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稿多投在审稿时不一定会被发现,要看是否已经有发布。但一稿多投是不道德的,建议不要这么做。
投稿我们要注意这几点:
1、看这个公众号的最新征稿消息
你可能是在别的平台发现的那个公众号约稿函,但是可能你看的那个已经过期了。很多公众号的约稿函都是不定期更改的,甚至都可能停止征稿了。所以你一定要去看最新的征稿信息。
2、一切按投稿要求来
约稿函里怎么写的就怎么做。总有人不管投稿要求,就去问编辑“我可不可不用邮箱投稿” 、“我可不可以不配图片”。
3、不要催编辑审核
这点真的是大忌。投完稿,不要动不动就马上加编辑微信说:“我投完稿了,麻烦你有空去审核”。“我已经投了几天了,为什么还不审核”。编辑什么时候审稿,自己心里有数,不需要你去提醒。
4、不要一稿多投,多稿一投
很多公众号都强调了,不要同一时间内,把一篇稿子发给多个公众号,或者是一次性向一个公众号投好几篇。
5、关注该公众号
有的作者过稿了,编辑加了他微信,发现连公众号都没关注,最后又把稿子退回去了。这个主要是态度问题,连公众号都不关注,说明你只是随便乱投的,没有任何诚意。
6、掌握说话技巧
有的作者不知道是故意的还是情商低,一上来就对编辑用命令般的语气,搞得好像领导审查一样。这类的作者,就算你写的再好,编辑也不会让你过啊 ,你又不是金主。所以对编辑说话要礼貌一点,不求你去巴结编辑,但基本的礼貌用语要会用吧。
一、一稿多投的定义
论文的一稿多投是指同一作者或同一研究群体不同作者,在期刊编辑和审稿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试图或已经在两种或多种期刊同时或相继发表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论文,国际上也称该种现象为重复发表(repetitive publication)、多余发表(redundant publication)或自我剽窃(self-plagiarism)。
二、一稿多投的形式
1、完全相同型投稿。
2、支解型投稿。比如作者把 A 文章分成 B 文章和 C 文章,然后把 A、B、C 三篇文章投递给不同的期刊。
3、改头换面型投稿。作者仅对文章题目做出改变,而结构和内容不做变化。
4、组合型投稿。除了改换文章题目外,对段落的前后来连接关系进行调整,但整体内容不变。
5、语种变化型投稿。比如,作者把以中文发表的论文翻译成英文或其他外文,在国际著作权公约缔约国的期刊上发表,这在国际惯例中也属于一稿多投,是违反国际著作权公约准则的行为。
三、一稿多投的条件
1、相同作者:对于相同作者的认定,包括署名和署名的顺序。鉴于学术文章的署名顺序以作者对论文或者科研成果的贡献而排列,调整署名顺序并且再次投稿发表的行为,应当从学术剽窃的角度对行为人进行处理。
2、同一论文或者这一论文的其它版本:将论文或者论文的主要内容,以及经过文字层面或者文稿类型变换后的同一内容的其他版本、载体格式再次投稿,也属于“一稿多投”。
3、在同一时段故意投给两家或两家以上学术刊物,或者非同一时段且已知该论文已经被某一刊物接受或发表的情况下仍投给其他刊物。
4、在编辑未知的情况下的“一稿多投”。
四、一稿多投的处理方法
1、如果在稿件的同行评议过程中被发现,通常会被简单地退稿,有些期刊编辑部可能会在退稿的同时函告作者所在单位的相关部门。
2、如果一稿多投行为事实上已经发生(即文章已经发表),相关的期刊有可能会采取以下制裁或处罚措施:
在一定期限内拒绝一稿多投作者向该刊继续投稿;
在刊物上刊登关于该作者一稿多投的声明,并列入目录次页,以便被检索系统(如美国国立医学图书馆Medline数据库)收录,供同行检索;
可能在某特定专业群体的刊物中对一稿多投的行为进行通报;
可能通知作者所在单位。
如果我往这两个地方投稿算一稿多投。从我们角度来看,是反对作者一稿多投的,因为编辑部的同志们也是非常辛苦的,千辛万苦为作者审阅修改文章,可以说是呕心沥血,等文章质量上过得去了,可以发表了,通知作者的时候,会发现作者说已经在别的刊物上发表了,这方面不管从作者和编辑哪方面来说都是无奈和气愤的。
投稿:
投稿,是作者将自己享有著作权的某一未发表作品投寄给报刊杂志社、广播电视台或出版社并希望被采用的行为。从作者与媒体出版部门之间就因投稿形成了合同法律关系,投稿无疑是形成这一关系的前置环节;从合同法角度看,投稿这一民事行为应属于“要约邀请”而非“要约”。 最终的法律关系形成,还需满足有投稿→愿接受→遵守事先公约。
如果发生一稿多投,相关的期刊有可能会采取 答案是:一般情况下一稿多投行为如果在稿件的同行评议过程中被发现,通常会被简单地退稿,有些期刊编辑部可能会在退稿的同时函告作者所在单位的相关部门。 正规期刊都是严禁一稿多投的,不论是国内期刊还是国外期刊,因为一稿多投是一种学术不端的行为,不仅仅给作者带来不利影响,也会给杂志社带来负面影响,甚至惹上一些版权纷争等。简介: 投稿,是作者将自己享有著作权的某一未发表作品投寄给报刊杂志社、广播电视台或出版社并希望被采用的行为。 从作者与媒体出版部门之间就因投稿形成了合同法律关系,投稿无疑是形成这一关系的前置环节;从合同法角度看,投稿这一民事行为应属于“要约邀请”而非“要约”。 最终的法律关系形成,还需满足有投稿→愿接受→遵守事先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