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十九届中央首轮巡视领导组阵容陆续被曝光。中纪委网站2月8日发表的文章,首次披露了3位中巡组组长:二组薛利、九组吴瀚飞、十四组杨鑫。
本月2日,十九届中央第一轮巡视工作动员部署会召开。此前,八组组长、二组副组长、九组副组长分别是宁延令、杨宏勇、李博。至此,目前已有“四正两副”的阵容曝光。
(薛利)
两名巡视老将再出发
公开资料显示,薛利、吴瀚飞二人均是参加过十八届中央巡视的巡视老将。薛利今年62岁,先后担任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党委副书记,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纪检组组长、副总经理。2008年,获任中国商飞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在确保商飞大额资金使用安全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6年6月薛利被批准为中央巡视组副部级巡视专员。次月,薛利与徐令义搭档,率组“回头看”江西、河南。同年11月担任第八巡视组副组长,巡视中国工程院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薛利在文章中表示,巡视组要认真排查搞阳奉阴违的“两面派”“两面人”,特别是违背党的政治路线,破坏党内政治生态的“关键少数”;认真排查干部不担当不作为,当“圆滑官”“太平官”,特别是选人用人中违规用人、带病提拔等问题。
(吴瀚飞)
另一名巡视组组长吴瀚飞也是一名“老巡视”。吴瀚飞出生于1957年11月,职务为中组部考试与测评中心主任。早在2015年,吴瀚飞就曾担任过第二巡视组副组长和第九巡视组组长,分别进驻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林业局和中国气象局开展专项巡视工作。
吴瀚飞认为,督促被巡视党组织“一把手”切实担起责任。近年来查处的中管干部违纪违法案件表明,“一把手”管党治党不力,往往会给一个地区和单位政治生态带来灾难性的影响。要督促“一把手”把责任扛起来、立场硬起来、纪律严起来,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市纪委书记转场巡视组组长
杨鑫则是新面孔,其此前为西安市委常委、纪委书记。杨鑫出生于1959年5月,曾长期在陕西任职,先后担任过延安、西安两地的纪委书记,在纪检监察方面,做出了不小的成绩。
杨鑫在2006年担任了延安市纪委书记。当时,延安探索和推行“问责问廉问效”、财务“五笔会签”及派出(驻)纪检监察机构统一管理等三项体制创新,实现“全流程”监督预防腐败,有效封堵了“廉政死角”,获得了一致好评。
(杨鑫)
在2014年11月,杨鑫“临危受命”被任命为西安市纪委书记。当时,巡视组刚刚结束对陕西的巡视,从后来反馈的信息看,西安面临着不少问题。2015年9月,西安成立巡视机构,杨鑫任市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2017年11月,杨鑫被免去西安市委常委、纪委书记职务,将接力棒递给了卢力群。当时有西安当地媒体披露,杨鑫已低调赴京,到中纪委任职,如今证明所言非虚。
对于接下来的巡视工作,杨鑫认为,要做好巡视巡察“后半篇文章”,建立上下联动的监督网,既要注重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又要明确整改责任、督查督办、严肃问责。
“四正两副”阵容曝光
除上述三人外,还有一位巡视组组长和两位副组长被披露。本月初,十九届中央第一轮巡视工作动员部署会召开,中央第一轮巡视将对30个地方、单位的党组织开展常规巡视。
包含河北、山西、辽宁、山东、河南、湖南等14省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等8个中央国家机关和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等8家中央企事业单位。
据中国纪检监察报报道,本轮巡视工作人员中不少是参与过十八届中央巡视,例如全程见证十八届中央12轮巡视的“老兵”,副局级巡视专员陶建萍和中央第九巡视组副组长兼联络员李博。
此外,央视记者采访了本轮中央第八巡视组组长宁延令和中央第二巡视组副组长杨宏勇,他们两人也是参加过十八届中央巡视的巡视老将。宁延令,此前曾在中纪委专题片《永远在路上》中亮相,重点谈了在巡视中发现苏荣的腐败问题。
这是湖南日报发表的湖南聚焦“关键少数”、重点领域深化标本兼治,净化政治生态的文章。
2021年12月31日,省纪委监委三湘风纪网发布2021年公开通报的湖南“打虎”榜,20名省管干部接受审查调查,彰显了湖南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一刻也不放松的坚定决心。
过去一年,湖南纪检监察机关聚焦“三不”一体推进,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紧盯“关键少数”、重点领域、重点问题,深入推进政治生态“病灶”专项治理,做实查办案件“后半篇文章”,持续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如何做好处分决定的宣布、送达与执行
处分决定的宣布、送达、执行是纪律处分落实工作的重要环节,是维护处分决定严肃性、权威性的重要步骤,是保障受处分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程序,也是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活动的重要载体,更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
宣布、送达既要体现仪式感,也要遵守程序规定。执行工作是处分决定落实的保障,否则纪律审查调查工作就会前功尽弃、竹篮打水一场空。因此,做好处分决定的宣布、送达与执行这一“后半篇文章”,是确保执纪执法工作权威性的“落脚点”与“着力点”。
一、相关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处分决定作出后,纪检监察机关应当通知受处分党员所在党委(党组),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并依照规定在1个月内向其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以及本人宣布。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分人和被处分人所在机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后,监察机关应当根据被处分人的具体身份书面告知相关的机关、单位。”
第五十四条规定:“公职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应当将政务处分决定书存入其本人档案。对于受到降级以上政务处分的,应当由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在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后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的变更手续;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规定:“任免机关对涉嫌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六)任免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七)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将处分决定归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汇集有关材料形成该处分案件的工作档案。”同时规定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文书准备
(一)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应当严格按规范制作,并送达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及其党组织,抄送同级组织、人力社保等相关部门,以及相应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属于事业单位的,同时抄送其主管部门。
给予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务处分的,应当向其所在的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通报。党纪处分决定以纪委名义作出的,使用“×纪”文号;政务处分决定以监委名义作出的,使用“×监”文号。
(二)处分决定通知书
在制作处分决定书的同时,需要通知有关单位或党组织宣布执行处分决定及办理其他有关事项的,还应同时制作处分决定通知书。
其中,党纪处分和双重处分决定通知书以纪委名义作出的,使用“×纪”文号;政务处分决定通知书以监委名义作出的,使用“×监”文号。党纪政务双重处分通知书的文件名为《×市纪委、×市监委关于×××(同志)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单处分的按需要修改使用。《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应作为附件。
处分决定通知书应当写明受处分人员受到处分的原因、种类、期限,以及终止党代表资格,调整职务职级、工资待遇,撤销奖励、荣誉等情况。明确组织和人力社保部门、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及其党组织在处分决定宣布、归入档案、职务职级及工资待遇调整、年度考核、任用晋升、解除人事关系、档案转递等执行事项中承担的工作。
处分决定通知书应主送受处分人所在的党组织(单位)和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时抄送人力社保等相关部门以及相应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属于事业单位的,同时抄送其主管部门。
(三)处分决定的函告
处分决定作出后,应根据受处分干部的具体身份,分别函告人大常委会、政协等机关或者群团组织。其中,党纪处分决定或双重处分决定函告有关机关党组,使用“×纪函”文号;政务处分决定函告有关机关,使用“×监函”文号。受处分人系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同时函告本级党委统战部以及相应的民主党派机关或者相关单位。
(四)其他文书
在宣布、送达处分决定前还应准备《受处分人对党纪政务处分决定的意见》、《处分决定宣布(送达)谈话笔录》电子稿、《党纪政务处分决定书送达回证》、《党纪政务处分决定书入档回执》以及针对受处分人的法纪教育要点等文书。
三、宣布、送达程序
党纪政务处分决定作出后,案件审理室应及时(1个月内)派员(2人)向受处分人宣布处分决定,如有需要,相关监督检查室、审查调查室可以派员协助,也可视情形要求有关单位或者党组织派人参加。
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在受处分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前,向其宣布处分决定。下面重点介绍此情形下的宣布流程。
(一)宣布准备
宣布场所布置应庄重、整洁。宣布人员应着装正式、佩戴党徽,表情庄重严肃,声音洪亮清晰,语气坚定有力,表达规范准确,举止文明得体;受处分人应着装整齐、严肃认真。
(二)宣布流程
宣读处分决定时,宣布人员及受处分人应当起立。宣读处分决定完毕后,宣布人员请受处分人坐下,将处分决定书交受处分人阅看,请其就是否服从处分决定进行表态,以及在《受处分人对党纪政务处分决定的意见》上签写意见,并在《处分决定书送达回证》上签收。
宣布人员应对受处分人签署的意见进行审核,有不当之处应及时交受处分人修改、捺印,并做好记录。宣布过程应当制作《处分决定宣布(送达)谈话笔录》。
(三)纪法教育
宣布期间,宣布人员要结合事实证据和党纪国法对受处分人开展纪法教育,促其进一步认错悔错改错,重塑对党的忠诚。如受处分人得到从宽处理,应重点教育其感恩组织,以实际行动回报组织;如受处分人态度不端正,或出现不正确的思想和言论,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
如受处分人对事实定性及条规适用等提出异议,应做好释纪释法工作;如受处分人提出申诉,应结合其申诉理由做好说服教育,本人仍坚持提出申诉的,请其另行形成书面材料按程序提出。
(四)文书送达
相关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受处分人。相关文书送达相关党组织、单位的,可以直接送达、邮寄送达,也可由其他机关代为送达。党组织、单位签收时应在送达回证上盖章。
如受处分人叛逃,出走国外或者在国内私自外出长期不归,一时无法通知本人时,在宣布处分决定生效后,可暂时不送达本人,但应按批准权限报上一级纪委(监委)备案,待可以通知时立即送达本人。
四、处分执行事项
根据各自职责不同,各单位(部门)应各自做好以下“包括但不限于”诸事项,仅作概括列举。
(一)纪检监察机关
除前述的宣布、送达事项外,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处分决定的作出机关,必须全力维护处分决定的严肃性与权威性,要把处分决定的各项制裁措施落到实处,除做好本职工作外,还应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各项处分执行事宜。
1.对违规违纪违法所得财物,予以没收、收缴、责令退赔或者登记上交。对违纪违法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荣誉等其他利益,建议有关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2.对党员、公职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通知组织和人力社保部门、所在单位及其党组织,按照规定及时调整待遇。其中,党员被依法逮捕的,还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或者通知相关党组织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3.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或者开除公职的,严重失职失责被问责的,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予以通报曝光。
4.年度考核前,应当向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及其党组织、主管部门,以及同级组织、人力社保等部门集中提供对年度考核有影响的受处分人员名单及处分情况。
5.视情形提出有关纪律检查建议和监察建议。
(二)组织、人力社保部门
1.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人员本人档案,并填写《处分决定书入档回执》,及时送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受处分后改变干部管理权限或者变更组织关系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及时转交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或者单位归入本人档案。
2.对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降级以上处分需要调整职务职级、工资待遇,或者根据审查调查结论需要调整有关待遇,以及受处分人员在处分期内的工资待遇需作调整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会同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并告知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办理期限可延长至六个月。
3.对党员、公职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按照规定及时调整待遇,并告知其所在单位及其党组织,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按照规定依所在单位申请办理受处分人员及受行政、刑事处罚人员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调整事宜。
4.对受到开除公职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会同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按规定转递管理受处分人员档案。
5.对受处分人员在处分期内的年度考核和任用晋升按规定执行。
6.在年度考核后,会同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汇总受处分人员年度考核情况,书面反馈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
(三)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党组织
1.收到处分决定书后,在一个月内以会议传达、通报公告、文件传阅等形式予以宣布。其中党纪处分决定应当向受处分人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宣布,受处分人员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视案情可适当扩大处分决定的宣布范围。
2.受处分人员档案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管理的,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人员的档案。并负责填写《处分决定书入档回执》《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及时送达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
3.对受到开除公职处分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劳动合同手续,按规定转递管理受处分人员档案。
4.对受处分人员在处分期内的年度考核和任用晋升按规定执行。对党员、公职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按照规定及时调整待遇,或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力社保部门处理。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受处分人员及受行政、刑事处罚人员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事宜。
5.协助纪检监察机关做好涉案财物处置工作。
6.落实有关纪律检查建议和监察建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