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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杂志社

2023-12-07 00:11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杂志社

一、 新闻侵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概说

  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之规定,侵权行为是指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法律特别规定应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害行为。侵权行为具体化至新闻法学领域即为新闻侵权行为。新闻民事侵权(以下简称“新闻侵权”)是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但又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不同。这是由于新闻侵权行为是发生于新闻活动过程中并利用新闻媒体等中介对他人构成侵权造成的。因此,新闻侵权,一般是指新闻媒体和新闻作者利用新闻传播工具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1]

  侵权行为的发生需行为人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对一般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等。[2]依《民法通则》的规定,以上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新闻侵权作为一种侵权行为,其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也应适用《民法通则》的方式体系,考虑《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方式,而不应游离于其体系之外。但是,由于新闻侵权所具有的区别于一般侵权的特殊性,《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所有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又不是均可适用于新闻侵权的,新闻侵权的民事责任方式也不仅限于《民法通则》所列举的规定之中。

  首先,新闻侵权是一种侵权责任,《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一般仅适用于违约

  行为的责任方式,诸如支付违约金等对新闻侵权是不适用的;

  其次,新闻侵权是在新闻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且利用新闻媒体等中介对他人的财产及人身造成损害,并不直接以受害人的财物及人身为侵害对象。因此,对直接侵害财物和人身的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方式,诸如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对

  新闻侵权不适用;

  再次,新闻侵权主要是侵权人利用新闻媒体这一工具而为侵权行为,这与一般的侵权行为不同,因而《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并不能完全涵盖新闻侵权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新闻侵权可以也应该有自己的一些独特方式;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具体来说,适用新闻侵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有以下五种:(1)更正;(2)停止侵害;(3)赔偿损失;(4)消除影响,恢复名誉;(5)

  赔礼道歉;其中,更正是新闻侵权所特有的责任承担方式;停止侵害既可以适用于损害他人财产的新闻侵权行为,也可以适用于损害他人人身的新闻侵权行为;赔偿损失主要是适用于财产损害,但在一些特定的新闻侵权情况下也可以适用于精神损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主要适用于精神损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适用于财产损害。五种方式中,赔偿损失一般被称为“财产责任方式”[3],其余四种一般被称为“非财产责任方式”,由于新闻侵权所造成的损害以非财产损害为主,所以,新闻机构对新闻侵权的民事责任也以非财产责任方式为主,财产责任方式的适用辅之。下面对新闻侵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分别述之。

  二、新闻侵权民事责任方式的种类及内容

  (一)非财产责任方式

  非财产责任方式是指采用非财产给付的方式对新闻侵权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非财产责任要求侵权行为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受害人通过必要的积极或消极的法律行为达到停止侵害的法律效果,并不造成财产转移的法律效果。

  1.更正。更正即新闻媒体在发现差错以后,通过发布公告改正侵权新闻中的不真实事实或错误内容的做法。[4]本方式主要适用于对受害人所造成的伤害比较轻微,行为的侵权性质较弱的情况,例如:非由于新闻媒体的故意发生了排版、编辑等技术上的失误,而对有关当事人的权利构成了侵犯,如其显著轻微,一般情况下,应由新闻媒体在邻近下期或近期出版物上,刊载更正文字。确认本种责任承担方式,有利于杜绝虚假新闻的产生,捍卫新闻真实性的原则。[5]

  2.停止侵害。所谓停止侵害,是指要求侵权行为人立即停止其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适用本方式的主要目的在于及时地制止新闻侵权行为,防止已经造成的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停止侵害是新闻侵权行为发生后承担侵权责任的第一选择方式。[6]针对停止侵害涵盖的界定,我们认为采用停止侵害方式时应满足一定的条件:

  (1)停止侵害只能针对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对已经终止的侵权行为不可适用本方式。侵权行为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停止侵害则表现为对这个过程的外力中断,如果侵权行为已经终止,则客观上只表现为静态的损害后果,对静态的损害事实进行外力中断是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

  (2)停止侵害的适用对侵权人及公共利益的影响一般不能超出原告通过本方式所能避免的损失。新闻侵权往往指新闻侵权人所做的特定的新闻报道,如一味地强调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而武断地采用停止侵害,则可能对侵害人所做出的未侵权的新闻报道产生重大影响,可能导致侵权人直至公共利益的巨大损失。

  (3)侵权行为对原告的损害具有不可弥补性。[6]新闻侵权通常所侵害的是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其损害后果不可逆转,如果不要求侵权行为人停止侵害,将对受害人产生不可弥补的损害,在此情况下,应采用停止侵害的责任承担方式。

  3.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所谓消除影响,是指新闻侵权行为人在发生了新闻侵害他人权益后,在相应的范围内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的做法;恢复名誉则是指新闻媒体因新闻侵权而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损害后,采取必要措施使受害人的名誉恢复到未受损害时的状态的做法。采用本方式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侵权的新闻机构承担消除影响及恢复名誉的方式应与侵权行为所采取的方式一致。因为新闻报道往往有特定的受众群体,新闻侵权所产生的影响也往往首先波及到特定的受众群体,如责任承担方式与侵权方式不具有一致性,此等补救措施则在实践中难以收到成效。这也是新闻侵权同其他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不同的特点之一。

  (2)消除影响与恢复名誉应当及时。因为不良影响的存续期间越长,其再传播的方法与途径越多,扩大的可能性越高,对受害人更为不利,同时也增加了消除影响与恢复名誉的难度。

  (3)侵权人采用本方式承担侵权责任时,必须注意不能对受害人造成“二次侵权”。一般来说,消除影响与恢复名誉都是公开进行的,所以用以消除影响与恢复名誉的声明、稿件的内容,事先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

  4.赔礼道歉。赔礼道歉是指侵权行为人向受害人公开承认错误并表示歉意的行为。法律上的赔礼道歉不一定建立于侵权人自愿的基础之上,它是侵权人所必须承担的强制性义务。在大多数情况下,赔礼道歉是以公开的书面形式进行的。但是,赔礼道歉不应以公开形式为要件,加害人可以公开进行,也可以向受害人秘密进行。如果赔礼道歉以公开形式为必备要件,这种责任承担方式也就具有了某种消除影响与恢复名誉的性质。

  在诉讼过程中,加害人以赔礼道歉方式承担了侵权责任的,而且为受害人接受,为人民法院所认可的,尽管可以不公开,但应将这一事项明确载入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中。

  (二) 财产责任方式

  1.财产损害赔偿。新闻侵权不仅对受害人人身造成损害,有时也体现为致使受害人承受金钱上的损失,这种损失包括因受侵害而支出的各项费用(积极损失)和预期可得收入的减少(消极损失),财产损害赔偿即指侵权人对受害人财产上的直接损失相应地给予补偿。在新闻侵权民事责任中,财产损害赔偿的侧重点在于对受害人的补偿而非对侵权人的惩罚,因此,在适用财产损害赔偿这一补偿性质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时,应坚持补偿的范围与损失的范围相协调的原则。

  2.精神损害赔偿。指新闻侵权行为人对于因其侵害了受害人的人格、名誉等造成的受害人的精神利益损失用金钱形式予以补偿的一种责任方式。我国《民法通则》并未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已经明确表示,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现通说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是经济补偿,其具备填补损害,抚慰受害人和制裁违法者等三项功能。[7]

  由于精神损害赔偿是一项惩罚性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它对侵权人的处罚较重,同时,其基本功能是为了弥补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因此,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有严格的条件限制:

  (1)精神损害赔偿只能作为非财产责任方式的后续补救手段使用。作为一个基本原则,对于非财产损害,通常应以非财产方式予以救济,只有当其他非财产责任方式无法完全抚慰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时才可适用。

  (2)只有当新闻侵权人的主观状态是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能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由于精神损害赔偿是对侵权人的惩罚,因此,只有侵权人的主观上具有当罚性时才可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如侵权人是出于轻微的过失或意外事故,则对其无惩罚之必要。

  (3)精神损害赔偿只适用于精神损害,而不适用于财产损害。

  (4)精神损害赔偿的额度应与受害人的社会地位、人格形象、侵害人的主观状态、侵权行为的情节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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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宏观经济与工业经济研究所现有专业技术人员24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19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1人,有省学术带头人2人、省学术带头人后备人选1人。多年来,宏观经济与工业经济研究所在产业经济和企业管理方面的理论研究以及工商企业的咨询策划方面取得了较多成果,并编辑出版了国家级中文核心期刊《经济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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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转型时期我国解决民生问题取得的成就及仍然存在的突出民生问题

第一,现代主流经济学本身并不涉及社会公平问题。原因有两个,一是社会公平,本身就是价值判断的范畴,而现代主流经济学宣称,经济学研究要排除价值判断。用他们自己的话讲,叫“经济学不能讲道德”。其二,一谈到社会公平问题,就与收入分配联系在一起,而现代主流经济学却不包括分配问题。什么是现代经济学,仍然延用的是罗宾斯在1932年的定义,即,经济学是关于在稀缺资源的各种用途之间进行选择,以使其效率最高的学问。也就是说,这个社会上资源总是有限的(稀缺),怎么样用才能将其发挥最高的作用。比如我作为一个消费者,我当然想有汽车洋房高学历,但我口袋里仅有一千元钱,经济学就考虑这一千钱如何花最值。用更通俗的话讲,现代主流经济学宣称,他们主要是研究摊大饼的学问,即怎样将饼做大,而至于如何分配这张饼,他们不予考虑。据西方经济学家的考证,这个传统首先来类推于斯密。斯密的书叫《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讲的是财富怎么来说,也就是说,研究是的如何摊大饼,而根本不讲分配。斯密之后又追溯到约翰•斯图尔特•穆勒,这位在经济思想史上号称天才的人物,在其《政治经济学原理——及其在社会哲学中的若干应用》(后人一般简称其《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中公开宣称,“就经济学的规律而言,与分配问题是无关的”。既然经济学不谈分配问题,当然也就不谈社会公平问题。
第二,以经济学分析,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率之间的确存在一种十分紧张的关系,使得任何一个经济学家想谈社会公平问题都不能不十分谨慎。公平与效率之间为什么关系十分紧张,主流经济学的解释特别多,我仅举其中一种大家好理解的同时也是有代表性的。比如主流经济学中的新古典增长模型,其最核心的思想就是,经济增长水平高低,与人均资本量的高低呈正比。也就是说,社会产出中投资于生产领域的钱越多,经济增长率就越高;而在这些模型中,无一例外地认定资本家或者说富人,他们的边际储蓄率高于穷人,所谓边际储蓄率,就是增加后的收入中有多少钱用来储蓄,富人消费基本满足了,所以增加的收入都用来储蓄了,更重要的,富人作为人格化的资本,为了利润的目的,又使社会储蓄转化为投资。而穷人就不行。所以,如果让社会越不公平。富人更富,社会投资将越多,经济增长率就越高。大家不要认为我是胡说,我念一段新自由主义经济的观点。大家知道70年代石油危机之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出现了滞胀。那么,弗里德曼与哈耶克两位经济学大师是如何解释滞胀的原因的呢?他说,经济危机是根源在于工人运动尤其是工会的力量过大和具有破坏性,因为国家在工会的压力下不断提高工人的工资,不断扩大寄生性的社会福利开支,从而不得不对高收入者的投资者征收很高的所得税,对私人大企业征收高额的利润税,从而压抑了资本家与企业投资的积极性,使经济增长陷入停滞。所以,在经济学理论中,你要强调公平,就要牺牲效率;而你要强调效率,你就必须付出不公平的代价。这是理论。那么,实践呢,也的确验证了效率与公平矛盾。比如,从全球范围内看,我们现在老批是以G7为首的资本主义造就不公平,但目前这些国家却是世界上最富裕的国家;从局部的经验看,70年代世界银行与联合国有关组织发起了旨在消除第三世界的贫困的所谓“第一个发展十年”计划,这种计划是以强调社会公平为导向的,主张为穷人提供更多的教育与就业,为穷人提供更多的基础设施与机会,但到80年代初回头一看,公平倒公平了,但效率很差,第三世界各国经济增长速度很低。然后世行与联合国提出“第二个发展十年”计划,这次计划以强调经济增长率为中心,强调效率。但到80年代末回头一看,又失败了,经济增长倒上去了,但穷人却更多了。公平与效率存在矛盾。正因为公平与效率存在紧张的关系,所以,经济学家往往不敢同时涉及两个问题,更不可能两个问题都谈得好。也有人开玩笑,说有两个人的确谈得好,但谈出了精神分裂。其中一个就是穆勒,一方面声称“就经济学的规律而言,与分配问题是无关的”,并且批评共产主义可能出现经济上的低效率以及对人的自由的压制,但另一方面,当他后来涉及到分配问题时,又对当时代由各类空想改革者提出的“共产主义设计”大加褒奖;强调要“对私有财产进行审判”,以消除社会的一切苦难与不公平。他有一段著名的话:“如果要在具有一切可能性的共产主义和具有各种苦难和不公的现今的社会状态之间作出选择;如果私有制必定会带来我们现在所看到的结果 ,即劳动产品的分配几乎同劳动成反比__根本不干的人拿得最多,只有名义上干点工作的人居其次,而最劳累、消耗体力最多有劳动甚至无法肯定能否挣得足以糊口的收入;如果要在这种状况和共产主义之间作出抉择,则共产主义的一切大大小小困难在天平上将轻如鸿毛。”,所以,诺奖得主斯蒂格勒说穆勒是精神分裂。还有一个是马克思,他是一个伟大的人道主义者,从社会公平的角度,他毕生呼吁反抗资本主义社会中存在的经济剥削与政治压迫,但也是他,从效率的角度,对资本主义赞美得无以复加:不到一百年时间里,创造的生产力比一切时代创造的生产力的总和还要多,还要多。而且当英国入侵印度,成立东印度公司对印度进行野蛮的殖民时,他还认为给古老的东方送去了文明的曙光。所以,也被他的敌手嘲笑为“人格分裂”。你看,同时谈效率与公平都谈出毛病了,所有的经济学家都不得不小心翼翼。
第三,即使经济思想史上有一些伟大的经济学家谈到社会公平问题,但在关于什么是“社会公平”上,看法十分复杂。我讲一个例子,其实也不是我的例子,是阿玛蒂亚森在《作为自由的发展》一书中提供的例子。他说,假如政府有一份工作,想照顾三个失业工人中一个。这应该是好事,是强调社会公平的做法吧。但难题来了。三个工人中,张三是其中最贫穷的,我们就想,“有什么能比帮助穷人更体现社会公平呢?”因此,政府完全有理由将这份工作给张三;李四正因为失业导致家道败落,心理上受压抑程度比张三还厉害,我们就想,“如果将这份工作给李四,增加的满足程度比给张三的还高,社会福利更到更多改进”,因此,政府也完全有理由将这份工作给李四。王五患有慢性病,并且没有足够的钱医治,但仍坚强而乐观地承受着,我们就想,如果政府将这份工作给王五,“将可以对生活质量和免受疾病的自由作最大的贡献”,因此,政府也完全有理由将这份工作给王五。那么,到底给谁合适呢?这个例子中就涉及了关于社会正义的三个“排序”的标准:对张三是平等主义标准,对李四是古典功利主义标准,对王五是正义标准。而这三个标准都在经济学中广泛应用,因此,对这三个标准本身你也没有方法排出顺序。这更增加了我们谈论社会公平问题的难度。
最后,即使可以谈一般社会公平问题,比如我上面就谈了不少,但具体到谈论当下转型期中国的社会公平问题,则更复杂,而且存在诸多敏感区域。我不多说大家也都知道。比如,谈到转型期中国的社会公平问题,你就不能不将社会人群按收入分配或者可支配的资源划分成不同社会阶段,这在经济学上一段的做法,但在中国,谈及社会阶层就是一个很敏感的问题,最近看到一个文章,说当代中国最大的特点就是社会阶层的消失。这样的文章级别之高你还没有办法写反驳文章;再比如,你强调社会公平到什么程度,而不会造成与文件中“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唱反调的印象。再比如,我在这里说,当前中国改革过程中不平等已经使改革陷入了胶着状态,但这样的观点可能成不了媒体关注的焦点,而某著名经济学家一句“改革最大的障碍是平均主义”、“小康社会的标准是每个家庭有两套房”就可以风行天下;最后,还有一个问题,谈社会公平,你可能注定成不了经济学的主流,你只能呆在边缘的位置。当然,最惨的结局可能就是从经济学逻辑出发谈社会公平,可能落个“左右不是人”。为什么,你讲了经济学逻辑,左派认为经济学逻辑是自由主义的逻辑,你用了这个逻辑就是右派;而右派则认为,你强调社会公平,肯定就是左派。最后,左右两派都排斥你。所以,在当下中国谈社会公平,你可能不得不冒体制内外、主流媒体以及左右两派都排斥你的风险。
但我还是准备谈一谈这个问题,因为我觉得,中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期,要研究中国经济,核心是研究中国改革,研究中国制度变迁。而对于制度变迁这样的问题,利益格局的调整就成为一个最基本的绕不开的问题,而利益格局调整就涉及到社会公平问题,这是研究当下中国经济问题的一个特殊性,是西方主流经济学解决不了的。因此也就应该成为中国经济学者的使命。而且我准备用经济学逻辑。所谓用经济学逻辑,主要是两方面:第一,分析框架是主流经济学通用的框架,而不是另起炉灶;第二,与主流经济学家一样,认可中国的改革与发展的大方向,且目的也是为了更顺利推进改革与发展。我准备好了左右不是人的结局。
我想讲的第二个问题,中国改革中的社会公平问题分析。因为我想从“改革冷漠症”谈起,所以,这个问题的标题也可以称做“改革冷漠症”背后所突显的社会公平问题。这一部分我会利用我过去研究的一些成果。
尽管我在很多文字里警告民众对改革的支持度大不如前,但用“改革冷漠症”这个词并非我的发明,而且我原来也很陌生。去年年底,曾经给朱总理上书“农民真苦,农民真穷”的李昌平先生,当时任职于《中国改革》杂志社,想约我的稿子,主题就是谈谈“改革冷漠症”,我才知道有这么个词。很凑巧,很快又有一位政治学者来信要我关注“改革冷漠症”。对于近期中国普通民众对于改革热情的急剧下降,这位政治学者甚至用了“两个幻灭”来描述这一过程。他说,在五六十年代,我们以为共产主义是一条洒满阳光和鲜花的坦途,然而,当“文化大革命”结束的时候,我们又突然被告知其实一切都不是那么回事,于是我们经历了一次精神的幻灭。到了七八十年代,另一个金色的理想填补了思想的真空,那就是改革的黄金梦。以为改革是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不二之路,而且是整合全中国人民力量的新的“意识形态”,但进入九十年代后,我们痛苦地发现并不是这么回事。相反,改革中出现的诸多矛盾使社会环境空前紧张。这也是一次精神的幻灭。
与八十年代中期以前的改革热情相比,当下中国社会各阶层对于改革的态度相对冷淡。这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其实是内在一致的。八十年代中期以前,中国改革是一种自发式改革,来自普通民众的热情构成了改革的基本动力;而到了九十年代中后期,中国改革几乎处于一种胶着状态,其原因也正是由于社会各阶层对于改革本身持观望态度,改革由此缺乏动力。而再探求社会各阶层对于改革本身的态度,不能不涉及到社会公平问题。
为了讲清楚这个问题,我们先不妨看看新制度学派关于制度变迁的某些理论。
改革的过程就是制度变迁的过程。新制度学派认为,社会中的个体,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对于改革的支持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在于,支持改革给他的预期收益超过他为支持改革可能付出的预期成本。用戴维斯与诺斯的话讲,“如果预期的净收益超过预期的成本,一项制度安排就会被创新”(诺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第274页)。
但是,一方面,对于制度整体性变迁这样的长时间段,因为其中不确定性太大,人们对于改革导致的收入预期在不断变化,因此,社会阶层对于改革的态度是不断修正的。这就是诺斯所言:“一个社会中各种团体对收入预期的改变会导致它们对建立新制度安排的态度的全面修正。”(同上,第299页)另一方面,由于社会各阶层中成员有着相对于制度“现期消费”而言不同的内含贴现率,因此,社会中各阶层成员对于制度的“预期净收益”中“预期”的时间期限也不相同。对此,戴维斯与诺斯也进行过系统的研究。基本结论是,“如果某个社会阶层所面临的贴现率越高,该社会阶层就越有可能选择倾向于当前报酬流量的安排”(同上,第315页);反之则反之。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中收入相对较低的阶层中成员更看重改革过程中每一项即时举措给他造成的即时成本与即时收益,并根据这种即时的成本与收益来决定自己对改革的态度;而并不太看重较长时期的“预期”。社会中收入较高的阶层则较为看中时滞相对较长的预期。这是因为,对穷人来说,贴现率最高。我解释一下贴现率,通俗地讲,就是你将一笔收入推迟消费带来的心理损失。穷人钱很少,入不夫出,所以,要他将活命钱存起来将来再消费,对他的损失肯定很大,而富人钱很多,无所谓。所以,这也与前面讲的富人边际储蓄率高于穷人的理论一致。正因为穷人贴现率高,所以,他更看重眼前。
总之,社会各阶层对于改革的态度,是与其自身利益的实现相关的。他们对于改革热情很高,往往是因为他们对于改革将给他们带来的预期收入怀有很高的期望,而他们对于改革态度冷漠甚至反对时,则是因为他们对于下一步改革将给他们带来的收入预期很低甚至为负数。
分析中国社会各阶层对于改革的态度变化,也要从他们对于改革的预期的变化谈起。
一九八四年以前,中国改革局限于农村,农村改革又以土地承包责任制为主要举措。现在回过头来看,除了权力集团中极少数人感到利益相对受损以外,其他社会阶层都直接从改革中得到好处,劳动力集团中的农民阶层收入大大增加;城镇居民不仅从做大的蛋糕中得到好处,而且最直接的实感是自四九年以来农副产品的供应从来没有如此丰富过;权力阶层也因此重新找到了统治合法性:即用经济发展重拾人心。如果用福利经济学中的所谓帕累托判别标准,这样一种制度变迁,是使得各阶层都是过去境遇的“帕累托改进”,所谓帕累托改进,就是至少不损坏任何局中人收益的情况下,部分或全部局中人都能增加收益。因此,这种改革会受到社会各阶层普遍的支持,民众对于改革的热情自然很高。那也是中国改革的最黄金年代。由于先期改革使人们看到了改革将给自己带来好处,人们对于下一步改革的社会预期仍然很高,因此,民众对于改革的热情一直延续到了八十年代末期。
描述八十年代后期以来的中国改革进程很复杂。一九八八年的物价闯关失败,是对中国民众改革热情的第一次重大打击。人们首次认识到:改革是要付出代价的。一九九二年,改革重新被启动时,尽管国企改革已经被名义上摆在中心位置,但由于改革的难度很大,在操作层面,改革仍旧做的是“培植增量”的工作。即在存量基本不动时对增量的改革;什么叫增量改革,即新人新办法。为什么增量改革能够成功。比如深圳,完全从零开始,没有传统的问题需要处理,所以,改革阻力很小。而存量改革,就涉及到处理原来的利益关系问题,比如对老国企工人如何对待。所以,有时候,重新盖一座新房子往往比翻新一座旧房子成本还小。而对增量进行改革,改革先入者明显受到激励,得到更多的好处。由于增量一块在改革之初当时很小,存量较大,所以,分配上的差异并不明显。但随着改革的推进,增量不断变大,存量一块相对较小了,增量改革的参与者、有权参与增量改革者,即权力阶层及新兴资本阶层与知识阶层,无论合法与否,其从改革中得到的收益越来越大;而增量改革的成本基本由存量一块承担,但此时由于类似“拨改贷”等各种政策的出台,支持存量的财政支撑基本断流,同时不仅没有建立起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相反对于作为依附在存量上的那些为国家在计划经济下进行原始资本积累承担成本的国企职工以及农民,政府没有进行足够的补偿,且没有兑现以前有过的“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承诺。这使得其与增量一块之间的利益差别更大。还有一块,增量改革市场化进程,这是一种借助于政治框架推进市场化的进程。由于缺乏必要的制度上的规范,发生了较为普遍的权力资本化现象,特别是有权者非法侵吞或转移国有资产以及部分官员的腐败――民间称之为“掌勺者多吃多占”――实际上也是在侵害存量一块的利益,使本来相对利益已经受损的存量与增量一块之间在利益上的矛盾更加突出。
这种矛盾的突出从收入分配中首先很鲜明地体现了出来。改革开放前,我国基尼系数0。2几,而现在超过0。4,民间说甚至达到了0。457,什么概念,远超过了资本主义国家的收放差距。与南美及非洲某些国家的收入差距差不多。连联合国与世银发布的报告都警告,中国近十几年来收入状况的恶化速度与程度世界范围内罕见。收入悬殊首先是一个实质公平问题,也就是说,我们国家出现了实质性不公平。然而,再细究,这种实质性不公平其实又是起点不公平造成的。对待城乡政策上的差异,对待增量与存量政策上的差异,使大家不在同一条起跑线上,才造成如此实质性不公平。我讲一个例子,仅讲一个区域经济政策的起点不平等。现在说振兴东北战略,我举双方赞成。但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技术、人才与资金都很密集的老工业基地东北如此落后?改革开放以来,曾经作为中国老工业基地的东北,首先遭受了工业的沦落。大量国有老工业企业被迫关闭、破产或被兼并,职工大量下岗;在1990年代中期,这被媒体称之为“东北现象”。工业不行了,让东北人聊以自慰的应该还有农产品吧。这里是中国最大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然而,2000年中国入世后,来自发达国家的转基因农产品以其质优价廉抢占中国市场,产自中国东北的大豆价格一下子掉到了1995年价格的一半以下,如此低的价格还没有办法卖出去,东北传统农业又几近危机之中,传统农业的衰落被媒体称为“新东北现象”。主流经济学家说是观念问题,说东北改革开放胆子不够大,步子不够快,但他们视而不见这样一个现实,中央对东部沿海与东北政策多么不同。“东北不仅是共和国的长子,还是共和国的奶娘”。这大概是对东北为全中国解放与建设事业贡献的最好总结。进入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在“南海边画了一个圈”时,曾经告诫内地要“讲大局”,支持沿海地区发展。而东北“讲大局”的一个基本方式,就是承担了中央财政因对沿海地区税收减免后的亏空。大概很少有人知道。在整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国家对东南各省的优惠政策一个连一个,但此时东北却承担了全国最重的税收负担。其中,包括上四个“计划单列”,辽宁上交给中央财政的税收甚至超过了上海。1988年,全国上缴税利的前十名中,竟有五个来自于东北,即辽宁省以及计划单列的沈阳、鞍钢、大连,外加大庆油田。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90年代中期。正是如此大量的为中国改革事业“输血”,使得本来也处于转轨时期,急需输血的老工业基地,错过了八十年代后期进行自身技术改革与设备更新的机会,更急剧走向衰败。以鞍钢为例,鞍钢是钢铁行业的老大,在九十年代初期,流动资金困难到连买煤的钱都要职工捐资,可是上缴给国家的利税仍然高于其他钢厂若干倍。到90年代中后期,东北国企普遍亏损,加之国家又提出“减员增效”的改革决策,使东北成为全国下岗职工最多的地方。因此,曾经担任人大副委员长职务的李贵鲜曾经说,东北真正成了“中国改革开放大业成本的承担者”。
话讲远了。我们再回到民众对改革的态度。正由于改革中起点不平等造成的实质性不公平,这种利益格局的变化带来了社会各阶层对于改革的预期不同,对于改革的态度也有了变化。整体上讲,对九十年代以来的改革抱以热情的社会阶层是“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以及“新兴的资本阶层与知识阶层”。按陆学艺等人在《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中所言,因为,“组织资源是最具有决定性意义的资源,而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控制着整个社会中最重要的和最大量的资源。”又因为政府在将经济效率作为中心发展目标后,新兴资本阶层与知识阶层“得到政府强力支持”,“享受到越来越多的强助权力”。所以,他们对于改革的预期很好,而且既有改革使他们成为得利者,因此,他们对于改革的热情成为九十年代改革的主动力。
但附着在存量上的劳动阶层对于改革的热情却日益下降。这也是因为既有改革使其相对利益受损使得他们对于改革的预期不好。正如陆学艺等人在《报告》中所称历经二十年改革后,“工人阶层从政府那里得到的强助权力逐渐减弱,几乎只剩下由自身资源产生的自助权利”;与此同时,“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农民阶层便逐渐成为利益受损的阶层”。也正由于自觉处于利益相对受损者的位置,所以,附着在存量上的社会阶层对于改革的热情越来越低。尽管政府常常对他们进行这样的说教:“改革符合工人阶级的长远利益”,但正如上文所述,因为较远预期的净收益到底有没有,对于社会贫困阶层来说无关紧要,所以,以一种远期的预期净收益来试图说服以劳动集团为主的利益受损阶层提高对待改革的热情,效果不大。
值得注意的是,进入上世纪九十年代末以来,增量改革的受益者对于改革的热情也在下降。其原因则在于,增量改革的获益者,在成为社会富裕阶层后,比较看重继续改革的预期。而在下一步由增量带动存量的改革中,可能会轮到他们更多地分担改革成本,因而,预期收益未必会超过预期成本,也就是说未必有净收益,因而他们害怕进一步的改革会触动他们的既得利益,也因而变得保守起来,对于继续改革的积极性自然也会下降。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应该清楚,中国民众当前对于改革热情的普遍下降,就是因为社会公平问题没有处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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