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都适用于10%的增值税税率。
根据《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第一条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第二条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第三条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第四条 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图书,报纸,杂志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为促进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继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报刊发行不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
免税发票一般用于下岗、残疾、失业人员等从事的餐饮服务行业,享受国家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由税务部门向其提供免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