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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小论文题目

2023-03-06 21:53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人格权小论文题目

这个很多啊!
民法论文题目
1、论合伙的法律地位 2、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
3、论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4、论我国宣告失踪制度的完善
5、论一般人格权 6、论财团法人制度的完善
7、论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8、论我国的民事主体制度
9、论诚实信用原则 10、论法人制度对于我国企业改革的理论与制度意义
11、论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 12、论法人内部治理制度
13、论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 14、论有限合伙
15、论隐名合伙 16、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17、论意思表示 18、论表见代理
19、论代理中的连带责任 20、论代理权的取得与行使
21、论无权代理 22、论民事权利体系
23、论人身权体系 24、论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25、论侵害法人人格权的民事责任 26、论损害赔偿范围与因果关系
27、论商法的独立性 28.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29、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30、论取得时效
31、论占有 32、论善意取得
33、论质权 34、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
35、论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36、论我国农业土地物权制度的完善
37、论地役权 38、论我国典权制度
39、论抵押权的设定与效力 40、论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比较
41、论共有 42、论占有制度的意义
43、论物权的效力 44、论物权的支配效力
45、论物权的追及效力 46、论物上请求权
47、论物权法定原则 48、论一物一权原则
49、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 50、论债的相对性
51、论债权的相对性 52、论债权的效力
53、论债权的履行原则 54、论债的转移制度
55、论债权人的代位权 56、论债权人的撤销权
57、论不安抗辩权 #/ 论同时履行抗辩权
#/ 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 58、论合同自由原则
59、论缔约过失责任 60、论违约责任制度的特征与功能
61、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62、论继续履行
63、论情势变更原则 64、论合同中的第三人
65、论合同的解释 66、论预期违约
67、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 论违约损害赔偿范围
68、从责任保险看侵权法之嬗变内 #/ 论合同履行中的诚信义务
69、论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方式 70、医疗事故赔偿问题研究
71、惩罚性损害赔偿与消费者保护 72、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73、论连带侵权责任与内部求偿关系 74、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
75、公平原则与自愿原则 76、论特殊侵权责任
77、侵权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78、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1、 论婚姻损害赔偿制度 2、论我国婚姻法律中的经济补偿制度
3、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构想 4、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
5、代位继承比较研究(转继承比较研究) 6、夫妻财产制与立法思考
7、论婚姻家庭法与民法的关系 8、论当代夫妻财产制发展的趋势及原因
9、论违反婚姻家庭法的法律责任 10.论保护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11、论对重婚的认定和处理 12、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评析
13、人工生殖法律问题研究 14、论遗嘱自由的限制
15、配偶权探析 16、大陆法系亲权制度与英美法系监护制度之比较
17、建立我国亲权制度的必要性 18、关于遗产税的法律思考
19、论遗赠扶养协议 20、论夫妻财产制
21、人工生育方式的法律思考 22、论亲权与监护
23、论公民的生育权 24、论夫妻约定财产制
25、论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规制 26、论无效婚姻制度
27、论探视权 28、论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
知识产权法部分
1、论反不正当竞争与保护知识产权的关系 2、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3、商标淡化问题研究 4、论新技术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挑战
5、 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6、 论TRIPs协议的缺陷与修正
7.、论作品的构成要件 8、 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9、论我国著作权法中的法定许可制度
10、论商标的显著性 11、 论申请在先原则
12、论商标权的内容 13、 论商标的许可使用
14、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15、 论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关系
16、论不受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17、浅析我国专利法中的职务发明
18、论专利权的内容 19、 论专利法中的先用权
20、论专利权强制许可制度 21、 论域名的法律保护
22、论地理标记的法律保护 23、 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24、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25、 WTO与中国知识产权法的新发展
26、论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 27、 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反向工程'问题
28、“域名抢注”与商标权问题 29、浅谈我国的商标代理制度
30、论知识产权保护与国家创新机制
31、论知识产权法上的权利穷竭原则 32、论未注册

求法学人格权论文

摘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传统的人格权于普通的人格利益之外,又分离形成了为维护商事人格利益的、兼具财产权属性和具有财产价值的商事人格权。在商业活动中,商事人格权又必须具有可转性和继承性,其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受到了民法、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同时,商事人格权的提出又解决了民法人格权理论的矛盾及商主体赖以依存的人格权理论缺失的问题,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 商事人格权 财产价值 转让 继承 财产损害赔偿

案例一:2002年6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4日判决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诉《财经》杂志社侵害名誉权纠纷案中,被告蒲少平以特约作者身份在2002年第5期的《财经》杂志发表了一篇《世纪星源症候:一家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操纵》,原告诉称被告文中所谈“虚假利润”和“操纵”一说是没有任何根据的,与事实不符,而且,被告在文中使用了许多夸大其辞的文字和牵强附会的语言侮辱原告的企业形象,严重地损害了原告作为上市公司在广大投资者和监管机构中的名誉和形象。
案例二:假如我国的奥运明星刘翔将自己的姓名以独占许可的形式授权A公司在其产品上予以使用,A公司将享有什么权利;如果B公司未经A公司的许可也在其与A公司产品相同类的产品上使用刘翔的姓名,此时A公司可否以自己的名义、以B公司侵犯自己的权利为由对B公司提出起诉。
案例三:又假如著名歌星梅艳芳去世后,某公司擅自将她的姓名、肖像做广告或刻印于其商品之上,此时梅艳芳的父母等继承人是否有权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即梅艳芳的姓名权和肖像权的财产利益能否被继承。
针对上述案例,如果按照传统的人格权理论和我国民法通则等现行法律有关自然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法人名称权、名誉权等人格权的规定来处理,显然尚有许多法律空白需要填补。例如,传统人格权理论认为,人格权是非财产性权利,并不以一定的财产利益为内容。人格权的客体即人格利益不能直接表现为商品,其价值也不能用金钱衡量。现行有关姓名权、肖像权的法律并未规定姓名权和肖像权可以转让;传统民法理论也一直认为姓名、肖像等人格不是商品,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不能转让和继承;至于商誉和使用的问题,实践中虽然已广泛涉及,但有关法律的规定却严重滞后,如法律至今没有明确承认商誉权和信用权。因此,人格权也必须适应人格商品化等市场经济活动的需要,如同财产权一样,可以继承、转让,并在受到侵害时获得财产损害赔偿。正是在这种社会、经济背景下,人格权的发展呈现了新的特点,并形成了不同于传统人格权制度与观念的商事人格权。
一、商事人格权概述
(一) 商事人格权的涵义
关于商事人格权的定义目前立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理论上也存在争议,通说认为所谓商事人格权,就是能够进行商业利用、已经商业化的人格权,是指公民、法人为维护其人格中兼具经济利益因素在内的、具有商业价值的特定人格利益——商事人格利益而享有的一种民(商)事权利。范健教授提出“将商主体所专有的人格权称为商事人格权。”我认为这种提法只是把商事人格权界定为商主体专属的权利,而遗漏了非商主体同样也具有的商事人格权,太片面了,并不能表现出商事人格权的真正内涵和外延,因此应采通说为宜。对于商事人格权的范围,从狭义上来说,应包括民事主体的标表型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所形成的全部商事人格利益。所谓标表型人格权,是指能够标记和表彰特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如自然人的姓名权、肖像权,法人的名称权、商号权,以及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的字号权、名称权等。由于标表型人格权能够对特定民事主体起到标记和表彰作用,因而可以通过商业利用而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例如,前面案例所提到的体育明星刘翔的姓名通过商业利用可以给权利人带来巨大的广告效应合商业利益。从广义上说,商事人格权还应包括体现商事主体内在人格利益的人格权,如商誉权、信用权,以及对其未公开的具有商业价值的个人商业生活资料等商业性信息不被他人窃取和擅自利用的商业秘密权。从目前各国法律规定来看,得到法律承认的商事人格权主要有商号权、商誉权、商业秘密权、信用权、商事肖像权、姓名权、公开权 (或称名声权)等。但是,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和人们认识水平的不断提高,商事人格权的种类和范围也将会不断变化和发展。
(二) 商事人格权的特征
商事人格权反映的是自然人和法人在现代市场经济活动中其人格因素商品化、利益多元化的社会现实,体现了人格权在商品社会中的发展变化,是人格权的商事化。其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商事人格权维护的是主体在商事活动中包含经济利益在内的特定人格利益——商事人格利益。商事人格权和其他人格权一样,其客体也是人格利益,不同的是,其只是人格利益中的一个部分和特定方面,即自然人和法人在商事活动中体现的具有商业价值、包含经济利益因素的特定人格利益,我们称之为商事人格利益。如自然人中知名人士的姓名,当其用于商业活动时,它在标明从事商业活动的主体身份时,也在表示着该主体在交易中所处的地位,尤其是它体现了对交易活动(交易机会、交易数量、营利额等)所具有的无形的、但有力的影响,因此使得姓名也成为一种有价可循的财富。又如企业法人的名称蕴涵着一定的商业价值,可以用来投资、转让,从而成为一笔无形资产。
2.商事人格权是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具有财产价值内容的权利。无论是自然人的姓名、肖像,或是法人、合伙组织的名称、商号,其商业化利用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利用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但是商事人格权作为具有财产价值内容的权利,与一般的财产价值权存在区别:一是具有很强的依附性,它与主体的人格本身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相分离,但仍是以主体人格的存在为基础的;二是它的财产价值不具有可比性,并不能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价值观念来衡量其价值,它的财产价值的大小,与维系其存在的自然人、法人的声誉、形象有关,也与使用过程中商事主体投入的创造性劳动、经营能力以及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质量有关;三是它的财产价值具有易变性,一般财产的价值特别是有形物的财产价值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而商事人格权的财产价值要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企业的经营业绩、用于维护与宣传商事人格权的财产投入;四是其评估方法的复杂性,一般财产的价值可以通过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清算价格法等方法进行评定估算,而商事人格权具有的财产价值并不能简单地运用这些方法来进行评估,其财产价值的评估主要是通过许可使用费、转让费、投资作价的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或者是通过企业信用等级或资信等级的评定来确定(如商誉、商号)。
3.商事人格权具有可转让性和相对可继承性。商事人格权作为一种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具有财产价值内容的权利 ,具有可转让性,能够成为可继承的一项财产权利。如自然人的肖像为他人合法使用的时,他人只要在不侵害肖像权人的在先权利的条件下,不仅可以自己利用他人肖像作为商标或装潢使用,而且还可以通过商标权的许可使用或转让方式由他人合法使用。而企业法人其商号、商誉、信用等总是和公司的营业一并转让。同时,商事人格权作为一种财产价值权,也具有相对可继承性,如美国的公开权制度规定,原公开权人死亡后,其公开权仍可在一定期限内继续存在 ,在该期间内,公开权由其继承人继承享有,侵害该公开权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商事人格权的制度价值
法律源生于一个国家或民族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形成的习惯,同时又要对经济生活的实践起到现实的指导作用,而不应自我局限于一种先验的或继受于外国立法例的模式。属于简单商品经济完善法性质的民法,其理论体系实际上早已在发生了并还在发生着的经济生活异变面前显得有些无能为力了。就民事权利体系而言,传统民法将民事权利划分为财产权与人身权,其中财产权又分为物权、债权,人身权则又可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除此之外,还有被认为兼具人身权与财产权属性的知识产权。显然,这种划分已经显示出不完全性了。例如,长期以来一直作为学界争议焦点的股权及法人财产权性质问题,人格权商业化利用所形成的权利性质问题,就不能在传统民法的理论框架内获得令人信服的解释。另外,商法中许多问题都已经超出了传统民法的界限,或者说不能在民法理论体系中获得解释。尽管许多民法学家都坚信民法具有巨大的包容性与扩张性,并且在所谓民法商事化的发展趋势下,民法通过自身的不断完善,最终会解决一切理论难题。但是,很明显,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不能为民法体系所包容的商事法律问题日益增多,许多问题依民法理论解释都难免理论不周延性的尴尬局面。相反,如果我们能够确立根源于民法又独立于民法的诸如商事人格权等特殊制度,则既解决了民法理论试图解释而事实上又不能解释的理论困境,又使商法制度具备了独立发展的坚实的理论基础。尤其在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前夕,科学地确立人格权的体系结构,对于科学地架构民法典,从而制定出一部为我国民法学界所企盼的具有国际影响的世纪性民法典,也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二、商事人格权的法律保护
商事人格权由于其本身的特殊性所致,其所受侵害的行为方式也有其特殊性。一是大多数发生在商业或贸易(商事活动)领域,并由其竞争对手所致;如对商誉诋毁、盗用商业秘密、损害对方信用等,常发生在同行之间,因此通常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或贸易法来调整;当然,新闻媒体也常常成为商誉和信用的侵权人,这时要考虑的是商事人格权与新闻自由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二是主观上故意的情形居多。无论是未经允许使用他人姓名、肖像,还是冒用对方商号、仿冒对方商品,或者制造谣言、雇员泄露商业秘密等,多是故意所为。三是对商事人格权的损害,既有侵权行为,又有违约行为,以侵权行为居多。相应地所适用的民事责任等救济方式也以侵权责任为主;违约责任的适用范围较窄,如雇员违反合同泄密的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缔结过程中泄露对方秘密所应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另外,也有人认为:“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肖像或姓名时,应构成不当得利。”对商事人格权的保护包含了许多对财产权进行保护的方式和特点,具有综合性、多种类并以财产权保护方式为主的特色。
(一)民法为商事人格权的保护提供了一般前提。《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第2款规定: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这实际上为自然人、法人及合伙组织的姓名权、名称权的商业化利用作了一般规定。虽然 《民法通则》对于自然人的商事肖像权未有明确规定,但其第100条 “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的规定,如果从反面来解释,也可以理解为在经本人授权许可的条件下,公民的肖像可以被他人营利性使用。可见,商事人格权是为 《民法通则》所确认和保护的一种权利。对于企业的名称、商号、商誉、经营秘密、商业信用等商事人格权的保护,我国 《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也作了原则性规定,如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的选用、登记、转让、变更等作了具体规定。另外民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为商事人格权遭受不法侵害的受害人提供了有效保护和救济。首先,民法中对普通人格权的保护方式,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责任形式,也同样适用于对商事人格权的保护。其次,对商事人格权的损害赔偿主要以财产损害赔偿为内容。维护商事人格利益的目的在于维护其无形财产利益。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的人格利益受损,往往意味着其有形或无形的财产损失,自然需要采取财产损害赔偿的责任方式。此外,对于自然人而言,其姓名、肖像的商业利用的目的,主要是为权利人自己带来经济利益,而对于被许可使用人来说,则是为了扩大其企业的知名度、商品的声誉和市场的竞争力。因此,当自然人的商事人格权遭受不法侵害时,主要是其经济利益的损害,不存在精神损害的问题。对于法人的商事人格权而言,由于法人不存在自然人所特有的 “精神痛苦”,其商号、商誉、商业信用的损害,所表现的也主要是其财产价值的损害。再者,商事人格权的损害赔偿,不仅应包括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也包括间接财产损失。如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故意诋毁他人商业信誉,或者故意泄露他人商业秘密,此时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往往不能直接估算,但其损失却是巨大的。因此,必须对其造成的间接损失进行赔偿。

(二)以自然人的姓名、肖像或者以企业的名称、商号作为商标或其组成部分加以使用时,受到知识产权法中的商标法律制度的保护。依据我国 《商标法》的规定,可作为商标使用的是文字、图形或其组合,而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5条对商标的定义作了更广泛的解释:“任何一种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或标记的组合均为商标。”依此规定,自然人的姓名、肖像,企业的名称、商号,均可作为商标加以使用,并通过申请注册而受到商标法的保护。而根据 《商标法》第27条及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的规定,注册商标可基于在先商标权和其他在先权利,如姓名权、肖像权、著作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及商号权等民事权利而导致无效。在此种情形下,已注册的商标因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而导致无效。如,超过合同规定的对他人姓名、肖像的使用期限、方式或范围,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擅自使用他人肖像作品 (包括虚构形象),都将因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而使已注册的商标无效。另外,普通的人格权保护只限于国内法,而商事人格权的保护已扩展至国际性法律规范。如有关商誉、商号、商业秘密的保护,都已被纳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规范性文件之中,对成员国有约束力。如《巴黎公约》第1条明确规定了对商标、厂商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提供法律保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还进一步对未披露信息即商业秘密和一切未公开的数据提供了法律保护。
(三)从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知识产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知识产权法不能提供保护或者超出其保护范围时,可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调整。我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禁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第10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合法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也不得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可见,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法不能规范的侵害他人商事人格权的行为,即商业假冒行为,以及对侵害他人商业秘密权之商事人格权行为进行规制。另外,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第20条之规定,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业声誉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时,“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这种损失额的推定计算方式肯定是难以适用于普通人格权的损害赔偿的,因为它是一种精神损害赔偿。而由于商事人格利益的无体性,它的实际损失额许多时候是难以确定的,因此该规定正适用于商事人格权的损害赔偿。
三、商事人格权与我国人格权制度的完善
为适应已经出现的商事人格权的需要,有必要对我国人格权制度做进一步完善。
(一)首先在民法典中人格权编对商事人格权的概念和性质作出明确规定。对客观世界上每一个事物的探讨研究,都应该从它本身出发,明确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以及其性质。现阶段我们要对商事人格权进行更好的保护,亦需建立在法律对其概念和性质明确界定的基础上。
(二)必须承认和维护人格权中的经济利益因素和人格权的财产权属性。随着人格的商品化,人格也表现出了商业上的价值;人格权所保护的不再是仅仅包含精神利益的人格,而人格商品化中所形成的商业价值、经济利益也需要予以维护,诸如姓名权、肖像权这样一些传统民法中认为属于纯粹人格权属性的权利,它们不但具有人格权属性,还应包含财产权的属性。它们所保护的客体既包括作为精神价值的人格利益,也包括作为财产价值的人格利益;
(三)将名誉权予以分解与重塑,将商誉权和信用权从中分立出来,名誉权不应再充当囊括商誉权与信用权的“口袋型”权利。
(四)必须承认商事人格权作为为权利的可转让性和可继承性,并规定商事人格权转让的方式与效果。只有商事人格可以转让和继承,它们的商业价值才能得以充分展现和利用,才有利于对人格商品化中相应主体(转让人、受让人)经济利益的保护。 而也只有规定其转让的方式和效果,才能更有利于现实中对这一问题的操作。
(五)规定对人格权的保护原则上不采用精神损害赔偿,不适用精神痛苦抚慰金的责任方式而主要采用损害赔偿的权利救济方式。商事化的人格权既包含精神利益型的人格利益,也包括经济利益型的人格利益,以后者为主。传统的人格权的保护方式如赔礼道歉、精神损害赔偿等,主要是针对精神利益型人格利益的;这种保护方式不适于对经济利益型人格利益的保护。因此,有必要适用财产损害赔偿制度来保护商事化的人格权,只有这样,才能更为公平、更为全面地保护相应自然人和法人的人格利益,才有利于维护他们人格的全面发展和充分利用。
(六)进一步完善民法、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对商事人格权的立法。如在民事责任中引入美国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入英美法系的“禁令制度”,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引入日本的“恢复信用请求权”等。从而从立法上为在商事人格权的保护提供更加有力和有效的救济方式,以维护人格权在商业利用中所产生的经济利益。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题目

  电大的学生在写作法学专业 毕业 论文的时候,必须重视论文的题目的重要,题目有一半文的作用,好的题目有助于提高一篇法学专业论文的质量。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电大法学毕业论文题目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题目一:民法
  1、论民法的私法性质

  2、论民法的权利本位

  3、民事法律行为的转换

  4、强制性规定对民事行为的效力影响

  5、法律行为的形式及其对效力的影响

  6、论不法给付

  7、论胎儿的利益保护

  8、论亡者的利益保护

  9、新型生殖技术对民法的挑战

  10、论植物人的法律地位

  11、事业单位法人化问题研究

  12、公法人制度研究

  13、法人本质的 反思

  14、法人与具体行为人的责任关系分析

  15、论两大法系代理制度的异同

  16、论表见代理

  17、论诉讼时效

  18、论保证期间的性质和应用

  19、试论我国物权法律制度的体系

  20违反合同民事责任与侵权民事责任比较研究

  21、论债与民事责任

  22、市场经济体制下所有权制度的完善

  2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若干问题探讨

  24、试论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25、我国民法典的结构体系探讨

  26、试论缔约过失责任

  27、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28、我国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29、我国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

  30、试论我国物权制度的体系与特色

  31、合同担保制度

  32、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比较研究

  33、我国人格权的民法保护与法律思考

  34、试论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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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抗辩权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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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退伙中的合伙人权益保护

  42、、名誉权问题研究

  43、、抵押权问题研究

  44、、人肉搜索法律问题研究

  45、风俗在民法中的地位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题目二:刑法
  1、社会危害性的刑法学地位解析

  2、刑事违法性根据研究

  3、犯罪主体的消极身份研究

  4、不作为犯罪行为的因果关系研究

  5、刑事犯与法定犯之比较研究

  6、认识因素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7、犯罪客体的理论价值研析

  8、犯罪情节论衡

  9、特别自首与人权保障

  10、法规竞合研究

  11、经济犯罪的成因及预防

  12、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困境及改进

  13、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14、金融诈骗罪论纲

  15、论非法经营罪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题目三:民事诉讼法
  1. 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2. 试论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3. 民事证据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4. 关于民事诉讼主体制度的探究

  5. 试论我国民事上诉制度

  6. 试论我国民事再审制度

  9. 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10.论民事诉讼的管辖制度

  11.怎样认识民事强制执行 措施

  13.督促程序的特征及其运用

  15.对诉讼第三人问题研究

  17.送达制度研究

  18.简易程序问题研究

  19、诉调解机制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

  20、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研究

  21、关于公益诉讼相关问题的研究

  22、试论民事诉讼保障制度的完善

  23、审判监督程序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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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合同的法定解除来由探析
  论可撤消合同的法定情由 论电子合同的成立和法律效力及 产生问题的解决
  “弱势”诉权需要尊重 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在保护人权方面的不足
  司法改革现状及发展方向之我见 论刑法之“职务侵占罪”
  宪法司法化的法治功能 论受贿罪心理动因给预防
  关于音像制品的著作权保护 建立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
  试论无效合同 我国检警关系的反思与重构
  诉讼制度的改革和诉讼法的完善 夫妻财产制之重构
  论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国有股分的职能及其法律调查
  浅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对被还人权益的保护 试论民事情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证人出庭难问题的对策 法院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弊端及完善
  论中国死刑存废与人权保障 论合同法可得利益赔偿
  浅议网络环境中维权与保护 论基因技术的专利保护
  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改革 浅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试论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法保护 试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及解决途径
  浅谈对婚外性行为的法律责任调整 论国家赔偿拓展趋势
  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研究 论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
  我国现行的诉讼调解的弊端及完善 议我国劳动合同解除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法治的产生、内容和实现 试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论民主与宪政 关于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价值思考
  论我国审判制度的现状及改革 可持续发展战略与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完善
  论依宪治国与社会稳定之关系 浅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浅议我国宪法的效力 政策性银行之公法人地位
  依法治国的实施与依法行政 浅析公用企业强制交易行为
  对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思考 域名纠纷及解决方法初探
  论民事诉讼中证据规则的完善 析生产销售假药罪及相关问题的思考
  中国入世与政府机构改革 浅谈股权转让
  浅论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之完善 论无权处分
  浅论中国人权保护 论辩诉交易制度——兼谈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浅证著作侵权归责原则 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反思及其完善
  浅证地方保护主义的对策 浅析缔约的过失责任以及缔约的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的关系
  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医患关系之探析 浅析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价值 取向及立法完善
  论国际法上的人权保护 浅析我国合同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浅议中国企业新面临的反倾销问题及应对措施 探讨中国法治的宗教土壤
  浅论中国上市公司的制度利益冲突 对少年犯罪的思考
  关于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思考 我国死刑监控程序的现状及思考
  论破产发的修改与完善 从法官服饰变化来看中国司法制度的改革进程
  警察中的腐败及其防治研究 论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
  论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确立
  浅论我国刑事诉讼证人作证的几个问题 论法人精神损害赔偿
  论名誉权及其民法保护 论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履行抗辩权与预期违约 试论构建假币的防范体系
  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论知识产权中的侵权责任
  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标准问题 论私权的认识与保护
  论公民法律意识 论政府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
  浅谈我国宪法的监督权 浅谈精神损害赔偿
  过失犯罪法定性配置研究 内幕交易的法律控制
  论我国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论中国刑事证据的改革 我国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多议
  浅议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试论精神损害赔偿
  谈社会文化对刑法的影响 关于死刑存废的法学思考
  论辩析交易制度在我国的适用 机关作为单位犯罪主体之我见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应当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不动产优先购买权制度若干问题的探索和思考
  刑事判例制度研究 论自主性原则在《仲裁法》中的体现与完善
  论住房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隐性采访与新闻侵权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论我国99年宪法修正案
  完善政府立法 论职务身份的否认
  试论对重婚罪名的认定及其审理程序中的几个问题 关于死刑存废的思考
  浅论司法公正 论防卫过当
  法治理论化进程中宪法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取舍 论贪污受贿犯罪的畸形及其抑制
  论防止酷刑 论刑事诉讼中的沉默权问题
  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基点 试论中美刑事审判制度之差异
  议我国中电银行独立性的法律确认 从对侦查权的制约来谈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
  我国平常法律制度的修订及相关问题思考 论中国传统文化观念对在中国产生和确立沉默权的影响
  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 中国监狱对犯罪的人权保护
  论我国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 论抵押权的实现
  浅析生产、销售假药及其相关问题的思考 论商业秘密权的保护
  贪污罪主体研究 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
  广告法律制度问题初探及其对策 浅论继父母子女关系
  论担保物权竞存的处理 试论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论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试析公司合并中股东权益保护
  浅谈物权行为理论 反垄断法中的企业合并规制
  论沉默权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欺诈与防范
  论审判行为 论BOT投资方式的风险
  论在物权变动模式下的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问题 论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自由的真义 论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法律规制
  初谈死刑之存废 论我国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论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论民事证据的排除规则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之辨析 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价值考察
  谈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和特殊防卫权 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弊端与改革
  论房产抵押中的法律问题 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道德基础
  浅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的运用 论述婚姻法基本原则之自由原则
  浅论先占制度 论民事诉讼法中的再审程序
  浅谈公司治理可够制度 论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
  论证券民事赔偿制度 浅谈我国民事诉讼模式下的辩论原则
  对我国目前违反一夫一妻制现象的浅析 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之我见
  浅析夫妻侵权责任体系 小议行政分开制度
  浅议电子合同生效制度的法律构建 论适应WIO的银行制度
  论国际反倾销与中国之对策 反倾销与保障措施的对比研究
  试论医药广告法律调整的完善 浅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
  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之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保护少数股东权益
  浅析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 中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比较与我国消费者保护法的完善
  论法定抵押权 试论我国现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保护范围及其完善
  论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 浅析我国现阶段金融监管制度
  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 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性思考
  浅析行政侵权损害赔偿问题 从两个案例谈董事的注意责任及完善措施
  浅析刑讯逼供 消费纠纷中的举证责任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完善 试论医疗行为豁免权
  关于法官根据民法基本原则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 法理研究 浅析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关于民事公诉制度可行性的探究 论加害给付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论预期违约
  论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 物权的自我救济
  论正当防卫制度的修改及把握 论沉默权在我国的实现
  英美法与大陆法侵权因果关系对我国借鉴意义 论无因管理之债
  论宪法的基本原则 论夫妻侵权责任
  论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论我国的家庭暴力
  论民事侵权诉讼的证明责任分担 浅析我国协议离婚制度
  论精神损害赔偿 对人身伤害大额赔偿案件有关问题法律思考
  浅析大学生结婚的问题 论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论基因专利 试论家庭暴力
  浅析辩诉交易在中国的使用 试论离婚损害赔偿
  我国合同法第八条之无权处分 试论配偶权的侵权及救济
  浅论 商标权和对商标权的保护 试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处分原则 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必要性与可行性
  浅析正当防卫 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研究 论我国市场经济中的诚信问题
  论职务犯罪的控制和预防 浅议配偶权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思考 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制度之比较研究
  对我国民事诉讼中审级制度的思考 论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
  挪用公款罪“归个人使用” 浅析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浅析债权人的代位权的理论与实践 浅析我国婚姻无效制定的基本问题
  试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论表见代理之构成
  我国民事调解制度的弊端与改革 论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
  我国夫妻财产制 试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论合同违约责任 论电子商务合同
  论善意取得制度在不动产上的适用 论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
  新闻自由与人格权保护 论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的价值取向
  浅谈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 浅论根本违约
  浅析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 浅谈涉外遗嘱继承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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