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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发布广告的规定

2023-12-09 01:35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期刊发布广告的规定

总署:审批、颁发国内刊号。

  主办单位:到省局领取并填写《期刊出版登记表》。

  省局:审核《期刊出版登记表》,发放《期刊出版许可证》

  主办单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两个及以上单位合办期刊,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负责办理申报审批手续。期刊出版单位和主要主办单位须在同一行政区域。

  一个国内刊号只能对应出版一种期刊,不得用同一刊号出版不同版本的期刊。出版不同版本期刊,须按创办新期刊办理审批手续。

  二、关于期刊发行范围的规定

  公开发行(有ISSN号及其条码):可以向国内外公开发行、征订。

  内部发行(只有CN号):只能在境内按主管单位确定的发行范围征订、发行,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征订、陈列和销售。

  三、关于期刊变更登记的规定

  期刊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者分立、改变资本结构;期刊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登记地、业务范围(包括办刊宗旨、文种),均应依照有关创办期刊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其中,仅变更刊期的,省局经总署委托后可代行审批。

  期刊出版单位变更期刊开本、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同一登记地内变更地址,须经主办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省局备案。

  期刊休刊,期刊出版单位须向省局备案并说明理由和期限。休刊时间超过一年的,由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由省局注销登记。

  四、关于期刊刊号的规定

  全称"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包括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和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

  所有经过批准登记的期刊,不论其发行范围如何,均配给CN号。公开发行的期刊则还可分配ISSN号。

  刊号的分配原则是一刊一号。期刊经批准更改刊名或出版地后,审批机关将重新配给刊号。

  分配给期刊的刊号不得用于出版图书或其他出版物。

  刊号的两部分可合在一起印刷,置于期刊面封右上角、版本记录页和底封下方。两个部分分两行印刷,其间以一横线隔开。如:

  ISSN 1008-1798

  CN 11-3950/D

  刊号的两部分也可分开印刷:ISSN独立印刷时,应印于期刊面封右上角、版本记录页,也可与条码一起印刷。CN号独立印刷时,应印于版本记录页和底封下方。

  五、关于期刊编辑出版的规定

  (一)关于期刊的编辑活动

  1.可以转载、摘编,符合法定许可,但必须尊重着作权法的有关规定。

  公开发行期刊不得转载、摘编内部发行的出版物和其他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内容。

  2.期刊出版单位要有专职主编和专职编辑。不得有买卖刊号等行为。

  3.期刊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必须严格分开。

  4.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的期刊社可设立异地记者站,必须经所在地省局批准。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广告经营、开办经济实体等经营活动,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5.刊载内容不真实或不公正,侵害他人合法利益,期刊出版单位应公开予以更正、消除影响,并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6.期刊出版单位如需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出版项目,须经总署批准。

  (二)关于期刊的标准化标志

  1.版本记录与刊号

  期刊须在底封或目录页上刊载版本记录,经营广告业务的,还须刊载《广告经营许可证》编号。

  2.刊名与顺序号

  期刊须在面封的醒目位置刊载期刊名称和顺序编号。其他文字不得比刊名更明显。不得以要目替代刊名,也不得以总期号代替年、月、期号。

  (三)关于出版增刊

  第一,期刊可以在正常刊期之外出版增刊(包括精选本、精华本、珍藏本),每种期刊每年可以出版两期增刊。

  第二,出版增刊报请省局审批,发给一次性增刊许可证。

  第三,增刊的内容必须符合正刊的业务范围,必须与正刊的开本和发行范围一致。

  第四,增刊的版本记录中除须刊印期刊名称、刊号等正刊必备的项目之外,还须刊印增刊许可证编号。面封上须刊印正刊名称和注明"增刊"字样,不得省略正刊名称和突出增刊要目名称,也不得以增刊副题名称代替正刊名称。

  (四)关于出版合订本

  期刊合订本不得对内容另行编排,须按原期刊出版顺序征订,并在其面封的明显位置标明期刊名称及"合订本"字样。如出版行政部门认定已出期刊中存在违法内容并予以行政处罚,存在违法内容的相关篇目不得收入合订本。已经注销登记的期刊,不得制作合订本。

  六、关于期刊广告经营的规定

  (一)对发布广告的规定

  第一,期刊出版单位要经营广告,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经批准登记后才可经营。

  第二,期刊发布广告之前,出版单位应严格审查广告客户是否具有发布资格。

  比如,对化妆品广告应当查验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对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必须查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对各种出版物的广告,必须查验出版许可证,不得为非出版单位的印刷品、出版单位出版的限内部发行或国内发行的书刊做广告。

  第三,严禁利用发布新闻的形式刊登广告。期刊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

  第四,广告用语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

  第五,期刊每年刊载公益广告的版面应不少于商业广告版面的3%。

  第六,酒类广告的刊载每期不得超过两条,并不得置于面封。

  (二)对广告刊载内容的规定

  第一,广告中不得包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内容,诽谤性宣传的内容,有损我国民族尊严的内容,以及反动、淫秽、丑恶、迷信的内容。

  第二,严禁用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形象和声誉做广告或变相做广告。

  第三,禁止刊载或变相刊载烟草制品广告。

  第四,广告宣传不得使用有损国格的语言,不能迎合庸俗低级的趣味。严禁在广告中用色情、凶杀的文字和图片招徕读者。

  第五,凡广告中含有虚假不实的成分、不正当竞争的手段或广告主管部门命令禁止使用的词语等,一律不得刊登。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一条 根据《广告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包括:
  (一)利用报纸、期刊、图书、名录等刊登广告。
  (二)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录像、幻灯等播映广告。
  (三)利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的建筑物或空间设置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增壁等广告。
  (四)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商场等场所内外设置、张贴广告。
  (五)利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广告。
  (六)通过邮局邮寄各类广告宣传品。
  (七)利用馈赠实物进行广告宣传。
  (八)利用其它媒介和形式刊播、设置、张贴广告。第三条 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除符合企业登记等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负责市场调查的机构和专业人员。
  (二)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及广告设计、制作、编审人员。
  (三)有专职的财会人员。
  (四)申请承接或代理外商来华广告,应当具备经营外商来华广告的能力。第四条 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直接发布广告的手段以及设计、制作广告的技术、设备。
  (二)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和编审人员。
  (三)单独立帐,有专职或兼职的财会人员。第五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申请经营广告业务,参照《条例》、本细则和有关规定办理。第六条 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体工商户,除应具备《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外,本人还应具有广告专业技能,熟悉广告管理法规,并经考试审查合格。第七条 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广告经营者的审批登记:
  (一)全国性的广告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经核准,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
  地方性的广告企业,向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由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向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由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
  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申请直接承揽外商来华广告,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经审查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向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由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营业执照》。
  (四)举办地方性的临时广告经营活动,举办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经核准,发给《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举办全国性的临时广告经营活动,举办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由举办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第八条 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经过核准,可以代理同类媒介的广告业务。第九条 广告客户申请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以外的媒介为卷烟做广告,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广告客户申请为获得国家级、部级、省级各类奖的优质烈性酒做广告,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刊播39度以下(含39度)酒类的广告,必须标明酒的度数。第十条 根据《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广告客户申请发布广告,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
  (一)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分别交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营业执照》。
  (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提交本单位的证明。
  (三)个人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的证明。
  (四)全国性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应当交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
  (五)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交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外国企业在中国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我国目前是否允许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发布烟草广告

不可以的。具体规定如下:

1.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2.烟草广告中不得出现:①吸烟形象;②未成年人形象;③鼓励、怂恿吸烟的;④表示吸烟有利于人体健康、解除疲劳、缓解精神紧张的;⑤其他违反国家广告管理规定的。

3.凡是利用烟草经营者名称、烟草制品商标为活动冠名、冠杯的,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发布带有冠名、冠杯内容的赛事、演出等广告。

4.烟草经营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发布公益广告及社会类、公共类广告时,不得出现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满。出现的企业名称与烟草商标名称相同时,不得以特殊设计的办法突出企业名称。

5.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极烟有害健康”的忠告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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