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出版物是指:
凡不是合法出版单位印制的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报纸、期刊、图书、录音带、录像带等;以买卖书号、刊号、版号、违反协作出版、代印代发规定从事出版投机活动印制的出版物;非出版单位未经出版行政机关批准编印、翻录供内部使用的图书、报刊、音像带等;内容淫秽、反动的出版物;其他违反出版法规的出版物。
(二)非法出版物的形式主要有:
伪称根本不存在的出版单位印制的出版物;
盗用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名义印制的出版物;
盗印、盗制合法出版物并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销售的;
在社会上公开发行而不署名出版单位或署名非出版单位的;
承印者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擅自加印、加制的出版物;
被明令解散的出版单位成员擅自重印或以原编辑部名义出版的出版物;
其他非出版单位印制和公开发行的出版物;
以买卖书号、刊号印制发行的出版物;
违反协作出版或代印代发的规定从事出版投机活动而印制、销售的出版物。
此类举报应该到当地工商部门进行举报。
如果读者发现有盗版刊物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举报。
一、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消费者协会举报,电话12315。
二、拨打当地知识产权投诉举报公益服务电话号码12312,读者可通过这个电话举报投诉侵犯知识产权的事件。
三、拨打全国文化市场统一举报电话12318进行举报。
四、向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公安部的举报电话是:。有关情况的举报信件、材料等可寄:北京市东四南大街85号(邮编:100703)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
五、各地读者还可以通过刚刚开通的“中国扫黄打非网”(http://www.shdf.gov.cn)对各类非法出版活动进行举报。
对举报有功人员,由立案地"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对举报"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规定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 对于一般举报有功人员,举报非法出版活动按每案所涉及出版物经营额百分之二以内的奖励金予以奖励。
二、 举报非法出版活动的生产、经营和运输等设备的,按每案罚没款总额百分之十以内的奖励金予以奖励。
三、 举报非法从境外引进光盘生产线非法复制光盘的,按每条(含一条双头)15万元-30万元的奖励金予以奖励;举报采用相关设备组装非法光盘生产线非法复制光盘的,按每条3万元―10万元的奖励金予以奖励。
四、 有特殊重大贡献或所举报的相关非法出版活动案件被列为全国大案要案的,经全国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批准,可不受上述奖励金限额的限制。
五、 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奖励金颁发机构确定奖励金后,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由颁发机构裁决。
另,如果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 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 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醒读者,在购买书刊时最好索要并保留发票等购书凭证,在发生争议时准备好商品质量检测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及复印件,确保自己在主张权利时有充分的证据。
此类举报应该到当地工商部门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