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我国地方财政普遍面临的一个老大难问题是:地方财政收入远远不能满足地方财政支出的需求。为缓解这种矛盾,各级立法部门、行政部门及理论部门就如何增加地方财力的问题进行过许多有益的探讨与实践,但有限的收入增长始终难以满足巨大的资金需求,财政困难依旧,甚至有增无减。它表明,对于问题的解决而言,上述思路的能量是有限的。笔者认为,财政收入作为对政府提供公共商品所付财政成本的补偿,与财政支出有着本质的内在联系。二者互为因果,而且,从最基本的意义上讲,财政收入是以财政支出为基本前提的。因此,认真研究地方财政支出是促进地方财政状况改善的更有效的手段。 一 自体制改革以来,地方财政支出作为地方政府履行其职能的经济基础,为我国地方经济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但是,伴随着改革进程的深化,地方财政支出领域中存在的问题也日趋明显,财政支出结构也亟待优化。这主要可以通过以下四个方面的矛盾加以剖析: 1.支出总量高速增长与财政支出结构失衡的矛盾 自实施“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以来,地方财政支出在整个财政支出中的份额不断提高。1983年,预算内支出、预算外支出中中央和地方所占份额分别为49.7%、50.3%;34.3%、65.7%。到1995年,上述指标分别变为29.2%、70.8%;15.1%、84.9%。(注:从1993年起,预算外收支中不含国有企业和主管部门收支。但是,这一变化并不影响中央和地方财政支出的总格局,相反,这更清楚地表明了中央和地方实际使用预算外资金的情况,即地方是主角,中央是配角。)它表明,地方财政支出已占整个财政支出的三分之二左右,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实际上已形成“大地方、小中央”的格局。十余年来,地方财政支出迅猛增长,其增幅远远超过同期财政收入的增幅。1986年~1992年同口径比较,地方收支的年均增长速度分别为11.6%和14.3%;从绝对量上看,1996 年的财政支出是1985 年的4.79倍。然而,在地方财政支出总量大幅增长的同进, 财政资金所产生的效用并没有同步增长,且财政支出结构失衡,其基本表现是: 一是地方经常性财政支出在整个地方财政支出中所占的比重及增长速度均高于建设性支出所占的比重及增长速度,从而使地方财政具有明显的“吃饭”型财政特征。1992年~1996年地方本级财政支出的情况显示,地方财政建设性支出从未达到过本级财政支出的30%。这种状况似乎表明政府正逐步退出私人商品领域,但问题在于,我国财政建设性支出中绝大部分项目均属市场经济下政府应有所作为的领域。因此,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我国整个地方财政支出结构的不合理。 二是地方财政的经常性支出中, 行政经费日益膨胀。 1992 年、 1994年和1996年,全国地方财政支出中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之和分别为388.36亿元、670.56亿元和969.36亿元,其占当年地方财政经常性支出的比重分别为19.89%、22.43%和22.14%。行政经费的膨胀, 大量挤占了急需的地方公共支出项目,表明我国公共劳务提供的成本过高。 三是在各单项支出中,人头经费远远超过公用经费。以1994年为例,我国文教卫生事业支出、教育事业费支出、行政管理费类支出中人头经费均在80%左右。(注:人头经费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离退休人员费用、人民助学金和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公用经费包括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其他费用和差额补助。)尤其是工资改革后,人头经费在大部分支出项目中更是占据绝对主导地位。这进一步扩大了行政经费在整个地方财政支出中的份额,因此,支出总量的扩大,不仅未能优化地方财政支出结构,相反还导致了更为明显的不平衡与不合理。 2.越背越重的赤字“包袱”与日益增长的事业发展需要的矛盾 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当前地方财政赤字“包袱”越背越重,资金调度空前困难,部分地方财政不能按期发放工资,不能及时足额报销差旅费、医药费,上级财政拨付的专款因被挪用而常常不能及时到位。因此,部分地方财政成为实实在在的“吃饭”财政,少数地方连“吃饭”财政都难以维持。资料表明,从1986年开始,预算内财政收支中,地方财政几乎年年出现为数不小的财政赤字。此点在少数民族地区表现得尤为突出。在赤字额呈现扩大趋势的同时,赤字面也呈扩大趋势,使地方财政支出仅限于保工资和办公经费,而且这种“双保”又限于低水平,地方财政实际上是以欠帐“包袱”的加重来换取赤字的减少。而这种状况必然影响“九五”乃至更长时期地方财政收支平衡基础的稳固,也必然与日益增长的事业发展需要产生矛盾,从而使农业的“基础”地位,教育的“根本”地位,计划生育的“国策”地位,公检法的“重点”地位,无法从财政上得到保证,也使得缓解地方财政支出结构不合理的状况变得极为困难。 3.预算内收入短缺与非规范性财政活动大量进行的矛盾 统计资料显示的地方财政收支情况几乎是年年赤字,这表明预算内收入短缺,无法满足正常的财政资金需要。但与此同时,有目共睹的事实是,由财政供给资金的单位,无论发达地区还是不发达地区,干部和职工的生活条件却越来越上档次、上台阶。这显然是一种奇怪的不对称现象。其直接原因在于预算外资金的大量存在及非规范性创收活动的“合法化”。它起码带来如下三个后果:其一,预算内收入难以随着经济增长而增加;其二,为非规范性财政活动的进行提供可能;其三,预算外收入成为地方财政平衡的“蓄水池”,有关机构与部门难以获得地方财政收支情况及其它真实信息。正因为如此,我们基本上只能从预算外收入这个侧面来考查预算内收入短缺而非规范性财政活动大量进行的直接原因。 从全国来看, 同口径比较, 1992 年全国地方预算外收入总额是1984年的2.99倍,年均增长速度为14.7%,而同期地方预算内收入年均增长速度只有12.5%。1996年,地方预算外收入较之1993年的增幅更是高达171.78%。从积极的方面看,预算外资金的增长和政府对这部分资金流向的控制,对各级政府综合平衡社会财力,补充国家预算资金的不足,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都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是也正是这部分资金的相当一部分被用于单位办公条件(包括办公楼和办公设施)的改善,交通、通讯工具的便捷,职工福利(包括职工住宅、补贴、津贴)等额外消费的增加,而这些支出基本上是个人、集团消费方面的非建设性支出。它进一步使整个地方财政支出结构出现“一头沉”的不合理局面。 4.不同地区之间以及同一地区不同级次之间支出水平、支出结构失衡的矛盾 当前,我国经济发达程度不同的地区,人均财政支出水平极为悬殊。从收入来看,1996年青海省人均财政收入不到广东的2%; 从支出来看,排序最末的贵州省,人均财政支出仅为上海的11.93%。 此种情况直接导致不同地区财政支出结构的差异。例如,仅从财政经费占支出的份额来看,1996年上海、北京、天津行政管理费占当年财政支出的比重分别为3.55%、5.32%、5.55%,而青海、贵州、西藏分别为15.99 %、14.86%、21.75%。因此,在经济发达地区,财政除满足政权建设和一般支出需要外,还有财力进行建设性支出,而不发达地区,其财政支出主要用于保工资和最低水平的公务支出。这种差别除导致地区之间财政支出结构的失衡外,还进一步拉大了地区之间的差距。上述现象在同一地区的不同级次之间也同样存在,它使得中央和地方出台的统一的支出标准在同一地区的不同级次出现较大差异,从而带来地区内部不同级次之间的支出水平、支出结构的失衡事物都是相互联系的,任何一种现象的出现,都可以从某种或某几种现象上找到原因。当前地方财政支出结构存在的诸多问题,离不开以下一些深层次的原因: 第一,在市场经济下,政府和市场的分工应十分明确,即市场能做且做得好的应尽量交给市场去做,只有市场做不好或不能做的才应由政府去做。但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的转轨变型期,政府、市场、企业的分工尚未相应转轨,因而在相当的程度上造成了当前财政支出的不合理和财政困难。例如,单纯从我国当前吃“皇粮”者众多,且增长过猛,从而导致财政支出大幅增长的情况就可以说明,当前的财政支出结构与我国的改革尚未触及计划经济时期建立起来的大政府行政机构这一历史“遗产”相关。 第二,由于历史、地缘、政策及其他主客观原因,我国不同地域的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且这种不平衡是多方面的,包括经济、社会发展指标的总量、人均占有量、城乡人民的实际收入和生活水平等等。以农民人均纯收入为例,沿海部分发达地区相当于低收入地区的15倍以上;以省份为例,1996年,贵州人均GDP与上海相差26倍。不仅如此, 在同一省区内部,也存在较为明显的地区差距,例如,1992年广东最富的珠海市与最穷的河源市,人无GDP相差16.4倍。 而地方财政状况作为一个地区经济水平的综合反映,本身就是地区经济发展的一面镜子。财政收不抵支、财政巨额赤字、中央财政补助比重高,很大程度上即是地区经济发展落后的基本表现形式。而地区之间财政收支水平悬殊,财政收支状况迥异,则是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基本反映。 第三,财政体制作为划分中央和地方分配关系的制度,是处理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但自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我国大部分年份实行的是五花八门的财政包干制,即使是1994年开始实行的分税制,实行操作中也沿袭包干制下的陈旧做法,有其名而无其实。由于中央和地方的分配关系未能从法律上规范,因此地方各级的分配关系也不可能规范,在各级财政普遍困难的情况下,财政支出地区结构的优化亦难以有效进行。 第四,市场经济的发展,引致对地方性公共商品的需求增大。公共支出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具有不同的范围项目与规模。其一般发展规律是:范围、项目由少到多,规模则由小到大。我国目前尚处于经济体制的转型期,在这个特殊时期里,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客观上要求提供越来越多的带有明显地域性的公共商品,但是现行中央和地方的分配制度不能适应这种客观要求。在有限的财政收入无法满足巨大的财政需求,而“创收”制度合法化的情况下,各种税外收费、摊派、罚款、赞助、集资等非规范性的收入形式大量衍生且鱼目混珠,从而导致大量非规范性财政活动的进行。 三 显然,目前地方财政收支状况及地方财政面临的困难,不是或主要不是财政本身的原因造成的,它是我国历史的、政治的、经济的诸多因素综合作用在财政上的反映。因此,缓解地方财政困难,改善地方财政收支状况,也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大工程,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为使短期内收到较好的效果,当前,必须从财政内外部着手,改造现有环境,并重点作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对政府作用进行正确定位,降低公共商品的供给成本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政府与市场分工的基本思路与原体制截然不同,因此,列入地方财政支出的事项大多属于满足地方公共需要的层次,即主要为社会提供难以按市场原则提供的地方性公共商品。公共商品的提供需要成本,但不能带来任何直接收益,这在客观上需要政府通过必要的技术装置使公共商品的享用者为之付费。从这个意义上看,地方财政收入是公民为消费地方公共商品而付出的价格或费用。而从公共需要的决定到公共商品提供出来,中间还需要经过许多环节,需要政府设立相应的科层组织。而且,在公民付费一定的情况下,政府设立的科层组织越庞大,公共商品的供给成本越高,公共商品的供给数量越少,质量越差。因此,随着改革的深入,我国应切切实实地按照市场经济原则的要求转换地方政府职能,对地方政府作用领域进行正确定位,借第七次机构改革的东风,下大力撤消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机构;因岗设人,降低公共商品的供给成本。 2.配合市场化改革进程,认真清理财政供给范围及供给成本 随着市场化改革进程的加快,许多原来的差额预算单位已变为或逐渐变为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许多原统由财政供给资金的单位无偿供给的商品与劳务已变为有偿供给,并逐渐由低价位供给改为高价位供给,而且,许多单位的收入已进入相对稳定阶段,如自1997年起,大中专院校招生全面并轨,所有通过入学考试的学生都必须交费上学,学费收入已成为此类事业单位的固定收入。因此,在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变型中,应十分注意配合市场化的改革进程,适时清理财政供给范围,对已经或已具备条件按市场化原则提供商品和劳务的单位不再由财政供给资金。同时,重新调整财政供给标准,对提供纯公共商品的单位,应足额供应资金,同时采取措施防止经费的过快增长;对提供混合商品、有一定收入来源的单位,则可分别具体情况采用定额或定项补助的办法核拨经费,以使财政资金的使用真正限于公共需要的满足。 3.整顿分配秩序,建立规范化的地方财政收入体系 当前,非规范的、混乱的分配秩序是造成地方财政困难、财政支出结构不合理的最重要的原因,也是政府行为不规范的主要表现。因此,必须在规范政府行为的基础上,下大力气整顿分配秩序。首先,应将现行各种收费、基金中宜于采用税收形式的非规范收入纳入税收征收轨道;其次,应适应分税制改革,逐步下放税权,适当开征地方性税种,以使地方财政收入能随着地方公共商品需求增加而增长;第三,明确费权,并统一预算管理。费与税均属财政收入的必要形式,但二者之间存在着客观的界限:一般来说,涉及面较广,延续时间较长,收入用于一般性公共支出,而受益的地域性和边界性相对模糊者应用用税收形式;而涉及面较窄,延续时间较短,收入用于专项支出,则受益的地域性、边界性相对明确者可采用收费形式。因此,在确保税收收入占整个地方财政收入主体地位的同进,可通过制定收费决策程序及相应的决策制衡机制,明确各级地方政府,包括乡一级政府取得一定收入的权力。这不仅有助于地方公共收入体系的建立,而且,对于我国分配秩序的改善及财政收支状况的好转也是大有裨益的。 4.加强中央及省一级地方财政的财权和财力,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一般具有配置资源、平衡收入分配和稳定经济的三大职能,其中,后两个事关全局利益的职能主要应赋予中央政府,中央财政在宏观调控中也应居于主导地位。这是国民经济持续、协调发展的基本保证。而我国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听任这种不平衡发展,既不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稳定,也不利于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建立科学的转移支付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般来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既包括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支出转移,也包括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的收入让渡。这里,主要是指前者。由于我国的政权组织包括中央、省、市、县、乡5级,因此,要建立科学的财政转移制度, 其前提条件是加强中央和省一级支付的财权和财力,即应使中央财政收入在整个国家财政收入中、省级财政收入在整个地方财政收入中占有较高的比重。其最终目的是使中央财政和省一级地方财政能够以各种灵活多样的财政转移支付形式对其下级财政进行补助,以平衡不同地区的财政供给能力,缓解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并实现各级政府各自承担的基本职能。
近年来,各地出现政府财政规模膨胀与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并存的怪现象,因此“政府的钱是如何花的?”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地方财政支出运行现状的调查与分析课题组”于2008年8月至2009年3月间,在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委的协助下,以北京地区市区(县)两级政府为样本,走访了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东城、西城、海淀、平谷等区县的人大和部分区县的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并对十余名行政事业单位的财会人员进行了访问调查,结合研究外省市相关文献资料,总结出目前政府财政支出的四大顽症。
顽症一:过度公务消费已成集体性活动
调查显示,公款吃喝、公费旅游、建造高档楼堂馆所等巨大的公务消费已成为了政府的一种惯常的集体性活动。
表征一,既得利益者对制度约束抵制或变相抵制。如出国考察在各行政事业单位基本上演变成为一种福利待遇,当财政部门要求削减出国考察经费时,便遇到了一定程度的阻力。公车改革的阻力最大,甚至出现了改革后财政投入更多而不得不叫停的情形。虽然各地具体改革方案不尽相同,却具备同一个特征,即被改革的对象是主持改革的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
改革失败的原因在于: 改革政策过多的考虑了如何补偿既得利益者的损失, 而忽视了现行制度和“改革”结果给公共财政和纳税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
表征二, 对权力部门的约束无力。通常有能力建造高档楼堂馆所的都是政府、财政、税务、法院等权力部门。比如某地方财政局严重超标的办公大楼项目经过了当地发改委、规划局等四、五个政府部门正式审批。当地纪检监督部门分析,“因为财政局是一个权力单位”,相关部门都有“ 碍于面子、没有坚持原则的问题”,从而形成了财政局怎么报就怎么批的状况。对于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约束尚且如此,可想而知, 对党政“一、二把手”的约束自然更是无能为力。
表征三, 由于现有制度的漏洞与不合理。行政事业单位常常出现“为了花钱,而花钱”的情形。如某部门研究室的科研项目延期一年,但项目资金的使用期限并没能延长。那么根据制度要求,必须按原来的期限把钱突击花光,花不完只好安排境内外公费考察。类似的情况屡见不鲜,一些单位集体公款吃喝的起因,往往也是为了要把钱花掉。
表征四,公共财政观念的普遍缺乏。朋友聚会抢着买单,最后一位站出来说:“我来付,单位能报销。”于是大家欣然接受,甚至达成共识:能花公家的钱就不花个人的钱,“他人的便宜不能占,公家的便宜不占白不占”。当公共部门、兄弟单位、上下级之间,彼此用公款热情招待成为一种时尚;当节假日前提醒下属 “别忘了表示表示”成为一种常态;当上级部门到下属单位,管吃管住管游山玩水成为一种习惯;当不同省份的同一系统单位间礼尚往来,互通有无,过度的公务消费就形成了一种集体性活动,加之“法不责众”和“从众心理”,公务消费问题难以治理。
顽症二:年底突击花钱,愈演愈烈
每年四季度, 各大商场、图书大厦的“团购卡”处于“热销”状态,前来购买的预算单位络绎不绝。这只是“年底突击花钱”的表现形式之一。“年底突击花钱”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它不利于财政资金的合理利用、造成浪费, 影响财政支出预期效果的实现。近年来,“年底突击花钱”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虽然,不同地区不同预算单位“年底突击花钱”的情形不尽相同,在财政资金流量不大的基层地方政府,这类问题也不太明显。但凡是急于在年底前将钱花完的“ 预算单位”莫不是一样的初衷:担心结余款若被“清零”,来年财政拨款数额可能会受影响。
造成这样的操作结果,主要是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中的几种情况引起的:
第一种情况, 预算单位的预算编制不实。在项目预算编制过程中,预算单位打出了太多富余,财政款拨下来后一时又安排不出去,只好年底突击花钱。此类虚报预算的心理很容易分析,不是担心未来不确定因素多、无法预测,必须留有余地;就是为了弥补公用经费不足;或者干脆是受利益趋动,财政资金多多益善、不要白不要。
第二种情况,预算单位前期执行缓慢。预算执行“前松后紧”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现象。或是计划做的较粗、前期工作抓的不紧;或是担心钱不够,前期不敢花;也有一些是客观因素,如因政府采购时间较长使财务支出时间后移;部分项目因为相关手续一时没能办全,使开工时间后移从而造成财务支出后移;因工程项目的检查验收周期,或一些修缮项目(如院校的学生宿舍)只能在假期开工等自身特殊性问题导致的后移等。
第三种情况,部分财政资金拨付的时间较迟并且数额不确定。就预算单位而言,下半年还能从财政部门“要到”多少钱或者财政部门还能追加多少资金是一个未知数,有时部分财政资金拨付下来很晚(如十一、二月份才到位),从而致使年底突击花钱成为必然之举。
顽症三:重分配轻效益,财政支出效率低下
近年来,随着财政收入的逐年增加,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确立,政府向民生建设方面的财政投入呈快速增长之势,与此同时,各级政府财政支出效率低下的问题凸显出来,主要表现在拨款缓慢、资金闲置、设备闲置、重复建设、重复拨款、财政投入的效益不高或者效果不明显等方面。
从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层面来看,决策失误是导致财政支出效率低下的主要原因。“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当中不乏劳民伤财、中看不中用的工程,大量财政资金配置项目因为缺乏科学论证和法定程序,造成重复建设、重复拨款,如2006年北京审计局抽查昌平等7个区县的专项补助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发现6个区县有31个项目多头或重复申报, 涉及的补助资金达3.7亿元。在基本建设投资方面,由于条块分割,许多预算单位除了能从本级政府获得财政资金,还可从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获得二次分配。加上缺乏统一规划协调,以致经常出现“马路不断被开膛破肚”,就2006年4月14日至12月22日,北京永定路路段就先后被4个管线单位、分4次挖掘过。失误的决策不仅无法实现社会资源和公共资源的最优配置,还造成巨大的损失浪费。
从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层面来看,资金闲置、设备闲置、工程质量差等问题,导致政府往往不得不投入更多的财力以达到预期的目标, 财政宏观调控和社会调整功能大打折扣,公共产品相对“昂贵”。如2006年北京市审计局抽查20所医院5.37亿元设备购置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当年购置设备支出仅为2.61亿元,新购设备中仅有3所医院的设备全部投入了使用;2005年北京两级财政在房山、怀柔、门头沟、平谷、密云、延庆等6个区县共投资1.23亿元建设了1350个村卫生服务站,第二年抽查中,因缺乏医护人员、运转经费不足、前期选址不合理、未建设必要的工作生活设施等原因,有112个未投入使用(占抽查量的33%)。
许多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不实,概预算很粗(甚至有的故意压低概预算以争取获得批准之后再追加)、招投标制度不健全、施工监理机制没有发挥应有作用,实际运作当中违法现象普遍,层层转包、偷工减料、赶工期等问题经常发生,如刚交付使用即漏洞百出的北京西客站就是实例。
顽症四:屡审屡犯,法无威慑力
目前我国预算执行方面的审计工作,不可谓力度不大。但在超预算支出、虚列支出、挪用、擅自改变资金用途、预算执行缓慢等审计内容上的“屡犯”,许多被审计单位仍然“有恃无恐”。
调查中发现财政支出中存在一些特别现象,如“合法不合理”等值得关注。例如,为了改变预算执行缓慢的状况,北京市曾提出“时间过半任务过半”的要求,财政部门也出台了相关配套措施。但在实际的财政支出过程中,却出现了单纯追求执行率而忽视了财政资金使用效果的问题,甚至还出现了“为了合法而违法”的奇怪现象。如某单位虚列支出,将尚未开工的项目款提前打入对方帐户,然后再将款项打回来,以符合财政支出率方面的相关规定。
为了解决“合法不合理” 的问题, 预算单位采取了一些“变通”做法,于是又出现了“合理不合法”的情况。如因长期未作调整的差旅费标准导致的住宿超标“常态”;“事出有因”或“情有可原”的擅自改变支出用途或将专项资金调剂或者挪作他用等等。
在对审计部门的调查结果时还发现,科研项目的资金流向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科研项目后期往往需要花费较大资金,为了不影响支付进度,目前“通常”的做法是先将项目资金提出来,用的时候再补上,从而造成帐面上显示的资金流向经常与实际使用情况不符。如将一笔资金通过购买商场购物卡等方式提出来,结项后通过支付印刷费、专家评审费、招待费(餐费)等费用又补了回去。利用项目资金购买日用消费品、甚至高档消费品的情况十分严重,有的项目餐费占比重较大,也有将项目资金“私分”的现象。
一位承担社科研究项目的科研人员解释说,课题组成员不得提取劳务费的规定不切实际。现实中,项目负责人为了调动科研人员对申报项目和相关工作的积极性,一定要变相支付劳务费。同时,课题研究(尤其是社会科学)需要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支持和配合,为了课题研究的可持续发展,餐费或招待费的发生
是不可避免的,这也符合“人情社会”、“饮食文化”的国情。
| 点评 |
重在制度建设
熊英
形成地方政府财政支出四种顽症的现实原因很复杂,其中制度层面值得关注。目前的财经制度存在很多缺陷,如法律制度缺位、法律规范之间有冲突、法律规定脱离实际、配套制度不科学或不严谨等。比如,为满足依法增长教科文卫和农业等方面的法律条款(即“法定支出”的要求),必须将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投入相关领域。而每年财政收入增长多少年底才能知道,因此超收收入难以纳入预算管理。政府编制的财政收入计划定得过低,致使年底财政超收部分过多,从而大大增加了财政突击拨款的总量(北京市2007年财政收入计划增长13%,但实际增长33.6%);在专项转移支付问题上,因其本身就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资金量较大、拨付时间较晚,每年各级人大召开时间的差异性(下级人大先于上级人大召开),使得下级政府难以将上级拨付的专项资金纳入本级预算支出方案。监督“软化”和问责 “缺位”更为突出。调查显示:“缺乏责任追究”是“屡审屡犯”的重要原因之一。实践中,审计机关几乎不会动用法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甚至连“处罚建议权”都难以启动。对尚未构成犯罪的个人行为,难追究责任,对单位行为的处罚更不易实现。缺乏“问责”的“监督”,“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虽写入审计结果报告,但最终“黑不提,白不提”,使得许多预算单位并不害怕被审出问题资金。已经花掉的财政资金(如违规发奖金),也是“泼出去的水”,一般难以追回。
其次,是普遍存在的预算编制不科学。“高报”预算是财务人员的一种普遍心态,担心领导临时决定要做什么事,届时来不及做预算要不到钱。
第三,在预算执行方面,或过失为之,或明知故犯。有的是为其生存发展所迫。如某中学多年没能给职工长工资,为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将项目结余资金用来给职工发了奖金;有的是受利益趋动。如各级政府及其财政职能部门拥有财政资金支配权,同时又是一级预算单位,因此在财政资金分配上容易向本单位倾斜,并能够得到其他相关权力部门的“照顾”。在针对预算单位财会人员设计的调查问卷当中有这样一道题:“当领导的指示与财经纪律不一致时,您将如何做?”几乎所有的答卷人都选择了这样的答案:“提醒领导注意,如果领导一再坚持,按领导指示做。”显然,这也是一种明知故犯。此外,决策者和执行者的传统做法、惯性思维以及陈旧的财政观念,也是不可忽视的成因。有些领导干部养成了“拍脑袋”做决策的习惯。领导“拍板”时通常没有“屡犯”的故意,经常还是在为百姓办实事、办好事。但是,由于忽视了决策程序和预算支出规则,其结果往往造成下属部门的行为违法。
近年来预算改革进展很快,但一些单位仍然沿用预算制度改革前的做法,如某学校一直保持设立“校长基金”。一位资深审计人员接受调查时表示,现在的各预算单位负责人并非没有法律意识,只是其中许多人观念转变跟不上预算改革发展的形势。如目前绝大多数人都意识到不能设“小金库”,但是对于预算外资金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缺乏正确的认识。事业单位的领导普遍认为,“既然资金来源不是财政拨款而是单位‘创收’,就应当由本单位自由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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