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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亚刚教授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法学评论》、《法律科学》、《法学家》、《现代法学》、《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商研究》等国内核心刊物以及其他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100余篇。1、《绑架勒索罪若干问题的探讨》,载《法学家》,1996年第4期。2、《泷川幸辰刑法思想介评》,载《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学报》。3、《国际反洗钱犯罪与我国的刑事立法》,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5期。4、《关于绑架及相关犯罪的几点探讨》,载《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学报》1997年第4期。5、《论特别刑法的立法特点及在分则修改中的吸收》,载《中外法学》1997年第1期.6、《论犯罪社会学的研究对象与方法》,载《社会发展与犯罪新论》武汉出版社1997年4月出版。7、《危害税收征管犯罪若干问题探讨》,载《法律科学》1998年第2期。8、《犯罪过失新探》,载《刑事法学专题研讨》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8月9、《世纪之交的中国刑法理论研究之精品——读赵秉志主编的《刑法争议问题研究》,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1998年第2期。10、《立功制度的价值评判与规范分析》,载1999年《刑法论丛》(第三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12月11、《暴力犯罪的法律规定与社会原因分析》,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1999年第1期。12、《试论危险分配与信赖原则在犯罪过失中的运用》载《法律科学》,1999年第2期。13、《犯罪过失的理论分类中若干问题的探讨》,载《法学评论》1999年第3期。14、《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理解与执行》,载《西北大学学报》1999年第4期。15、《刑法功能的价值评价》,载《中国刑事法杂志》,1999年第3期。16、《信用证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载《新刑法施行疑难问题研究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4月。17、《论过失中的违法性意识》,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2期。18、《论我国刑法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立法及规范评价》,载《现代法学》2000年第2期。19、《德、日刑法犯罪过失学说介评》,载《法学评论》2000年第2期。20、《共同正犯相关问题研究》,载《法律科学》2000年第2期。21、《我国古代刑法中的犯罪过失概念剖析》,载《武汉大学学报》2000年第3期。22、《论侵犯商业秘密罪》,载《刑事实体法学》群众出版社2000年1月出版。23、《侵犯商业秘密罪再探》,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1期。24、《论期待可能性的若干理论问题》,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年第2期。25、《试论德、日刑法中犯罪过失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0年第1期。26、《犯罪过失中的注意能力与与注意义务之研究》,载《刑事法评论》第6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27、《金融犯罪罪数形态的探讨》,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4期。28、《认定抗税罪的若干问题》,载《刑事司法指南》第3辑,法律出版社2000年12月。29、《金融犯罪的概念与构成中若干问题研究》,载《珞珈法学论坛》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出版。30、合作:《斡旋受贿罪的立法及其完善》,载《新刑法研究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5月。31、合作:《金融诈骗犯罪防治法律对策研究》中国法学会、武汉市法学会科研项目2000年3月。32、合作:《浅议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第2期。33、《破坏交通设施罪新解》,载《岳麓法学论坛》,湖南大学出版社2000年11月出版。34、《论持有、使用假币罪的若干问题》,载《中国刑事法学》2001年第2期。35、译西原春夫《日本与德意志刑法和刑法学--现状与未来展望》,载《法学评论》2001年第1期。36、《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兼评的若干规定》,载《法学家》2001年第3期。37、《论集合犯》,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3期。38、《论共同过失正犯及刑事责任的实现》(上)(下),载《江西安全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第2期、第3期。39、《共谋共同正犯问题研究》,载《法学评论》2001年第4期。40、合作:《论片面共犯的理论基础》载《法学评论》2001年第5期。41、《暴力犯罪的内涵与外延——兼论几种暴力犯罪行为》,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6期。42、《罚金刑易科制度探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1期。43、《如何理解犯罪中止自动性条件》,载《检察日报》2002年3月4日。44、《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与倪培兴同志商榷》,载《刑事法杂志》2002年第3期。45、《论“共谋”的法律性质及刑事责任》,载《浙江社会科学》2002年第3期。46、《结果加重犯共同正犯刑事责任的探讨》,载《郑州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47、《片面共同正犯刑事责任的探讨》,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4期。48、《犯罪中止形态若干争议问题的再探讨》,载《法律科学》2002年第5期。49、《承继共同正犯探讨》,载《法学家》2002年第4期。50、《论犯罪过失本质的学说与责任根据》,载《刑法论丛》第5期2002年1月法律出版社。51、《论刑罚适度与人身危险性》,载《人民司法》2002年第11期。52、《论犯罪预备的若干问题》,载《楚天检察》2002年第1期。53、《经济全球化与我国有组织犯罪的发展趋势及其对策》,载《犯罪研究》2003年第3期。54、《身份与共同犯罪关系散论》载《法学家》2003年第3期。55、《主犯若干问题的探讨》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5期。56、《继续犯的若干争议问题的探讨》载《刑事法杂志》2003年第4期。57、《论犯罪中止的若干争议问题》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6期。58、《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阴谋犯》载《国家检察官学报》2003年第4期。59、《论共同犯罪的若干问题――以共犯为中心》,载(日)西原春夫主编:《共犯理论和有组织犯罪》(21世纪第2次日中刑事法学术讨论会论文集)成文堂2003年版。60、《论共同犯罪的若干问题――以共犯为中心》,载马克昌、莫洪宪主编:《中日共同犯罪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61、译佐久间修《共同过失和共犯》,载(日)西原春夫主编:《共犯理论和有组织犯罪》(21世纪第2次日中刑事法学术讨论会论文集)成文堂2003年版。62、《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构成及刑事责任中的若干问题》,载赵秉志、张军主编:《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第2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63、《金融诈骗犯罪防治的法律对策研究》,载《珞珈法学论坛》第三卷,2003年版。64、《论想象竞合犯的若干问题》,载《法律科学》2004年第1期。65、《论恐怖主义犯罪的内涵及其认定》,载《江西公安高等专科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66、《犯罪未遂意志以外原因的分析》,载《检察日报》2004年2月25日第3版。67、《论吸收犯的若干问题》,载《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2期。68、《论结果加重犯的争议问题》,载《法学评论》2004年第6期。69、《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若干规定的检讨》,载陈兴良、胡云腾主编:《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第二卷《实务问题研究》(上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70、《单位犯罪法律适用中的若干问题-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理解》,载《中国监狱学刊》2004年第6期。7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疑难问题研究》,载《楚天检察》2004年第2期。72、《共犯关系的竞合》,载《当代法学》,2004年第3期。73、《论我国经济犯罪废止死刑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以国际人权公约和废除死刑的实践为视角》,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74、《竞技体育中伤害问题研究》,载《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2期。75、《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的若干规定》,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年第3期。76、《自首、立功若干规定的理念及反思 》,载《法学评论》2005年第6期。77、《科技手段真能杜绝刑讯逼供吗? 》,载《学习月刊》2005年第6期。78、《酌定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研究 》,载《法学评论》2008年第6期。79、《论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侵犯公司、企业利益犯罪的若干共性问题 》,载《法学评论》2007年第6期。80、《析侵犯著作权行为与侵犯著作权罪的衔接》,载《法学评论》2006年第6期。81、《我国<反恐怖法>需要重点解决的几个问题》,第一作者,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82、《刑法修正案(七)“组织、领导传销罪”的解读 》,载《政法论丛》2009年第6期。8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若干问题的探讨》,载《法学评论》2010年第4期。84、《论非法组织卖血罪的几个争议问题》,载《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4期。
“刑法修改的规模定位与制度设计”, 《法学》 1997⑴,P.16~20; 2.“刑法司法解释的限度”,与陈兴良合著,《法学》1997⑶,P.22~30;“关于新刑法附则”,《公安研究》1997⑶,P.19~22;“单位经济犯罪的刑法调控”,《中国经济时报》1997-7-22⑷。 “公众认同、诱导观念与确立忠诚——法治国家刑法基础观念的批判性重塑”,《法学研究》1998⑶,P.30~48;“超越报应与功利主义:‘忠诚理论——对刑法正当根据的追问'”,与陈兴良合著,《北大法律评论》第1卷第1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P.98~114;“困惑中的超越与超越中的困惑:从价值观角度与立法技术层面评价新刑法”,与陈兴良合著,《刑事法评论》第2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P.1~103;“新刑法单位犯罪立法评说”,《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⑵,P.33~39;“法定刑配置的合理性探讨:刑罚攀比及其抗制”,《法律科学》1998⑷,P.43~48;“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三议”,《中国经济时报》1998-4-14⑷。 量刑基准研究”,《中国法学》1999⑸,P.127~138;“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江海学刊》1999⑹,P.61~66;“过失犯罪法定刑配置研究”,《四川大学学报》1999⑹,P.90~97;“量刑情节冲突及其解决的争议问题研究”,《中外法学》1999⑷,P.120~126;“法定刑配置模式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1999⑷,P.17~26。 “行为评价机制与犯罪成立——对犯罪构成理论的扩展性思考”,《法学研究》2000⑶,P.46~72;“罪刑法定原则的观念障碍与立法缺陷”,《学习与探索》2000⑵,P.89~95;“制度选择、规范信赖与秩序形成”,《刑事法评论》第5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P.147~158;“法定刑幅度研究”,《刑法论丛》(高铭暄主编)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9月版,P.616~675;“刑事法解释”,《刑事法总论》,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P.463~503;“足够、合理而非确实充分:论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刑事法判解》(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P.235~252;“中国司法改革的三个悖论”,与左卫民合著,《人民法院报》2000-11-25⑶。 “抽象性问题及其意义:对刑法领域法治立场的初步考察”,《中国社会科学》2001⑵,P.103~114;“危险个人的确立与劳动教养立法”,《法学》2001⑸,P.28~29;“犯罪加重构成基本问题研究”,与卢宇蓉合著,《法律科学》2001⑸,P.66~76;“刑法学知识传统中的‘人'”,《金陵法律评论》(南京师大学报特刊)2001年第1卷,P.91~105;“公正性:刑事司法的灵魂”,《人民法院报》2001-3-5⑶。2002年“侵占罪疑难问题研究”,《法学研究》2002⑶,P.124~141;“刑法主观主义中的知识客观性”,《中外法学》2002⑴,P.45~63;“正确对待口供”,与陈兴良合著,《刑事法判解》第5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P.419~428;“法治视野中的刑法客观主义”,《法治:理念与制度》(高鸿钧等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P.650~725。 “刑法的公众认同”,《中国法学》2003⑴,P.116~121;“中国刑法における单位犯罪に关する立法评価”,《名城法学》(日本名城大学法学会编),2003年3月(第52卷第4号),P.231~254;“刑法理论应在对抗、论争中求发展”,《法商研究》2003⑶,P.14~16;“行为无价值论的提倡”,《比较法研究》2003⑸,P.27~38;“犯罪构成理论:关系混淆及其克服”,《政法论坛》2003⑹,P.46~53;“犯罪构成与价值评价的关系”,《环球法律评论》2003(秋季号),P.296~302;“刑法上的财产占有概念”,与李志强合著,《法律科学》2003⑵,P.39~47;“刑法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的融合”,《江苏社会科学》2003⑵,P.149~155;“特殊防卫权研究”,《刑事法评论》第13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P.581~604;“公权任意进入私权领域,不是执行公务”,《人民之友》2003⑴,P.29~30;“侵犯商业秘密疑难问题研究”,《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⑸,P.62~68;“用学派论争促刑法发展”,《检察日报》2003-3-28⑶;“危险犯的认定”,《人民法院报》2003-3-21⑶;“罪刑法定与案件处理”,《人民法院报》2003-2-14⑶;“因果关系的判断”,《人民法院报》2003-2-21⑶;“期待可能性理论及其运用”,《人民法院报》2003-2-28⑶;“财产占有与盗窃罪、侵占罪的区分”,《人民法院报》2003-3-7⑶;“依职权论也不能任意扩大渎职罪主体范围”,《检察日报》2003-9-8⑶;“厘清职务权限是认定职务犯罪的前提”,《检察日报》2003-9-15⑶;“‘本犯'对认定渎职犯罪有何作用”,《检察日报》2003-9-23⑶;“受贿后徇私舞弊原则上应当数罪并罚”,《检察日报》2003-10-8⑶;“危害结果仍是区分渎职罪未遂与既遂标志”,《检察日报》2003-10-21⑶。 OntheGeneralPublic'sRecognitionoftheCriminalLaw,ChinaLegalScience(2004),PP.89~92.“规范违反说的新展开”,《北大法律评论》第5卷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P.410~423;“刑罚进化论:从刑事政策角度的批判”,《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⑶,P.41~48;“‘普法'的方式”,载《清华法治论衡》(第四辑),高鸿钧主编,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P.490~494;“量刑规范化:可行性与难题”,《法律适用》2004⑷,P.60~63;“当代刑法理论发展的两个基本向度”,《江海学刊》2004⑶,P.119~124;“侵占罪认定中的关键问题”,《刑事司法指南》(总第18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P.37~55;“偷窃‘天价'科研试验品行为的定性”,《法学》2004⑼,P.43~47;“规范违反说视野中的刑罚理论”,《刑事法评论》(总第15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P.352~368;“使用强力夺回被抢财物致歹徒受伤是否构罪”,《检察日报》2004-1-21⑶。 “结果假定发生与过失犯”,《法学研究》2005⑵,P.57~65;“论实质的作为义务”,《中外法学》2005⑵,P.216~225;“死刑的司法限制”,《北大法律评论》第6卷第2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P.400~410;“论刑法学中的规范违反说”,《环球法律评论》2005⑵,P.166~174;“刑法学中‘人'的观念的演变”,《法律科学》2005⑴,P.37~44;“必须坚持刑法客观主义”,《东吴法学》2005(春季卷),P.54~80;“无声的中国刑法学”,《清华法治论衡》(第5卷),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版,P.145~165;“指使交通肇事者逃逸应以窝藏罪定性”,《人民检察》2005年7月(下半月刊),P.19~22;“刑法学中的因果关系和客观归责论”,《江海学刊》2005⑶,P.119~124;“主张债权与财产犯罪的界限”,《中国案例指导》(第1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编,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诈骗罪研究”,《刑事法判解》(第9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P.1~16;“论放任”,《政法论坛》2005⑸,P.76~83;“从无占有意思者手中夺取财物的定性”,《法学》2005⑼,P.108~112。2006年违法性认识不是故意的认识要素,《中国法学》2006⑴刑法学的西方经验与中国现实,《政法论坛》2006⑵论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6⑸2007年论社会整合与刑事政策,《法学杂志》2007⑴论主要罪过,《现代法学》2007⑵违法性判断的独立性,《中外法学》2007⑹2008年违法性判断的基准与行为无价值论——兼论当代中国刑法学的立场问题,《中国社会科学》2008⑷2009年明知与刑事推定,《现代法学》2009⑵犯罪构成四要件说的缺陷:实务考察,《现代法学》2009⑹死者的占有与犯罪界限,《法学杂志》2009⑷2010年法条竞合的特别关系研究,《中国法学》2010⑶量刑程序改革的实体法支撑,《法学家》2010⑵2011年论常识主义刑法观,《法制与社会发展》2011⑴ 包括《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研究》(黄京平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刑法新问题探究》(与张明楷、黎宏共著),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等10余部。
弗兰茨·冯·李斯特,是德国刑法学家,刑事社会学派的创始人。1851年3月2日,李斯特生于奥地利的维也纳。父亲爱德华·冯·李斯特曾经担任检察署长,他的堂兄弟弗兰茨·李斯特是德国著名的作曲家。1875年李斯特在奥地利的格拉茨担任刑法教师。以后,他先后在德国的吉森、马尔堡、哈勒和柏林各大学担任教授,并在马尔堡、哈勒和柏林等地开办刑法研究所,他在刑法教学和研究所中培养了一大批学生。
1881年李斯特创办了《刑法学杂志》,1889年他与比利时邢法学家普林斯和荷兰邢法学家哈默尔共同发起组织国际刑法学联合会。这个组织主要是在德国、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等国开展调查犯罪原因和探索控制犯罪方法的活动,实行刑法的改革。国际邢法学联合会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时解散,1924年由巴黎大学法学院的教授们发起复建,改名为国际邢法学会。
李斯特的主要著作有《德国刑法教科书》、《刑法的目的观念》、《德国和外国执行刑法的比较情况》,此外还有《从比较法律说明现代的刑事法制》。李斯特还是一位国际法学家,著有《国际公法的系统说明》。
19世纪下半期起,资本主义逐渐发展到帝国主义阶段,许多资产阶级国家的刑法适应垄断资产阶级的需要,公开抛弃资产阶级上升时期标榜的“民主”、“法制”的外衣,更加赤裸裸地镇压工人阶级和人民群众的革命斗争。德国在1878年根据俾斯麦的倡议通过了一项镇压社会民主党企图危害社会治安的法律,这项法律为其他资本主义国家所仿效。同时,由于帝国主义时期社会矛盾和阶级斗争的激化,各种犯罪急剧增长,犯罪构成更加复杂,旧的刑法学派已经不可能解释这种现象的原因,也无力同日益增长的犯罪作斗争。
以李斯特等为代表的新的刑法学派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的。近代所称新旧邢法学派之争,就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德国引起的,以后发展成为世界性的争论。
所谓旧派,就是刑事古典学派,其主要代表有意大利的贝卡利亚,德国的费尔巴哈和宾丁。新派就是刑事社会学派,其主要代表就是李斯特,还有意大利的非里等。“报应刑”论,是旧派邢法的理论基础,而“教育刑”或“目的刑”论,则是李斯特的刑事社会学派的刑罚理论的核心。
李斯特运用资产阶级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来研究刑法,在吸收了意大利刑法学派思想的基础上,创立了刑事社会学派。这个学说的哲学理论基础,是实证主义和决定论,在认识论和方法论上,主张与自由意义的“理性人”相反的“经验人”,而这种经验人则是以社会学和自然科学的认识,以社会规律和自然科学规律中的因果法则充实起来的。刑事社会学派的所谓决定论认为,犯罪是犯罪的条件所决定的,是这个条件所产生的结果。因此,他们认为,研究刑罚本质,应在国家邢罚制度和社会现象中找原因。
关于犯罪产生的原因,李斯特认为,人是一定社会中的人,这就需要研究犯罪者本身具有的内在和外在的各种原因,他在承认个人的生理因素对人的行为的重要影响同时,着重指出社会因素的决定性作用,诸如失业、贫困、酗酒、烟毒、娼妓、物价高昂等社会环瑰。他强调要研究犯罪人而不是犯罪行为,他的口号是:“刑罚不对行为而是对行为者”。当然,这并不是对犯罪行为置之不顾,而是应着重考虑犯罪人的反社会性或社会危险性,并依照社会危险性的不同程度对犯罪者分类,从而采取不同的刑罚。
在刑罚理论上,李斯特是教育刑论或目的刑论的倡导者,他主张刑罚不是一种本能或原始的同害报复,而是以改造罪犯保全社会为出发点。不但要根据犯罪人的具体情况,进行教育改造,使其尽快复归社会;而且要根据犯罪者的社会危险性所侵害社会利益的程度,适用相应的刑罚,以达到保卫社会的目的。
李斯特的教育刑论主张刑罚的个别化,即根据犯罪者已成“罪型”和“潜在”社会危险性以及人格形成过程和复归社会可能性的大小,来适用相应的刑罚,同时,把犯罪者分为偶犯、惯犯、可能改造和不可能改造等类,按具体情况分别适用刑罚。他提出对累犯,其中包括犯过轻微罪行的累犯采取特别严重的刑罚措施。
李斯特还是资产阶级邢法中的保安处分理论的奠基人之一。所谓保安处分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产阶级刑法中发展起来的一种刑罚制度,它是刑罚以外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的措施,适用对象从犯罪人扩大到嫌疑犯或有妨碍社会秩序嫌疑的人。
从19世纪末开始,资产阶级国家刑事立法上都规定了这种保安处分制度。最早从理论上阐述这个制度的,是18世纪末期的德国学者库莱茵,但是当时并没有产生很大影响。到了19世纪末,由李斯特、菲里和瑞士的斯托斯等人将这个理论发展完善起来。
李斯特在《刑法的目的观念》一书中,论述了刑罚必须以防卫社会、预防再犯、维持社会秩序为目的,他认为,刑罚不应该是对于犯罪的报应,而是为了使犯罪人不再犯罪。李斯特主张“矫正可以矫正的罪犯,无法矫正的罪犯不使为害”。对那些不能矫正的“危险状态的承担者”采用不定期刑,或者在服刑后送入习艺所或其他特设的机关;对于那些处于犯罪前的“危险状态”的人,社会有权采取预防性的“保安处分”,以免遭受危害。他的这些论断,实际上为保安处分作了理论上的论证,对于资本主义国家刑事立法和保安处分制度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在国际法学说方面,李斯特是属于实在法学派。他主张,“国际法是确定属于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达到其生存目的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他认为,国际法的根据,不是自然的理性,而是表现在条约或习惯之中的各国的共同认可。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李斯特这一派的观点在国际法学界具有很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