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医科大学教务处联系电话为,该校联系地址为哈尔滨市南岗区保健路157号、邮编为150081、联系邮箱为。
哈尔滨医科大学由我国医学先驱伍连德博士于1926年创建的哈尔滨医学专门学校和兴山中国医科大学第一、二分校组建而成。学校历经92年的发展建设,传承伍连德博士“赤诚爱国、自强创业”的精神,发扬中国工农红军卫生学校“政治坚定、技术优良”的光荣传统,秉承“木直中绳、博学载医”的校训,综合实力不断增强,具有相当的发展规模和鲜明的办学特色。学校是部委省共建大学、黑龙江省高水平大学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高校、中俄医科大学联盟中方牵头单位、国家理科基础科学研究与教学人才培养基地、教育部首批试办七年制高等医学教育院校。 学校设18个二级院部和8个事业单位。现有教职工16958人。有中国工程院院士1人,获南丁格尔奖1人,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3人,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18人,全国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3人,国家级教学名师4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2人,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1人,入选“”2人、“*”6人、“*”8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94人。 学校拥有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权点9个,二级学科授权点62个;硕士学位一级学科授权点11个,二级学科授权点64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5个。校本部有本科专业18个。在校普通教育本科生7972人,研究生5799人,留学生641人。 学校拥有国家重点学科2个、国家重点培育学科1个,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33个,省级重点学科(群)21个,省级领军人才梯队31个。在第四轮学科评估中,1个学科进入A类(A-)、8个学科进入B类(2个B+、3个B、3个B-)。有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2个,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1个,教育部重点实验室3个,卫健委重点实验室2个,省级重点实验室13个,省普通高校重点实验室11个。与地方政府和企业共建院士工作站2个。建立了北方医学转化研究合作中心。
招生咨询
教务科
学生科
办公室
继教科
招生和报名
1.招生对象
助理营养师:具有高中、中专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拟从事营养、食品专业工作的人员。营养师: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有医学专业或食品专业学习背景,拟从事营养、食品专业工作的人员。
2.报名
◆报名所需证件:
报名表一式两份(可在中国营养学会网站下载填写);
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二份复印件;
学历证书:原件及二份复印件;
照片6张:浅蓝背景,一寸免冠彩照(近期,同底板)。
◆报名时间、地点、手续和费用:
按中国营养学会营养师培训办公室和各省市培训基地的规定执行(联系办法见附表)。
培训方式
实行学分制培训,采取面授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
理论课学习主要安排在双休日和晚上授课。
实践课主要安排在医院营养科、食品企业、社区和餐饮部门,实行现场教学;
授课教师均为营养和食品专业的教授,副教授,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以及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或主治医师。
培训教材和授课内容
培训教材:全国学员统一使用由中国营养学会理事长葛可佑教授主编、全国90余名营养学家参加编审、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中国营养师培训教材》。
结业和待遇
学员按培训大纲规定完成全部课程学习,经过考试和考核,理论学习与现场实践全部合格,达到学分规定的学员,由中国营养学会营养师资格认证委员会审核,颁发相应等级的《营养师培训结业证书》,为申请营养师资格认证提供依据。
中国营养学会营养师资格认证委员会根据申请者的专业考试成绩、基础学历,以及相关专业的学历和经历等指标进行考核,评审合格者为其颁发相应水平的《中国营养学会营养师资格证书》,为其申请就业提供营养专业水平的依据。
—— 中国营养学会营养师培训部和省市培训基地 ——
★ 中国营养学会培训部
负责人:葛可佑教授,中国营养学会理事长,国家食物与营养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程义勇教授,中国营养学会副理事长
联系人:刘雯娜,杜晓花
学会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内大街6号枫桦豪景A座5单元1601-1602室100053
学会咨询电话: 010-83554781转805
招生办公室地址:北京市宣武区陶然亭路53号南楼340—342室 100054
咨询(招生)电话:
传 真 :010-63576034
★重庆培训基地(学员编号CQ)
负责人:糜漫天教授,重庆市营养学会理事长
联系人:张乾勇 石元刚
地址及邮编:重庆市第三军医大学 重庆市沙坪坝高滩岩正街30号 430038
咨询(招生)电话:,
传真:
★甘肃培训基地(学员编号GS)
负责人:王玉教授,甘肃省营养学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
联系人:张格祥
地址及邮编: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199号兰州大学公共卫生学院营养室 730000
咨询(招生)电话:,
传真:
★广东培训基地(学员编号GD)
负责人:苏宜香教授,广东省营养学会理事长
联系人:唐志红 江敏
地址及邮编:广东省广州市中山二路74号中山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510089
咨询(招生)电话:,
传真:
★黑龙江培训基地(学员编号HLJ)
负责人:崔洪斌教授,黑龙江省营养学会理事长
联系人:王琳
地址及邮编: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199号哈尔滨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150001
咨询(招生)电话:
传真:
★湖北培训基地(学员编号HB)
负责人:黄连珍教授,湖北省营养学会理事长
联系人:毛丽梅
地址及邮编: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营养与食品卫生学系武汉市航空路13号 430030
咨询(招生)电话:
传真:
★江苏培训基地(学员编号JS)
负责人:蔡云清教授,江苏省营养学会理事长
联系人:莫宝庆
地址及邮编:南京市汉中路140号 江苏省营养学会 210029
网址:
咨询(招生)电话:,
传真:
★辽宁培训基地(学员编号LN)
负责人:陆占惠主任医师,辽宁省营养学会副理事长
联系人:翟永信
地址及邮编:沈阳市和平区集贤街44-1号 110005
咨询(招生)电话:,
传真:
★上海培训基地(学员编号SH)
负责人:柳启沛教授,上海市营养学会理事长
联系人:宣佩莹
地址及邮编:上海市南昌路47号科学会堂 200020
网址:
咨询(招生)电话:
传真:
★四川培训基地(学员编号SC)
负责人:张立实教授,四川省营养学会理事长
联系人:唐礼华 吴紫华
地址及邮编: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三段17号 四川省营养学会 610041
咨询(招生)电话:
传真:,
★天津培训基地(学员编号TJ)
负责人:顾景范教授,《营养学报》主编,天津市营养学会名誉理事长
联系人:王冬兰,蒋与刚
地址及邮编:天津市和平区大理道一号《营养学报》编辑部(300050)
网址:
咨询(招生)电话:
传真:022-84655425
★浙江培训基地(学员编号ZJ)
负责人:丁钢强主任医师,浙江省营养学会理事长华金中教授,浙江省营养学会秘书长
联系人:张片红
地址及邮编: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353号浙江大学湖滨校区4271信箱(310006)
咨询(招生)电话:
传真:
★河北培训基地(学员编号HB)
负责人:张乐善教授,河北省营养学会理事长
联系人:马玉霞 王晓波
地址及邮编:石家庄市中山东路361号河北医科大学 050017
咨询(招生)电话:,
传真:
★河南培训基地(学员编号HN)
负责人:张丁主任医师,河南省营养学会理事长
联系人:詹 宣
地址及邮编:河南省郑州市纬五路47号450003
咨询(招生)电话: 68089225 66911466
传真:
网址:
★江西培训基地(学员编号JX)
负责人:张令达教授,江西省营养学会理事长
联系人:余爱国
地址及邮编:南昌市南京东路235号中德联合研究院330047
咨询(招生)电话:,
传真:
★内蒙古培训基地(学员编号NMG)
负责人:狄妙香主任医师,内蒙古营养学会理事长
联系人:杜生福、兰波
地址及邮编: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新华大街5号010050
咨询(招生)电话:,
传真:
★青岛培训基地(学员编号QD)
负责人:李珏声教授,青岛市营养学会名誉理事长,马爱国教授,青岛市营养学会理事长
联系人:马爱国 张秀珍
地址及邮编:青岛大学医学院营养研究所青岛市登州路38号 266021
咨询(招生)电话: 82991503
传真:
★山东培训基地(学员编号SD)
负责人:徐贵法教授,山东营养学会理事长
联系人:蔺新英 阮小华
地址及邮编:济南市文化西路44号山东大学西校区公共卫生学院营养与食品所 250012
咨询(招生)电话:,
传真:
★陕西培训基地(学员编号SX)
负责人:周玲教授 陕西省营养学会副理事长
联系人:艾润连 张明 闫梅 张瑞娟
地址及邮编:西安市雁塔西路76号 西安交大医学院陕西省营养学会710061
咨询(招生)电话:
传真:
网址:
★云南培训基地(学员编号YN)
负责人:李燕 云南省营养学会理事长
联系人:周玲仙、殷建忠
地址及邮编:昆明市人民西路191号昆明医学院83号信箱,云南省营养学会 邮编:650031
咨询(招生)电话:0871-5324924、5339514
传真:0871-5324924
★福建培训基地(学员编号FJ)
负责人:徐蕴芹教授,福建省营养学会理事长
联系人:朱萍萍
地址及邮编:福建省福州市交通路88号福建省营养学会350004
咨询(招生)电话:,83569234
传真:
网址:
★山西培训基地(学员编号SX)
负责人:栗文元主任医师,山西省营养学会理事长
联系人:韩 琼
地址及邮编: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太原市双塔西街小南关8号 030012
咨询(招生)电话:
传真:
★深圳培训基地(学员编号SZ)
负责人:李世敏教授,深圳市营养学会理事长;刘小立主任医师,深圳市营养学会副理事长
联系人:任莉莉 王舟
地址及邮编: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应用化学与生物技术学院518055
咨询(招生)电话:
传真:
网址:
★吉林培训基地(学员编号JL)
负责人:马萱钺教授,吉林省营养学会理事长
联系人:高峰 刘明慧
地址及邮编:长春市红旗街21号211室 130022
咨询(招生)电话:
传真:
网址:
★新疆培训基地(学员编号XJ)
负责人:马龙教授,新疆营养学会理事长;陈青主管医师,新疆营养学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
联系人:张英
地址及邮编: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医路8号新疆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830054
咨询(招生)电话:
传真:
★湖南培训基地(学员编号HN)
负责人:黄忆明教授, 湖南省营养学会理事长
联系人:胡敏予 任国峰 李明志
地址及邮编:长沙市开福区上麻园岭118号中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410078
咨询(招生)电话:
传真:
网址:
★广西培训基地
负责人 王树声 广西营养学会理事长
唐振柱 广西营养学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
联系人 刘军 马力平
地址及邮编 广西南宁市桃源路80号广西营养学会 530021
咨询(招生)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学会网站网址
备注事项 广西营养学会建立之初,学会网站挂靠在广西CDC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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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营养师认证的区别,关于几种营养师认证的比较
公共营养师:是国家劳动部颁布第4批新职业之一.是应社会、市场的需要而产生的职业技能人才,指接受专业知识技能培训,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考试认证,取得从业资格(劳部发[1994]98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劳动部负责以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鉴定和证书的核发与管理”),从事营养咨询、营养测评、营养指导、营养宣教、营养管理以及从事营养教学与科研工作的特殊职业者。
营养师:就是临床营养执业医师资格,卫生部的营养师这一专业职称,限于医院内从事营养工作的医务人员。享有处方权。
营养保健师:是人事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和中国保健协会推出的资格认证,主要从事保健指导,如私人保健,家庭保健等。
A.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公共营养师岗位培训证书。
B. 卫生部组织的“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的“营养师资格考试”取得的证书
C. 人事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和中国保健协会推出的营养保健师认证培训
D. 各地保健食品协会举办的营养保健师培训班颁发的证书
E. 各地营养学会的营养师培训班颁发的证书
F. 某些咨询机构与有关部门合作开设的营养师、营养配餐员(师)培训班颁发的证书
应该说 A B C 国家都认可,但是B是专业领域证书(需要医生才可以报考);C是行业领域证书在保健领域可能有效;作为职业资格A是最权威的证书,应为他的颁证机构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不对的话就打114查询下吧 本地的
05月06日《2013年哈尔滨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修订)》来源于学校官方,请您放心阅读,本文未增删改一个字。我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管理工作,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公平公正地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学生,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哈尔滨医科大学。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三、办学层次:校本部招生批次为本科一批(重点本科),
大庆校区招生批次为本科二批(一般本科)、专科。
四、学校代码:10226
五、学校地址:校本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保健路157号(邮编150081)
大庆校区: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新阳路1号(邮编163319)
第三条 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入学考核形式以全国统一考试为主,招生对象面向全国部分省市地区招生。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同时欢迎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及社会各界参与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能
第五条 学校设立由党政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录取工作纪律检查组,监督招生工作组贯彻执行招生政策和录取原则,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等。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大庆校区设在招生就业处),其工作职能是在招生工作领导组领导下负责招生日常工作,在各省招生考试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下,按照招生录取原则及有关政策法规,执行并完成当年招生计划。
第三章 招生人员条件与工作纪律
第八条 招生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熟悉招生录取工作有关政策、法规和程序。
二、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
三、有较强的原则性和组织纪律性。
四、当年无直系亲属参加入学考试。
第九条 参照执行《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是招生工作第一责任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招生工作任务落实到人,责任明确到人。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不准”。
一、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
二、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三、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
四、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
五、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
六、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其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有关的任何费用。
第四章 录取原则与专业录取要求
第十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必须符合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专业录取的要求。对于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将以入学后的体检复查为准,对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同时从医学人才培养和医疗卫生服务的特殊性考虑,从对考生负责、维护考生利益的原则出发,建议肝功能异常或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躯干和肢体残疾考生谨慎填报我校各专业,否则会影响考生毕业后在该专业领域的就业和发展。
第十一条 各批次专业录取最低分数线要求不低于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相同批次录取控制线,专业录取时,按考生实际分数由高到低排序,依次录取。
第十二条 投档比例按照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招生部门有关要求制定,录取时按招生计划数100%比例分配专业,缺额专业将在剩余投档考生中依据分数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七年制本硕连读专业招应届英语考生;该专业录取最低分数线要求高出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重点本科批次录取控制线40分以上,择优录取;在高分考生不足时,学校将减少录取计划;在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前提下,不考虑加分因素。
第十四条 本科一批法学、市场营销、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兼招理工类、文史类考生,其他专业均招收理工类考生。
本科二批康复治疗学、护理学在黑龙江省兼招理工类、文史类考生,在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招收理工类考生;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兼招理工类、文史类考生;本科二批其他专业均招收理工类考生。
专科医药营销、护理、康复治疗技术专业兼招理工类、文史类考生;专科其他专业均招收理工类考生。
具体情况以各省级招生考试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五条 为了方便教学,建议语种为英语的考生报考我校。
第十六条 本科护理学、专科护理专业要求女生身高1.60米以上(含1.60米),男生身高1.70米以上(含1.70米);本科护理学专业招生男女不限,男生只招填报护理学志愿的考生。
第十七条 专业录取时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按照分数优先兼顾志愿的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如果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
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的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在其他有专业志愿考生录取结束后,按照分数调剂到缺额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非第一院校志愿进档的考生依据分数择优录取,调剂至缺额专业。
第十八条 专业录取时,我校执行教育部有关对考生加分或降分投档等政策的规定。对于考生享受的各种加分,学校在提档时予以认可,专业录取时则按高考实际分数排序。在高考实际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依次优先录取顺序为有政策加分的考生;专业志愿顺序在前的考生;英语、语文、数学分数高的考生。
第十九条 如无特殊规定,录取原则与专业录取要求按以上要求执行,有特殊规定的省市地区,具体要求以当地省市招生计划中公布内容为准。
第二十条 学校各专业考生均按所录取的专业报到,不再进行专业调整。
第五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结果公布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模、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面向全国制定当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发的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同时还将通过校园网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各省级招生考试办公室负责公布学校在该地区招生计划和录取信息。
第二十三条 学校招生计划和录取信息发布途径
校本部网址:www.hrbmu.edu.cn 咨询电话:、86681434
大庆校区网址:www.hmudq.edu.cn 咨询电话:、8153020
第二十四条 凡报考本校,符合入学条件的考生,经所在省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录取后,学校即向其发放录取通知书,以邮递方式寄出。
第六章 学杂费和奖学金等
第二十五条 各专业学费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及其它相关费用。我校按黑龙江省物价局和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收取学费及其它相关费用。考生可以在学校公布的招生计划中查询各专业学费,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物价管理部门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奖学金和助学贷款
学校设立多项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同时,通过帮助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发放特殊困难补助等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适用于2013年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十八条 高考咨询人员意见仅供参考,不作为录取依据及承诺。
第二十九条 新生持学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来校报到,对未经同意逾期两周不报到的已录取考生,视其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条 新生入校后,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一律予以退回。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并即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本章程由哈尔滨医科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