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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群众文化论文选题

2023-02-15 05:21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深圳市群众文化论文选题

新时期群众文化活动的策划与组织的论文

摘 要: 本文描述了新时期群众文化活动的特点,介绍了群众文化活动策划与组织的措施,以确保群众文化活动的顺利开展。

关键词: 新时期;群众文化活动;策划与组织;

近年来,由于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也相应的得到了提升。所以,新时期群众文化活动得到了发展。群众文化活动起源于基层,发展于基层,与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密切相关。群众文化活动具有较强的感染力与号召力,它是指为满足广大民众的精神需求,群众直接参加的活动。群众文化活动对促进我国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群众文化活动既可以使人民群众的生活多样化,也可以繁荣我国的文化。所以,在新时期加强群众文化的策划与组织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新时期群众文化活动的特点

(一)群众文化生活具有灵活性。基层群众文化活动通常以小型文化活动为主。小型群众文化活动是群众文化活动的基础性活动。小型文化活动是维系基层群众正常文化生活的基本要素,是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大型文化活动能够在丰富基层文化信息、开阔群众的视野、提高审美水平和精神文明、锻炼群众文化骨干队伍、培养全局观和纪律观念、提高群众自主管理的能力等方面发挥重大作用。

(二)群众文化活动具有寓教

于乐性。基层群众文化活动的规律在于通过文化活动达到寓教于乐的'目的。通过传播科学文化和艺术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文明及审美水平,是群众文化活动的重要任务。通过文化娱乐手段培养广大群众健康向上的审美情趣、积极平和的社会心态,是基层群众文化活动的根本目的。

二、群众文化活动的策划工作

(一)廓清理念目标。成功的策划对广大受众都具有强烈的感染力,而且对于社会大众的世界观、人生观与价值观多个角度都会产生延续性影响。而通常所说的成功,就是以一定时期广大受众的普遍心理需求为依据,运用别具一格的媒介宣传手段展示当今社会存在的崇高的理念与观点,进而达到策划目的。策划者在活动一开始就需要定位好目标与内容、主题以及所反映的社会各方面影响。需要以历史的角度,把握时代的角度,同时树立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才能使策划活动意行高远。这需要策划者们在生活中经常关注一些社会现象,长期积累,对某一角度敏锐洞察,这是对日常信息积累的大量提炼,是思维灵感顿悟的重要过渡。

(二)突出创新特色。当前,一些大型群众文化活动模仿痕迹很重,面目雷同,缺少原创性。某一活动的场景让人们感觉似曾相识,还感觉到多次相识。大大降低了活动的吸引力。创新设计,做到个性鲜明,是当今大型群众文化活动必须重视的问题。这需要策划者具有创新智慧和勇气。

(三)科学制定活动方案,落实活动行程。群众文化活动具有很强的组织性,因此要科学制定活动方案,分布落实活动行程。首先要制定活动策划方案。活动的策划方案只有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才行具体组织实施。其次,筹备群众文化活动。群众文化活动的筹备阶段需要落实活动项目,具体分为:创作、编排及排练节目;选择合适的活动场所;设计与制作服装、灯光、舞美;准备音响设备等。每个环节都应该派遣专门的负责人员,各方面准备工作皆完成后,还需组织人员进行专门的检查。再次,合成活动的整个行程。在群众文化活动的开幕前夕,应进行一次彩排,从中发现活动的问题,并及时的处理,而每一个活动或分工都应该有专门负责人,通过及时的沟通和联络,有效的解决出现的各种问题。

三、群众文化活动的组织工作

(一)成立群众文化活动组织机构。群众文化活动是一个有组织的活动方式,而组织机构是整个群众文化活动的领导机构。因此,在成立群众文化活动的组织机构时,应成立活动的机构组委会,并把相关组织或相关部门的领导安排进机构组委会,再根据工作形式的复杂情况,成立相应的组织顾问、总策划人员、总导演、舞美师、灯光师、舞台监督、安保及后勤等具体的工作小组,专门负责宣传、策划、协调、安保、后勤等工作。

(二)注重细节。好的策划不仅强调整体上的把握,还强调在细节上的把握。大型群众文化活动规模大,环节多,情况复杂,并且琐碎的细节也会增加。大型群众文化活动越精彩,就要在细微处能够更好地体现出其精神追求。细节上面所体现出的细腻,能够让人切实感受到整个大型活动的细腻氛围,积极引导人们去关注大型群众文化活动的细微之处,进而能够给人从整体上留下深刻的印象。此外,还要注意整个大型群众文化活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某些“意外”的情况,通过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防止整个活动过程中出现意外。

(三)注重技术与质量。大型活动的开展应具备切实可行的执行方案,公安部应对此类大型活动予以行政许可。在活动准备开展之前,策划方应将相关需要审查的文件交予相关部门进行审阅与批准,还需要勘察检验所有相关部门工作,做好监督。活动正式开展前,还应预测各种情况的发生,包括活动能否按计划进行、活动效果评估,确保决策进入计划中的轨道。大型活动的顺利开展,需要多个部门的共同努力,因此在活动策划过程中,各个部门必须协调合作,有条不紊地开展各项工作,同时必须参照各个行业不同的要求和准则,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制定策划方案,不仅要注重方案的技术含量及其质量,而且还注重方案的可行性与实效性,确保其能够科学、有效、安全、可靠地投入到具体的实践活动中,为人们带来一项别开生面且十分有益的文化盛会,丰富人们的生活。

总之,要想使群众文化活动保持长久的生命力,我们必须在实际的工作中对活动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全面把握,通过开展一系列有针对性、时效性的群众文化活动,为人民群众提供多样化的选择,最大限度的满足不同层次群众的文化需求。只有这样,才能让群众在参与中得到艺术的享受、精神的愉悦和思想的净化,从而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参考文献:

[1]何丽平. 群众文化活动的组织与策划研究[J]. 大众文艺,2013,24:12-13.

[2]王敬明. 论新时期群众文化活动的组织与开展[J]. 群文天地,2013,02:49-50.

[3]高波. 新形势下大型文化活动的策划与组织[J]. 大众文艺,2014,10:30.

求篇毕业论文提纲(最好稍微详细点)题目是论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只要提纲就行!

试论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
序 言

人类创造了历史,历史也抚育了不同肤色、不同信仰的各个民族。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人类不仅创造了优秀灿烂的民族文化,而且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民风民俗。民间文学艺术,是世界各国人民民俗文化和传统习俗的重要表现形式,是维系各民族生存发展的充足动力和不竭源泉。民间文学艺术已成为区分世界不同民族的重要标志之一。然而,面对民间文学艺术被任意使用、破坏甚至失传的危机,民间文学艺术亟待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但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是许多国家都认为必要却又倍感棘手的问题。从20世纪50年代起至今,已有众多国际组织先后关注此问题,并试图给出大家能够接受的解决方案,但结果却并非令人满意。由于在权利主体、权利内容等诸多问题上的复杂性,目前只有少数国家在法律上对民间文学艺术予以保护。
在我国,民间文学艺术流派纷呈,千姿百态。无论是透着喜庆和吉祥的大红剪纸、灵韵别致的传统泥塑,还是清新简洁的蓝印花布、古老神秘的纳西族“东巴”,都从不同侧面体现着文明古国深厚的文化底蕴,也在时时刻刻传承着古老的华夏文明。民间文学艺术不仅是前人留给我们的珍贵文化遗产,更是祖先赐予我们的宝贵精神财富。在我国,民间文学艺术在5000多年历史沉淀的中国文化玫瑰中,就像一只艺术奇葩,显得格外绚丽多彩和引人注目。
然而 ,在我国学术界和立法界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研究,基本是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一直持续至今,并在近几年形成一个研究高潮,出现不少以此为主题的研究论文。但我国在传统知识保护领域内的立法却并没有显著进步。已经出台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包括《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1997)、《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0)和《贵州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2)。我国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理论界关于如何对民间文学艺术提供保护,有两种互相冲突的代表性观点。一种观点反对用任何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传统知识,建议通过公法权利来提供保护;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知识产权能在传统知识保护中发挥作用,或至少对进一步检验这种可能性抱有兴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最近的调查表明,越来越多的传统知识持有人开始寻求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传统知识。
本文认为对民间文学艺术应该以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为基础,同时加强特殊立法保护,主要分为五个部分加以阐述。
第一部分,笔者主要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进行概述。首先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界定加以重点阐述,因为无论从国际立法、区域立法、国内立法,还是我国的现今理论界,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称呼不一。有的学者将其等同于民俗,有的学者将其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划等号等等。笔者在把民间文学艺术与民俗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区分的基础上,认为民间文学艺术是指一个社会群体,如一个民族、一个部落、一个地区的若干民族等,在长期的共同生活和劳动中集体创作或者由集体中的某个个体创作并得到集体认同,在世代相传的过程中不断修改、加工、完善,反映该群体生活历史、风俗习惯、心理特征、宗教信仰的文学和艺术形式。认为民间文学艺术是民俗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民间文学艺术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是包含关系,即民间文学艺术包括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其次;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特点、范围及其保护的必要性加以阐述。
第二部分,阐述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渊源与发展历程。主要从对其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背景谈起,同时对其国际条约、区域立法加以考察分析和对比。
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第一点主要对民间文学艺术与知识产权联系与区别加以澄清,首先民间文学艺术与知识产权的联系包括他们都有非物质性、可复制性和法定性 。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与知识产权的区别有他们的权利性质不同、客体范围不同、创新的标准不同、权利主体的确定性不同以及他们的时间性不同,从这五个方面全面加以分析。第二点是对利用著作权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反思加以探讨。
第四部分,从中央到地方立法两个方面,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现状加以阐述。
第五部分,是如何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的构想。在关于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立法保护方面,在我国理论界有两种观点,一种是民间文学艺术不同于传统的知识产权客体,其属于新型的知识产权客体,应该利用特殊立法保护;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利用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特别是著作权制度加以保护。本文认为,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特殊性,在我国理论界的研究还不深,理论的储备还不够。为了更加及时地对民间文学艺术加以保护,必须完善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本文试从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保护三个方面加以分析,希望对未来的知识产权立法方面有所帮助。同时建议国家立法部门尽快出台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特殊立法保护,形成以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为主,以特殊立法为辅的新型立法机制,以期对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一部分 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和内涵
对于民间文学艺术这一术语的概念内涵,我们应当做狭义和广义的区分。
狭义地看,民间文学艺术这一概念等同于我们在民间文艺学上所说的民间文艺,包括民间文学(神话、传说、故事、歌谣、叙事诗、史诗、谚语、民间说唱、民间小说)、民间音乐、美术、舞蹈和民间工艺等方面。就此而言,狭义的民间文学艺术指的是“全体的产生于民间,口头的流传于民间”的文学艺术,它是与主流社会中所谓“纯粹的”或“精英化的”文学艺术创作相对应的一种原生的艺术表现形式。在英语中,与之大体对应的说法是“Traditional Literary and artistic productions”。[1]
广义地看,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内涵并不限于民间文艺学上的审美意味,而是扩展到民俗生活的方方面面。在现实社会中,那些在生产、生活、组织制度、精神信仰等各个领域以具体形态体现的民俗,有着某种程度的审美性而具有文化和商业价值,均有可能被认为是“民间文学艺术”。例如,位于深圳华侨城的中国民俗文化村,不仅将我国各民族地区的标志景观原样或微缩复制,而且从来源地雇请少数民族艺员再现生产生活场景、表演特色文体节目、组织节日庆典和祭祀仪式等。这是将整体的民俗作为审美形态设为旅游项目加以商业利用的经典案例。在英文中,与此内涵大体对应的说法是“Folklore”。
应当说,“Traditional Literary and Artistic productions”是被涵盖于“Folklore”之中的,理解民间文学艺术这一概念的关键在于厘清“Folklore”的涵义。Folklore一词是英国学者汤姆斯(W. J.Thoms)于1846年将Folk(民众)和Lore(知识)合二为一创造的,最早由日本学者将其翻译为“民俗”,后来也为我国民俗学界所采用[2]。Folklore植根于群体意识和精神在社会中的口头和非文字化传承活动,它可以泛指基于一定自然和社会条件(如种族、血缘、地域、文化水平、生活状况)所结成的某一群体在长期共同的社会生活中所创造、维系并且形成为传统的一切风俗习惯,即民俗,也可以特指其中可作为这种口头和非文字化传承活动典型表现的民间文学或口承文艺。因而,它在民俗学上的使用同样是有层次的,可以指作为一级学科的“民俗学”,也可以指作为二级学科的“民间文学”或“民俗文艺”。[3]
就Folklore的语源来说,据费孝通先生的解释,Folk并不是普遍意义上的全体人民,而是具有亲切乡土关系的人们,在中文里,近于“老乡”、“乡下土里土气的人们”,作为一个形容词近于“民间”、“土风”的意思:Lore作知识或学问讲也不确切,近于“天方夜谭”中的“谭”字,夏天乘凉时孩子们喜欢听的“逸文、传说”。所以如果直译,“民间传说”四字比较接近[4]。日本的民俗学者亦承认,迄今被译为民俗或民俗学的Folklore,本来意义是传承的精神文化或口承文艺。[5]
值得注意的是,Folklore意义上所涵盖的“民间传说”现在已经远远不限于语源上的解释或是我们中文习惯上所理解的某种民间文学创作形式。与其倘有一线联系的话,恐怕在于现在的Folklore已经包括了任何一种能够被群体“传说”的文化现象。在《不列颠百科全书》(国际中文版)中,Folk加lore就被翻译为“民间传说”,并把民间传说的形式分成说和唱的口头文学、物质和文化(包括民间建筑、民间艺术、民间手工艺术)、习俗和节日(包括宗教意识、节庆、儿童游戏、民间戏剧、民间舞蹈)三大类。[6]
澳大利亚昆士兰法学院教授卡马尔.普里博士认为:所谓“民间 (Folk)”,指的是至少具有某一公共特性的一群人。至于这一共同特性是什么并不重要,比如它可以是一个共同的职业、共同的语言或共同的宗教信仰,重要的是,无论以何种目的结成的这一群人必须具有某些自己的传统;“传说(Lore)”一词指的是与诸如教义、戒律或习俗有关的传统事实或信仰本身,传统意味着代代相传下来的文化的各个方面,它既包括文化的观念方面(如习惯、习俗、仪式),也包括文化的创造方面(如音乐、舞蹈、戏曲、文学、观赏艺术),因此,文化可以被视为由一群人保留下来的传统。[7]
该观点代表了国际社会上较为主流的认识倾向,即Folklore是一种属于群体的文化传统。就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而言,Folklore总是与传统知识(Traditional knowledge)相提并论的。由于在字面上,Folklore(民众的知识)与Traditional Knowledge(传统的知识)谈不上有明确的差别,这种区分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便于实际的操作而从技术上加以考虑的结果。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专家格雷厄姆、杜特菲尔德在其相关研究报告中指出:“传统知识一般是指与自然环境相联系的知识,而并不涉及如艺术作品、手工艺品和其他文化创作和表现形式(这些东西倾向于被认为是Folklore的元素)。依据一位专家的观点,传统知识(或其称之“传统环境知识”)是“一个群体通过一代又一代与自然息息相关的生活建立起来的大量知识。它包括一个分类体系、一整套对于本地环境的经验积累和一个控制资源使用的自管理系统。”
至于Folklore,值得注意的是,它作为国际社会的议题被加以讨论是先于传统知识的,最早可回溯至20世纪70年代,当时是作为与版权相关的问题提出的。依米歇尔.布莱克尼所言:“传统知识的表述……是顺应那些批评Folklore之狭隘性的观察家们提出来的。然而,它意味深刻地改变了讨论的话语。Folklore以在版权中或以版权为附加条件加以讨论为特色。传统知识的范围则被拓宽到足以包含诸如在药物治疗和作为食物方面的动植物知识。就此而言,问题的讨论就将从版权的左近转至专利权和生物多样性。”
UNESCO(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开展Folklore保护的两家机构。UNESCO因其在文化上的取向而当然地涉足其中。该组织对于Folklore的定义如下:“Folklore(传统大众文化)是一个文化社群基于传统的创造的总和,经由一群个人加以表达,且被承认反映其文化和社会身份:其标准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传承。它的形式是与其他的,如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等等艺术融在一起的。”[8] “因而,Folklore在传统社群中可以有多种多样的形式表现,包括(I) 音乐、舞蹈和其他表演艺术;(ii)历史和神话传说;( iii)设计和符号;和(iv)传统技术、手工艺和艺术作品。
美国人类学和民俗学者Ellen Mchale认为,无论受过教育还是未受过教育,在农村还是在城市,每个连接在一起的群体,或是有共同的利益和目的的群体,都拥有一种传统,这种传统叫做民俗。民俗包含许多个体的、大众的和“文学的”因素,这些因素通过反复流传和变异被群体评价和延续,并以这种方式被群体吸收和同化。民俗,其范围包括传统艺术,信仰、工作和休闲的传统方式、装饰和庆典等,是一个群体保持和传承一种生活方式的传统形式。在任何情况下,民俗都存在于群体之中,并在群体中代代相传,民俗是群体在相互交往中产生的具有意义的共同经验。通过表演或示范,手把手的或在小范围内的相互交流,群体以这种非正规的方式掌握了这些知识的传统形式。
根据我国民俗学者的观点,民俗可以区分为:(一)生产习俗:渔猎、农业、畜牧业、手工业、建筑、商业等方面的习俗;(二)生活习俗:衣、食、住、行、医、用、语言、产育、婚姻、丧葬、寿诞、礼仪、节日等方面的习俗;(三)文化习俗:民间口头文学、美术、舞蹈、音乐、游艺、竞技等方面的习俗;(四)组织制度:村落、家族、姓氏、社团等方面的习俗;(五)精神信仰:图腾崇拜、神灵信仰、祝咒、禁忌、预兆和占卜等方面的习俗。可见,“民俗”是一个囊括群体生活方方面面的宽泛概念,不能体现出群体文化创造的内涵。而从民俗学的角度看,国际社会所致力于保护的Folklore只限于民俗文化中属于感性范畴的审美创造形态。
在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在法学界尽管也常常有很多争论,但是至少在研究民间文学艺术的学者之间基本是一致的,即认为民间文学艺术只占民俗(Folklore)中的一类。“民间文学是劳动人民的口头创作。它在广大人民群众当中流传,主要反映人民大众的生活和思想感情,表现他们的审美观念和意识情趣,具有自己的艺术特色。”[9]一些发展中国家不切实际地将民间文学艺术保护范围扩大化。比如1972年由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制定并于1982年生效的地区性公约《班吉协定》,就将其保护范围规定为“一切由非洲的居民团体所创作的、构成非洲文化遗产基础的、代代相传的文学、艺术、科学、宗教、技术等领域的传统表现形式与产品”,这就显得过于宽泛因而也不很妥当。
笔者认为,我们在为民间文学艺术立法时,应该吸取国内外学者们在艰辛探索中己经取得的有益成果,从他们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一般的、通常的、公认的知识中去界定民间文学艺术。把民间文学艺术同民俗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区别开来,民间文学艺术是民俗的下位概念,而民间文学艺术又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上位概念,为了更加完善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属于以作品形式显现并且符合著作权保护客体条件的,应该由著作权保护。这样才能使我们的立法立足于现实世界,才能使我们的法律有效的规范现实生活。
基于以上笔者的讨论,我认为“民间文学艺术”这一概念应该做如下界定:民间文学艺术是一个社会群体,如一个民族、一个部落、一个地区的若干民族等,在长期的共同生活和劳动中集体创作或者由集体中的某个个体创作并得到集体认同,在世代相传的过程中不断修改、加工、完善、反映该群体生活历史、风俗习惯、心理特征、宗教信仰的文学和艺术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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