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报告是资产评估师在各种假设情况下,采用一定的方法,对资产价值在特定时间点的公允价值表述,是评估师个人的判断。时间点不同,采用方法不同,技术系数不同,评估值亦不同,此外,报告的瑕疵也是会存在的。评估师会认真答辩任何人的质疑,不用他人担心。
一、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资产评估专门人才的迫切需求,完善资产评估人才培养体系,创新资产评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资产评估人才培养质量,特设置资产评估硕士专业学位。二、资产评估硕士专业学位的英文名称为“Master of Valuation ”,简称MV。 三、资产评估硕士 专业学位的培养目标是:面向资产评估行业,培养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系统掌握资产评估基本原理,具备从事资产评估职业所要求的知识和技能,对资产评估实务有充分的了解,具有很强的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高层次、应用型的资产评估专门人才。四、资产评估硕士的课程设置要充分反映资产评估实践领域对专门人才的知识与素质要求,注重分析能力和创造性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教学方法要重视运用团队学习、案例分析、现场研究、模拟训练等方法。五、资产评估硕士的培养过程须突出资产评估实践导向,加强实践教学,实践教学时间不少于半年。六、资产评估硕士专任教师须具有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重视吸收来自资产评估实践领域的专业人员承担专业课程教学,构建“双师型”的师资结构。七、学位论文须与资产评估实践紧密结合,体现学生运用资产评估及相关学科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资产评估实际问题的能力。论文类型可以是理论研究、调研报告、案例分析、毕业设计等。学位论文答辩形式可多种多样,答辩成员中须有资产评估实践领域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评估方法选择,实际上包含了不同层面的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过程,即3个层面的选择:第一个层面是评估的技术思路的层面,即分析3种评估方法所依据的评估技术的思路的适用性;第二个层面是在各种评估思路已经确定的基础上,选择实现评估技术的具体技术方法;第三个层面是在确定技术方法的前提下,对运用各种技术评估方法所设计的技术参数的选择。
资产评估途径和方法的多样性,为评估人员选择适当的评估途径和方法,有效地完成评估任务提供了现实可能。为高效、简捷、相对合理地估测资产的价值,在评估途径和方法的选择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因素:一是评估方法的选择要与评估目的,评估时的市场条件被评估对象在评估过程中所处的状态,以及由此所决定的资产评估价值类型相适应;二是评估方法的选择受评估对象和类型、理化状态等因素制约。例如,对于既无市场参照物,又无经营记录的资产,只能选择成本途径及其方法进行评估;对于工艺比较特别且处在经营中的企业,可以优先考虑选择收益途径及其方法;三是评估方法的选择受各种评估方法运用所需的数据资料及主要经济参数能否搜集的制约。
每种评估途径和方法的运用都需要有充分的数据资料作依据。在一个相对较短的时间内,收集某种评估途径和方法所需的数据资料可能会很困难,在这种情况下,评估人员应考虑采用替代的评估途径和方法进行评估。
总之,在评估方法的选择过程中,应注意因地制宜和因事制宜,不可机械地按某种模式或某种顺序进行选择。但是,不论选择哪种评估途径和方法进行评估,都应保证评估目的,评估时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和条件与评估所使用的各种参数数据,及其评估结果在性质和逻辑上的一致。尤其是在运用多种评估途径和方法评估同一评估对象时,更要保证每种评估途径和方法运用中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前提条件、数据参数的可比性,以便能够确保运用不同评估途径方法所得到的评估结果的可比性和相互可验证性。
新旧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减值相关规定
新准则对资产减值损失转回的限制,大大收缩了“资产减值转回”虚增利润的弹性空间,将会使报表信息更加客观真实
由于我国现行会计准则和制度未明确资产减值的确认标准,导致在会计实务中可操作性较差。2006年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以下简称“资产减值准则”)对资产减值又进行了一些新的修订。下面笔者就新旧会计准则有关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规定进行比较分析与探讨。
一、资产减值的认定标准分析比较
2000年《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底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没有对资产减值的认定标准做出具体规定。2002年《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也未明确资产减值的确认标准,导致在会计实务中可操作性较差。
而2006年资产减值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会计期末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这些迹象包括:1.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降,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2.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3.市场利率或者其它市场投资回报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企业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4.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5.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6.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实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损失)远远低于(或高于)预计金额等;7.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通过对这几条判断资产减值标准的分析,我们可以归纳出资产减值的三种确认标准:1.永久性标准,即对在可预见的未来不能恢复的资产减值给予确认,这个标准虽然避免了确认暂时价值波动形成的损失,但需要会计人员对暂时减值与永久减值进行判断;2.经济性标准,即在资产负债表日若资产账面价值低于可回收金额则确认其减值,它能如实反映资产负债表日资产的价值,避开了采用职业判断区分资产减值类型的难题,便于操作;3.可能性标准,即要求对可能的资产减值予以确认,其目的主要在于与历史成本保持一致,避免对不必要减值损失的确认。
二、固定资产减值计量的分析比较
对于计提多少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实质是固定资产减值的计量问题。而确定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是正确选择资产减值计量属性、合理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关键因素。2002年实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中对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是按“固定资产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现金流量的现值孰高确定”。对以销售净价(或市价)作为计量标准,笔者认为有些欠妥:其一,销售净价是以买卖双方自愿的交易为基础的,会受到许多外界因素的干扰,如供求关系、通货膨胀、人们对新旧资产的偏好等,所以在某一时点上价格会背离其价值,根据企业持有资产的原本意义,资产的减值额应当根据将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内在价值比较后才能确定;其二,采用销售净价作为计量标准未能充分考虑企业持有资产的本质,企业持有资产的本质和目的不是为了出让,而是要其为企业带来长期经济利益,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更不能用销售净价来衡量,因为未来经济利益中包含风险因素,而销售净价是某一时点实在的价格,它没有考虑风险这一因素;其三,账面价值与销售净价的比较是管理者对保留资产还是出售资产做出决策的依据的表观原因,不是企业决定是否保留资产的决定因素,潜在利益的流入和企业评估资产的风险,才是企业决定是否保留资产的真正原因。事实上,企业保留资产不能只是考虑继续使用该资产是否比出售该资产带来更多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和潜在收益,更主要是考虑此资产在生产过程中的特殊作用等不能用货币衡量的因素。《企业会计制度》对资产“可回收金额”是以主观估计为依据,缺乏客观性和可操作性。2006年发布的资产减值准则对“可收回金额”是按“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孰高确定”,从以销售净价作为计量标准到以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作为计量标准,笔者认为后者更符合企业持有资产的目的。
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是理想的计量标准,它使资产的价值确定与资产的定义得到了统一,克服了采用销售净价所产生的以上问题。由于现金流量的现值计算会给计算减值额带来一定难度,因此,我们可以借鉴资产评估的原理,采用收益法计算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但其前提条件是遵循资产减值准则第11条的规定:以经企业管理层批准的最近财务预算或预测数据,以及该预算或者预测期之后年份稳定的或者递减的增长率为基础;由于期间超过5年的未来现金流量更详细、清晰、可靠的财务预算或预测不易取得,所以新准则对预算期进行了限定,即“建立在预算或者预算基础上的预计现金流量最多涵盖5年”,企业管理层如有确凿证据证明更长的期间是合理的,可以涵盖更长的期间。除以上方法以外,新准则同时规定:贴现率既可采用资产定价模型来确定,也可采用风险贴现率、加权资本成本等模型来确定。这样就能依据充分地计算出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并与资产账面价值进行比较,确定固定资产减值损失额,减值损失额计算步骤如下:1.计算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即账面价值=原值-累计折旧-资产减值准备;2.计算固定资产可以回收金额,即(1)可回收金额=公允价值-处置费用;(2)可回收金额=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3)按照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后的净值和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孰高原则确定“可回收金额”;3.确定减值准备,即减值准备=账面价值-按孰高原则确定可回收金额。
在一般情况下,现金流量是多项资产共同作用的结果。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资产减值准备都要求以单项资产为基础计提,但在实务中,许多固定资产难以单独产生现金流量,因此,要求以单项资产为基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在操作上有困难或者不现实。而新资产减值准则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要求对不能独立产生现金流量的资产,应当按其所归属的资产组为基础进行减值测试,计算确认减值损失。这样既解决了固定资产减值损失确认的难题,不违背资产减值的本质,又与国际会计准则鼓励企业尽可能按照单项资产确认减值的精神相一致。
比较分析可见,新准则对“可回收金额”计量的操作性原则比现行制度实际,对公允价值、处置费用和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等计算分别作了较为详细的指导,可操作性强。《企业会计制度》将资产的减值确认与计量混为一谈,且在计算资产“可回收金额”时对货币时间价值的确定没有明确指导原则,致使会计计量不够谨慎,同时,以单项资产为主计量资产“可回收金额”,由于“估计”的弹性很大,没能暴露出计量工作的复杂性;而新准则将可能发生减值资产的认定与资产“可回收金额”的计量严格区分,并在计算“可回收金额”时对货币时间价值的确定原则明确了指导原则,使会计计量更加谨慎,同时,提出了“资产组”的概念,并以资产组为主计量资产“可回收金额”,所以大大减少了计算工作量。
三、固定资产减值转回的分析比较
我国现行会计制度允许对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予以转回。但是以我国实际运行情况看,该规定已成为一些企业操纵损益的主要手段,出现了利用资产减值损失转回“扭亏”的报表粉饰新潮,不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新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由于中国资产市场和资产交易市场不够发达,各项资产的交易不够活跃,公允价值很大程度只靠人为判断,目前还无法广泛使用公允价值,允许已计提减值准备转回使得调节利润的行为屡屡出现。新准则对资产减值损失转回的限制,大大收缩了“资产减值转回”虚增利润的弹性空间,将会使报表信息质量更加客观真实。
四、固定资产减值的账务处理
我国现行会计制度将各项资产的减值确认为当期费用。新发布的资产减值准则第15条也规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笔者认为,这种做法虽然简单易行,但有可能将应计入折旧中的资产损耗一次性计入某一年度的费用中,模糊了折旧与减值这两个概念的区别。若利用减值弥补资产损耗,不仅掩盖了资产在消耗中被弥补这一漫长过程,为企业调节利润留下一定空间,而且会给企业的经营带来一定的风险。因此,美国在会计准则制定的过程中,曾提出对不同减值采用不同的方法计量。若资产可能是由于折旧没有进行适当的调整而减值,应进行追溯调整折旧;若资产可能是由于用途重大改变而减值,在与相关的计量标准进行比较后可将减值差额直接计入损益。这主要是考虑到企业一般是在依据现在的情况来推测资产未来的使用情况后,对资产制定折旧政策。而外部环境的变化有很大的不可预测性,可能一段时间后,资产账面价值大于其实际价值,此时,将这部分差额完全计入当期费用显然不符合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为此,笔者认为,可以通过追溯调整将资产的损耗计入恰当的年份,防止企业通过资产减值调节利润。在区分不同性质的减值时,对那些受过去已经发生的、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一直存在的因素(如科技进步)影响而减值的资产,应对减值进行追溯调整;而对于特殊的、不经常发生的事件(如资产坏损,经济、法律环境突变等不可预测的事件),由于不是以前各期积累的结果,也不对以前的核算有任何影响,可将其导致的减值计入当期损益。当然,追溯调整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企业利用追溯调整将资产减值计入以前年度,这样既挤掉了资产中的水分,又不影响当年的利润数字,从而造成将以前年度的利润转到本期的现象。但要对减值的原因进行审核,制定相关措施,对不同性质的减值采取相应的账务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