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婚姻法解释(一)》第1条界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暴力行为的表现形式依照上述司法解释有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及其他手段。前者即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等实际上是属于身体暴力的范畴;后者即其他手段可包括语言暴力和性暴力。因为,后这两种暴力形式在婚姻家庭中都是客观存在的,它们是家庭暴力中除身体暴力外的另两种表现形式。那ô,语言暴力、性暴力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来认定?笔者认为,语言暴力,一般是以威胁、恐吓、á骂、挖苦、侮辱等方式来威吓、虐待对方,造成受害一方长期在精神、心理方面产生压力与痛苦;性暴力是指丈夫为满足自己的性欲,在妻子病重、经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情况下,Υ背妻子意愿,经常强迫其从事性行为或用残暴的方式伤害妻子的生殖器官,使其身心受到极大损害的行为。我们知道,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婆媳。因此,配偶一方对上述家庭成员所实施的暴力侵害都是家庭暴力。
刑法学毕业论文题目:
1. 论犯罪的基本特征和本质特征
2. 我国犯罪成立理论的体系性特点及其缺陷
3. 论犯罪成立要件与犯罪构成要件的异同
4. 犯罪本质特征新说
5. “犯罪客体不要说”之检讨——从比较法的视角考察
6. 关于犯罪客体的若干问题思考
7. 论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之争
8.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的新解读
9. 论刑法中的人身危险性 10. 试论不法侵害的认定
11. 现代刑法中报复主义残迹的清算
12. 我国法治视野下刑罚目的的理性选择
13. 报应主义与目的主义之对峙及调和
14. 论刑法中危害结果的概念
15. 论刑法中的行为对象
16. 试析刑法中行为对象与犯罪对象
17.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和客观归责论
18. 论犯罪构成的情节要求
19. 关于刑法情节显著轻微规定的思考
20. 我国刑法中犯罪概念的定量因素
21. 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研究
22. 论定罪情节与情节犯
23. 刑事政策视野中的情节犯研究
24. 量刑情节适用的若干问题研究
25. 论刑法适用中的隐性不平等:以刘海洋案为视角的考察
26. 罪刑法定原则与刑事司法
27. 罪行法定原则下的刑法解释及其发展趋势
28. 罪刑法定原则在实践中的得与失
29. 罪刑法定原则与社会危害性的冲突
30. 善待罪刑法定原则
31. 罪刑法定与自由裁量权
32. 犯罪“故意”的学理分析
33. 从主观要件中对“明知”的认定问题的探讨
34. 明知必然发生能否放任?
35. 违法性认识在我国犯罪成立中的地位
36. 违法性认识在故意犯罪中的地位
37. 复合罪过形式理论之合理性质疑
38. 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时不应考虑主观要素
39. 论刑法适用解释
40. 司法解释之刑法谦抑性的背离
41. 狭义刑法解释若干问题探析
42. 刑事政策在刑法有权解释中的功能
43. 中国刑法司法解释体制演进过程之检视与反思
44. 论司法解释的法律监督
45. 我国刑法立法解释性质问题初探
46. 刑法有权解释主体辨析
47. 间接故意犯罪的中止
48. 犯罪中止若干问题思考
49. 论犯罪预备行为的处罚范围
50. 论我国刑法中犯罪未遂立法的缺失、成因及其完善
51. 结果加重犯基本理论研究
52. 结果加重犯刑事责任根据及其合理性问题探讨
53. 论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人分类的完善
54. 共犯的停止形态研究
55. 共同正犯的若干问题研究
56. 实行过限问题研究
57. 共谋共同正犯问题研究
58. 片面共犯若干问题思考
59. 过失共同犯罪若干问题思考
60. 共同过失与共同犯罪
61. 过失犯的构成要件构造及其适用
62. 激情犯基本理论研究
63. 过失危险犯基本问题研究
64. 中国刑法上的新类型危险犯
65. 论危险犯的危险状态
66. 危险犯犯罪形态研究
67. 刑法中的危险及其判断:从未遂犯和不能犯的区别出发
68. 数额犯中“数额”概念的展开
69. 犯罪数额研究
70. 不纯正数额犯略论
71. 单位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72. 关于“单位累犯”问题的思考
73. 单位犯罪自首制度初探
74. 论单位犯罪停止形态
75. 论单位犯罪主体消亡后刑事责任之承担
76. 试论单位犯罪的主体结构——“新复合主体论”之提倡
77. 论单位实施自然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78. 单位共同犯罪的几个疑难问题探究
79. 关于被害人承诺的若干问题思考
80. 事后承诺与阻却犯罪成立
81. 被害人的宽恕与死刑适用
82. 被害人承诺成立要件比较研究
83. 建立“受害人谅解”相关制度的设想
84. 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及其在我国的制度构想
85. 试论刑法中的被害者过错制度
86. 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杀人罪的死刑裁量研究
87. 试析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立法之不足
88. 对弱势群体中犯罪现象的观察与思考
89. “亲亲相隐”刑事立法化之提倡
90. “不认为是犯罪”司法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91. 对不能犯处罚的理论基础及现实意义
92. 论未遂犯的处罚范围
93.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思考
94. 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的若干规定
95.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及其制裁的新理念
96. 青少年违法犯罪原因浅析
97. 完善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刑事司法制度
98. 将未成年人责任规则扩大适用于青年人
99. 身份犯研究
100. 共同犯罪与构成身份新论
101. 论胁从犯不是法定的独立共犯人
102. 吸收犯之生存空间论
103. 论想象竟合犯——兼与法条竟合犯相区别
104. 再论牵连犯
105. 我国刑法溯及力若干问题研究
106. 完善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立法的思考
107.我国刑法属人管辖权存在的缺陷和立法完善:兼论海外华侨的刑法保护
108. 浅析刑法条文中涉及的暴力犯罪
109. 刑法上的不作为研究
110. 不作为犯罪的行为性
111."重大"道德义务应当成为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来源
112. “见死不救”行为定性的法律分析
113. 刑法因果关系研究——兼评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
114. 论不作为犯罪中的先行行为
115. 先行行为可以为犯罪行为
116. 法益状态说——作为犯与不作为犯的区别标准新探
117. 论作为犯罪客体的法益及其理论问题
118. 针对网络犯罪之认定探讨——兼评刑罚相应立法的完善
119.网络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
120. 计算机犯罪之犯罪客体再研讨
121. 论我国网络犯罪的界定:兼论我国网络犯罪的立法现状
122. 论计算机网络犯罪
123. 试论网络共同犯罪
124. 关于网络空间中刑事管辖权的思考
125. 论“黑哨”的立法定性
126. 我国刑法中无限防卫权的再思考
127. 我国刑法未设立无限防卫:对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定性
128. 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129. 论“假想防卫”
130.业务过失犯罪研究
131.依命令之职务行为正当化研究
132.论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
133. 刑法竞合论 死罪、死刑与期待可能性
134. 论死刑的具体适用——兼对新旧刑法中的死刑适用作一比较
135. 论死刑罪名与死刑限制
136. 试论死刑适用应设年龄上限的合理性
137. 死刑不引渡原则探讨——以中国的有关立法与实务为主要视角
138. 关于社区矫正若干问题的思考
139. 行刑社会化及其理论基础探讨
140.试论非监禁刑及其执行体制的改革
141.保安处分的理论与实践
142.保安处分在防治未成年人犯罪中的运用
143.大陆、台湾刑法中保安处分制度比较
144.大陆与台湾刑事责任年龄之比较
145.教唆犯罪的理论与实践
146.论未遂的教唆的可罚性
147.陷害教唆若干问题研究
148.间接正犯研究
149.论转化犯
150.我国刑法中的转化犯及其价值趋向
151.转化犯与结果加重犯——兼论刑讯逼供的立法完善
152.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
153.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困境与诠释
154.期待可能性事由在刑法规范中的具体适用
155.认识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
156.特别自首若干问题思考
157.对“以自首论”的理解和适用
158.余罪自首成立要件解析
159.单位累犯、数罪累犯及未成年人累犯问题
160.论量刑中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的适用
161. 论剥夺政治权利刑内容的改革
162.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重新犯罪如何处罚
163.减刑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164.我国假释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165. 论我国的缓刑制度及其立法完善
166. 论累犯制度的立法完善
167. 论我国短期自由刑的改进
168. 浅议我国刑法中的财产刑
169. 刑法中没收财物之分类研究
170.论赦免的刑事政策意义
171.论死刑缓期执行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若干问题探讨
172.论数罪并罚的根据:兼论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173.论酌定从轻情节
174.刑法中关于保护国有资产的立法不足与完善 175.惯犯问题研究
176. 初犯的刑法学界定 177.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
178. 紧急避险限度条件的追问—兼论为保全自己生命而牺牲他人生命的行为 179. 浅析避险过当中的几个问题 180.论对向犯
181. 《刑法修正案(五)》的立法缺陷及理解 182. 《刑法修正案(六)草案》评析 183. 刑罚与损害赔偿之关系新探 184.论事实错误案件的归责原则 185.重复评价禁止与想象竞合犯 186.论未遂犯与不能犯之区别 187.自救行为论
188.过失实行行为研究
189.试论诱惑侦查在我国的法律规制
190. 论刑法中的被胁迫行为
191. 论刑法中的威胁行为
192. 沉默权的立法思考
193. 醉酒人的刑事责任
194. 关于刑法第17条第2款的思考
195. 以“严打”为视角审视刑事政策的趋势
196. 有关安乐死的立法问题的几点思考
197.事实上的非犯罪化与期待可能性——对安乐死出罪处理的路径及其法理解
读
198. 浅谈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现实对策
199. “严而不厉:为刑法修订设计政策思想 200. 女性犯罪原因及预防
浅论家庭暴力
----对“李阳家暴”的关注与法律思考
摘要:随着李阳家暴事件的愈演愈烈,“家庭暴力”这个冷酷残忍的词又再一次走入公众的视野。当前,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家庭暴力都不同程度的存在,这严重地侵扰着家庭的安宁,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并且使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成为首当其冲的受害者。因此,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和保障人权,特别是从法律的角度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全球性课题。
关键词:家庭暴力 成因 法律保护 法律思考
9月4日是个疯狂的日子,“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对外籍妻子KIM实施家庭暴力的消息,在微博及多家论坛疯传,引起众多网友围观。微博中,“丽娜华的Mom”如此解释李阳的名言“我热爱丢脸”: 我热爱丢脸= 我热爱打我老婆的脸。署名“丽娜华的Mom”的网友发微博称:“李阳,你需要帮助。家庭暴力是一个严重的问题。我担心我丈夫和我家庭的未来。你孩子需要她们的爸爸。我不知道怎么办!”微博中还附有一个外籍女子额头被打肿的照片,以及膝盖、耳朵受伤的照片。在微博上,“丽娜华的Mom”多是用英语在写微博,翻译成中文后,言语比较哀怨,如“It would beeasier if love had just disappeared the minute that your hand struck my face,but it did not. Seeing that you were having make up applied for TV appearancewhile I was in hospital hurts more than your slamming my head on the floor.”(如果爱可以消失在你的手击中我脸的那一分钟,一切将会简单得多,可惜没有。当我在医院的时候你却涂脂抹粉为了在电视上亮相,看到这样的你比你让我的头撞击地面更让我受伤。)“李阳妻子遭遇家暴”的消息引起众多网友关注。同时又引发了人们对家庭暴力的深刻思考。
家庭暴力已成为全球公害而为世界各国所关注。有资料显示,中国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美国每年有4百万女性遭受家庭暴力;泰国曼谷50%的妇女经常遭受丈夫的肉体摧残;我国台湾地区有20%—30%的上层家庭存在暴力行为。在我国国内,广东省妇联在广州等11个城市1389个家庭进行入户抽样调查表明:有29.2%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其中有79.4%存在丈夫对妻子施暴。郑州市妇联在近3年所接待的上访投诉中,近1/3是家庭暴力案件。只有了解了家庭暴力的成因和现状,才能对症下药,防治并最终根除家庭暴力。
一、 家庭暴力的成因
在我国,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目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概念解释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导致家庭暴力的原因多种多样,结合中国的国情,其原因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1、几千年的封建残余的男尊女卑,夫权统治思想
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夫为妻纲”的古训在一些人的观念中根深蒂固。虽然新中国的法律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夫权”观念却不是短期内就能改变的。而且“男主外,女主内”的千古遗训一直控制着某些人的思想,在这种观念下,女性的全面发展受到抑制,自然要依附男性;男性自身也认为自己是家庭的主宰,要担起养家的重担,这种思想注定了男性在家庭中说一不二的局面。同时重男轻女思想也在家庭暴力中凸现出来。在遭到丈夫的虐待案例中,由于妻子没有生育男婴或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的占相当比例。
2、婚姻家庭个性方面的原因
婚姻质量差,婚姻基础不牢固。夫妻之间的关系处于一种松散和仇视状态,这为家庭暴力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如第三者插足、二奶现象。当其他家庭成员难以容忍酗酒、吸毒、赌博等恶习的时候,可能采取极端的行为。由于心理变态而发生的家庭暴力,这种情况可分为:无情型变态人格,子女往往成为家庭暴力侵害的主要对象;偏执型变态人格,容易怀疑配偶不忠,并采取暴力行为“教育”。
3、法制观念淡薄,受害者软弱,不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人们的法制意识不强,与家庭暴力形成有很密切的关系,他们通常认为夫妻之间打架不犯法,一般公民认为俩口子打架是私事,说什么:“天上下雨地上流,两口子打架不记仇,白天同吃一锅饭,晚上睡觉同枕头。”往往在夫妻之间打架时,邻里朋友劝上几句了事;而基层干部则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夫妻打架报警,警察来了也是一样,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在处理问题上有法不依,缺乏公正力度,导致家庭暴力不仅得不到有效制止,反而助长了施暴者的威风。
4、我国的法律救助略显薄弱
我国现行法律打击和控制家庭暴力方面处于消极和被动状态,虽家庭成员遭受到遗弃、虐待或伤害已纳入犯罪范畴,但这些案件仅是自诉案件,司法机关是不告不理,只有造成重伤或死亡时,司法机关才主动追究,那么,出现重伤以下的案件,由于受害方慑于强者的威性不敢告发,司法机关就决不多管“闲事”。大多数家庭暴力案件告到基层司法部门,均认为“家务事不好管”一劝了之,侵害方不会受到任何制约和制裁,受害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司法保护,回家之后,反遭之报复,迫使受害者忍气吞声,致使侵害者更加有持无恐。
二、 我国目前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现状
我国目前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有:《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妇女生命健康不受侵犯”等条文,《婚姻法》中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目前,我国《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对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民法中处罚和赔偿条款依据不足,刑法中没有“家庭暴力罪”等罪名来惩治,以致伤害未达到轻伤以上的无法追究法律责任。这些规定的可操作性较差,对家庭暴力惩治不力,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证据法规则。
三、关于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
1、加强反家庭暴力行为的立法,依法预防家庭暴力。从社会发展需要出发,我国应当从整体上规划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其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增加反家庭暴力的内容和力度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反家庭暴力法》。从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利益出发,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进行科学的界定和必要的法律干预,加强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健全的法律来预防家庭暴力危害的扩大。
2、发挥警力在家暴中的特殊作用。经过多年来的努力,我国已经形成了多元化的家庭暴力预防和处置机制,这些机构的积极作用显而易见,但配合的不协调,从目前看,为强化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置机制,还有必要强化警察在处理家庭暴力中的作用。现实生活中。公安司法机关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应当依法严厉打击:对已有杀人动机但未着手实施者,可先行治安拘留,实行边拘留边教育。
3、促高社会道德水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全民素质,树立良好风尚。通过多种教育活动形式加强国民的道德教育,准,制止、减少甚至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通过教育,借助舆论的力量,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等以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同时也通过教育使每个人懂得彼此尊重对方的人格和尊严的重要,充分认识到只有尊重别人的人,才能获得别人对自己人格尊严的尊重。另外,通过多种渠道对弱势群体———妇女进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教育,使她们提高自身素质,拥有独立的人格和尊严,从根本上摆脱家庭暴力。
笔者认为,完善的立法能够为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提供最为坚实的基础和后盾,完善的司法能够为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提供最为有力的执行力保障;有效的司法干预机制能够以法律为受害人擎起没有暴力的蓝天。认真对待家庭暴力的产生和激化,正确运用法律手段对待施暴者,并加强对施暴者和受害者的法律教育,家庭暴力就会得以制止,社会也会更加和谐。
参考文献:
1、江珊:《家庭暴力缘何阴影不散》,《兵团工运》,2006年第一期
2、丁海霞:《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及预防》,《解放军健康》,2006年第三期
3、李思奇:《论家庭暴力的特征原因及解决方法》,《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三期
4、张秀玲:《农村家庭暴力探析》,《甘肃农业》,2007年四月版
5、赵丽葳:《关于家庭暴力的立法思考》,《理论研究》,2005年第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