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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品标准杂志官网入口

2023-02-16 06:44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中国药品标准杂志官网入口

负责药品通用名称命名的机构是国家药典委员会。

国家药典委员会(China Pharmacopoeia Commission),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事业单位。国家药典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执行委员和委员组成。

国家药典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下设办公室、人事处、业务综合处、药品信息处、中药处、化学药品处、生物制品处等处室,以及卫标发展中心、中国药品标准杂志社等分支机构。

国家药典委员会常设机构人员编制50人,现有工作人员(包括聘用人员和下属机构)约90余人。

国家药典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为:

1、制定和修订《中国药典》及其增补本和各类药品标准。

2、组织制定和修订国家药品标准以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药用辅料的药用要求与标准。

3、负责药品试行标准转为正式标准的技术审核工作。

4、负责国家药品标准及其相关内容的培训与技术咨询医学,教育网。

5、负责药品标准信息化建设,参与药品标准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6、负责《中国药品标准》等刊物的编辑、出版和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发行;负责国家药品标准及其配套丛书的编纂及发行。

7、承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检索国家药品标准主要到到下面哪些网站

国家药典委员会。
国家药典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包括:①制定和修订《中国药典》及增补本和各类药品标准。②组织制定和修订国家药品标准以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药用辅料的药用要求与标准。③负责药品试行标准转为正式标准的技术审核工作。④负责国家药品标准及其相关内容的培训与技术咨询。⑤负责药品标准信息化建设,参与药品标准的国际交流与合作。⑥负责《中国药品标准》等刊物的编辑、出版和发行;负责国家药品标准及其配套丛书的编纂及发行。⑦承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国药品标准的投稿须知

1.1 来稿请附盖有单位公章的单位介绍信及第一作者简介、联系方式,并声明未一稿两投。1.2 文稿应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创新性、实用性。来稿力求论点明确,论据可靠,数据准确,层次清楚,文句通顺准确,重点突出,层次清晰。论著文稿一般勿超过5 000字(包括中文摘要、关键词、图表及参考文献);综述文稿一般勿超过8 000字(包括图表及参考文献)。1.3 文稿要求:电脑打印稿、电子稿各一份。电脑打印稿,应由作者审阅无误后方可投寄(纸质稿寄编辑部;电子稿发至邮箱)。文稿尽量减少层次,最多不宜超过3层,层次排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示:“1”,“1.1”,“1.1.1”。1.4 题目:应简明、确切,反映文章内容,一般不用副题,不超过30字。论著、综述、标准论坛、方法学研究、辅料与包装、标准与临床等文稿须有与中文题目一致的英文题目,字母一律大写。1.5 作者及作者单位:文稿作者署名不宜超过8人,作者下方在圆括号内写明工作单位、所在城市及邮政编码,并用空一格间隔开;作者的工作单位不同时在姓名右上角和工作单位左上角用“1”或……等序号注明。在英文题目中,作者姓名采用汉语拼音,姓和名的第一字母大写,双名和复姓间连号。1.6 摘要和关键词:论著、方法学研究、标准与临床等类文稿,请附中英文摘要,中文一般不超过200字。英文摘要的内容应与中文摘要一致,摘要请采用结构式,包括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四个部分,(1)目的:研究、研制、调查的目的、缘由、范围和重要性等。(2)方法:所用的原理、理论、材料、方法、条件、程序等。(3)结果:实验研究结果,数据、效果、性能等。(4)结论:简要结果分析、比较、评价、应用建议等。 中英文关键词一般2~6个,放在摘要之后,应从文题、摘要中选取与正文中心问题有关的必要词,可参阅中国科技情报研究所和北京图书馆的《汉语主题词表》和全国自然科学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医学名词》(科学出版社)。英文关键词应与最近一年的(MeSH)和中国医学科学院情报研究所编著的《医学主题词》注释字顺表(MeSHAALL)相一致。各关键词之间空一格间隔开。1.7 中文药品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年版和国家药典委员会编写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化学工业出版社)(1997年版)为准。国外新药名称用国际非专利药品名(INN),试剂和主要仪器应注明来源和规格;动物应注明品种、来源、合格证、性别、体重。1.8 表和图:力求少而精,凡用文字能够说明的问题,尽量不用表和图,而用三道线表。表和图要有序号,图中线、文字、数码务求清晰。1.9 数字:作为量词(包括比率、时间等数字)均用阿拉伯数字;序词一律用阿拉伯数字。数字作为词素构成定型的词、词组、习惯用语、缩略语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语句,不能用阿拉伯数字,只能用汉字,如应写成:十二指肠、三叉神经、十滴水、二倍体等。星期几一律用汉字,如星期六;夏历和中国清代以前历史纪年用汉字,如正月初五、丙寅年十月十五日等。不定量词一律用汉字,如任何一个病人、3 d为一个疗程等。试验应写出病人数、动物数或观察数(n)。结果最好写出测量值,勿只写%。平均数皆应伴以标准差(s),不用标准误(SE)。数字的增加可用倍数表示;数字的减少只能用分数或%表示,例如:增加1倍,减少四分之一或减少25%。数字使用千分空即从小数点起,向左和向右每三位分成一组,组间留一空隙,但不得用逗号、圆点或其他方式,例如:1000可写成1 000,3200~4800可写成3 200~4 800,1.06314可写成1.063 14,0.9995可写成0.999 5。年份应写出全数不得省略,例如:“1998年”不能写成“98”年。1990-1997年不能写作1990年~97年。避免使用因时间推移而被误解的词,例如:“今年”、“上月”等,而应采用具体日期(月日宜采用两位数)。 有效数字:实验测得的数据不能超过其测量仪器的精确度。任何一个数据只允许最后一位数字有误差,前面的数字不应有误差。在一组中的 ,应考虑到个体差异,一般以s的1/3来确定位数,例如4 219.8g±s477.3g,s的1/3超过100 g,平均数波动在百位数,故应写成4.2 kg±s0.4 kg;又如7.7 cm±s0.21 cm,s的1/3为0.07 cm,达小数点后第二位,因此平均数也应写到小数点后第二位,即7.70 cm±s0.21 cm。末尾数字小于5则舍,大于5则进,若恰等于5,则前一位数遇奇数则进,逢偶数(包括“0”)则舍。显著性结果以三档表示,即:P<0.05,#P<0.01,△P<0.001。1.10 计量单位及符号:实行国务院1984年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并以单位符号表示,具体使用参照中华医学会编辑出版部编《法定计量单位在医学上的应用》一书。①组合符号中表示相除的斜线多于1条时应采用负数幂的形式表示,如按体重计算的药物剂量,其常用法定单位为“mg?kg-1?d-1”或“mg/(kg?d)”,不能再表示为“mg/kg/d”,“mg?kg-1/d”,“每日mg?kg-1”或每千克mg?d-1等。血压的计量单位恢复使用毫米汞柱(mmHg),但首次使用时应注明mmHg与kPa的核算系数(1 mmHg=0.133 kPa)。参量及其公差均需附单位。当参量与其公差的单位相同时,单位可只写1次,即加圆括号将数值组合,置共同的单位符号于全部数值之后。例如:“75.4 ng/L±18.2 ng/L”可以写作“(75.4±18.2) μg?L-1。”量的符号一律用斜体字,如吸光度(旧称光密度)的符号为A,“A”为斜体字。当表示变动范围时,范围号(~)前后两数值中的%或10n、10-n均应同时写出不能省略前者只写后者,如3.0%~5.0%不能写成3~5%,(4.0~5.5)×1012不能写成4.0~5.5×1012等。②习用的各类百分浓度(v/v,w/v,w/w)及其单位g/dl(g%),mg/dl(mg%),ml%(vol%);当量浓度(N)及其单位N(Eq/L),mEq/L,μEq/L;克分子浓度及其单位M,mM,μM;以及表示微量物质含量的ppm,pphm,ppb等均应停用,改用相应的法定单位表示,如1MH2SO4应改为1 mol/LH2SO4,1NH2SO4应改为0.5 mol/LH2SO4等。③元素、离子或基团的化合价应标在右上角,且应数字在前,表示正负化合价或阴阳离子的“+”“-”在后,如Mg2+(不用Mg++,mg+2,PO3-4不用PO-34,PO---4)等。上下标、幂指数等均应使用较主符号小一号的字母,手写时与主符号位于同一格内。④年龄和体重均须用实际测得的平均数±标准差( )表示,按体重计算的药物应以“g(mg)?kd-1?d-1”或“g(mg)/(kd?d)”表示。 国际代号与缩写文中尽可能采用国际代号与缩写,例如1秒写为1 s,2分钟写为2 min,3小时写为3 h,4天写为4 d,雌性♀,雄性♂,国际单位IU(用于表示酶活力的国际单位U,不用IU;表示药物含量的单位用u,不用IU),概率P(不是p),均数用小斜x(不是x或X),紫外UV,质量用小斜m,容量用V(不用vol),百分数用%。尽量把1×10-3 g与5×10-6 g之类改成1 mg与05 μg。Hr改成h,重量习用单位r改成μg,长度习用单位μ改成μm。 单位符号不用于无数字的文句中,如每天不写每d,单独三天可写3 d,但每天8 mg可写8 mg?d-1,第五天到第八天可写第5~8天;在叙述句中,可不用代号而用汉字。1.11 参考文献:参考文献必须以作者亲自阅读过的近年主要公开文献为限。参考文献应按首次出现的次序编号。

国家药监局药品查询官网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拟订监督管理政策规划,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草案,拟订部门规章,并监督实施。研究拟订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

(二)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管理。组织制定、公布国家药典等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组织拟订化妆品标准,组织制定分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参与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三)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注册管理。制定注册管理制度,严格上市审评审批,完善审评审批服务便利化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制定研制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制定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依职责监督实施。制定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并指导实施。

(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六)负责执业药师资格准入管理。制定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指导监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七)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制定检查制度,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注册环节的违法行为,依职责组织指导查处生产环节的违法行为。

(八)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参与相关国际监管规则和标准的制定。

(九)负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

(十)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

1.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减少具体行政审批事项,逐步将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等审批事项取消或者改为备案。对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分类管理,高风险的实行许可管理,低风险的实行备案管理。

2.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信用监管,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提高监管效能,满足新时代公众用药用械需求。

3.有效提升服务水平。加快创新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建立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推进电子化审评审批,优化流程、提高效率,营造激励创新、保护合法权益环境。及时发布药品注册申请信息,引导申请人有序研发和申报。

4.全面落实监管责任。按照“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审评、检查、检验、监测等体系,提升监管队伍职业化水平。加快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推进追溯体系建设,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保障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1.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管制度,并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研制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药品批发许可、零售连锁总部许可、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备案及检查和处罚。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

2.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并制定国家药典,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3.与商务部的有关职责分工。商务部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商务部发放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进口许可前,应当征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

4.与公安部的有关职责分工。公安部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公安部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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