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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论文答辩

2023-02-28 18:47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离异论文答辩

离婚起诉的流程是什么?需要找律师吗?自己可以直接去法院办理吗?

无需非要请律师,自身去法院提起诉讼也是能够的。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孩和女孩一方规定离婚的,可由相关部门开展协商或立即向人民法院明确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案件审理离婚案子,理应开展协商;如情感确已裂开,协商失效,应准许离婚。

提到离婚诉讼至离婚判决起效,要历经三个必经阶段。

第一阶段:提起诉讼环节。

这一环节包含下列三个程序流程:

1、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书、团本及有关的直接证据;

2、人民法院接纳上诉人递交的文档、原材料,开展核查;

3、经移送起诉合乎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审理决策并立案侦查,相反则退还上诉人文档及原材料,并告知未予审理的原因。

第二阶段:论文答辩环节。

1、人民法院决策立案侦查之日起五日内将上诉人的民事起诉书团本送到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形式论文答辩;

2、被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送到的民事起诉书团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形式论文答辩。

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明确提出论文答辩,人民法院仍旧审判案件并作出判决。

假如被告是因为非本人信念的缘故在十五日内不可以做出论文答辩,能够按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办理,要求推迟,人民法院校长能够做出推迟的决策。

第三阶段:开庭审判环节。

这一环节进到离婚诉讼的实际性环节,主要是核查直接证据,查清案件,分辨是非,确定被告方的支配权、责任。它包含下列好多个程序流程:

1、拟定起诉状;

2、提前准备起诉所必需的直接证据;

3、向有地域管辖的法院提交起诉状和直接证据;

4、法院决策是不是审理该起诉;

5、法院审理该离婚诉讼案子以后,在法律规定时间内向型另一方推送起诉状团本;

6、法院分配开庭时间并向彼此推送法院传票;

7、开庭审理:彼此均能够授权委托刑事辩护律师或是别的专业人员代理商起诉(一般状况下离婚被告方务必出庭,假如因独特缘故确实不可以出庭,务必向法院出示是不是离婚的书面形式建议)

8、法院按照原告方的诉请和彼此递交的直接证据状况对是不是准许离婚,及其怎样切分资产,孩子抚养权难题如何解决等难题作出判决。

离婚诉讼完毕,但假如不服气法院判决,能够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判决十日)内向型初级人民法院提到起诉,贷款逾期不提到起诉,判决书起效。对起效的离婚判决(协商)不服气的,按民诉法的要求,被告方不可以申请再审,只有就相关的离婚财产分割和儿女照顾难题申请再审。

拓展材料:

夫妻关系确已裂开的评定:

可评定为情感确已裂开的五种实际情况。破产法(修改案)在离婚法律规定原因的描述中作了重特大的改革创新,建立了抽象性归纳与实际例举紧密结合的例示现实主义方式。在其中,列举要求是归纳要求的表明,而归纳要求是对列举性要求的填补。

提高了在我国离婚法律法规的合理性和可执行性,是对在我国离婚法律一次关键提升和发展。

《婚姻法》(修改案)第32条所列举了五种实际的情况是:

1、执行家暴或凌虐、丢弃家庭主要成员。家暴、凌虐、丢弃个人行为中,受伤放在家庭婚姻关联中通常是劣势一方——老婆、未成年子女、老年人,假如产生在夫妻间彼此也是有长期性怨恨,难以合好。

一方规定离婚的,如不妥善处理很有可能对被害一方极为风险。在判决离婚前,要搞好果断离不了一方的工作中,以防不测。

2、重婚罪或有另一半者与别人同居生活的。说白了“有另一半者与别人同居生活”,最大法院2001年12月2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定义为:不因夫妇为名,不断、平稳地一同住。

在解决该类案子时要妥善处理好道德与法律的关联。一方面不因禁止离婚处罚有过失一方,与此同时应根据协商、判决等审判活动,提升品德教育,对错误观点和个人行为给予社会道德上的斥责。对第三者可提议相关机构对第三者给予适度的纪律处分。

对的确早已身亡的婚姻生活,在搞好无过错一方思想工作的基本上判决离婚。从长久看来,这对释放被告方本身,推动社会发展长治久安,防止分歧的升级、违法犯罪全是有益的。

3、有赌钱、吸食毒品等不良习惯知错不改的。对这一类案子,最先应文化教育协助有此不良习惯的一方塑造恰当的人生价值观,纠正自身的个人行为,多关注家中、担负家务活、照顾儿女。次之要鼓励另一方给予关注和协助,促进彼此合好。对极少数夫妇怨恨过深,

被告不良习惯知错不改,彼此关联极其极端,的确不堪一同日常生活的,应准许离婚。

4、因感情不和两地分居满2年的。夫妇因感情不和长期性两地分居,彼此没有一同的日常生活,互相执行夫妻间的责任,促使夫妻感情事实上有名无实,因而夫妻分居2年意味着夫妻感情裂开。说白了两地分居,就是指夫妇人为因素中断彼此之间的异同文化生活、夫妻生活和相互之间扶持、精神实质慰藉。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明确提出离婚诉讼的。宣布中国公民下落不明,就是指中国公民离去自身的居所失踪,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办理,人民法院经法定条件找寻仍无音信的,宣布该中国公民为下落不明人。

夫妇一方下落不明,客观性上早已不执行自身对家中、对儿女、对另一半的义务,保持这类夫妻关系对另一方已无本质实际意义。因而法院判决消除下落不明人的夫妻关系,对立即合理维护夫妻关系彼此被告方合法权利,维护有别的利益关系被告方的合法权益,平稳家中纪律与公共秩序拥有关键的实际意义。

研究分析离婚案件中诉的合并问题论文

研究分析离婚案件中诉的合并问题论文

诉的合并是指法院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彼此之间有牵连的诉合并到一个诉讼程序中审理和裁判。针对离婚案件中诉的合并问题的研究上,由以下案件引出本文的研究的三个方向。

案例: 原告甲与被告乙于1999 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 2014 年开始分居,原告甲于2015 年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甲乙离婚,被告乙表示同意离婚,并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请求分割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一处房屋。此房屋产权证上有甲的父亲丙的名字。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乙的同学丁以原告甲与被告乙共同欠其10 万借款未还为由,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

该案例引起以下的思考: 本案被告乙要求分割双方共有房屋的请求是否构成反诉? 因房产证上有丙的名字,甲请求析产,法院能否追加其为第三人? 丁是否可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一、离婚案件与反诉与否的情形

( 一) 不能提起反诉的离婚案件

反诉是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将原告作为新的被告,向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案件有牵连关系的独立的`反请求。对于反诉来讲,并不是所有案件都可以提起反诉。从我国民诉的立法和实务来分析,离婚案件的诉讼不适合反诉,离婚案件本身是复合诉讼,对于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和子女问题的请求上,可以采用合并审理来处理,所以,被告提出的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问题,不能反诉。就子女与财产问题方面,人民法院引导当事人明确诉讼请求,以及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相关的诉讼费用即可。对于法院告知后,仍不明确请求或拒不交诉讼费的,可以不予审理。

( 二) 可以构成诉的合并情形之一

在离婚案件中,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发现新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在一审辩论终结前,请求增加分割该财产,对该部分,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当事人预交诉讼费。

此类案件的当事人在举证期限过后或开庭时才提出分割财产,这是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形。依据最高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的解释的第232条的相关规定,在案件受理后,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时,可以合并审理的,法院应当合并给予审理。对于此类案件财产方面取证难的解决上,建议放宽离婚案件的举证期限的限制。

( 三) 可以构成诉的合并情形之二

离婚案件的被告作为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时,不构成反诉,对于合并审理的参照国务院有关诉讼费用交纳的规定,通知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对于被告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存在理论上的争议,和财产与子女请求不构成反诉的理由一样,笔者赞同最高院民一庭的处理意见,即按照不构成反诉处理。【具体内容详见最高人民法院编著的《中国民事裁判前沿》( 2005 年第1 集) 第30 页】。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不构成反诉。此外,在理论和司法实务中,除离婚案件不适用反诉外,无被告的诉讼案件,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等也不适用反诉。

二、离婚诉讼夫妻一方提出从家庭财产中析出共同财产的请求时,其他共有人的定性

该疑难问题的定性在于离婚诉讼夫妻一方提出从家庭财产中析出共同财产的请求能否追加其他共有人为第三人。离婚诉讼除了解除婚姻关系外,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的处理也是不可缺少。因此,在诉讼程序上,只能是婚姻地界的双方作为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任何第三人不能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参与诉讼。就涉及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符合诉的要素,可以成为独立的诉讼,一般不和离婚诉讼合并审理。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之二十条规定: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没有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出的,就离婚和已经查清楚的财产进行处理,对于不清楚且一时难以确定的问题,告知当事人另行处理。也可以选择中止离婚诉讼,等析产的案件终结时恢复离婚诉讼。综合以上,对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不能讲其他共有人追加为离婚诉讼第三人。

三、离婚诉讼与第三人参加诉讼

离婚诉讼作为复合之诉。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可知,虽然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的财产分割进行处理,但是,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的共同债务向双方主张权利。因此,共同债务不因婚姻解除等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而免除连带清偿责任。离婚诉讼对于共同财产及债务的处理仅对夫妻双方有效,对于债权人没有既判力。对于我国一直坚持的婚姻关系案件的审理不允许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原则,是为了高效处理离婚之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若果第三人参加诉讼对于离婚后的财产纠纷的诉讼不存在影响,并且有利于查清事实,就可以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这是例外的情形。但就既判力角度而言,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第三人没有必要参与诉讼。

综合以上,对于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案件是否准许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决定权在于承办案件的法官,法律并没有统一规定。

四、总结

针对以上的几点疑难问题,做出以下确定性结论,离婚案件的处理上,不适用反诉,但对于被告在答辩或举证期限内提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请求的,或者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新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以及作为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的,可以合并审理。离婚诉讼夫妻一方提出从家庭财产中析出共同财产的请求,不能追加其他共有人为第三人。就第三人能否参与离婚诉讼的处理上,人民法院审理离婚诉讼案件中,以不允许第三人参加诉讼为原则,以部分情形允许第三人参加诉讼为例外,以案件审理中,就具体问题解决时,法官的自由裁量为准则。

通过以上的分析,结合总结的要点,对于前言中案例的问题不难解答: 被告乙要求分割双方共有房屋的请求不构成反诉。虽然房产证上有丙的名字,甲请求析产,法院也不能追加其为第三人。丁不能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妻子出轨起诉离婚,丈夫答辨应怎么写?

女方出轨起诉离婚。男方在答辩状上首先要写清楚女方的个人信息,结婚时间及子女情况。离婚的事实理由重要一点就是女方出轨,要能够把自己掌握女方出轨的证据提供给法庭。女方出轨有错在先,可能在财产分配时对女方不利,女方既然出轨了,有别的男人要你,你就应该依靠那个男人,净身出户才是最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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