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品安全方面的投诉可通过电话、网络、信件、走访等方式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反映。其中12331投诉举报电话是全国性的,全国均可拨打,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所反映的投诉会转到所属区域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处理。同样网络、信件、及走访等反映方式所需的信息可在所在地的县区级、市级、或是省级监管部门的网址进行获取,通过这些方式提交的投诉也会转到具体负责的监管部门进行处理。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的一方。作为消费者,可以采取以下的投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商家投诉: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以找门店值班经理/店长进行投诉并要求补偿。如果门店的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可以拨打该门店所属公司的投诉电话,或者官网,官微等渠道进行投诉,当然了,这种方式有的公司可能会比较重视,有的也只能呵呵了哟。
2、工商、消协:拨打12315,或者当地工商局、消费者协会只能再投诉中起到协调作用无权对商家进行检查和处罚。
3、食药监部门:拨打12331或者当地食药监部门接到投诉后一般会对门店进行相应的检查和处罚,但不参与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民事赔偿调解。食药监部门可以对食品出具质量检验报告,此报告只能作为消费者与商家进行协商处理的依据,消费者对协商结果不满的,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法律分析:消费者在进行食品安全问题投诉时,可拨打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电话“ 12331 ”或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在投诉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能提供所投诉食品的购物凭证。. 2.尽量维持所购物食品原状,能辨识该食品批号或生产日期、保质期。. 封存中毒食物或可疑中毒食品,以备送检。. 3.对送检食品经检验机构检测判定为不合格的食品或假冒伪劣食品,接受投诉的职能部门可依据有关法律对商家实施 行政处罚 。. 4.食品的质量检验报告只作为消费者与商家进行协商处理的依据,消费者对协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食品安全举报的注意事项及措施首先从举报人角度来讲有以下几方面:
1、尽量提供所投诉食品的发票或小票等购物凭证。
2、保护现场,尽量维持所购食品原状,能辨认该食品批号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封存中毒食品或可疑中毒食品,采取剩余可疑中毒食品,以备送检。
3、对疑似食物中毒的消费者应及时到正规医疗机构就诊,取得相关的诊断证明。
4、食品质量问题,可及时向以下部门(单位)投诉:
(1)售卖点管理部门;
(2)消费者协会;
(3)监管部门;
(4)司法途径。
5、电话投诉时,要把时间、地点、所投诉的情况详细而简要的说明清楚,有针对性说明重点,不能漫无目的的乱说。
从监管部门角度来看,接收当事人的投诉举报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是注意食品投诉举报的受理范围。
食品投诉举报的受理范围包括制售劣质食品行为、食物中毒、卫生条件脏乱差、无证制售食品行为、销售发霉、变质、过期食品等侵犯消费者权益,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为。
二是经对感官性状的观察或检验机构检测,判定该食品为不合格或假冒伪劣食品的,接受投诉的职能部门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商家实施行政处罚,但不参与消费者和商家间的民间赔偿调解。
三是食品的质量检验报告只作为消费者与商家进行协商处理的依据,消费者对协商结果不满的,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四是如果举报人本人前来投诉问题时,应该遵守办公纪律,按规章制度要求填写“来访接待单”或“投诉单”等,如实阐述事实,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文明用语、不得影响正常的办公秩序;同时要注意,未经同意不得现场录音、录像、拍照;不听劝阻的,有权请示领导并停止来访接待;如需要现场录音、录像或拍照的,来访人须提出申请,经局领导批准后才可实施。
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可以直接拨打消费者投诉热线12315。
投诉举报的范围有:
1、食品是指供人们食用或者饮用的各种成品和原料,以及传统上既是食品又是中草药的物品,但不包括治疗范围物品。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营养要求,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2、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定量包装或用包装材料、容器制成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是指为了改善食品的品质、色泽、香气和口感,以及保存和加工技术的需要,添加到食品中的合成或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
违反法律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一)收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实行首付责任制,先付后得,不得推脱;
(二)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在赔偿后向生产者追偿;
(三)如果是经营者的责任,生产者有权在赔偿后向经营者追偿;
(四)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已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消费者除赔偿损失外,可以要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五)增加的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全国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是12331。当消费者在遇到有关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有关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或涉嫌违法行为时,即可拨打该电话进行举报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