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日报》、《中国农村经济》
《中国乳业》 《甘肃畜牧兽医》 《中国畜牧兽医》 《吉林畜牧兽医》
园艺花卉类
《中国蔬菜》 《蔬菜》 《中国园艺文摘》 《温室园艺》
农学农作物类
《中国农业气象》 《作物学报》 《中国种业》 《云南植物研究》
粮油食品类
《农产品加工》 《绿色食品》 《食品科学》 《中国食物与营养》
林业类
《中国林业教育》 《林业科技开发》 《中国城市林业》 《世界竹藤通讯》
农资农机类
《中国农业文摘--农业工程》 《包装与食品机械》
《农民日报》、《中国农村经济》
水产渔业海洋类
《中国水产文摘》 《中国水产科学》 《中国观赏鱼》 《北京水产》
农经类(含农经、农金、乡企)
农业报纸、杂志、农书
1.报纸
《农学报》
《农学报》创刊于清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报社地址在上海。它是反映我国农业的第一份报纸。初为半月刊,翌年改为旬刊,每卷(期)25~30页,用连史纸石印。光绪三十一年终止,共出315卷。该报主持者有罗振玉、蒋伯斧等人。报道内容涉及农、林、牧、渔等,尤以蚕桑和茶叶的篇幅较大。
《沪郊农民报》、《农民日报》
《沪郊农民报》创刊于1950年初,1951年底停刊,1958年初复刊。四开四版,五天一期,后改每周出两期。由中共上海市委郊区工作委员会主办;主编田野。报道内容主要是上海市农村工作及农业生产等。数月后该报改名为《农民日报》,发行量10万份。由中共上海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主办。总编许思潮、副总编田野。1960年上半年停刊,转办内部刊物《农村工作》。
《解放日报市郊版》
《解放日报市郊版》试刊于1978年7月1日,10月1日起正式出版,1987年底停刊。四开四版,周二发行。由解放日报社主办,历届负责人有贾安坤、龚心瀚、宋超等。报道内容有中共中央和中共上海市委关于农村的方针政策;郊区农村贯彻执行方针政策的经验和典型;农民群众的关心热点和农事动态等。
《上海农垦报》
《上海农垦报》创刊于1982年。由中共上海市农场管理局委员会、上海市农场管理局主办。主编纪少华。该报四开四版、周报。主要反映上海农垦系统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成果、信息、经验等。
《上海郊区报》
《上海郊区报》创刊于1988年7月1日。由中共上海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主办,总编朱振天。该报四开四版,每周刊出两次。主要反映郊区农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成就;发展农村经济的经验;重要农事活动的动态等。1990年7月1日改名为《东方城乡报》。
《上海科技报农村版》
《上海科技报农村版》创办于1987年,由市农业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科协联合主办,主编姜聚光。主要内容为传播农业科技信息,报道农业科技新闻。1988年因《上海郊区报》创办而停办。
2.杂志
《农村改进》
《农村改进》杂志创刊于民国23年(1934年)11月20日,由中华职业教育社附设漕河泾农学团编印。创刊号刊出了《参加第二次乡村工作讨论会的感想》、《沪西农村未来的危机》、《高桥农村改进区实习工作报告》、《沪西园艺场实习工作报告》等文章。只出刊一期。
《土壤肥料与农业》
《土壤肥料与农业》杂志创刊于民国32年(1943年)11月。季刊。该杂志为中国肥料普及会主办的农业学术性刊物,着重登载土壤、肥料方面的科技论文。主编铁明。刊出四期后停办。
《化肥工业》
《化肥工业》杂志初名《化学肥料》,创刊于1958年10月。月刊。1959年改名为《化工研究技术》,1960年又改名为《化学肥料技术指导》。1963~1965年,改名为《化工技术资料化肥专业分册》,双月刊。1966年起,又改名为《化学肥料工业》。1974年,定名为《化肥工业》。该杂志报道氮肥、磷肥、钾肥、复混肥、微肥、叶面肥以及植物生长调节剂的施肥方法和肥料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成果,同时介绍国外化肥工业的现代技术水平和发展趋势。由化学工业部上海化工研究所主办。
《上海农业科技》
《上海农业科技》创刊于1971年5月。原名《农业科技简报》,半月刊。1973年3月,改名为《农业科技通讯》,月刊。1977年1月,定名为《上海农业科技》。1980年2月,改为双月刊。该杂志坚持普及与提高、科研与生产相结合的方针,反映上海地区农业科技成果。由上海市农学会、上海市农业科学院联合主办,主编徐开智。
《科学种田》、《当代农业》
《科学种田》,创刊于1972年2月,月刊。是一本集农、林、牧、副、渔各业的综合性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刊物。主要介绍上海郊区及长江三角洲农村实行科学种田的新技术、新经验,同时,介绍农业现代化建设的动态和基本知识。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出版社编辑出版。1987年,改名为《当代农业》。历任主编有施正书、黄彰栋、王模。1989年起转给江苏省农林厅编辑出版。
《农药译丛》
《农药译丛》创刊于1979年,双月刊。由上海农药研究所主办。主要介绍国外农药生产和使用的动态和技术。主编王能五。
《食用菌》
《食用菌》创刊于1979年,双月刊。由上海市农业科学院与农业部农业局、中国食用菌技术开发集团联合主办。该杂志着重报道食用菌生产、科研的新经验和新成果。主编张甫安。
《上海农村经济》
《上海农村经济》创刊1979年,季刊。1986年公开发行后改为双月刊。由上海市农村经济学会主办,主编陈锡根。该杂志主要介绍上海农村工作、农业经济的动态和经验。
《上海农学院学报》
《上海农学院学报》创刊于1983年5月,季刊。该刊是由上海农学院在编辑出版《上海农学院科技资料》的基础上办起来的,主要报道上海农业高等教学与生产相结合进行农业科学研究的成果。
《上海农业学报》
《上海农业学报》创刊于1985年2月,季刊。由上海市农业科学院与上海市农学会联合主办。主编徐新春。该杂志着重刊载上海农业科研和生产领域的科技论文,反映农业科研和生产的新成果。
《杂草学报》
《杂草学报》创刊于1987年,季刊。由上海市农业科学院与中国植物保护学会杂草研究会联合主办。主编张泽溥。该杂志主要刊出上海及全国农田杂草的调查、研究的动态和成果、农田杂草的防除经验、化学除草剂新品种介绍等。
《上海蔬菜》
《上海蔬菜》创刊于1987年,季刊。由上海市农业科学院与上海蔬菜经济研究会联合主办。主编陈恩平。该杂志报道上海及长江三角洲地区蔬菜科技和生产流通领域的新经验和新成果,指导蔬菜生产现代化建设。
《上海农业》
《上海农业》创刊于1988年,季刊。由上海市农业局主办。主编先后由王祖德、陈正玄担任。该杂志着重刊载上海农业生产的适用技术研究与推广、农业经营管理与服务体系建设、农业适度规模与农田设施建设、农林业结构调整等方面的新经验,指导郊区农业生产。
问题一:全国法学的核心期刊有哪些?哪些可以免费投稿?谢谢! 法学核心期刊可以提供,免费投稿的很少。
法律类核心期刊表
1、法学研究
2、中国法学
3、法学
4、法商研究
5、政法论坛
6、现代法学
7、中外法学
8、法学评论
9、法律科学
10、法制与社会发展
11、法学家
12、比较法研究
13、环球法律评论
14、当代法学
15、法学论坛
16、政治与法律
17、河北法学
18、法学杂志
19、法律适用
20、行政法学研究
21、中国刑事法杂志
22、人民司法
23、华东政法学院学报(改名为: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4、人民检察
25、知识产权
26、中国法医学杂志
27、中国司法鉴定
问题二:想了解一下,法律和法学的核心期刊有那些啊? 中国法学 2.法学研究 3.法学 4.法学评论 5.中外法学 6.现代法学 7.法商研究 8.法律科学 9. 法学家 10. 政法论坛 11.人民检察 12. 河北法学 13.法制与社会发展 14.政治与法律 15.环境法律评论 16.比较法研究 17.法学杂志 18.当代法学 19.人民司法 20.法律适用 21.法学论坛
以上是2004年公布的法学核心期刊目录。此外,在综合类核心期刊上也经常刊登高水平的法学论文。以下是综合类核心期刊:
1.中国社会科学 2.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3.社会科学战线 4.学术月刊 5.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6.天津社会科学 7.学术研究 8.江海学刊 9.江汉论坛 10.江苏社会科学 11.北京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12.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 13.文史哲 14.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15.浙江学刊 16.浙江社会科学 17.社会科学研究 18.求是学刊 19.社会科学(上海)(吸收: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 20.社会科学辑刊 21.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 22.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3.中州学刊 24.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5.人文杂志 26.求索 27.思想战线 28.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9.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30.国外社会科学 31.南京社会科学 32.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33.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34.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35.齐鲁学刊 36.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改名为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37.学海 38.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39.江西社会科学 40.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41.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42.河北学刊 43.学术界 44.东岳论丛 45.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46.东南学术 47.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48.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49 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并入:社会科学) 50.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51.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52.北京社会科学 53.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54.学术论坛 55.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56.广东社会科学 57.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58.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59.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 60.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61.山东社会科学 62.探索 63.学术交流 64.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65.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66.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67.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68.北方论丛 69.山东师大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70.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71.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72.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73.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74.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75.宁夏社会科学 76.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77.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78.云南社会科学 79.长白学刊 80.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81.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82.江淮论坛 83.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84.河南社会科学 85.内蒙古社会科学 86.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87.甘肃社会科学 88.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89.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90.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91.晋阳学刊 92.四川师范大学学......>>
问题三:法学类核心期刊有哪些 核心期刊网上有各种版本,但万变不离其宗,都差不多是那些。
问题四:法学中文核心期刊有哪些? ②公开发行的法学期刊指有公开刊号、公开发行的以刊登法学论文为主的刊物,包括区内的《检察理论与实践》、《广西法治日报》、《广西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等和区外的类似刊物处《法制日报》、《检察日报》、《人民法院报》、《人民公安报》等。③知名期刊包括:《中外法学》、《清华法学》、《法学家》、《法学评论》、《当代法学》、《政法论坛》、《法商研究》、《法学》、《现代法学》、《法律科学》、《西南政法大学学报》、《华东政法大学学报》、《黑龙江社会科学》、《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法制与社会发展》、《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科版)》、《环球法律评论》、《比较法研究》、《行政法学研究》、《法学杂志》、《中国司法》、《人民司法》、《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中国人民大学学报》、《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中国刑事法杂志》、《人民检察》(地方版除外)、《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天津社会科学》、《河北法学》、《内蒙古社会科学》、《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法学论坛》、《河南社会科学》、《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宁夏社会科学》、《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新疆社会科学》、《青海社会科学》、《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政治与法律》、《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浙江社会科学》、《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贵州社会科学》、《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湖南社会科学》、《中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江西社会科学》、《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④权威报刊是指《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求是》、《人民日报(理论版)》。
这些都是核心的法学期刊,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你,有什么问题可以随时咨询,如果帮助到你了 请采纳 谢谢
问题五:法学核心期刊有哪些 核心期刊“‘’”包括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法商研究》中外法学》清华法学》
问题六:本科生可以发表的法学核心期刊有哪些? 只要文章写的好,不怕没杂志发。介绍三个期刊:
政治与法律,河北法学,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第一个是双核心难发点,后面两个稍容易些。 可以进我的空间咨询我
问题七:有哪些著名的法学期刊 《河北法学》,《法学评论》,《前沿》也有法学的文章
问题八:谁给介绍一下我国比较权威的法学期刊有哪些? 三大权威期刊是:《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
其他的核心期刊有《法学》《法学评论》《法商研究》《中外法学》《现代法学》《政法论坛》《人民检察》《环球法律评论》《当代法学》《比较法研究》《法学杂志》《法律适用》《法学论坛》《法律科学》《政法论坛》《法学家》《政治与法律》《法制与社会发展》《河北法学》《华东政法学院学报》《中国刑事法杂志》《知识产权》等
问题九:求国家级法学期刊列表! 国家级法学核心期刊前十名一般是:
1.法学研究(社科院法学所)2.中国法学(中国法学会)
3.中外法学(北大)
4.政法论坛(中国政法)
5.现代法学(西南政法)
6.法商研究(中南财经政法)
7.法学(华东政法)
7.法律科学(西北政法)
8.法制与社会发展(吉大)
9.法学评论(武大)
10.环球法律评论(社科院法学所)
综合性农业核心期刊 中国农业科学农业生物技术学报南京农业大学学报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中国农业大学学报华中农业大学学报华南农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浙江大学学报(农业与生命科学版)华北农学报干旱地区农业研究安徽农业大学学报西南农业大学学报江苏农业学报河北农业大学学报扬州大学学报(农业和生命科学版)福建农林大学学报湖南农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西南农业学报河南农业大学学报山东农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上海农业学报中国农业杂志 (学术版)沈阳农业大学学报东北农业大学学报浙江农业学报江苏农业科学福建农业学报云南农业大学学报中国农业科技杂志(学术版)四川农业大学学报中国农学通报新疆农业科学中国农业科技导报生物技术通报河南农业科学农业系统科学与综合研究广东农业科学 农学与农作物类 作物学报中国水稻科学麦类作物学报茶叶科学棉花学报杂交水稻玉米科学中国油料作物学报大豆科学中国棉花作物杂志中国稻米中国烟草科学种子热带作物学报 园艺类 园艺学报果树学报中国蔬菜中国食用菌北方园艺食用菌学报中国果树中国南方果树食用菌 植物保护类 植物病理学报植物保护学报中国生物防治植物保护农药植物检疫 农业资源生态环境类 土壤学报水土保持学报土壤通报植物营养与肥料学报农业环境科学学报土壤水土保持通报干旱区资源与环境中国土壤肥料(原土壤肥料)水土保持研究农业环境与发展生态环境中国农业气象 农业工程与农机类 农业工程学报农业机械学报灌溉排水学报节水灌溉中国沼气中国农村水利水电 食品科技类 中国粮油学报粮油食品科技中国食物与营养 林业类 林业科学北京林业大学学报林业科学研究世界林业研究福建林学院学报南京林业大学学报林产化学与工业西北林学院学报东北林业大学学报浙江林学院学报中南林学院学报林业资源管理竹子研究汇刊林产工业木材工业林业科技开发林产化工通讯 畜牧兽医类 草业学报畜牧兽医学报中国兽医学报中国预防兽医学报蚕业科学中国兽医科技中国饲料中国草地中国兽医杂志饲料工业饲料研究草业科学中国畜牧杂志中国畜牧兽医畜牧与兽医中国家禽动物营养学报草地学报动物医学进展黑龙江畜牧兽医草原与草坪养猪中兽医医药杂志中国草食动物 水产渔业类 水产学报中国水产科学淡水渔业水产科技情报水产科学上海水产大学学报水产养殖水利渔业大连水产学院学报海洋水产研究 农业经济与综合指导类 农业经济问题中国农村经济中国农村观察农业现代化研究中国土地科学世界农业地域研究与开发农业技术经济农业经济国土与自然资源研究 (本表核心期刊名称若有与印刷版不一致之处,当以印刷版为准)
期刊编辑部杜编辑,可推荐省级,国家级期刊,详情看我空间咨询
1.教育类期刊:《河南教育》《吉林教育》《陕西教育》《中学生数理化》《中学生政史地》《中学生阅读》《中学英语园地》《文理导航》《数理化学习》《数学学习与研究》《新课程》《新课程学习》《新课程研究》《科教文汇》《时代教育》《中国科教创新导刊》《科技创新导报》《中小学电教》《现代阅读》《青年文学家》《读写算》《中学英语之友》等几十种国家级,省级教育类期刊;
2.科工类期刊:《建筑设计管理》《中华建设》《中国住宅设施》《城市建设》《河南化工》《河南科技》《科技风》《科技资讯》《科技创新导报》《中国科教创新导刊》《价值工程》《管理观察》《硅谷》《社科纵横》《科技促进发展》《信息系统工程》《大科技》等十余种国家级,省级科技类期刊;
3.经济类期刊:《商场现代化》《现代商业》《中国外资》《财经界》《中国市场》《长三角》《中国商贸》《中国商界》《金融经济》《时代金融》《现代经济信息》《商情》《经济研究导刊》《企业活力》《时代经贸》《消费导刊》等十余种国家级,省级经济管理类期刊;
4.党政类期刊:《法制与社会》《法制与经济》《中共延边市委党校学报》《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黑龙江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等党政类期刊
5.医学类期刊:《健康大视野》《中外医疗》《医学信息》《吉林医学》《临床合理用药》《中国民族民间医药》《内蒙古中医药》《中国中医药资讯》《亚太传统医药》等十余种国家级,省级医学类期刊;
6.新闻类期刊:《新闻传播》《新闻窗》《新闻天地》《新闻爱好者》《今传媒》《新闻知识》《新闻战线》
7.大学学报类期刊:《长江大学学报》《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南昌教育学院学报》《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长春理工大学学报》《湖北经济学院学报》《扬州大学学报》《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赤峰教育学院学报》《兰州教育学院学报》《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北京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等几十种省级大学学报类期刊;
8.核心期刊:《教学与管理》《继续教育研究》《中国成人教育》《教育探索》《新闻爱好者》《大家》《作家》《飞天》《山花》《煤炭技术》《湖北社会科学》《人民论坛》《财会通讯》《中国商贸》等十余种核心期刊
现行流浪乞讨人员治理的价值困境及改革对策
【内容提要】流浪乞讨人员的大量涌现是近年来一个比较引人关注的问题,为了更好的实现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各地政府先后制定了相关的规章,同时也采用了一些救助管理的办法。这些管理行为在存在正当性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法律和价值方面的困境。笔者试图从整体上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通过对流浪乞讨人员相关治理历史、政府治理原因、现行治理中的价值困境的分析,得出政府应该坚持法治原则,通过多方面的努力来解决这一问题的结论。
【关键词】流浪乞讨人员 政府管理 迁徙自由 法治原则 公民权利 社会保障
2003年《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正式生效,为了更好的贯彻相关法规,落实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各地先后出台了一些地方性规章。其中以北京率先将流浪乞讨等行为定义为“禁止性行为”为标志,新一轮针对流浪乞讨人员治理的行动宣告开始[1]。然而在实际治理过程中却出现了一些问题,这种问题集中表现在政府治理流浪乞讨人员方面存在着一些价值困境,同时政府现行的管理办法也有一定的弊端,笔者试图对这一价值困境展开分析,并给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一、现阶段政府治理流浪乞讨人员的价值困境。
目前政府的治理行为,主要源于流浪乞讨人员爆炸性的增长对城市的管理已经构成了现实的重大影响,而且各地制定相关的救助管理实施办法也是为了更好的贯彻国务院和民政部新的《救助管理办法》及其细则,为了更好的落实对城市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加强社会救助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从各地出台的相关规定来看,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分工和适当限制也相对合理。【2】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政府在相关法规的制定上,无论是程序,还是规章的内容都具有很大的正当性。而且其中对救助管理具体实施过程中的详细规定,也使相关法规能够得到较好的执行(例如:各地都区分了对不同救助对象的具体救助办法,以及相关部门,人员之间的分工和协调问题)。应该说,如果认真的贯彻各地的相关规定,对城市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无疑会取得实质性和建设性的进展。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规章的实际执行中,这种合理性却发生了岐变——即规章自身文字层面上的正当性和规章实际隐含的目的以及规章具体实践层面产生了巨大的差异,而这种差异很大程度上是现阶段流浪乞讨人员治理中价值危机产生的原因。
笔者试图从其隐含目的和实践操作两方面对这一价值困境进行分析。
(1)、救助管理中将流浪乞讨人员遣送回原籍实际上是阻止流浪乞讨人员迁徙自由的行为,这一行为的正当性有待商榷。
现行《救助管理办法》于2003年开始实施,其实施标志着中国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治理实现了从“收容遣送”到“救助管理”的重大转变。从立法上来看,《救助管理办法》的立法宗旨主要在于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在具体操作上,也比原有的《收容遣送办法》有了较大的改进。然而其依然秉承了原有法规对流浪乞讨人员治理的临时性,遣返性的特点。尤其是其中遣返性的特点涉及到限制公民迁徙自由这一基本宪法性权利。尽管现行宪法没有明确提到“迁徙自由”,但依据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可以推出迁徙自由这一宪法性权利。而且各国的宪政实践也证明迁徙自由是国家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直接关系到公民的生存权利和发展权利。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遣送,无疑妨碍了公民迁徙的自由,也自然是违背宪法的。政府在治理流浪乞讨人员的过程中,可以有相应的规范和限制,但这种限制必须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进行。由于中国目前经济、社会状况的限制,要求政府对所有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妥善的安置存在困难,但政府在制定相关的规定时必须考虑到宪法赋予公民权利以及保障迁徙自由对一个统一的法治国家所具有的重大意义。“宪法为国家的政治统一提供了法律框架,而迁徙自由是政治统一的必然结果,它将不同地区联合起来形成一个统一的民族。在这个意义上,迁徙自由不仅是一项个人权利,而且对国家统一具有重要意义,国家宪法必须保证体现于公民权和迁徙自由的国家统一不会被形形色色的地方限制所割裂”【3】
“在我的国家我可以自由行走”不仅是一种话语上的宣昭,也是公民认可一个统一的民族国家,一部统一的宪法的行动体现,这是一个法治国家公民所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政府所应为的最起码责任。在这个意义上来说,即便地方为了实现这种权利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但这种代价如果是为了国家的统一,宪法的统一,那么这种付出无论多少都是合理的。
(2)、救助管理实施过程中划定禁讨区的行为其正当性有待商榷。
从各地的规章来看,绝大多数地方没有划定禁止乞讨区域的文字规定。【4】但在实践过程中,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行为上或者区域上的限制却相当普遍。笔者将从三个方面对这一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分析。
1、禁止乞讨区域或者对合法乞讨行为进行限制是对法律、法规的一种违背,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违法行为。
《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划定禁止乞讨区域或者是从行为上对流浪乞讨人员限制是对公民这一宪法区权利的侵犯,也是对流浪乞讨人员行使宪法赋予权利的一种阻却。因为流浪乞讨中有很大一部分是老年或者残疾、以及没有劳动能力的儿童,对其进行限制自然构成对宪法的违背。《救助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政府对流浪乞讨人员划定禁讨区,或者限制乞讨行为明显与该条鼓励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的立法精神不符,而且也实际上妨碍了他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利。第三、由于行政行为自身的特点决定了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合法性原则。也就是任何一种行政行为必须在法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行使才能具有合法的效力。既然各地在制订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办法时没有规定划定禁讨区或者对合法乞讨行为一概禁止,那么行政主体所做的限制行为因法无明文规定而自然无效,而其实施对流浪乞讨人员权利的侵犯因无效也构成了违法。
2、划定禁止乞讨区域或者对合法乞讨行为进行限制存在着法理上的不足。
在一个重视和保障人权以及自由的法治国家里,任何公民都享有其所应有的权利。这种权利不仅限于法律规定,而且部分来自道德范畴。法治国家的精神使人民有理由相信,任何限制公民权利的规定都有可能违背法律。政府在制定规则时可以基于其自身判断确定那些权利应该受法律保护,那些权利应该被法律限制。但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应该遵守两个基本原则:(1)、只有社会其他成员的个人权利才是与公民享有的权利足以对抗的权利。(2)、只有将要发生的普遍公共利益,而不是可能发生的普遍公共利益才是阻却公民权利的充分理由。【5】因此政府对流浪乞讨人员进项限制必须至少具备两个理由:(1)流浪乞讨的行为已经对社会其他成员的合法权利造成损害或者构成威胁;(2)流浪乞讨人员的行为已经危害到公共安全或者是普遍公共利益。事实上,至今政府没有足够的理由证明流浪乞讨人员进行乞讨的行为已经对公民的财产权利或者人身自由造成侵害。在现实生活中,施舍者基于同情而施舍的财产显然是一种自愿行为而不是对其财产权益的侵犯,而公民在公共场合、主要街道依然享有自由行走,自由购物、休闲的权利,而并非因乞讨者的乞讨而构成了限制。当然对于乞讨中的非法讨要、抢夺、偷窃等行为已经构成了对他人合法权利的侵犯,自然应该坚决打击。这也体现了各地政府制定法规时的合理性。
那么能否以流浪乞讨行为中存在诸如非法讨要、抢夺、偷窃、欺骗等非法行为便禁止所有的乞讨行为呢?答案显然是不能,因为假如按照这种逻辑那么社会上的几乎所有行为都应该被禁止了。我们必须注意的是,某种行为中的部分违法因素并不足以影响到整体行为的效力,除非这种非法的比例已经达到足以颠覆整体行为合法性的地步。自然我们也不能因为流浪乞讨中的部分非法因素而应然的推断这一行为整体非法。目前政府划定禁止乞讨区域的理由主要是此类行为有碍城市形象,影响社会治安,或者是违法乞讨行为屡禁不绝(可以参见各地制定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根据)。但这种理由只是一种推断或者说是一种猜测,而不是具体的实证分析。也就是说还是可能发生的事情而不是将要发生的事情。在政府不能充分论证流浪乞讨行为的危害性之前,流浪乞讨行为可能发生的后果还处于未知状态,我们自然没有理由去推崇流浪乞讨这种行为,但同时也没有理由宣布这种行为为非法而予以禁止。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断然的认为流浪乞讨行为为禁止行为至少缺乏足以令人信服的理由。
3、划定禁止乞讨区域或者对合法乞讨行为进行限制存在着道义上的不足。
我们无法否认的是,现阶段政府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治理部分源于社会整体排斥心理的影响。城市居民对外来人员的排斥(包括流浪乞讨人员)很大一部分源于城市就业的压力,社会保障水平等现实因素的影响。这种歧视从城市居民对贫困的态度就可以看出,据调查,有69.1%的被调查者认为贫困问题时自身造成的,只有22.4%的人认为贫困是社会原因造成的。在涉及政府是否应该对此类人员救助时,约40%的被调查者认为不是政府的义务,而是政府出于社会稳定的考虑,甚至还有少部分人认为政府不应该救助。【6】
正因为政府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限制部分是顺应社会整体排斥心理的结果,政府颁布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治理的规章大大降低了政府所承担的风险。现阶段,司法对政府制定的各种规章或者条例还没有审查的权力,依据行政法的规定,对于政府抽象行政行为,公民没有起诉的权利。事实证明,假如司法对规章之类的规范性文件没有审查的权力,而依靠人大备案只是一种事后监督,依靠上级和人大以及群众监督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可能的情况下,那么政府制定侵犯一部分人合法权利的规章所需要付出的成本便仅仅是道德压力。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将绝大多数民众带有歧变色彩的社会排斥心理以立法的形式加以强化,政府的道德风险便会降到最低点。而且以一个庞大的政府和一个绝对多数人对法律还缺乏必要的热情的社会氛围来分析,这种道德压力又进一步得到了分解。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制定这类法规的原动力便会得到强化,因为这几乎是一种超利润的行为——既防止了地方福利的流失,又不需承担本身应该承担的风险。这也是各地禁止乞讨如火如荼的原因之一, 同时这种彼此的学习效应和承担风险的一体化也降低了原来就少的可怜的风险,或者是压力。
在一个没有多元对抗文化的社会中,流浪乞讨人员几乎没有话语权,也没有可以为其辩护的代言人。也许有学者可能会辩解:宪法以及法律规定了公民享有监督政府、发表自身言论的权利,但事实上,法律的规定与实际的存在向来都会有巨大的差距。试想:一个经济上毫无地位,而生活上又依靠他人的救济消极生存,道德上承担着巨大压力的群体,有多少动力去声明自己的权利,即使声明又有多大的话语力量?
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是政府承担风险的降低,另一方面是流浪乞讨人员话语权力的丧失,政府在制定相关法规或者是实际执行过程中几乎不承担风险。但这种不承担自身应有的风险的行为本身便是不道德的。作为社会权力的集中实行者,政府有责任维护其每一个成员的合法权益,而不论其经济社会地位如何。在资源的配置上,政府更应该讲求公平和公正。在引导社会意识上,政府应该做到善良和理性。民众可以依据其无知而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歧视,但政府不能顺应这种无知,相反,却是应该通过制定规则,通过实际的行动来削弱这种歧视,达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正义。这是一个有为政府最基本的责任。
二、对流浪乞讨人员治理的建议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得出一个结论,政府在规章层面上做到了应有的公正,但谑导手葱兄腥匆蛭�髦衷�蚨�薹ㄊ迪止����闭��谧龇ㄉ隙粤骼似蛱秩嗽钡南拗剖遣缓鲜实男形�R虼擞斜匾�韵衷谥钊缍粤骼似蛱秩嗽苯�星菜突蛘呋�ń�蛊蛱智�虻刃形��泄嬷疲��备ㄒ云渌�侄我匀繁6粤骼似蛱秩嗽钡闹卫砟芄蛔龅胶戏ā⒐��⒂行А1收呷衔�梢源右韵录阜矫孀銎穑?
1、坚持依法行政原则,认真贯彻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
法治国家的最基本原则之一便是要求行政主体做到依法行政。在具体实践中,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该依法而为,受法之约束.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管理是政府行使其行政管理职能的一个体现,这一行政行为自然应该坚持依法行政原则。既然国家和各个地方都有相关的法规或者规章,而且这些规章自身基本符合法治精神,那么行政主体在具体管理中便应该遵守这些规定,而不能做出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之外的行为——例如划定禁止乞讨区域,或者类似的限制性规定。
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不仅应该遵守依法行政原则,也应该坚持行政便民原则和行政公开原则。目前,各地限制流浪乞讨人员实际上使用的是一种“潜规则”——即以救助管理为名而实际上限制流浪乞讨人员。这种潜规则的使用尽管是部分的,不足以影响目前治理工作整体的良好状况,但也对各地规章或者立法宗旨构成了现实性的威胁。这种潜规则的使用,违反了行政公开原则,应该引起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以及相关监督部门的重视。在治理流浪乞讨人员时,相关职能部门应该认真贯彻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坚持自愿、合理、便民的一些基本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使各地的规章落到实处,真正起到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和管理。
2、司法权力应该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必要的司法救济。
正如前文所言,地方规章整体上体现了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管理的立法宗旨,而在实际执行中部分发生了歧变。在这种情况下,不仅行政机关应该对此类行为加强监督,而且司法机关应该在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利遭到侵害时为其提供必要的救济。具体做法可以主要包含两个方面:(1)司法权力对地方规章涉及违反法律、法规宗旨或者规定的享有审查的权力。(2)对行政主体的侵犯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利的行政行为提供必要的司法救济。需要强调的是,司法权力为此类人员提供司法救济应以必要为限,而不得违反司法权力自身消极性的特点——即司法部门不能主动干涉或者引导有关人员对行政机关进行诉讼。
另一方面,鉴于流浪乞讨人员自身的特点,目前的法律援助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
3、建立、完善农村社会保障
流浪乞讨人员的大量涌现,从根本上说体现了城乡经济的巨大差异从社会保障水平上来看,1991~2001年,城市人均社会保障支出占人均GDP的比重为15%,而农村只占有0.18%,城市人均社会保障费用支出是农村90倍之多。在目前所能及的范围内,想要解决这一问题,最可行的方法便是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只有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减弱城乡社会保障水平的差异,才能使流浪乞讨人员最大可能的降低。这也是目前解决流浪乞讨问题的一个最有效的方法。对于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制,目前学界有不同的说法,比较有影响的主要有两类:(1)。以土地换保障。(2)。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具体做法有: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及救灾制度;尽快建立农村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制度。【7】
4、强化财政拨款制度,实行激励机制.
现行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主要有三个特征: (1)临时性;(2)遣返性;(3)无偿性.这种特征在存在合理的同时,也有其弊端,主要表现在救助管理的临时性和遣返性无法真正解决流浪乞讨人员的生存问题。治理流浪乞讨人员从各地来看是其地方管理的问题,将此类人员遣返会减少当地的社会压力。但从全国范围来看,这种遣返并未解决问题——流浪乞讨人员并不会因为遣返而减少,政府在遣返过程中并未解决问题,相反却因遣返增加了管理成本,这种行为从整体上来说是不经济的。但各地为何还有积极性去从事呢?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救助管理的经费是由各地财政支付,也就是说流浪乞讨人员实际上是在消费地方的社会福利 。事实上,很多流浪乞讨人员进入城市便源于“福利移民”的潜在诱惑。由于城乡经济的巨大差异,以及城乡社会保障水平的反差。很多人乞讨的钱可能要比自己在家乡的劳动收入高得多。【8】而且伴随着政府治理理念和服务方式的转变,流浪乞讨人员享受城市的部分福利待遇也不是完全没有可能。
在目前的情况下,既要做到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合理救助,又能激发地方治理的积极性,笔者认为比较可行的办法是由中央财政对地方救助管理工作进行一定的补贴,在具体补贴上实行倾斜支持。对救助管理压力比较大的城市,中央财政可以拨付较多的款项,而救助管理压力较小的城市可以适当的减少经费。同时对救助管理机构由省级政府统一协调,合理布局,以期使有限的救助管理经费在使用中做到经济、效能。
另一方面可以将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纳入当地政府部门的政绩考核指标之中,确立激励机制。这样便于救助管理工作的开展,也会为流浪乞讨人员治理提供一种动力。
5、放宽慈善机构进入标准,发挥慈善机构救助作用。
据统计,2002年我国慈善公益组织大约有100多个,而在1998年美国政府仅豁免税收的慈善机构就达120万个【9】。中国的慈善事业远远落后于外国,而且大多数慈善机构并非社会组织而是政府的官办组织。《救助管理办法》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和个人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因此,加强慈善机构对此类人员的救济,廉价的收集社会爱心,无疑也是解决流浪乞讨人员问题的一个比较现实的方法,事实上,在历史上,诸如英国之类的国家在济贫问题上便一直走的是政府救济与社会慈善救济想结合的道路,而且最终效果很好。在实际操作中,政府应该降低此类机构进入的标准,为其运作提供较好的法制环境,鼓励和扶持慈善机构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
流浪乞讨人员的治理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由于其涉及到一个国家的人权保护状况,宪政实施程度以及政府治理理念。因此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治理必须坚持法治原则,从公正、合理、有效的原则出发,通过多方面的努力来解决。在具体操作中,应该不断针对治理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有针对性的调整治理方法,相信经过政府的不断探索和努力,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治理会不断取得进步。
注释与参考文献
[1]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北京、上海、云南、重庆、苏州、南京、常州、广州、深圳、珠海、成都、长沙、沈阳、西安、郑州等省市出台了针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管理的办法或者划定了“重点救助区域”。
【2】这种相对合理主要源于对规章本身文字价值的判断,各地的限制性规定(按照规定应当处罚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在重要公共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2、影响交通运营安全的;3、偷窃、诈骗、抢夺、拐卖儿童、参加黑社会性质乞讨团伙等犯罪行为的;4、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执法的。
【3】张千帆:《流浪乞讨人员迁徙自由及其宪法学意义》,《法学》2004年6月,54页
【4】目前在规章层面上明确规定划定或者允许设定禁讨区的主要有云南省、南京市,例如南京便将14个区域设为“重点救助区域”——即所谓的禁讨区。
【5】参见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243~270页。
【6】杨立雄,2004
【7】】杨翠迎:《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城乡差异及统筹改革思路》,《浙江大学学报》2004年3月,12~20页
【8】管健:《职业乞丐现象透析》,《社会》2004年6月54~57页
【9】赣济香: 《“禁讨令”出台的深层原因》,《中国社会导刊》2004年5月,18~1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