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观察是陕西刊物,《法治与社会》杂志是由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主办的省级期刊,是一本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月刊。
法治与社会杂志是省级期刊 , 国内刊号:61-1354/G4,国际刊号:1009-3141。是一本由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主办的优秀社会类期刊。
1.义务教育阶段。使学生初步了解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重要法治理念与原则,初步了解个人成长和参与社会生活必须的基本法律常识;初步树立法治意识,养成规则意识和尊法守法的行为习惯,初步具备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参与社会生活的意识和能力,为培育法治观念、树立法治信仰奠定基础。
其中,小学阶段,着重普及宪法常识,养成守法意识和行为习惯,让学生感知生活中的法、身边的法,培育学生的国家观念、规则意识、诚信观念和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初中阶段,使学生初步了解个人成长和参与社会生活必备的基本法律常识,进一步强化守法意识、公民意识、权利与义务相统一观念、程序思维,初步建立宪法法律至上、民主法治等理念,初步具备运用法律知识辨别是非的能力,初步具备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2.高中教育阶段。使学生较为全面地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基本制度以及法律常识,强化守法意识,增强法治观念,牢固树立有权利就有义务的观念,初步具备参与法治实践、正确维护自身权利的能力。
3.高等教育阶段。进一步深化对法治理念、法治原则、重要法律概念的认识与理解,基本掌握公民常用法律知识,基本具备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自身权利、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牢固树立法治观念,认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理想和信念。
凌斌,北京大学教授、法学博士。2010年,北京大学仇皓然奖教金;2007年,北京大学优秀博士论文二等奖。
科研成果
编辑
论文:“界权成本问题”,《中外法学》,2010年第1期;
“村长的困惑”,《法律与政治评论》,2010年第1期
“改造我们的教学”,《中国大学教学》,2010年第1期;
“疑难案件中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法律与社会科学》,2009年第5卷;
“孝公难题的法治要义”,《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四期;
“中国法学三十年:学科断代史的定量研究”,《开放时代》2009年第八期;
学术探讨(3张)
“中国法学三十年:主导作品和主导作者”,《法学》2009年第六期;
“走向开放的中国心智”,《读书》2009年第一期;
“中国人文社会科学三十年(1978-2007):一个引证研究”,《清华大学学报》2009年第一期;
“肥羊之争:产权界定的法学和经济学分析”,《中国法学》2008年第六期;
“形成和克服中国当代信用危机的市场机制”,《陕西师范大学学报》2008年第四期;
“现代危机与政治实践:托克维尔的历史救赎”,《北大法律评论》2008年第二期;
“革新法治的孝公难题”,《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三期;
“法律与自由——《沙堡监狱》与《阿甘正传》的一个法哲学思考”,《清华法学》2008年第三期;
“思想实验与法学研究”,《法学》2008年第一期;
“商鞅战秋菊:法治转型的一个思想实验”,《北大学报》2007年第五期;
“法治的两条道路”,《中外法学》,2007年第一期;
“寻求和谐法治——当代中国法治的反思与探索”,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学位论文,2005年;
“中国主流法学引证的统计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三期;
“立法与法治:一个职业主义视角”,《北大法律评论》,2004年第六辑第二期;
“普法、法盲与法治”,《法治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二期;
“法学翻译批评的病理学进路”,《清华法学》,2003年第四辑;
“南街村:改变中的‘乡土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2000年秋季卷;
“作为技术的意识形态——以南街村为例”,北京大学法学院学士毕业论文,2000年
评论:
“德先生、赛先生与蜜思劳:解读贺卫方的‘上书’——以孙志刚案为契机”,《法律书评》,2004年第二期;
“评《运送正义的方式》”,《中国学术》,2003年第四辑;
“洞悉法律的多维视角——读波斯纳《法律理论的前沿》”,《法律书评》,2003年第一期;
“洞穴里的微光——读波斯纳《性与理性》”,《清华法学》,2003年第二辑;“评《超越法律》”,《中国学术》,2002年第一期
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实际和全局出发,借鉴世界法治经验,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社会和法治发展的历史经验的总结。它既是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我们党对中国法治经验的理论升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内容。这五个方面的内容,揭示了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诠释了法治与人民、法治与正义、法治与社会、法治与政党的关系,体现了内容与形式、手段与目的、价值与效果的辩证统一。广大党员和领导干部树立牢固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利于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坚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决策,并不断提高推动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要善于运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美国著名启蒙思想家潘恩指出:“在此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便应该成为国王。”依法治国,简单地说就是依照法律治理国家。一切社会主体的一切行为都要以法律为最高权威。它不但要求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严格依法办事,更要求执政党行为必须根据法律。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国家机关都要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一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都要严格依照法律开展活动、规范行为、承担责任。每一位公民都要自觉学法、遵法、守法、用法,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通过合法途径表达利益诉求,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要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一是加强立法,这是用法治维护公平正义的起点。现在,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00多件,行政法规近千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一些与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密切事务缺少法律支撑,必须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坚持法制统一,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法律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二是严格执法,这是法治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环节。要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高效便民、权责统一、政务公开,特别是要对执法对象一视同仁,不畏强权所迫,不为利益所动,划清公私界限,不偏不倚,防止因权力滥用而加剧社会不公和群众不满。三是维护司法公正,这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坚决杜绝“同案不同判,同罪不同罚”,将量刑纳入法庭审判程序,使法官量刑从“估推”到“精确计算”,通过扩大公开的事项和内容,法庭审判网络直播,晒判决书等形式,让司法过程更加开放地公开在老百姓的视野中。四是加强权力制约与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严格追究机制,防止权力的滥用和扩张。
要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坚持党的领导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保证。苏联、东欧一些国家的共产党在执政过程中,由于没有能够处理好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之间的关系,导致以党代政、以党代法,践踏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或者削弱直至取消共产党领导,最后都丧失了政权。可以说是自酿一杯苦酒,落得一败涂地。中国共产党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民族区域自治、基层民主自治等政治制度,将来自人民群众的各种愿望、诉求,综合概括为人民的整体利益和共同意志,并进一步将其转化为国家的法律和政策。离开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就会落空,法治和各项制度也就无法真正实现和落实。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法律形式体现出来。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不仅要带头守法,而且要监督执法。无论是党组织还是党员,同其他组织、其他公民一样,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由此可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一致的,不是矛盾的,不存在比高低的问题。各级党组织和党员不但要遵守宪法和法律,而且要积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头维护社会主义法治,从而保证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得以顺利实现。
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能指望“一锹挖口井”、毕其功于一役。既要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又不能无视国情、急躁冒进。方向必须坚定,但是方法、步骤必须稳妥;既要大胆,又要慎重,真正形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那样一种政治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