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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上市与退市制度论文

2023-12-12 08:00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证券法上市与退市制度论文

也就是说,中国股市退出机制即将启动。但在现行制度环境下,中国股市退出机制要有效地实施还存在着种种障碍。 PT制启退出机制 在中国现行的法律中,上市公司退出机制,早就有明确的规定,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上市地位:一、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二、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三、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经查实后果严重的;四、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五、公司决议解散的;六、公司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的;七、公司被宣告破产的。有关专家据此认为,退市的法律制度是基本建立起来了,已经实施的PT制度可视为退出机制的开端,关键就是怎么执行,要有具体的退市标准和退市程序。 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对外发布《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就是针对连续亏损上市公司的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做出了具体规定。该办法是迄今为止中国证券市场有关退市机制的首份具体操作性文件,今后连续亏损的上市公司将依照此办法有关规定被淘汰出局。此《办法》一公布,掌声四起,好评如潮。反映到股市上,尽管PT族(连续亏损二年以上的上市公司)在《办法》发布的那一个星期均大跌不止,PT红光一下就跌去了近三成,但在三月二日,有些PT族上市公司,不跌反升,甚至走出了涨停板之势。这样的情况,看上去实在让人诧异,百思不得其解。但实际上,只要对中国证券市场的特征、性质及运作方式的特殊性有些了解,你就会豁然开朗了。也就是说,尽管中国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的退市办法,但中国股市退出机制要真正的实施还存在着种种障碍。 犹抱琵琶半遮脸 首先,从中国股市的特征来看,中国股市与欧美发达国家的股市不同,它完全是一个国有股市。这种国有股市有以下几种特征:一是基本不分红,即投资者无法从上市公司的利润中获得其回报,投资者的收益只能来自对股票的炒作;二是国有上市公司资金的2/3是不流通的,只有1/3左右是流通的。这就使得市场上的股票价格与上市公司股票的真实价格相背离;三是股市上的股票价格变化的趋同性,即如果股价上涨,那么九成以上的股票都是上涨的,而只有一成左右的股票是下降的;如果股价下跌,那么九成以上的股票是下跌的,只有一成股票是上涨的。而在发达的股市中,股价的趋同性一般都很小;四是股市价格的回报率不能从上市公司本身的微观绩效来说明,而只是以股市的价格波动来表示。这样,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根本无法反映本身的经营情况,上市公司也没有动力改善自身的经营;五是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资产的价格变化并不反映资产重组之间的关系。 正是中国股市的国有性质,也就决定了它的运作机制。股市上市公司的进入或退出市场并非由市场来选择,而是由政府行政来安排。政府可以根据自己的偏好、意愿来决定上市公司的进出,公司上市具有垄断性。在上市准入政府垄断的前提下(现在的核准制与以往的审批制差别不大),任何一家上市公司,即使它的经营完全破产了,它的上市资格还是很值钱。大量的没有上市的企业愿意付出代价获得这个上市资格,因为购买这个上市资格比自己申请上市更可行,成本更低。更何况只要挤入股票市场就有机会大量“圈钱”,因此,要让一家企业上市后退出十分困难。其实,市场关于退出机制的讨论已在几年前农垦商社即将连续亏损三年的时候开始,但至今该问题仍然停留在讨论与研究阶段。按理说,《证券法》对上市公司退出机制有明确规定,但法律条文形同虚设,具体落实难上加难。 同时,股市由政府决定,而在中国科层制政府的体制下,中央政府有中央政府的利益及意图,地方政府有地方政府的利益,它们之间的利益既有相同的地方,也有相异之处。由于各上市公司都隶属于各级政府,对于隶属于哪个政府的上市公司退出,不仅对为政者的业绩形象会有所损害,而且会将很大的一块利益损失掉。为了保证上市公司本身的“壳”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如果一个地方的上市公司在股市上出了问题,这个地方的政府就会充分利用其职权把辖下的社会资源不断地注入该公司。在地方政府的授意下,进行资产重组也就成了近几年上市公司扭亏的惯用模式,即将属于地方的好的企业去置换已濒临破产的上市公司。这样做既可以保住本地企业的上市资格,又可以让自己政绩保住好的形象。 还有,在地方政府看来,其管辖下的每一家上市公司都有继续存在下来的理由,而中央证券管理部门是没有力量与地方政府抗衡的。因为,论级别,证监会至多是与地方政府平级,中央证券部门没有权力来管理地方政府的事情;还有,证监会没有司法权利,从而也就限制了证监会对一些违规行为的调整与处理。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正因为地方政府对隶属于自己的上市公司极力保护,退出机制的实施一定会遇到各种障碍。 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 其次,在正常的市场条件下,市场投资的收益与风险是成正比的,也就是说,你想获得高收益,就应该具有承担高风险的心理准备,这就是市场竞争的买者自负原则。在股票市场,如果法律监管体系严密,如果能够保证中小投资者是在信息完整真实和没有欺诈的市场下投资上市公司,那么上市公司因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恶化退出市场而导致的投资者的损失,这当然应该由投资者自己来承担。而且,在这样的法律制度下,如果投资者由于非法行为而导致损失,受害者也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获得补偿,违法侵害者也会受法律严厉制裁。如果情况不是这样,要中小投资者来承担其损失既不可能,也不公平。 但是,在国有股市中,实际上,有些上市公司的失败并不是市场失败使然,而主要是存在企业经营者腐败、大股东违规行为等原因造成。如果这类上市公司破产或退市,而把股市的风险完全转嫁给无辜的中小股东的话,即让中小投资者来承担并非真正由市场带来的风险。这样情况一旦出现,中小股民岂有不积极抗争之理﹖这也就是千呼万唤的退出机制抱着琵琶遮着面、只闻楼梯声不见人下来之原因。为了社会的政治安定、减少社会的动荡不安,地方政府一定会千方百计地阻碍证券市场退出机制的实施。 还有,从上市公司来说,公司一旦上市,就形成了很多与上市公司有关的既得利益集团。如果上市公司要退出市场,必然关系到这些人荣辱、经济利益、日后安置等一系列敏感问题,因此,利用这种既得利益关系反对上市公司退出也就会十分频繁,这自然会给退市机制的实施增加重重困难。

新《证券法》关于退市制度的修改要求如何在上市规则中体现?

新《证券法》不再规定证券终止上市的具体情形及暂停上市等实施程序,明确由证券交易所进行规定,为完善退市制度留下了充足的法律空间。

目前,科创板上市规则关于退市制度的设计,已较好地体现了新《证券法》的要求,丰富了退市指标,简化了退市程序,取消了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环节。主板市场已形成包括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在内的多元退市指标体系和持续、有力的规则执行机制。后续,上交所将根据多层次资本市场和注册制改革推进的安排,积极研究推进主板市场退市制度改革,并就新旧退市制度实施的过渡期做出妥善衔接安排。投资者需关注退市相关规则的出台,了解和知晓相关规定,做好风险评估和财务安排。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2018修正)

一、健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

  (一)确立主动退市的途径和方式。上市公司通过对上市地位维持成本收益的理性分析,或者为充分利用不同证券交易场所的比较优势,或者为便捷、高效地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资产结构、人员结构等实施调整,或者为进一步实现公司股票的长期价值,可以依据《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实现主动退市。

  上市公司在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后,可以主动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撤回其股票在该交易所的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

  上市公司在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后,可以主动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撤回其股票在该交易所的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上市公司向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其股票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退出市场交易。

  上市公司股东向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其股票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退出市场交易。

  除上市公司股东外的其他收购人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其股票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退出市场交易。

  上市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其股票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退出市场交易。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的,其股票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退出市场交易。

  (二)明确主动退市公司的内部决策程序。上市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的,应当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须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在召开股东大会前,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退市原因及退市后的发展战略,包括并购重组安排、经营发展计划、重新上市安排等。独立董事应当针对上述事项是否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充分征询中小股东意见,在此基础上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意见应当与股东大会通知一并公布。上市公司应当聘请财务顾问为主动退市提供专业服务、发表专业意见并予以披露。

  全面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实施以上市公司为对象的公司合并、上市公司全面回购股份以及上市公司自愿解散,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重组、回购等监管制度及公司法律制度严格履行实施程序。

  (三)规范主动退市申请与决定程序。申请其股票退出市场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议后的15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提交退市申请。退市申请至少应当包括股东大会决议、退市申请书、退市后去向安排的说明、异议股东保护的专项说明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材料。证券交易所应当自上市公司提交退市申请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公司;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上市公司提交的退市申请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重点从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角度,在审查决策程序合规性的基础上,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其股票终止上市交易的决定。

  因全面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实施以上市公司为对象的公司合并、上市公司全面回购股份以及上市公司自愿解散,导致公司股票退出市场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上市公司公告回购或者收购结果、完成合并交易、作出解散决议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建立上市公司主动退市的专门报告制度。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决定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以及上市公司退出市场交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上市公司主动退市情况报告证监会。

  (四)健全主动退市的配套政策措施。完善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丰富要约收购履约保证形式,研究建立包括触发条件、救济程序等内容的余股强制挤出制度。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允许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回购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制定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专门制度规范。研究丰富并购融资工具。完善非上市公众公司并购重组制度,对包括退市公司在内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并购重组的条件、程序、披露要求等作出规范。

  上市公司在出现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等情形时部分乃至全面回购股份,导致公司股票退出市场交易的,公司可以申请再次公开发行证券,或者向其选择的证券交易所申请重新上市。存在强制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在触及强制退市指标前,实施主动退市,在消除可能导致强制退市的情形后,可以重新申请上市。涉嫌欺诈发行的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前,按照公开承诺回购或者收购全部新股,赔偿中小投资者经济损失,及时申请其股票退出市场交易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证券交易所可以通过设定差异化的上市年费、提高信息披露要求等经济或者自律方式,加大存在强制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维持上市地位的成本,引导其主动退出交易所市场。

为什么会有股票的上市和退市

一:主动性退市

是指公司根据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主动向监管部门申请注销《许可证》,一般有如下原因: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定不再延续;股东会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破产;根据市场需要调整结构、布局。

二:被动性退市

是指上市公司连续3年经营不善、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1元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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