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生问题
香港的民生问题主要体现在香港的贫富差距很大,穷人更穷,富人更富。对社会阶层分得比较细,让很多年轻,人看不到希望。房屋供应也是问题。作为国际金融、贸易、航运中心,香港是璀璨的”东方之珠”,但是自身的经济结构却存在巨大隐忧。
高薪的金融及保险业只提供7%的就业岗位,雇佣劳动力最多的零售、旅游等行业往往收入微薄,无法为年轻人创造更多机会。如今,世界主要经济体都在鼓励发展的制造业,在香港仅占GDP的1%左右。
二、历史问题
香港的历史问题体现在香港不仅仅是一个潮流之都 ,还是一座移民城市 ,大部分香港人都是来自内地的。其中有的人经历过各种内战,因此很多人逃难到香港。有本书叫仗大逃港, 香港还有很多越南来的难民,还有一点容易被忽略就是所有的香港永久居民都是中国国籍的。
很多香港的永久居民现在是英国国籍,加拿大国籍的而这种情况也是《基本法》所允许的。所以在一些新闻媒体上可以看到一些黑衣人打着英国旗,美国旗。
三、教育问题
香港的教育问题主要体现在,香港教育制度问题存在很多方面,很多教材都不是专业的,拥有正确价值观。社会观的专家写的而都是泛民的人写的,其中一些人包括教协,很多小孩子是没有分辨是非能力的。
在朋辈压力( Peer Exposure )和不良老师的诱导下,在这次运动中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这也是为什么目前被捕的暴动人士中,有-些居然是十几岁的小孩子。
四、政治体制问题
香港的政治体制问题,一直以来香港的核心目标是做世界的金融中心,因此在和平时期行政长官其实没有太多的权力,也会受到立法会和司法机构的制衡,给人一种小政府主”的感觉。
香港的特殊性导致了行政长官当选后,是没有政党支持的(因为行政长官需要宣誓不能够效忠任何政党),所以在香港政府行政长官的动员能力,舆论宣传和接地气的能力会差很多。尤其是舆论宣传的能力,现有的政治体制决定了政府在舆论层面被动挨打的地位。
港澳台(Hong Kong, Macao and Taiwan regions of China),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的统称。
因为此三地在政治、经济和文化体制上有诸多类似,有别于中国内地。故我们常常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统称为“港澳台”,作为一个类型来讨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港澳台
实现香港、澳门的回归、台湾的统一,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是全体中国人民的历史使命。指导我们完成这一使命的基本方针,就是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这一构想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开创了崭新的思路,成为我国处理港澳台问题的基本国策,是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内容,也是小平同志留给我们中华民族的不配的政治遗产。 一国两制的实施是史无前例的伟大创举,这一过程将不可避免地面临许多挑战和考验,会出现前所未有的许多法律问题。以香港为便,如何坚持基本法,全面贯彻一国两制,如何坚持单一制,妥善处理中央和香港特区的关系,建立什么样的地方政权形式,维护香港的繁荣稳定,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一国内多种法律体系并存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等等。正确地顾几和认识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妥善处理这些法律问题,关系到一国两制的实施和成败,有必要引起高度重视。 一、坚持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全面贯彻“一国两制”方针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根本大计。以“一国两制”方针解决港澳台问题,也存在着一个依法治理的问题。这个法就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一国两制中的法律问题,说到底就是坚持和实践基本法的问题。 (一)基本法全面地体现了“一国两制”方针 直到1990年4月以前,“一国两制”还只是以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形式出现。虽然宪法第31条有原则性规定,但是它首先由香港基本法,然后由澳门基本法具体化的。这两个基本法以庄严的法律形式,全面地体现了“一国两制”的方针。以香港基本法为例,它以宪法第31条为依据,根据中英联合声明中我国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及香港的实际情况,在第一章总则中集中规定了“一国两制”的基本内容,其余八章及三个附件,则以总则为依据,规定了“一国两制”在政治、经济、文教等各个领域的具体实施。基本法载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直呈中央政府,外交与防务属中央政府管理;同时,它又享有高度自治权,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这样,基本法一方面强调了“一国”,坚持了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坚持了单一制国家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另一方面又强调了“两制”,坚持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五十年不变。从而使“一国两制”的方针获得了一种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规范形式。 (二)基本法是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的法律保障 法律具有国家强制实施的效力,基本法就是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的法律保障。基本法由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制定颁行,是一部全国性法律,不仅香港居民要遵守,全国人民都要遵守,具有崇高的权威性。香港基本法序言指出,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目的在于规定香港特区衽的制度,保障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首先,从中央来看,基本法是中央最高国家机关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管辖权的法律依据。中央既要维护国家统一和主权,又要依法尊重、保护特区的高度自治,不干预属于特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在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的过程中,中央只能以基本法而不是别的政策或法律为依据来处理特区问题。遇到中央和特区权限划分的争议或基本法的解释、修改等问题,更是必须严格遵循基本法的有关规定,毫不含糊。中央带头模范贯彻。维护基本法,有利于增加港澳台地区对一国两制的信心,有利于这些地区的繁荣稳定,基本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均不得干预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如需在特区设立机构,须得特区政府同意并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其在特区设立的机构及其人员均须遵守特区的法律。 其次,对内地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而言,基本法也是它们片埋与港澳关系的法律准绳。港澳地区虽然加归了祖国,但是实行高度自治、特殊管理的地区,不能简单视同一般省、直辖市、自治区。基本法是全国范围内生效的法律,对内地同样有约束力,内地不得随意干预特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包括在港澳设立机构、派遣人员等事务,都必须严格遵循基本法的规定。 最后,对特别行政区而言,基本法更是具有高于特区其他法律的地位,是它们实施“一国两制”、高度自治的依据和准绳,特区的高度自治权是基本法所赋予的,只能在此范围内行使。不论是特区政府,还是港澳居民,不论处理本地区事务,还是处理和中央或外部了世界的关系,都应视基本法为其利益的根本保证,排除来自内部和外部的各种干扰或破坏,自觉地坚持、维护基本法。需要指出的是,港澳特区有义务依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复中央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政治组织在港进一步, 港澳特区政治性组织与外国政治性组织建立联系。这不但是维护国家安全与统一的需要,也是维护港澳自身繁荣稳定的需要。 (三)实践证明,基本法就能顺利贯彻“一国两制”方针 香港后过渡时期,特区筹备委员会和预委会的工作所以能顺利进展,它们的决议、建议所以能获得港人的普遍支持,就在于它们排除各种干扰,坚定不移地按基本法办事,把基本法付诸实践。同样,中英之间关于彭定康“政改方案”的斗争,也是遵守还是违背基本法的原则问题。香港基本法颁一年来的实践已经将将继续证明,维护还是背离基本法,关系到一国两制的成败,是实施一国两制的生命线。不论现在还是将来,不论是中央、各地区,还是香港本身,也不论香港问题会出现怎样的风风雨雨,处理香港及与香港有关的问题,都必须坚持以基本法为准绳,严格按基本法办事。 一国两制是一项浩大繁复的社会系统工程,而基本法正是保障其实施的法律手段。只要中央、港澳和全国各地都坚定不移地遵守、维护基本法,一国两制的宏伟大厦就将岿然屹立在中华大地上。 二、坚持单一制,妥善处理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维护国家的统一主权和特区的高度自治 “一国两制”方针由“一国”和“两制”两方面组成,两者是一个有机整体,偏一不可。如何处理二者关系,是实施一国两制的关键所在。这个问题解决好了,一国两制也就有了基本保证。从法律的触芭考察,一国和两制的关系,集中表现为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权限划分问题。一方面要坚持中央对特区的管辖权,维护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另一方面又要坚持特区的高度纂以,维护其繁荣稳定。下面分三个问题讨论二者的关系。 (一)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们 法律地位问题是确定特别行政区与中央关系的前提。作为我国行政区划中的一个新建置,它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地位呢? 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香港特区的法律地位包含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1)特别行政区是我国单一制国家不可分离的一部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不可分离的部分。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而不是联邦制,特别行政区不是联邦制下的州或邦,不具有州或邦的特征。单一制国家中只有一个中央政府、一个立法机关、一部宪法,而不在在所谓“一国两府”、“两个对等的政治实体”问题。(2)香港特区是我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也就是说,香港不仅是我国不可分离的部分,而且是我国的一个地方,不能与中央平起平坐。(3)香港特区享有高度自治。 有照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这种自治权要比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大得多,比其他单一制国家的地方自治的权力也要大,甚至在一些方面比联邦制下的州或邦的权力还要大。尽管如此,我国的单一制国家[
新时代奋发有为,做好港澳台工作,需要坚持和平统一。作为公民应该履行自己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