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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情报工作论文

2023-12-08 11:33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公安情报工作论文

所谓群体性突发事件,就是指突然发生的,由多人参与,以满足某种需要为目的,使用扩大事态、加剧冲突、滥施暴力等手段,扰乱、破坏或直接威胁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应予立即处置的群体性事件。以下是今天我就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群体事件的对策思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群体事件的对策思考全文如下:

一、从一个典型案例谈起

(一)案例

2008年6月28日,贵州省瓮安县发生的“6、28”群体性事件,原本就是一起普通的少女溺水死亡事件,因为公安机关的死亡鉴定结果得不到家属认可,加之被别有用心的人员煽动利用,甚至黑恶势力人员直接插手参与,演变为公然向党和政府挑衅的对当地县委、县政府、县公安局打砸抢烧的严重群体性事件。造成县委大楼被烧毁,县办公大楼104间办公室被烧毁,县公安局办公大楼47间办公室、4间门面被烧毁,刑侦大楼14间办公室被砸坏,县公安局户政中心档案资料全部被毁,42台交通工具被毁,被抢走办公电脑数十台,150余人不同程度受伤的严重损失。如今,该事件已平息,相关责任人也依法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反思 瓮安“6、28”群体性事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公安机关在处置过程中处置方式的欠妥当,也是致使谣言越来越多,最终被一些黑恶势力利用,一发而不可收拾,酿成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引发案情发展的原因分析

上述案例中由于未能尽快将信息公开,充分满足民众的知情权,致使民间关于“当地政府部门纵容包庇、销毁证据”等流言才能够在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的恶意传播之下迅速升温,从而点燃本就失去理性的情绪。但凡流言,都是见光死的。决策过程、执行过程的不透明引发的谣言必然导致胡乱的揣测和极度的不信任,如果没有完善的法律沟通机制,不仅加大群体性事件的处置难度,更容易引发社会的不安定因素。本来对于公民的非正常死亡案件,老百姓最担心的就是恃强凌弱、草菅人命。因此,公安机关在处置此类案件时,不能一律以保密为名对民众封锁消息。尽管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并没有告知受害人家属进展情况及解释相关误解的义务,但从社会稳定和保障公民权利的角度看,这种及时诚恳的沟通会打消老百姓的疑虑和担心,消除不安定因素的隐患。社会的负面情绪会及时得到释放,揣测会及时得到合理解释,流言也会不攻自破。

另外,贵州“瓮安事件”中,民众质疑当地警方与事件有内在关联,警方未能及时做出回应,也没有让相关人员回避,而进一步加深了民众的质疑情绪。公安机关在事件的处置中,程序上既要合法,也要合情、合理,用程序正义避免民众的质疑,从而增强处置结果的正当性和权威性。对于引发民众质疑的鉴定程序这一关键环节,是否允许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对鉴定过程进行现场见证,是否能够尊重受害人家属的要求“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诉求,则将直接决定鉴定结果的可接受度。“瓮安事件”发生后,对死者的尸体进行了第三次鉴定,同时也允许家人在场、部分群众现场见证,如果这一事后的鉴定处理方式能够提前一些也许谣言也就不攻自破,这一恶性群体性事件也就不会发生了。

这个事件的发生,究其原因本文认为有两点:一是有关部门在事件萌发阶段,不负责任,推诿扯皮,甚至不适当地采取压服的强硬手段,把小事变成大事。二是政府和公安机关在事件发生后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假若对事情有足够的敏感度,收集相关信息,把事情解决在萌芽状态,决不会出现这么严重的后果。同时每逢事件发生,当地政府往往一个强烈的惯性倾向,就是立即封锁消息,不许消息外传,这样也会引起当地群众的强烈反感,从而激化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

纵观整个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如果我们能够在工作中时时把握住民法、民生、民权这条线,也许这种带有偶发因素的群体性事件就会减少许多。

总之,群体性事件作为公共安全危机之一,从社会学角度说是一种社会秩序维护;从法学的角度说是一种权益保障;从行政学的角度说是一种国家职能。正因为如此,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评论道:“安全是市民社会的最高社会概念,是警察的概念;按照这个概念,整个社会的存在都只是为了保证它的每个成员人身、权利和财产不受侵犯。”

二、从上述案例看公安机关依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问题分析        上述案例中,贵州瓮安县民众围攻县政府和公安机关的群体性事件在网上传得沸沸扬扬。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对于所收集的情报信息,大部分公安机关的情报部门并没有综合整理,分析群体性事件的性质、特征、规模等,不能为公安机关和党政部门做出有效的决策和制定行动计划提供可靠依据。有效的情报信息对公安机关的工作有很大的指导意义,主要表现在:能够有效判断群体性事件的性质,详细了解所发生的事件到底是政治性群体性事件还是非政拍性群体性事件;能够评估事件的危害,了解现场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和交通堵塞、秩序混乱等直接危害,引起国内外社会舆论在公众中产生消极影响等间接危害;能够推测事件的发展趋势,分析预测事件可能出现的情况;此外,还能提供具体的对策方案,为决策部门处置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和保障。

但是,我们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由于群体性事件处置的突发性、紧迫性,公安机关执法也往往呈现出执法权力范围的扩张性、权力行使的自决性、处置 措施 的不断性等特点。

从总体上看,到目前为止,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中还没有形成完善的维护社会稳定、化解消除矛盾的工作机制。少数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并没有充分认识到群体性事件的重要性,没有研究其发生的内在原因,对于群众反映的社会问题摸不关心,缺乏了解,或者说有的虽然对问题有一定的了解,但是重视程度不够,能拖延就拖延,能回避就回避,不愿或者不敢面对群众做工作,从而导致矛盾激化,错过了化解矛盾的最佳时机。也有的党委政府或者相关部门,一旦发现群体性事件就不分事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把公安机关推到最前面,强行下令公安机关抓人,这样做的后果是不但不利于事情的解决,反而增加群众的对立情绪,造成矛盾的激化,使事情的解决朝着恶化的方向发展。有的责任主体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不强,对于群众的要求当面答应,事后变卦;还有的平时不重视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发生了事情才想起了解决问题的办法,给群众造成“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错觉,导致集体上访成为相当一部分人解决问题的主要 方法 。

(一)立法缺失

法律是公安机关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指南针,只有在法律的框架下才能更好的对这些事件进行明确而公正的处理。可有可无,模棱两可的处理只能最终是对群众不利。当前,我国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导致公安机关在处理有些群体性事件时缺乏法律依据,有的表现为使用警械、武器或采取强制性措施时,有的表现为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主体资格方面。《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规定》规定:公安机关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坚持理性、规范、适时、有效的处置,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以“发现得早,控制得住,处置得好”为工作目标,提高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和水平。

但这一规定对主要任务的规定比较宽泛,在很多情况下需要上级部门的授权才能采取相应的措施,并且对公安机关处理不当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只是笼统的规定了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实践中不易操作,很难把握标准,具体的责任也不好落实。基层公安机关在具体的处置工作中经常处于两难境地,导致对群体性事件处理不当。

(二)预警机制不完善

群体性事件的预警机制不完善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表现的最明显:首先预警工作没有形成权责一致分工明确的良好局面,信息来源 渠道 依然比较单一,覆盖面过于狭隘,信息的准确度不够,时效性、全面性、真实性都达不到防控标准,重点事件和重点人群的掌控工作还存盲区;其次,在目前的机构设置中,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机构没有独立出来,公安机关处于实战的主导地位,但是公安机关过分依赖行政协调,使防范和处置工作,形成了条块分割不清、层次架构不明的松散局面,而且设备资源,信息资源,指挥资源,都不能形成“高效、连贯、科学”的具有专业性的统一指挥和咨询系统,也建立不起“全社会共建,多部门联动”的职责明确的运行机制,一旦群体性事件发生,只能被动出击、疲于应对;第三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机制没有真正形成,各部门和各单位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中的职能作用,工作衔接、权责分担等方面没有一整套完善的运行机制,不能够实现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另外对一些群体在特定时间、特定地域反映其合理诉求的请愿活动,没有真正按照《游行示威法》的要求,进行批准和引导,使得一些合法途径手段,无法起到减压阀的作用。

(三)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方法不得力

1.处置手段简单

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手段过于单一粗陋,主要是表现在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往往不区分情况,统一按照一个模式处理。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事必会在一定程度上威胁到社会稳定,公安机关必须以最迅捷的方式对这些事件做出反应,“息事宁人”,履行职责。但是快速平息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律的范围内。有些公安机关在处置民事纠纷或刑事案件时,出于种种“考虑”,没有秉公处置,引发民众对公权力不信任,导致社会怨气积聚,某些突发事件成为“导火索”,最终引发冲突。

公安机关在抓捕犯罪嫌疑人、调处纠纷、专项整治治安等警务行动不当,不但无法处置群体性事件,反而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有的地方公安机关不当干预事件,或干预时机错误,或处置手段不利,不但不能够及时解决问题,反而使矛盾转化形成新的冲突,引发事件升级;有的地方公安机关则以消极态度应对群体性事件,退为应付上行下不达,片面强调群体性事件涉及的矛盾与公安机关没有关系,对事件现场治安态势的变化视而不见,不主动实施其职责内的干预和控制,事态因此得以蔓延和发展,规模越来越大。此两种处置方式都会导致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的被动。

有的警员平时缺乏应急事件的处置的理论培训,缺乏事件处理的“现场感”,只是领命行事,一旦赶赴现场却面临着无从下手的多重困境:一是到达现场前任务不明,只能以“随大流”的态度,盲目参照其他人的做法;二是缺乏妥善处置现场警情的 经验 ,不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迅速作出正确反应,很多警员不知道针对事件现场群众作出的过激行为,例如推操、指骂、打架、破坏车辆和设备等违法行为,是应该依法及时制止、查处,现场抓捕并扣留违法犯罪嫌疑人,还是应该先设法取证,等到事态平息后再去处理。论文格式而这些现场情况的处理不能够采取如同一般治安事件的简单模式,只能根据现场情况采取措施,如果警员把握不了现场处置的尺度,只是按操作程序上报情况,被动等待指令,就形成了事实上的“不作为”、或者“不当作为”:三是因为平时缺乏对事件处置的实战演练,警员缺乏对有效处置事件所必需具备的技能和战法,接到上级指令后,不知用什么战术、什么手段去实现上级意图,实践中贻误战机,处置不力。

2.协作能力不强

一些公安机关在处置现场的各联动单位,不能实现联动,既不知道如何取得其他处置单位警员的行动支持,也不会适时回应其他处置单位及其人员发出的协助请求。群体性事件的现场处置往往会集中本地区甚至是周边地区多单位警力,并根据现场情况或是分小组合成作战或是分区域分散作战,警队单位及其人员之间多处于相互陌生的关系状态,由于缺乏合作默契,协同支持配合很少,难以形成整体合力。所以在一些事件个案的处置现场彼此之间,不能及时得到有力的警务支持与协助,形成了周边其他小组的警员观望,个别受到闹事者攻击的警员或小组孤军奋战的散乱状态。这种散乱的处置情形容易助长闹事者的哄闹气焰,削弱警队在处置现场的威慑气势,不利于事件的平息。

当然,出现事件现场警力充足,却大多处于被动待命状态,不能及时对有关情况进行相应处置的局面,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群体性事件的突发性与通信技术不足,一些单位接令赶往群体性事件现场后,对在事件处置中的工作任务、目的、权限和警力调度区域、协同单位等不清楚。

(四)在处理的过程中信息的严重滞后与信息的不当处理近几年来,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越来越具有组织性和隐蔽性的特点,加上反映的问题往往具有一定合理性,容易引起人们的同情,所以公安机关对于情报信息的收集工作越来越难,与此同时,一些地方的民众对群体性事件缺乏规律性的认识,对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原因缺乏敏感性,从来不积极主动地了解当地的不安定因素,相当一部分公安机关并没有建立起灵敏高效的情报信息网络,导致情报收集和控制工作不完善。

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无法做到速报(群体性事件随时发生随时报送)、续报(及时将群体性事件发展事态、现场处置情况等上报有关部门)和专报(对插手群体性事件的敌对分子、幕后操纵指挥者、聚众打砸抢烧的违法犯罪分子,在打击后专案专报)。公安机关缺少一个权威、统一、高效的情报机构来负责群体性事件情报信息的管理,造成群体性事件情报信息的多头管理而造成情报延误或渠道不畅。此外,公安机关并没有有效地控制信息传播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没有充分利用大众传媒或采用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权威信息,说明事件真相,解释政府己经和即将采取的措施等。

三、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群体事件的对策

(一)加强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立法工作

群体性事件有着深刻而复杂的社会背景,涉及众多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关乎整个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而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一旦把握不好很有可能侵犯公民利益,甚至引起社会秩序混乱。目前,对群体性事件工作处置的法律法规有:《人民警察法》、《集会游行示威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等,但是以上规定还不够完善,过于原则,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范围、处置主体、处置的工作原则、组织领导、职责分工、目标任务、善后工作等规定不够明确,“禁止性、义务性规定多,授权性、可行性条款少,还未形成一个从权利的设置、组成到行使、保护、规范的完整的法律体系”,在这种情况下容易导致因法律规定不明确而发生的侵犯公民权利的情况。因此,我国应加快对群体性事件有关问题的立法工作。

(二)完善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预警机制1.进行信息预报

健全分析研判制度:

一是防患于未然,及时综合、分析由国保、治安、技侦、网监等部门提供的信息,努力获取深层次、预警性、内幕性和行动性的情报信息,超前分析预测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

二是为防范与处置赢得时间和空间,开展危机风险判断,分析各种危机的规律和特点,综合设计应对策略;

三是进行网上分析和比对,为预防和处置危机提供支持,并严格信息报送制度,公安机关对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信息和己经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及处置情况,在及时 报告 当地党委和政府的同时,还报送上级公安机关。

建立数据库:

一是以境外敌对势力、恐怖组织、激进教派等情况,和国内高危群体、极端分子相关情况,作为人的方面的数据基础;

二是以剧毒、核生化、爆炸等高危物品、的分布、储藏情况作为物的方面的数据基础;

三是要全面掌握,政治敏感期、节假日,气象、地质骤变期等高危时间数据,作为时间方面的数据基础;四是空间方面,本地的党政机关、标志性建筑、公共场所,易于地质变化的地段、河流等要害部位。

组建完备的信息网络系统,一是信息要准确和及时;二是信息要左右相联、公秘结合、上下相通;三是要建立人机相结合的信息平台,形成人联络,机联网的互动状态。要保障决策的有效实施和指挥有力,需要做到:党委、政府、公安、安全、气象、军分区等重点单位实施联网;政情、敌情、社情、民情进行综合收集研判:重点人员、重点群体,重点单位、重点地区、重点时期实施监控。广泛收集重点时期的各种信息,争取时间上和空间上的超前性。对发现的不管是大问题还是小纠纷,都应该公正、合法的处理,特别是一些小问题要做到事前的及时处置,预防事件的扩大化。同时,发挥电台、电视台、报纸等主流媒体正面作用,设立具有信任感和亲和力的新闻发言人及专家评论员,及时向公众发布危机事态、处置情况和公众应尽的社会责任,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发布“交通管制”、“局部地区戒严”公告。严厉打击制造虚假信息,扰乱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营造良好的应急处置环境。

2.制订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是指面对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指挥、救援计划等。预案的科学合理离不开对群众性事件的深入分析和调查,以及 总结 归纳经验教训。针对群体性事件可能发生的具体设施、场所和环境,在安全评价的基础上,为降低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与环境损失,预测事故发生后的态势和多种情形,组织建立应急救援机构和培训人员,制定行动的步骤和纲领,以及控制事故发展的方法和程序等,预先做出的科学而有效的计划和安排。对群体性事件这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应该重点建设如下子系统:完善的应急组织管理指挥系统;预警和预防机制;应急响应程序;后期处置体系等。

“911”事件后,许多国家建立了用绿、蓝、黄、橙、红5种颜色代表的5种危险等级,根据恐怖威胁情报向国民发布预警信息,我国也应建立预警等级制度。对危险的群体和个人、对危险的事、对危险的时间、对危险的空间和不良天候,根据情报信息及时预警,向公众发出预警信息,力争在防范和先期应对上收到双赢的效果。

三、提高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使得公安机关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能力不足的缺点暴漏了出来,因此,提高处置群体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必将是公安机关面临的一项艰巨而又刻不容缓的任务。笔者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如何提高公安机关处置群体事件的能力进行探讨:

1.加强特警队伍建设

公安机关担当着维护社会秩序的重任,其训练强度和方法也是不同于一般的训练。一方面,公安机关应当把平时的训练工作制度化,这样不仅可以形成一套有效的针对群体性事件处理的制度,而且还可以更好的应对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另一方面,应当加强特警队伍建设,组建一支政治过硬、训练有术的队伍,这一点可以借鉴土耳其的经验。目前有33个省份建立了快反警队,没有组建快反警队的省份发生社会事件时由邻省已组建的派员干预,避免了其他警员因未受过专门培训而干预失当、激化矛盾。快反警队人员主要来自警察学校,警察局新招收的警察首先要满足快反警队的需要,剩余部分才分配到其他警种,警员年龄不超过35岁,警官年龄不超过45岁,警员最长服役期3年,骨干服役期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6年。这些做法,较好地解决了队伍更新问题,使快反警队能够长期保持旺盛的战斗力。

2.及时化解矛盾

多数群体性事件的起因很小,但由于反应迟缓,使事态升级为“事件”,形成“小的事件—下级忽视—小事升级一一下级失控—触动上级—快速解决—事态平息”怪圈,暴露出处置能力不强的弱点。

应当及时化解群体性事件中产生的社会矛盾,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本着积极预防、全力控制、依法处置的原则,坚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上级公安机关的指导下,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下,按照既定方案,快速反应,动员组织优势警力,整体联动,协同作战,采取果断措施,运用综合手段,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迅速有效地控制、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努力为本地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创造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

3.提高执法者素质

依法行政能否顺利推进,执法者的素质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要求做到:

(1)促进执法者思想政治水平的提高,树立“权为民所用、得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的观念,深入思考“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问题,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解决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提高公安机关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努力做到依法管理国家政治、经济、 文化 和社会事务,维护和树立法律权威;

(2)完善执法者的入门考试制度,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用人机制,增强活力,提高效率,为公安队伍素质的提高奠定坚实的基础;

(3)加强对执法者的业务素质,提高执法者准确适用法律的能力,通过制度约束,建立学习型队伍,使执法者在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以执政为民为宗旨,注意维护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益;

(4)从优待警,在财政支出许可的情况下合理提高警察待遇,提高其生活水平,要关注警察职业的心理健康,建设公安民警活动中心,多开展 体育运动 和体质能力训练,进行压力疏导,提高职业素质,加大对警察执法的经费支持,更新装备,并尽量保证他们工作中的人身安全。让警察无后顾之忧,公正无私地投入工作。

(四)建立正当、合法的公民利益损害的救济机制        在群体性事件的处置中,各级公安机关往往会采取相应的现场管制措施、强制措施,必要时还可能使用警械和武器。如《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中规定,公安机关在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时,可以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发布命令或通告,责令围观人员立即离开现场,责令聚众组织者立即解散队伍,责令聚集的人员在限定时间内迅速疏散;对超过限定时间仍滞留现场的人员,可以使用必要的驱逐性或制服性警械强行驱散,但要尽量避免伤亡,对经强行驱散仍不离去的人员或者进行煽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等等。 相关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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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情报学的基本简介

情报学与公安情报学公安情报学是情报学理论、方法运用到公安警务领域,并在公安情报工作实践中抽象、总结原理规律而形成的一门具有部门行业特征的应用情报学科。探讨和阐明情报学与公安情报学的关系,是确立公安情报学学科体系的基础,是明确公安情报学其特有理论结构、性质和功能,掌握公安情报学理论与实践发展的特点、方向及其演化规律的前提。情报学产生于20世纪40年代。二战后,伴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科技情报成几何级数增长。为了应对与解决“情报爆炸”问题,促进科学交流,提高研究效率,学者们开始关注并研究情报交流、情报离散、情报检索等问题,并产生了一系列情报学理论著作。美国的萨拉塞维奇在《情报科学引论》(1970年)中认为,情报学是专门研究人类交流现象和交流系统特性的科学[1]。前苏联情报学家米哈依洛夫在其经典著作《科学交流与情报学》(1976年)中认为情报学的主要任务是研究科学交流的理论[2]。我国第一部正式的情报学教材《情报学概论》(严怡民,1983年)中也认为[3]“情报学,是以作为一种普遍存在着的社会现象的情报和整个情报交流活动为研究对象的。情报学是专门研究科学情报的构成和特性,以及研究科学交流全过程的规律性的科学学科。”此外,哥夫曼的情报传染理论[4]、费桑的微观情报传播理论[5]、维克利的情报传递理论[6]、丰成君的“信息栈”与信息交流对数变换理论[7]已经将情报交流从科技领域扩大到社会信息范围,重视传播过程的研究,从而发展了科学情报交流理论。直到今天,交流理论是我国情报学界的主流研究范式之一。自90年代初期开始,我国情报学进入发展低谷,这一期间,许多刊物停刊,发文量锐减[8]。为此,情报学界就情报学学科建设进行了一次大讨论,讨论的重点是把“情报”扩展到“信息”概念,把“情报学”延伸到“信息管理学”领域。文献[9]统计表明,我国情报学期刊发文论文以“情报”或“情报学”打头的论文正在逐渐减少。这种迷茫和阵痛一方面是由于外部环境的变化影响,从历史上,我国情报学专业是依附于图书馆学、文献学等传统学科,在图书情报领域颇有成果,而对于更为广阔的社会领域行业,包括公安情报领域,学科积累不多。我国大多数高等院校情报学专业设置特色并不突出,各校的情报学专业的发展方向集中在图书情报、竞争情报两个领域。笔者查询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共检索出公安情报学类有效论文73篇[①],其中以“公安”与“情报”(或“情报学”)为关键词检索出论文35篇(含公安情报理论5篇,公安情报工作18篇,公安院校图书馆建设12篇);以“犯罪”与“情报”(或“情报学”)为关键词检索出论文26篇,无重复25篇;以“情报”与“刑事”(或“侦查”)为关键词检索出论文共26篇,无重复13篇。73篇论文中有12篇是传统图书情报内容,所以与公安情报领域完全相关论文共61篇。统计发现,公安情报类论文几乎全部集中发表在公安警务类期刊上。公安情报类专业教材也为数不多,内容主要包括犯罪情报学与刑事侦查情报学,如王志华的《犯罪情报资料教程》、于凤玲等编著的《刑事侦查情报学》、倪德源、龚里的《公安基层情报信息分析》等。到目前为止,国内还没有一本以“公安情报学”命名的专业基础教材。这些都表明公安情报学学科的建设尚处于起步探索阶段。一门学科既有它的普遍性、一般性,也有它的特殊性、专门性。当代情报学研究可以尝试划分具体领域行业来研究,每一个行业有该行业的情报工作特征,对情报的处理、分析也必须具有该行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情报学理论是支撑整个各项社会情报工作的“骨架”,是指导情报实践的方法论;公安情报学是众多情报种类的一种,它是“血肉”。光有“骨架”而无“血肉”,情报学的研究就只能在纯理论世界中徘徊,这也是我国当前情报学陷入困境的原因之一。情报学基础理论方法加之公安专业知识是我们构建公安情报学科的原则。公安情报学要紧紧围绕这一原则来进行学科的构建,唯有这样才能办出学科特色。情报学是一门方法论科学,它指导着具体的情报实践,是一切情报工作的基础,具体从事某个方面的情报工作就必须掌握该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从这个意义上说,情报学教育是旨在让人们掌握情报运动过程的规律,建立情报思维,培养情报素质,使人们在工作中使用情报学的理论与方法手段去分析解决问题[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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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组织领导,明确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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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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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安全保卫工作要落到实处,必须要由坚实的基础,我们要求各管区结合各自实际,将辖区内的有关情况摸准、摸透,力争掌握深层次的情报信息。为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采取了以下几个主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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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由于时间少,任务重,各责任区民警加班加点,放弃休假,对管区内的重点单位,特殊企业,重点对象和各类不安定因素进行了多项调查,积极物件联络员、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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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凡被省厅采纳的情报信息每条奖励20xxxx,被市局采纳的每条奖励10xxxx,被分局采纳的每条奖励5xxxx,反之,若重点对象漏管、失控的,
情报信息迟报、漏报、瞒报而造成重大后果的责任人,除扣发当月目标管理考核奖外,还将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这样实行奖惩兑现后,极大触动了民警工作时的认
真扎实,做到底子清,情况明。

三是开拓工作视野,建立网络机制,情报信息工作离不开群众,为此,我们只有广泛的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才能获得深层次的情报信息,为辖区内的政治
大局稳定提供有力保证。在工作中,民警与社区基干、单位负责人及社会各界人士建立起良好的警民关系,大大增强了我们的听力,拓宽了我们的工作视线,使各类
不安定印度得到了及时发现和有效控制。
在分局领导的亲切关怀和正确指导下,在所支部的高度重视和督促落实下,我所国内安保工作取得了一点成效,但
这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我们必须不断完善,开拓新思路,建立新机制,[FS:PAGE]寻求新发展,进一步加强业务培训,完善台帐档案,健全情报控制网络,
为维护辖区社会政治稳定,确保一方平安作出应尽的努力。
xxx派出所XX年度国内安保工作规划
根据市局党委和分局党委的指示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有关国内安保工作,充分发挥基层派出所的管理职能,加强国内安保工作的业务建设和规范化建设,结合本
所实际,特作如下规划:
一、
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全国及省、市国内安保工作会议和国内安保基层基础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加强派出所国内安保工作,使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真正落到基层派出所,切实提高防范、发现控制能力,真正实现“发案少、秩序好、群众满意”的工作目标。
二、
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国内安保工作的组织领导,全所成立由所长xxx负全责,分管副所长具体抓,支部成员协助抓的国内安保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工作的开展、指导和督查。
三、
工作目标 更多克艘“总结王-zongjiewang”1、“三图十表”齐全,按规定上墙,台帐有专人负责,管理科学、规范,内容充实。

2、每名责任区民警必须有xx名以上信息员、联络员,并经常进行接待,有详细的接待工作记录档案。

3、建立完善派出所对责任区民警的岗位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建立健全情报信息奖惩制度。
四、 具体措施和办法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所召开全体民警动员会,让大家认识开展xxx调查等有关工作的深远意义。认真学习有关文件,领会精神实质,使每位干警统一思想,明确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使命感,大胆务实地投入到国内安保工作中去。

2、认真调查摸底,集中登记造册。以每个责任区为单位,全面开展摸底调查,澄清责任区内xxxx人口、重点单位、不安定因素;印刷、打字、复印行
业;宗教、xx非法活动场所;将物建的国内安保工作的联络员、信息员及特情真正利用起来,按要求做好各类相应的工作台帐,与有关行业负责人签订责任状。

3、落实奖惩制度,任务责任到人。为使每位民警能认真、扎实的开展工作,我所将进一步落实奖惩制度,与每月的目标考核和年底的评先评优挂钩,真正
做到底子清,情况明,这样职责任务落实到具体个人,极大促进了干警工作热情,提高了工作效率,为进一步开展各项国安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怎样写公安情报信息?最好提供个范文谢谢!

写工作开展情况时,主要写以下几点:

开头,概括说明全文主旨,开门见山,起名立意。将一定时间内各方面工作的总情况,如依据、目的,对整个工作的估计、评价等作概述,以点明主旨主体,内容要丰富充实。

公安情报信息范文:

以开展工作的事项,举例1-2个谈一下心得。结尾,要具体切实。

对当前治安情报信息工作的几点认识:

各位领导、各位同仁: 大家好!

公安情报信息作为传递公安工作动态的一种媒介和手段,正在日益成为领导机关了解掌握情况、研究部署工作的重要渠道之一。

如何做好治安情报信息工作 ,及时准备掌握各类矛盾信息,营造稳定、和谐的的社会环境,是我们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强化治安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近年来我市的治安情报信息工作取得了很多可喜的成绩,上报信息量、写作质量、写作类型、写作深度都有突破。

但是纵观整个信息工作,部分民警编写信息的主动性不强,在某种程度上是受领导指派、应付上级不得以而为之,有的则是为了本单位在信息排名通报上“榜上有名”或有较好的名次,还没有真正树立起“信息主导警务”的理念。

思想上未引起高度重视,简单的以为公安信息工作不是主业,不能直接给公安机关或本单位带来什么明显的成就和收益。所以,我认为公安机关要真正做到耳聪目明,关键是要牢固树立“情报信息主导警务”的理念。

第一、加强情报信息工作的队伍建设。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治安情报信息工作在治安预警、控制犯罪和侦察破案等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切实加强隐蔽力量、治安耳目和治安信息员、外来人口信息员、企业场所信息员建设,既要讲究数量,更要注重质

量。要通过加强培训,逐步在全体民警中普及信息采集、录入和应用知识,最终达到人人都“能录会查”。此外为保障和提高基础数据质量,促进信息化建设应用和公安基层基础工作的有机结合,还可以专门制定信息采集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 建立专门的情报信息研判队伍,着力创新工作模式、机制,形成情报信息精确指导治安管理、打击犯罪的长效工作机制。

建立“日分析、周评估、月研判”的日常警情分析评估机制,依托110警情分析系统,对治安重点进行全天候实时动态监测,有针对性地指导开展社会面突出问题整治工作;建立重大活动期间警情分析机制,根据不同活动类型,开展针对性分析;建立社会热点、宏观形势舆情监测分析机制等等。

第三、通过强化对不同人员和场所的分类管理,研究违法犯罪规律特点,及时有效预防违法犯罪。如加强旅馆、网吧和洗浴留宿场所的从业人员培训,规范基础信息采集登记流程。要求凭证件登记入住、上网,确保基础信息“实名、实情、实数、实时”。

同时,还可以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分析涉嫌违法犯罪可疑线索和人员,及时掌握特殊人员身份和反常可疑对象。在此基础上,对可疑人员进一步开展专项分析、综合分析以及趋势分析,掌握其频繁活动区域及违法犯罪行为特点,从而实现精确打击、主动防范、强化控制的工作目标。

以上是我对当前治安情报信息工作的几点粗拙的认识,提出来仅供大家一起探讨,谢谢!

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论文(2)

  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论文篇二
  加强公共复杂场所治安管理创新的思路探析

  摘要加强公共复杂场所的治安管理创新势在必行。这种所中存在着易发生刑事犯罪、轻微违法犯罪和秩序混乱造成伤亡的问题。其原因为社会规范对人行为约束作用弱化;人、财、物密集流动给违法犯罪行为逃避打击提供条件;有些群众活动组织人和领导者存在官僚主义作风。这种场所治安管理工作中也存在不足,执法中出现“抓大放小”情况,警务组织运作管理没有完全摆脱传统警务的影响。“零容忍”警务理念的运用能够解决这些问题和不足。

  关键词公共场所 公安机关 治安管理 违法犯罪

  作者简介:武浩,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学治安管理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197-04

  党中央提出加强与创新社会管理,内涵十分丰富。从治安学的角度来看,社会管理的加强与创新,其根本目的和基本任务着重体现了维护秩序和保障安全。而事实证明,公共复杂场的秩序和安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社会治安状况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及满意度,这种场所也往往是治安乱点、难点和重点。因而,加强公共复杂场所治安管理创新势在必行。本文拟通过对将“零容忍”警务理念应用到这种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中的作用的分析和论述来探析加强公共复杂场所治安管理创新的思路,以期对实战部门有所裨益。

  一、公共复杂场所存在的治安问题及原因分析

  公共复杂场所是指公共场所中人、财、物密集流动,容易发生各类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场所。这种场所主要包括交通中转场所、游览场所、商品交易市场。这些场所的治安问题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其一,在这些场所容易发生抢夺、抢劫、诈骗、拐卖妇女儿童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刑事犯罪;其二,这些场所是倒卖票据、强行拉客、强买强卖、非法营运、兑换假币等轻微违法犯罪的高发区;其三,在这些场所容易发生公共秩序混乱造成的伤亡。这些问题是公共复杂场所治安管理要解决的问题。要找到解决这些问题的正确思路,首先就要分析出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

  治安问题是社会问题,对其产生原因的分析要结合当前的社会大背景进行。从社会的深层原因看,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这个时期的社会有其自身特点。正如宫志刚教授在《社会转型时期的社会整合与犯罪控制》一文中指出,社会转型期,我国传统社会结构无论是在水平方向上还是在垂直方向上,都发生了迅速的分化,社会分化的加速对社会成员的思想观念和意识形态结构产生强烈的冲击,尤其是随着外来文化的传播和扩散,人们的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结构将会不断趋于多元化,一些与主流意识形态不同甚至相反的价值观念也会大量涌现,致使各种观念相互碰撞、冲突频发。社会所倡导的价值标准与实际生活中人们所奉行的行为准则在许多方面相背离,使得人们在处理集体与个人、公与私、义与利等重大问题上愈来愈向后者偏移。由此可见,在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规范对人们行为的约束正在逐渐的弱化。这是产生以上治安问题的深层次原因。

  就公共复杂场所治安问题产生的具体原因来说,在加速转型期,伴随着阶层、群体和组织的分化,各类利益主体的自主权也在不断扩大,利益的分化也势必发生。社会分化产生的许多利益群体和阶层,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不同社会群体和阶层的利益意识会不断唤醒和强化,对利益的追求会成为人们社会行为的一种强大动力。一方面是各种社会规范对人们行为的约束逐渐弱化,一方面是对利益追求的热情高涨。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人产生了侵犯别人利益的倾向。以天津的犯罪目的统计为例,1990年到2002年,为了“钱财”而犯罪的十多年来始终占居第一,且占了一半以上的比例。此时,法律作为约束人们行为的最后准绳的作用越来越凸显。然而在公共复杂场所,人、财、物高度集中且不断流动,在客观上给违法犯罪分子逃避法律打击提供了条件。以广州火车站为例,在2007年其日均客流量已突破10万人次,在春运、暑运的客流高峰期,日均客流高达19万人次,最高日甚至达到30.4万人次。据有关部门统计,该地区日常每天人流量在40―60万人次,春运、黄金周等高峰期则多达80―100万人次。这显然给违法犯罪分子的藏身提供了有利条件,并且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这种情况下,轻微违法行为更容易逃避打击。而事实证明,轻微违法犯罪往往又是由轻微的违法行为(包括扛包拉客、围站随车叫卖、乞讨等)而慢慢演变过来的。例如,广州站“2005・7・14”特大抢劫、强奸、拐卖妇女、强迫妇女卖淫犯罪团伙的数十名犯罪成员大多数就是由在火车站广场拉客、扛包、介绍住宿等慢慢演变成抢劫、强奸、拐卖妇女、强迫妇女卖淫犯罪集团的。此外,上文提到,公共复杂场所容易发生公共秩序混乱造成的死伤事故也是其存在的治安问题之一。这类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由于群众活动的组织人和领导者存在着严重的官僚主义作风,思想麻痹,忽视安全和缺乏必要的科学预测以及有力的防范措施所致。

  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将公共复杂场所存在以上三类治安问题的原因总结如下:其一,各种社会规范对人的行为约束作用的弱化以及人们对利益追求热情的高涨,使一些人产生了侵犯别人利益的倾向;其二,公共复杂场所自身具有的人、财、物密集流动的特点给违法犯罪行为逃避打击提供条件;其三,有些群众活动的组织人和领导者存在着严重的官僚主义作风。这三个原因也是以上治安问题存在的三个条件。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要消除或改变这些条件。对于第一个条件的消除或改变决定于新的价值体系的重塑,然而新价值重塑本身就是一个过程,社会很难在价值重塑的同时迅速确立起一个为人们普遍接受且自觉遵守的新价值体系。V但是,从公安机关的角度来看,当前,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最为关注的是以下三个问题:一是刑事案件能否控制得住(特别是恶性案件);二是群体性事件能否处置得了;三是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如何。因而,结合公共复杂场所的治安管理,公安机关需要通过迅速降低这种场所中的违法犯罪发案率来不断提高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这与新价值体系建立的漫长的过程形成矛盾态势,所以,公安机关一方面要发挥自身的作用,为新的价值体系的建立作出积极贡献;另一方面要通过加强相关工作,既使其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充分暴露于公安机关的视野之中,对其进行严厉打击,又使群众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的官僚主义作风得到摒弃。以此来消除或改变第二个和第三个条件,进而改善治安状况,提高群众的安全感与满意度。然而,当前公共复杂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使得其对第二个和第三个条件的消除或改变的力度还不够,还不够彻底,直接影响公共复杂场所的治安管理效果。

  二、公共复杂场所治安管理中的不足之处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安工作在不断地改革与创新中取得了辉煌的成绩,但还存在着一些不足。总结来看,在公共复杂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中主要存在着以下两处不足。其一,由于工作人员的认识水平、工作压力以及经济负担等原因,执法中常常出现了“抓大放小”的情况,特别是一些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案件(如小偷小摸等)被忽视,引起了社会的混乱和群众的不满。X其二,公安机关传统的粗放型、被动式、机关化的警务制度,是在长期静态封闭的环境和超低发案率的条件下形成的。其中既有历史的积淀,也有现实的困扰;既有主观认识的偏颇,也有客观环境的影响。因而尽管近年来为了应对治安形势的发展变化,各级公安机关大力推进警务制度改革并取得了许多成绩和经验,但总的来说公安警务的组织运作管理仍然没有完全摆脱传统警务的影响,相当多的还处于“穿新鞋走老路”的状态,与现代警务科学、实时、高效用警的要求不相符合。Y

  以上不足之处对公共复杂场所治安秩序的维护产生负面作用。根据破窗理论的含义可知,如果轻微的违法犯罪或者社会越轨行为得不到及时有力的制止,那么这种现象就像社会传递了一个信号,即这个社会疏于管理。这个信号将大大鼓舞潜在的犯罪分子,其他犯罪行为也会不断升级。因而,要改变公共复杂场所的治安状况,就一定要严厉打击轻微违法犯罪。所以,第一个不足之处中反映出的“抓大放小”对公共复杂场所治安秩序的维护不利。而第二个不足之处中反映出的警务工作中的粗放型、被动性和机关化既与治安管理的预防为主,保障安全原则Z相抵触,也影响到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的作用和效果。这也与上文提到的使违法犯罪暴露于公安机关的视野之中并对其进行严厉打击相矛盾,也不利于上文提到的对官僚作风的摒弃。

  笔者认为,要消除或改变公共复杂场所中治安问题存在的条件,弥补这种场所治安管理工作中的不足,加强和创新公共复杂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就要引入“零容忍”警务理念。

  三、将“零容忍”警务理念应用到公共复杂场所的治安管理的作用分析

  “零容忍”警务理念与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提出的树立关口前移、源头治理的理念,及时发现矛盾问题,注重从源头加以解决,不断增强社会管理的前瞻性、主动性、有效性的要求相符合。因为这种理念的核心是主动警务,它体现了“抓小”、“抓早”、“抓本”的警务原则。即要采取主动进攻的警务策略,集中力量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不论其背景和具体情况如何,应体现蝴蝶效应[的“抓小”原则;实施及时出击的警务策略,关注打击违法犯罪的时间节点,及时打掉冒尖、露头的违法犯罪活动,尤其是对那些新型的违法犯罪决不姑息,应体现头羊效应\的“抓早”原则;落实突出根本的警务策略,针对层出不穷的违法犯罪活动,采取釜底抽薪的办法,通过打击多发性、常发性的轻微违法犯罪,减少犯罪总量,控制重特大案件的发生,应体现沙堆效应]的“抓本”原则。^此外,“零容忍”警务理念还体现了对各种违法犯罪严厉打击的原则。与社区警务理念与情报主导警务理念相比,“零容忍”警务理念更能体现出自己的优势。社区警务是指警察与社区公众有机结合,共同发现和解决社区的治安问题。_这种有机结合在公共复杂场所不容易实现,公共复杂场所人口众多且具有很强的流动性,这给警察与公共复杂场所内的公众的有效沟通造成的极大的障碍。因而,社区警务战略的实施,具有明显的“社区适用性”,即社区警务战略的实施,比较适合于小城镇、组织健全的社区、中产阶级以上的社区。针对治安乱点抑或犯罪热点地区,“零容忍”战略的长期坚持可谓一种明智而有效的警务策略。`而情报主导警务是指把与犯罪活动相关的信息及其研判结果作为决策依据,并通过有效的警务战略与工作机制,把警务决策及时转变成具体的警务活动,通过警务活动来改善与影响治安环境,并依据对治安环境变化情况的研判来调整决策,改进警务机制和警务方式,一直不断提高警务效能。a从定义中不难看出,情报主导警务强调情报信息对公安工作的作用,此外,也能看出,情报工作要通过有效的警务战略和工作机制来对治安环境发挥作用,由此可见,情报主导警务的作用是辅助性的。仅仅依靠情报主导警务,不能有效地解决公共复杂场所存在的治安问题和有效弥补其中治安管理工作的不足。与社区警务和情报主导警务相比,零容忍警务理念的运用能够有效地做到这两点。

  从理论层面进行分析,这种警务理念在实战中的应用会大大加强治安权威(所谓治安权威,就是凭借社会公认的权势―这里主要是政治法律权势或者是政治学中的合法性,以及威望―这里主要是合理性而形成的对社会各种失序行为进行限制、制约和制裁的支配力量。它是治安秩序结构中的一个重要因素。一个社会治安秩序的好坏要取决于一个维护它的治安权威的存在b)。因为它强调主动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并且着重强调对于轻微的违法犯罪也应当主动严厉打击。在这种理念的作用下,公安机关会采取很多的相关措施,改变上文提到的“抓大放小”的错误思想,变工作的被动性为主动性,使民警能够及时发现公共复杂场所中存在的包括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在内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并对其进行及时有力地打击。这就改变甚至消除了上文提及的公共复杂场所给违法犯罪行为提供的有利的掩护条件,并且也通过打击轻微违法犯罪向社会传递了一个加强管理的信号,使潜在的犯罪分子不敢动手,阻碍轻微违法犯罪向严重违法发犯罪的转变。此外,“零容忍”警务理念着重强调主动的工作态度,这对于防止上文提到治安灾害事故即公共秩序混乱造成的伤亡产生的原因也可以说是条件(即群众活动的组织人和领导者存在着严重的官僚主义作风,思想麻痹,忽视安全和缺乏必要的科学预测以及有力的防范措施)的存在起到了很好的积极作用,也就能避免这种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因而,“零容忍”警务理念的运用能够加强对各种社会失序行为进行限制、制约和制裁的力量,也就是加强了治安权威。而由于治安权威依据社会规范对社会所进行的控制是治安秩序的保证,c治安权威的加强意味着其对社会控制的强化,因而,治安权威的加强给治安秩序的保证增加了力度。而公共复杂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就是要维护治安秩序。所以,从理论层面上来看,“零容忍”警务理念在实战中的运用在很大程度上有益于公共复杂场所的治安管理。

  从实践层面进行分析,公安机关对“零容忍”警务理念的成功运用充分证明了它的积极作用。以广州火车站为例,据车站派出所统计,2002年受理刑事案件2228起,2003年受理刑事案件3060起,2004年受理刑事案件达到4192起,日均受理刑事案件10余起,最高日达到38起。有的旅客与群众“谈广州站色变”,有的广州市民甚至称广州火车站是一个违法犯罪的“恐怖地带”。2004年6月以来,尤其是2005年7月,在铁道部公安局的直接组织指挥下,当地警方运用“零容忍”理论原理对广州站区实施治安整治,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效。2005年7至11月共受理刑事案件1617起,同比2004年下降58.3%;其中8月较7月下降63.3%,较2004年同期下降77.6%;9月较8月又下降31%,较2004年同期下降82%;10月与9月基本持平,较2004年同期下降73%。2005年12月至2006年3月共受理刑事案件179起,较2005年8至11月下降43.8%,较2004年12月至2005年3月下降77.1%。火车站旅客群众的安全感在2005年3月为80%,6月为83%,9月为90%,12月为92%,2006年3月为93%,旅客群众的满意度在2005年3月为81%,6月为87%,9月为93%,12月为93%,2006年3月为94%,d由此可见“零容忍”警务理念的运用成效显著。

  结合上文的分析,具体而言,要加强公共复杂场所治安管理创新,就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完善公共复杂场所的治安防控体系。治安防控体系是公安机关控制公共复杂场所治安秩序的基础,是及时发现违法犯罪的保障。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各个公共复杂市场所的自身特点完善场所的治安防控体系,以有利于及时发现和打击违法犯罪。

  第二,对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通过上文分析可知,对于轻微违法犯罪的严厉打击既向社会传递了加强管理的信号来威慑潜在的违法犯罪分子,又大大减少了轻微违法犯罪的发案率,使有它们转化来的严重违法犯罪大幅减少。

  第三,充分向基层一线民警下放相应的权力。“零容忍”警务理念着重强调工作的主动性,打击的迅速性和严厉性。这就要求对一线民警充分赋予权力,因为工作的主动性要求对更多的人与物进行检查,打击的迅速性要求更灵活的警务协作,打击的严厉性要求一线民警增大行使处罚权的力度。

  第四,提升一线公安机关的执行力。零容忍警务理念要求对违法犯罪进行及时严厉的打击,要求公安机关积极主动地工作。这些要求的落实均与公安机关的执行力息息相关。

  第五,及时做好对公共复杂场所内的人群疏导工作。公共复杂场所内往往“人满为患”容易发生公共秩序混乱造成的死伤事故,对场所内的公共秩序要时刻警惕,一旦出现混乱的苗头及时迅速疏导,以避免这类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综上所述,将“零容忍”警务理念运用到公共复杂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中将明显改善场所的治安状况,使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有明显的提高。但是,在运用这种警务理念时也面对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是警力不足致使工作力度不够,经费紧张致使治安防控体系的完善进程缓慢,以及由于少数民警素质低下造成的执法态度恶劣或权力滥用。所以,“零容忍”警务理念的成功运用还需要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需要警察队伍建设的不断加强和人民群众的充分监督。

  注释:

  宫志刚.社会转型时期的社会整合与犯罪控制.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3(2).

  丛梅.社会转型时期犯罪人的犯罪目的研究.犯罪研究.2004(2).

  广州大学课题组.城市治安综合治理的路径选择―广州火车站地区治安综合治理的实践及其其实.中国行政管理.2007(7).

  姚迈.浅谈零容忍理论与铁路站车治安管理工作.公安研究.2006(11).

  Z熊一新,李健和.治安管理学概论.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V宫志刚.社会转型与秩序重建.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金诚.“社会管理机制创新”语境下的警务战略新选择.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0(5).

  X黄豹,廖明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零容忍理论研究.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27).

  Y张跃进.从传统警务走向现代警务.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7(5).

  [蝴蝶效应主张一只南美的蝴蝶振翅可能引发太平洋的超强飓风,即一个微不足道的因素都有可能产生意想不到的后果,很细小的火星都可能成为燃起熊熊大火的导火索。对于公安工作来说,大量的小案件、小纠纷正是这千千万万只蝴蝶,你根本不知道哪一起小案件、小纠纷会引发大案件、大事件、大骚乱,非直接利益关系群体性事件频发就是最好的例证。

  \头羊效应认为羊群被限定在一个羊圈中,会保持良好的秩序,但当一只羊冲出羊圈而未及时加以制止的话,其他羊就会盲从冲出,导致羊群失控。从公安工作角度来讲就是,如果一些苗头性、突发性事件不加以及时控制、制止,将导致整个事件的失控,从而引发更大的混乱局面。

  ]沙堆效应认为案件总体结构好比一个沙堆,位于沙堆顶端的是少量大要案,从上而下分别是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沙基则是社会秩序。要想大要案少,刑事案件就必须少;要想刑事案件少,一般案件就必须少;要想一般案件少,社会治安秩序就必须好。

  ^程式.“零容忍”理念下的环境警务策略研究.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1(1).

  _倪海英.社区警务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金诚.“社会管理机制创新”语境下的警务战略与选择.浙江警官学院学报.2010(5).

  a王辉忠.以情报主导警务.有效推进打防控一体化建设.公安学刊.2005(4).

  bc宫志刚.治安秩序结构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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