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明确回答你安乐死是一种文明的死亡状态,安乐死的立法是必然的。我国已经就医学界、伦理学界、法学界、社会科学工作者在为安乐死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进行探讨了。
2,安乐死与道德没有冲突,我国从立法原则上来看已经越来越倾向于人权重要性。实施安乐死是为了将死亡过程文明化、科学化。他的目的应该是为了让濒死者在死亡过程中减轻或消除死亡痛苦。安乐死对象应该是医学上无法挽救且存在痛苦、自愿要求解除痛苦的濒死者。安乐死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对濒死者的生命质量和尊严的尊重
他必须是要求者本人意识清醒状态下作出的决定或真诚委托。其他象医生,家属和监护人的建议和要求都是无效的。所以说安乐死是濒死者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现,是尊重他人权的体现,任何不属濒死者的人都不允许申请安乐死的。我聊天室曾经也为安乐死这个话题讨论过两次,众说纷纭。我的主张就是在尊重当事人人权和实际客观事实存在的情况下,安乐死是不违背道德的。
对于主动自愿安乐死,有人赞同,有人反对。
赞同者认为:
1、身体是自己的,个人的生命也应该由自己决定。
2、个人有自杀的权利。自杀无罪化就是对这种权利承认的反映。
3、在自己的要求下有被另一个人,比如医生,杀死的权利。
4、 有利于医疗资源公平合理分配。
5、主动自愿安乐死不仅对患者、家庭有益,而且对整个社会都是有益的。
反对者认为:
1、指 望病人做出合理的自杀决定是不可能的。
2、自我决定的权利并不包括自我奴役的权利;自由的权利也不包括不 自由的权利,用自主原则来支持安乐死等于否定生命本身。
3、病人让别人杀死自己是赋予他人永远剥夺自己的自由权利,这显然是对自主权伦理的扭 曲。
4、要求别人帮助自杀,这不是个人行为,而是群体或公众行为,因此它 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自杀。
5、社会总是认为取消生命的大权不能赋予为了满足私人目的的个人
谈到癌症,很多人马上想到的是死亡,其实不然,以目前的医疗水平,多数癌症早期有可能治愈,少数癌症即便晚期也能治愈,很多癌症晚期不能治愈但可有限控制实行较长时间的带瘤生存,而还有很多癌症晚期并无有效的治疗手段。不管怎样,一个现实是,大多数的癌症一旦晚期则迟早可能面对死亡这个话题。
中国人很忌讳谈死亡,其实,死与生是一对孪生,有生必有死,每个人都没有例外。不管怎么逃避,我们都最终必须在面对这个话题,理性谈论死亡,这才是文明的最高境界之一。
活要讲究质量,其实,死也是如此。我们都避免不了死亡,但可以尽力去避免无尊严的死亡,让生命的最后时刻走得有尊严,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有了安乐死一说。何为安乐死?直白地说,就是安逸死亡,无痛苦地死亡。但目前还没有关于安乐死的确切的统一的定义,因为安乐死本身就存在很多争议,其定义也就存在不同的界定。比如,《医学伦理学》中对安乐死的定义是:患有不治之症的患者在危重濒临死亡状态时,由于精神和躯体处于极端痛苦之中,在本人或亲属的强烈要求下,经医学鉴定、有关部门认可,用医学的方法,使患者在无痛苦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而终结生命的全过程。
从这个定义来看,似乎实施安乐死并不复杂,但事实上,安乐死的复杂性远远超过我们的想象,因为涉及方方面面的问题太多,不只是医学,更有伦理、法律、社会、家庭、观念等,也因此,关于安乐死的争议就一直没停止过,从而也导致目前世界上也仅有少数国家地区真正实行安乐死。为什么争议不断?
可以说,不管是反对还是赞成安乐死的人,都有充足且站得住脚的理由,谁也说服不了谁,最根本的还是,有很多现实的难于克服的因素在阻碍安乐死的实行。从本质上来说,安乐死是一项对不治之症患者有利的举措,但真实行起来却困难重重。
为什么有人反对安乐死?或者说,实施安乐死的阻碍因素有哪些?
首先是,人的生命是最神圣的,至高无上的,不可轻易结束生命,作为医生,其天职是治病救人,尽可能去挽救生命,怎么能去用医学手段结束生命?
其次,医学本身的局限,而医生也并非拥有非凡能力的超能力人,对疾病的判断并不是准确无误的,所谓的不治之症,也许只是相对的,随着医学的发展,也许可能仍有治疗机会,而用医学的手段结束生命,等于将这种希望灭掉了。
最后是,如何确保安乐死一定是出自患者本人自愿?即便是签了同意书或授权书,也并不能保证百分百是患者自愿。安乐死会不会成为某些人借机杀人的可能?
但以上这些是不是就注定安乐死不可能实行,那又未必。毕竟安乐死在某些情况下,确有必要,当我们强调生的权利时,不要忘了死的尊严也是一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