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真伪不明该如何裁判--从民事诉讼法学视角谈“天津彭宇案”的裁判张卫平在“南京彭宇案”已经过去了四年之后,又一个被舆论称为“天津彭宇案”的案件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人们对该案一审法院——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议论纷纷,总体而言似乎质疑者众。由于四年前我曾经在学理层面关注过“南京彭宇案”,因此对所谓“天津彭宇案”也自然会有所注意。所谓“天津彭宇案”是指原告王某诉被告许云鹤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本案关键点有两个,一是本案主要事实;另一个是如何理解适用法律。在适用实体法方面,红桥区法院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具体是第一百一十九条和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前者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后者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如何正确理解适用这两条规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因为第七十六条规定本身就非常有争议。对此,这方面的专家应该更有发言权。我感兴趣的是与我的研究专业相关的问题,即关于本案主要事实的认定问题,这是裁判的前提。首先,我们应当注意的是,虽然南京和天津的这两个案件都涉及被告是否将原告撞倒造成人身侵权的问题,但法院对此案在事实的认定上与“南京彭宇案”有很大的差异。对此案,法院没有就侵权事实作出明确的认定。“南京彭宇案”原告指控的事实则是法官适用经验法则推定的。在民事诉讼上的法理问题是,一审法官如此适用经验法则是否妥当。我的评价是,该案没有正确适用经验法则,推定彭宇侵权事实成立是不妥当的。在“南京彭宇案”中,从原告、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来看,很难认定原告指控的事实是成立的,当然也不能断定被告的辩护就成立,应当说被告是否侵权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在天津王某诉许云鹤案中,红桥区法院并没有认定被告许云鹤的行为与原告受伤之间有因果关系。原告在诉状中虽然指控,被告所驾车辆前部撞倒了原告,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法院援引的两个证据表明无法认定被告所驾的机动车是否碰撞了原告。一个是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该证据载明:“当时双方对此事故的基本事实陈述不一致,都无法提供证人及证明交通事故事实的相关证据。”另一个是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意见书》。对于该鉴定意见,判决书认为,既不能确定被告所驾车辆与原告身体有接触,也不能排除该车与原告没有接触。也就是说,鉴定意见没有得出结论。从判决书看,案件的主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形。当然,这里涉及另一个更为复杂的问题,即被告的车没有碰撞原告是否也构成侵权的问题。因为侵权责任所要求的侵权行为与侵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并不一定与被告的车碰撞到原告等同,是否构成因果关系涉及到加害人行为的性质问题,如果被告驾驶的车辆违章超速,在距离受害人很短的距离内突然刹车,导致受害人受到惊吓倒地,这也有可能构成侵权行为与侵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注意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与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是有区别的,两者的区别以及两者是否应当有区别是诉讼法上争论的重大问题之一。从法律因果关系论出发,因果关系并非完全客观的,与价值评判有一定的关联,被告行为人的违法性或非道德性都可能影响因果关系的构成)关联到因果关系认定的正当性问题。被告所驾的机动车没有超速,原告又违章跨越护栏的情况下,即使受到惊吓倒地,也很难认定被告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这里涉及到另一个事实问题,即是否超速行驶的问题。从判决书看,并没有涉及该事实的认定问题。其次,我想说的是,当案件主要事实真伪不明时,法院应当如何裁判的问题。也许在人们看来,法院审理案件就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不能查清事实怎么能裁判呢?法院也当然能够查明案件事实。这里应当注意的是,法院审理的首要任务和工作就是查明案件事实,而且应当尽可能查明案件,只有正确认定事实才能正确适用法律。但是,应当查明与实际上能否查明是两回事。因为案件事实是已经发生的事实,这些事实能否在案件审理中完全还原取决多种因素。民事诉讼主要依靠的是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有的事实当事人一方虽然掌握证据,但该证据对自己不利,该当事人是不会提出的。有的事实虽发生过,但无法获得证据加以证明。人们在发现事实方面受手段和成本的制约,有的事实是难以在一定时间内发现的,法院作为裁判的中立者,也不可能像公安机关那样利用侦查手段去发现民事案件中的事实。因此,案件审理常常会遇到某些案件的主要事实无法查清,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民事诉讼又不能拒绝作出裁判,因为拒绝裁判也就意味着原告败诉。这就必然涉及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如何裁判的问题。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法院怎样裁判才符合程序正义、接近实体正义是一门非常讲究的法律技术科学。目前,在民事诉讼中,当案件主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法律上的处理方法是举证责任或证明责任规则,即按照一定的规则,应当对某一事实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没有能够证明该事实存在与否,该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就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关于证明责任负担的原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年)中有明确的规定。该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这一规定,原告王某必须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所依据的事实(被告人驾车撞倒了原告)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果不能证明的,法院又无法查明案件真实事实时,本案原告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应当特别注意的是,如果法院能够认定案件事实,那么即使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没有足够的证据,也不一定要败诉,法院可以根据案件事实作出裁判。而且,举证责任只是一种当事实真伪不明情形的次优选择,是一种不得已的方法,因为,没有证据证明,并不意味着提出请求的人就不是权利人,只是权利人主张的权利所依据的事实无法证明而已。在实务界,人们对举证责任制度还有异议,还不能理解,因此,导致有的地方法院根本没有适用最高法院的这一规则。作为一项复杂的法律技术规则,最高法院的证据规定应当说还有不少需要完善的地方,但不适用、不遵守最高法院的这一规则是不妥当的。最高法院规定的举证责任制度仍然是解决案件主要事实真伪不明情况下如何裁判的相对最好方法,是各级法院裁判的正当依据之一。而且,我们也可以在实践基础上对举证责任制度加以修正,而不是完全排斥举证责任制度。在本案中,我们从其判决书中看到,红桥区法院没有认定被告有碰撞原告的事实,但又认为:“假设被告在交通队的自述及法庭的陈述成立,即双方并未发生碰撞,原告系自己摔倒受伤,但被告在并道后发现原告时距离原告只有四五米,在如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原告突然发现被告车辆向其驶去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一方面判决对事实作了假设,另一方面似乎又想说虽然没有碰撞,但被告的行为与原告倒地之间也有因果关系。显然,这样的裁判是难以服众的。比较正确的做法是,在双方证据均没有说服力,法院难以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应当适用举证责任的规则作出裁判(当然,可以首先进行调解),这样的裁判才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如果法院裁判被告承担责任的理由是被告的车尽管没有碰撞到被告,但吓倒了原告,被告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依然存在因果关系,则法院应当明确说明为什么如此认定的理由,遗憾的是法院没有如此。我们还应当注意的问题是,原告在诉状中指控是被告的车撞倒了原告,但法院有没有认定被告的车是否撞倒了原告的这一事实,也就是说,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按照上述所言举证责任的法律后果,原告应该败诉。另一方面,法院能否在原告没有主张自己是被被告的车吓倒的情况下,以被告的车吓倒了原告,导致原告受到损害,而作出被告承担损害责任的判决吗?(作者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为你辩护网编辑整理
1、朱最为实施行凶的行为人,当然是明确的被告;
2、巴士公司及司机和吴某:毛毛乘上公交车,即和公交公司之间成立了运输合同,作为运输合同,公交公司有义务安全的把乘客送到指定地点,但本案中,公交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将乘客安全送达,反而因为自己的不作为,导致了毛毛的死亡,公交公司应该承担自己不作为的责任;可以作为被告;司机和售票员作为运输合同的实际执行人,应当实时履行合同的义务,但自己却没有履行,也应承担应付的责任
1、《民事诉讼法(第二版)》
是2017年9月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张艳丽。本教材吸收和借鉴既有民事诉讼法教材编写经验,在内容上注重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前沿理念和问题的介绍,以及民事诉讼法法规及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
该教材在全面系统的介绍我国民事诉讼法理基础上,更为注重学生对民事诉讼程序规定的掌握和运用,为此在教材的体例设置上,每章分设六个部分。
2、《新民事诉讼法 》
本书由邱联恭教授发起并组织的民事诉讼法研究基金会参与编写,本研究会为台湾首屈一指的民诉研究会,每年集合台湾地区此领域菁英,收录一次性发表当年研讨会的重要论文,于文后注明原刊载论文的期别及年月,命名为《民事诉讼法之研讨》。
该内容常列为台湾地区学术与实务研究者的指标性学术研究成果。 本集集合台湾民诉界实务与学界菁英作者群。历年来有许多台湾民事诉讼领域的专家学者相继加入,对于推动台湾民事程序法研究之进展及革新,贡献匪浅。
本书对大陆民事诉讼领域的学术发展亦有一定的借鉴作用,并对即将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的相关理论有一定的参考。
3、《万国法源·国家司法考试万国授课精华:民事诉讼法(2013)》
《万国法源·国家司法考试万国授课精华:民事诉讼法(2013)》作者郭翔,是最接近我讲课时随堂所发讲义的一本书。
4、《民事诉讼法》
是是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也是也是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重点教材。《民事诉讼法》在修订中吸收了民事诉讼法教学科研的最新成果,强调了程序法的理论,并更加突出了其教学适用性
5、《民事诉讼法》
张卫平著法律类图书,以现行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为根据,系统地、全面地阐述了民事诉讼各种制度的基本结构和基本原理。
《民事诉讼法》概念清晰、准确、分析简明、透彻,难点、重点明确,体系结构合理,充分吸收了法学界最新研究成果,关注了民事诉讼研究动态和发展趋势,注意民事诉讼制度的实际运作。《民事诉讼法》有助于读者正确理解、全面掌握民事诉讼理论和各种制度的动作机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事诉讼法(第二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新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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