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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医学的论文

2023-12-09 18:20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有关法医学的论文

[1]Ariens E J, Soudijm W, The clinical application of forensic science. Biological Activity[M].Amsterdam:
Blackwell Scientific Publications,1982
[2]A.G Watts.Forensic evidence and the use of litigation.Sept,2005
[3] 郝继莲,任广睦,王英元. 试述我国法医鉴定机构的现状与发展[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05,(03).
[4] 郭华. 侦查机关内设鉴定机构鉴定问题的透视与分析——13起错案涉及鉴定问题的展开[J]证据科学, 2008,(04).
[5]杨绿君.法医学 [M ].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5.
[6]庄洪胜 ,钟继荣. 法医鉴定证据与诉讼运用[M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

给我写一篇法医学学后感,要求一千字左右

学习法医学的学后感以及对课程的建议

1.

在我看来学习应是广义的,而早在正式上法医学这门课程之前,我就已经初步接触(当然不能算是系统地)过这门课的知识。恰巧的是,我的毕业论文有大量关于巴塔耶之神圣世界的论述,其中关于“尸体”的另类观察视角是其理论的主要基点。所以我并不想只是写学习这门课程的感受,而是从知识的积累和相关思考的深入来写。当然,这也主要是因为随着大四毕业急促“丧钟”的响起,自己也没有非常“系统”地按时听讲这门课程和阅读自己买下的相关教材资料。

老师在这个系列的题目下,有这样一句话,即写写“从法医学课程学到的知识”,确实如此,法医知识对于我们法学学生而言,只是一种职业必需了解的知识,是为了更好的达致职业要求。但对我而言,或者对大多数法学同门而言,从这门法医学课程学习了解到了哪些知识呢?在我看来,这恐怕主要是人体中出现的和法律事实有关的现象吧,也就主要是关于死亡与受伤,或者各种死亡和受伤的种类和程度。

2.

法医学,在我看来如同将法医描述为“不救人的医生”那样,是让人有点难以对其进行分类的学问。无论在中国还是外国,社会公众对于关于尸体所进行的事情并不是非常理解,以至很难配合,直至当下中国,仍然存在不可思议的令人恶心的从死刑犯身上“抢夺”人体器官的事情。其实,上述对法医进行分类的困难决不是简单的偶然,而是作为科学研究手段的作为“法医学”这门科学的研究对象的“尸体”本身在人类心理层面有其神圣特殊的一面。按照巴塔耶的理论,尸体散发着令人恐惧的不可抗拒的魔力(当然按照其说法,那些只将身体视为大大小小各种分子、原子构成的科学逻辑,是不会承认这一点的)[1]。于是,正如现代医学,也就是现代西方医学通过科学的定量(这是西医最引以为荣的特点,也是其嘲笑中医自以为是的“资本”)分析的进路,尤其是近代随着科学技术发展以来大大发展了的外科理论和实践,法医学也开始立足于其隶属刑侦的追求事实真相的立场,而确定了其对尸体进行了科学中立的客观描述的任务和性质。甚至,在追求事实真相的相关领域,还存在“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争。正是这种以只把“尸体”当作客观对象来研究认识的理论与实践为表征的人类认知世界的知性=理性,让法医学成了只研究作为物的“尸体”,让法医背上了“不救人的医生”的称谓。

提到较早前就关注法医学,其实只是说在大二那次模拟法庭活动中,自己当时负责“法庭调查”阶段的台词设计,不得不上图书馆查找关于“巴比妥” 类催眠药的资料;还有就是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实习时间,由于抢劫类案件是由刑二庭审理,因此也有不少机会看到法医制作的被害人尸体的解剖照片(现在想来突然发现,被害人被大卸八块的照片远没有那些被枪决的被告人行刑照片让大家嫌恶,这恐怕和其已经做出让人嫌恶的恶的缘故)。

康德认为人自始至终都应被当作目的而不是手段,而被法医当作物、当作作业之客体而解剖的“尸体”从生理学角度来看已经属于“非人”,从而便可以作为服从于调查事实真相的目的手段了。而其实,“尸体”是怎样的一种物呢?是对于活生生的人来说是怎样的一种恐惧呢?这是我在阅读巴塔耶之前根本没有想过的问题,但是我却深深记得在刑二庭实习期间,对于死刑犯执行结案表中的执刑前后对比照片,那些书记员总是感到一种恐惧和厌恶,连死刑犯的案件材料也是远见远“闪”。 其实我个人虽然比较不爱看各种类型的恐怖片,但对于更加真实、甚至是血淋淋的法医解剖照片却没有太多的恐惧感,尽管如此,我现在却可以在回忆那些曾经活在这个世界的同类的血淋淋的尸体中,感受到一股嫌恶来。

法医中对待尸体的中立态度,当然有其技术专门化的要求,但不应当忽视的是这是与刑事案件审理中证明标准提高同时发生的,甚至无法确定何者才是发展的原动因。正如当我阅读相关的法律推理的作品时感到的那样,刑侦的过程无不包含逻辑推理(恐怕应该排除“无罪推理”这个包含价值判断的原则),而作为刑侦的服务手段之一的法学鉴定作业也必须纳入到这个逻辑场中。然而,在我的疑惑是,法医那种将“尸体”精细解剖的作业和变态杀人狂将活人或者被简单杀害的“尸体”大卸八块的行为究竟有什么不同?正因为大众也有这种疑惑(不一定是自觉的意识到),所以才会偶尔对法医这种职业抱以另类的看法,认为法医工作对于心理素质要求的严苛或者反过来认为其工作性质的专门化。也正是这种疑惑让公众将法医看作是“不救人的医生”。

接着上面提到的被枪决了的被告人行刑照片,我觉得生活在现今俗世界中的人,已经按照人类理性生存的逻辑规定了许多“法”和价值观念的标准来了,那就是理性标准的“价值判断”界定了“可欲”和“嫌恶”的标准,让人不知不觉中只能按其标准做出判断,甚至思考。但是无论如何,有一个人类知性=理性无法捕捉的领域,那里产生着对外界环境的两义性认识,让人们无法把握。所以对于“尸体”,人们在人类历史中做出了各种界定和判断,即使到了科学=理性昌明发达的当今。

或者应该说,行刑前后的对比照片有这么一种效果,使死者不像被大卸八块的“尸体”那样纯粹属于静态,而是显现了一种正在“死去”的动态效果,让观者有种“摹拟着”经历类似死亡过程的经验。我想这也是为什么网络上的交通事故视频如同黄色视频一样热播的原因(当然,有一点值得思考,当下中国黄色视频才是被禁播的,而交通事故视频却没有。恐怕这和各种死刑未被废除有着同样的原因),因为人们在观看的同时“摹拟着”经验了这种死亡的过程,虽然这种摹拟远不能使观者直接感受到这种死亡的神圣。按巴塔耶的说法,上述的动态的“死去”在献牲中最能体现,而且“尸体”都会散发出既让人嫌恶又让人感到魅惑的力量。

当然,在被视为科学的法医学中,任何象征性的说法都不算是“合科学”的,因此关于“尸体”的隐藏意义并不会被承认,而且知性=理性将其作为认知对象对其做出认知的领域也并不在此,而是传统的被制度化了的宗教和各种文学艺术领域。所以,法医学的性质仍然不被提到应当提到的范畴进行讨论,人们对于其学科性质的认识恐怕也仅局限在科学的范畴之内了。

3.

说到对课程的建议,我觉得首先应该将其提前到大二或者大三学习。因为,众所周知到了大四,不仅各种压力(不光就业压力)使我们在学习的时间精力上有所分心,更使我们感到一种功利的复杂感情,一方面作为法学专业学生,认为能够系统学习法医学知识是一种职业专门化的体现,而且这也能够给我们带来某种深入学习专业知识的自豪感;但另一方面,迫使自己在毕业择业时转行的残酷现实又暗暗嘲笑这种想法,就像绝大多数农科专业的学生也无法在商品经济大潮的社会现实面前对自己的专业知识感到自豪那样。于是,我们大多数人就在这种复杂的感情中在每次上课前都要犹豫半天:今天要不要去听课呢?与此同时,老师“点名”的做法使得情况越来越糟,因为这样让我们更认不清自己面临怎样的问题和抉择;

其次的建议,其实老师平时的教学已经有所体现,但仍然让人感到有遗憾,那就是更多地传授专门性的知识,但方法方式却必须得生动有趣。这恐怕跟上述在学生中产生的复杂的感情投射到老师的教学当中的结果,也就是说老师也感觉到了这种类似的复杂感情,从而避重就轻,以免内心的痛苦挣扎的产生。

一道论文作业:法医学的学科分类及其分类学科的主要作用?解剖的主要过程?

法医学是应用医学、生物学、物理、化学以及其它自然科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法律实践中有关医学问题的一门科学。是法庭科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法医学在发展中逐渐形成多个分支学科主要包括法医病理学,法医物证学,法医临床学,法医毒理学,法医毒物分析,法医精神病学,以及法医人类学,法医昆虫学等学科。
法医病理学(Forensic pathology):
法医病理学是研究与法律有关的人身伤亡的发生发展规律的一门学科。主要包括确定各种暴力性人身伤亡,自然死亡中的猝死,涉及医疗诉讼的死亡,工、农业事故造成的中毒、伤亡或危害公众的烈性传染病死亡和其它可能涉及法律问题的伤亡等内容。还需参与与法医病理学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实施、修改等法制建设工作。在实际工作中法医病理学主要研究是与法律有关的伤亡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并作出科学结论,为公、检、法、司等部门提供案件所需要的医学证据以及侦查线索。
法医物证学:(forensic genetics.)
法医物证学是用血清学、免疫学以及生物化学的方法检验血液(痕)、体液(斑)与脏器组织,以解决法律问题的一门医学科学。其研究的主要内容是人体的组织器官或分泌物,排泄物,其次是精液(斑),阴道液(斑),唾液(斑),毛发等及致伤物,为法医学个人识别及亲子鉴定等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法医临床学:(Clinical Legal Medicine)
法医毒理学:(forensic toxicology)
法医毒理学是一门为法律服务的法医分支学科。它是应用毒理学及有关学科的理论和技术,研究与法律有关的自杀、他杀和意外或灾害事故引起中毒的一门学科。其研究和检测的对象主要为人体,除着重揭露以毒物作为暴力手段对人体造成的危害。为侦破和审理中毒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同时,也给临床医学实践提供诊断和治疗的依据,对有关职能部门的毒物管理和中毒防治问题提出建议和咨询,并有助于有关毒物管理和中毒防范的立法。
法医毒物分析:(Forensic toxicological analysis)
法医毒物分析是应用分析化学、医学、物理学等学科的现代科学理论、技术和实验方法对危害人类健康和生存的化学物质进行分析研究的一门应用学科。主要研究
法医精神病学:(Forensic Psychiatry)
法医精神病学是研究与法律相关的精神障碍和精神卫生问题的一门医学科学。它研究的是精神障碍与违法行为的关系以及与精神状态有关的各种法定能力,劳动能力,伤害性质和程度,医疗事故的法医学评定标准和方法。对精神障碍者权益的法律保障;违法行为精神障碍者的治疗,监护;各种罪犯的行为矫正和监狱心理卫生问题;对精神障碍者危险行为预测和预防酗酒,吸毒,自杀等引起的法律问题和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精神卫生问题起重要作用。
法医人类学()Forensic anthropology与法医昆虫学(Forensic entomology)
法医人类学是运用体质人类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解决法律中涉及人的种族、性别、年龄、身高以及面貌特征的一门新兴的应用科学。它是现代法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律制定、侦查、审判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
法医昆虫学是应用昆虫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司法实践中有关昆虫问题的一门科学,它是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它将昆虫学证据应用于司法实践中,在刑事案件侦破和法庭审判中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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