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失密途径归纳为以下六个方面:
1、 离职或在职员工泄密
受不当利益驱使,员工或员工集体离职后,可能带走商业秘密;不忠实的在职员工也可能向他人提供商业秘密。如美国一家计算机软件开发商麦基公司,从1991年5月起,公司的高级主管唐纳德负责开发代号为“D3”的系列软件。到了研制的最后阶段,唐纳德突然以身体不适为由辞职。1992年3月,麦基公司发现肯特公司在市场上出售的“L8”软件的内容与其即将推出的“D3”软件几乎完全相同。原来,肯特公司重金收买了唐纳德,通过他得到了相关商业秘密。近几年,我国山东方舟集团“诺亚”口杯生产技术的失密、广州南海鹰图公司客户资料的失密,四川建筑机械厂 “塔机专有技术”的失密,均属于此种情况。
2、 工业间谍
有些公司认为,研究开发最有效的捷径莫过于获取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这种观念使得越来越多的公司,甚至包括具有良好国际信誉的公司,利用工业间谍非法获取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例如,美国SCO公司在国际投标中屡屡被某外国公司以微弱价格优势击败。原因是后者的情报部门在该公司的电话和传真机上连线,事先侦知了该公司的投标价格。再如,日本维尼公司的总会计师田中德川去医院看牙,不择手段的竞争对手竟然买通医生,在其假牙内安装了微型窃听器。维尼公司的财务秘密变成了对方的“杀手锏”,在竞争中极其被动,最终破产。
3、 接待外来人员采访、参观、考察、实习中疏忽大意
采访、参观考察等有助于提高企业的公众形象,但同时这也是商业秘密失密的重要渠道。这样的实例很多,如曾有某国一位工程师,脚穿着粘性鞋子参观飞机制造厂,以获得金属挫屑用来进行化学分析。再如,我国生产的龙须草席,历史悠久,清朝时是皇帝享用的贡品。从1953年开始出口,外销日本、香港、马来西亚、意大利等国家和地区。曾在莱比锡世界工艺品博览会上被誉为“中国独有的工艺品”,为国家赢得了大量外汇。80年代初,日本某企业派人参观了生产全过程,对每一道工序都作了详细了解和拍照。
4、 供应商与客户
企业经常需要把产品、零部件、材料、生产设备或工艺的某些机密透露给供应商或客户。而这些供应商或客户往往也要与该企业的竞争对手或潜在的竞争对手从事商贸往来。因此,即使是最讲信用的供应商,也可能是泄漏商业秘密的潜在危险源,尤其是关键环节的供应商。就客户或未来的客户而言,他们也有可能把企业商业秘密泄露给竞争对手,或者由商业秘密使用者变成企业的竞争对手。如日本某公司对我国一家企业掌握的真空管技术觊觎已久。1982年8月,该公司在发标建设发电站时,以需要评估投标方的技术水平为名,轻易取得了真空管技术的设计图纸,最终却没有邀请中国方面参加谈判。
5、 技术著述的公开发表和演讲
技术方面的著述和演讲属于自由信息,而且是自由信息的主要来源。很多专业人士愿意把他们最先进的研究成果告诉技术同行,这是自然的,因为这意味着在本领域的学术地位和专业威望。但是,这同时也意味着这些信息已经进入了公共领域,企业永远不能再对该商业秘密要求拥有所有权。如八十年代初,我国的杂交水稻技术处于世界领先水平,但由于这项科技成果先后在公开杂志上发表了50多篇论文,使这项技术的“秘密性”丧失殆尽。
6、 广告及商贸展览
从一般意义上讲,广告与展览往往会产生两难现象。一方面为了促销,极力宣传企业开发的最新、最先进的技术;另一方面这些广告又可能损害企业的商业秘密。通过广告或展览,对新开发的技术进行说明和描述,就属于向公众披露,从法律上讲,就等于剥夺或损害了企业获得商业秘密保护的权利。
从总体上看,基本上可以分为来自内部和外部两大类。泄密的原因有内部泄密、内部失密和外部窃密。细分起来,应该有以下七种情况:
1.内部人员离职拷贝带走资料泄密
这类情况发生概率最高。据调查,中国企业员工离职拷贝资料达到70%以上。在离职的时候,研发人员带走研发成果,销售人员带走企业客户资料,甚至是财务人员也会把企业的核心财务信息拷贝带走。
2.内部人员无意泄密和恶意泄密
企业内部人员在上网时候不小心中了病毒或木马,电脑上存储的重要资料被流失的情况也非常多。由于病毒和木马泛滥,使得企业泄密的风险越来越大。而部分不良员工明知是企业机密信息,还通过QQ、MSN、邮件、博客或者是其他网络形式,把信息发到企业外部,这种有针对性的泄密行为,导致的危害也相当严重。
3.外部竞争对手窃密
竞争对手采用收买方式,买通企业内部人员,让内部人员把重要信息发送竞争方,从而窃取机密的情况也非常多。这种方式直接损害了企业的核心资产,给企业带来致命的打击。
4.黑客和间谍窃密
目前国际国内许多黑客和间谍,通过层出不穷的技术手段,窃取国内各种重要信息,已经成为中国信息安全的巨大威胁。虽然许多企业都部署了防火墙、杀毒软件、入侵检测等系统,但是对于高智商的犯罪人员来说,这些防御措施往往形同虚设。
5.内部文档权限失控失密
在单位内部,往往机密信息会分为秘密、机密和绝密等不同的涉密等级。一般来说,根据人员在单位中的地位和部门的不同,其所接触和知悉的信息也是不同。然而,当前多数单位的涉密信息的权限划分是相当粗放的,导致不具备相应密级的人员获知了高密级信息。
6.存储设备丢失和维修失密
移动存储设备例如笔记本电脑、移动硬盘、手机存储卡、数码照相/摄录机等,一旦遗失、维修或者报废后,其存储数据往往暴露无遗。随着移动存储设备的广泛使用,家庭办公兴起,出差人员的大量事务处理等等都会不可避免地使用移动存储设备。因此,移动存储设备丢失和维修导致泄密也是当前泄密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7.对外信息发布失控失密
在两个或者多个合作单位之间,由于信息交互的频繁发生,涉密信息也可能泄露,导致合作方不具备权限的人员获得涉密信息。甚至是涉密信息流至处于竞争关系的第三方。因此,对于往外部发送的涉密信息,必须加以管控,防止外发信息失控而导致失密。
《保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对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作了明确解释。“‘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下列行为之一:(一)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二)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上述第一种行为是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这是不言而喻的。第二种行为为什么也是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呢?这是因为,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使国家秘密失去合法的有效的控制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①能够确实证明国家秘密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②不能够确实证明国家秘密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第一种情况虽未造成泄密,但它是属于违反保密法规的行为,应当按违反《保密法》论处;第二种情况则应视为泄密。因为在实际生活中,使国家秘密超出限定的接触范围以后,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难以确实证明国家秘密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同时国家秘密失控或泄露后,其危害后果往往是潜在的,有的甚至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都无法得到证实。如果把危害后果规定为构成泄密的必要条件,那么,在泄密案件的处理上,就会出现久拖不决的现象,对严重的违法泄密犯罪行为也难以给予及时准确的打击和制裁。这对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是不利的。
泄露国家秘密又分为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两种情况。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国家秘密失控,给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的结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泄露国家秘密的后果,却思想麻痹、疏忽大意,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国家秘密实施有效的管理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虽然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泄露国家秘密的后果,却因过于自信,心存侥幸而泄露国家秘密。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尽管行为人没有主观上的故意,但是给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所造成的损害却是显而易见的。在现实生活中过失泄密在泄密事件中所占的比例是比较高的。
《刑法》和《保密法》都明确规定,情况严重的过失泄露国家秘密也是一种犯罪行为。作出这样的法律规定,有利于提高人们的警觉,减少泄密事件的发生,有利于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至于情节严重与否,则可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泄密行为发生前后的表现、泄密行为发生的特定时间与地点,以及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方面综合予以考察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