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NASA有望从佛罗里达州的卡纳维拉尔角(Cape Canaveral)发射火星2020毅力号计划。 搭载科学仪器、先进的着陆计算能力和其他新系统的毅力(Perseverance)号漫游车,是美国宇航局(NASA)迄今为止送往火星的最大、最重、最复杂的运载工具。
“毅力号漫游车为我们在火星上的雄心树立了新的标杆,”位于华盛顿的美国宇航局总部行星科学主任洛里·格拉兹(Lori Glaze)说。 “我们将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接近回答关于火星的科学 历史 最悠久的问题,包括那里是否有生命。”
那么是什么推动了毅力号漫游车的使命,它将在《红色星球》上做什么? 这里有七件事要知道:
2020年火星探测任务非常艰巨。它不仅必须降落在一个危险的星球上,还必须努力实现其科学目标:寻找古代微生物生命的迹象,表征该星球的地质和气候,收集精心挑选的岩石和沉积物样本以供将来返回地球,以及为人类 探索 月球以外的道路铺平了道路。
这些活动集中体现了为什么NASA在“命名漫游者”竞赛中提交的28,000篇论文中选择了“毅力”这个名字。由于新冠病毒大流行,发射前的几个月尤其需要创造性、团队合作和决心。
“制造这种令人难以置信的复杂漫游车,这是我作为工程师经历过的最困难的事情,”位于南加州的NASA喷气推进实验室的任务飞行系统经理雷·贝克说,“尽管冠状病毒给我们的后勤保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但该团队表现出了极大的决心和勤奋精神,建造了一台高 科技 含量的火星车,我们可以自豪地将其送往火星。我们迫不及待地希望看到多年的奉献精神在发射台上得到回报。”
美国宇航局向火星发射的第一个流浪者——“寄居者”火星探测器——在1997年证明了机器人可以在红色星球上行驶。 2004年登陆的精神火星探测器与机遇火星探测器发现了证据,证明该星球曾经拥有丰富的液态水,后来变成了冰冻的沙漠。自2012年以来一直对火星进行 探索 的好奇号发现,其着陆点盖尔陨石坑(Gale Crater)是数十亿年前一个湖泊所在地,其环境可能支持微生物的生活。
恒心号旨在迈出下一步,以解决天体生物学的关键问题为主要目标:是否有迹象表明生命曾经存在于火星上?
耶泽洛陨石坑(Jezero Crater)宽45公里,位于伊希地平原(Isidis Planitia)的西边缘,伊希地平原是火星赤道以北的一个巨大盆地,很久以前当太空岩石撞到火星地面时形成的盆地。在30亿至40亿年前的耶泽洛陨石坑,大约有一段时间,一条河流流入了太浩湖大小的水域。
“科学团队已经在内部和外部进行了很多讨论,讨论下一个火星探测器应该去哪里。” 驻帕萨迪纳加州理工学院的项目科学家肯·法利说,“我们最终选择了耶泽洛陨石坑,因为它是寻找有机分子和其他微生物生命潜能的有前途的地点。”
火星轨道器一直在从约322公里以上的耶泽洛陨石坑收集图像和其他数据,但是要发现地表上古老生物的迹象将需要更仔细地检查。它需要像“毅力”号这样的漫游者,它可以寻找可能与生命有关的迹象,并且可以分析发现它们的环境,以查看它们是否有生物学来源。
了解火星过去的气候条件并探查其岩石中埋藏的地质 历史 ,也将使我们理解为什么由相同原始物质组成的地球和火星最终会如此不同。
验证火星上的古代微观生命承担着巨大的举证责任。毅力号是第一个将采样收集系统带入火星的漫游者,它将收集有希望的岩石和沉积物实例,以供将来的任务将这些东西返回地球。
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和欧洲航天局正在计划开展一次“火星样品返回”任务,因为在地球上,我们可以使用太大、太复杂而无法发送到火星的仪器研究这些样品。将使用地面实验室来确定火星上流动站探测到的任何潜在生命迹象是否是过去生命的确定证据。
地形相对导航系统,自动帮助火星车避免在着陆过程中的危险,火星科学实验室进入,下降和着陆仪器2(MEDLI2)传感器套件,通过火星大气层的旅程过程中,收集有关关键数据,从而帮助未来的人类探测任务降落更安全,并在其他世界上拥有更大的有效载荷。
毅力号还具有可帮助宇航员进入另一个世界的功能:改进的自动驾驶智能装置,可提高旅行效率;火星环境动力学分析器(MEDA)仪器套件可提供有关天气、气候,和灰尘分析数据。同时,火星氧气现场资源利用实验(MOXIE)技术演示旨在从火星的二氧化碳大气中产生氧气,展示了未来的 探索 者可能为火箭推进剂和呼吸产生氧气的方式。
毅力号漫游车和“火星2020”飞船的其他部件配备了23个摄像头,比 历史 上任何行星际飞行任务都要多。在2021年2月18日,它们将帮助工程师将火星车安全地降落在火星上后,对着陆过程进行高清观察,并将提供令人惊叹的景观和科学标本图像。与以前的火星飞行任务一样,该计划计划在飞行任务的网站上提供原始和经过处理的图像。
在西方,法律的信仰来源于宗教传统,它们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60年代美国等西方国家出现了很多社会问题,美国比较法学家和法制史学家伯尔曼认为,西方人所面临的危机并非法律的过度神圣化或宗教的过度律法化,即二者过分一体化的危机;而是相反,是它们过于分裂化的危机:“法学家把法律看成是纯功利的工具和手段,把它归入“工具理性”的范围之内;神学家把宗教看成是超越程序与组织的信仰、爱和恩典,把它与法律对立起来。” 伯尔曼强调,二者重新融合,才能使法律真正被社会所信仰。
这一西方人对法律富有宗教性的看法,表面看来对我们中国人建设法制社会并没有多大的意义,因为中国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全民或国家宗教。但如果按照伯尔曼的观点:“法律最终以道德为基础,道德最后建立于宗教之上”,中国法也同样有着其信仰基础,那恰恰是指儒家的道德伦理教条。换言之,在中国,被神圣化的道德本身,兼有宗教的功能。今天,我们倡导全民投身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应该起着同样的重要作用。因此,了解西方基督宗教与法律的关系,以及基督宗教的律法观,对找回法律的神圣性、宗教性和建设法制社会有着重要意义。
一、法律与宗教的关系
观诸世界各国,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法律与宗教都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并在某种程度上皆脱胎于宗教,比如伊斯兰国家和古希腊罗马等。
在西方文化中,法律与宗教的紧密联系或互动关系历来是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两者之间或吸纳或排拒,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呈现出不同的特色。在古代与中世纪,两者距离较近,有时甚至合而为一,密不可分。而进入近代以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确立了政教分离的原则,法律与宗教相对独立,自成体系,但决非互不相干,而是侧重点有所不同,配合默契,对社会生活均颇具影响力和塑造力。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法律与宗教长期而紧密的联系可以追溯到西方文明的源头――希伯来文化。希伯来法与宗教是分不开的。它产生于公元前2至公元前5世纪的,是由摩西首创"十诫",后经历代帝王、祭司的修订、扩充而成的。“在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希伯来法受更为古老的汉谟拉比法典的影响较大,同时也从埃及、亚述、波斯等文明古国的律法中吸取了许多养料。但对其影响最大的,还是希伯来人的宗教思想。”摩西五经所记载的,既是上帝的诫命,又是人间的法律,这就是律法。希伯来法兼有宗教戒律和道德规范的性质,这便造成了法律、宗教和道德三者的融合。
希伯来人所信奉的宗教和法律通过耶稣创立的基督宗教得到了延续和升华。公元一世纪,基督教开始在小亚细亚和巴勒斯坦传播,基督教将《希伯来圣经》(即旧约)作为其《圣经》的一部分。随着基督教地位的确立,以《圣经》为基本渊源的教会法成为欧洲各国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希伯来法中的许多原则和制度,如什一税制度,禁止收取利息,严禁巫术与邪术,神判与誓政等,都成为教会法的重要内容。希伯来法律文化通过《圣经》这一途径对近代西方民族国家的法律建制产生了深远影响。如果说罗马法是以其精深的法理和发达的私法制度影响人类的历史,那么希伯来法则凭借其普世的宗教道德而在价值形态领域内同样影响了世界法律制度的发展。
尽管基督教思想并不是西方法律传统的唯一源泉,但教会法对西方法治观念及具体制度的形成却产生了极其重要得的影响。西方之所以产生了他们的法律传统主要就是因为他们的宗教背景,这种宗教背景同时也是西方人文主义传统的一个主要发源地。基督教文化最为深刻地影响了西方的法治,这种影响至今犹存。如果我们稍稍注意一下,就会发现,无论是英国的《权利法案》,还是法国的《人权宣言》,还是美国的《独立宣言》,都声明人的权利来源于上帝所赐。
二、圣经中的律法观
今天,不论是西方,还是东方,因受到自由主义和人文主义的影响,人们对法律抱有一种消极的态度,觉得它是一种限制及阻碍。当个人的良心及个人的自由很受尊重,被视为很有价值的东西,法律不太被人尊重。在伦理生活上,当今许多人有这种感受和思想,甚至行为趋向远离法律。 那么基督宗教如何看待法律?我们需要回到基督宗教的信仰依据——圣经中去,看圣经是如何教导人看待律法的。
1、 法律是来自天主的礼物(申4:5-9)
希伯来人重视法律,严守法律,是因为他们把法律看成是天主赐
给他们的救恩。虽然法律是经由一中间人(摩西)而传给他们的,但它终究是天主自己的指令,“上主你们天主的诫命”(申4:2)。所有法律不论是有关道德本身的,或是有关社会司法的,还是关于神圣祭祀的,都不代表对希伯来人的约束或损害,而是一种神圣的礼物,使他们变得更加富有智慧,更加强大。法律的恩典是分享天主自己的智慧。法律的目的是使希伯来人的团体保存它的真正本来面目。法律是上主的声音,是上主的说话(申28:1;30:10,20)“以色列!现在你要听我教训你们的法令和规律,尽力遵行;这样你们才能生活,才能进入占领上主你们祖先的天主赐给你们的地方”(申4:1;28:1-69)
2、法律是天主与希伯来人的盟约(申4:13)
希伯来人对法律的积极观念源于他们与天主建立的盟约。天主与希伯来人建立了盟约:“我要成为你们的神,而你们要成为我特选的民族。” 如果希伯来人寻求天主的保护和祝福,他们必须持守盟约。这个盟约通过法律来表达,建立和巩固的。法律是盟约的重要组成部份。只有在这个轮廓内,法律才得到它确实的意义及真正的作用,关于这一点,摩西的十诫——法律的核心,是直接构成盟约确实的证据基础(出谷记20章)。 法律可以说是盟约的实质本身,它们可以变成同义词,“他将他的盟约,即那十条诫命,给你们宣布出来,吩咐你们遵守,又将这诫命写在两块石板上”(申4:13)。
3、法律是神圣的,是完美的,是圣洁的。(圣咏 119章)
在希伯来圣经中有很多对于法律歌颂的经文,其中最著名的是圣咏一百一十九篇。这篇圣咏是圣咏集中最长的一篇,共二十二首,每首八节。在每首内,用许多表示法律的同义名词,如法律,约法,诫命,章程,法度,律例等。这篇诗词反映出希伯来人对天主所颁布的律和诫命是怎样的热爱。“上主的法律是完美的,能畅快人灵;上主的约章是真诚的,能开启愚蒙。” “我要用整个的心灵寻觅你,不要让我错行了你的谕旨”。 “上主,给我指出你章程的道路,我要一直到死细细遵守。”
三、律法给希伯来人带来了民族的团结与强盛
摩西五经中的法律可分为三种:一是道德律,即有关人与天主之间的规定。二是宗教律,即关于祭祀、节期等宗教事务的规定,其目的是训练希伯来人成为圣洁的民族。三是社治律,是约束人的行为和净化人的意念的根本规定。宗教律是为了“敬神”,是对当时人们的宗教生活的规范;社治律是为了“爱人”,希伯来人认为这是使人们和平相处、爱人如己的规范。
摩西五经中的律法除了具有宗教教义法律化和契约等性质外,也更富有典型的人道性的特征:律法中规定,对欠债人、穷人、寡妇、孤儿、寄居者和奴隶要给予必要的保护;每过七年,穷人的欠债要取消一次;遗忘在田里的麦捆和果园中未采摘的果实要留给穷人。这些都体现了保护弱者的法律原则。律法中也规定人命重于财物,因此侵犯财产不得定死罪,反映了当时立法对人权的尊重。
希伯来人的宗教信仰构筑了一种独特的法律文化,也给他们自身带来强大的内聚力和生命力。他们历经种种磨难,从埃及到“流奶流蜜”的迦南地,他们所处的地理位置是开放性的,随时都有可能遭到外邦人武力进攻和侵略,而当时的希伯来民族是相对弱小的。这种特殊的历史、地理条件在很大程度上使得希伯来人把一直保护他们的天主信仰放在了压倒一切的位置上,通过这种神圣的民族信仰,把整个民族团结起来共同抵御外来的侵略。从摩西五经中的法律特殊性来看,一旦他们放弃宗教信仰,他们在心理上和社会组织上都会如一盘散沙;一旦他们放弃人道原则,则人民内部战争会使他们无法共同抵御外来侵略。为他们来说,遵守上主的法律,给他们所带来的是民族内部的团结和强盛,其实这就是天主给他们的祝福——让他们生活在自己构建的和谐世界之中。法律性盟约的受益方,是他们自己,而并不是天主;是天主的法律使他们学会了如何爱人(尊重人、接纳人、团结人、原谅人),并建立了彼此的友谊与民族的团结,和谐的世界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伯尔曼的这句话,在今天的中国已成为一句引用率相当高的箴言。也许我们会说这是西方人的观念,对于中国一个政教分离的社会,它又有什么启示呢?表面看来,在中国宗教对法律影响甚微, 但实际上宗教与传统法律有着深层的纠葛。法律原初形态时与宗教不分, 汉代提出则天立法, 宗教成为历代政治话语中法律权威性和神圣性的合理来源, 法律运行中神灵的影响也一直挥之不去, 善恶报应的宗教信仰成为传统法律文化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中华民族是一个极为重视伦理道德的民族,儒家文化孕育了华夏儿女。因此,“信仰法律”对我们中国人也有同样的重要意义:若要建设一个法治社会,必须建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使法律成为人们的信仰,溶入到血液中,落实到行动上。建设法治社会,仅仅靠人们学法、知法、懂法、守法,还是远远不够的,还应该教人“信仰法”,让人们把法律当成信条一样去崇拜、去遵守。法律与西方基督宗教的关系和基督宗教的律法观这一问题的探讨,也的确给我们带来了很多反思,引发了许多感悟。让我们也拥有希伯来人的智慧,辨清法律的美好与神圣,维护法律的尊严,献身于法制建设的神圣使命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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狐狸古书上有说“狐死首丘”,也就是说狐狸死的时候它的头会向着它出生的那个山丘。
狐死首丘 hú sǐ shǒu qiū 〖解释〗首丘:头向着狐穴所在的土丘。传说狐狸将死时,头必朝向出生的山丘。比喻不忘本。也比喻暮年思念故乡。〖出处〗战国·楚·屈原《九章·涉江》:“鸟飞反故乡兮,狐死必首丘。”《礼记·檀弓上》:“狐死正丘首,仁也。” 〖示例〗我告诉过你“~”的故事,一个人到死都是怀念自己的乡土的。
从历史的角度看,今天给出的任何一个比较完满的家庭定义都可能与历史上某个时代的家庭观念有本质的差别,比如在古罗马,家庭一词往往与奴隶有关。这就使任何想用简单的语言说清西方历史上的家庭变得十分困难。现有的研究使我们确信,欧洲历史上家庭组织的存在方式和人们的家庭观念是在不断变化的。而且,人们还普遍认识到,从中世纪到近代早期,欧洲人的家庭观念具有家庭和住户不分的特点。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人就家庭共同体和家庭观念在欧洲历史中的演变这一问题进行过专门的解释。俞金尧《欧洲历史上家庭概念的演变及其特征》(《世界历史》2004年第4期)试图在分析欧洲不同历史时期的家庭观念及其特征的基础上,着重阐述家庭组织与欧洲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结合欧洲宏观的历史进程,论述欧洲人的家庭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形态和观念的演变。本文主要考察欧洲人的家庭观念的历史演变及其特征,但实际上,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几乎涉及18世纪以前的整部欧洲历史。在欧洲不同的历史时期,家庭观念以及家庭组织的存在方式始终是与当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条件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以致于可以说,欧洲历史上家庭的观念及其存在方式的演变过程就是一部简约的欧洲史。这完全印证了老生常谈的话题,即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的确,家庭像是一面镜子,反映着社会的现实,以及以缩影的方式存在着的社会。从这个意义上说,研究家庭的历史是研究宏观社会发展历程的一条门径。从历史上看,欧洲人的家庭与我们现代的家庭观念是极为不同的。在古典时代,家庭是一个具有奴性的概念,统治阶级借助于家长权控制着奴隶社会中的这个基本的社会组织,并且剥夺了奴隶享受家庭生活的权利。在奴隶制下,拥有家庭成为一部分人的特权。从罗马帝国时代起,家庭便发生着深刻的变化,自然家庭越来越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随着奴隶制的解体和小农经济的发展,单个的家庭户表现出了成为独立的生产和生活单位的倾向。但是,这个趋势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在中世纪早期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单个的家庭户并没有取得为社会所认可的真正的独立性。至少,赋税不是以户为单位而是以一定的土地面积为单位来征收的。份地就是这样的土地面积单位,它像一个外壳,包容了在其中生产、生活的家庭组织。这种状况是由当时欧洲社会的生产、技术条件和其他社会因素所决定的。不过,就是这种状况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事实上,自中世纪早期起,份地就处在分化、瓦解的过程中,到中世纪中叶,份地制度基本上就消失了。份地这个曾经包容家庭共同体的外壳的破裂,使得单个的家庭组织直接面对外部世界,它不仅是一个生活单位,也最终成为一个生产单位和赋税单位。只有到这个时候,很久以前就显现出来的家庭户成为独立的社会组织的漫长过程才算完结,以一家一户为单位进行生产、生活的小农家庭成为最基本的社会组织形式。需要指出的是,从这时起直到近代早期的很多个世纪里,欧洲人的家庭概念也就相当于我们今天的“家庭户”。家庭户可以将非亲族成员包括在内。家庭与住户合一是欧洲前资本主义时代长期存在的一个社会现象,那时的人们认为,佣人、学徒、寄居者都属于家庭的一员。尤其是,佣人被当作收养来的孩子与主人形成了一种假性的父母与子女关系。这一方面反映出欧洲人的家庭观念不以亲缘关系划界的传统;另一方面也反映了货币金钱关系发展得不够充分的社会现实。但是,随着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以前虚拟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逐渐演化为雇佣者与被雇佣者之间的关系,这时,佣人或学徒就被排除在家庭成员之外了。18世纪以后,以婚姻和血缘关系为基础、以共同生活的亲族集体为限构成一个家庭的现代家庭概念就形成了。概而论之,本文分析了自古典时代到18世纪欧洲人家庭观念的演变及其与欧洲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