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篇文章象一张网,则题目就是纲,纲举目张,就是说看了论文题目,就能窥见全篇论文的实质和精华所在,也可以说题目对论文起了画龙点睛的作用。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刑法学硕士论文题目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刑法学硕士论文题目(一)
1. 罪数认定的新标准与吸收犯概念的重构
2. 间接正犯概念的否定性清理
3. 《刑法修正案(九)》对危险驾驶有新的更严格规定
4. 刑法人格界定问题思考
5. 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6. 经济犯罪中被害人过错的认定与适用
7. 《刑法修正案(九)》死刑改革的观察与思考
8. 从业禁止适用范围探究
9. 假释听证制度改革
10. “医闹入刑”后完善医患纠纷解决机制的思考--医方医疗过错的自我评价与告知机制的构建
11. 基于中越边境拐卖妇女犯罪的国际警务合作机制研究
12. 浮出水面的窝案
13. 未成年人不应构成毒品再犯--基于对刑法356条规定的反思
14. 论英国刑法学中的犯罪故意概念--兼论犯罪故意概念对我国刑法立法的反思
15. 完善行贿罪立法--兼论《刑法修正案九》行贿罪新规
16. 农村教师对中小学生性犯罪的启示与思考
17. 浅析我国减刑、假释程序的完善
18. 贪污受贿犯罪起刑数额小议
刑法学硕士论文题目(二)
1. 《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涉恐犯罪规定的学理置评
2. 启动刑法全面修订之探讨
3.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刑事保护研究
4. 网络借贷的刑法规制--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切入点
5. 股票配资案中非法占用保证金的行为定性
6. 论刑法中不合理的“性别标签”
7. 从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看死刑制度的存废
8. 罚金刑相关替代制度分析及我国罚金刑的完善
9. 我国刑罚体系之适应性调整研究
10. 爱钱如命的贪官
11. 城市拆迁过程中的职务犯罪的成因分析及对策研究
12. 论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相同商标”的界定
13. 男性应被纳入我国强奸罪的保护对象
14. 刑法因果关系问题研究
15. 罪刑相适应原则研究
16. 探析持有型犯罪的证明责任问题--以主观罪过证明为视角
17. 论正当防卫限度--以南宁男子见义勇为案为例
18. 对刑事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的探讨--以“秦某某网络造谣案”为例
19. 以没收财产偿还犯罪分子所负债务问题研究
20. 论刑法学命题的妥当性
21. 从绝对到相对:晚近德、日报应刑论中量刑基准的变迁及其启示
刑法学硕士论文题目(三)
1. “抗震英雄少年”沦为囚徒
2. 非法拘禁案中案
3. 女企业家智斗绑匪
4. 就这样“被酒驾”
5. 网游达人叫板运营商
6. 中银巨贪亡命泰国
7. 基于我国的传统与现实试谈婚内强奸
8. 论信用卡催收中的法学问题
9. 刑事立法发展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契合
10. 我国着作权刑法保护的相关问题研究--以网络技术为研究视角
11. 女性经济犯罪犯因性分析及预防对策
12. 盗窃未遂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13. 论“碰瓷”行为的刑法定性
14. 通过死缓限制减刑的死刑控制
15. 任人唯“钱”的组织部长
16. 医院内的“塌方式”腐败
17. 迷失在权力旋涡里的区委书记
18. 贪污罪之弹性定罪模式考量--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为范本
19. 群体性事件中网络谣言犯罪研究--以社会敌意为视角
20. “问题豆芽”案的刑事法治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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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推荐您阅读新华报业网的文章《坚决支持“医闹入刑”》:
各方呼吁多年的“医闹入刑”,终于从11月1日起开始实施了。经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后的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致使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笔者坚决支持“医闹入刑”。在当前伤害医护人员和严重干扰医疗秩序恶性事件不断发生的实际情况下,“医闹入刑”表明了我国依靠法律打击“医闹”和保护广大患者及医护人员权益的强大决心,对“医闹”具有惩治和威慑作用。医疗既是治病救人的崇高职业,也是充满高风险的危险工作,这就决定了医生行医的环境必须安全,人身安全是最基本的要求。但做到这些的前提是存在正常的医患关系和医疗秩序,而保证这些靠什么?只有靠严明的法律。脱离了法律的保护,即使一代神医或良医,即使“医疗航母”,即使保安成群,在医闹的暴力和无赖之下,也会脆弱得不堪一击。任何干扰医疗秩序和伤害医护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都不能以任何借口逃脱法律的制裁和舆论的谴责。对此,认识要明确,依法执行要坚定。
此前我国也有一些打击“医闹”的相关制度和通知,但在法律上不够明确,条款也不太详细,各地司法人员在处理时缺乏法律依据,难以量刑,这次“医闹入刑”是一次重要的弥补。修改后的刑法明确“医闹入刑”,不仅对维护人民健康、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和维护医护人员的安全非常必要和及时,更是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部署的一项具体体现和进步,突出用法律手段化解矛盾,解决矛盾,对多年难以彻底解决的医闹,只有通过法律来规制、惩罚和消除。
当然,我们也应看到,单靠用刑法惩治“医闹”,仍不能营造正常的医疗秩序,更不会一下子就解决医患矛盾的深层次问题。需要多方努力,如畅通医疗纠纷中医患申诉、鉴定、赔偿和解决的正常渠道;建立完善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而且,这些同样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即使确定了“医闹入刑”,也需要出台相应的司法详细解释,使司法机关对“医闹”的打击更具有可操作性和精确性。
谢谢阅读!
一直以来,白衣天使总是受到“医闹”的困扰。医生在没有安全感的情况下,一边救死扶伤,一边还要担心自己的人身安全。这样的现实,一再说明“医闹”已经成为损害医患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
一、法律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三十一(1)、将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增加二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根据《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第五条(2)、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必须按规定将遗体立即移放太平间,并及时处理。未经医疗机构允许,严禁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其他场所。
第六条、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条、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的;
(二)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三)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
(四)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五)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
(六)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
(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通告提出,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的,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以及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告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二、医闹发生的原因
“医闹”的发生,不外乎有两种原因,一种是因为医患信息不对称,患者陷入“弱者心态”,宁愿“信闹不信法”的思维怪圈;另一种则是“职业医闹”,以闹取利。对于前者,很多时候,是因为患者情绪激动,偶尔出现一些激烈言辞,甚至过激行为,应该来说,都可以理解。对于后者,则完全是以医疗纠纷为借口,通过侮辱医护人员、现场滋事扰乱等严重妨碍医疗秩序的行为,牟取利益。而一些医院出于息事宁人、“宁可吃亏,不要纠纷”的心态,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小闹小赔、大闹大赔、不闹不赔”的医闹歪风。
将“医闹”入刑,不仅是涵养医患关系,也是法律取信于民的彰显,必将产生巨大的威慑力,对医患纠纷的合理解决形成正向的引导。公平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正当的手段、合乎规则的方式来实现。医患纠纷是社会治理中的一道考题,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矩,提高违法成本,推动医疗纠纷的化解步入法治轨道,让我们对未来良好医疗秩序的形成充满期待。
法律分析:构成犯罪的“医闹”将被追究刑责。
最高法会同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计委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明确了六类涉医犯罪依法从严惩处。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作为治安案件,给予行政拘留、罚款等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