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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结课论文案例分析

2023-02-14 21:16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工程监理结课论文案例分析

题一:

某实施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审核时发现两个问题:一是施工单位为方便施工,将设备管道竖井的位置作了移位处理;二是工程的有关试验主要安排在施工单位试验室进行。总监理工程师分析后认为,管道竖并移位方案不会影响工程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因此,签认了该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并送达建设单位;同时指示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试验室资质等级及其试验范围等进行考核。

项目监理过程中有如下事件:

事件1:在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上,建设单位介绍工程开工准备工作基本完成,施工许可证正在办理,要求会后就组织开工。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施工许可证未办理好之前,不宜开工。对此,建设单位代表很不满意,会后建设单位起草了会议纪要,纪要中明确边施工边办理施工许可证,并将此会议纪要送发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要求遵照执行。

事件2:设备安装施工,要求安装人员有安装资格证书。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时发现施工单位安装人员与资格报审名单中的人员不完全相符,其中五名安装人员无安装资格证书,他们已参加并完成了该工程的一项设备安装工作。

事件3:设备调试时,总监理工程师发现施工单位未按技术规程要求进行调试,存在较大的质量和安全隐患,立即签发了工程暂停令,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用了2天时间整改后被指令复工。对此次停工,施工单位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了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申请,强调设备调试为关键工作,停工2天导致窝工,建设单位应给予工期顺延和 费用补偿,理由是虽然施工单位未按技术规程调试但并未出现质量和安全事故,停工2天是监理单位要求的。

问题:

1.总监理工程师应如何组织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内容的审批处理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2.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试验室除考核资质等级及其试验范围外,还应考核哪些内容?

3.事件1中建设单位在第一次工地会议的作法有哪些不妥?写出正确的作法。

4.监理单位应如何处理事件?

5.在事件3中,总监理工程师的作法是否妥当?施工单位的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要求是否应该被批准?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约定的时间内,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提出意见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需要承包单位修改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书面意见,退回承包单位修改后再报审,总监理工程师重新审查。

对于施工组织设计内容的审批上,第一个问题的处理是不正确的,因总监理工程师无权改变设计。第二个问题的处理妥当,属于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应处理的问题。

2.专业监理工程师还应从以下4个方面对承包单位的试验室进行考核:

①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计量鉴定证明;

②试验室的管理制度;

③试验人员的资格证书;

④本工程的试验项目及其要求。

3.建设单位要求边施工边办施工许可证的做法不妥。正确的做法是建设单位应在自领取施工许可证起3个月内开工。

此外,建设单位起草会议纪要不妥,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应由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4.监理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将无安装资格证书的人员清除出场,并请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已完工的部分进行检查。

5,监理工程师的做法是正确的'。施工单位的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要求不应该被批准,因为暂停施工的原因施工单位未按技术规程要求操作,属施工单位的原因。

题二:

某工程,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承担施工阶段的监理任务,总承包单位按照施工合同约定选择了设备安装分包单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工程开工前,总承包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认为修改部分施工图设计可以使施工更方便、质量和安全更易保证,遂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了设计变更的要求。

事件2: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主体结构施工时,发现总承包单位在未向项目监理机构报审危险性较大的预制构件起重吊装专项方案的情况下已自行施工,且现场没有管理人员。于是,总监理工程师下达了《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事件3:专业监理工程师在现场巡视时,发现设备安装分包单位违章作业,有可能导致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口头要求总承包单位暂停分包单位施工,但总承包单位未予执行。总监理工程师随即向总承包单位下达了《工程暂停令》,总承包单位在向设备安装分包单位转发《工程暂停令》前,发生了设备安装质量事故。

问题:

1.针对事件1中总承包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要求,写出项目监理机构的处理程序。

2.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事件2中起重吊装专项方案需经哪些人签字后方可实施?

3.指出事件2中总监理工程师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4.事件3中总监理工程师是否可以口头要求暂停施工?为什么?

5.就事件3中所发生的质量事故,指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和设备安装分包单位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 处理程序:

(1)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总承包单位提交的设计变更要求。

(2)若审查后同意总承包单位的设计变更申请,按下列程序进行:

①项目监理机构将审查意见提交给建设单位;

②项目监理机构取得设计变更文件后,结合实际情况对变更费用和工期进行评估;

③总监理工程就评估情况与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协商;

④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

(3)若审查后不同意总承包单位的设计变更申请,应要求施工单位按原设计图纸施工。

2.方案需经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3.不妥。

理由:承包单位起重吊装专项方案没有报审,现场没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总监理工程师应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4. 可以。

理由: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可以口头下达暂停施工指令,但在规定的时间内应书面确认。

5.四方责任及理由:

(1)建设单位没有责任。

理由:因质量事故是由于分包单位违章作业造成的。

(2)监理单位没有责任。

理由:因质量事故是由于分包单位违章作业造成的,且监理单位已按规定履行了职责。

(3)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理由: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总承包单位的任何质量责任和义务,总承包单位没有对分包单位的施工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4)分包单位应承担责任。

理由:因质量事故是由于其违章作业直接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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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1、A投标单位投标文件有效,被授权人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签字有效。B投标单位投标文件有效,因报价高低是技术标的内容,不影响标书是否有效。C投标单位投标文件无效,因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应做废标处理;D投标单位投标文件有效,因投标文件中关于价格问题不清楚的,按如下进行处理,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与单价不一致的,以单价为准。
2、事件2中,建设单位违反了《招投标法》第四十三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3、设计单位组织召开了设计交底会不妥,应该有建设单位组织召开设计交底会;总监理工程师整理了一份《设计修改建议书》,提交给设计单位不妥,因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没有合同关系,监理单位发现设计中存在问题,应向建设单位汇报,有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修改意见。故,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设计修改建议书》提交给业主,有业主提交给设计单位。

案例分析: 某工程,业主与监理、施工单位分别签订了工程监理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单位编制的进度计

问题一:施工单位编制的进度计划符合合同工期要求,并得到了监理工程师的批准,这个进度的编制就是编制步骤。问题二:施工前准备工作内容包括施工人员的确定、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当地建筑材料的调查、采购合同的洽谈、施工机具的选配、临时设施的搭建等等。问题三:事件一所发生的费用和延长的施工时间由施工单位自负,这完全是施工方的责任。事件二在发现一个勘察报告未提及的大型暗浜时第一时间向工程监理和业主报告,并提交书面报告书,请监理和业主到现场查勘并书面答复处理措施,处理完毕及时提交处理费用和处理时间给现场监理确认。

充分发挥工程监理作用确保工程质量工学论文

充分发挥工程监理作用确保工程质量工学论文

摘要: 自工程监理制度在我国试行以来,工程监理行业发展迅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发展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遇到了一些问题,本文就当今工程监理行业的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解决办法。

关键词: 工程监理;工程质量;解决办法

引言

工程监理行业从发展到现在,在国家经济社会建设中是不可缺少的,但并没有得到社会的认可,在越来越复杂的新形势下,就要求我们实事求是地探讨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如何充分发挥工程监理的作用以确保工程质量。

1 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1.1 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从工程建设监理制度1988年在我国开始试点至今20多年里,建设部对工程监理的初衷,一直都是“三控、二管、一协调”,监理的“三控”即投资、进度、质量管理的职能,也就是说工程监理对工程项目的管理应该实施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在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工程监理就应该参与,在工程的设计、施工阶段更应体现监理的重要。而在《建筑法》中仅将监理制度限定在施工阶段,操作中绝大多数监理单位仅是以“质量监理为主”。另外,《招标投标法》也对监理的实施范围有所界定,但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确有许多不规范的行为,甚至出现一些不正当的竞争。以上说明尽管我国已颁布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对于监理制度都有所涉及,但是真正的能全面明确监理工作职能的法律文件还很缺乏。

1.2 社会对监理的重视程度不够

俗话说:“想要别人重视自己首先要自己重视自己”,首先许多监理公司对自己不够重视,大部分社会监理机构为了降低公司成本,往往采取项目聘任制,对外地的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所在地招聘,工程结束后,若无后续工程,就不一定能继续从事监理工作,造成监理人员的不稳定。其次有许多监理公司为了承揽到监理业务,违背国家为了维护他们的利益而制定的监理取费标准,自己通过降低费率来保证本公司在监理市场上的竞争力度,这样造成了监理的实际收费过低,使得从事监理的人员收入也很低。第三尽管绝大多数的社会监理人员都能按照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公平公正地对待自己的监理工作,但是还存在小部分监理人员缺乏必要的责任心,缺乏一定的职业道德,影响了整个监理业的形象。

1.3 工程监理自身的水平和能力有待提高

主要表现在监理工程师的知识结构和监理队伍的组成上,目前监理工程师的知识结构 不够合理,一是在设计、施工单位工作多年现已退休的人员,尽管他们有丰富工作经验,但是由于年龄的原因,使得他们没有充沛的精力,对于新知识接受的很慢。二是一些在职的工程技术人员改行为监理,而监理单位没能及时给予他们业务培训,再加上自身不具有自学监理知识的能力,因而,在这些人只具有一定的`设计与施工经验,而对监理知识及其匮乏。

三是新的大学毕业生,尽管他们精力充沛、勤学好问,但是他们缺乏一定的工作经验。因此,目前监理队伍缺乏既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又集技术和管理于一体的复合型监理人才。

1.4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人员对工程监理认识存在偏见

从我国实行工程监理制到现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但没有认识到工程监理能够帮助他们减轻工作负担、确保工程质量,反而错误的认为实行工程监理制削弱了他们手中的权利,产生了抵触情绪。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监督时凡是涉及质量责任问题不管什么原因,全都强加于工程监理身上,并到处宣扬工程监理无能、无用。其结果,无形中对监理行业的发展产生了不良的影响。近几年,社会对监理的观念有所改变,认可度有所提高,并且有一些较好的措施和方法在工作中得以实施,但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人员对工程监理认识存在偏见问题依然存在。

2 解决办法

2.1 国家应加强对工程监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建设

我国在《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尽管都对建设监理有一定的涉及,但是这些法规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仅把监理工作限定在施工阶段偏向于施工质量的管理,使人们在对监理制度的认识上存在不同形式的偏差。面对此情况,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应该对《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现有法律中关于工程监理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统一对监理的认识。同时,还应对建立一些更加能促进公正、公平竞争的招投标制度,使工程监理机构的竞争意识得以提高,促进我国监理与国际监理的接轨。

2.2 监理企业要积极主动不断强化自身

工程监理机构要加强监理权威的树立。一方面监理机构是受雇于建设单位的,代表建设单位来管好工程,要服从于业主;另一面,监理作为一个社会职业,国家的法律、法规赋予其独立地行使自己的职责为社会负责的责任。所以,工程监理机构对建设单位负责的同时,还要对社会负责。在确保工程顺利、保证工程质量方面,是一致的。一旦有不一致出现,大多是建设单位存在问题。所以,在工程的监理过程中,监理要在此过程中独立行使监理的职能,把监理的权威性强化起来。

2.3 工程监理要加强自己的整体素质和水平能力的提高

首先要加强对监理公司的管理,推进监理人员提高自身素质,加强技术与管理的符合型人才的培养,在人才结构上,监理公司要不断进行调整,尽快引进缺乏的人才,适应监理工作的需要,对新引进的人员,要结合自身的工作能力水平,有针对性的开展相应的培训,为今后工作的顺利完成打下坚实的基础。对于在职人员,面对当今社会知识经济飞速发展,应阶段性的开展有关控制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规程、标准能力的培训班,从而促进工程监理人员不断提高水平及能力、强化自身的综合素质。为工程监理人员能够更好的完成自己的工作,而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2.4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人员应与工程监理加强合作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人员应转变从传统的对工程监理的错误认识。不要把工程监理看作是削弱自身权利对象,去除对他们的抵触情绪。应把工程监理看作是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为他们减轻自身工作负担和压力的不可缺少的好帮手;是有利于他们为了能够随时随地了解和掌握施工现场工程情况不可缺少的眼线、耳目;是有利于促进工程质量提高不可或缺的施工现场战斗员。除此之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人员还应与工程监理监理建立相互依靠、相互信任、相互协作的伙伴关系。凡是由工程监理提出的正确的有关工程方面的意见,均应给予全力支持。让工程监理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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