是对各项制度、规则和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原则可能互相冲突,所以原则有份量,就是说,互相冲突的原则必须互相衡量与平衡。”每一项原则均有其自身的价值和它所追求的价值,当某一个具体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原则将有不同的结果时,就需要在不同的原则之间进行平衡和衡量,适用价值最大者。原则之间可以相互冲突或相互衡量,但原则项下不可以有例外,否则,法律原则不称其为法律精神的最集中体现,也不称其为对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与法律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有例外或特殊表现形式,很难想象那应当是怎样的例外或怎样的特殊表现形式。一物一权原则既然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同样不应该有例外。显然,第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虽然本意在于解决矛盾,却又将自己陷人新的矛盾之中。台湾学者黄茂荣先生谈及概念之演变时,以德国学者的名句作为论据:“法律必须随时间经过而演进,始能符合因时间之经过而变更之社会,应无疑义。其结果,构成法律规定之概念,自与法律同样常有历史性的时间结构,必须随历史之变迁而演进。”[41]“没有一个法律概念,在教条上是完全不变的”,[42]现代法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与演变,使得一物一权等物权法上的概念也必将随之发生改变,这样一来,第二种方法似乎才是最符合逻辑的。

中外学者对一物一权的界定,文字的多寡不同,但就其所揭示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一句话: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冲突的他物权。[43]实际上,我们无须浪费太多的文字,只要将“内容、性质相互冲突”这一修饰语放在更准确的位置上,传统的一物一权概念便会有相当大的改观:在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排斥的物权。这一概念具有两重含义:1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物权,包括一物之上可以存在两个所有权、所有权和他物权,或所有权和若干他物权。就是说,物权可以竞存,前提是,各种物权之间具有包容性,可以和平共处。但是,包容是暂时的,不是永久的。当潜在的物权排他性终于按耐不住物权的包容性而从骨子里进发出来时,竞存的物权便发生生死存亡的激烈冲突,解决冲突的手段是物权与生俱来的,或法律后天赋予的优先效力。物权优先效力的价值就存在于物权排他性取代物权相容性的变革之中,这场变革也造就了物权的优先效力;当然,所有权(母权)与自所有权中分离出去的他物权或自所有权中分割出来的它种意义的所有权(子权)[44]之间竞存的解体与优先效力无关,而由子权最终要向母权回归的本性所决定。2.性质或内容相互排斥的物权,即不相容的物权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这是一物一权原则的本质内涵所在,是物权的排他性使然,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任何物权相互之间只要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就不可能在同一物上竞存,一个权利在某一实在物上生成了,另一相斥之权利则自始不能生成:取得质物占有之人成就了质权,未取得占有之人不可能成就质权。当然,转质可以生成另一质权,但是转质权必须以原质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依附于原质权而存在,原质权消灭,转质权随之消灭,转质权实际上是原质权的衍生物,在质物上存在的原质权与转质权并不是两个独立的质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一经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买受人的实益所有权即产生,同一标的物上不可能同时存在另一实益所有权。这期间,如果由于出卖人一物二卖,抑或买受人将自己的实益所有权出让他人而导致再行转让的实益所有权成立,那么,原实益所有权将于次实益所有权成立之时自行消灭。[45]这种天然的排斥性来源于物权本性与内容的同一性,正所谓“同性相斥”。典权可以与抵押权并存,但不可以与另一典权并存,因为两个典权同以占有为要件,并具有相同的使用、收益之内容。同理,基于信托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所有权可以与受益人的实益所有权并存,但在信托财产上决不可以再设定他人相同内容的法律所有权。总之,无论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会给所有权,乃至于整个物权体系带来怎样的变化,一物一权原则不容置疑。

注释:
尹田:《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与‘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载《中国民法学精萃》2003年卷,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

241页。

参见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8页。

〔美〕托马斯·C.格雷:《论财产权的解体》,高新军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5期。

参见欧阳坷:《人性光辉下的所有权》,吉林大学2004年民商法硕士学位论文,第4页。

陈华彬:《外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

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

梅夏英:<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载王利明主编:《民商法前沿论坛》,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80页。

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

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0页。

前引〔2〕,王利明书,第286页。

前引〔5〕,陈华彬书,第9页以下。

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289页。

前引〔5〕,陈华彬书,第16页以下。

肖厚国:《所有权的兴起与衰落》,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页。

参见[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页以下。

GottfriedDietze,InfnseofproPer,ThejohnsHOpkinsPress,1971,p.126.

参见【日」我妻荣:《物权法》,岩波书店1995年版,第2页,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94页。

宋刚:《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其担保意义—从大陆法系责任财产角度》,清华大学2005年法学博士学位论文。

谢哲胜:《台湾物权法制发展》,《财产法暨经济法》2005年第2期。

申卫星在他的博士论文中对诸种形式的所有权保留做了详细论述。简单的所有权保留指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在买方支付该特定标的物的价款前,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出卖人保留,其保留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根据本合同占有的特定的标的物;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购买标的物不是用于消费或自己使用,而是为了将标的物转售他人,或者是对标的物进行加工、添附后再行出售,为了保证卖方的价金债权,卖方保留所有权的客体可以延长到买方的转售所得或加工物之上。在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方在完全支付价金后方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全部价金交付之前,买方有权对标的物进行处分。扩大的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约定当买方不仅清偿了全部价金,而且清偿了出卖人与买受人基于其它生意而产生的或即将产生的债务后,买方才可以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制度。参见申卫星:《期待权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8页以下。

沈达明:《法国/德国担保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8页。

参见前引〔20〕,申卫星文,第51页。

转引自前引〔2的,申卫星文,第91页。

转引自刘德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7页。

笔者曾经主张,所有权保留中存在双重所有权,卖方所保留不是实益上的所有权,只有在买方没有按照约定交付价金时,这种所有权才具有意义,成为出卖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权利基础;买受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使用标的物的权利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只是这种所有权于买受人未按约定交付价金时终止而已。故可以借鉴英美法的经验,将两种所有权分别称为取回所有权和附条件的所有权。参见马新彦:《美国财产法上的土地现实所有权研究》,《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

王利明:《论公司所有权的二重结构》,载前引〔2〕,王利明书,第78页。

前引〔l〕,尹田文,第249页以下。

梅夏英教授在他的论文《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中也认为:“法人可以享有所有权所包含的一切权能,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因为所有权是就个人对物本身权利义务的描述,法人作为一个法律构建的实体,本身便是一个团体的概念,这种由团体占有形成的法律上的主体本身便与’绝对所有权’的个人主义隐喻相悖”。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2页。

前引〔7〕,梅夏英文,第84页。

以所有权保留为例,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金的,其所有权终止,并回归于出卖人,出卖人的所有权由法律所有权转变为完整意义的所有权,有权利向买受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买受人依约支付价金的,价金一经交付,出卖人的法律所有权自行终止,买受人的所有权转变为完满状态的所有权。

前引〔1〕,尹田文,第252页。121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这种抽象的所有权的结果”。

GyorgyDiosdi,nersnPinAneetanre一classcazRomaLaw,pp.135、133、134.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75页。

傅静坤:《论美国契约理论的历史发展》,《外国法译评》1卯5年第1期。

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页。

前引〔1〕,尹田文,第249页;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04页。

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79页。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页,第72页。

同上

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0页。

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年版,第13页。

[41]Laren:,Meth记enlehrede:Reehtswissenschaft,3.Aufl.1975,5.124f;GerhartHusserl,Reehtundzeit,1955,s一off.,转引自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3页。

[42]前引〔41〕,黄茂荣书,第83页。

[43]如日本学者川岛武宜所言:一物一权主义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有体物,在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物权,尤其不能设立两个以上所有权。我国学者对此也有同样的表述,一物一权原则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得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他物权。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2页。

[44]为行文方便,我们在此将所有权称为母权,分离或分割后产生的物权称为子权。

[45]实意所有权指不具有所有权的法律责任,但具有所有权本质属性的所有权,亦称实质意义上的所有权,或实质上所有权,英美法上相应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与此对应的是法律所有权,指由法定公示方式表征的所有权,又称为法律上所有权,或形式上所有权,英美法中相应为普通法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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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道德浅析论文(2)

《法律信仰是法律职业道德的基础》

【摘要】法律职业者被认为是现代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不少法律职业者为各种利益或其他不当目的而背弃法律职业道德的现象,直接导致人们对法律职业本身产生各种误解,进而对法律的权威产生质疑,甚至部分人对相关社会制度信心产生动摇。我国法律职业者中因各种功利而弃道德甚至法律于不顾的根源在于缺乏对法律的精神信仰,建立法律职业者对法律的精神信仰是法律职业道德的基础,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重中之重。

【关键词】法律职业道德;精神信仰;法律信仰

一、我国法律职业道德建设的现实发展状况

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所应遵循的道德规范的总称。从法律职业的主体构成我们可以看出,法律职业者是法律的直接实施者,其与社会生活关系的紧密程度不仅说明了法律职业者的作为关系到民众的切身利益,而且还充当着在建设法治社会进程中法治思想的传播者角色。

鉴于法律职业者在建设法治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和发挥的重要作用,我国对法律职业道德建设非常重视。国家先后出台了多项法律、法规对法律职业者的道德和行为问题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已经成为了我国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等对检察官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和违反这些规范的纪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而《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对律师的职业道德问题也进行了规范。

以上法律、法规的陆续出台,给我国的法律职业的道德行为进行了有效约束,在促进我国法律职业更加秩序化、正规化的同时也表明了我国法治建设的巨大进步。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在我国的现实社会生活中,司法腐败案件不时呈现,冤假错案也时有发生,律师行业之中的各种“潜规则”现象更是层出不穷,甚至有人将之称为一种“行规”,说律师不是打赢官司,而是打通关系。这些问题的出现都表明了我国在完善相关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的同时,法律职业道德本身却难以深入人心。对于很多法律职业者来说,法律职业道德只是相关强制性规定在法律职业者心中形成的威慑、约束作用表现,而不能成为法律职业者所具有的个人思想,他们大多是“怕而不做,而不是自己不能做”。这种法律职业道德是十分脆弱的,因为它没有信仰支撑,形同虚设,可有可无。二、法律信仰是法律职业道德的基础(一)西方法律信仰起源概述

早在古希腊罗马时期,法律信仰的概念就已出现,其在后来西方历史各种法的精神文化建设中初步成型,如十二世纪中叶的罗马法复兴运动以及后来的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派和启蒙思想家的进一步继承和发展罗马法基本精神的运动。

在这些运动中,法学家和思想家们提出“提倡个性自由和解放、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反对和废除封建等级和特权”等观念,这些都为后来的资产阶级法治观念奠定了基础。在后来马丁・路德和加尔文等发起的以“信仰得救”信条的宗教改革运动中,马克斯・韦伯称之为“资本主义精神”的新教伦理精神高扬了“信仰”的权威和价值。这一信仰理念,使广大教徒从等级森严的教会制度中解脱出来,并自愿在当时已成为社会权威的象征―法律的支配下,投身于社会的政治、经济活动中,这促成了西方国家法律信仰理念的形成,进一步为近现代的资本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强有力的精神动力。

纵观西方法律精神信仰的形成历史,可以看出西方民众对法律的信仰与宗教息息相关。西方唯心主义世界观认为世界分为现实世界和真理世界,人则是二者的结合体,人就是为了追求精神的高度发展而回归真理世界。西方的宗教信仰乃至法律信仰大都以此为基。“人不是物质的创造者,却是思想的创造者。”笔者认为唯心主义断不可取,但是客观物质世界发展到一定程度出现了人类,人类的特别之处就是具有智慧,那么,人的这种智慧意识的存在意义及追求人的精神智慧的升华应该就是人类的精神文明的发展方向,这也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基础。物质文明的发展当然需要,但是人类自身精神文明的建设也十分必要,这早已被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所证明。一个国家只有完善的法律制度,没有社会大众对法律的信仰,法治是难以实现的。(二)我国的法律信仰建设浅谈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建国几十年来的实践检验,马克思主义被证明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然而,很多人对马克思主义特别是其中的唯物主义理论有重大误解,说唯物就是物质利益至上,这当然是不正确的,中国共产党早已提出既要发展经济又要兼顾精神文明建设。当前,我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部分法律职业者在错误的价值观引导下,无法抗拒在社会工作中面对的种种诱惑,背弃法律职业道德的现象多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加强对他们价值观的正确引导。笔者认为,建立法律职业者乃至整个社会对法律的精神信仰,解决我国的法律信仰危机,为法律职业道德找到支撑基础,要从社会的各个方面入手。

首先,法律信仰属于精神文化的方面,中国共产党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党和国家领导人提出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治国方略、树立法律权威和宪法至上等思想无不是先进的精神文明成果。让整个社会接受这种思想,必须建立相应的宣传、教育制度,最好由各地方司法机关和基层群众组织等定期进行民众化的普法活动,这不仅能让普通民众了解法律的作用、价值,而且会让法律成为人人皆备的救济手段,长此以往,整个社会将逐渐呈现出人人懂法,人人守法的局面。

其次,建立法律信仰必须靠制度建设。这种制度建设不仅是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建设,还包括整个法治社会的建设,这就对整个社会的法制发展提出了要求。要加强对法律职业者的惩处立法,不论是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还是私人性质的律师,只要违反相关职业道德规范,一定要从严、从重惩处,因为法律职业者不仅是知法犯法,还是执法者犯法。同时,要更加全面和认真地审查立法工作,兴良法,禁恶法,树立法律权威。这些措施一方面会使法律职业者不敢随便践踏法律和违背道德,另一方面,通过对法律职业者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可以更好地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属性,使整个社会更加信服法律。

最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建立对法律的精神信仰与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崇高的社会理想追求相一致。建立更加强盛繁荣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进而实现共产主义的伟大理想本身就是对人类精神和真理的最高追求表现。实现这样的目标,基本要求是物质极大丰富,精神极大提高。而法律是人类最重要的精神文明成果之一,信仰并遵守法律及伴随法律产生的法律文化和人性精神(当然包括法律职业道德)不仅是对人类最高理想的追求,更是对人之为人的完善。法律职业者在违反法律职业道德或法律、法规的时候不仅仅是对法律权威的亵渎,也说明了法律职业者本身“人性精神”的丧失!这种法律精神的丧失是与人类社会及自身思想的发展趋势相背离的。当然,对于思想层次的改造向来是循序渐进的,我国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繁荣发展,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不断潜移默化下,中国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信仰必将逐渐成型。

参考文献:

[1]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2]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M].贺卫方,高鸿钧,夏勇,张志铭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3]谢晶晶.法律信仰浅析[J].重庆科学院学报,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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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爱国
(1)引言
“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古今往来历史上有多少志士仁人为捍卫祖国的尊严,为祖国的繁荣昌盛而鞠躬尽瘁,舍生忘。
爱国志士永垂青史,受人景仰,卖国奸贼遗臭万年,遭尽世人唾骂。历史公正的裁决,早已昭昭在世!
(2)事实论据
文天祥宁不屈
南宋民族英雄文天祥,兵败被俘,坐了三年土牢,多次严辞拒绝了敌人的劝降。一天,元世祖忽必烈亲自来劝降,许以丞相之职,他毫不动摇,反而斩钉截铁地说:“唯有以报国,我一无所求。”
临刑前,监斩官凑近说:“文丞相,你现在改变主意,不但可免一,还依然可当丞相。”文天祥怒喝道:“便,还说什么鬼话!”
文天祥面向南方慷概就义了,给世人留下一首撼人心弦的《正气歌》。
陈天华遥寄血书
革命家陈天华,在日本留学时,听到沙俄军队侵占满洲,腐败无能的清政府又要同沙俄私订丧权辱国条约的消息后,他悲愤欲绝,立即在留学生中召开拒俄大会,组织拒俄义勇军,准备回国参战。
回到宿舍后,咬破自己手指,以血指书写救国血书,在血书里陈述亡国的悲惨 ,当亡国奴的辛酸,鼓舞同胞起来战斗……他一连写了几十张,终因流血过多而晕倒,可嘴里还在不停地咸:“救国!救国!”
别人把他救醒后,他坚持把血书一份一份装入信封,从万里迢迢的日本寄回国内。读到的人无不感动。
吴玉章维护国家尊严
老革命家吴玉章,年轻时东渡日本留学。1904年元旦,因清朝末年中国贫弱,日本帝国看不起中国,在悬挂的万国旗中,故意不挂中国国旗。为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尊严,吴玉章挺身而出,代表留日学生向学校当局严正提出:必须立即向中国学生道歉并纠正错误,否则,就要举行罢课和绝食以示抗议。
学校当局在中国爱国留学生的强大压力下,只得认错道歉。
杨靖宇献身抗日
民族抗日英雄杨靖宇曾担任“南满抗日联军”司令,从1934年一直到1940年沙场献身为止。在艰苦征战的六年中,他身先士卒地在白山黑水、林海雪原里打击日寇。面对敌人的重兵围剿,杨靖宇率部顽强战斗,使敌人坐卧不安,惶惶不可终日。日酋对他又怕又恨,调集重兵围困。有人劝杨靖宇投降,他斩钉截铁地说:“不,我有我的信念。”最后,弹尽粮绝,杨靖宇在打完最后一颗子弹后壮烈牺牲。敌人残忍地用刺刀剖开他的肚子,杨靖宇肚里没有一粒米,有的只是树皮、草根和棉絮。
科学家献身祖国
1946年,美国某大学以优厚的条件聘请著名数学家华罗庚为终身教授 。但他回答说:“为了抉择真理,为了国家民族,我要回国去!”终于带着妻儿回到了北平(今北京)。回国后,他不仅刻苦致力于理论研究,而且足迹遍布全国23个省、市、自治区,用数学解决了大量生产中的实际问题,被誉为“人民的数学家”。
此外,还有著名地质学家李四光,生物学家童第周、核物理学家钱学森,高能物理学家张文裕,化学家唐敖庆……他们个个都满怀爱国之志,为国家的复兴作出了巨大贡献。
安徒生跟老友断交
丹麦著名童话作家安徒生跟德国的奥古斯登堡原来是要好的老朋友。
1848年普鲁士侵入丹麦的国境,这种侵略行为引起安徒生的极大愤怒。四年后,他到德国去旅行。许多德国朋友涌到车站去迎接他。一位朋友说:“奥古斯登堡公爵夫妇在家里等您,希望您去和他们会见。”“我不愿去见他们,奥古斯登堡参加了四年前普鲁士侵丹麦的战争,我怎么能去看这家人呢?”安徒生愤怒地说着。从此,两位老朋友断交了。
“把我的心脏带回祖国”
波兰著名作曲家钢琴家萧邦,19岁从音乐学院毕业时已经很有名气了。后来他决定出国深造。在朋友举行的送别晚会上,朋友们赠送给他一只装满祖国泥土的银瓶。这只银瓶一直伴随着他19年。1849年秋天,萧邦病重垂危。临终前,他嘱咐从华沙赶来的姐姐:“波兰反动政府不会允许将我的遗体运回华沙,就把我的心脏带回祖国去。”
(3)理论论据
[理论论据]
我以我血荐轩辕。
鲁迅《自题小像》
男儿七尺躯,愿为祖国捐。
《革命烈士诗抄.陈辉诗》
国人无爱国心者,其国恒亡。
李大钊《厌世心与自觉心》
国既不国,家何能存?
《革命烈士诗抄.杨靖宇诗》
爱国不分先与后,徘徊终久误前程。
朱蕴山《赠台湾旧友》
爱国如命,见义勇为。
蔡锷《致柏文蔚电》
爱国,是一种极高贵的感情活动。
茅盾《给青年作家的公开信》
爆裂同拚歼贼臣,男儿爱国已忘身。
秋瑾《吊吴烈士樾》
祖国陆沉人有责,天涯飘泊我无家。
秋瑾
要想着收咱失地,别忘了还我河山。
冯玉祥
捧出一颗丹心,献与亿兆生灵。
陶行知《不投降歌》
临患不忘国。
《左传.襄公三十一年》
国耻未雪,何由成名?
唐.李白《独漉篇》
苟利国家生似,岂因祸福避趋之?
清.林则徐《赴戌登程口占示家人》
天下兴亡,匹夫有责。
清.顾炎武《日知录.正始》
匈奴不灭,无以家为!
《汉书.卫青霍去病传》
杀身有地初非惜,报国无时未免愁。
宋.陆游《登慧照寺小阁》
臣心一片磁针石,不指南方不肯休。
宋.文天祥《指南录.扬子江》
一寸山河一寸金。
《金史.卢产伦传》
一身救国有万,双鬓向人无再青。
宋.陆游《夜泊水村》
人民不仅有权爱国,而且爱国是个义务,是一种光荣。
徐特立《怎样实施爱国主义教育》
丈夫当为国,破敌如摧山。
唐.韦应物《寄畅当》
我是中国人民的儿子,我深深地爱着我们的祖国和人民。
邓小平
忧国耻为睁眼瞎,挺身甘上断头台。
《革命烈士诗抄.熊亨瀚诗》
小来思报国,不是爱封候。
唐.岑参《送人赴西安》
只解沙场为国,何须马革裹尸还。
徐锡麟《出塞诗》
风声雨声读书声,声声人耳;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
明.顾宪成
先国家之急而后私仇。
《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
闲居非吾志,甘心赴国忧。
三国.曹植《杂诗六首》
轻生本为国,重气不关私。
南朝.江晖《雨雪曲》
捐躯赴国难,视忽如归。
三国.曹植《白马篇》
愿将血泪寄山河,去洒东山一掊土。
宋.李清照《上枢密韩公、兵部尚书胡公》
我重视祖国的利益,甚于自己的生命和我所珍爱的儿女。
[英] 莎士比亚《科利奥兰纳斯》
凡是不爱自己国家的人,什么都不爱。
[英] 拜论《福斯卡里父子》
纵使世界给我珍宝和荣誉,我也不愿离开我的祖国,因为纵使我的祖国在耻辱之中,我还是喜欢、热爱、祝福我的祖国。
[匈牙利] 裴多菲《我是匈牙利人》
我的祖国,我为你歌唱,为这片自由可爱的土地歌唱。
[美] 史密斯《美国》
在你把爱国之心从人类中间驱除之前,不会有一个太平的世界。
[英] 萧伯纳《V.C.奥弗菜厄蒂》
爱国者的话是最有价值的。
鲁迅《论辩的魂灵》
爱国的主要方法,就是要爱自己所从事的事业。
谢觉哉《爱厂如家》
为祖国倒下的人,他的是光荣的。
[古希腊] 荷马《伊利昂记》
当他爱他的国家的时候,他的国家也尊重他。
[英] 莎士比亚《科利奥兰纳斯》
我无论做什么,始终想着,只要我的精力允许的话,我就要首先为我的祖国服务。
[俄] 巴甫洛夫《1935年工作的展望》
我是你的,我的祖国!都是你的,我的这心、这灵魂。
[匈牙利] 裴多菲《我是匈亚利人》
国之步存,身将焉托?
蔡锷《讨袁通电》
报国寸心坚似铁。
宋.陆游《大雪歌》

2.爱民
(1)引言
历代政治家和思想家,都十分重视“民心”。把民心向背看成国家兴亡,政权成败的关键。“济世”、“恤民”被视为我们民族的传统美德。
历史是人民创造的,每个人都应热爱人民,先人后已,真诚做到“毫不利已,专门利人“并以此为荣,为乐,为美。
(2)事实论据
白居易体恤民情
唐代大诗人白居易同情人民,他在皇帝面前做谏官时,就屡次上书,请求革除弊政,写了大量讽谕诗揭露官僚势力残害人民的罪行。他写诗力求让人民群众看懂,相传他每写好一首诗,都要读给不识字的老妈妈听,听得懂的,方才拿出去。他在地方做官时,每到一处,都要力争多做些对人民有益的事。在杭州做刺史时,他修筑湖堤(现在的西湖白堤),利用湖水灌溉土地。在苏州,兴修水利,也受到苏州人民的爱戴。在做忠州刺史时,他搞了许多利民的改革,号召开荒生产;改进税收办法,增加豪富的税款,减轻贫苦农民负担;尽量节省开支,减轻老百姓的支出。他亲自带头种树,绿化荒山。他主持群众聚会,席地而坐与民同乐。有些官员说什么:“‘贵’、‘贱’杂处,不成体统。”白居易对这种议论毫不理睬。后来忠州人为了纪念这位爱民的好官,为他建了“白公祠”。
吉鸿昌爱民故事
著名爱国抗日将领吉鸿昌,把民众当父母,对危害人民的事和人都极为痛恨。即便是自己的亲属也绝不宽恕。他有一个亲侄儿叫吉南星,在乡下为非作歹,为了掩盖奸情他竟用砒霜毒人家全家七条人命,被当地县衙收押。吉鸿昌的祖母出于私情,强行保释。县衙碍于吉鸿昌声望权势,拖延不决。后来吉鸿昌得知真情后,立即实际情况信责问县官:“我当师长,他杀人全家,你不问罪;如果我当了军长、总司令,他不就要杀全村、全县的人吗?”并让副官赶到县城,将吉南星当众执行枪决,为民伸冤报仇。
1929年7月,吉鸿昌就任宁夏省政府主席。有人奉承他,在他一张大照片上写了八个字:“官运鸿昌,光辉祖宗”。吉鸿昌看罢大怒,把照片撕得粉碎,训斥那人道:“你把我吉某当成什么人!我吉鸿昌把民从当父母,一民为民众谋福利,高官、厚禄、金钱、地位算了屁!”
爱民英雄徐洪刚
徐洪刚是济南军区某部的一名班长。在探亲归队途经四川筠连县时,有歹徒在车上抢劫和调戏妇女,他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挺身而出,同4名歹徒殊搏斗,身上连中14刀,肠子从刀口中流出,但仍用双手抑着一名歹徒的腿。他热爱人民,不顾个人安危,用他的青春和热血谱写了一曲人民子弟兵热爱人民的英雄颂歌。
萨克雷助贫为乐
威廉. 萨克雷,是英国19世纪杰出作家。他同情穷人,真诚助人。每当听到或看到别人有困难时,便把钱装在用过的丸药盒里,写明:“每服一粒,以应急需”的服法,并附上一封化名、假名或没有寄信人姓名地址的信,叫人送去。这样,他就感到很高兴。
屠格涅夫救女仆
俄国著名作家屠格涅夫,反对母亲卖掉年轻女仆路莎,认为这里野蛮行为。他把路莎藏了起来。购买路莎的女地主,控告屠格涅夫煽动家奴“造反”。县警察局长召集了一些所谓“通达事理”的人,每人拿一根木棍,由这位局长率领,到屠格涅夫家抢人。屠格涅夫拿起枪跪到门前台阶上。枪口对着恶棍们,厉声喝道:“再向前一步我就开枪!”恶棍们退散了,路莎终于被救下。
(3)理论论据
[理论论据]
人民心力为革命成功的基础。
孙中山《人民心力为革命成功的基础》
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
毛泽东《论联合政府》
与民同乐。
《孟子.梁惠王下》
人民的声音是强大的力量。
[古希腊] 埃斯库罗斯《阿伽门农》
国家是为人民而存在的。
邹韬奋《国家至上与民主自由》
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孟子.尽心下》
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恶恶之。
《礼记.大学》
人心者,国家之命脉也。
《明史.海瑞传》
无夺民时,则百姓富。
《国语.齐语》
为政以安民为本,不以修饰为先。
三国.诸葛亮《诸葛武侯集》
人民的声音就是上帝的声音。
[古希腊] 赫西奥德《工作与时日》
人民之声——真理之声。
土耳其谚语
你要与人民亲近,就得倾听他们在说什么。
蒙古谚语
立国基础,就是万众一心。
孙中山
失众心,足以亡。
汉.刘向《说苑.敬慎》
自古未有逆民心而得天下者。
明.薛煊 《读书录》
任何一种东西,必须能使人民群众得到真实的利益,才是好的东西。
毛泽东《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
吉凶与民同患。
《易经.系辞上》
君,舟也;人,水也。水能载舟,亦能覆舟。
唐.吴兢《贞观政要.论政体》
你可以长时间愚弄一部分人民,你可以在一段时间内愚弄全体人民,但是你不可能长时间愚弄全体人民。
[美] 林肯,引自麦克卢尔《林肯的谈话和故事》
人民是土壤,它含有一切事物发展所必需的生命汁液;而个人则是这土壤上的花朵与果实。
[俄] 别林斯基
若是在前进中脱离了人民,你将进入黑夜:人民的直觉是上帝的指点,永远指向真正的利益。
[美] 爱默生《处世之道:力量》
长太息以掩涕兮,误用民生之多艰。
战国.屈原《离骚》
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风雨不动安如山!
唐.杜甫《茅屋为秋风所破歌》
鱼离不开水,官离不开民。
中国谚语
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在家卖豆腐。
中国谚语
究年忧黎元,叹息肠内热。
唐.杜甫《自京赴奉先县咏怀五百字》
荣必为天下荣,耻必为天下耻。
唐.齐已《君子行》
但愿苍生惧饱暖,不辞辛苦出山林。
明.于谦《咏煤炭》
与民共其乐者,人必忧其忧。
《三国志》
圣人不利已,忧济在元元。
唐.陈子昂《感遇》

3.爱情
(1)引言
“爱情不是花阴下的甜言,不是桃源中的蜜语,不是轻绵的眼泪,更不是硬的强迫,爱情是建立在共同了解的基础上的。”只有建立在共同了解基础上的爱情才是牢固的,甜蜜的。
(2)事实论据
裴淑英拒嫁
在隋朝做高官的裴矩把女儿淑英嫁给李德武为妻。李德武官位不高,但夫妻感情甚笃,恩爱无比。后来李德武得罪了皇上,被革职发配到两广地区。
裴矩见女婿出事,为对皇帝表示忠心,向皇上要求,恩准女儿与李德武离婚,皇帝立即批准。李德武认为自己这一去凶多吉少,怕连累妻子,也劝妻听从父命,离婚改嫁。淑英表示决不变心,要求丈夫好好保重身体,等待日后重聚。李德武一去十多年,淑英屡次拒绝改嫁。其父曾企图强迫她嫁给一个叫柳直的人,她剪掉头发,誓相抗,最后也只好作罢。
李德武后遇大赦,听到妻子忠于爱情,矢志不渝的消息,万分感动,急忙赶回家中同淑英团聚。
爱情的力量
英国19世纪著名女诗人伊丽莎白.巴蕾特,在少年时代就有诗才,13岁时就出版了四卷咏希腊马拉松战役的史诗。15岁骑马不慎摔断了椎骨,从此瘫痪在床。她在病榻上以顽强的意志仍然坚持诗歌创作,写成了很有影响的《孩子们的哭声》。
比她小六岁的青年诗人白朗宁,钦佩女诗人的人品和才华,他们彼此之间结成深厚的友谊。在相处四年之后,白朗宁深深地爱上这位瘫痪的女诗人,热烈而坚定地向她表白自己的心迹。巴蕾特自知是残疾人,认为对方只是一种同情,便断然拒绝了对方的求爱。
白朗宁对巴蕾特的爱是坚定不移的,两人通信更为频繁。双方都感到,谁也少不了谁。在爱情力量的鼓舞下,奇迹发生了,巴蕾特竟然逐渐好起来。不久居然能离开卧身二十多年的病榻,下楼走动了。当白朗宁第三次向她求婚时,她欣然接受。
他俩结婚后,生活非常幸福。
燕妮与马克思风雨同舟
燕妮出身于名门贵族,聪慧漂亮,才华出众。她不顾家庭的反对,热恋着出身于普通律师家庭的马克思。
1843年6月,当马克思被德国反动政府迫害,准备流亡国外的最困难的时候,她毅然放弃豪华、舒适的家庭,同马克思结婚。婚后,随着马克思颠沛流离,生活极端困难,有时甚至交不起房租,他们最小的一个男孩也因病饿而。但她从没有动摇过对马克思的坚贞爱情。她经常自豪地说:“我很幸福,因为马克思在身边,他是我生命的支柱!”
(3)理论论据
[理论论据]
人必生活着,爱才有所附丽。
鲁迅《彷徨.伤逝》
两两相造,也两两被造,这是爱的三昧。
陈望道《我的恋爱观》
没有爱情,不会有幸福。
郭沫若《棠棣之花》
真正的恋爱婚姻,无论形式如何简便,总是神圣的婚姻。
陈望道《妇女问题》
爱情征服一切。
[罗马] 维吉尔《牧歌》
青春比鸟还自由,什么人能把爱情阻挠?
[俄] 普希金《茨风人》
爱情是可以战胜亡和对的恐惧的。
[俄] 屠格涅夫《麻雀》
如果缺少了爱,一切的美妙景象都将黯然无光。
[俄] 风察洛夫《平凡的故事》
两情若是久长时,又岂在朝朝暮暮。
宋.秦观《鹊桥仙》
男女间恋爱的情感,是最热烈的情感,所以是最高最真的情感。
闻一多《冬夜评论》
人生有限,情无限。
宋.晏殊《踏莎行》
恋爱是全人格的结晶。
茅盾《最近的出产》
恋爱是道德感情底融合,所以必须有伟大的人格者才有伟大的恋爱。
陈望道《我底恋爱观》
爱情的脚步是任何人阻挡不住的。
[乌克兰] 奥.风察尔《爱的归宿》
有恐惧的地方就没有爱情。
[俄] 车尔尼雪夫斯基《怎么办》
爱在心底的是深的,专疼表面是假的。
柔石《为奴隶的母亲》
离婚不过是收拾敬衰爱亡残局的一种不得已的方法。
陈望道《〈自由婚姻号〉引言》
爱情不能单纯地从动物的性的吸引力培养出来。爱情的“爱”的力量只能在人类的非性欲的爱情素养中存在。
[前苏联] 马卡连柯《父母必读》
爱的法则,即是牺牲的法则。
李大钊《黑暗运动》
爱情必须时时更新,生长,创造。
鲁迅《伤逝》
只有爱情才能使生命维持和延续下去。
[俄] 屠格涅夫《麻雀》
离开了正真和信任,就没有爱情,没有友谊。
[俄] 普里列扎耶娃《平凡的一年》
爱情和欺骗是水火不相容的。
[俄] 纳谢德金《感情的考验》
互相信赖、尊重、真诚相待——这才是真正爱情赖以建立的基础。
[俄] 纳谢德金《感情的考验》
爱情不是索取,而是给予;不是梦想,也不是痴望——啊,爱情不是这样——它是善良,是荣誉,是和睦与纯洁的生活。
[美] 范戴克.H《爱情》
相思千万里,一书直千金。
唐.李白《寄远十二首》
如果一个姑娘嫁给富翁,那就不是爱情,财产是最无足轻重的东西,只有经得起别离的痛苦才是真正的爱情。
[俄] 托尔斯泰《我们同姑娘们的关系》
真心相爱是人间至玉。
阿拉伯谚语
相爱要学长流水,莫学杨柳一时青。
中国谚语
不是因为漂亮才喜欢,而是因为喜欢才漂亮。
欧洲谚语
爱情的力量是相当大的,天地万物之相比都黯然失色。
[俄] 左琴科,〈一本浅蓝色的书〉
相思之甚,寸阴若岁。
〈北史,韩禽传〉
谈恋爱是好的,但必须真正的爱情,因为真正的爱情可以使一个人崇高。
[前苏联] 斯坦尼斯拉夫斯基引自《导演的话》
爱情要懂得珍惜,随着岁月倍加的珍惜。
[俄] 施企巴乔夫《爱情诗》
人生若没有恋爱,就会变得枯燥乏味,文学、美术也就黯然失色了。
[日] 武者小路实笃《人生论》

4.爱憎
(1)引言
爱憎
杜甫诗句:“新松恨不高千尺,恶竹应须斩万竿。”人间就是要有爱,也要有恨。爱真、善、美;恨假、恶、丑。若不如此,世上就不会有公理、正义和光明。
(2)事实论据
秋瑾严辞斥县官
贫苦农民阮财富的田产被当地恶霸教民黄老虎霸占,阮财富告到县衙门,请求县官老爷为他伸冤。县官害怕教会,庇护恶霸,非但不为受害者伸冤,反而诬蔑阮财富:“和信教人作对,要造反不怕国家王法。”要拿他问罪。围观群众敢怒而不敢言。此时正好秋瑾路过衙门,她听完受害者的诉说以后,义正辞严地对县官说:“阮财富的田产被别人霸占去了,怎么落得个没理,还要吃官司呢?你讲的是什么王法?他无罪,应该放了!”秋瑾在家乡有名声,县有几分怕她,不得不把阮财富当场开镣放了。
鲁迅为车夫医脚
“横眉冷对千夫指,俯首甘为孺子牛”是鲁迅人格的写照。对敌人恨,对人民爱,在鲁迅的日常生活中,处处可以看到他的这种高尚人格。有一年的冬天,在他家门口不远处,他见到一位人力车夫捧着流血的脚,原来脚被玻璃碴划破了,疼得不能走动。鲁迅很快从家中拿来药品、钳子和纱布,在凛洌的寒风中,他蹲下身子,细心地把车夫脚底的碎玻璃碴用钳子取出来,又用消毒药水清洗了伤口,敷上药,扎上绷带。扶他站起来。并设法着人送车夫回家。
齐白石老人的“群鼠图”
著名书画大师齐白老人爱憎分明,痛恨日本军阀,痛恨汉奸、特务。1937年“七.七”事变后,他在门口贴出一张“告白”,上书:“从来官不入民家。官入民家,主人不利。谨此告知,恕不接见。”拒绝卖画给敌人,拒绝与他们打交道。老人还常常借诗画影射咒骂敌人。他曾画了一幅“群鼠图”,在画上题诗道:“群鼠群鼠,何多如许?何闹如许?既啮我果,又剥我黍。烛灯残天欲曙,严冬已换五更鼓。”严励尖锐地揭露笔鞭挞了日寇“群鼠”对我国的侵略罪行。
“华人池”洋人不准进
1932年,侨居新加坡的华人著名企业家胡文虎得悉:上海租界内,洋人在公园门口挂着“华人与狗,不得人内”的牌子,他痛恨不已。于是他就修建了一座漂亮的游泳池,命名为“华人池”,在门口高挂着一块牌子,写着:只准华人入内。
有一天,两个洋人绕过牌子,偷偷摸摸地跳进泳池,当即被游泳的华人扭送出门。
杨令弗巧斥希特勒
法丁斯头子希特勒,为了给自己装饰门面,冒充风雅,在柏林举办了一次画展。旅美中国著名女画家杨令弗也应邀参加。她画了一幅粉墨花鸟画,画的是翠竹数竿,两只鹌鹑怒目相视,在青枝翠叶中争斗。并在画的左上角题上一首《致战魔》的诗。希特勒对这幅富有东方神韵的画很喜欢,并买下了这幅画。
希特勒不懂中文,待数日后读到译稿,才知道诗画原来是痛骂自己是制造仇恨,同类相残的“战魔”,他恼羞成怒,立即下“逐客令”。可杨令弗早已离开柏林了。
(3)理论论据
[理论论据]
是文人,他的是非就愈分明,爱憎也愈热烈。
鲁迅《再论文人相轻》
爱力可以创造世界。
恽代英《怎样创造少年中国》
爱力愈大,所爱愈博。
李大钊《黑暗运动》
假如我的血肉该喂动物,我情愿喂狮虎鹰隼,却一点不给癞皮狗吃。
鲁迅《半夏小集》
能憎才能爱。
鲁迅《七论“文人相轻”两伤》
人总是匆匆忙忙地爱,却总是不慌不忙地恨。
[英] 拜伦《唐璜》
没有东西比健全的爱更伟大,它导引着一切。
郑振锋《欢迎泰戈尔》
爱情比恨更为强有力得多。
王朝闻《文艺论集》
革命的爱在大众。
鲁迅《致李霁野》
倘有同一营垒中人,化了装从背后给我一刀,则我的对于他的憎恨和鄙视,是在明显的敌人之上的。
鲁迅《答〈戏〉周刊编者信》
真实的自由,都是建立大“爱”字上的。
李大钊《黑暗运动》
我自爱我的野草,但我憎恶这以野草作装饰的地面。
鲁迅《野草.题辞》
对锋牙利齿的老虎宽仁,就是对善良的羊群凶狠。
伊朗谚语只有强烈的爱,才能产生强烈的恨。
日本谚语
爱你敌人的人,决不会公安厅你。
几内亚谚语
有明确的是非,有热烈的好恶。
鲁迅《“文人相轻”》
不抵抗善,使善滋长,固是爱;抵抗恶,使恶消绝,也便是爱。
陈望道《论爱》
千人所指,无病而。
《汉书.何武王嘉师丹传》
见恶如家夫之务去草焉。
〈左传.隐公六年〉
见善若已有,嫉恶过仇雠。
〈宋朝事实类苑.君臣知遇〉
剪恶如草, 奸如秕。
唐皮日休〈皮子文薮.手箴〉
忍看朋辈成新鬼,怒向刀丛觅小诗。
鲁迅《为了忘却的记念》
横眉冷对千夫指,俯首甘为孺子年。
鲁迅《无题》
君子当有所好恶,好恶不可不明。
唐.韩愈《与崔群书》
青山有幸埋忠骨,白铁无辜铸佞臣。
西湖岳王墓对联
新松恨不高千尺,恶竹应须斩万竿。
唐.杜甫
爱人者必见爱也,而恶人者必见恶也。
《墨子.兼爱下》
见不仁者诛之,如鹰 之逐鸟也。
《左传.襄公二十五年》
取彼谮人,投畀豺虎。
《诗经.小雅.巷伯》
决不要去爱敌人所爱的人。
阿拉伯谚语

论文查重的时候有哪些误区容易出错

第一,只要句子不重复就可以了。
很多同学都以为,知网查重的最小检测单位是句子。只要每个句子不要重复就可以了。
但其实,知网系统采用的是语义级别检测技术。系统会结合上下文的内容,对达到一定语义级别的内容进行判断,并不是单纯根据一个句子来进行判断。
用大白话来说,就是你不能光光调整一下参考文献的语序,比如把“翟某抄了别人的论文”改为“别人的论文被翟某抄了”就能蒙混过关的。更不用说整段抄袭,仅仅调整了段落句子的顺序了。
第二,参考常见的网络文献或者资源
很多同学在写论文的时候,喜欢通过网络搜索来寻找一些参考资料或者文献。但是知网查重系统在检测文章的时候,也会进行网络搜索。特别是一些网络学术资料比较多,非常著名的网站,都是知网重点盯防的区域,谁用谁被查,一查一个准。
那么怎么避免?
其实可以尝试搜索国外的外文文献,并且将他们翻译为汉语。因为每个人语言习惯和英文水平不同,所以即使是同一文字,不同人翻译之后也会不同。
第三,参考相关的书本知网检索不到
很多同学自作聪明地认为,那些没有电子版本的早期专业书籍,知网不可能查到。殊不知这本书之前被多少个人的论文引用过,并且在论文库和网络上都有存档。所以在引用书籍的时候,最好使用在线翻译工具将其翻译成小众语种,再把他们翻译回中文。然后再将语序改通顺即可。
这里提醒下大家,不要用常见的搜索引擎,因为在你们之前已经有很多论文都是用这些常见在线翻译来偷梁换柱的,还是找其他的在线翻译网站才比较保险。
第四,参考文献格式不注意
众所周知,知网会自动识别出参考文献,并且不进行正文检测。但是很多同学的参考文献在进行查重之后,依然会被当作正文重复标红。这就是因为查考文献的格式不正确,被知网系统当作正文来对待了。
敲黑板:格式完全规范的参考文献,在知网检测报告中应当显示为灰色字体。任何显示为红色、黄色、橙色的参考文献,都是因为格式不对。
第五,图片抄袭知网查不到
窃取他人有版权的原创图片,实验图像数据,图表等也算抄袭。但是很多这点不是小伙伴们没有意识到。而是大家公认知网没有扫描识别图片中引擎的能力。
包括网上很多论文查重的攻略,都教大家如何将文字转为图片再插入论文中,以期望逃过知网的检测。这在目前是没有问题,但是在OCR技术日趋成熟的今天,笔者估计知网很快就会对图片查重下手。所以请写毕业论文的同学们千万不要心存侥幸。
第六,自己纯手写的论文在知网查重前不需要预测
这也是不少同学会犯的低级错误。认为只要是自己纯手写的论文,查重一定没有问题。殊不知以现在知网检测系统的严格性,就算是纯手写的论文也可以阴差阳错地和网上其他论文有“撞车”。如果学校检测率严格一些,很可能就成就一桩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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