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保护生态环境的论文
大学生保护生态环境的论文,很多大学生都避免不了要写论文,借助论文可以有效训练大学生们运用理论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的能力。下面是大学生保护生态环境的论文。
1、调查过程和方法
笔者针对当代大学生的生态文明意识的现状进行了一项调查,本次调查采用问卷形式,共发放调查问卷100份,收回有效问卷99份,有效率为99%,调查对象为合肥市5所高校学生。调查内容涉及受访者的日常行为(是否使用一次性筷子、是否关注垃圾的分类、是否践踏草坪、是否关注塑料袋降解性)、大学生对生态文明知识的了解情况、大学生对生态文明是否与自己有关、大学生获取生态文明知识的途径(相关课程、参与环保社团、宣传、电视等)、大学生对于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态度(积极制止、举报投诉、不愿多管、无所谓)、大学生意)。
分别从大学生生态文明知识、生态文明行为及态度、对当前生态文明的满意程度等方面设计了26项选择题,题量适中,难易程度一般,具有一定的层次性和代表性,基本上能反映调查对象生态文明意识的现状及特点。
2、调查结果分析
此项调查的结果显示,当代大学生的生态文明教育和意识方面呈现出如下特点:生态文明知识欠缺、生态文明意识未能转化为实际行动、大学生对目前生态文明现状的满意度不高。
2.1生态文明知识欠缺
大学生在生态文明方面知识欠缺,同时也反映出学校在生态文明教育方面的缺乏。简单的表现是对基本环保知识的欠缺,如有些同学对于世界环境日、世界水日等等都不了解。从问卷调查的结果来看,当代大学生对生态文明知识的了解程度,不了解的人数占34%,了解的占66%,如:循环经济的3R原则、世界水日和世界环境日等生态文明知识,30%的大学生的答案是错误的,这些问题并不难,但是从调查的结果来看,回答的正确率却不是很高,这说明当代大学生生态文明知识水平一般,大学生对生态文明知识的掌握还不牢固。
2.2生态文明意识未能转化为实际行动
在调查中,绝大多数同学表示自己有这样的意识,但在实际生活中,乱扔垃圾的现象却随处可见,生态文明意识没有最终落实到行动上。关于大学生对于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态度的调查显示,大学生积极参与保护生态环境、践行生态文明理念的行为有所欠缺,大学生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参与也只是处于一种非经常化、非主动化的状态。经常采取各种生态环保行为的比例没有超过28%,主动制止违背生态文明行为的只有被调查学生的24%,对于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占53%的人持“不愿多管”的态度,5%的人“举报投诉”,还有18%的人认为“无所谓”。但大学生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意愿比较强烈,有62%的被调查学生愿意成为一名环保志愿者。
从受访者的日常行为以及大学生对于生态文明建设是否与自己有关的两项调查结果来看,当代大学生普遍认为生态文明建设与自己有密切的关系,大学生应该积极参与到生态文明建设中来,有一定的生态文明意识,但是将生态文明意识转化为实际行动的比例较低。如认为生态文明建设与自己有关系的比例达到85%,然而大学生的实践活动却与之形成鲜明对比,如偶尔使用一次性筷子的比例45%,偶尔践踏草坪的比例高达84%。可见,当代大学生缺乏践行生态文明的主动性。
2.3大学生对目前生态文明现状的满意度不高
部分大学生肯定了我国生态文明的总体现状较好的同时,也肯定了不同主体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所取得的成绩,但是对于这些成绩大学生并不太满意,认为还有改善的空间。合肥作为中部经济较发达地区,大学生对本市的生态文明满意度主要集中在比较满意上,但是从宏观的角度上即对整个国家的生态文明状况的满意度不高。综上所述,此项调查显示,当代大学生的生态文明意识有所欠缺,高校生态文明教育有待进一步加强。大学生作为具备一定环境知识、生态文明意识和法律常识的群体,理应成为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的传播者和践行者,同时也要成为环保民主监督方面的重要力量,不应仅仅止步于对自己行为的约束,更重要的是影响和带动整个社会共同投身于生态文明建设。当前大学生在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意识欠佳,这一现状和大学生作为未来生态文明建设骨干力量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因此,提高大学生生态文明素质和生态文明意识、提升大学生参与环境保护行为的水平,加强生态保护的知行转化能力刻不容缓。
3、提高大学生生态文明意识的建议与对策
加强大学生生态文明意识的培养是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新时期高校德育教育的新要求。提高大学生生态文明意识,应该从学校教育、具体实践和自我修养三个方面入手,以生态文明理念引领大学生活,并将这一理念付诸实践。
3.1学校开设生态文明教育课程,构建生态文明校园
学校环境教育能提高学生的环境意识。高校应针对当代大学生生态文明知识欠缺、生态文明意识淡薄的现状,开设相关的生态文明知识系列课程和定期讲座,对学生进行系统的生态文明知识教育,有利于培养大学生生态文明知识,提高大学生的生态文明意识、环境保护和责任意识。只有让大学生懂得生态环境保护、合理开发利用的资源能源的重要性,树立正确的生态价值观,才能在大学生的心灵深处构筑起牢固的生态屏障。高校开设的生态文明教育课程并不是对生态文明作最简单的描述,而是要将生态文明知识与当今大学生的生活学习及国家的前途命运紧密联系起来,给予大学生关于生态文明的最科学、最严谨的知识讲解,提高大学生的生态文明知识和生态文明意识。校园是大学生学习、生活的主要场所,也是生态文明教育的重要基地。学校能否为学生营造一个良好的生态文化氛围至关重要。
营造良好的校园氛围,建设美好的校园环境和创造和谐的氛围,让学生时时处于一种良好的生态氛围之中,能使学生在优美的环境中受到感染和熏陶。因此,通过校园生态文化建设可以提高大学生的生态文明意识,有利于大学生健康成长。为此,学校党团组织应积极开展有关生态文明活动,加大生态文明的宣传力度和规模,提高生态文明活动的质量,培养大学生自愿参加生态文明活动的兴趣和热情,让学生在活动中真切体验到生态文明的重要性。例如,学校可以利用专题讲座,观看生态科普电影、电视片、知识竞赛等活动,让学生充分融入到一种以保护环境为己任的氛围之中。高校可以通过各种学生社团组织进行生态文明知识及其重要性的宣传教育,用良好的人文环境和生态环境感化学生,将生态文明价值观念融入校园文化,构建生态文明校园,使生态文明观念深入人心。
3.2组织开展生态环保活动,使生态文明意识落到实处
实践对于心灵的启迪要远大于书本知识。实践比书本更真切,更能启迪人的心灵,与大自然的零距离接触,也更能培养大学生对自然的情感,树立和增强生态文明的信念。古人曾说:“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实践能让我们获得在书本中所收获不到的知识。因此,“高校应在积极开展生态文明教育过程中坚持实践育人,将实践活动作为培养学生文明意识的有效载体”,经常组织开展生态环保活动,加大活动的频率和规模,培养良好的生态文化氛围。生态文明本身是一个实践认知的过程,可以通过实地调查和观察活动对我国生态文明现状进行亲身体验,让学生更深刻地意识到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通过实践活动,实现对课堂教学的补充,对学生进行兴趣培养和品德教育,引导学生养成“绿色”行为习惯,教育学生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重在参与,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践行生态文明的基本要求,树立勤俭节约的消费观念,不奢侈、不浪费,节约用水用电,不随手扔废弃物,不使用一次性餐具,不践踏草坪等等。
积极参与环保公益活动,在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实践活动中提升自己的生态文明素质。同时,逐步使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理念成为大学生的共识,自觉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活动。在活动中提高自身的生态文明意识和素养,提高生态文明的践行能力,将生态文明的理念转化为实际行动,将生态文明建设落到实处。在开展生态文明教育活动过程中坚持“育人”为先,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积极参与环保公益活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思想道德品质。
3.3加强生态文化修养,自觉保护生态环境
加强生态文明知识的学习,积极参加学校开设的生态保护课程,浏览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书籍和网页,了解生态文明知识、政策、方针及建设生态文明的意义和重要性,不断丰富自身的生态文明知识体系,注重自身生态文明素质的培养。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倡导适度消费、循环消费,养成不浪费、不破坏的良好生活习惯,选择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倡导绿色生活方式,树立尊重自然,保护生态系统,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保护生态环境,积极参加学校和社会组织的各种环保活动,注意平时的生活小节,节约用水用电、爱护校园的一草一木,从现在做起,努力建设一个美丽、和谐的、可持续发展的绿色校园,注重循环利用,牢固树立生态文明观念,积极推进和参与学校及全社会的生态文明建设。
传承中国传统文化,弘扬生态文明思想。中国古代朴素的生态文明理论主要以“天人合一”的思想为核心,主张尊重自然界一切生命的价值,把人与自然的和谐作为至上要义,其精髓主要是:尊崇自然“好生之德”,效法天地“厚德载物”。古代朴素的生态文明思想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来源之一,也是高校生态文明教育的宝贵资源。加强自身的生态文化修养,还依靠扎根于内心的生态环保理念,所谓君子“慎独”。就是要运用道德的规范作为调节机制,需要人类发自内心的自觉行为来保证。当然,单纯地依靠内心的革命是不现实的,所以,为了走出生态危机的困境还需要法律的约束和保障,强化对学生的环境法制教育,使他们知法、懂法、守法,成为我国环境保护方针政策的宣传者和执行者。
4、结语
提高大学生的生态文明意识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每一位教育工作者和受教育者都应参与其中,相互交流、协作、提高,彼此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认识,大学生自觉地投身于生态文明建设中,参与学校开展的各种生态环保的活动,让自己在这些活动中提高生态文明意识,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环境的生态文明理念,同时也要将这些意识付诸实践,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重在参与,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活动,做一个生态文明的领导者和实践者。只要人人参与,从身边做起,从点滴小事做起,生态文明建设必将取得丰硕的成果,大学生的生态文明意识也必将不断提高。
我国的国土面积广阔,在世界上排名第三,在广阔的国土下,森林资源的占地面积非常少,我国的人均森林资源占有量是世界人均森林资源占有量的5%,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森林资源占比需要进一步优化,通过。只有这样才能够促进林业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工作的进一步开展。而自然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在自然环境遭到破坏的情况下,人类子孙后代的繁衍生息将会遇到难题,面对这样的情况,我国应大力支持林业发展,同时应提高对林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重视程度,通过林业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构建和谐家园,为子孙后代的繁衍生息打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1、因地制宜开展林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工作
在林业生态环境与建设工作开展过程中,森林资源是非常关键的因素,而我国的森林资源分布并不均匀,东北地区的森林资源较为充足,而西北地区的森林资源十分匮乏,面对这样的情况,在落实林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工作过程中,就应因地制宜开展这一工作。在东北地区等林业资源丰富的地区,应侧重于林业生态环境的保护,而在西北等森林资源匮乏的地区,则应侧重于林业生态环境的建设,先增加森林资源,然后进行环境保护,这才是正确的策略。因此,在森林资源匮乏地区,应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等选择合适的树种进行培育,育树成林,之后再落实林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
2、拓展林业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建设工作资金筹集渠道
林业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工作在开展过程中,需要耗费大量的资金,而此方面工作的落实资金主要来源与国家财政拨款。近几年来,我国的经济水平不断提高,国家财政收入逐年增加,因此林业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资金也相应的增加,以进一步弥补资金与林业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工作所需要的资金的资金缺口,避免由于资金不充足导致了这一工作的落实受到了束缚。与此同时,在林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工作开展过程中,资金是非常重要的存在因素,为了有充足的资金来开展这一工作,就应拓展资金的来源渠道。林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工作的主要资金来源与国家财政拨款,在财政拨款有限的情况下,林业部门可以与林业企业进行合作,由企业投资,然后每年适当地为其提供部分树木资源,以此来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在适当砍伐树木之后及时的进行栽种,以此来确保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实现对林业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
3、在开发林区资源的情况进行林区保护建设
创新管护途径,寻求管用并行,是解决目前森林生态建设和林业发展难题的主要方法。林业部门在开展林业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工作过程中,不应该局限思维、只从单纯的保护方面入手,应转变思维,从利用与保护相结合的角度入手。林区资源的利用是不可避免的,只有对这些资源进行利用,我国林业市场才能发展下去,因此在利用过程中落实保护与建设工作是非常有必要的。在利用林业资源中,探索如何对资源进行更加充分彻底、更加多元化的利用,以此来提高固定资源的利用价值,创造最大化的经济收益。而与此同时,在林业资源利用,还应思考如何在不破坏森林资源的基础上实现其利用价值,这样方向都是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过程中可以探索的,从这些方面入手开展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能够取得更好地效果。
除此之外,我国是法治国家,坚持走依法治国道路,因此,在林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工作法律政策也要不断健全,使普通群众认识到林业生态建设的重要性,避免群众破坏林业资源、大肆砍伐的情况发生。另外,在政策健全的情况下,林业部门在开展这一工作过程中也会具有一定的积极性,这一工作的开展效果得到进一步的优化[2]。
4、结语
在我国综合国力不断增强的情况下,国家应在林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方面投入更多的精力,毕竟生态环境是人们生存过程中不能缺少的存在。为了促使林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工作取得更好地效果,在此工作落实中,应增加资金,创新技术,从不同角度入手思考对林业资源的利用和保护,以此来提高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作的落实质量,促使这一工作的作用能够充分地发挥出来。
摘要:本文阐述了生态环境保护的概念及保护环境的必要性,分析了当前环境面临的问题,提出了加强环境保护的对策。
关键词:生态;环境保护;探讨
无论我国还是世界,目前的'生态环境状况都不容乐观。我们每一个人都必须从身边一点一滴的节约做起,从对于能源使用的自我约束做起,还要认真学习知识努力完善节能减排的工艺技术,为提高能源的利用率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最终恢复我们生态原本的美好,建设一个可持续性发展的社会。
1、生态环境保护的概念
生态环境是指由生物群落及非生物自然因素组成的各种生态系统所构成的整体,主要或完全由自然因素形成,并间接地、潜在地、长远地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产生影响。生态环境的破坏最终会导致人类生活环境的恶化。但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是在近几百年来我们人类各方面得到高速发展,尤其是工业得到高速发展的同时我们的生态环境正在一步步走向衰弱,环境保护已然成了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我们必须承认在过去的几十年甚至上百年间所创造的经济财富是以环境为代价的。因而我们要增加自己对于环境保护相关知识的了解,为生态环境与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做一份自己的努力。
关于环境的概念不同的学科领域有不同的定义,这里主要是指自然环境。自然环境是人类出现之前就存在的,是人类目前赖以生存、生活和生产所必需的自然条件和自然资源的总称,即阳光、温度、气候、地磁、空气、水、岩石、土壤、动植物、微生物以及地壳等自然因素的总和,也就是直接或间接影响到人类的自然形成的物质、能源和现象的总和。环境保护,就是指采取行政、经济、科学技术、宣传教育和法律多方面的措施,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使之更适合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也就是人类在实现自己的经济发展目标的同时,不能以破坏环境为代价,或者使环境向不稳定和无序的方向运动,特别不能使生命支持系统遭到继续破坏而使生命之网瓦解。
环境破坏,环境破坏又称生态破坏。主要指人类的社会活动引起的生态退化及由此而衍生的有关环境效应,它们导致了环境结构与功能的变化,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环境破坏主要是由于人类活动违背了自然生态规律,急功近利,盲目开发自然资源所引起的。因过度砍伐引起的森林覆盖率锐减,因过度放牧引起草原退化,因滥肆捕杀引起许多动物物种濒临灭绝,盲目占地造成耕地面积减少因毁林开荒造成水土流失和沙漠化,地下水过度开采造成地下水漏斗,地面下沉,因其他不合理开发利用,造成地质结构破坏,地貌景观破坏等。
2、保护环境的必要性
恩格斯说:“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我们对自然界的整个统治,是在于我们比其他一切动物,能够正确认识和运用自然规律。”因此在经济活动中,我们要处理、协调好经济发展与环境的关系。
目前,我国已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经济总量迅速增长,经济结构与经济质量水平也获得了极大提升,经济成就为世界所瞩目。但是这种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虽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留下了严重的环境后遗症,阻碍了经济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我国在“__五规划”中明确要求要“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切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加强重点领域环境风险防控、完善环境保护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实施重大环保工程、完善政策措施”,这突显了经济建设与环境和谐的关系,而如何处理好发展与保护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是我们经济建设的重要问题。
3、当前环境面临的问题
众所周知,我国的环境问题一直以来都是非常严峻的,可能你根本不会在意,可是环境问题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已经向我们袭来。而白色污染更是最严重的威胁之一,已同汽车尾气、有磷洗涤剂一起列被为今年我国环保治理三大重点。我国是世界上十大塑料制品生产和消费国之一。20__年,我国塑料产量为519万吨,进口塑料近600万吨,当年全国塑料消费总量约1100万吨,其中包装用塑料达211万吨。包装用塑料的大部分以废旧薄膜、塑料袋和泡沫塑料餐具的形式,被丢弃在环境中。这些废旧塑料包装物散落在市区、风景旅游区、水体、道路两侧,不仅影响景观,造成“视觉污染”,而且因其难以降解对生态环境造成潜在危害。北京市生活垃圾的3%为废旧塑料包装物,每年总量约为14万吨;上海市生活垃圾的7%为废旧塑料包装物,每年总量约为19万吨。天津市每年废旧塑料包装物也超过10万吨。北京市每年废弃在环境中的塑料袋约23亿个,一次性塑料餐具约2.2亿个,废农膜约675万平方米。人们对此戏称为“城郊一片白茫茫”。
环境问题已成为人类面临的严峻挑战之一。主要包括原生环境问题和次生环境问题两大类。原生环境问题地叫第一环境问题,是由自然环境自身变化引起的,没有人为因素或很少有人为因素参与。这一类环境问题是自然诱发的,是经过较长时间自然蕴蓄过程之后才发生的,或者主要是受自然力的操纵,且人已失去控制能力情况下发生的,并使人类社会遭受一定的损害。这类环境问题包括地震、火山活动、滑坡、泥石流、台风、洪水、干旱等。面对这些问题我们昼做到预防减少损害;次生环境问题是人类活动作用于周围环境引起的环境问题,也称第二环境问题。主要是人类不合理利用资源所引起的环境衰退和工业发展所带来的环境污染等问题。
4、加强环境保护的对策
首先,我们应该尽量少用或不用一次性的用品,一次性筷子、一次性饭盒等等。虽然这些物品给我们带来了短暂的便利,却使生态环境付出了高昂的代价。其次,我们应当节约资源、减少污染。具体来说就是,节约用水,节约用电,不乱扔垃圾,同时注意回收和循环再利用等等。只有这样,我们才不会透支我们有限的资源,才不会给我们自己和我们的后代留下遗憾。最后,我们应当学会保护动物,保护植物,与其他生物和平相处。因为,其他生物也是地球上巨大生物链上的一个重要环节,缺少了它们,我们的生活也将受到影响。
防止由生产和生活活动引起的环境污染、化学污染,包括防治工业生产排放的“三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产生的噪声、振动、恶臭和电磁微波辐射,交通运输活动产生的有害气体、液体、噪声海上船舶运输排出的污染物,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使用的有毒有害化学品,城镇生活排放的烟尘、污水和垃圾等造成的污染。防止由建设和开发活动引起的环境破坏,包括防止由大型水利工程、公路干线、大型港口码头、机场和大型工业项目等工程建设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农垦和围湖造田活动、海上油田、海岸带和沼泽地的开发、森林和矿产资源的开发对环境的破坏和影响,新工业区、新城镇的设置和建设等对环境的破坏和污染。保护有特殊价值的自然环境,包括对珍稀物种及其生活环境、特殊的自然发展史遗迹、地质现象、地貌景观等提供有效的保护。另外,城乡规划控制水土流失和沙漠化、植树造林、控制人口的增长和分布、合理配置生产力等,也都属于环境保护的内容。环境保护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的共同行动和主要任务之一。我国则把环境保护宣布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以保证这一基本国策的贯彻执行。
5、结束语
二十世纪中叶以来,环境问题已经成为整个地球的一大危机。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受到了严峻挑战,生态环境遭到了严重破,各种污染事故频频发生。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当今人类面临的全球性问题之一,已经成为我们国家乃至全世界的头等大事。因此,我们要增加自己对于环境保护相关知识的了解,为生态环境与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做一份自己的努力。
论文关键词:公民环境权利;环境保护;法律确认
论文摘要:公民环境权利是环境保护的基础,同时也是环境保护的目的和手段。公民环境权利问题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理论关注,而且不少国家的法律做出积极回应。倚重行政环境权力而轻视公民环境权利是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律体制的基本特点,这很不利于我国的环境保护。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应当确立公民在环境保护中的主体地位,并且具体确认公民的环境权利。法律确认公民环境权利应当两条进路并行:与环境保护的公权力结合和与传统私权利融合。
公民的环境权利(或称为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拥有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通常包括环境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和请求权。它区别于: (1)公民、集体或国家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2)国家在环境保护过程中拥有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权力;(3)私法上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所有权、人身权和相邻权;(4)传统人权理论中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在当今国际社会,公民的环境权利作为一项新兴的基本人权而受到广泛关注。本文试图说明,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律体制存在倚重行政环境权力而轻视公民环境权利的弊端;为实现我国环境的有效保护,我国法律应当具体确认公民的环境权利;法律确认进路应两路并行:与环境保护的公权力结合和与传统私权利融合。
1环境保护中公民环境权利问题的提出
立法出于技术考虑,并不必然在法律规则中既对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做出规定又对所要保护的权利内容进行宣称。如我国《民法通则》(文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均为简称)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该规则就并未对国家、集体和公民享有财产权及其内容进行表述。一般地,这样简洁的表述在司法实践中并不会产生理解上的困难,因为这样的表述不言自明或者是在另外的法律条文中对所要保护的权利及其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这些法律规则的背后,存在着一张清晰的权利谱系。然而在权利规定比较模糊的时候,法律规则实现对权利的保护则无疑会受到一定的影响,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正面临着这样的问题。
我国从1978年首次在宪法中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以来,经过近30年的发展,我国形成了包括宪法、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资源法、环境保护专项法、环境保护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环境标准、国际环境保护公约以及刑法、民法相关规定在内的庞大灼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并从“国家保护环境”出发,衍生出了与环境保护相关的一系列行政权力和义务。在我国实行的是各级政府对当地环境质量负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的环境管理体制。环境保护方式呈现出了以政府管制为主的特征。在政府管制的模式下,政府对于环境保护享有广泛的权力,宏观上包括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引导经济结构调整,制定环境保护的规划、目标和计划,制定环境保护的标准并监督执行,进行跨行业、跨部门、跨区域的协调等。微观领域包括环境行政许可权,环境行政处罚权等等。政府通过行使环境权力,对环境违法主体科以相应义务,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此外,国家公权力还通过刑事手段介人环境保护,我国97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罪”的规定就是重要的体现。
在政府控制的模式下,相对于国家的环境权力而言,我国公民环境权利的规定则显得薄弱并且模糊不清。政府权力介人环保领域,并没有明确以保护环境权利为目的。如《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业化建设的发展”(第1条)。这里的“保护环境”和“保护环境权利”虽然密切相关但是并不相同,前者从实用主义出发,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的,而后者以价值目标为导向,事实上是环境保护的基础,也是目的和手段。我国从宪法到具体的行政法规,没有专门对环境实体权利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有学者认为我国对于公民环境实体权利的规定是“隐形规定”。对于程序性权利,除了受到环境侵害的诉权以外,我国《环境保护法》还规定有检举控告权,《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在一定条件下享有知情权和建议权④,但都并不完善。此外,尽管有一些权利与环境保护密切相关,并在实践中发挥着保护环境的作用,如所有权、人身权及相邻权等的正面规定,但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环境权利,因为其主旨并不是保护环境法益。传统民事权利制度对于环境保护力不从心,尽管现代民法理论中的财产权、人格权及侵权理论都在发展,但它们离环境保护的要求相去甚远。如北京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在施工中因产生大量噪声、震动和粉尘,严重影响了周边四户村民的正常生活,四户村民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但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不属民事审判范围”为由,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
2公民环境权利对于环境保护的意义
环境权利为人类一直自然地享有,并不随着法律的改变而改变,因此也可称为一项自然权利或基本人权,其正当性是不证自明的。随着工业革命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人类开发利用环境的财产权与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产生冲突,才引起了现代意义上公民环境权利的关注和讨论。即便是在这种冲突中,公民环境权利的正当性也是不容质疑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这种冲突中各种权利的位阶关系和如何协调冲突。美国当代著名学者彼得·S}温茨( PeterS. Wenz) 教授在《环境正义论》一书中写到,“倘若发生冲突,财产权至少在某些时候应该做出让步”,“人权如此重要,不能为了更小的目标而妥协。例如,人们不应该为了他能够拥有更廉价的电力而遭受癌症的痛苦”。
就公民环境权利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来说,公民环境权利是环境保护的基础,同时也是目的和手段。政府权力对环境保护的广泛介人,有着深刻的合理性,环境外部的不经济性⑤和为避免环境的公地悲剧⑥都需要政府权力的介人才能予以克服。在宪政国家,环境保护的行政权力固然来源于宪法的授权,但最终来源于民众的授权。可以说,权力都是直接或间接源于公民权利。英国早期启蒙思想家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在论及国家的起源时认为,人类是为了避免“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的自然状态才“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付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见转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这个个人或集体就是主权者,即霍布斯所说的“利维坦”。继后的英国政治思想家约翰·洛克 (John Locke) 同样认为,“开始组织并实际组成政治社会的,不过是一些能够服从大多数而进行结合并组成这种社会的自由人的同意。这样,而且只有这样,才会或才能创立世界上任何合法的政府”。这些思想后来为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所采纳,《独立宣言》宣称“我们认为以下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统治者的同意而产生的”。时至今日,各国宪法基本都确立了“主权在民”,这是各国政府及公权力存在的合法性依据。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在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上,权利是权力的来源和基础,权力为保护权利而存在。环境保护的行政权力,同样地来源于公民所具有的环境权利,公民环境权利是环境权力存在的正当性所在。从这个意义上讲,公民环境权利为政府参与环境保护提供合法性的基础,环境保护应以保护公民环境权利为目的。
公民环境权利不仅为政府参与环境保护提供合法性的基础,也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合法性基础。近年来,我国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以年均29%的速度递增,人民群众改善环境的迫切性与环境治理长期性的矛盾突出,环境问题已成为引发社会矛盾的“焦点”问题。这种非制度化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属于公众参与的非常态,由于非常态的公众参与表现为组织的非程序性,动机的多层次性,性质的复杂性,行为的非理性以及后果的消极性,对国家的稳定和社会发展有诸多的消极影响。公民有了法律上确认的环境权利,就可以依据环境保护的权利实施相关行为,可以要求义务主体为或不为一定的环境行为,在受到侵害时可以获得法律上的救济,同时也明确了公众环境保护行为正当性的边界。因此,公民环境权利的确立对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公民环境权利不仅是主体参与环境保护的合法性基础,而且在实际运行中起着对公权力的制约作用。在公共选择理论看来,政府在提供大多数 (包括清洁环境在内的)共用品和服务方面是低效的,表现为浪费、冗员和低生产率,在行政权力介人市场的时候,可能还存在权力寻租的问题。政府低效的原因在于,政府是有自身利益的社会主体。在公共选择中,实际上并不存在“根据公共利益进行选择”的过程,而只存在各种特殊利益之间的“缔约”过程,社会上并不存在所谓的政府所追求的公共利益。从公共选择理论上讲,权力需要制约。从政治文明的发展来看,权力的制约问题可分为三个阶段,即以权力制约权利阶段、以权力制约权力阶段和以权利制约权力阶段。以权利制约权力,是指公民用自己的法律权利制约政府权力,以防止政府权力的变异和滥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环境保护是利益冲突比较集中的领域,政府可能会为了地方经济发展而不顾环境保护,也可能会为利益集团的利益而牺牲环境利益,加上政府行为的低效性,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以权利制约权力就显得尤为重要。
3域外公民环境权利考察
公民环境权利主要是由各类国际会议和文献倡导的。1970年国际社会科学评议会在东京发表的《东京宣言》提出,“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环境的权利和当代传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有富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1972年6月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该宣言表达了这样一种信念:人类有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1973年在维也纳欧洲环境部长会议上制定的《欧洲自然资源人权草案》中,环境权被认为是新的人权并将其作为《世界人权宣言》的补充。1986年作为地区性人权文件的《人类与人民权利非洲宪章》第24条规定,所有人民应该享有能够适合他们发展的一般的令人满意的环境权利。1987年2月国际环境法专家组拟订的《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原则建议》指出:全人类对能满足其健康和福利的环境拥有基本的权利。1989年《哥斯达黎加促进和平与可持续发展的人类责任宣言》在序言中写到:认识到国际社会确认人类有在保障尊严和福利的环境中生活的基本权利。1991年《关于国际环境法的海牙建议》确立了这样一个原则:国家应该承认对于确保健康、安全和可持续生存与精神福利的个体与集体的基本环境人权。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宣称,人类享有以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的权利。1995年国际自然保护同盟起草的《环境与发展国际公约草案》第十二条规定:缔约方努力逐渐全部实现任何人对环境的权利以及为了其健康、福利和尊严的足够的发展水平。
在全球化的对环境权的呼吁中,部分国家以宪法的形式确立了公民的环境权利。如1980年《智利共和国宪法》第3章第19条规定:“所有的人都有权生活在一个无污染的环境中”。1980年《秘鲁政治宪法》第2章第123条规定:“公民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生活在一个有利于健康、生态平衡、生命繁衍的环境的权利”。1987年《菲律宾宪法》规定:
“国家保障和促进人民根据自然规律及和谐的要求,享有平衡的健康的环境的权利”。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第42条规定:“每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环境和获得关于环境状况的信息的权利,都有要求因生态破坏导致其健康或财产受到损失而要求赔偿的权利”。1993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12条规定:“共和国公民有享受有益于生活和健康的环境的权利”。据统计,全球有四十多个国家即全球五分之一的国家通过的宪法或法律中都规定了环境权。其中,20世纪70年代以后通过的宪法和宪法修正案都没有忽视这一权利。
除了宪法的规定外,部分国家还在环境保护的法律或法规中确立了公民环境权。如1979年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国会认为,每个人都应当享受健康的环境,同时每个人也有责任参与对环境的改善和保护”。1998年《法国环境法典》规定:“有关的法律和法规明确规定每位公民均有权拥有一个有益于健康的良好环境,并且由他们确保城市和乡村地区之间的平衡与协调发展”。2002年《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第11条第1款规定:“每个公民都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环境免受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自然的和生产性的紧急状态引起的不良影响的权利,有获得可靠的环境状况信息和得到环境损害赔偿的权利”。
综观国外公民环境权利的文献,我们可以发现:(1)非官方领域对于公民权利的呼吁或宣称对于公民环境权利在法律上的确立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这既反映了现代工业社会环境问题的严峻态势,也反映出了公众对于环境保护所蕴含着的巨大热情和力量。(2)公民环境权利是一项基本权利,这一过去自然就获得和享有的利益在受到侵害过后,开始寻求法律的保护,在传统的人权内容不能涵盖环境权利内容的情况下,不少国家直接将公民的环境权利明确写人了宪法当中,丰富了基本权利的内容。公民环境权利也主要是被规范在宪法当中,是作为一项基础性权利而存在的。(3)环境权的表述上各个界定并不相同,反映出了内涵的丰富性,但其权利主体上并不包括国家,权利内容并不包括主体对环境的开发和利用。因为国家对于环境保护具有的是权力和职责,与环境权利相去甚远,而对环境的开发和利用属于传统财产权规定的范围,环境权利是与环境保护的需要相联系的。
4我国公民环境权利的法律确认进路
环境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一权利在现实地受到威胁和侵害的时候,需要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我国面临的环境保护的形势是严峻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流经城市的河段普遍受到污染,许多城市空气污染严重,酸雨污染加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开始显现,土壤污染面积扩大,近岸海域污染加剧,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存在隐患。生态破坏严重,水土流失量大面广,石漠化、草原退化加剧,生物多样性减少,生态系统功能退化。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近20多年来集中出现,呈现结构型、复合型、压缩型的特点”。环境保护面临的严峻形势与制度层面公民环境权利的缺失有关,公民环境权利是环境保护的基础、目的和手段。在相对单一的环境行政管制方式下,公民的环境权利诉求未能充分实现,环境保护组织不发达,司法权力保护环境的成效不明显 (环境公益诉讼难以得到支持)。因此,我国确立公民环境权利,既是正本清源明确环境保护的真谛,也是环境保护的现实需求。
公民环境权利的确认是一项系统工程,要达到有效调动社会力量以及司法权力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切实实现公民环境权利的有效保护,我们认为,在宪法确认以公民享有良好环境为内容的公民环境权后,可沿着两条进路对公民环境权利进行细化。一是与环境保护的公权力相结合,在以权力保护环境的立法中注人公民环境权利的内容。这些权利主要包括:(1)环境知情权。即公民对环境状况、国家的环境管理状况以及自身的环境状况等有关信息获得的权利。(2)环境参与权。即公民拥有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预测和决策过程,组成环保的团体,实施公益性环境保护行为等权利。(3)环境行政请求权。即公民的环境权益受到侵害后可以向环境行政部门请求保护的权利。对公民环境权利进行细化的另一进路是与传统私权相融合,将公民环境权利在私法上进行规定。这一类公民环境权利主要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清洁产品权、环境审美权、环境文化权、户外休闲权、避免噪声污染权等。
法律确认公民环境权利的两条进路并不意味着公民环境权的性质具有公私两重属性。公民的环境权利与环境保护的公权力相结合,即便是在保护公共环境利益的情况下,也并不意味着公民的环境权利具有公权力的性质。在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框架内,公权力不能放弃,也不能通过协议而变更,而私权则可由作为权利主体的个人自行处分。公民环境权是法律确认并授予公民对自身的环境利益进行判断和做出处分的权利,因此本质上属于私权。同时由于环境具有的公共物品属性,公民的环境权又区别于传统个体意义上的私权,具有公益性,因此公民环境权是一种具有特殊性质的私权—公益性的私权。正是公民环境权的这一特有属性,使得传统的私法救济和单纯依赖公权力的介人都不能实现有效的保护。法律既需要承认其公益性,也需要承认其私权性质,这正是我们主张法律通过与环境保护的公权力相结合和与传统私权利相融合这两条进路来确认公民环境权利的根据所在。
法律确认公民环境权利的两条进路对于环境保护分别具有内在的推动机理。第一,公民环境权利与环境保护的公权力结合的进路,能够通过公民环境权利与环境行政权力的互动实现环境保护。首先,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环境行政请求权制约了政府环境权力的行使,能够有效地防治个别政府官员在行使环境权力过程中的寻租和暗箱操作,使得政府在环境保护过程中不能背离公民的环境利益。其次,这些权利还能引起权力对权力的制约,公民的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环境行政请求权在受到侵害的时候,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从而通过司法权实现对环境行政权力的制约。再次,要实现对环境更为有效的保护,权力对权利的制约是必须的。公民环境权利是法律授予公民对自身的环境利益进行判断并做出处分的权利,但由于环境公共物品的属性,公民个人可能会为了个人的利益而滥用权利,从而牺牲公共的环境利益。此时,政府环境权力就能够对公民环境权利进行干预或制约。如此,公民环境权利与政府环境权力的双向制约与互动,推动着环境保护在法制轨道上良性推进,从而实现对于环境的有力保护。第二,公民环境权利与传统私权相融合的进路,能够通过充分发挥公民的主动性实现环境保护。虽然传统私法的财产权、人身权以及相邻权的规定对于环境保护的作用仍不能忽视(特别是在对这些权利的侵害发生现实的损害时,对这些权利的救济能简洁地起到环境保护的作用),但是,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环境审美权等公民环境权利的明确赋予,是直接针对公民的环境利益而做出的。相对于传统私权而言,这不但大大丰富了公民私权的内容,而且大大提高了环境保护的标准,可以有效弥补传统私法对于环境保护的不足。公民在私法上有了明确的环境权利,就能更加关注自身的环境利益和对于环境利益的自觉维护。公民环境权利作为一种私权的发达,进而能促进民间环保组织的繁荣,使社会力量能有序地参与到环境保护过程之中,从而形成良好的环境保护的社会氛围。此外,对于那些破坏环境利益的行为,公民或环保组织能有效地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就先,更为充分地调动司法力量进行遏制,这不但能实现对公民环境权利的维护,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能实现对整个社会的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摘要:人类在经过漫长的奋斗历程后,在改造自然和发展社会经济方面取得了辉煌的业绩,与此同时,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已构成了现实威胁。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人类社会的持续发展,是全人类紧迫而艰巨的任务。因此,环境保护与实现可持续发展,是一个一而二,二而一的任务。保护环境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也只有实现了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才能真正得到有效的保护,保护生态环境,确保人与自然的和谐,是经济能够得到进一步发展的前提,也是人类文明得以延续的保证。 关键词: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和谐发展
1可持续发展的实质
可持续发展既是满足当代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可持续发展包含二个重要的内涵:一是需要,指满足人类基本需要和提高生活质量的需要,将基本需要放在特别优先的地位来考虑;二是限制,指人类的发展和需要应以地球上资源的承受能力为限度,通过人类技术的进步和管理活动,对发展进行协调与限制,要对环境满足眼前和将来需要的能力施加限制,以求与自然环境容量相适应。没有限制的发展,便不能持续。生态持续发展是可持续发展的保障,经济持续发展是可持续发展的手段,社会持续发展是可持续的最终目标。随着环境问题的出现,倡导可持续发展模式更是迫在眉急的。当今世界面临着人口、资源、环境和发展一系列重大问题。可持续发展概念是在人类深刻认识环境与资源的可持续能力基础上提出的。它是源于环境保护的。人类是自然的一部分,人类与自然界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人必须与自然协调才能持续生存。不适当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是地球环境所面临的最严重问题之一。工业革命以来,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国家竞相追求经济的高速发展,通过大量消耗不可再生资源,促进经济的快速增长和维持较高消费水平的需要。工业生产虽然增长了几十倍,但却出现人口膨胀、资源短缺、环境恶化、生态破坏、贫困加剧和各国发展失衡的社会矛盾。可见经济要持续发展,社会能够和谐发展,保护好环境是关键可持续发展的思路,不但涉及人类未来的前途和命运,而且发展就是高消耗,高增长的消费经济模式,不考虑自然的承受能力,以大量消耗自然资源来促进经济发展,造成人与自然环境的不协调。可持续发展是将自然界普遍存在的物质不灭和能量守恒定律,应用到作为有机整体的人与自然环境系统。满足人类需求是社会发展的中心。要求人类在尽量减少资源消耗的基础上,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做到少投入多产出,促进可再生资源的增长,使系统内部在相互协调的情况下,物质能量的转化率达到最佳效果,以满足人们的需求。同时要求人们在消费时,尽可能地多利用少排放,以减少自然的负荷,使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保持良好状态,成为人类与自然环境相互协调的可持续发展的新模式。
2环境功能和环境问题
人类社会的发展不可能脱离周围环境而孤立地进行。环境是社会发展的经常必要的条件之一,趁着加速或延缓社会发展进程的作用环境对社会发展所起的促进或阻延的作用体现了生产力不断提高和自然资源不断开发,社会与其周围环境的联系便日益加深。环境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础。也是开发利用的对象。主要功能有:(1)提供人类活动所必需的各种自然条件和自然资源。环境是人类从事生产的物质、能源的源泉,也是各种生物基本重要条件。人类从自然地理环境中开采煤、石油、天然气等,利用土地资源生产谷物,从而产生一系列的经济活动。因而环境资源的多寡、优劣决定着经济活动的规模和速度。当人类索取资源的速度超过自然供给的能力时,便难以维系和持续发展。(2)消纳和同化人类活动产生的产品,同时也会有一些一时未能被利用的副产品排入环境,成为废物。而人类新陈代谢和消费活动,也产生各种废弃物归还给周围自然环境。当废物排放量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时,环境质量会下降。(3)满足人类生存的精神享受。环境不仅能为人类提供物质资源,而且还能满足人们对舒适的要求。清洁的空气和水是农业生产必需的要素,也是人们健康,愉快的生活需求。优美舒适的环境,使人们心情轻松、精神愉快,有利于提高人体素质,更有效地工作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发展。保护环境的目的在于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发展。面对诸多的环境问题,我们必须加强环境保护。环境问题是指任何不利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结构和状态的变化,产生的原因包括人为、自然两方面。其实质是人类不合理的社会经济活动与环境可持续发展间的矛盾。
环境问题已成为人类面临的严峻挑战之一。主要包括原生环境问题和次生环境问题两大类。(1)原生环境问题地叫第一环境问题,是由自然环境自身变化引起的,没有人为因素或很少有人为因素参与。这一类环境问题是自然诱发的,是经过较长时间自然蕴蓄过程之后才发生的,或者主要是受自然力的操纵,且人已失去控制能力情况下发生的,并使人类社会遭受一定的损害。这类环境问题包括地震、火山活动、滑坡、泥石流、台风、洪水、干旱等。面对这些问题我们昼做到预防减少损害。(2)次生环境问题是人类活动作用于周围环境引起的环境问题,也称第二环境问题。主要是人类不合理利用资源所引起的环境衰退和工业发展所带来的环境污染等问题。①环境破坏,环境破坏又称生态破坏。主要指人类的社会活动引起的生态退化及由此而衍生的有关环境效应,它们导致了环境结构与功能的变化,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环境破坏主要是由于人类活动违背了自然生态规律,急功近利,盲目开发自然资源所引起的。因过度砍伐引起的森林覆盖率锐减,因过度放牧引起草原退化,因滥肆捕杀引起许多动物物种濒临灭绝,盲目占地造成耕地面积减少因毁林开荒造成水土流失和沙漠化,地下水过度开采造成地下水漏斗,地面下沉,因其他不合理开发利用,造成地质结构破坏,地貌景观破坏等。②环境污染与干扰,环境污染指有害物质或因子进入环境,并在环境中扩散、迁移、转化,使环境系统的结构性与功能发生变化,对人类或其他生物的正常生存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的现象。主要是指人类活动导致环境质量下降。如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放射性污染等。这威胁着人类的健康。环境干扰指的是人类活动所排出的能量进入环境,达到一定程度产生对人类不良的影响。
环境危机之所以引起人们的普遍不安与广泛关注,是因为环境危机不仅影响了当代人的生活质量,也威协后代人的生存。这必须与可持续发展联系起来,可持续发展鼓励经济增长,它不仅重视增长数量,而且要求发送质量提高效益,节约能源,减少废物,改变传统的生产和消费模式,实施清洁生产和文明消费。是以保护自然为基础,控制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减少生态破坏,保持地球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以持续的方式使用可再生资源,使作类的发展保持在地球承载力之内。是以消除贫困,改善和提高人类的生活质量为目的,要与社会进步相适应。虽然未来人对幸福的理解也许会与我们有所不同,但作为人,他们的某些基本需要(如清洁的空气、干净的水、健康而稳定的生态系统)必须首先得到满足。因此,在分配地球上的有限资源时,我们必须要用代际主义的原则来处理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关系。我们不仅要给后人留下一套先进的生产技术与成熟的经济发展模式,还要给他们留下一个稳定而健康的生态环境。
3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一种文明如果把掠夺和征服自然视为自己的价值实现,那么,环境污染与生态危机的出现就是必不可免的;人为目前所面临的环境危机,不是源于科学技术提供资源的速度慢于人类消费资源的速度。与以往的历史相比,人类目前所掌握的技术无疑是最先进的,但是,环境危机正是在我们拥有如此空前的技术力量的背景下产生的。因此,环境危机不能通过单纯的技术手段来解决,承认技术手段在保护环境方面的局限性,并不是要否认科学技术在保护环境方面的局限性,并不是要不论科学技术在保护环境方面的重要作用而是要求我们突破技术决定论的局限,把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放在文明转型和价值重铸的大背景中来加以思考。承认大自然的内在价值,把人与自然视为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尊重并维护生态系统的完整、美丽和稳定。无论以全球范围,还是以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人类文明都发展到了保护生态环境阶段。确保人与自然的和谐,是经济能够得到进一步发展的前提,也是人类文明得以延续的保证。要实现保护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我们需要做的事情非常多,我们要调整好人与自然的关系,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关系,以及当代人之间关系。要真正解决环境问题,首先必须改变当前人类的发展模式和道路。发展不能仅局限于经济发展,不能把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割裂开来,更不应对立起来。发展应是社会、经济、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1972年人类环境会议上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或为人类环境保护工作的转折点,环境问题不仅仅是环境污染问题。从全球来看生态环境破坏此环境污染更严重。冲破了就环境的狭隘观点,把人口、资源、环境与发展紧密联系起来,协调人类与环境,发展与环境的关系,才能从整体上解决环境问题。当代人之间能否公平地分配环境保护的成本与利益能否建立一套鼓励人们的环保行为的制度安排,这直接决定着人与自然和谐这一目标的实现;如果当代人之间尚且不能实现某种最低限度的公正,那么,我们就很难指望他们会真正关心遥远后代的利益,因此,当代的集体努力与人人选择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关键。《我们共同的未来》把满足贫困人口的基本需要“放在特别优先的地位来考虑”。这是由于使人的基本需要得到满足,这是人作为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贫困是对这种权利的剥夺,它使人作为的价值得不到实现。同时,贫困与破坏环境往往是互为因果的。因此,消除贫困,减少贫富差距是实现代内平等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础。综上所述,要达到人类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要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必须保护好环境。 人有权利利用自然,通过改变自然资源的物质形态,满足自身的生存需要,但这种权利必须以不改变自然界的基本秩序为限度;人又有义务尊重自然的存在事实,保持自然规律的稳定性,在开发自然的同时向自然提供相应的补偿。当然,如此确定权利和义务的范围,是以人与自然之间原本存在着和谐为前提的,可持续发展针对的则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已经遭受严重破坏的现实。在这个事实中,人对自然的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必须相应调整。在达到新的和谐之前,人对自然的开发方式,开发深度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人在改变自然资源的物质形态的同时,应当更多地向自然提供补偿,以恢复其正常状态。使人与环境协调发展,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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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煤矿行业的
我不是环保专业的
我只是想关注环保
我不是为了悬赏分
我对环保说几句话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有效利用能源、减少环境污染、降低安全生产事故频次,防止突发环境事件,确保生命安全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制定并执行环保政策和措施,致在保护环境的同时改善人民的生活质量,已经成为我国民生工程的关注点。
中国化工业价值链的发展,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具有显赫的地位,但是,环境污染问题,在化工领域尤其是中小化工企业存在的问题,是不可懈怠和轻视的;改善化工安全生产和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增强企业安全防患意识,提升环保部门的环境管理水平,从而更好地采取治理和应对突发环境事故,是当前急不可待的任务。
我们能够借鉴国际最佳实践和企业成功经验,从而进一步推动中国的可持续发展。
提升地方政府和企业的环保意识和能力,是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各地区区域性经济发展中,已经注意到了本位主义和牺牲环境为代价所带来的最终恶果,国家环保总局(现环保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开展的清洁生产运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示范项目,以促进中小型企业的认知和意识,足有收效。
安全地生产、清洁地生产,企业的获益包括:提高安全生产、环保能力,降低事故、员工受伤和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以及改善与加强当地社区、工业、价值链、买方市场的综合效益,相关经验将作为成功案例,为中国企业的环保工作,提供宝贵经验。
改善人民的生活质量,而不危及后代人的利益,政府,地方政府和业界应制定和实施更加严厉的安全生产、清洁生产、高效利用自然资源等法规和政策,以减少对中国本土、人类环境的污染。
国家的环境保护问题,包括环境污染的防治与控制、自然生态保护、核安全监管、环境安全保护等,政策应当先行。执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也应当充分利用经济杠杆策略,过去比较注重经济份额的考量,应迅速转为对国家法规和政策执行力的考核,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