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明确回答你安乐死是一种文明的死亡状态,安乐死的立法是必然的。我国已经就医学界、伦理学界、法学界、社会科学工作者在为安乐死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进行探讨了。
2,安乐死与道德没有冲突,我国从立法原则上来看已经越来越倾向于人权重要性。实施安乐死是为了将死亡过程文明化、科学化。他的目的应该是为了让濒死者在死亡过程中减轻或消除死亡痛苦。安乐死对象应该是医学上无法挽救且存在痛苦、自愿要求解除痛苦的濒死者。安乐死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对濒死者的生命质量和尊严的尊重
他必须是要求者本人意识清醒状态下作出的决定或真诚委托。其他象医生,家属和监护人的建议和要求都是无效的。所以说安乐死是濒死者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现,是尊重他人权的体现,任何不属濒死者的人都不允许申请安乐死的。我聊天室曾经也为安乐死这个话题讨论过两次,众说纷纭。我的主张就是在尊重当事人人权和实际客观事实存在的情况下,安乐死是不违背道德的。
对于生命,死神是公平的,每一个人都只有一次机会,拥有一个生命。但,一旦失去了就不再拥有了。
对于生命的拥有,不同的人看法不同,对于这件事,有的人觉得是必须,有的人觉得是幸福,也有的人觉得是负担。
对于安乐死这个话题,一直在人们的关注点上,比如那些痛不欲生的疼痛病人,它们可能处于癌症晚期,没几天活了。但是每天都在痛苦中。这样的人可能会想要安乐死。
对于安乐死,今天我们来探讨一下这个话题。什么是安乐死?安乐死适合什么样的人呢?是每个人都具备有安乐死的权利吗?安乐死的利弊是什么呢?
首先,我们先从安乐死的概念出发,
什么是安乐死?安乐死的英文Euthanasia,这里有两层的含义,一种是无痛苦死亡,安乐的死去。这层含义相信大家从字面上就可以去理解。就是通过药物的辅助来使得个体在无痛苦的情况下死去。
关于安乐死还有另一个含义,那就说无痛致死术。就是通过手术进行无痛的致死。
安乐死适合什么样的人呢
安乐死可不是每个人都可以去进行的,安乐死有适宜人群。如果盲目的要求安乐死,很有可能缺乏条件。
安乐死适宜这几类人群,
首先是,重度精神病患者, 其次还有重度残疾人,或者处于不可逆昏迷中的植物人。最后,是身患绝症,无法治愈,濒临死期,而且处于极度痛苦的患者。
这是人群的要求,而且还需要其他条件。
首先要保持病人的神志清楚的状态下,自己做的决定。
另外,实行安乐死的目的是为了他自己接触痛苦的情况下,
还有原则上必须有医生进行处理,
最后,需要采取妥当的办法,不能采取违反社会规范的方法进行处理。
如果违反了,很可能就是不合法的,不允许进行的安乐死。但在具体的事件中,情况是不确定的,但是原则上就是这样。
安乐死合法吗?
关于安乐死其实并不是每个人国家的,每个地区的人都可以进行。
很多国家都不允许,荷兰是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的国家,同时还规定了安乐死的最低年限为12岁以上,而且12岁到未成年人的重患儿童还需要监护人的,还包括医生的同意,才能进行实施。
对于安乐死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观点,有的人认为一些安乐死是不应该存在的,另一些人则理解这些重症患者的诉求。
安乐死的利弊
有利:
对于病患,安乐死可以免除病人当下的痛苦。并且减轻一定的经济负担。
对于医生,可以将希望放在更有治愈希望的病人的身上,这样可以节约医疗资源,救治更多的人。
有弊:
对于病患,可能会导致错误的选择,失去了唯一的生命。
对于医生,会导致医生的滥用权力,造成伦理道德上的不公。
关于利弊还要很多,对于安乐死你们是怎么看的呢?
另外最后,生命诚可贵,如果不处于上面所说的几种情况,那么小编认为要好好考虑一下自己的状态,也许只是处于人生状态的一个低落点,而处于这个低落点的人是不具有理智选择的清晰头脑的。所以违背的安乐死的精神。
从医学和法律的角度,对安乐死的论争非常激烈。正式披露的案例也很多。
① 消极的安乐死。许多医生认为,对于受到必死无疑的疾病折磨的病人,还是不要用人工的方法来延长其生命为佳,只要能使病人在死亡前比较舒适和安逸就行。自愿安乐死的人可在生前立下字据,授权医生,按其意愿在他们临终时不采用人工手段延长其生命。这种生前的意愿在法律上的效力,在世界各国与各地区并不一致。如美国1977年的“死亡权力法案”,要求医生尊重病人的愿望,已在许多州获得立法。
植物人不是天然的生命,而是高技术的产物,停止给植物人以生命支持的措施,并不意味着杀害性命,而只是停止制造人工的“生命”。而且这种没有意识,任人摆布的“生命”,是否符合病人的利益,甚至有损病人的尊严,还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所以有人认为,植物人问题不属安乐死,而属死亡的尊严问题。但由于感情和医学伦理学传统的影响,还是会出现处理上的困难。
有人认为如果符合以下条件,撤除生命支持措施是合理的:a.病人的死亡已迫近,且不能避免;b.病人已失去意识,而且根据现在的医学知识和技术已不可能恢复;c.病人在清醒时曾表示同意不使用医学中的生命支持措施,在病人已经失去意识的情况下,则由病人的直系亲属表示同意;d.放弃或停止使用生命治疗由医生来执行。但有些法学家反对这种意见,认为能否恢复意识很难预料,而医学的生命支持治疗的涵义又不太明确,而且直系亲属的同意并不总是符合病人清醒而又了解实情时的愿望。而且这种做法存在着把安乐死滥用于残疾人及老人的危险。需要指出的是由于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在生与死之间进行抉择,传统观念总是倾向于生而憎恶死。即使在理论上没有理由不接受安乐死,遇到具体情况还是宁可对个案进行具体的论证。
科学技术的发展使过去难以存活的不正常婴幼儿可靠先进技术存活下来,当然,其生活的质量是低下的,他们还可能成为社会的负担。一般说,如果发现出生不久的婴儿有严重的生理或智力缺陷,现代医学确实无法补救,且这个缺陷将严重影响婴儿目前或今后的生活质量,在此情况下,而且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其法定监护人不愿维持其生命时,医生可以接受监护人的意见停止其生命的维持措施,也即对于这种安乐死医生只能执行,给予咨询,而无权自作决定。 ② 积极的安乐死。争论更加剧烈,因为这种安乐死,从法律上看具有杀人的动机、行为、后果,形式上与谋杀的界线难以划清楚。据收集到的资料,世界各国,除个别国家对积极的安乐死持容忍的态度、免予追究法律责任外,一般都把它视为一种特殊的杀人罪,如美国、日本、苏联、瑞士、挪威、波兰、西德等。
有一种值得注意的意见:可以不把这个难题当作医学伦理学问题,而作为当代社会生活提出的一个实际问题(即自杀的正当性问题)来对待。
1962年日本名古屋高级法院判决一个著名安乐死案件中,认为正当的安乐死必需符合以下6个条件:a.病人患有现代医学的知识技术无法治疗的疾病,并有即将死亡的证据;b.病人受到不能忍受的痛苦折磨;c.使病人死亡的唯一目的是解除其痛苦;d.病人在神志清楚时确实存在实施安乐死的要求;e.处死的方式必需是伦理上可接受的;f.必需由医生执行,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找到医生时才由适当的人来执行。这一判例已成为该国判断安乐死是否合理的标准。尽管有了从实际案例中总结出来的相当具体的条例,在执行中还是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如诊断的不确切性(如是否为不治之症,死期是否已迫近),病人要求进行安乐死的真诚性(是一时性的冲动或病态心理),病人自身痛苦的程度(有时是亲人不忍睹,而非病人不能忍受),以及环境和护理的条件对病人的影响等。
在关于安乐死立法问题的讨论中,有人认为如果法律同意医生答应垂危病人安乐死的请求,那会树立一个杀害病人的先例,从而造成社会危机;于是医生可以不
再下功夫研究病人的疾病。如果诊断错误(如误诊为晚期癌症)则积极的安乐死造成的后果是无法挽回的。其次,在医生的角色中增加了杀手的内容,就违背了希波克拉底誓言的不得伤害病人这一基本要求。如果医生不仅治病,还杀人,这会严重影响医生的传统形象,而这种形象对于病人心理是有积极的、重要的作用。还有,病人的“同意”往往也存在问题,如果问一个受慢性病折磨的病人:你愿意继续受折磨还是无痛苦地“睡过去”,病人鉴于他给别人(家属及医务人员)带来的负担,也可能回答:“杀死我吧。”综上所说,对医生来说,安乐死不应当成为一种解决病人痛苦的正常办法,在安乐死方面医生不应当起主动提倡作用,而只能扮演配合和被动的角色。否则就会削弱医生救死扶伤的斗志。
偶然看到关于李燕的新闻,其中便有她写的日记片段,字里行间透露出跟我曾有过的相似忧虑,让我不禁对她产生了好奇。
搜索一通,终于被我找到她的博客和她写过的日记。日记不长,每篇大约只有一两段文字的篇幅,却是她用血泪一字一字费力敲出来的。
我一行行看下去,心情逐渐变得很苦涩,仿佛她描述的可怕情景就近在眼前一样……李燕,一个患有渐冻症的女孩,她向人大代表提议安乐死,至今都还在往这条路上坚持不懈地奋斗着,只求有一天能够有尊严的死去。
说句令人很绝望的话:对于一个重症残疾人,吃喝拉撒都得靠人伺候的人,谈尊严是可笑的,就像没有本事,你就没有资本吹牛逼一样。
这个女孩很执着,也很有勇气,她明白不得不依赖人的下场,只会是一种结果——活如蝼蚁!别人稍有怠慢,就能把你踩在脚下。这个时候,所谓的尊严只是传说,任何的大道理在现实面前都不堪一击,苍白无力。
我说她有勇气是因为她无惧舆论压力,仍坚持自己的信念。要知道做到这点并不容易,总会有那么一帮子的人,以“道德”为旗号而义正词严的教育你,动摇你:你死了对不起父母,对不起关心你的人,你太不负责任……诸如此类语心重长的话。
出发点虽是善意的,但得看是什么情况。如果她陷入的是沼泽,你越是拉她越会让她深陷泥潭,痛苦不堪。那么你是在拯救她,还是站着说话不腰疼?毕竟劝说她的人们,用不着为她的痛苦买单,自尝苦果的只能是她自己。
如果她是一个四肢健全无病无痛的人,因为一点挫折轻视生命,你们可以指责她不负责任,自私愚蠢,因为很多事情没有想象的严重,以此而选择的逃避方式只能是一声恨铁不成钢的扼腕。
但李燕不一样,她的未来是可以预见的。渐冻症,随着年龄的增长,只会变得愈发严重,手脚渐渐萎缩,骨骼变形,全身无法动弹,内脏衰弱等等可怕的并发症相继而来。学业、工作、婚姻,健全人拥有的一切都将与她无缘。单是这日复一日盼不到出头的日子,就足以使人万念俱灰。
但凡一个人有活路,绝对不会轻易去找死。靠父母,靠不了一辈子;靠政府,杯水车薪,靠她自己?也得能靠啊?!我一直认为人的生命只属于他自己,不附属任何一个人,即便父母也一样。如果一个人连自己主宰生命的权利都没有,他还是他自己的吗?这有何人道可言?
我尊重努力活着的人们,也尊重那些因为巨大的痛苦而选择死去的人们。我知道,人有他不可承受的极限,这个极限到了,他的坚强也就到此为止了。
不要跟我讨论安乐死到底是利大于弊或弊大于利,只是试着去理解李燕的感受,像她渴望的尊严那样去理解她,她不是一个强悍的女孩,你得原谅她的不坚强,懂得她的彷徨与恐惧。
换位思考下:假如换作你是她,你如何选择更光明无忧的活着?在你不能动的情况下……
这个问题基本没什么人愿意回答,因为谁都不敢想象自己到了那种地步,但也有人给出答案:“自杀。”
看,李燕仅仅只是想安乐死,相比较某些人她更珍惜生命,为了能够安详的去世,可以暂时忍受活着的屈辱,而其他人忍都不忍就想一死了之,谁比谁更要漠视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