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个人转让著作权不需缴纳增值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原营业税及营改增之后的增值税,对个人转让著作权的免税范围,均包括作者发表文字作品收取稿酬的行为,作者发表文字作品收取稿酬,营改增前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免征增值税。
稿酬属于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只交个人所得税即可,此依据仍然是财税[2016]36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其附件3《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第一条第十四款显示,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个人转让著作权是免征增值税,个人转让著作权也是一种文化传播,国家大力支持文化传播。自2016年5月1日起,根据我国全面开展营改增试点通知36号附件过度政策规定以下项目免征收增值税,其中就包括个人转让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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