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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刀毕业论文

2023-03-04 18:44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菜刀毕业论文

厨房中的物理知识

物理越来越广泛地应用于们日常的生活生产中, 可以说处处与物理打着交道, 就拿与人们朝夕相处的厨房来说吧, 其中就蕴涵着丰富的物理 知识我们认真观察厨房里燃料、炊具,做饭、做菜等全部过程,回忆厨房中发生的一系列变 化,会看到有关的物理现象,其中会有与电学知识有关的现象,与力学知识有关的现象,与 , 热学知识有关的现象。我们在日常生活认为有些都是习以为常,是人们都知道的,但是有没 有从本质上了解这些现象是为什么发生的,是怎么样发生的,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结果。接下 来是我根据观察厨房现象和以前的经验,然后根据我所学的物理知识很上网搜索的一些资 料,对一些现象作了一些解释和说明。 关键词:厨房;物理;电学;力学;热力学 关键词 厨房中的物理学知识很多,有些我还没有发现,有些以我仅有的知识不能够 解释。不仅厨房与物理有关,日常生活中处处有物理学的知识,让我们一起来探 索。 1、与电学知识有关的现象 1.1 电饭堡煮饭、电炒锅煮菜、电水壶烧开水是利用电能转化为内能,都是利用热传 递煮饭、煮菜、烧开水的。 1.2 排气扇(抽油烟机)利用电能转化为机械能,利用空气对流进行空气变换。 1.3 电饭煲、电炒锅、电水壶的三脚插头,插入三孔插座,防止用电器漏电和触电事 故的发生。 1.4 微波炉加热均匀,热效率高,卫生无污染。加热原理是利用电能转化为电磁能, 再将电磁能转化为内能。 1.5 厨房中的电灯,利用电流的热效应工作,将电能转化为内能和光能。 1.6 厨房的炉灶(蜂窝煤灶,液化气灶,煤灶,柴灶)是将化学能转化为内能,即燃 料燃烧放出热量。 2、与力学知识有关的现象 2.1 电水壶的壶嘴与壶肚构成连通器,水面总是相平的。 2.2 菜刀的刀刃薄是为了减小受力面积,增大压强。 2.3 菜刀的刀刃有油,为的是在切菜时,使接触面光滑,减小摩擦。 2.4 菜刀柄、锅铲柄、电水壶把手有凸凹花纹,使接触面粗糙,增大摩擦。 2.5 火铲送煤时,是利用煤的惯性将煤送入火炉。 2.6 往保温瓶里倒开水,根据声音知水量高低。由于水量增多,空气柱的长度减小, 振动频率增大,音调升高。 2.7 磨菜刀时要不断浇水,是因为菜刀与石头摩擦做功产生热使刀的内能增加,温度 升高,刀口硬度变小,刀口不利;浇水是利用热传递使菜刀内能减小,温度降低,不会升至 过高。 3、与热学知识有关的现象 3.1 3.1 与热学中的热膨胀和热传递有关的现象 3.1.1 使用炉灶烧水或炒菜,要使锅底放在火苗的外焰,不要让锅底压住火头,可使 . 锅的温度升高快,是因为火苗的外焰温度高。 3.1.2 锅铲、汤勺、漏勺、铝锅等炊具的柄用木料制成,是因为木料是热的不良导体, 以便在烹任过程中不烫手。 3.1.3 炉灶上方安装排风扇,是为了加快空气对流,使厨房油烟及时排出去,避免 污染空间。 3.1.4 滚烫的砂锅放在湿地上易破裂。这是因为砂锅是热的不良导体,烫砂锅放在 湿地上时,砂锅外壁迅速放热收缩而内壁温度降低慢,砂锅内外收缩不均匀,容易破裂。 3.1.5 往保温瓶灌开水时,不灌满能更好地保温。因为未灌满时,瓶口有一层空气, 是热的不良导体,能更好地防止热量散失。 3.1.6 炒菜主要是利用热传导方式传热,煮饭、烧水等主要是利用对流方式传热的。 3.1.7 冬季从保温瓶里倒出一些开水,盖紧瓶塞时,常会看到瓶塞马上跳一下。这 是因为随着开水倒出,进入一些冷空气,瓶塞塞紧后,进入的冷空气受热很快膨胀,压强增 大,从而推开瓶塞。 3.1.8 冬季刚出锅的热汤,看到汤面没有热气,好像汤不烫,但喝起来却很烫,是 因为汤面上有一层油阻碍了汤内热量散失(水分蒸发)。 3.1.9 冬天或气温很低时,往玻璃杯中倒入沸水,应当先用少量的沸水预热一下杯 子,以防止玻璃杯内外温差过大,内壁热膨胀受到外壁阻碍产生力,致使玻璃杯破裂。 3.1.10 煮熟后滚烫的鸡蛋放入冷水中浸一会儿,容易剥壳。因为滚烫的鸡蛋壳与蛋 白遇冷会收缩,但它们收缩的程度不一样,从而使两者脱离。 3.2 与物体状态变化有关的现象 3.2.1 液化气是在常温下用压缩体积的方法使气体液化再装入钢罐中的;使用时, 通过减压阀,液化气的压强降低,由液态变为气态,进入灶中燃烧。 3.2.2 用焊锡的铁壶烧水,壶烧不坏,若不装水,把它放在火上一会儿就烧坏了。 这是因为水的沸点在 1 标准大气压下是 100℃,锡的熔点是 232℃,装水烧时,只要水不干, 壶的温度不会明显超过 100℃,达不到锡的熔点,更达不到铁的熔点,故壶烧不坏。若不装 水在火上烧,不一会儿壶的温度就会达到锡的熔点,焊锡熔化,壶就烧坏了。 3.2.3 烧水或煮食物时,喷出的水蒸气比热水、热汤烫伤更严重。因为水蒸气变成 同温度的热水、热汤时要放出大量的热量(液化热)。 3.2.4 用砂锅煮食物,食物煮好后,让砂锅离开火炉,食物将在锅内继续沸腾一会 儿。这是因为砂锅离开火炉时,砂锅底的温度高于 100℃,而锅内食物为 100℃,离开火炉 后,锅内食物能从锅底吸收热量,继续沸腾,直到锅底的温度降为 100℃为止。 3.2.5 用高压锅煮食物熟得快些。主要是增大了锅内气压,提高了水的沸点,即提 高了煮食物的温度。 3.2.6 夏天自来水管壁大量“出汗”,常是下雨的征兆。自来水管“出汗”并不是 管内的水渗漏,而是自来水管大都埋在地下,水的温度较低,空气中的水蒸气接触水管,就 会放出热量液化成小水滴附在外壁上。 如果管壁大量 “出汗” 说明空气中水蒸气含量较高, , 湿度较大,这正是下雨的前兆。 3.2.7 煮食物并不是火越旺越快。因为水沸腾后温度不变,即使再加大火力,也不 能提高水温,结果只能加快水的汽化,使锅内水蒸发变干,浪费燃料。正确方法是用大火把 锅内水烧开后,用小火保持水沸腾就行了。 3.2.8 冬天水壶里的水烧开后,在离壶嘴一定距离才能看见“白气”,而紧靠壶嘴 的地方看不见“白气”。这是因为紧靠壶嘴的地方温度高,壶嘴出来的水蒸气不能液化,而 距壶嘴一定距离的地方温度低;壶嘴出来的水蒸气放热液化成小水滴,即“白气”。 3.2.9 油炸食物时,溅入水滴会听到“叭、叭”的响声,并溅出油来。这是因为水 的沸点比油低,水的密度比油大,溅到油中的水滴沉到油底迅速升温沸腾,产生的气泡上升 到油面破裂而发出响声。 3.2.10 当锅烧得温度较高时,洒点水在锅内,就发出“吱、吱”的声音,并冒出 大量的“白气”。这是因为水先迅速汽化后又液化,并发出“吱、吱”的响声。 3.2.11 当汤煮沸要溢出锅时,迅速向锅内加冷水或扬(舀)起汤,可使汤的温度 降至沸点以下。加冷水,冷水温度低于沸腾的汤的温度,混合后,冷水吸热,汤放热。把汤 扬起的过程中,由于空气比汤温度低,汤放出热,温度降低,倒入锅内后,它又从沸汤中吸 热,使锅中汤温度降低。 3.3 与热学中的分子热运动有关的现象 3.3.1 腌菜往往要半月才会变咸,而炒菜时加盐几分钟就变咸了,这是因为温度越 高,盐的离子运动越快的缘故。 3.3.2 长期堆煤的墙角处,若用小刀从墙上刮去一薄层,可看见里面呈黑色,这是 因为分子永不停息地做无规则的运动,在长期堆煤的墙角处,由于煤分子扩散到墙内,所以 刮去一层,仍可看到里面呈黑色。 我们在日常生活、生产中只要细心观察身边的物理现象,联系到我们学过的物理知识, 去分析和解释这些现象,就能够提高观察、分析及解决物理问题的能力。 物理作为一门大众的学科,在生活中的应用数不胜数,厨房中的物理知识应用真可谓 冰山一角,我们必须更加努力的学习,积累物理知识,提高自己的科学技术水平,这样才能 使我们的生活变得更美好。

写一篇有关于厨房中科学知识的论文(300—400字)

厨房中的物理知识

河北省冀州市北漳淮乡北内漳学校 李同心

物理越来越广泛地应用于们日常的生活生产中,人们生活也越来越离不开物理,可以说处处与物理打着交道,就拿与人们朝夕相处的厨房来说吧,其中就蕴涵着丰富的物理知识,现殒举如下:

一、与电学知识有关的现象

1.电饭堡煮饭、电炒锅煮菜、电水壶烧开水是利用电能转化为内能,都是利用热传递煮饭、煮菜、烧开水的。

2.排气扇(抽油烟机)利用电能转化为机械能,利用空气对流进行空气变换。

3.电饭煲、电炒锅、电水壶的三脚插头,插入三孔插座,防止用电器漏电和触电事故的发生。

4.微波炉加热均匀,热效率高,卫生无污染。加热原理是利用电能转化为电磁能,再将电磁能转化为内能。

5.厨房中的电灯,利用电流的热效应工作,将电能转化为内能和光能。

6.厨房的炉灶(蜂窝煤灶,液化气灶,煤灶,柴灶)是将化学能转化为内能,即燃料燃烧放出热量。

二、与力学知识有关的现象

1.电水壶的壶嘴与壶肚构成连通器,水面总是相平的。

2.菜刀的刀刃薄是为了减小受力面积,增大压强。

3.菜刀的刀刃有油,为的是在切菜时,使接触面光滑,减小摩擦。

4.菜刀柄、锅铲柄、电水壶把手有凸凹花纹,使接触面粗糙,增大摩擦。

5.火铲送煤时,是利用煤的惯性将煤送入火炉。

6.往保温瓶里倒开水,根据声音知水量高低。由于水量增多,空气柱的长度减小,振动频率增大,音调升高。

7.磨菜刀时要不断浇水,是因为菜刀与石头摩擦做功产生热使刀的内能增加,温度升高,刀口硬度变小,刀口不利;浇水是利用热传递使菜刀内能减小,温度降低,不会升至过高。

三、与热学知识有关的现象

(一)与热学中的热膨胀和热传递有关的现象

1.使用炉灶烧水或炒菜,要使锅底放在火苗的外焰,不要让锅底压住火头,可使锅的温度升高快,是因为火苗的外焰温度高。

2.锅铲、汤勺、漏勺、铝锅等炊具的柄用木料制成,是因为木料是热的不良导体,以便在烹任过程中不烫手。

3.炉灶上方安装排风扇,是为了加快空气对流,使厨房油烟及时排出去,避免污染空间。

4.滚烫的砂锅放在湿地上易破裂。这是因为砂锅是热的不良导体,烫砂锅放在湿地上时,砂锅外壁迅速放热收缩而内壁温度降低慢,砂锅内外收缩不均匀,容易破裂。

5.往保温瓶灌开水时,不灌满能更好地保温。因为未灌满时,瓶口有一层空气,是热的不良导体,能更好地防止热量散失。

6.炒菜主要是利用热传导方式传热,煮饭、烧水等主要是利用对流方式传热的。

7.冬季从保温瓶里倒出一些开水,盖紧瓶塞时,常会看到瓶塞马上跳一下。这是因为随着开水倒出,进入一些冷空气,瓶塞塞紧后,进入的冷空气受热很快膨胀,压强增大,从而推开瓶塞。

8.冬季刚出锅的热汤,看到汤面没有热气,好像汤不烫,但喝起来却很烫,是因为汤面上有一层油阻碍了汤内热量散失(水分蒸发)。

9.冬天或气温很低时,往玻璃杯中倒入沸水,应当先用少量的沸水预热一下杯子,以防止玻璃杯内外温差过大,内壁热膨胀受到外壁阻碍产生力,致使玻璃杯破裂。

10.煮熟后滚烫的鸡蛋放入冷水中浸一会儿,容易剥壳。因为滚烫的鸡蛋壳与蛋白遇冷会收缩,但它们收缩的程度不一样,从而使两者脱离。

(二)与物体状态变化有关的现象

1.液化气是在常温下用压缩体积的方法使气体液化再装入钢罐中的;使用时,通过减压阀,液化气的压强降低,由液态变为气态,进入灶中燃烧。

2.用焊锡的铁壶烧水,壶烧不坏,若不装水,把它放在火上一会儿就烧坏了。这是因为水的沸点在1标准大气压下是100℃,锡的熔点是232℃,装水烧时,只要水不干,壶的温度不会明显超过100℃,达不到锡的熔点,更达不到铁的熔点,故壶烧不坏。若不装水在火上烧,不一会儿壶的温度就会达到锡的熔点,焊锡熔化,壶就烧坏了。

3.烧水或煮食物时,喷出的水蒸气比热水、热汤烫伤更严重。因为水蒸气变成同温度的热水、热汤时要放出大量的热量(液化热)。

4.用砂锅煮食物,食物煮好后,让砂锅离开火炉,食物将在锅内继续沸腾一会儿。这是因为砂锅离开火炉时,砂锅底的温度高于100℃,而锅内食物为100℃,离开火炉后,锅内食物能从锅底吸收热量,继续沸腾,直到锅底的温度降为100℃为止。

5.用高压锅煮食物熟得快些。主要是增大了锅内气压,提高了水的沸点,即提高了煮食物的温度。

6.夏天自来水管壁大量“出汗”,常是下雨的征兆。自来水管“出汗”并不是管内的水渗漏,而是自来水管大都埋在地下,水的温度较低,空气中的水蒸气接触水管,就会放出热量液化成小水滴附在外壁上。如果管壁大量“出汗”,说明空气中水蒸气含量较高,湿度较大,这正是下雨的前兆。

7.煮食物并不是火越旺越快。因为水沸腾后温度不变,即使再加大火力,也不能提高水温,结果只能加快水的汽化,使锅内水蒸发变干,浪费燃料。正确方法是用大火把锅内水烧开后,用小火保持水沸腾就行了。

8.冬天水壶里的水烧开后,在离壶嘴一定距离才能看见“白气”,而紧靠壶嘴的地方看不见“白气”。这是因为紧靠壶嘴的地方温度高,壶嘴出来的水蒸气不能液化,而距壶嘴一定距离的地方温度低;壶嘴出来的水蒸气放热液化成小水滴,即“白气”。

9.油炸食物时,溅入水滴会听到“叭、叭”的响声,并溅出油来。这是因为水的沸点比油低,水的密度比油大,溅到油中的水滴沉到油底迅速升温沸腾,产生的气泡上升到油面破裂而发出响声。

10.当锅烧得温度较高时,洒点水在锅内,就发出“吱、吱”的声音,并冒出大量的“白气”。这是因为水先迅速汽化后又液化,并发出“吱、吱”的响声。

11.当汤煮沸要溢出锅时,迅速向锅内加冷水或扬(舀)起汤,可使汤的温度降至沸点以下。加冷水,冷水温度低于沸腾的汤的温度,混合后,冷水吸热,汤放热。把汤扬起的过程中,由于空气比汤温度低,汤放出热,温度降低,倒入锅内后,它又从沸汤中吸热,使锅中汤温度降低。

(三)与热学中的分子热运动有关的现象

1.腌菜往往要半月才会变咸,而炒菜时加盐几分钟就变咸了,这是因为温度越高,盐的离子运动越快的缘故。

2.长期堆煤的墙角处,若用小刀从墙上刮去一薄层,可看见里面呈黑色,这是因为分子永不停息地做无规则的运动,在长期堆煤的墙角处,由于煤分子扩散到墙内,所以刮去一层,仍可看到里面呈黑色。

我们在日常生活、生产中只要细心观察身边的物理现象,联系到我们学过的物理知识,去分析和解释这些现象,就能够提高观察、分析及解决物理问题的能力。

物理作为一门大众的学科,在生活中的应用数不胜数,厨房中的物理知识应用真可谓冰山一角,我们必须更加努力的学习,积累物理知识,提高自己的科学技术水平,这样才能使我们的生活变得更美好。

以厨房里的化学为题论文300字

厨房中的化学精彩纷呈,走进厨房,我们熟悉的化学便映入眼帘. 一 无机物 1、菜刀生锈:厨房中常见的现象便是新买的菜刀光滑明亮,几日后便开始生锈了,时间长了便不再光亮亮的了.这是因为铁在潮湿的环境中和空气中的氧气共同反映生成氧化铁.其实铁锈是一层疏松的氧化膜,一点也不能阻止内部的金属反应,因此时间长了,铁锈会继续增加,所以我们应该做好菜刀的保护工作,使用完毕后,及时擦拭干净,及时除锈.氧化铁是一种红棕色的粉末,俗名铁红,常用做涂漆和涂料.赤铁矿的主要成分便是氧化铁.它是一种炼铁原料.氧化铁不溶于水,也不与水反应.但是氧化铁可以与酸反应生成铁盐,其和盐酸反应的化学方程式为:一份子氧化铁与六分子盐酸反应生成两分子氯化铁和三分子水.(离子方程式:一摩尔氧化铁和六摩尔氢离子反应生成两摩尔铁离子和三摩尔水);此外,加热氢氧化铁也可生成氧化铁粉末(两分子氢氧化铁加热生成一份子氧化铁和三分子水) 2、致密的氧化膜氧化铝:铝是地壳中含量最多的金属元素,但人们发现并制得单质铝却比较晚,这是因为铝的化学性质比较活泼.从铝的化合物中提炼单质铝比较困难,铝的许多化合物在人类的生产和生活中有重要作用.其中氧化铝难溶于水,熔点很高也很坚固,因此覆盖在铝制品表面极薄的一层氧化膜就能很好的保护内层金属.氧化铝是冶炼金属铝的重要原料,也是一种较好的耐火材料 活泼的铝在空气中和氧气反应生成氧化铝,其化学方程式为四分子铝和三分子氧气反应生成两分子氧化铝,氧化铝致密可保护内层金属不被继续氧化.其实,既是打磨过的铝箔,在空气中也会生成新的氧化膜.构成薄膜的氧化铝熔点为2050℃,因此在实验室中常用来制造耐火坩埚,耐火管等耐高温的实验仪器.氧化铝虽然难溶于水,但能溶于酸和强碱溶液中,它溶于碱时生成的物质为偏铝酸钠和水,因此氧化铝是一种两性氧化物。

毕业论文。法律专业。求写

要]理论上保险受益人是由指定和法定两种方式产生的。对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后是否有权变更,我国采取直接主义,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本文在论述保险受益权设立与变更的一般规则的基础上,具体分析了保险实务中在保险受益人的设立与变更方面存在的五个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应的看法和建议。
[关键词]保险受益权;设定与变更;一般规则;特殊问题
一、保险受益权设定与变更的一般规则
(一)保险受益权的产生
保险受益权因受益人的产生而产生,可以说,受益权的产生问题也就是受益人的产生问题。理论界认为,保险受益人的产生方式:一是指定,二是法定。
所谓指定,是指受益人的产生基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于订立保险合同时在合同中的明确指定。我国5保险法6第61、62条对受益人的指定和指定受益人的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作了规定。指定受益人属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行使指定权的主体在指定时只需要通知受益人,而不需要征得受益人的同意。但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尽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有权指定受益人,但是由于二者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所处地位不同,二者在指定受益人方面享有的权利也有所区别。如我国5保险法6第61条的规定。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指定第三人包括投保人自己为受益人的,必须事先征得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的同意,事先未征得同意的,应当在订立保险合同后取得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对已指定受益人的书面认可,否则,指定无效。而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可以同意,也可以变更,甚至可以对原来已同意的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进行变更,并且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不需要投保人的认可。这说明人身保险合同指定受益人的最终决定权属于被保险人。由被保险人独立决定受益人,他会充分考虑是否存在对自己造成危险的可能性。如果由投保人独立决定指定受益人,投保人可能为了自己利益的考虑,而忽视对被保险人生命的关注。但是投保人作为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负有交纳保险费的义务,所以应当赋予其享有受限制的指定受益人的权利。而受益人既不承担交纳保费的义务,又不必具备管理保险金的能力的纯受益地位,决定了其行为能力或财产状况如何对于成为受益人毫无意义。所以各国对受益人一般都无资格限制,任何法人、自然人都可以成为受益人,既可以一人独享受益权,也可以多人共享受益权。能否成为受益人或者享有多大份额的受益权完全取决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意思。
所谓法定,是指当被保险人身故后因各种法定事由的存在而不存在任何合法受益人时,由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充当受益人,领取保险金。我国5保险法6第64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多数学者认为可以将第64条理解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为法定受益人。在没有指定受益人时,将保险金请求权作为遗产,支付给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做法在英美国家中可以看到,但在大陆法系国家中一般很少见到。[1]笔者认为,对第64条应理解为: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并且无法确定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时,保险金应当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那么保险金应当按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分配。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受领保险金后,应当在受领限度内偿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但是,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在受领保险金后却没有此项义务。如果把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当然的认定为受益人,将会引起遗产分配纠纷,所以不能将二者简单等同起来。所以,我国5保险法6应引入“法定受益人”概念,明确规定以5继承法6确定的法定继承人为法定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二)受益权的变更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后是否有权变更受益人,主要有两种立法例:第一种是保留主义,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同时声明保留其处分权,否则,一旦指定了受益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就再无权变更受益人了。美国、法国、德国等都采此种立法例。第二种是直接主义,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后,除明确声明放弃处分权外,仍可以通过合同或遗嘱对己经指定的受益人直接进行变更。[2]如台湾5保险法6第111条规定,“受益人经指定后,要保人对其保险权益除声明放弃处分权者外,仍得以契约或遗嘱处分。”瑞士、日本等国也采用此种模式。[3]我国采取的也是直接主义。我国5保险法6第63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1.按照保单的规定变更。
变更受益人大多会采用保单规定的变更方法。保险实务中,保单一般载有受益人变更条款,对受益人的变更加以规定。原则上变更受益人应当符合保单规定,但当变更不符合保单规定时,其法律效力如何?在美国,投保人必须采用保单规定的变更方法,才发生变更受益人的法律效力,但“实质一致规则”是例外。根据美国法院的判决,只要有证据证明,投保人按照保单规定的受益人变更程序,已经向保险人提交了要求变更受益人的书面申请,并且穷尽了一切可能仍然无法提交保单用于批注,而保单明确规定必须在保单经过批注后变更受益人才能生效,那么,法院就会适用“实质一致规则”,确认该变更受益人的行为有效。[4]“实质一致规则”可适用于保单丢失、被损毁、盗窃或被他人扣押等情形。笔者认为,变更受益人应当符合保单规定,但对于其他变更受益人的方法一概否定不够完善,应该借鉴美国法院在判断采用其它方法变更受益人的效力时采取的“实质一致规则”。
2.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是转让保险单利益的一种方式,投保人作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的方式处分保险单上产生的利益。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指定受益人后,以合同的方式使保险合同上产生的利益归于受让人,会产生与变更受益人相同的效果。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被保险人与受益人离婚,在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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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政系本、专科生毕业论文参考选题
一、 经济法类:
1. 试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
2. 企业集团反垄断问题探讨
3. 企业兼并法律问题探讨
4.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问题探讨
5. 试论我国自由贸易区立法
6. 浦东新区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问题探讨
7. 浦东开发中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法律问题初探
8. 税收担保问题探讨
9. 反避税的法律对策
10. 出口退税问题探讨
11. 社会保险税问题探讨
12. 证券税收问题探讨
13. 加强证券市场管理法律对策
14. 资产评估立法中相关问题探讨
15. 论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的若干法律问题
16. 涉外土地批租的法律问题初探
17. 试论我国出口加工区立法
18. 建立我国涉外反倾销法律制度探讨
19. 略论经济犯罪案件的查账
20. 论论审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21. 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探讨
22. 试论我国劳动保险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
23. 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法律思考
24. 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
25.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立法的思考
26.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执法的思考
27. 论建立我国的技术开发区法律对策
28. 商品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29. 期货立法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30. 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31. 试论反暴利立法的必要性
32. 关于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法律思考
33. 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34. 我国投资立法初探
二、商法类:
1. 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管理原则
2. 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
3.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
4.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究
5. 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6. 论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
7. 论公司瑕疵设立制度
8. 论公司内部监督制度
9. 论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
10. 论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
11. 论公司股份回购制度
12. 论保险的功能
--兼论与侵权损害赔偿功能的比较
13. 论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
14. 保险业现金运用法律监督的问题研究
15. 论强制保险制度
16. 保险费管理法律问题初探
17. 论消费保险合同
18. 论信贷合同的担保
19. 股份合作制企业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20. 试析票据制度中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21. 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
22. 论自然人破产制度
三、民法类
1. 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
2. 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法律思考
3. 论法人越权行为性质及效力
--评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条
4. 论尸体的法律地位
--兼评我国遗体及其器官捐赠与移植立法
5. 论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
6. 浅析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
7.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8. 由“借腹生子”所引发的思考
--论民法中的身体权
9. 试论名誉权
--兼论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
10. 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
11. 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及其价值研究
12. 不动产物权顺位登记及其价值初探
13. 论公信原则及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14. 简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15. 简论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及效力
16. 试论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完善
17. 添附规则与其相关规则的比较研究
18. 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19. 试论商品房抵押及效力
20. 商品房预售法律问题初探
21. 在建工程抵押若干问题思考
22. 共同抵押及其效力探析
23. 最高额抵押的设定及效力
24. 股份出质的设定及其效力实现
25. 商品房按揭与让与担保制度的比较研究
26. 论代位权的效力:兼评最高院《司法解释》第20条
27. 关于我国代位权与代位权执行制度整合之研究
28. 债权人的撤销权与破产法上撤销权的整合研究
29. 债权人撤销权要件中的善意分析
30. 论保证合同的无效及其责任的承担
31. 试论担保物权与保证的竞合
32. 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及效力
33. 浅析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
34. 论无权处分合同:兼论《合同法》第51条
35. 合同变更与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比较研究
36. 论预期违约责任
--兼谈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
37. 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
38. 论可预见性规则及其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的作用
39.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40. 转租的性质及效力思考
41. 浅论租赁权的物权化及其法理依据
42. 浅析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43. 浅议租赁物上增设物的归属
44.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定抵押权分析
--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
45. 浅议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安全保护义务
46. 货物联运合同中的责任承担初探
47. 见义勇为的报酬请求权
--从完善无因管理相关规定谈起
48. 雇主责任浅析
49. 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保险与赔偿
50. 医疗风险防范与损害赔偿的协调
51. 试论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
52.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53. 简论分家析产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
54. 关于遗赠扶养协议中的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
55.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56. 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
57. 试析违约责任中的可预见规则
58. 论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构建
59.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
60. 浅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61. 网络音乐著作权问题探析
62. 论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
63. 试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64. 略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65. 论发行权穷竭原则
66.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限制制度
67. 网络言论自由及其法律规制
68. 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探析
69.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四、诉讼法类:
1. 论我国现行审级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2. 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3. 试析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制度
4. “陷阱取证”引发的法律问题探究
5. 审判监督程序利弊谈
6. “小额消费诉讼”的法律问题探析
7. 关于公益诉讼的立法保护
8. 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探究
9. 论民事诉讼中的抗辩
10. 地域管辖中的若干问题探究
11. 举证妨碍问题探讨
12. 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探析
13. 浅谈行政听证制度
14. 论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
15.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
16.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17. 民事诉讼陪审制度改革初探
18. 论民事诉讼中调解程序制度的完善
19. 论遗产继承中的共同诉讼人
20. 民事诉讼中本证与反证辨析
21. 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若干问题探讨
22. 论刑事诉讼的监督机制
23. 论我国刑事诉讼庭审制度的改革
24. 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与作用
25. 试论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
26. 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探究
27.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制度探讨
28. 沉默权问题研究
29. 试述非法证据的证明效力问题
五、刑法类:
1. 论特殊主体犯罪
2. 论挪用公款罪
3.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
4. 论罪刑法定原则
5. 商业贿赂罪与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之比较
6. 略论正当促销手段与贿赂罪
7. 安乐死问题探究
8. “非法经营罪” 探究
9. 网络犯罪问题探究
10. 新型金融犯罪问题探究
11.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
12.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问题研究
13. 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
14. 论不作为犯罪
15. 浅谈股票贿赂案犯罪数额的确认问题
16. 论投案自首的认定及刑罚的适用
17. 试论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
18. 结果犯及其形态探究
19. 浅析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20. 死刑存废问题探究
21. 论我国罚金刑制度的完善
22.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23. 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探究
六、宪法、行政法、法理、法史、国际法类:
1. 试论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影响
2. 浅析中国近代宪政立法
3. 论沈家本修律与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建立
4. 试析汉代法律的儒家化
5. 论君权、父权、夫权与中国古代法律
6. 谈无讼与息讼
7.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调适
8. 论法律职业化与司法改革
9. 行政执法难成因探究
10. 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思考
11. 论宪法诉讼制度的构建
12. 我国宪法司法化探析
13. 司法审查制度探究
14. 法律移植问题探讨
15. 论法的时代精神
16. 论国家主权豁免
17. WTO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探究
18. 试析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
19. 对反倾销立法及其适用的法律思考
20. 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21. 试论国际私法中法律选择的方法
22. 论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
23. 论我国涉外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
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
三、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与一物一权主义

任何一个法律制度的突变都会使既有的制度体系受到冲击和挑战,因为绝对所有权分离与裂变而直接受到冲击和挑战的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一物一权原则。在这场变革中,不乏学者挥洒笔墨质疑一物一权原则,认为,一物一权的原始涵义是一物之上只存在一个所有权,因此,自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产生之后,尤其是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产生,在任何一个不动产上都可能存在多个物权,甚至是多个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在历史上也许很必要,但现在已经彻底过时了。而且,作为法学的概念,一物一权原则非但不科学,还常常对实践发生误导。故应当废除。也有学者站在相对的立场上以否定双重所有权为基点坚决捍卫一物一权原则,认为近代大陆法的所有权制度之所以选择了罗马法的模式,而没有选择日尔曼法的模式,即从西欧中世纪的双重所有权到资本主义时代的一物一权,是人类社会摧毁以身份等级为特征的封建制度清除财产上的封建身份束缚所做的重要努力。如果今天我们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这种二元结构的所有权制度一旦建立,现存的所有权制度即会因所有权的肢解而丧失其逻辑支撑以至崩溃。没有一物一权精神的物权决不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物权,否定一物一权,即否定物权概念、物权制度本身。当然也有学者采折衷的态度,认为股东和公司两种形态的所有权的分离是以公司的存在为根据的,公司有可能因为法定原因发生终止,一旦发生终止,权利分离的根据丧失,清算后的财产要返回股东,从而使所有权的权能完全复归于股东,这种返回正是所有权弹力性的表现。因此,多重所有权的存在与一物一权主义并不发生矛盾,在法人存续期间并存的两种所有权仅仅是一物一权的例外现象和特殊的表现形式。

笔者认为,从大陆法上所有权发展的轨迹来看,其确实经历了从日尔曼法的双重所有权到罗马法的绝对排他所有权的变革历程,而且确实通过确立所有权制度废弃了封建的身份关系的束缚,张扬了所有权人的人性与自由。但如果仅以此作为论据,就导出“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便是历史的倒退的结论,这一结论其实是欠缺必要的前提而不能成立的。因为绝对所有权的分割与碎变并非由封建身份关系所致,亦非导致封建身份关系束缚之结果,恰恰相反,它是绝对所有权人对其权利的自由表达,表明基于契约关系而各司其职的所有权主体各方地位完全平等,不受任何身份关系的束缚,决不是简单地向封建所有权制度的回归。肯定所有权自由分割的这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不是法制的倒退,而是法制的前进。

物权具有排他性,这也是物权法的本质属性所在,否则,物权法就不称其为物权法。但是,物权的排他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在同一物上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以及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就是相容性的最好例证—物权兼具排他性与相容性双重属性。如果片面夸大物权的排他性,而否定物权的相容性,同样就如同否定物权的排他性一样,将使精心构筑与设计的大陆法物权体系遭致毁灭性的灾难。经过分割而在同一物上存在的多重所有权同样具有排他性与相容性,相容性决定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在买卖标的物上存在的出卖人法定所有权和买受人的实意所有权即所有权相容性使然;而排他性又决定在同一物上不可能存在性质相互冲突的两个所有权,出卖人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只能为出卖人一人所有,在同一出卖物上,不可能存在两个以上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同理,在同一出卖物上也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实意所有权。物权的排他性与相容性是对立的,但又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二者的统一构成物权的完整属性。因此,只要我们依然坚持物权的排他性,尽管承认物权的相容性,承认在同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双重所有权,反映排他性的一物一权原则仍然可以在物权法中占据重委的地位。易言之,承认双重所有权与捍卫一物一权并不发生根本性冲突,大可不必谈虎色变,诚惶诚恐。

一物一权原则的核心内容是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正视所有权的当代发展与变革又坚持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这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对此应该有两种不同的解决办法,其一,在保持原有一物一权概念的基础上,将双重所有权解释为一物一权的例外或特殊表现;其二,在现代法的语境下对于一物一权予以全新的阐释。国内外学者在阐释法律原则时颇有共识:“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的最集中的体现,是法律制度的原理和机理。”任何一项规则、制度及规范都不得和法律原则的精神相悖,因此,法律原则是对各项制度、规则和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原则可能互相冲突,所以原则有份量,就是说,互相冲突的原则必须互相衡量与平衡。”每一项原则均有其自身的价值和它所追求的价值,当某一个具体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原则将有不同的结果时,就需要在不同的原则之间进行平衡和衡量,适用价值最大者。原则之间可以相互冲突或相互衡量,但原则项下不可以有例外,否则,法律原则不称其为法律精神的最集中体现,也不称其为对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与法律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有例外或特殊表现形式,很难想象那应当是怎样的例外或怎样的特殊表现形式。一物一权原则既然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同样不应该有例外。显然,第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虽然本意在于解决矛盾,却又将自己陷人新的矛盾之中。台湾学者黄茂荣先生谈及概念之演变时,以德国学者的名句作为论据:“法律必须随时间经过而演进,始能符合因时间之经过而变更之社会,应无疑义。其结果,构成法律规定之概念,自与法律同样常有历史性的时间结构,必须随历史之变迁而演进。”[41]“没有一个法律概念,在教条上是完全不变的”,[42]现代法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与演变,使得一物一权等物权法上的概念也必将随之发生改变,这样一来,第二种方法似乎才是最符合逻辑的。

中外学者对一物一权的界定,文字的多寡不同,但就其所揭示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一句话: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冲突的他物权。[43]实际上,我们无须浪费太多的文字,只要将“内容、性质相互冲突”这一修饰语放在更准确的位置上,传统的一物一权概念便会有相当大的改观:在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排斥的物权。这一概念具有两重含义:1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物权,包括一物之上可以存在两个所有权、所有权和他物权,或所有权和若干他物权。就是说,物权可以竞存,前提是,各种物权之间具有包容性,可以和平共处。但是,包容是暂时的,不是永久的。当潜在的物权排他性终于按耐不住物权的包容性而从骨子里进发出来时,竞存的物权便发生生死存亡的激烈冲突,解决冲突的手段是物权与生俱来的,或法律后天赋予的优先效力。物权优先效力的价值就存在于物权排他性取代物权相容性的变革之中,这场变革也造就了物权的优先效力;当然,所有权(母权)与自所有权中分离出去的他物权或自所有权中分割出来的它种意义的所有权(子权)[44]之间竞存的解体与优先效力无关,而由子权最终要向母权回归的本性所决定。2.性质或内容相互排斥的物权,即不相容的物权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这是一物一权原则的本质内涵所在,是物权的排他性使然,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任何物权相互之间只要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就不可能在同一物上竞存,一个权利在某一实在物上生成了,另一相斥之权利则自始不能生成:取得质物占有之人成就了质权,未取得占有之人不可能成就质权。当然,转质可以生成另一质权,但是转质权必须以原质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依附于原质权而存在,原质权消灭,转质权随之消灭,转质权实际上是原质权的衍生物,在质物上存在的原质权与转质权并不是两个独立的质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一经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买受人的实益所有权即产生,同一标的物上不可能同时存在另一实益所有权。这期间,如果由于出卖人一物二卖,抑或买受人将自己的实益所有权出让他人而导致再行转让的实益所有权成立,那么,原实益所有权将于次实益所有权成立之时自行消灭。[45]这种天然的排斥性来源于物权本性与内容的同一性,正所谓“同性相斥”。典权可以与抵押权并存,但不可以与另一典权并存,因为两个典权同以占有为要件,并具有相同的使用、收益之内容。同理,基于信托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所有权可以与受益人的实益所有权并存,但在信托财产上决不可以再设定他人相同内容的法律所有权。总之,无论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会给所有权,乃至于整个物权体系带来怎样的变化,一物一权原则不容置疑。

注释:
尹田:《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与‘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载《中国民法学精萃》2003年卷,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

241页。

参见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8页。

〔美〕托马斯·C.格雷:《论财产权的解体》,高新军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5期。

参见欧阳坷:《人性光辉下的所有权》,吉林大学2004年民商法硕士学位论文,第4页。

陈华彬:《外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

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

梅夏英:<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载王利明主编:《民商法前沿论坛》,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80页。

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

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0页。

前引〔2〕,王利明书,第286页。

前引〔5〕,陈华彬书,第9页以下。

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289页。

前引〔5〕,陈华彬书,第16页以下。

肖厚国:《所有权的兴起与衰落》,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页。

参见[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页以下。

GottfriedDietze,InfnseofproPer,ThejohnsHOpkinsPress,1971,p.126.

参见【日」我妻荣:《物权法》,岩波书店1995年版,第2页,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94页。

宋刚:《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其担保意义—从大陆法系责任财产角度》,清华大学2005年法学博士学位论文。

谢哲胜:《台湾物权法制发展》,《财产法暨经济法》2005年第2期。

申卫星在他的博士论文中对诸种形式的所有权保留做了详细论述。简单的所有权保留指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在买方支付该特定标的物的价款前,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出卖人保留,其保留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根据本合同占有的特定的标的物;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购买标的物不是用于消费或自己使用,而是为了将标的物转售他人,或者是对标的物进行加工、添附后再行出售,为了保证卖方的价金债权,卖方保留所有权的客体可以延长到买方的转售所得或加工物之上。在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方在完全支付价金后方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全部价金交付之前,买方有权对标的物进行处分。扩大的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约定当买方不仅清偿了全部价金,而且清偿了出卖人与买受人基于其它生意而产生的或即将产生的债务后,买方才可以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制度。参见申卫星:《期待权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8页以下。

沈达明:《法国/德国担保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8页。

参见前引〔20〕,申卫星文,第51页。

转引自前引〔2的,申卫星文,第91页。

转引自刘德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7页。

笔者曾经主张,所有权保留中存在双重所有权,卖方所保留不是实益上的所有权,只有在买方没有按照约定交付价金时,这种所有权才具有意义,成为出卖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权利基础;买受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使用标的物的权利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只是这种所有权于买受人未按约定交付价金时终止而已。故可以借鉴英美法的经验,将两种所有权分别称为取回所有权和附条件的所有权。参见马新彦:《美国财产法上的土地现实所有权研究》,《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

王利明:《论公司所有权的二重结构》,载前引〔2〕,王利明书,第78页。

前引〔l〕,尹田文,第249页以下。

梅夏英教授在他的论文《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中也认为:“法人可以享有所有权所包含的一切权能,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因为所有权是就个人对物本身权利义务的描述,法人作为一个法律构建的实体,本身便是一个团体的概念,这种由团体占有形成的法律上的主体本身便与’绝对所有权’的个人主义隐喻相悖”。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2页。

前引〔7〕,梅夏英文,第84页。

以所有权保留为例,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金的,其所有权终止,并回归于出卖人,出卖人的所有权由法律所有权转变为完整意义的所有权,有权利向买受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买受人依约支付价金的,价金一经交付,出卖人的法律所有权自行终止,买受人的所有权转变为完满状态的所有权。

前引〔1〕,尹田文,第252页。121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这种抽象的所有权的结果”。

GyorgyDiosdi,nersnPinAneetanre一classcazRomaLaw,pp.135、133、134.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75页。

傅静坤:《论美国契约理论的历史发展》,《外国法译评》1卯5年第1期。

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页。

前引〔1〕,尹田文,第249页;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04页。

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79页。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页,第72页。

同上

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0页。

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年版,第13页。

[41]Laren:,Meth记enlehrede:Reehtswissenschaft,3.Aufl.1975,5.124f;GerhartHusserl,Reehtundzeit,1955,s一off.,转引自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3页。

[42]前引〔41〕,黄茂荣书,第83页。

[43]如日本学者川岛武宜所言:一物一权主义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有体物,在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物权,尤其不能设立两个以上所有权。我国学者对此也有同样的表述,一物一权原则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得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他物权。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2页。

[44]为行文方便,我们在此将所有权称为母权,分离或分割后产生的物权称为子权。

[45]实意所有权指不具有所有权的法律责任,但具有所有权本质属性的所有权,亦称实质意义上的所有权,或实质上所有权,英美法上相应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与此对应的是法律所有权,指由法定公示方式表征的所有权,又称为法律上所有权,或形式上所有权,英美法中相应为普通法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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