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证还是有一定的含金量的,因为有了记者证才可以正大光明的对一些新闻事件或者说是新闻人物进行一个采访
记者证是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统一颁发的,最有含金量。只发给新闻机构的专职采编人员,其中,新闻性报纸、期刊由新闻出版总署认定;广播、电视新闻机构由国家广电总局认定;其含金量可谓十足。
新闻采访工作目的是有效实现人民群众获取知情权的职务行为,所以新闻记者证只发给新闻机构的专职采编人员。我们所说的新闻机构包括新闻性报社、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等。
申领新版记者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新闻纪律,遵守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
2.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具有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新闻采编从业资格;
3.在新闻机构编制内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或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4.已领取新闻记者证人员。
不发证的范围
1.新闻机构中党务、行政、后勤、经营、广告、工程技术等非采编岗位的工作人员。
2.新闻机构以外的工作人员,包括为新闻单位提供稿件或者节目的通讯员、特约撰稿人、特约记者,专职或兼职为新闻机构采编新闻稿件的其他人员。
3.教学辅导类报纸、高等学校校报工作人员以及没有新闻采访业务的期刊编辑人员。
4.有不良从业记录的人员或者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记者证的用途
1、记者证是记者身份的证明,在采访时亮相,作为新闻采访的通行证。这是记者证最基本的功能和作用,应该不用解释太多。
2、有记者证可以获得一些优惠。比如某些旅游景点、公园、博物馆、博览会、发布会等,持记者证入门是可以免门票的;还可以免除一些过路费、过桥费;持记者证乘坐交通工具、住宿也有一定的优惠。
3、排队方便,在很多地方如汽车站、火车站是设有军人、记者等特殊人员混合在一起的售票窗口与通道的,持记者证可以少排队甚至不用排队。在某些需要排队的场合可以以采访的名义直接进去。
4、新闻记者证持有者从事新闻采访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新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公开检讨;
(三)责令改正;
(四)中止新闻记者证使用;
(五)责成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监督整改。
本条所列行政措施可以并用。
第三十五条 新闻机构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新闻记者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从事有关活动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编发虚假报道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转借、涂改新闻记者证或者利用职务便利从事不当活动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未在离岗前交回新闻记者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