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比较复杂,简单概括一下 国内涉及到卷烟生产流通的工业企业、流通公司、烟草专卖局(主管稽查、市场净化)都隶属于中国烟草总公司。 由于特殊的运营体制,烟草行业严格意义上讲,是政企不分家的,中国烟草总公司就是国家烟草专卖局,基本上属于同一管理机构。 问题里面说的红塔集团是属于生产企业的,“中烟集团”呢,应该说这是一个错误的提法,近几年烟草企业都在整合之中,各个省都将辖区内的卷烟生产厂,进行合并,组成省一级的中烟工业公司(没有叫集团的),比如湖北中烟工业公司、贵州中烟、湖南中烟、山东中烟、陕西中烟工业公司等等。 目前还存在的集团,是由于一些省份有烟厂但是资产水平不高,不够成立工业公司的门槛,整合到其他省份去了,还有就是云南这样的烟草大省,其卷烟工业资产的整合,难度太大。光是红云、红河集团的合并就费了九牛二虎之力。像红塔这样的大型的工业集团,旗下的资产不但有全国其他省份的烟厂,还有大量的其他资产,整合起来,难度可想而知。现在好像还没有听过云南中烟工业公司的提法,如果有,红云红河集团和红塔集团都应该隶属这个省级工业公司,不知道国家能信得过哪位仁兄,把这个最大型的国企给谁管? 字打了好多,自己都迷糊了。反着梳理一下: 县级烟草专卖局,归市局管,市局归省局管,省局归国家局管,国家局归国务院管 县级局设稽查大队和营销部,稽查管净化市场,营销部管销售。 市局一般都是又叫市公司。省局又叫省公司,国家局叫总公司。 烟厂隶属集团或省级工业公司,省级工业公司隶属于国家局(就是总公司)。 生产与销售都归国家统一调配
对我来说,这个问题还是有点难度,简单说说,希望对你有帮助国务院,体系顶点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由于属于企事业混编单位,一个单位两个名字),直接受国务院领导省级烟草专卖局,省级烟草公司,分管省内烟草种植、卷烟生产及销售,受国家局领导。(比如河北省烟草公司,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同时管理省内卷烟种植基地、省内卷烟工业企业、各市级烟草公司为其分公司。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一些大型的烟草工业企业,如红云红河集团,红塔集团这类超大型的或跨省的工业企业集团由于级别较高直接接受国家局领导。省级公司下面就是工业企业,市级烟草公司(即市级专卖局)。如贵州中烟工业公司、湖北中烟工业公司是工业企业(也就是生产企业)。市级烟草公司下面就是区县级烟草公司(即区县级专卖局)。卷烟的销售和市场净化、零售许可发放基本上由这一级公司完成。工业企业下面就是各个烟厂。这些就是烟草的行业内体系。由于烟草公司雄厚的资本基础,涉及到的其他行业也很多,最有名的当属地产行业中的“中国双维地产”,是国家烟草公司的一个子公司,打着双维(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旗号,参与了2010年两会后北京地方的竞标,结果还是没干过兵器集团这样的财主。还有就是一些做卷烟包装纸、包装箱之类周边产品的公司,比较有名的是两家上市公司,一个叫“香溢融通”,一个叫“陕西金叶”。基本上也都是烟草公司控股。
中国烟草中的烟草专卖局是国家行政机关,是事业单位,有事业单位编制;而烟草公司则属于国有企业,属于国企的人员编制。
中国烟草行业实行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的管理体制。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对全国烟草行业“人、财、物、产、供、销、内、外、贸”进行集中统一管理。
中国烟草行业实行专卖专营体制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确领导以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充分发挥行业管理体制的优势,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深化改革,强化专卖执法,推进科技进步,狠抓基础管理,促进了经济效益不断提高。
烟草专卖局的主要职责:
1、拟订烟草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调整产业结构,促进行业合理布局。
2、依法实施烟草专卖管理,查处违法、违规案件,依法查禁和关停计划外烟厂,保护合法经营。
3、组织贯彻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依法对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经营和管理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管理监督烟草行业财务资金,组织实施烟草行业内部审计工作。
4、组织烟草行业生产、经营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烟草专卖品产供销及进出口的年度计划,编制烟草行业固定资产投资规划,审批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指导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处理重大安全事故。
5、提出烟草行业有关经济政策建议,制定烟草专卖品的价格政策,管理烟草专卖品的价格。
6、负责组织实施烟草行业体制改革,指导烟草企业改革,推进卷烟工业企业联合重组,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依法审批烟草企业的设立、分立、合并、撤销。
7、负责烟草制品减害降焦工作,制定烟草行业科技发展政策,组织实施技术创新和重大科研项目攻关及科技成果应用推广工作,负责烟草行业技术监督、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行业标准化工作。
8、对全国烟草行业实行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
9、管理烟草系统人事、劳动工资工作。
10、承办国务院及工业和信息化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五条 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2.统一经营和管理烟草类国营贸易业务,拟订相关规章制度,规范经营秩序;参与拟订烟草进出口产品的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参与拟订烟草进出口产品价格;组织进口烟叶工作,组织实施进口烟叶采购的境外投资实体化运作。3.拟订行业境外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布局;指导、协调、管理行业境外企业及境外卷烟销售网络的生产经营工作;参与拟订开拓国际市场的奖励政策,研究提出相关奖励方案。4.统一管理烟草行业境外投资及经贸合作;审查、评估行业境外投资项目和境外企业的设立、分立、合并与撤销,报国家局审批;协调解决对外贸易中的法律纠纷。5.依法对公司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经营和管理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根据国家局的授权,管理公司及境外投资控股企业和驻外机构的人事、劳动工资工作。6.承办国家局、总公司交办的其他事项。
事业编制是指为国家创造或改善生产条件、增进社会福利,满足人民文化、教育、卫生等需要,其经费一般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的单位所使用的人员编制。
适用单位主要有:科研单位、教育单位、文化单位,新闻、广播、出版单位,卫生单位,体育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农业、林业、水利和气象单位,社会福利单位,环境保护单位、交通、城市公用等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列入事业编制的单位,其工作人员的工资和活动经费的开支渠道除一般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的外,还有部分事业单位的经费,采取自收自支,差额补贴等办法。
企业编制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该单位除了有事业人员的编制外,还有的人员按企业用工对待,不占事业编制,他们属于工勤人员(也有事业编制的工勤人员)。二是单位除了事业编制外,另办有企业性质的单位,隶属于这个事业单位,该企业性质单位的人员当然身份是企业员工。但在实际中,这个事业单位为了方便工作,把不同性质单位的人员混合使用。尽管是在混合使用,但人事管理上身份截然不同。而且因为长期一样的工作,往往连属于企业编制的人员自己都会忽略了其身份。
从待遇上看,理论上说,两者完全是不同的。工资标准/福利标准都执行不同的规定。这点在退休后的待遇就会更明显。而在实际上,很多单位因为工作需要,特别是混合使用不同编制人员的单位,往往把待遇搞成一样,以利于调动员工积极性,但这只是单位的搞法,换个领导也可以更改,或者有关领导机关要求改正也可以轻易地就改变了这种状况。如果你想调动到另一个事业单位,你的企业编制肯定就不行了。当然,现在事业单位也搞聘用制,是签合同的。但不管怎么说,人事局管的就是事业编制的人员及他们的待遇(包括退休)。
最后,说说档案,目前多数改革后的事业单位对新进的人员,包括事业编制的人员已经在审查档案后,交给人才中心保管了。所以,档案的保管不能说明什么问题。关键是身份完全不同,待遇从道理上是不同的。
一项调查表明,“体制外”人才普遍压抑感强、压力大,渴望得到社会认可和尊重。放弃人事、户籍档案从某大学出走,到宁波一家国营企业任职的杨博士坦言,由于传统体制观念作怪,“体制外”员工的地位不高,相应地“体制外”人才就有压抑感。机关事业单位中“不在编”的群体,在目睹本单位的“在编人员”一个个有了自己的房子,升职或被授予重任、外派学习,虽然自己能力与之不相伯仲甚至更强,但却因为不在“体制内”而不能享受。不稳定感、漂泊感油然而生,也可能在面临着巨大的压力不乏干劲的同时,却也因缺乏可预期的上升通道而动力不足。
首先,必须承认的是,针对体制内、外的职工实行差别待遇、“内外有别”、对劳动者不能一视同仁的制度性歧视一直而且普遍存在。 基于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劳动关系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有和集体企业的职工,也就是所谓的体制内的职工;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确立,大量的体制外职工出现了,如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以及大量涌入城市的外来务工人员,企业为了降低这部分员工的用工成本,对其实行差别待遇。后来各地还制定了许多针对这些体制外职工的规定,从而巩固了这种制度性歧视。根据我国《宪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所有的劳动者都应当平等的适用劳动法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许多劳动者不能得到平等保护,受到各种制度性歧视、非制度性歧视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