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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精准监督论文

2023-12-08 11:16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纪检监察精准监督论文

一、从思想教育上入手,强化权力主体的监督意识。

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的监督,最基本的就是要使权力主体树立牢固的监督意识,如果权力主体连根本的监督意识都没有,那么监督就是纸上谈兵。因此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的监督,最基础性的措施就是要从思想教育入手,着力强化权力主体的两种意识,即:权力主体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和主动大胆监督他人的意识。

思想认识的深度决定监督的态度。各级党组织要采取有效的方式和方法加强对领导干部思想政治教育,尤其是理想信念、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教育,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要加强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条规教育,使领导干部都能深入了解掌握党纪政纪条规,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从而更加自重、自警、自省、自励,提高监督的自觉性。

要加强领导干部的党性教育,使每个党员干部都懂得在我们党内,无论职务大小,党员的地位是平等的,既要监督他人,又要接受他人的监督,人人监督人,人人受监督。位高权重的党员领导干部对事业的影响力大,更要自觉接受监督,更要监督好别人。权力主体要通过教育,从政治上充分认识到监督的重大意义,从维护党的事业出发,充分认识到接受监督和监督他人是党员的权利和义务,认真履行《党章》、《党内监督条例》赋予的监督职能。履行是职责所在、是一种责任和义务,不履行则是失职,从而坚持原则,在自觉接受监督的同时加强对其他权力主体的监督。

二、从责任落实上把严,增强相互监督的实效性。

同级班子成员间的相互监督,由于相互之间知根知底,无论是参与还是知情的程度,都比其他组织和监督主体要多要强,监督的效果也是其他监督所无法比拟的。因此在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监督工作中,要充分发挥相互监督的优势,增强相互监督的实效性。

1、充分认识到相互监督的特点。

相互监督具有内部性的特点。班子成员之间相互监督是在党组织内部,强调用党的思想、组织、纪律对党员和领导干部进行约束。具有主动性的特点。班子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是一种主动的预防措施,它不仅是一种事后监督,更着眼于事前和事中的监督,强调发挥预防作用,减少党内不良倾向和行为的发生。由于相互之间较知根知底,监督时能目标准确,有的放矢,针对性强,具有针对性强的特点。

2、建立相互监督的工作责任制,突出相互监督的自觉性以及建立在自觉性基础上的强制性。

责任制是工作得以落实的重要保证,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切实建立起班子成员相互监督的有效责任机制,以制度的形式明确每个班子成员的监督责任和保障,确保班子成员只能作为,并有所作为。同时要建立相互监督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一个班子,如果一个成员出了问题,其他成员没有尽到相互监督的职责,应负什么责任等用规定的形式明确下来。这样既能增强班子成员相互监督的自觉性,又能突出它的强制性,只有强制性与自觉性二者有机统一和结合,才能实现班子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

3、讲究监督方式方法。

要牢固树立相互监督是对同志的一种关爱,而不是得罪人、和人过不去的思想。除了在有关会议上要充分发表意见外,在平时还应相互间多交流、多谈心,对认识不一致而又应该坚持的监督意见,要讲清利害关系,争取采纳,把监督工作做在前面;对班子成员“出格”的行为,要认真负责地提出批评,及时加以规劝,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对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的有关部门反映报告。

4、发挥好民主生活会的作用。

民主生活会是领导干部进行自我教育、自我解决问题的行之有效措施,批评与自我批评是我们党实践证明的解决党内问题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好办法。认真抓好民主生活会的会前、会中、会后三个环节,通过民主生活会,认真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找到班子和个人存在的问题,会后“对症下药”,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三、从制定规范上把关,增强监督制度建设的完备性。

加强制度建设,依靠法制搞好党风,是邓小平同志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小平同志说:“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做为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具有严格的规范作用和鲜明的行为导向性,它是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准则,是规范管理和执法执纪的准绳,是党内外群众监督领导干部的依据。因此通过建立健全有关制度进行监督,是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监督的重要保证。

1、制度建立要严明。

必须掌握以下原则:要抓住关键人、关键部门和关键问题来加强监督制度建设;要有针对性、系统性,形成全方位的监督控制体系;要有强制性、约束力;要有量化标准,不能笼统,过于原则;要有可操作性,尽量减少弹性,便于组织和群众的监督;要赏罚分明,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罚条款。

2、要完善权力规范。

突出加强“分权”、“还权”、“裁权”制度的建设,把握权力运行规律,加快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相互制约的权力运行机制。以权力制衡为方向,逐步分解过于集中的权力,做到合理赋权,使权力运行处于有效制衡状态,防止权力过于集中产生的腐败;通过深化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消减行政审批审核事项,还权于市场,如通过政府采购、招标、拍卖等市场手段代替行政审批行为;在行政审批中减少自由裁量权,以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制约、防止审批权力的随意使用。

3、要坚持制度创新。

一方面,要加快建立现代行政制度,依法规范公务行为。与现代公务员制度相比,我国公务员制度还存在不少缺陷,还没有提升到法制国家基本制度的高度。因此,必须加快建立现代行政制度,依法规范公务行为,尽快实现现代公务员制度廉洁高效的功能。

另一方面,要加快完善现代法律制度,推进反腐败立法工作。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国家公务员法律体系,导致目前的许多腐败现象的发生是钻了法律法规的空子,因此亟需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制约。

当前应围绕依法治权,及时将比较完善、系统、成熟的制度规定,提升到国家法律、党内法规和行zd规层面,加快权力监督立法进程,构筑法制体系。尽快出台《监督法》、《廉zd》,完善各种监督制度和监督程序,实现权力运行机制法制化,从制度、法律上保证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4、执行制度要严格。

对领导干部权力的监督制度关键在于落实,再好的规范和制度如果不落实、不执行,也是一纸空文。因此做为领导干部首先要带头执行做好表率。其次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认真抓好监督制度落实责任的监督,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好落实,哪一级出了问题,该由谁负责要坚决追究。再次要严格执纪执法,对有章不循的,该批评教育的要及时提出批评,限期整改,对应给予法纪处理的应坚决处理,不能搞下不为例。

四、从实践操作中把向,增强组织监督的合力。

组织监督关键是要解决上级组织监督能为、少知情,同级组织监督知情、不敢为,下级组织监督既不知情、也不能为的问题。重点要强化三种组织的监督力度,从三个方向强化对领导干部权力的监督。

1、要强化上级组织自上而下的监督力度。

这是一种以权力制约权力,最易接受,最见效果的监督。主要是要采取措施缩短时间和空间的距离,在如何知情上下功夫。因此上级组织要加强对下级组织尤其是一把手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力度,在检查监督中,切忌走马观花,凭汇报、凭印象“打分”,这样往往就起不到监督作用。上级可通过廉政述职、廉政汇报、廉政谈话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听取下级“一把手”关于廉政建设和思想工作情况汇报,及时了解掌握“一把手”的思想和廉政状况。要经常深入下级组织,通过个别谈话等形式,了解一把手和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情况,也可通过召开不同层次的座谈会,了解有关情况。要加强审计监督,完全有必要每年对下级进行一次专门审计,从中掌握下级的廉政情况。必要时还可通过派员巡视、明察暗访、民意测评等办法,能比较客观真实地掌握和了解一些实际的深层次的问题,以便对症下药,及时教育挽救干部。

2、要强化同级职能部门的监督力度。

我国现行政治体制下,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同级党委、政府的监督机构,在监督中往往力不从心,处于监督弱势。要提高纪检监察机关的行政规格。监督规律告诉我们,有效的监督其主体、客体地位必须平等,所以有必要赋予纪检机关与同级党委、政府相同的级别规格,避免出现站在别人“屋檐下”监督别人的“以小督大”的弱势局面。要强化纪检机关的垂直领导关系,以保证其独立履行监督职责,不受其他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要改革下级纪检机关人员的任免方式,下级纪检机关工作人员应由上级纪检机关在征求下级纪检机关所在党委、政府意见的基础上任免。同时要充分发挥组织、审计、检察、监察等专门监督机关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管理和协调配合,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共同参与对“一把手”的监督管理工作,形成对“一把手”监督的合力。

3、要强化下级组织自下而上的监督力度。

下级组织虽受上级组织的领导,但对上级组织仍有充分的监督权。上级要在让下级拥有充分知情权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检举、揭发、申诉、控告、上访等制度,畅通反映问题的渠道,切实保障每一级组织和党员干部对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对“一把手”行使权力监督和制约的民主权利。对于下级组织在执行上级的决策、命令、决定等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应本着从促进党的事业的发展的高度,客观、公正、及时、毫无保留地向上级反映报告,避免一些错误决策造成更大损失,达到监督上级、纠正上级错误的效果。

五、从畅通渠道上着力,不断增强监督的民主性。

1、要提高人民群众的权力监督意识。

要纠正那些一提群众监督、群众参与监督就是搞群众运动,一提舆论监督就是违反“主旋律”的片面思想认识。要教育群众增强主人翁意识,增强民主参与意识,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2、要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

各级人大常委会可考虑设立一个专门的廉政监督委员会,加强对其任命和选举的官员进行监督,特别是对那些掌握人、财、物的权力机关的监督,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大代表开展执法检查、述职评议、直接调查听证等形式检查政府部门是否依法行政,权力是否按程序运行,是否集体决策、合理分权、公开用权。要引导人民代表正确行使对国家重大决策的参与权,对各级国家领导干部选举权、罢免权、弹劾权,以及通过合法途径发表严肃负责的政治见解等。

3、要畅通信访、申诉等群众监督渠道。

一方面要实现群众监督法治化、规范化,可考虑通过立法程序出台《公民监督细则》,明确公民监督的性质、任务、职权、义务及程序等。

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群众举报网络和群众举报的保护机制,对打击报复举报人、上访人的行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要积极探索建立基于人民群众的监督机制。

用法律的形式保障人民监督权利的实施,也就是任何权力的行使,都要经过人民群众的把关检验,以民主的形式决定哪些能干、哪些不能干,将监督的权利真正地、放手地还给社会还给人民,从而把干部命运的决定权名副其实地交到广大群众的手中。

5、要强化新闻监督的职能。

要制定《新闻法》,在确立新闻自由的原则下,对新闻工作者的地位、职责及其新闻报道加以规范,强调新闻报道的客观性、真实性,使之真正成为宣传国家法律的喉舌,使领导干部的权力行使处于新闻媒体的监督之下。同时要改革新闻体制,象司法独立一样,实行新闻独立,并形成新闻竞争。新闻记者只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对真实性负责,曝滥施职权、权钱交易丑行于光天化日之下。

浅谈纪检监察机关如何加强内部监督

一是建立内部监督制度。
建立干部轮岗交流制度,对信访举报、案件检查、执法监察、纠风等重点岗位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轮岗交流。完善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问题查处和情况通报制度。
创新监督方式,内部监督管理机制进一步健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积极探索创新,形成了一些切实可行、特色鲜明的内部监督机制。
一是查访回访。
二是实施目标管理考核。
三是建立纪检监察干部电子廉政档案。
注重夯实基础,纪检监察干部综合素质全面提升。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始终把加强教育作为强化内部监督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以开展“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主题实践活动和“建设学习型机关”活动为载体,不断完善中心组学习制度。坚持每年一个主题,深入开展主题教育活动,着力解决纪检监察干部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问题。通过会议、专题讲座和党课等形式,组织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央纪委、监察部有关文件,引导广大纪检监察干部不断增强自律意识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整个队伍呈现出积极向上、奋发努力、风清气正的良好状态,反腐倡廉建设公众满意度稳步上升。

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

  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对党风廉政建设不断重视,出台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党中央又制订颁发了党内管理监督二个条例,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突出工作重点,狠抓治本措施,反腐倡廉工作取得了新的明显成效。首先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普遍增强,出台了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影响党员干部形象的有关规定,切实解决了一些突出问题,党政干部借外出学习参观考察之名公款旅游以及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参与赌博等歪风有所收敛;二是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纠正,取消了一批涉农、涉企收费项目,实行纠风评议,改善了部门和行业的工作之风;三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进展顺利。全面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收支两条线”规定以及乡镇投招标平台的进一步落实,规范了政府部门的工作行为;四是查处了一批违纪违规的党员干部,纯洁了党员队伍,提高了党员群众中的形象。
但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新形势下乡镇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还十分艰巨,形势依然十分严峻,重点行业、重点部门的监督管理机制不甚完善,主要是:村级主要干部廉洁意识淡薄,挪用、移用公款时有发生;村级党员违反计划生育、参与赌博的行为屡见不鲜;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中有法不依、执法不公、贪污受贿的违纪违法行为尚有出现;镇村工程建设、土地转让尚未进入正常的投招标管理,随意性较大,产生腐败的漏洞没有堵塞。乡镇“三公”管理机制流于形式,督促不甚到位;镇属自收自支单位没有较好的管理监督机制,导致出现廉政建设的盲点。对这些问题,我们纪检监察干部应高度重视,重点要取消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根据“严纪律、塑形象”专题活动的总体要求,本人认为纪检监察干部重点在以下四个方面取得新的进展:
一、自身正,固本正源树正气是关键
自身正、讲党性、树正气是谋求一方一地政通人和、快速发展之本源。纪检干部是管理监督党员干部的干部,其一言一行都直接代表监督人员的形象,古人云:“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纪检监察干部更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权力观,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坚持自觉、自省、自警、自励。要模范执行党政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的监督,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淡泊名利,克己奉公,始终保持忠诚卫士良好形象。
首先,要重视学习,加强理论自身修养。由于基层纪检干部不仅分管一条线,而且要带一个片,中心工作十分繁忙,在工作中容易陷入具体事务,如果忽视学习,就会影响理论水平的提高和工作业务的精通,就会影响本职工作,所以要自觉养成浓厚的学习兴趣,站在讲政治的角度,切实改进学风,加强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
其次,要以德感人,清正廉明。做纪检干部要先学会做人,公道正派、两袖清风是纪检干部的第一要领。在工作中,不能因私废公、计较个人得失,更不能凭个人好恶、亲疏影响办事的公正,要依法依纪处理违纪案件,使违纪者得到悔悟,党员干部得到教育。
再次,要持之以恒教育干部,理论上成熟,是政治上成熟的基础,纪检干部要利用各种渠道,对党员干部经常开展党纪、党风,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努力构筑反腐倡廉的思想路线。
二、讲原则,敢于碰硬顶住说情风是关键
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是对一个纪检监察干部的基本要求。目前社会矛盾纵横交错,利益关系错综复杂,腐败现象屡出不鲜。在这种情况下,对每位纪检干部的工作水平、工作成效、工作原则的实际考验,如何坚持原则,顶住说情之风,顶住方方面面的压力,就需要些胆量和气魄,敢于舍弃自我,忠实履行党章和案例赋予的监督职责,既敢于监督又善于监督,坚决纠正不讲党性讲人情,不讲真理讲面子,不讲原则讲点子的错误倾向。同时还要正确处理保护和监督的关系,对那些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者,要旗帜鲜明地予以保护;对那些阳奉阴违、不作为、弄虚作假、做表面文章的,要坚决予以制止。
三、为群众,树立民本意识是目的
乡镇纪检监察干部面对的是农村党员干部,其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所以纪检干部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同时,直接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方面起着桥梁作用。要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要任务,把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服务群众的内容,大处着眼,小处入手,一件一件抓落实,一项一项抓成效,切忌说起来天花乱坠,做起来一筹莫展。针对群众反映的信访案件要及时调查,及时反馈答复,使群众满意。要切实纠正征收征用土地、城镇房屋拆迁、企业违法排污和破产中损害群众利益,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突出问题,要坚决治理增加农民负担,特别是隐性负担等问题。进一步加强行风评议,对损害群众利益、办事拖拉的单位,按照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树立政府部门在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四、求创新,完善杜绝滋生腐败源头的机制是手段
一要找准结合点。在机制、制度上做文章,防止工作的表面化和片面化,在对待“三公”和村帐镇代理问题上,要严格督查管理,防止制度流于形式。
二要选好切入点。加大执法监察力度,防止“眉毛胡子一把抓”,应抓住镇村工程招投标出台的工作机制,严格执行监督,保障集体各项建设资金,特别是专项资金的安全运行,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三要抓住着力点。深入纠风治乱,防止边纠边犯,纠而不止,做到巩固成绩,深化工作,坚持纠建并举,寓建于纠。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创造性地制订监督机制,防止出现廉政监督的空白点

如何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论文

检察机关是宪法定位的法律监督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的工作主题。法律监督工作的好与坏,关涉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社会的公平正义。从实践看,由于法律规定、职权配置、人员素质等种种原因,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还存在监督不广、监督不深、监督不够、监督无力等现象。如何更好地行使法律监督权,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完善法律规定,使法律监督更具操作性
  一是对法律监督的规定应尽可能细化。从目前看,宪法和法律虽然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但是在哪些方面可以监督、如何监督、可以采取哪些监督手段等方面规定得较为模糊,在实际工作中不易操作。如:关于刑事立案监督的规定见于《宪法》的第129条、《刑事诉讼法》的第8条和第87条、《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7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的第164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第372条到379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问题解答》等,但这些大都为原则性规定,具有实际操作意义的是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规定(试行)》。然而上述规定多为程序方面的规定,又只是规定互相通报、建议、通知、送达、报请等,这种软性监督的方式对于被监督对象拖延不执行或拒不执行缺乏后续的制约措施,实际操作性差。二是监督门槛设置不宜过高。比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修订)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于情节较轻的,可以由检察人员以口头方式向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提出纠正意见,并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的时候,由部门负责人提出。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情形,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工作实践中,对于那些“情节较轻”的,只能进行口头纠正,缺乏效力,监督效果不明显。三是应强化法律监督的手段。刑诉法、民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督手段较为单一,除抗诉外,主要是发书面通知、检察建议等,一旦被监督单位或个人不予执行或拖延不办,没有后续措施,这就造成了监督不力的现象。如,检察机关在立案监督方面只有调查权,而没有侦查权。调查手段有限并缺乏强制保障措施,加之被监督机关对立案监督在案情认识上及证据收集上会有差别,必然会影响立案监督效果。四是应促进对等监督。应制定相应规定,在重点乡镇设置派驻乡镇检察室,强化对乡镇一级的法庭、公安派出所以及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另外,在民事诉讼监督方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88条和第10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和执行检察建议,应当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但是,同级法院接到再审检察建议后,不用经过审委会,就可以直接由副庭长进行回复,甚至敷衍、不回复。再如,在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提请抗诉后,法院发还重审时虽然另行组成合议庭,但有时负责签字审批的主管院长还是同一个人,对再审案件的公正办理有影响。
  二、强化内部分工配合,使法律监督更加专业化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侧重于刑事检察和自侦工作,对法律监督重视不够。造成这方面的客观原因是,检察机关承担着较重的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以我院为例,近三年来,侦监部门的检察员每年人均办理70件案件,人均2天1件;公诉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每年人均办理公诉案件85件,每人平均2.5天办理1件。这些固定的工作量占据他们很大的时间和精力,导致了对立案、侦查活动的监督成为了“副业”。因此,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当以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契机,将法律监督单独抽出,设立诉讼监督局,或者成立诉讼监督组,专门从事刑事、民行诉讼环节的法律监督,变副业为主业,变被动为主动。同时,独立出来的法律监督部门或办案组应与院内其他业务部门紧密合作,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一是与案管部门合作,强化对案件的入口进行有效监督;二是与批捕、起诉等刑检部门合作,刑检部门在审查案件中发现侦查机关存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和诉讼监督部门或办案组联系,避免监督部门的二次阅卷和重复劳动,既提供了监督案源,又确保了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完善证据链条、促进公正审判,为刑检部门扫清障碍;三是与自侦部门合作,对于在诉讼监督中发现侦查人员或者审判人员有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渎职失职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可以与反贪、反渎部门配合,既强化了法律监督手段,提高了法律监督效果,又为反贪反渎部门提供了案源;四是与监所检察部门合作,强化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和监督,以及对侦查人员是否存在暴力取证等进行监督调查,更好地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创新完善工作机制,使法律监督更加扎实有效
  一是应完善执法考核机制,促进法律监督。在工作实践中,有时候出现的监督难、难监督现象,与执法考核有关。比如立案监督,在检察机关这边有考核指标,而且上不封顶、多多益善,但在公安那边,受迫于破案率,往往采取不破不立的做法,被立案监督还有扣分项,所以不愿意配合,即使不积极、不主动。有的检察院甚至为了完成考核指标与公安沟通协调,做假监督、纸面监督和数字监督,只为应付上级考核。个别基层院甚至出现批捕100件,立案监督80件的造假现象。所以,应当树立正确的思想,理清工作和考核的关系,考核是为了工作,而非工作是为了考核。因此,考核宜粗,抓大放小,尽量不要设指标;监督宜细,要规范明确,尽量具体。二是应完善公检法配合与制约机制。做好法律监督,需要公检法三家单位的配合协作,减少分歧,特别在统一执法尺度方面。应在立案标准、羁押必要性认识、批捕、起诉标准和法院审理标准上做到相统一、相一致。同时,重点还要相互制约。从实践看,相互配合有利于案件进展,相互制约才有利于公平公正。检察机关更要在案件事实、证据方面严把关、把好关,做到事实证据统一、程序实体兼顾,以法为是、秉公监督。三是应探索政法机关案件通报和信息共享机制。公开和共享是强化法律监督的有效手段。例如,笔者所在的武安市检察院,今年以来,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2670余起,其中报捕案件218件,直诉案件110余件,在立案监督方面大有空间,但是仅仅依靠当事人申请、举报,渠道太窄,案源不多。如果能够实现信息共享,就可以从报案、受案开始进行监督,也可以扩展到对治安管理案件的监督,防止刑事案件的“降格处理”,真正做到“源头监督”。同时,信息共享也有利于加强对法院的审判监督。
  四、加强自我监督和检务公开,使法律监督更具公信力
  法律监督是对整个诉讼程序的监督,当然也包括对检察机关自侦、捕诉部门的监督。因此,还要将监督触角向内延伸,结合案管部门,对本院受理的批捕、起诉案件的进行程序监督和反馈调查,杜绝错案和执法瑕疵,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公正办理;结合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办案人的监督,杜绝执法过错和违法办案,确保每一名干警都能公正、廉洁执法。在强化内部监督的同时,还应加强检务公开,通过多种方式,搭建阳光检务平台,提升法律监督公信力。通过整合“检察开放日”、举报宣传周、涉农检察宣传、设立乡镇检察室等多种传统的检务公开方式,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社会公众集中汇报和宣传检察机关履职尽责情况;通过升级检务大厅,设置律师会见、律师阅卷、综合查询、案件受理等功能区,开展法律咨询、案件查询、律师接待和阅卷、行贿档案查询等多项业务,实现“一站式”公开;通过纸质媒体、电视、广告大屏等媒介,定期公开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办案规程、立案范围、立案标准等内容,定期更新一些检察动态和有较大社会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通过借力微博、微信、网络展馆等新兴媒体和方式,介绍检察职能,公开案件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公信力。
  五、抓好队伍建设,提高法律监督能力
  打铁还需自身硬。做好法律监督工作,最根本的还是要增强自身素质。我们的监督对象有对法律非常谙熟的经验丰富的老法官,有身经百战的老办案民警,而且执法环境越来越严、越来越规范,这就要求我们检察官作为法律监督者,必然要具备更高的素质。一是要树立正确的监督理念。我国是一个人情社会,对同属一个战壕的兄弟政法机关进行监督,必然面临方方面面的考验。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克服畏难情绪,坚持以法为是、唯法是从,以维护法律公正实施为己任,敢于监督、勇于监督,做一个称职乃至优秀的法律“挑错人”。二是要善于学习,提升法律修养。要凸显以法律监督为核心的检察文化,建设学习型检察院,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提升干警文化品味和法律修养。三是要紧贴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练兵。法律监督点多面广,需要培养知识全、业务专的的法律监督实践者。可以通过实施全员轮训,让干警到各个业务部门去“兼职”和“实习”,这样有利于干警尽快熟悉和掌握刑事诉讼环节的各个程序,同时,也可以在轮训中发现和培养一专多能的法律监督人才。对年轻干警可以实施跟案培训,从案管受案开始,安排有经验的业务能手做其“导师”,领办某个案件的全流程,促进年轻干警尽快熟悉各项业务,迅速成长、成熟起来。四是要强化队伍的管理监督。任何权力都需要监督和制约,作为法律监督者,也不例外。必须坚持理想信念时时讲、职业道德时时抓、工作纪律时时记,同时,还要定期开展警示教育、执法检查、检务督察等活动,促进干警公正、廉洁地行使法律监督权。
河北省武安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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