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有一名男子在二手网站上出售了自己的旧书,却被法院以没有出版许可的理由判罚28万元的罚款处罚,男子并不妥协选择上诉,最终法院撤回了对男子28万元的罚款判罚。
在日常生活中,通过二手网站出售自己不需要的物品是非常正常的事情,福建的一名男子也是这么做的,这名男子将自己没有用的旧书放到了二手网站上进行售卖,但没想到这名男子因此受到了法院的制裁。
法院认为这名男子在没有得到出版许可的情况下,就售卖书籍,这触犯了法律中卖书需要先得到出版许可证的条例,男子也因此被法院判罚了28万元的罚款,这对只是想卖书赚回点成本的男子来说简直是得不偿失。
江西这名男子在二手网站卖二手书到底算不算是犯法呢?如果这名卖个二手书都犯法的话,那应该有很多人都会因此受到惩罚了。在法律条例中是这么规定的,属于个人的财产是可以自行处理的,这其中就包括书籍,旧书是可以自行通过正规的渠道进行售卖的,只要售卖的书籍不涉及不良不雅信息和迷信即可。由此来看,只要江西这名男子售卖的旧书是正规书籍而且通过正规渠道售卖,那么书籍是男子个人财产,男子可以对书籍作出售卖的处理,并不需要具备出版许可。
江西这一名男子在被法院判罚后并没有选择接受这样的一个判罚结果,男子在查阅了解了相关的法律后,意识到自己可能并没有触犯法律。江西的这名男子选择了对法院的判罚进行上诉,法院在经过对男子卖书事件的重新审查后,发现这名男子的确不涉及违法,也撤回了对男子28万元的惩罚。男子被法律惩罚,但也用法律保护了自己。
法律是公平的,可能在生活中会遇到像江西男子一样遭受误判的经历,但是法律也是用来维护自身权益的武器,江西男子正是用法律的武器驳回了对自己的不公判罚,法律也再一次维护了公平公正。
“我卖自己的旧书,凭什么罚我28万元?”,福建厦门,杨律师在孔夫子旧书网上开了个网店,售卖自己读过的旧书,10年间卖了约4万块钱。万万没想到,突然收到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要罚他28万多。原来,该处罚是当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发来的,理由是他“在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从事出版物发行”。
出售自己的旧书,怎么就违法了呢?杨律师对此极为不解,提出行政复议,但是被驳回。于是,杨律师一纸诉状将执法部门告上法庭。之后,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了该处罚。
自己花钱买的正规图书,就变成了个人的合法财。阅读后为再次利用,变卖给他人,怎么就成了“出版物发行”呢?卖两本旧书就是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了?相关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是不是对“出版物发行”有误解呢?如果这都要被处罚的话,那么各大二手交易平台上的人估计都无一幸免了?
咱们来理一理啥是出版物发行。即出版单位将出版物以商品交换的形式传送给消费者的行为。这里必须包含3个因素,即出版物发行者、出版物和消费者。
出版物发行者包括出版单位和发行商,一般都是大批量发行,但也包括一些零售商。本案中杨律师属于出售自己的旧书,类似于零售商。但杨律师首先是消费者,虽然出售旧书,但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出版物发行商。杨律师将自己的闲置图书出售,确实属于经营行为,那这种行为是否属于发行范畴呢?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销售二手书的行为也是向他人传递出版物的行为。那这样看来,杨律师出售旧书属于出版物发行范畴。但从事出版物发行不一定都需要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根据我国《电子商务法》第10条,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具体到本案,杨律师属于零星小额交易活动,即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因此,杨律师不需要获得批准,就可售卖闲置图书,行政部门的处罚并不合法。目前,案件仅是一审,虽然尚未生效,也不确定行政部门是否上诉,但这份法院的判决也是非常具有说服力的。
对此,您怎么看呢?
“耽美”不是问题。内容没有YHSQ以及其他违禁内容就不违法。
但是“出版个人志”是违法的。根据国家规定,未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及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和发行活动。
也就是说,小范围流通合法、公开发行违法。印出来向周边特定人群(也不能太多)赠送,是合法的,而向不特定人群销售是违法的。
只不过现在出个人志的情况比较多,内容没问题、影响不大的不会主动查处。算是在不举不究一抓就死的灰色地带吧。
有关法规: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当然可以,出书一般分为公费出书和自费出书:
要是公费(就是出版社主动约稿)那就要看作家的名气,书稿的质量,市场前景等,比较
相对于公费出版,自费出版的门槛确实要低很多,但即使是自费出版,也并不是作者想出就能出的,它必须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否则,给钱也没有出版社愿意出。
条件一,书稿内容必须不能涉及违法乱纪、不能涉及到敏感词汇和话题。
条件二,投稿时,书稿内容要符合出版社的手稿范围。不同的出版社擅长的出版范围是不同的,比如你要出版经管类作品,却向擅长艺术类、哲学类出版的出版社投稿肯定是会被拒的。
条件三,书稿内容质量不能太差,要有一定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虽然自费出版出版社不会赔钱,但是对于那些内容实在太差,没有任何出版价值的书籍,对出版而言既浪费书号,又影响其声誉和出版水平。
至于能不能卖出去,这个不好说一本书要做到畅销,长销要涉及很多方面,如书的内容,印刷质量,市场营销状况。。。。
不能。在你跟第一家出版社签订合同之后,你们之间的协议就有了法律效应,即到合同终止日之前,你的稿子的使用权都归那家出版社所有,包括你所谓的想补充内容的那些基础内容,也一并归出版社所有。
一般来说,在合同终止之前,最好不要将稿子外流,即使是在原有基础上有所改动。如果改动并没有超过50%,就更谈不上大改动了。更何况你并不打算改动,而只是添加补充内容而已。
相应的依据在你跟出版社所签的那份合约上应该很容易找到,“不得擅自更改作品内容”,“合约生效期内不得将出版物交由甲方外的第三方出版”这类的细则应该仔细读清楚,如果有疑问,首要的应该先在合约上寻找相应的条款,寻找不到之后可以咨询律师。
不过一般来说,个人与出版社之间签订的合约,不太可能存在能抓住出版社这么大漏洞的情况,相反应该看清楚违约的种种表现及罚款数额。如果你是我们出版社的签约作者,你这样的行为肯定就造成了违约事实,我们有权要求你支付违约金和损失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