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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养殖论文2000字

2023-12-07 07:59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绿色养殖论文2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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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动物资源的物权法保护策略一、我国《物权法》对动物资源保护的贡献
1.确立了野生动物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对于是否应当规定野生动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学界有较大的争议。我国《物权法》第49条确立的野生动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制度符合野生动物资源管理使用的客观现状和既有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具有一定的科学性。
2.实行了动物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物权法》第119条规定:“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而明确了对于包括动物资源在内的自然资源的用益方式是以有偿使用为原则,以无偿使用为例外。《物权法》确立了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政府可以通过协商、拍卖、招投标等程序公正、公开的形式,根据转让价格、开发利用和养护的能力等综合标准,在一级市场将特定的自然资源物权有偿转让给符合法定条件的市场主体,从而最大化地实现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
3.明确了动物养殖、捕捞权。《物权法》第123条“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的规定,确立了关于动物资源的用益物权,即养殖权和捕捞权。《物权法》的规定明确了养殖权和捕捞权是在国家或者集体所有权基础上所取得的用益物权,那么,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其就可依法寻求民事救济。
二、《物权法》在保护动物资源方面应有的完善
尽管《物权法》上述规定体现了我国私法领域对动物资源保护的一大进步,但我们认为从保护动物资源的目的及解决现行社会问题的角度考量,《物权法》及现行其他立法在动物资源保护方面还需要以下各方面的完善:
(一)赋予动物特殊法律地位
我们认为,在目前的科学技术水平下,动物不能表达自己的意志,不能行使权利、承担义务,规定动物的法律主体地位不符合法理也不具有可操作性。但是,动物作为有生命的活物,其作为物权客体确实具有其特殊性,动物是和人类一样有感知和情感需求的高级生命形式,不应与其他物等同视之,应当在《物权法》中有所体现。不论出于理性、道德、同情、自我反省还是人类自身尊严的维护,多数人认为动物享有一定福利,世界上一百多个国家都开展了不同程度的动物福利立法,我国也不例外。《物权法》是规定人们对物的利用方式的基本法,如果能够借鉴德国《民法典》的修改,在《物权法》中以宣誓性条款确立动物不同于其他无生命物体的特殊地位,将是有利于保护动物资源并且与我国其他动物福利性质的立法相协调的选择。
(二)扩大并明确《物权法》对动物资源调整和保护的范围
我国相关立法中对动物资源保护范围规定狭窄、混乱,历来为环境资源法学者所诟病,《物权法》在对动物资源保护的规定中同样存在缺陷。首先,《物权法》对其所保的动物资源的概念及范畴语焉不详。其次,《物权法》沿袭了我国对于动物资源一贯的等级保护,并无进步可言。事实上,处于我国动物资源保护基本法地位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因其明显侧重保护“濒危物种”,而不能满足全面保护动物资源的需要。第三,《物权法》对于没有其他法律明文规定国家所有权的动物资源缺乏所有权规定,却在其所有权不明的情况下于用益物权中规定了养殖权、捕捞权,不能为用益物权人的权利来源及国家实施行政许可提供充分的依据。根据我国《宪法》、《物权法》及《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森林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中的操作,可以推知动物资源的权属包括以下几类:1.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三有”(有科研价值,有经济价值、有益)动物明确属国家所有;2.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非保护野生动物属于森林资源,除法律规定属集体所有的外,属国家所有;3.水生非保护动物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其权属,实践中将水生非保护动物作为其所生活的水域、滩涂的一部分加以使用,除法律规定属集体所有的外,属于国家所有。用益物权人取得承包权或行政许可以后,通过养殖、捕捞等手段取得水生动物的所有权;4.对除上述动物以外的非保护动物,根据《宪法》第9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但在《物权法》中没有类似规定。这种极端抽象的国家所有权与实践中对动物资源的利用有所冲突,不利实现保护动物资源的目标。
由此可见,我国的动物资源权属体系是凌乱而不全面的。笔者认为,《物权法》应扩大对动物资源的保护范围,而不落等级保护制度的窠臼,改变动物资源所有权规定不周全的现状。同时,《物权法》应当注重对非保护动物的权属设置,现有的非保护动物如果保护不力就会成为未来的濒危动物,必须在保护其生态价值的前提下强调合理有限地利用,为动物福利立法奠定基础。我们建议按对非保护动物的利用途径将其分为伴侣动物、经济动物、实验动物、野生动物、工作动物而有针对性地加以保护。
(三)扩充与动物相关的用益物权种类
《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根据物权法定性原则要求,当事人无权自己创设新的物权类型,且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约定的物权以及物权法律关系的内容,只能是法律规定的内容。而《物权法》中确立的动物资源用益物权方式只有养殖权、捕捞权两种,远远不能满足现实需要。首先,养殖权、捕捞权针对的都是水生动物,对陆生动物的用益物权方式完全没有涉及,是一大立法空白;其次,没有涵盖已有法律中规定的动物资源利用方式。例如《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6条规定:“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第17条规定:“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27条规定:“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可见,《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明确规定的野生动物利用方式就包括狩猎、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等形式,如果《物权法》不承认以上权利属于用益物权,那么获得上述活动许可的权利人拥有的是什么性质的权利呢?又如何获得法律的保护?因此,《物权法》应当在用益物权的篇章中根据现实需要,增加对水生、陆生动物的用益物权种类,以保障权利人的利益。
(四)完善野生动物损害赔偿制度
在我国,野猪、熊等野生动物造成居民人身、财产损失的案例屡见不鲜。一直以来,我国通过《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确立的国家补偿制度对受害人进行补偿。《野生动物保护法》第7条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10条进一步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经调查属实并确实需要补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但是国家补偿制度的实施效果却不甚理想。据统计,1991-2001年全国各地遭受野生动物伤害的实际损失达6065万元,而得到政府的补偿则不到1/10。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上述法律中只规定了因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受害人可以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但是,对于“三有动物”、非保护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害补偿,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其次,关于国家补偿制度的地方立法屈指可数,仅有《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陕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多数地区对于野生动物致害之后的补偿对象、补偿标准、补偿程序等问题处于立法空白的境地。第三,赔偿主体不明。法条中规定的“当地政府”到底指哪级人民政府以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补偿责任如何分担都无法可依,往往造成各级政府对索赔的当事人推诿搪塞的现象。《物权法》中规定了野生动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并且第7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以上述规定为基础,可以建立国家对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制度,弥补《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国家补偿制度的不足。第一,确认赔偿主体是国家。因为国家作为野生动物资源的所有人和管理者,应当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其管领下的野生动物造成人民的人身、财产损失,理应由代表国家的政府给以足额赔偿,而不是适当补偿。第二,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也就是全民所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最终受益的是全社会和全体公民,所以它所带来的损失就不能只由少数地方、少数人来承担。因此,赔偿应以中央财政支付为主,以地方财政为辅。我国现实情况是,动物资源较为丰富的地区多为经济不发达地区,地区之间存在着较大的经济实力差异,各个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实力也存在明显差距。国家应根据不同地方的经济水平具体制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赔偿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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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生态养殖简介是点写的

生态养殖是近年来在我国农村大力提倡的一种生产模式,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在有限的空间范围内,人为地将不同种的动物群体以饲料为纽带串联起来,形成一个循环链,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利用资源,减少浪费,降低成本。利用无污染的水域如湖泊、水库、江河及天然饵料,或者运用生态技术措施,改善养殖水质和生态环境,按照特定的养殖模式进行增殖、养殖,投放无公害饲料,也不施肥、洒药,目标是生产出无公害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 畜禽生态养殖三途径 1、立体养殖模式 立体养殖能够促进农业的生态化发展,实现挖潜降耗、降低污染的目的,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如:“鸡———猪———蝇蛆———鸡、猪”模式,即是以鸡粪喂猪,猪粪养蝇蛆后肥田,蝇蛆制粉,含蛋白质高达63%,用来喂鸡或猪,饲养效果与豆饼相同,更重要的是,蝇蛆含有甲壳素和抗菌肽,可以大幅度提高猪、鸡的抗病力。这种模式,既节省了饲料粮和日常药物投入,又使鸡粪作了无害化处理,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均十分明显。与此相似的还有“鸡———鱼、藕”模式:架上养鸡,架下鱼池,池中养鱼、植藕;“水禽———水产———水生饲料”模式:坝内水上养鹅鸭,水下养鱼虾,水中养浮萍,同时,坝上还可养猪鸡;还有“猪———沼———果(林、草、菜、渔)等模式,都是非常好的立体养殖模式。 2、充分利用自然资源 家禽过了人工给温期,就可以逐步将仔禽放养到果园、山林、草地或高秆作物地里,让牛、羊、驴、鸡、等牲畜自由采食青草、野菜、草籽、昆虫。这种放归自然的饲养方式,好处甚多:首先是减少了饲喂量,可以节省大量粮食;其次是能有效清除大田害虫和杂草,达到生物除害的功效,减少人们的劳动强度和大田的药物性投入;三是能增强家禽机体的抵抗力、激活免疫调节机制,家禽得病少,节约预防性用药的资金投入;四是能大幅度提高禽肉、禽蛋的品质,生产出特别受人欢迎的绿色产品。有条件的地方,都可以利用滩涂、荒山等自然资源,建设生态养殖场所,以便生产出无污染、纯天然或接近天然的绿色产品,同时还能从本质上提高动物的抗病能力,减少预防性药物的投入。 3、积极使用活菌制剂 活菌制剂也叫微生态制剂,其中的有益菌在动物肠道内大量繁殖,使病原菌受到抑制而难以生存,产生一些多肽类抗菌物质和多种营养物质,如B族维生素、维生素K、类胡萝卜素、氨基酸、促生长因子等,抑制或杀死病原菌,促进动物的生长发育。更有积极意义的是,有益菌在肠道内还可产生多种消化酶,从而可以降低粪便中吲哚、硫化氢等有害气体的浓度,使氨浓度降低70%以上,起到生物除臭的作用,对于改善养殖环境十分有利。使用活菌制剂有“三好”优点,即:安全性好,稳定性好,经济性好,可以彻底消除使用抗菌药物带来的副作用,是发展生态养殖的重要途径。 目前研究制成的动物微生态制剂,主要包括益生菌原液、益生元、合生元三类,可供选用的制剂主要有EM、益生素、促菌生、调痢生、制菌灵、止痢灵、抗痢灵、抗痢宝、乳酶生等,可广泛用于畜禽养殖

畜牧养殖管理存在问题与对策论文

畜牧养殖管理存在问题与对策论文

摘要: 在发展农村经济过程中,加快发展基层畜牧养殖业可以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的增长。而要想推动基层畜牧养殖业稳定发展,就必须加强管理。本文就基层畜牧养殖管理相关的问题与对策作了相关的探讨。

关键词: 基层畜牧养殖;管理;问题;对策

在农业经济快速发展的当下,基层畜牧养殖业已经取得了规模化的发展,而在基层畜牧养殖业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阻碍了基层畜牧养殖也的发展,因此,加大基层畜牧养殖管理格外重要,只有通过有效的管理,才能提高养殖质量,从而提高农民的养殖积极性,促进基层畜牧养殖业的更好发展。

1基层畜牧养殖管理存在的问题

1.1品种质量不佳

在基层畜牧养殖管理中,品种质量不佳是最突出的一个问题,一些养殖场为了节约养殖成本,会选择一些私营商贩手里购买种禽,不注重种禽品种质量,而种禽品种质量的高低与养殖质量有着直接的关联,劣质的品种必然会造成种禽质量不合格,从而造成经济损失。

1.2疫病防治不到位

疫病是影响畜禽生长的一个重要因素,而基层畜牧养殖过程中,疫病问题的发生的根源在于疫病的防治工作不到位,当疫病发生时,不能认识疫病、处理疫病,从而使得疫病扩散,造成畜禽大量死亡,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1.3养殖环境存在较大的隐患

就目前来看,基层畜牧养殖过程中,对畜牧养殖环境还不够重视,忽略了畜禽的生活环境的管理,许多养殖户认为只要喂饱畜禽就可以,对畜禽生长环境却不加重视,尤其是畜禽的粪便,长期积留在养殖场内,畜禽的生活环境比较脏乱,而脏乱的环境就会诱发各类疾病,影响到畜禽的健康生长。

2基层畜牧养殖管理问题的对策

2.1严查畜牧养殖品种质量,加大市场整顿

在基层畜牧养殖中,种禽品种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了畜牧养殖质量,而要想推动基层畜牧养殖业的发展,在基层畜牧养殖管理中,就必须加大畜牧养殖品种质量的检查。首先,要对种禽进行性能测试,确保种禽各方面素质与相关要求相符;其次,要做好种禽品种疫病的检疫,尤其是对品种引进区,相关部门要严格把好疫病检疫工作,杜绝一切隐患存在;再者,相关部门必须整顿种禽市场,要取缔一切不正规的品种售卖点,从而避免养殖户购买到不合格的品种。

2.2做好疫病防治工作

在基层畜牧养殖管理中,疫病防治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工作,相关部门要将种禽的疫病防治工作纳入到日常管理工作中来,要成立专业小组,狠抓种禽疫病防治工作,要加大疫病防治的宣传,提高养殖户对疫病防治工作的认识,将种禽生长过程中易发生的疫病进行重点宣传,提高养殖户的认识,同时要做好技术服务工作,将种禽疫病防治手段向养殖户普及,从而避免疫病的发生,保证养殖效益。

2.3做好养殖环境的检查

保证基层畜牧养殖环境健康是提高养殖效益的重要手段,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应当加强养殖环境的管理。首先,要合理布局养殖场,在建设养殖场前要考虑到光照、水源、潮湿度等综合各方面的因素,挑选出最佳场址;其次,在养殖场建成后,要定期打扫,及时清理畜禽的粪便,保证养殖场空气流通,对养殖所用的工具要定期消毒,保证养殖饲料质量过关。

2.4完善基层畜牧养殖管理制度

在基层畜牧养殖中,养殖管理是保证养殖效益的重要手段,而要想促进养殖管理工作的高效开展,就必须加快完善养殖管理相关制度。首先,要建立疫病防治制度,将养殖卫生管理工作落实到实处,将相关责任落实到人的.身上,从而降低疫病的发生;其次,要完善人员管理制度,养殖场必须聘用专业的养殖管理人员负责养殖管理工作,要不断提高养殖管理人员的专业管理水平,加强养殖管理人员的职业教育,为基层畜牧养殖管理培养一支专业的养殖管理队伍,从而不断提高养殖效益。

基层畜牧养殖作为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在加快基层畜牧养殖发展的过程中,必须重视养殖管理工作。养殖管理是畜牧养殖效益的保障,养殖户应当高度重视养殖管理工作,要根据当前畜牧养殖过程中面临的问题进行针对性的管理,既要加强养殖环境的管理,也要做好疫病的防治工作,要加大专业养殖管理人员的任用,从而不断提高畜牧养殖场的经济效益。

作者:庞雪莲 单位:山东省聊城市聊城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戴存仙,张灵敏.基层畜牧养殖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农民致富之友,2017,05:115.

[2]尹建波,邓子华.基层畜牧养殖管理存在问题与解决方法[J].南方农业,2015,27:17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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