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戏曲表演构想论文

2023-12-07 22:32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戏曲表演构想论文

  戏曲是中国传统的戏剧形式。是包含文学、音乐、舞蹈、美术、武术、杂技以及各种表演艺术因素综合而成的。它的起源 历史悠久,早在原始社会歌舞已有萌芽,在漫长发展的过程中,经过八百多年不断地丰富、更新与发展,才逐渐形成比较完整的戏曲艺术体系。
  编辑本段戏曲的起源
  中国戏曲源远流长,它最早是从模仿劳动的歌舞中产生的。
  先秦时期
  (一)先秦——戏曲的萌芽期。《诗经》里的“颂”,《楚辞》里的“九歌”,就是祭神时歌舞的唱词。从春秋战国到汉代,在娱神的歌舞中逐渐演变出娱人的歌舞。从汉魏到中唐,又先后出现了以竞技为主的“角抵”(即百戏)、以问答方式表演的“参军戏”和扮演生活小故事的歌舞“踏摇娘”等,这些都是萌芽状态的戏剧。
  唐中后期
  (二)唐代(中后期)——戏曲的形成期。中唐以后,我国戏剧飞跃发展,戏剧艺术逐渐形成。
  宋金时期
  (三)宋金——戏曲的发展期。宋代的“杂剧”,金代的“院本”和讲唱形式的“诸宫调”,从乐曲、结构到内容,都为元代杂剧打下了基础。
  元朝时期
  (四)元代——戏曲的成熟期。到了元代,“杂剧”就在原有基础上大大发展,成为一种新型的戏剧。它具备了戏剧的基本特点,标志着我国戏剧进入成熟的阶段。其中最为杰出的作曲家为关汉卿,他的代表作《窦娥冤》历来被后人称颂。
  明清时期
  (五)明清——戏曲的繁荣期。戏曲到了明代,传奇发展起来了。明代传奇的前身是宋元时代的南戏(南戏是南曲戏文的简称,它是在宋代杂剧的基础上,与南方地区曲调结合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兴的戏剧形式。温州是它的发祥地)。南戏在体制上与北杂剧不同:它不受四折的限制,也不受一人唱到底的限制,有开场白的交代情节,多是大团圆的结局,风格上大都比较缠绵,不像北杂剧那样慷慨激昂,在形式上比较自由,更便于表现生活。可惜早期南戏的本子保留下来的极少,直到元末明初,南戏才开始兴盛,经过文人的加工和提高,这种本来不够严整的短小戏曲,终于变成相当完整的长篇剧作。例如高明的《琵琶记》就是一部由南戏向传奇过渡的作品。这部作品的题材,来源于民间传说,比较完整地表现了一个故事,并且有一定的戏剧性,曾被誉为“南戏中兴之祖”。明代中叶,传奇作家和剧本大量涌现,其中成就最大的是汤显祖。他一生写了许多传奇剧本,《牡丹亭》是他的代表作。作品通过杜丽娘和柳梦梅死生离合的故事,歌颂了反对封建礼教,追求幸福爱情,要求个性解放的反抗精神。作者给爱情以起死回生的力量,它战胜了封建礼教的束缚,取得了最后胜利。这一点,在当时封建礼教牢固统治的社会里,是有深远的社会意义的。这个剧作问世三百年来,一直受到读者和观众的喜爱,直到今天,“闺塾”、“惊梦”等片断还活跃在戏曲表演的舞台上,放射着它那艺术的光辉。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经济、政治、文化高度发展的时期。正是在这个历史时期,中华戏曲应运而生。高度发展的政治、经济为戏曲的产生提供了重要的社会条件,蓬勃发展的文化艺术又为戏曲提供了无与伦比的物质基础,从而大大地推进了它的形成历程。
  戏曲遭受外来文化的影响。随着现代科技和现代信息传媒技术的迅速发展,东西方文化交流日益频繁深入,西方一些国家利用其经济优势、信息网络技术的优势,实施“文化霸权”、“文化渗透”和“文化侵略”,继续进行其“文化殖民化”和“西方化”,向我们推销他们的意识形态和人生价值观。高校大学生由于求知欲旺、好奇心强,接受新鲜事物快,容易受到多元文化和西方文化的影响,这给我们发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带来了严峻挑战。特别是西方文化的渗透和侵袭,使一些高校学生“无意识”地认同和接受西方的价值观,进而怀疑和否定自己民族的传统文化。我们应当预防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因素因为西方价值观念的侵袭而变质,从而失去持续存在和发展的空间的危险。3.戏曲受到网络文化的影响。在我国,受网络文化影响最深、最广的莫过于有较高文化层次的大学生了。网络文化一方面以其雅俗共赏、信息量大、知识性与趣味性强、观念开放等特点,极大地吸引着高校学生,给高校教育拓展了新的空间,开辟了新的途径;另一方面由于它的过于开放性以及过多的现代娱乐项目,也给戏曲传统文化教育带来了新的竞争。

浅议戏曲打击乐艺术论文

浅议戏曲打击乐艺术论文

我国戏曲打击乐历史悠久,通过历代艺人和戏曲艺术工作者辛勤努力不断探索的创新和发展,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戏曲打击乐结构。它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随着戏曲艺术的进步而渐趋完善。戏曲打击乐又称“武场”,与“文场”(指吹、拉、弹、等各种管弦乐)相对,共同组成“场面”(各种伴奏乐器的总称,也是戏曲乐队的别称)。戏曲打击乐是戏曲乐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整个戏曲艺术,具有极为重要的辅佐作用。

一、戏曲打击乐的功能

戏曲打击乐(武场)与戏曲管弦乐(文场)平分秋色,在整个戏曲乐队(场面)中,占有“半壁江山”。是名副其实的乐队“半边天”。戏曲乐队无指挥,司鼓既是鼓板演奏者,又是戏曲乐队的权威指挥者。1日时称司鼓者为“鼓师”。戏曲是演员、乐,队、舞美高度统一的艺术,司鼓作为演员、乐队、舞美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是戏曲的重要表演手段之一,是戏曲演出和乐队的核心。老艺人把演戏划分为“七分场面三分唱”。由此可见打击乐之重要。鼓师又是创作者,根据剧情人物的需要,恰当掌握打击乐的“轻、重、缓、急”合理使用锣鼓点,把整台戏的“唱、念、做、打、舞”有机的统一在剧情要求的节奏之中,做到与演员“同心、同力”,“化演员为角色,化角色为自己,化自己为角色”,并训练出一支养之有素的打击乐队伍,使司鼓“令行禁止,配合默契”,通过打击乐的渲染,使戏曲艺术更上一层楼,并非简单容易之事。因此,没有一位文化素养好、艺术素质高、基本功底子强的打击乐队伍是万不可能的。戏曲打击乐有着掌握全剧演出的节奏、渲染舞台气氛、指挥乐队演奏等多种功能。

二、戏曲打击乐的构成

戏曲打击乐本身,即是一个丰富多彩的艺术世界,它由多种乐器构成,其中主要的乐器有如下几种:鼓、板、花盆鼓、堂鼓、钩锣、手锣、铙钹、水镲、小饶、大铙、碰铃。

三、戏曲打击乐的多功能深层次伴奏

戏曲打击乐的演奏,也是戏曲演员表演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门艺术,甚至可以认为它已经与表演艺术构成有机统一为音画同步、视听一体的整体,它为演员的'表演起到了多功能深层次伴奏的重要作用。

首先是在唱腔中,戏曲打击乐可以起到领起、决定板式、节奏、快慢、强弱、终止等至关重要的艺术作用。在领起作用的打击乐中。领起过门,然后开唱;或在唱腔终止时的打击乐中,用于一般唱念之后,表示告一段落:或为加强唱腔气势、加重唱腔情感、引起观众的注意等。其次是在念白中,也有许多打击乐起到起止、加强、装饰、丰富等艺术作用。

四、戏曲打击乐的“共性”与“个性”

由于各个剧种所处的地域、风情、形成发展不同,所以各个剧种的打击乐也不同。它们之间有“共性”也有“个性”。“共性”是指剧种与剧种之间相互学习借鉴发展而来共同使用的锣鼓点。如:“急急风”、“四击头”、“马腿”、“五锤”等。而“个性”则是各个剧种特有的。因为各个剧种的唱腔不同,所用的曲牌不同,各个剧种吸收借鉴本地民间特色打击乐等因素不同,所以各个剧种都有自己富有特色的打击乐,这些特色的“共性”与“个性”打击乐点,是经过历代艺人长期艺术实践创作积累的宝贵财富,也是广大观众认可的。对于这些传统的戏曲打击乐。我们应吸取精华,去其糟粕,使其发扬光大,为中华民族的戏曲艺术增光添彩

五、戏曲打击乐人才培养不容忽略

打击乐人才的培养已成为戏曲界关注的焦点。近年来,演出市场萎缩,市、县级剧团形势严峻,原有水平较高的打击乐手基本已退休改行,加之对打击乐人才的不重视,艺校多年招生无人报考打击乐,致使不少剧团打起“三大件”凑合演出,直接影响演出质量,打击乐后继乏人!把打击乐人才培养摆上议事日程,文化艺术学校重点纳入招生计划,并选派得力教师,强化打击乐教学,并与专业剧团挂钩,使培养的优秀学生毕业不改行。专业剧团应重视打击乐才人的培养,也可以自己选苗子,以团代教,边学习边实践,自己培养自己用。只要戏曲团体引起重视,还是能够解决打击乐才人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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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戏曲成熟的突出标志是脚色的形成,戏曲的发展也和戏曲脚色的发展密不可分,探讨脚色的演化,对戏曲史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早期出现的巫傩演出和俳优表演,虽然标志了中国戏剧较早的起源与发生,巫灵、俳优却并非脚色。在唐代部色影响下,宋金时期出现的杂剧色才是脚色的源头,五杂剧色变伎艺性的歌舞、说唱等演出方式为搬演故事的形态时,脚色就出现了。而脚色又在搬演故事、塑造人物形象的过程中发生分化。所以古典戏曲脚色的演化明显分为两个阶段:从杂剧色到生旦净末丑等脚色的出现,是由伎艺表演定型为脚色的演进阶段;定型化的脚色分蘖出自身的老、小、副等脚色则是脚色的分化阶段。

我国戏剧的起源甚早,而戏曲的成熟则甚晚。在戏曲成熟之前,包括参军戏在内的各类戏剧演出中都还没有脚色的出现,而脚色体制的完备则是戏曲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戏曲脚色经历了由唐至宋的漫长的孕育时期,为戏曲的成熟做好了伎艺经验的积累,演员分类的雏形,演出内容的准备等。伎艺表演之“戏”与叙事内容之“曲”的结合,最终要通过脚色的演出来完成。通过对于戏曲脚色的形成的探讨,我们可以获得探讨戏剧起源与戏曲形成关系的具体视角。

原始戏剧和古剧的演出中是没有脚色的,作为一种便于安排调度的制度化的人员分类,脚色的形成受到了宫廷部色制度的深刻影响,尽管脚色名称有其令人难解之处,其所具有的深刻的人文烙印还是无可置疑的。而脚色制度一旦确立,便开始具有了独立的品格,开始和戏曲形态的演进相结合,发生着变化。对脚色演化的梳理和探讨有助于我们通过具体的考证研究获得对戏曲演进的理论认识。



戏曲脚色的出现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但却是中国戏剧发展的分水岭。

横而言之,脚色制标志了中国传统戏曲与西方戏剧的差异。

纵而言之,从我国的原始戏剧到诸种泛戏剧形态,最后到戏曲,脚色标志了戏曲的成熟,为诸种戏剧形态走向成熟的戏曲提供了足资效法的路径和方式。

一个不成问题的问题是:戏曲是不是戏剧?答案当然是肯定的。反过来问个问题:是不是所有戏剧样式都可以和戏曲划等号呢?却没有办法得到肯定答复。由此,我们可一言以概之:戏曲是戏剧的一种类型,就像戏剧可包括话剧、歌剧和舞剧,也可包括歌、舞、说白合而为一的戏曲,而戏曲和诸种戏剧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通过脚色制进行演出。所以说有无脚色制是戏曲和一般意义而言的戏剧的分水岭。对此问题,可以通过对戏剧发展史的探讨而获得深入理解。

关于戏剧的发生与起源,王廷信先生说:

……就历史事实而言,在中国早期历史上,戏剧之形式本体——扮演又曾长期依附于宗教仪式。原始部族宗教对戏剧的孕育说明了这一点。这种现象同原始部族宗教仪式的混沌性有关。随着人类文明的进化,宗教和戏剧都分别会形成其质的规定性,朝着各自的方向发展。①

宗教在戏剧发生与起源上所起的作用是人类文明发展中的共同现象,虽然这样说有些笼统,但又确实是为现存原始部族的宗教仪式和文物、文献材料所印证的历史事实。故王国维指出:“灵之为职,或偃蹇以象神,或婆娑以乐神,盖后世戏剧之萌芽,已有存焉者矣。②”

通过《宋元戏曲史》第一章“上古至五代之戏剧”的探讨,王国维在注意到巫(灵)对戏剧起源的作用的同时,还注意到随着文明进步,国家的出现使宫廷中的俳优从另外一个方面对于戏剧的产生发挥了较大的影响,概言之即:

巫以乐神,而优以乐人;巫以歌舞为主,而优以调谑为主,巫以女为之,而优以男为之。至若优孟之为孙叔敖衣冠,而楚王欲以为相;优施一舞,而孔子谓其笑君,则于言语之外,其调戏亦以动作行之,与后世之优,颇复相类。后世戏剧,当自巫、优二者出。①

而无论巫灵还是俳优,戏剧性的装扮表演只是他们各自职司的一部分内容。此外,戏曲脚色的装扮表演还和这些巫灵、俳优的表演有着很大不同。

从功能上说,巫灵扮演的目的是沟通神人,表达对神灵的敬畏和祈福禳灾的,装扮表演自身是为了更好、更有效地达致其诉求的愿望,这样的扮演注重的不是戏剧效果,而是愿望的实现。巫灵扮演中,今人看到的戏剧化的形式在当事人的意念中却没有丝毫的存在,而戏剧化的形式也仅是巫灵演出的手段而已。这样,巫灵自身甚至算不得演员,他的表演不是给他人作愉悦身心的观赏,而是通过全身心的投入所形成的情感体验感染他的族人,共同进入一种虔诚的宗教氛围中。此外,巫灵装扮也不同于戏曲脚色的装扮。戏曲脚色装扮的效果首先是愉悦美,要使观众赏心悦目,巫灵扮演则希望营造一种意想中的逼真的氛围,以使其所诉求的愿望更好的完成。

原始巫灵在周代制礼作乐的制度化改造后,依然顽强的存在,甚至到今天,比如在先秦的民间广泛盛行“乡人傩”,汉代则有每年的宫廷大傩逐除仪式,而时至今日的民间也不绝如缕地残存着原始巫灵的种种痕迹。只是随着文明进步,笼罩在原始巫灵表演中的那种能够感染观演者作共同的情感体验的宗教氛围已消退淡化,于是逐渐具有了某些戏剧化的因素。更重要的是,由于制度化的礼乐文化的强制力,巫灵、傩除等具有原始宗教特点的活动也被改造为祭礼的形式。于是我们看到,最初带有令人紧张的气氛的巫灵、傩除表演渐渐被戏拟化的礼敬仪式所笼罩,这一过程中的参与者基本具有了某种仪式戏剧表演者的特点,但也毕竟不可能被看作是戏曲脚色,甚至也还不是戏剧演员。

同样,对于俳优来讲,他们的某些戏谏活动虽被我们按照戏剧要素的分解而获得了戏剧演出的结论,其实也是似是而非的认识。对要素的分解和对整体认识的结论往往会有脱节,比如每一种植物都可以分解出蛋白质、叶绿素,但不等于含有蛋白质、叶绿素的生物都是植物。所以这样的研究不能改变俳优戏谏的本质:《宋元戏曲史》对于滑稽戏与歌舞戏曾作如下区分:“一以歌舞为主,一以言语为主;一则演故事,一则讽时事;一为应节之舞蹈,一为随意之动作;一可永久演之,一则除一时一地外,不容施于他处。②”就能很好地说明俳优戏谏的本质,何况,早期俳优还只是滑稽戏的萌芽阶段。即以《优孟衣冠》而论,其所装扮之行为与效果和戏剧舞台上演出“优孟衣冠”故事的区别是什么呢?周贻白先生说:

其实,这段故实,说它已具戏剧的形式,显然过早,因为戏剧的基本条件,是要表演故事。优孟之“为孙叔敖衣冠”,固已作人物的模仿,而其目的,却不过借这种形式来实行其谲谏。形貌和举止之像孙叔敖,充其量,不过接近戏剧中一个脚色,而所表演的,仅为“庄王置酒,前为寿”,并无情节可言,岂得谓为戏剧?③

周氏之“脚色”实为扮人物的“角色”之意,故“优孟衣冠”中的优孟只是专扮某一人而已,和戏曲脚色可以扮不同角色人物远不可同日而语。

就俳优的职责而言,固然可以被看作是御用演员,但他们主要是通过歌舞、伎艺的展示为王公贵族提供愉悦身心的表演,即使有戏谏扮演也仅偶然为之,不可能成为重要职司,所以根本就算不得是戏剧演员,“俳优杂戏”固其宜也。当然,这种情况自唐代开始发生了变化。

唐代对于中国戏剧史的重要价值体现在如下四点:一是规模空前的民族融合和文化交流为戏剧形态的演变增添了大量的养分;二是空前繁盛的乐舞为戏剧的舞蹈化扮演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三是散乐表演中出现了初步伎艺化的经验手段的积累,为其他伎艺化表演手段走上程式化发展和经验积累的道路开辟了道路;四是宫廷中的乐部制度确立了宫廷演员的部色分类,从人文制度的层面完善了导致戏曲脚色经由杂剧色出现并成熟的机制。

首先看前三点。《宋元戏曲史》在分析唐代歌舞戏“大面”与“踏摇娘”的歌舞表演之特色与性质时认为:

前此虽有歌舞,未用之以演故事;虽演故事,未尝合以歌舞,不可谓非优戏之创例也。盖魏齐周三朝,皆以外族入主中国,其与西域诸国,交通频繁,龟兹、天竺、康国、安国等乐,皆于此时入中国。而龟兹乐则自隋唐以来,相承用之,以迄于今。此时外国戏剧,当与之俱入中国。①

可以作为隋唐以来中外戏剧交流的一个例证。大量敦煌乐舞的壁画、雕塑更可以为此说法作一个有力的注解,中国舞蹈艺术研究会舞蹈史研究组编写的《全唐诗中的乐舞资料》(人民音乐出版社,1996年)则可以与敦煌文物一起提供有力的文献支持。而这些材料和说法则可以让我们看到煌煌大唐当年的舞蹈风尚:

隋唐时代,特别是唐代,舞蹈活动极为普遍。社会各阶层,在不同的场合,运用各种方式,频繁地进行丰富多彩的舞蹈活动。舞蹈是人们乐于欣赏的表演艺术,又是人们用以自娱的极好方式。因此,王室贵族祭祀天地祖先、朝会大典、宴百寮及域外来宾,或欣赏,或自娱,都有舞蹈活动;佛寺神庙宣传宗教、招揽信徒、礼佛敬神,有舞蹈活动;民间巫觋通神娱神,也要借助舞蹈;酒肆、广场、街头,有乐舞艺人献艺谋生;传统节日举行大酺,有大规模的群众舞蹈活动遍及城市乡村,几天几夜歌舞不停,舞蹈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②

从戏曲表演中的脚色都可以载歌载舞看,与这一时期的舞蹈风尚实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其实,戏曲表演舞蹈化的伎艺手段也就是自唐代开始的。“歌舞演出是一个形态丰富的载体,这其中自然孕育着戏剧扮演的要素,而在走向叙事扮演的过程中,需要有一些具体的伎艺手段把这些已经呼之欲出的戏剧要素表现出来,提炼为纯粹的戏剧手段。③”这些手段主要就是“弄”伎和“打”伎,其中“弄”伎就是自唐代散乐中各类“戏弄”表演发展而来。④且这些伎艺手段是造成一般角色和戏曲脚色本质差异的重要依据。

再看第四点。在第一章中,通过对脚色来源与演化为戏曲术语过程的探讨,我们知道了在戏曲脚色形成之前,首先是伎艺化的演员群体“杂剧色”,而这些杂剧色的存在和产生就是杂剧“传学教坊十三部”后,借鉴了宫廷教坊的“部色”制才逐步形成的。而教坊中分部管理始自隋代“七部乐”到“九部乐”的变化,唐代则出现了“九部乐”到“十部乐”,继而有唐玄宗“梨园”的创立,自此进一步根据伎艺水平的高下与所演种类分为“坐部伎”与“立部伎”等。这种管理办法在宋代体现为“色有色长,部有部头”的“筚篥部、大鼓部、拍板部”与“歌板色、琵琶色、筝色、方响色、笙色、龙笛色、头管色、舞旋色、杂剧色、参军色”等。在此基础上,杂剧的“杂”又使得其诸“杂”演员按照自身的职司与演出形态等分为“末泥”、“引戏”、“副末”、“副净”和“装孤”等“杂剧色”。俱《武林旧事》的“官本杂剧段数”和《辍耕录》“金院本名目”又可知,杂剧色所演虽有故事,却还没有成为代言体的演出,而是歌舞的形式。虽然歌舞也可以发展出歌剧和舞剧,宋杂剧演出中的歌舞却是舞蹈者与歌唱者同演一事,“表”(歌唱内容)与“演”(舞蹈表现)是各自分离的。

王国维《戏曲考原》在列举了曾布的《水调歌头》和董颖的《道宫·薄媚》两段大曲后曾有如下一段话:“今以曾、董大曲与真戏曲相比较,则舞大曲时之动作,皆有定制,未必与所演之人物所要之动作相适合。其词亦系旁观者之言,而非所演之人物之言,故其去真戏曲尚远也。”③

这就是说,在歌舞演故事时,倘言语、动作、歌唱非与塑造人物的情节、内容要求相适合,这样的戏曲就是一种表演形式,还算不上是真戏曲。真戏曲须将定制化的动作“与所演之人物所要之动作相适合”,即变抒情歌舞为叙事歌舞;此外还要合旁观者之言与演者动作为一身。总之,王国维所认为的戏曲,是具有强烈抒情特征的歌舞化故事表演,当这种抒情“歌舞演故事”走向叙事化扮演时,就成为“真戏曲”。而通过叙事歌舞的形式表现故事的内容就构成后世所谓的“真戏剧”。②

既然“真戏剧”都还没有形成,杂剧色就更不能看作是戏曲脚色了。



古典戏曲脚色的研究中,一个重大的缺陷就是不重视脚色制在戏曲发展形成过程中的重大作用。忽视戏曲艺术“戏”的成分主要是以“伎艺化”的扮演手段,在叙事演出过程中体现出来的。从这一角度看,唐戏弄是古典戏曲的准备阶段,但戏曲的成熟,应是在“官本杂剧段数”和“院本名目”的伎艺手段程式化积累完成并孕育出具有不同演出形态、职司的脚色后体现出来的。这一点通过对脚色演化的分析可以看得更清楚。

杂剧色出现后,大致的分工如文献所载:“末泥为长,每一场四人或五人。先做寻常熟事一段,名曰艳段;次做正杂剧,通名两段。末泥色主张,引戏色分付,副净色发乔,副末色打诨,或添一人名曰装孤。其吹曲破断送者,谓之把色。③”也就是说五杂剧色中“末泥”为“戏头”,在“色有色长,部有部头”制度中就是杂剧色色长。但他并不侧身演出活动之外,“主张”就说他的演出职司,即以歌唱或韵说念白来参与演出,突出的演唱伎艺是末尼色发展为金元杂剧主唱之正末的基础,在女性所扮末泥则为主唱之正旦。此外,“分付”成为了引戏色的演出职司,那就是通过舞蹈身段动作,当然也要有言语念白的辅助,来参与到演出中“分付演出”,所谓“引戏”之“引”与末尼色的“戏头”比较,不同之处在本书第二章“末色考”中可以看出,是:

末尼为戏头且“为长”的职司表明了其最早出场,很多情况下,最早出场也有“引”戏的含义;但在具体演出形态上,末尼色主张系以唱为主,而引戏色吩咐还要负责开场后演出人物的持续进行,以说白为“分付”。又因二者可以互通兼任,南戏中“引戏”接续“末尼”最早开场则为“末”。

……

末的“始事”之“引”是最早出场,随后可以中止交由其他脚色演出,“引戏”之“引”则是进行性可持续的表演形态。南戏中,因为引戏取代了末尼的开场始事,又在开场之通过“冲场”交由生脚演出,也就自然可命名为“末”。

五杂剧色中,最为人熟知的是“副净色发乔,副末色打诨”的表演,根据其“发乔”与“打诨”的特点与后世戏曲脚色的比较可以看出,能够和这一演出的方式类同的只有南戏传奇中的净丑打诨戏谑,由于南戏传奇中的末和副末都极少参与科诨式演出,就和杂剧色中的副末有了很大不同。通过戏曲文物资料形象化的直观展示,结合杂剧色副末的“打诨”,我们考证了它其实就是我们久寻不得的“净”色,这一事实已为本书第三章的“净色考”所论证。杂剧色“副净”则如本书第五章和黄天骥先生所论述的那样,是戏曲脚色“丑”前身。此外,“添一人名曰装孤”的做法则发展成了后世戏曲演出中常见的,在次要演员人手不够时增加“外”、“贴”等脚色的做法,不过已不仅是“添一人”了。

至此,我们得出了杂剧色和南戏传奇戏曲脚色之间发展的关系为:

杂剧色
末泥
引戏
副末
副净
或添一人

脚色
生(女为旦)
末(女为旦)


外、贴

这一列表中的杂剧色脚色对应关系打破了以往认为戏曲脚色末净来自于杂剧色之副末、副净的结论,恢复了引戏色在戏曲脚色演化过程中应有的位置。此外,对于杂剧色演进到戏曲脚色过程的考证,也有力地说明了这样一个事实:生、旦两个脚色晚于杂剧色末、净而出现,且它们的出现背景是戏曲演出活动适应散段式的伎艺性表演走向叙事故事的扮演,也就是说戏曲表演走向以塑造人物形象和铺叙故事情节为中心的变化,是生、旦作为戏曲脚色出现的前提条件。首先按照剧本所反映的事实,是“生”一律指的是男主角,“旦”一无例外地是女主角;其次结合生、旦名称后出的现象,我们的结论就是:生、旦的本质就是表明男女主人公的一个符号,是作为叙事文学中的男、女主角的演出者。一句话,旦者,戏曲中表明女性身份的符号而已;生者,戏曲中表明男性演员身份的符号而已。无论扮演者是男是女,其在剧中往往可由“生”、“旦”的名称决定其在剧中必为相应的男或女主人公,除此之外,别无深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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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秦腔艺术的保护与发展
  刘天利
  【学科分类】著作权法
  【出处】西安财经学院学报
  【摘要】秦腔艺术是我国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一,其申请为人类口头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优秀作品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但秦腔艺术在当代面临着生存和发展的危机,且秦腔艺术的保护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程,因此,保护秦腔艺术,应在完善相关立法的同时,通过政府资助和政策支持,积极探索生产性保护和市场化经营的保护、传承和发展之路。
  【关键词】秦腔;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生产性保护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秦腔是我国最古老的地方剧种之一,和京剧、昆曲等一样是中华民族悠久历史的重要文化遗产。秦腔艺术由古代陕西、甘肃一带的民间歌舞演绎而来,因关中地区被称作“秦”而得名。其吟唱者以枣木为击节乐器,以梆为板,月琴、二胡应之,亦有紧慢,俗称梆子腔。秦腔艺术往往要求演绎者声脆、音广而高,俗称吼秦腔,由于秦腔演绎需要以豪放、粗犷的方式表现,正好契合了秦文化粗放、大气、豪爽、不排外、包容的精神气质,比较适宜于西北人吟唱。其演绎者一般均具有浓郁的地方口音(主要是陕西关中地区、甘肃一带的土话),反映了秦地人民耿直爽朗、慷慨好义的性格和纯朴敦厚、勤劳勇敢的民风。

  作为秦文化演绎发展的核心区,陕西为秦腔艺术的产生、传承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文化底蕴。秦腔最早发源于秦地,并由秦人经过千年演绎,其唱腔可分为欢音和苦音两种,并逐步形成不同流派。包括流行于关中东部渭南地区的东路秦腔;流行于关中西部宝鸡地区的西府秦腔;流行于汉中地区的汉调秦腔;流行于西安一带的中路秦腔。这四路秦腔虽受长期各地方言和民间音乐的影响,在语音、唱腔、配乐等方面稍有差别,但均扎根于秦地,与秦人赖以生息繁衍的秦文化在精神气质上具有统一性,并在脸谱、身段(如趟马、担柴担等)、化妆、特技(吐火、吹火)、以及语言声韵(秦腔是十四韵,内有八声)等方面,都有基本相同的风格。可以说,吼秦腔已经成为秦文化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秦腔生存现状及其原因

  随着人们价值观念、生存环境变迁等因素而走向多元化趋势,经历几千年发展的传统艺术在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的同时,其自身的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秦腔就是其中之一。以西安市为例,现在从事秦腔艺术表演的人员及其它相关人员的生存状况差,职工工资水平低且主要靠政府差额拨款,差额率为50%左右,其余要自己解决;秦腔剧场的建筑和设施严重老化,不能满足演出要求;通过演出获得经济收入早已无法解决演员和其他职工的生活问题;秦腔剧团的新老更替难以完成,老演员退休了,年轻人却不愿来,或者来了留不住;更重要的是,秦腔剧团现在的编、导、演、舞、美等主创人才严重青黄不接,剧团不能创作出更多适合现代人需求的新剧本或剧目,导致观众流失严重,接续困难。虽然目前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在接收了相关秦腔剧团的管理权后,采取了一些新措施试图扭转,但是要根本改变秦腔发展传承的窘迫境地却非一朝一夕之事。

  总的来说,造成上述局面有两个方面的原因。首先,物质方面的原因主要一是资金匮乏,二是人才严重缺乏,三是政府政策上支持不够或者忽视秦腔的传承与发展。就陕西省和西安市而言,地方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关注和支持层次较低且不稳定,对秦腔等艺术形式的特别保障措施目前更是处于起步阶段,完全没有形成相应的体系。这种不足既表现在对传统艺术发展政策的灵活性上控制较紧,没有较为突出的政策引导和鼓励措施;也表现在财政政策支持方面的杯水车薪,秦腔艺术的发展资金严重不足。

  其次是文化环境方面。第一,秦腔艺术赖以发展和传承的原生态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传统秦文化对其影响力和支持力在逐步减弱;第二,秦腔艺术的群众基础越发薄弱,受众中老年化,观众层次性弱化;第三,秦腔本身创新不足,这与生存环境变迁和人才的缺乏具有密切关系。秦腔艺术几千年来扎根于秦地秦文化环境之中,其发展和传承需要具有文化认同的主体来发挥其创造能力,但随着社会环境和主体思想观念的变化,再加上体制、人才等问题使得秦腔艺术得以产生、发展、传承的文化条件不断丧失。另外,很少考虑观众需求,没有培养市场意识,往往为了评政府的奖而排戏,也是秦腔艺术发展的重要阻碍。上述因素相互交织,使得传承并振兴秦腔艺术将是一个庞大艰难的系统工程。

  秦腔作为传统艺术形式与新型文化形式虽有诸多的不同之处,考虑通过立法将其纳入到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完全必要且符合实际的。文章主要侧重分析认定秦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属性,通过在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公约和我国认可的现有法律法规及制度框架内,寻找对秦腔艺术保护发展的对策。

  二、秦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属性分析

  我国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出现较晚,按照2008年5月14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其具体评审标准如下:(一)具有展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的杰出价值;(二)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三)具有促进中华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四)出色地运用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高超的水平;(五)具有见证中华民族活的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六)对维系中华民族的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满足上述条件才是法律意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但在此之前的2006年5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了我国第一批518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中包括秦腔在内。

  当然从国际范围来看,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受《关于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为人类口头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优秀作品的评审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所规定条件限制。该规则具体规定:参选作品应该具备体现人类的创造天才的优秀作品的特殊价值,参评作品的特殊价值要从以下方面得到证实。1、或者是具有特殊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集中体现。2、或者在历史、艺术、人种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及文字方面有特殊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达。3、申报的文化空间或文化表达形式,为了能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为人类口头及非物质遗产优秀作品,还必须符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人类口头及非物质遗产优秀作品”规则的五项条件。因此,此申报的作品应该:4、表明其深深扎根于文化传统或有关社区文化历史之中。5、能够作为一种手段对民间的文化特性和有关的文化社区起肯定作用,在智力借鉴和交流方面有重要价值,并促使各民族和各社会集团更加接近,对有关的群体起到文化和社会的现实作用。6、能够很好开发技能,提高技术质量。7、对现代的传统具有唯一见证的价值。8、由于缺乏抢救和保护手段,或加速的演变过程、或城市化趋势、或适应新环境文化的影响而面临消失的危险。

  从上述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具备的基本特质来看,秦腔作为我国传统民间戏曲艺术,既符合我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条件,同时也符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规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基本要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具有非物质性和活态性来两个基本特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物质性”,主要表现在其存在于精神领域的创造活动及结晶中,其存在和延续主要是以口传心授的方式完成;而不是说该文化遗产并不存在物质的载体或表达形式;秦腔艺术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如此。活态性表明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本质上是一种活的流动的,不断更新变化的文化,从活态角度去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即使是已经消失或者已被部分物质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首先,秦腔具有非物质性,其与现代以剧本形式表达的秦腔剧目存在源与流的关系。秦腔剧本是古老秦腔艺术的现实物质表达,它是秦腔艺术精神化的物质载体。探索对秦腔剧本实施版权保护,不能够也不应该排斥秦腔的原生权利(即文化权利)的保护与传承;同样也不应认为秦腔艺术内容在一定程度上的物质化,就导致秦腔的存在形态、传承方式等完全物质化、静止化,或者丧失了其精神价值,毕竟作为艺术的秦腔与作为作品的秦腔剧本不完全等同。作为文化遗产,秦腔艺术更多是劳动人民对内心精神的陶冶和历练,是智慧或思考等创造行为的结晶,是无形的。它能够流传并有广泛的社会认同,除了以物质化的剧本形式予以保留外,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秦腔艺术的精神价值深深地扎根于它所存在的社区或民间文化环境,并与劳动人民的思想意识在一定层面上达到了共鸣,满足了一定范围人群的精神文化需求,从而被传唱并以口头等各种形式广泛流传。因而,真正能够申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只能是作为原生态的无形的秦腔艺术,而不是经过加工的物化的作品。原生态的无形的秦腔艺术的保护、传承与发展是个系统工程,需要对该艺术本体和存在的周边社区环境等配套实施全方位的保护。相反,物化的作品来源于原生态的艺术,但具有相对独立性,可以通过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对其进行保护发展。

  其次,秦腔的活态性表现在它是一种“活”的文化遗产,它在赖以生存的环境处于不断发展和创新中;它是一种在具体时空中现场进行的“活”的演绎,不是一种静态的“死”固态化物质。秦腔艺术产生于几千年前的中国西北,深深扎根于秦人秦地文化之中,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艺术形式带动和创造过辉煌的古代政治文明及丰富的地域文化;其传承至今是对古老文明的独特的见证和再现,并具有唯一性;对于西北民族乃至中华民族而言具有特殊的精神和文化价值;由于历史的或现实的原因在现代社会环境中有逐渐衰亡的趋势;因而应当将秦腔艺术申请为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作品加以保护和发展。秦腔的物化成果比如剧本、道具、舞台、服饰、道具、乐器和图像等外在形式是其发展过程中创造的物质财富,具有一定的静止性,但这并不妨碍秦腔艺术本身作为活态精神文化的不断发展和传承。

  三、关于秦腔保护发展的一些建议

  基于上文的介绍和分析可知:在事实层面上,秦腔的现实状态的确不容乐观,其发展传承存在诸多困难因素,彼此交织;在法律层面上,目前人们往往不能把秦腔与法律保护相统一,但并不否认二者存在客观的密切联系,只是在认知程度上存在缺陷或不足;在经济层面上,秦腔素来被当作文化事业发展,也就是秦腔过去更多是由政府来出资支持和管理的,这与秦腔艺术产生、存在乃至发展的环境条件不相符合。因而,能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变化一种思路,将秦腔艺术在一定程度上回归其赖以生存的环境,尝试将其一定程度的市场化发展,运用生产性手段进行传承和发展,通过这种新的探索在发展中保护秦腔艺术,使其具有新的适应社会发展的生命力。

  (一)完善秦腔等戏曲艺术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立法。

  秦腔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珍贵的文化资源,致力于对其保护是对古老秦文化的继承和发扬。毋庸讳言,立法是一种长期稳定的保护方式,这正好符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要求,需要一代一代做下去。但通过国家对秦腔等戏曲艺术进行专门立法保护既不可行,也不经济,所以各地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区的特色,专门进行契合实际的地方立法。就秦腔而言,地方立法应该明确秦腔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保护主体、客体和内容;确立秦腔艺术传承人制度,并就评选等相关程序及如何管理作出规定;建立秦腔艺术保护基金,设立专门保护发展机构;设置奖励和惩处措施等,真正将秦腔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纳入法律体系中。

  (二)探索生产性保护方式是对秦腔保护发展的最优选择。

  生产性保护方式是文化部副部长、中国艺术研究院院长、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国家中心主任王文章在其撰写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一书的导论部分提出来的。简单来说就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应该成为僵化的消极保存,而是在不违背其生存发展内在规律和自身运作方式、不扭曲其自然衍变趋势的前提下,将其导入当代产业体系,使之在生产实践中得到积极保护。生产性方式保护不是简单地走产业化发展道路,要避免将生产性保护单纯地往追求商品化上发展,避免不考虑其社会内涵、社会生态环境,使之纯粹旅游化、表演化、商品化;这种生产不只是简单的物质生产,还有人自身尤其是精神文化认同和创新的生产,特别是是要让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秦腔回到原有的生态中,实现有机更新。

  通过立法对秦腔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具有被动性,应当探索对秦腔艺术的文化元素进行提炼,通过生产性方式实现秦腔的传承和发展。对于秦腔来说,纯粹法律保护对其传承和发展来说是极为不利的,这样只会静止的、被动的毁灭这种艺术,这与秦腔的活态性特征明显背道而驰。文章认为:

  1.生产性保护需要将秦腔赖以产生发展的人文及文化生态环境保持。

  由于秦腔依赖于其生存发展的外在特定的原生生态环境,具有非独立性的特征,因而脱离该环境谈论传承是不切实际的。包括秦腔在内的任何一种民间艺术形式都产生于一定的文化生态之中,或一种文化时态之中,我们虽不可能去恢复文化时态,但我们可以借助一定地区的人群生活使这一文化艺术有机地活在当代人的生活方式中。就秦腔来说,我们在保护其艺术形式时,要尽可能地保护与其相关的生态元素,比如一定的地域、一定的生产生活方式乃至一定的思想观念和思维范式,这就要求对秦腔传承具有核心价值的农村传统文化生态保持完整,并对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特定区域进行动态整体性保护。当然,社会发展的脚步必然将在一定范围内逐步冲淡原有地域、文化乃至观念的束缚,这就要求我们要不断地更新秦腔艺术的外在形式和内容,保持内在文化价值的传承。比如通过动漫方式将秦腔表演形式现代化,可以填新词,但其核心的秦文化和秦地乡土气息要保留在吟唱和演绎之中。在这一点上,浙江省文化厅初步规划重点发展嵊州甘霖镇前期越剧艺术保护区等一批民间艺术生态保护区的做法值得学习和借鉴。

  2.生产性保护要求对秦腔实施有机更新。

  有机更新方式就是对秦腔艺术的保护发展应当在变与不变之间找到平衡,所谓变指的是秦腔艺术的外在表现形式,可以通过舞台演出、电影和电视等方式来实现;吟唱的内容,如填词等应当与当代的社会发展、与群众的生产生活等密切相关方面不断变化。所谓不变指的是秦腔核心的文化认同和文化传统,以及秦腔赖以生产发展的的原生态环境不变化。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只可活在一定地域里,在一定的地域里才可显示其艺术魅力,秦腔等戏曲艺术就是如此。对秦地世代相传、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资源,进行真实、动态、整体和可持续保护,保持秦腔艺术原生态环境,形成良性的民间艺术保护机制。有机更新拒绝脱离原生态环境而进行的创作和变化,讲求艺术扎更是生活,来源于生活的基本标准;拒绝对秦腔艺术进行推倒重建式的改变,比如将其完全市场化或者产业化,使其丧失文化认同和精神价值的方式。

  3.生产性保护可以对秦腔进行一定程度的市场化,引入新鲜的发展动力。

  可以利用地域上秦地秦文化所具有的文化旅游资源优势,为秦腔艺术的市场化发展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首先,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参与秦腔艺术的保护发展工程,通过组建基金会接收社会各界捐助,为秦腔发展提供后续资金支持。其次,可采用戏企联姻模式,通过企业投资秦腔艺术的方式,借助于一定商业化手段实施资金或待遇对秦腔艺人的激励作用,政府只要给予法规政策方面的优惠即可。再次,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秦腔艺术人才大培养行动,通过艺术培训、音乐戏曲茶座等模式,给予秦腔爱好者活动发展的空间,也可适当给予一定的补贴,增加其积极性,由此可以更广泛普及秦腔艺术,培养受众。第四,在农村鼓励成立民间自乐班,以提供资金激励的方式鼓励创作,参与民间演出,允许收取的一定的演出费用外加政府补助,提高民间艺人的主动精神。第五,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可做一些组织工作与行政扶持、赞助,推荐优秀剧目成为秦腔文化遗产的代表作,

  采用精品意识与非精品意识相结合方式发展秦腔。

  (三)政府政策的支持和鼓励是保护发展秦腔艺术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策较之法律则更为灵活、高效,通过制定低位阶的规范性文件,可以更有针对性对秦腔艺术保护传承提供全面保障。秦腔的生产性保护道路,固然在基本原则规则方面需合乎法律根本精神,但在具体操作中很难把握变与不变的平衡关系。这就需要政府机关通过具体政策限定秦腔生产性保护的基本方向,秦腔不能完全产业化、市场化,但完全回归原生态也不可能,因而政府政策的引导功能应发挥纲领作用。例如要将秦腔推向基层社区,回归其相对原始的存在环境,就不可能运用法律强制的方式完成,否则会适得其反。相反,如果采用鼓励的政策,在财政、人员、场所等方面予以灵活支持,通过积极引导可能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同时注重人才培养,从娃娃抓起,可以在一些具有适当基础的小学开设选修的秦腔艺术课程,也可以将该课程引入学生各个阶段的学习之中;对于特殊人才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或补贴;对于热衷于从事秦腔艺术的人员,给予一定的资助并培训。

  (四)加强对秦腔遗产传承人的认定和保护,发挥他们传播秦腔艺术和培养后继人才方面的的积极作用。

  目前,关于秦腔艺术传承人的认定工作已经展开,但是要发挥这些人员的积极作用,单纯的认定是远远不够的。首先,我们可以通过认定过程来传达一种信息,那就是政府鼓励每个人在秦腔保护发展做出自己的努力。其次,应给予这些传承人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理性经济人的基本需求,易于被认同。第三,给予传承人一定的政策优惠和政府补助,鼓励他们在自己能力所及的范围内传播秦腔艺术、培养人才。第四,建立能上能下的传承人认定制度,否定传承人制度终身制或者政府奖励、补助终身制,节约秦腔艺术发展资金。秦腔遗产传承人是秦腔艺术传承的重要财富,但这一传承能否继续关键是下一代秦腔人才的培养。

  小结

  古老戏剧秦腔流传至今乃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面临诸多生存发展困境,对其保护并发展是对待民族文化的一种慎重合理的态度。将秦腔艺术上升到法律客体的角度进行保护是必要的,也是秦腔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趋势。希望通过政府支持和秦腔艺术本身一定程度的生产性保护发展,挽救这一民族文化遗产,但这一传承的核心应当人才的培养和文化的认同,主要应当经过上文所述的资金、政策、生态环境、意识培养等方面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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