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勒索”病毒的消息,这种病毒致使许多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论文(设计)被锁,支付赎金后才能解密。全球许多国家的医院及科研机构等也都遭受了攻击。
国内高校是这次攻击的重灾区
国内高校是这次攻击的重灾区,电脑上的资料文档会被锁,需要付费才能解锁。
不少同学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重要资料已经宣告“沦陷”。部分高校已发布预警信息。
很多国家都受到“勒索”病毒攻击
有消息说,目前全球范围内有大量的机构报告,受到了“勒索”病毒的攻击,这些机构分别在美国、英国、中国、俄罗斯、西班牙、意大利、越南等地。
据报道,英国多家医院周五也因“大规模”的黑客攻击而瘫痪。手术被取消,救护车被迫转向其他医院。
医疗工作者报告说,他们的系统被锁定了,根本进不去。屏幕上有消息显示,要求他们支付“赎金”以重新开启。
昨夜0点左右,@英国那些事儿 发微博称:
大事件,就在一个多小时以前,全英国上下16家医院遭到大范围网络攻击……医院的内网被攻陷,电脑被锁定,电话也不通……黑客索要每家医院300比特币(接近400万人民币)的赎金,否则将删除所有资料……现在这16家机构对外联系基本中断,内部恢复使用纸笔进行紧急预案……英国国家网络安全部门正在调查,现在攻击仍在进行中……
英国NHS(英国国家医疗服务体系)描述这起事件为“勒索”攻击。至少有16个连接到NHS的机构受到影响。“目前,调查还在早期阶段,但我们认为,恶意软件是Wanna Decryptor。”NHS数字在一份声明中说,“现阶段,我们没有任何证据表明病人数据已被访问。我们将继续与受影响的机构合作,确认这一点。”
据法新社报道,周五(12日),伦敦、英格兰西北部和该国其他地区的医院正在报告计算机系统的问题。医院要求病人除非是紧急情况,不要来医院。
据路透社报道,星期五早些时候,西班牙政府表示,西班牙也有大量的公司受到类似的攻击。这些公司包括电信巨头Telefonica和电力公司drola。
如何防范“勒索”病毒攻击?
以下是山东大学给出的建议,供大家参考:
在5月12日,有一个勒索病毒攻击了全球各个国家的电脑,导致很多电脑瘫痪,这里有人不知道这个勒索病毒是什么回事,怎么传播,还有怎么处理,这里我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
医院员工称,他们的电脑屏幕上弹出窗口。黑客们发送的消息说,医院的电脑已经被控制,必须缴纳赎金才能阻止所有的文件被删除。
同样的攻击快速蔓延,意大利、俄罗斯相继被勒索病毒攻击。
勒索病毒是谁弄得?勒索病毒是谁发的?
病毒发行者利用了去年被盗的美国国家安全局(NSA)自主设计的Windows系统黑客工具Eternal Blue,将2017年2月的一款勒索病毒升级。被感染的Windows用户必须在7天内交纳比特币作为赎金,否则电脑数据将被全部删除且无法修复。勒索病毒要求用户在被感染后的三天内交纳相当于300美元的比特币,三天后“赎金”将翻倍。英国NHS官方宣布,袭击该系统的勒索病毒叫做WannaCry(想哭吗)或Wanna Decryptor(想解锁吗)。
国内方面,校园网成勒索病毒重灾区
国内方面,校园网成勒索病毒肆虐之所。5月12日晚间20点左右,国内部分高校学生反映电脑被病毒攻击,文档被加密。攻击者称需支付比特币解锁。目前受影响的有贺州学院、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桂林航天工业学院、大连海事大学、山东大学等。正直毕业季,北辰提醒广大学子及时备份毕业论文,升级电脑安全等级,避免遭受损失。
据360安全中心分析,此次校园网勒索病毒是由NSA泄漏的“永恒之蓝”黑客武器传播的。“永恒之蓝”可远程攻击Windows的445端口(文件共享),如果系统没有安装今年3月的微软补丁,无需用户任何操作,只要开机上网,“永恒之蓝”就能在电脑里执行任意代码,植入勒索病毒等恶意程序。
为何校园网成重灾区?
360针对校园网勒索病毒事件的监测数据显示,国内首先出现的是ONION病毒,平均每小时攻击约200次,夜间高峰期达到每小时1000多次;WNCRY勒索病毒则是5月12日下午新出现的全球性攻击,并在中国的校园网迅速扩散,夜间高峰期每小时攻击约4000次。
由于国内曾多次出现利用445端口传播的蠕虫病毒,部分运营商对个人用户封掉了445端口。但是教育网并无此限制,存在大量暴露着445端口的机器,因此成为不法分子使用NSA黑客武器攻击的重灾区。正值高校毕业季,勒索病毒已造成一些应届毕业生的论文被加密篡改,直接影响到毕业答辩。
目前,“永恒之蓝”传播的勒索病毒以ONION和WNCRY两个家族为主,受害机器的磁盘文件会被篡改为相应的后缀,图片、文档、视频、压缩包等各类资料都无法正常打开,只有支付赎金才能解密恢复。
如何应对勒索病毒?
针对NSA黑客武器利用的Windows系统漏洞,微软在今年3月已发布补丁修复。此前360安全中心也已推出“NSA武器库免疫工具”,(NSA武器库免疫工具:http://dl.360safe.com/nsa/nsatool.exe)免疫工具可以关闭漏洞利用的端口,防止电脑被NSA黑客武器植入勒索病毒等恶意程序。建议电脑用户尽快使用360“NSA武器库免疫工具”进行防御。
比特币黑产链?
安全专家发现,ONION勒索病毒还会与挖矿机(运算生成虚拟货币)、远控木马组团传播,形成一个集合挖矿、远控、勒索多种恶意行为的木马病毒“大礼包”,专门选择高性能服务器挖矿牟利,对普通电脑则会加密文件敲诈钱财,最大化地压榨受害机器的经济价值。
据外媒报道,与勒索病毒相连的比特币账户已经有了不少进账。由于勒索付费也突显了比特币无法被监管部门追踪的特性。
近日,勒索病毒席卷全球,国内部分高校校园网为重灾区。5月15日,记者采访了三位电脑中病毒后被“勒索”的同学,还原了事发经过,其中有人爆料称,一年前就遭遇过勒索病毒的敲诈。
1年前勒索病毒就曾出现,当时索要4个比特币
一年以前,在山西读书的刁俊(化名)就曾被“勒索”了一回。因为写作毕业论文需要查阅一些外国文献,刁俊不得不到外网查阅资料,“也许就是我上外网时病毒爆发了”。现在的刁俊回忆起当时的情况仍旧无奈,跟这次病毒攻击的形式一样,先是电脑突然蓝屏,而后电脑硬盘的文件都成了加密文件。刁俊试着打开这些加密文件,却被弹窗提示“需要充值4个比特币”。
去年的这次中毒,让刁俊失去了耗时数月做的仿真模型、读研究生两年来保存的文献资料。“当时给我的毕业论文写作带来了很多麻烦。”
为了找回这些文件,刁俊曾到电脑维修处,却得知为一台电脑解毒竟然需要4000元。囊中羞涩的刁俊最终没有花4000元,大多数文件再也没有被找回。
针对本次高校校园网成为感染重灾区,中国信息安全研究院副院长左晓栋称,由于国内曾多次出现利用445端口传播的蠕虫病毒,部分运营商对个人用户封掉了445端口。但是教育网并无此限制,存在大量暴露着445端口的机器,因此高校网络成为不法分子使用NSA黑客武器攻击的重灾区。
12号,全球近百个国家和地区遭受到一种勒索软件的攻击,有网络安全公司表示,目前全球至少发生了约7万5千起此类网络攻击事件。事件发生后,受波及的多国采取应对措施,欧洲刑警组织也对“幕后黑手”展开调查。
13号,欧洲刑警组织在其官网上发布消息称,欧洲刑警组织已经成立网络安全专家小组,对发动本轮网络攻击的“幕后黑手”展开调查。此外,欧洲刑警组织还开始与受影响国家的相关机构展开紧密合作,共同应对网络攻击威胁,并向受害者提供帮助。
据报道,电脑被这种勒索软件感染后,其中文件会被加密锁住,支付攻击者所要求的赎金后才能解密恢复。网络安全专家说,这种勒索软件利用了“视窗”操作系统的一个名为“永恒之蓝”的漏洞。
微软发布相关漏洞补丁
美国微软公司12号宣布针对攻击所利用的“视窗”操作系统漏洞,为一些它已停止服务的“视窗”平台提供补丁。
英全民医疗体系电脑系统恢复正常
在本轮网络攻击中,英国NHS,也就是全民医疗体系旗下多家医疗机构的电脑系统瘫痪。目前,除了其中6家外,其余约97%已经恢复正常。英国首相特雷莎·梅13号发表讲话,称英国国家网络安全中心正在与所有受攻击的机构合作调查。
事实上,这次大规模的网络攻击并不仅限于英国。当地时间12号,俄罗斯内政部表示,内政部约1000台电脑遭黑客攻击,但电脑系统中的信息并未遭到泄露。同样遭到攻击的美国联邦快递集团表示,部分使用Windows操作系统的电脑遭到了攻击,目前正在尽快补救。西班牙国家情报中心也证实,西班牙多家公司遭受了大规模的网络黑客攻击。电信业巨头西班牙电信总部的多台电脑陷入瘫痪。
研究人员:全球损失不可估量
美国著名软件公司赛门铁克公司研究人员13号预计,此次网络攻击事件,全球损失不可估量。
赛门铁克公司研究人员表示,修复漏洞中最昂贵的部分是清空每台受攻击的电脑或服务器的恶意软件,并将数据重新加密。单单此项内容就将花费高达数千万美元。
据路透社报道,软件公司关于修复漏洞的高额损失并没有包含受影响的企业所遭受的损失。
我国相关部门采取防范措施
由于这个勒索蠕虫病毒的发展速度迅猛,不仅在世界范围内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对我国的很多行业网络也造成极大影响,目前已知遭受攻击的行业包括教育、石油、交通、公安等,针对这个情况,公安部网安局正在协调我国各家网络信息安全企业对这个勒索蠕虫病毒进行预防和查杀。
据公安部网安局专家介绍,虽然目前国内部分网络运营商已经采取了防范措施,但是在一些行业内网中依然存在大量漏洞,并成为攻击目标,而一旦这些行业内部的关键服务器系统遭到攻击,从而将会带来很严重的损失。
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总工程师 郭启全:因为它是在互联网上传播,互联网是连通的,所以它是全球性的。有些部门的内网本来是和外网是逻辑隔离或者是物理隔离的,但是现在有些行业有些非法外联,或者是有些人不注意用U盘又插内网又插外网,因此很容易把病毒带到内网当中。
据记者了解,这个勒索蠕虫病毒会在局域网内进行主动攻击,病毒会通过文件共享端口进行蠕虫式感染传播,而没有修补系统漏洞的局域网用户就会被病毒感染。
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总工程师 郭启全:现在我们及时监测病毒的传播、变种情况,然后还是要及时监测发现,及时通报预警,及时处置。这几天,全国公安机关和其他部门和专家密切配合,特别是一些信息安全企业的专家,尽快支持我们重要行业部门,去快速处置,快速升级,打补丁,另外公安机关还在开展侦查和调查。
勒索蠕虫病毒真面目如何?
5月12日开始散播勒索蠕虫病毒,从发现到大面积传播,仅仅用了几个小时,其中高校成为了重灾区。那么,这款病毒是一个什么样的病毒,如何传播,何以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呢?
这款勒索蠕虫病毒是针对微软的永恒之蓝的漏洞进行传播和攻击的。一旦电脑感染该病毒,被感染电脑会主动对局域网内的其他电脑进行随机攻击,局域网内没有修补漏洞的电脑理论上将无一幸免的感染该病毒。而该漏洞微软在今年3月份已经发布补丁,对漏洞进行了修复。
网络安全专家 孙晓骏:这个病毒利用了一个漏洞,但是我们用户没有打补丁的习惯,没有及时修复这次漏洞,这个病毒样本通过漏洞攻击了非常多的电脑。
根据网络安全公司数据统计,截止5月13日晚8点,我国共有39730家机构被感染,其中教育科研机构有4341家,高校成为了这次蠕虫病毒的重灾区。
网络安全专家 孙晓骏:这次病毒利用了445的一个重要的端口。校园网因为ip直连的情况,导致没有一个nat和防火墙来阻断对445端口的访问所以在校园网没有打补丁的机器就直接暴露在病毒之下了。
因为电脑蠕虫病毒有主动攻击的特性,所以每一次蠕虫病毒的传播范围都很广。然而在5月12号爆发的蠕虫病毒与以往不同,它入侵电脑后会加密电脑中图片、文档、视频、压缩包等各类资料,并跳出弹窗,被告之只有交了赎金,才能解密电脑中被加密的资料。
被感染蠕虫病毒后,不到十秒,电脑里的所有用户文件全部被加密无法打开。网络安全专家介绍,用户电脑一旦被感染这种勒索病毒,被加密的文件目前还没有找到有效的办法可以解锁。而专家并不建议用户支付赎金取得解锁。
网络安全专家 孙晓骏:加密的文件会根据病毒指引去付赎金获得密钥,但是根据目前的研究看成功的几率非常低,整个互联网安全界在积极的探索有没有办法解开这个密钥。因为它用的是高强度非对称加密的算法,这个密钥空间非常大,就算用暴力破解也需要非常长的时间,目前来看是不可接受的。
针对已经被感染病毒的用户,专家建议首先使用安全软件查杀蠕虫病毒,并保留被加密的文件,待日后网络安全公司找到有效方法后再进行解锁。
5月15日可能再次迎来病毒传染高峰
勒索蠕虫病毒从发现到爆发,仅用了几个小时,然而网络专家表示,传染高峰期不能单纯认为已经过去。在5月15日,也就是下周一可能再次出现一个高峰,网络专家特别提示,网民们一定要做好防范措施。
这次勒索蠕虫病毒爆发的时间是5月12日,星期五,正是机构和单位休息的周末,网络安全专家提示,周一上班首先要做的就是先断网,进行补丁修复。
网络安全专家 孙晓骏:周一上班一定要先拔网线,安装安全软件,打上补丁,然后再插上网线进行工作,否则没有打补丁的电脑非常大的几率会收到蠕虫病毒攻击。
席卷全球的WannaCry勒索病毒的影响仍在持续,目前至少有150个国家受到网络攻击。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国内除了多所高校遭到了网络攻击,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事业单位的电脑也同样中招。据英国媒体报道,一名22岁的英国网络工程师注意到,这一勒索病毒曾不断尝试进入一个极其特殊、尚不存在的网址,他顺手注册了这个域名竟然阻拦了病毒的蔓延趋势。令人遗憾的是,勒索病毒未来仍有进一步蔓延的趋势。昨天下午,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中心紧急通报,在全球范围内爆发的勒索病毒出现了变种,英国小伙无意间发现的“治毒方法”已经失效。
国内多家单位遭病毒攻击
5月12日晚,WannaCry勒索病毒在全球多个国家蔓延,国内多所高校的网络遭受到勒索病毒的攻击,大量学生毕业论文等重要资料被病毒加密,只有支付赎金才能恢复。
昨日,北青报记者了解到,受到该病毒影响的不仅仅是校园网,还包括部分企事业单位。
据一名中国联通郑州分公司的工作人员称,5月14日,因为受到比特币勒索病毒的影响,单位电脑全部瘫痪。
5月13日,响水公安局出入境办事处发布消息称,因公安网遭遇新型病毒攻击,暂时停办出入境业务,具体恢复时间等待通知。
“弄了一宿,数据也没有恢复过来。”昨天,山东的一名民警告诉北青报记者,受到勒索病毒影响,单位存储资料的电脑被锁定,学习计算机专业的他最终也只能束手无策。
中石油部分加油站受影响
同样受影响的还有中国石油加油站。昨日,中国石油在其官网中发布公告称,5月12日22点30分左右,因全球比特币勒索病毒爆发,公司所属部分加油站正常运行受到波及。病毒导致加油站加油卡、银行卡、第三方支付等网络支付功能无法使用。不过,加油及销售等基本业务运行正常,加油卡账户资金安全不受影响。
昨日下午,北青报记者与北京地区五个中国石油加油站取得了联系。
其中中国石油首汽12号加油站的工作人员表示,13日起,因为受到新型病毒的影响,加油站的手机支付、加油卡支付等多种支付方式均受到影响,虽然上午进行了紧急抢修,但仍存在网络不稳定的情况。中国石油国门加油站的工作人员告诉北青报记者,截至下午4点,国门加油站仍只接受现金支付或国门加油站的加油卡支付费用。
中国石油昨天下午表示,根据现场验证过的技术解决方案,开始逐站实施恢复工作。80%以上加油站已经恢复网络连接,受病毒感染的加油站正在陆续恢复加油卡、银行卡、第三方支付功能。
中国石油大湖山庄西南、中国石油东鹏加油站、中国石油京顺加油站的工作人员告诉北青报记者,已经在中午前恢复了手机支付和加油卡支付的功能。
病毒传播一度被意外拦阻
来自英国的消息似乎为战胜勒索病毒带来了一丝希望。
英国媒体13日报道,一名22岁的英国网络工程师12日晚注意到,这一勒索病毒正不断尝试进入一个极其特殊、尚不存在的网址,于是他顺手花8.5英镑(约合75元人民币)注册了这个域名,试图借此网址获取勒索病毒的相关数据。
令人不可思议的是,此后勒索病毒在全球的进一步蔓延竟然得到了阻拦。
这名工程师和同事分析,这个奇怪的网址很可能是勒索病毒开发者为避免被网络安全人员捕获所设定的“检查站”,而注册网址的行为无意触发了程序自带的“自杀开关”。
也就是说,勒索病毒在每次发作前都要访问这个不存在的网址,如果网址继续不存在,说明勒索病毒尚未引起安全人员注意,可以继续在网络上畅行无阻;而一旦网址存在,意味着病毒有被拦截并分析的可能。
在这种情况下,为避免被网络安全人员获得更多数据甚至反过来加以控制,勒索病毒会停止传播。
勒索病毒已经出现新变种
意外拦阻勒索病毒的英国网络工程师和一些网络安全专家都表示,这种方法目前只是暂时阻止了勒索病毒的进一步发作和传播,但帮不了那些勒索病毒已经发作的用户,也并非彻底破解这种勒索病毒。
他们推测,新版本的勒索病毒很可能不带这种“自杀开关”而卷土重来。这种推测果然很快成为现实。
昨天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中心紧急通报:监测发现,在全球范围内爆发的WannaCry勒索病毒出现了变种:WannaCry 2.0, 与之前版本的不同是,这个变种不能通过注册某个域名来关闭变种勒索病毒的传播,该变种传播速度可能会更快。
北京市委网信办、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经信委也联合发出《关于WannaCry勒索蠕虫出现变种及处置工作建议的通知》。
该通知要求各单位立即组织内网检测,一旦发现中毒机器,立即断网处置,严格禁止使用U盘、移动硬盘等可执行摆渡攻击的设备。《通知》称,目前看来对硬盘格式化可清除病毒。
欧盟刑警组织下属的欧洲网络犯罪中心13日表示,此次勒索病毒攻击的规模之大前所未有,需要通过复杂的国际调查寻找犯罪嫌疑人,欧盟刑警组织已和多国合作对此次攻击展开调查。
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以及刑事责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代表国家力量的公权力对私人的一种制裁。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刑法 毕业 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试析敲诈勒索罪认定中若干问题
论文摘要 敲诈勒索犯罪的本质特点在于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目的,使用胁迫手段对他人施以精神强制,从而获取对方交付的财物。但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无缘无故对他人进行敲诈勒索的情况较为少见,总是基于一定的理由或藉口,即敲诈勒索行为中又伴随着一定的行使权利行为,如何准确把握刑法对敲诈勒索罪的规定,明确敲诈勒索罪的保护法益,分辨敲诈勒索主观目的与客观行为之间的组合变化,以及区分正当行使权利行为与借行使权利之名行恐吓勒财之实之间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显的尤为重要。
论文关键词 敲诈勒索 行使权力 正当性 可诉性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要挟、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我省目前的数额较大标准为1500元以上)。敲诈勒索罪的基本构成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要挟、威胁——对方产生恐吓心理——对方基于恐吓心理做出处分财物的决定——行为人取得财物。从刑法条文和罪状本身理解,此罪在认定上似乎没什么疑义,但在司法实践中过程中,却经常在很多问题上产生争议,同一性质的案件在不同的司法机关往往会作出截然相反的认定,笔者在下文中将结合一些真实的案例进行简要的阐述。
一、存在权益纠纷时对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认定
案例1:王氏兄弟和李氏父子在同一建筑工地干活,干活过程中因琐事王氏兄弟中的哥哥与李氏父子发生打架,王氏哥哥在打斗中因一不敌二受了点轻微皮肉伤,在被人劝开后,王氏哥哥认为自己被打吃了亏丢了面子,遂和其弟弟邀来其外甥等帮手,之后王氏兄弟共计五人在工地下班前将李氏父子拦截住,并采用部分言语威胁的手段索要人民币5000元现金作为被打赔偿,最后索得现金人民币3000元,让李氏父子打下欠条2000元,当时也有部分工友和包工老板在场。WWW.11665.COM当晚李氏父子回家后向亲朋好友一诉说,都认为对方是在讹诈这个钱出的冤,遂在第二天报警,警方调查核实后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将王氏兄弟刑拘。
敲诈勒索案件中,当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权益纠纷时,一般不存在认定与适用上的困难,但在实际办案中实施敲诈勒索的一方通常都是基于一定的理由实施敲诈行为,即往往与被害人存在一定的债权债务或侵权赔偿纠纷,如案例1中王氏兄弟就是因和被敲诈勒索一方存在的一定人身侵害赔偿关系,之后采用了部分胁迫手段取得财物,而取得的财物通常肯定大于自己的实际损失,但这种索要金额超出实际损失的行为是否就一定能认定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存在争议,案例中王氏兄弟中却有人被打伤属实,尽管属一点皮肉伤从治疗费用上说索要5000元赔偿显的有点多,但也不是绝对没有道理,因为一个人被打既有肉体上的损伤也有人格上的羞辱,从精神损害赔偿的角度索要5000元也有获得法律支持的可能性,退一步说即使达不到法律支持,但其仍有提出主张的权利,比如王氏兄弟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氏父子作出其5千元甚至是5万元的赔偿显然也是被允许的,既然从诉讼程序都能被接受,为什么在私力救济程序中就不能主张,显然在此案中不能简单以王氏兄弟的提出的索赔额过大就因此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笔者认为,在存在权益纠纷的敲诈勒索案件中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根据以下两点作参考:(1)主张的权利是否具有可诉性;(2)主张的权利具有民间道义上的正当性;所谓权利的可诉性即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可能会受到法律的支持,民间道义上的正当性,是指尽管这种权利主张不会得到法律支持,但在民间普遍存在,具备一定的正当性,比如说赌债、高利贷欠款等。如果主张的权利属真实存在且具备上述两点特性之一,就不能简单的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实在两高的司法解释中已经有这样的先例,比如对高利放贷者以绑架、非法拘禁的方式讨要高利债,就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敲诈勒索中手段上的正当性是否影响定罪
案例2:一天小镇上的胡某发现自己的一辆电瓶摩托车被盗,当即邀了两个好友一起去找车,竟然真的在一条马路边发现了自己的被盗车辆,其后该三人躲在车子附近,当小偷周某来拿车时被这三人抓住,小偷央求不要报警,胡某三人便以此为要挟条件向小偷索要5000元人民币,之后小偷周某筹钱无果后自己托家人选择了报警,胡某三人也因此被警方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拘。
在敲诈勒索罪中,进行敲诈勒索的手法通常是暴力威胁(也包含轻微暴力)和要挟两种方式,前一种以暴力威胁的方式实现,就手段本身来说显然就是不合法、不正当的,但要挟的手段有很多种,有揭露隐私、丑闻、举报违法犯罪事实、公布不雅照片视频、向媒体曝光真相等,这其中包括合法手段和非法手段,如案例2中胡某等人采取的要挟手段是报警,从手段本身来说是合法正当的,但手段本身的正当性并不影响对胡某等人构成敲诈勒索犯罪的性质认定。因为敲诈勒索罪从本质上一种财产性犯罪,罪恶本质主要体现于非法攫取他人的财产权,一切手段都是为目的服务,当目的不正当时讨论手段本身是否正当已没有多大意义,这时只需讨论手段本身是否对被勒索对象产生了心理上的强制力。当然也不能说手段的正当合法与否对构罪认定完全无影响,笔者认为,当案件中的行为人在非法占有故意上存在疑问,或者说行为人的勒要财物行为在目的上介于正当和不正当之间,这时手段正当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影响定罪,笔者在后面还会论述到。
三、消费者维权过程中伴有敲诈勒索行为如何认定
案例3:2006年2月,首都经贸大学黄静购买了一台华硕 笔记本 电脑。买回后电脑运行出现问题,黄静将笔记本送回公司检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随后黄静请朋友帮忙检修电脑时得知其买回的电脑是检测版的 cpu ,按法律规定不受保证也不得销售。得知此事黄静非常气愤并找到周某作为其代理人与华硕公司进行谈判,周某提出要求华硕公司向黄静作出50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要求,如不接受其将就此事向法院起诉该公司并将此事向媒体披露。此要求遭到华硕公司拒绝,当二人第二次来到华硕公司时,北京市某公安分局将二人刑事拘留。2007年11月9日,海淀区检察院向黄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书。2008年6月5日,黄静向海淀区检察院提出刑事赔偿申请。2008年9月22日,检察院做出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黄静29197.14元。在该决定书中指出“黄静采取向媒体曝光,将华硕公司使用测试版cpu的问题公之于众的方式与华硕公司谈判赔偿的方式,虽然带有要挟的意味,但与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有本质的区别。黄静在自己的权益遭到侵犯后以曝光的方式赔偿,并不是一种侵害行为,而是维权行为,索要500万美元属于维权过度但不是敲诈勒索。”
案例3是一个在网络上广受评议的真实案件,笔者认为此案也是在敲诈勒索罪认定中一个可供参考的标杆性案件。从网上大众网友评议及专家学者们的论述看,几乎都认为一边倒的支持黄静,认为黄静等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犯罪,但对于其不构罪的法律理由却大都语焉不详或很难让人信服,多数学者的观点认为和检察院刑事赔偿决定书中的论述理由相近,即认为黄静等人之所以不构罪是因为黄静等人的行为是一种消费者维权行为,采用的要挟手段只是向媒体曝光,属于正当手段。虽然笔者也赞同黄静等人无罪,但确认为上述理由没有点出问题实质。笔者认为消费者维权并不是使犯罪行为得以豁免的法定理由,可以说任何行业任何人的维权行为超出必要的界限照样可以构成犯罪,消费者维权也不例外。从黄静等人索要金额看显然也大大超出其实际损失,主观故意上存在非法占有故意的可能,从要挟手段上说尽管正当,但如本文前文所述,要挟手段合法正当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并不影响构罪认定,如案例2中胡某等人的行为,所以仅是从敲诈勒索罪的罪状条文本身看,黄静等人的行为从形式上完全符合。
笔者认为黄静等人的行为之所以难以构罪,是出于以下理由:
1.这类维权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行使权利行为。这种敲诈勒索行为是基于行使一定的正当权利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犯罪,在中外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在刑法理论上有三种学说:无罪说、胁迫罪说和有罪说。无罪说认为,具有正当权利的人,即使将胁迫作为实现权利的手段,也不宜认定为犯罪,因为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胁迫罪说认为,刑法设立财产犯罪是为了保护私法上的权利关系,既然行为人具有接受对方交付的财物的权利,而且只要是基于交付者的意思而交付的财物,对方就不存在财产上的损害,因而不成立财产犯罪。但是,其行使权利的手段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在国外刑法可构成胁迫罪;有罪说认为,既然行为人使用胁迫手段,使他人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那么,就侵害了其对财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一本权的事实上的机能,产生了财产上的损害,具有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能性。
笔者认为对行使权利行为持有限度的无罪说,即行使权利行为不构罪应符合限度两个条件:(1)所行使的权利具有一定可诉性或正当性,即权利内容可能获得法律的支持或可为民间大众所接受。这点在前文已阐述过,其实本质上说案例1和案例3在案件性质上是相似的,行为人都是一种行使权利行为,且该权利基础具有可诉性和正当性,所以客观上成为认定其非法占有故意的阻却事由,而案例2中却恰恰缺少这一阻却事由;(2)行使权利的手段具有相当性,能为社会大众所容忍,私力救济行为没超过必要限度。即行使权利的手段如果超出必要限度,一方面手段本身可能构成犯罪,另一方面使行使权利行为整体上丧失正当性。比如假设案例1中王氏兄弟等人以暴力、非法拘禁方式索要医药费赔偿,则行为本身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假设案例3中黄静等人仅是以手中持有华硕高层领导的个人艳照、隐私作为谈判筹码索要赔偿,则可能使案件性质发生根本性的转化,因为这些行使权利的手段已经超出了社会大众的容忍度,影响了对其权利本身正当性的评判。
2.这类维权行为本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任何犯罪都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认定一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现代社会是一个高度商品化的社会,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提供各种商品和服务的企业也是也越来越大越专业,普通消费者和大企业在交易过程中更加的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平等的弱势地位。尽管案例3中黄静等人提出了天价赔偿,主观上具有一定恶的成份,但这类维权行为是处于弱势地位下的非对称性抗争,即使行为本身有所出格也能达到社会大众所包容,因为从本质上说这类行为是促进了生产服务者提高产品服务质量、诚信合法经营,惩罚了欺诈者,使更多的消费者免遭同类遭遇,是在促进和维护社会公益,从行为本身看不出一丝的社会危害性。
浅谈罚金刑数额立法模式的优化途径
摘要:当前,我过的罚金刑适用范围逐步扩大,罚金刑数额立法逐步改进,但对于罚金刑数额的规定并非尽善尽美。对此,应结合我国的实际需要和现实可能性进行完善,即逐步减少无限额罚金制的适用;增强限额罚金制与自由刑的协调性
关键词:罚金刑 自由刑 数额 立法模式
一、逐步减少无限额罚金制
无限额罚金制,不符合刑法的相对确定性原则,弊大于利。我国刑法规定了大量的无限额罚金制,弊病重重。实践中,我国最高院和一些地 方法 院早已有了取代无限额罚金制的尝试。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盗窃罪的无限额罚金制改为了倍比罚金制和限额罚金制。此立法改进在司法实践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适用财产刑几个问题的讨论纪要》中规定:个人罚金的最高数额,有犯罪数额或违法所得的,为犯罪数额或违法所得的五倍;没有犯罪数额或违法所得的,为一万元或犯罪分子所在地的年人均收入的三倍。但毒品犯罪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经济犯罪除外。可见,江苏省高院在罚金数额的确定上也采用了限额罚金制和倍比罚金制取代无限额罚金制。
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在刑法总则中对自然人犯罪的罚金刑数额规定一个总的最高和最低限额,并规定例外情形,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贪利性犯罪不在此限。最高限额和最低限额为多少则要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居民的收入水平而定。在分则中,对具体的犯罪,可以对同一类的犯罪规定相同的立法模式,如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等同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可以适用限额罚金制;侵犯著作权罪均可规定限额罚金制度;扰乱市场秩序罪可规定倍比罚金制。对侵犯财产罪则可沿用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规定,对其处以一千元以上涉罪数额(抢劫数额、敲诈勒索数额、诈骗数额、抢夺数额等)的二倍以下罚金,没有涉罪数额或无法计算的,则处以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都可规定限额罚金制度。
对于《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无限额罚金制规定,应当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细化操作标准,以确保新规的顺利实施。对敲诈勒索罪和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可以按照上文的方式规定罚金刑;对属于危害税收征管罪的持有伪造发票罪可以规定限额罚金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对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笔者认为仍可以按原来的规定处销售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但对于危害特别的严重的可以不受此限。寻衅滋事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危险驾驶罪和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均可规定限额罚金制,具体应适用什么幅度的罚金,将在下文论述。
二、完善限额罚金制
我国的限额罚金制主要存在数额高、幅度大、不协调等问题。笔者认为,首先要确定合理的罚金数额上下限。对于限额罚金刑数额的上限,目前我国刑法的规定是五十万,综合考虑我国当前居民的收入水平、将来一段时间经济发展的水平和控制犯罪的需要,维持这一上限尚可。至于罚金数额的下限,则应与行政罚款相衔接。罚金刑与行政罚款的性质截然不同,但二者并非毫无关系。某一行为因其程度的轻重分别构成犯罪和违法,所处的罚金(特别是单处罚金的情形)必然高于罚款数,至少应当与罚款数保持一致。我们可以根据行政罚款的上限来确定限额罚金的下限,对同样或类似的犯罪行为应适用高于一般违法行为的罚金数额,对我国刑法中个别犯罪的罚金数额与罚款倒挂的条文予以修改。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第61条规定: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第67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那么,与此相对应的刑法中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罚金数额则应当规定在五千元以上。目前我国的行政罚款上限一般为一千元,因此对于没有相应的行政罚款可供参考或相应的行政罚款较低的犯罪,其罚金数额下限可规定为一千元,这与司法解释的规定也是一致的。如此规定罚金刑的下限,既能体现罚金的刑事惩罚性,又可避免罚金的起刑点过高,也增强了刑法的协调性。
其次,要在罚金刑数额和自由刑刑期之间确立一定的比值关系。我国限额罚金刑的数额幅度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与自由刑刑期的关系不明显。如果犯罪人在判决前被羁押,结果被判处罚金,现行羁押的日期该如何折抵罚金?在规定了自由刑并科或选科罚金刑的情况下,并科罚金刑数额与选科罚金刑数额怎样以示区别?这些问题表明自由刑与罚金刑并非是相互割裂的两种刑罚。而且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人的罪行轻重和刑事责任的大小相适应,自由刑与罚金刑均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在量刑情节一致的情况下,它们之间就必然存在对等关系,这为它们的相互换算提供了理论支撑。从国外的立法来看,在自由刑刑期与罚金刑数额之间进行换算、折抵也是可行的。如法国新刑法典中,对于一般的犯罪,平均每一年监禁所并科的罚金数额为1.5万欧元,每增加一年的监禁刑,与之并科的罚金数额也随之增加1.5万欧元,形成一定的比例。因此,我们应当抛开“以钱赎刑”的顾虑,在罚金刑与自由刑之间设置合理的比例。
应当设置怎样的比例才合理呢?对此,有学者认为可以从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中获得启示:《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国家在特定情形下对监禁刑的金钱价值评断,那么一年监禁刑就和收入扣除基本生活费的差相当。有学者则借鉴俄罗斯刑法的规定,认为1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应规定并处或单处6个月工资收入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最低月劳动报酬10倍的罚金。上述两种方法均有可取之处,至于我国刑法该如何确定自由刑与罚金刑的比例,则需要进行大量的理论和实践的摸索检验。
总之,对自由刑与罚金刑的搭配设置,既要能实现对犯罪的报应,又不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在自由刑与罚金刑并科时,应当以二者的强度共同体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我国刑法应在分则条文中使自由刑与罚金刑有一定的比例关系,随着自由刑刑期的变化,相应的罚金刑数额也应当按比例变化,从而改变我国罚金数额幅度设置无规律可循的问题。对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贪污贿赂罪等,我们在规定限额罚金制时,可以体现这种有序性,如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对应一万以上五万以下罚金,二年以上七年以下、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对应一万以上十万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可对应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等。当然,对于走私、贩毒等经济犯罪,应当作例外规定。因此,对《刑法修正案(八)》中的危险驾驶罪的罚金可限定为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寻衅滋事罪的罚金可限定为一万以上十万以下,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积极参加的,罚金可限定为一万以上十万以下,其他参加的,可为一万以上五万以下。
针对我国限额罚金数额幅度过大、限额罚金制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完善裁量方法以及适时颁布刑法修正案予以克服。当经济发展繁荣,货币大幅贬值以致罚金刑惩罚功能失效时,可以适当提高罚金数额,使罚金数额能与经济发展状况相匹配,以确保罚金刑功效的发挥。
三、改进倍比罚金制
倍比罚金制主要的问题是难以明确所选择的参照基准和比例与社会危害程度的关系,因此,有学者主张改革现行的倍比罚金制,适用“新型倍比罚金制”。所谓“新型倍比罚金制”即以犯罪人的年总收入作为基数,再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某种情节的犯罪明确规定按此基数的倍数或百分数来确定罚金数额。④笔者认为,倍比罚金制虽然有不尽合理之处,但是在我国现阶段它仍有存在的意义,不宜立即废除。“新型倍比罚金制”设置了统一的参照基准,并与犯罪人的经济状况挂钩,避免了参照基准选择难的问题。在参照基数的确定上,必要时应当全面考虑犯罪涉及的多种数额,如违法所得额、造成损失额、销售金额等,择其中对量刑影响最大的数额作为参照基数。
倍比罚金制的倍数或比例的设置则应当满足刑罚梯度的要求,一方面应当避免对同一犯罪的轻行为和重行为设置同样的倍数或比例,另一方面应当避免设置的罚金比例低于行政罚款。正如有学者认为的,基于报应应符合等价性要求的理由,罚金刑应该满足刑罚的梯度要求,从而实现罪刑相适应,否则其为不正当。罚金比例的设置应当与犯罪情节所反映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对不同严重程度的犯罪行为所设定的罚金比率应当具有一定的差异。过失犯罪的罚金比例应当低于故意犯罪,情节一般的犯罪的罚金应当低于情节严重的犯罪。
总之,借鉴国外立法,在我国确立以限额罚金制为主,倍比罚金制和无限额罚金制为补充的罚金刑数额立法模式格局,基本符合当前我国的现实需要。在今后的立法修改过程中,我们还应当注意吸取美国量刑指南式罚金的精细、俄罗斯收入罚金制的周密、欧洲日额罚金制的平等,逐步改进和创新我国的罚金刑数额立法,使我国多样化的罚金刑数额立法体系更趋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