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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温州打火机论文

2023-12-10 13:19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反倾销温州打火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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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温州打火机事件透视国际贸易技术壁垒的应对
  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关税保护措施受到极大限制,技术保护措施日益受到各国的高度重视。发达国家凭借其技术与经济优势,制定了苛刻的技术标准、技术法规和技术认证制度,给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设置障碍,这已成为我国“入世”后外贸出口最为隐蔽、最难逾越的贸易壁垒之一。如何突破贸易技术壁垒,将成为今后较长时期内为确保我国外贸出口可持续发展而必须化解的一道难题。
  一、温州打火机事件梗概
  2001年10月2日,温州打火机协会副会长黄发静收到了贸易合作伙伴欧洲打火机进口商协会会长克劳斯·邱博一份电函,告知欧盟正在拟定进口打火机的CR法规草案。这是欧盟对1994年美国CR法规的“克隆”。其核心内容,即规定进口价格在2欧元以下的打火机,必须要加装一个5周岁以下儿童难以开启的装置即安全锁,否则不准进入欧盟市场。由此,素有“打火机王国”之称的温州打火机行业即将遭受一场灭顶之灾。
  温州打火机以价廉物美、品种繁多等优势打破了日本、韩国、欧盟等一些国家垄断世界打火机市场的局面。目前,温州拥有打火机生产企业(户)约500余家,年产打火机8.5亿只,出口量约占总产量的80%,约占世界打火机市场份额近70%。因温州打火机的外贸出厂价基本上是1欧元左右,在欧盟市场极具竞争力,市场份额曾一度高达80% 。欧盟在著名的BIC公司、东海公司等打火机制造商的压力下,启动有关程序拟定涉及国际贸易的CR法规。该法规于2002年4月30日获得通过,并将在2004年强制执行。CR法规的出台,意味着温州生产的价格在2欧元以下、装有燃料的玩具型打火机将被禁止在欧盟上市。此消息传出后,温州的打火机出口受到严重影响。据悉,每年的岁末和年初都是温州打火机接收订单最旺盛的季节,而2001年入冬以来,接到的出口订单明显减少。可以预见,一旦CR法案开始执行,目前设计生产的温州打火机在欧盟市场上将受到极大冲击,这已有先例。早在1994年美国关于类似CR法规的实施,就使温州打火机产业受到重创,8年来温州打火机在美国市场节节败退,现在的出口量只相当于出口欧洲市场的1/5。温州打火机事件是一起利用国际贸易技术壁垒保护本国产业的典型案例,也是我国“入世”后,在国际贸易领域第一次遭遇WTO成员方的技术壁垒。

  二、CR法规与贸易技术壁垒协议的冲突分析
  WTO体系下对贸易技术壁垒进行约束的主要是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贸易技术壁垒协议》(以下简称TBT协议)。TBT协议由1个序言、15个条款和3个附件组成。它包括四项基本原则:一是各国应该认识到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能为提高生产效率和推动国际贸易做出重大贡献,鼓励各国制定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1 二是这些技术法规和标准,包括包装、标志、标签等不会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2 三是不应妨碍任何国家采取必要手段和措施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保护其出口产品质量,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和防止欺骗行为,但不能用这些措施作为对同等情况的国家进行歧视或变相限制国际贸易的手段;3 四是国际标准化有利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帮助发展中国家制定技术法规、标准以及合格评定程序。4
  从表面上看,CR法规制定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的需要,符合TBT协议的有关规定,但仔细分析TBT协议,我们将会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
  1、CR法规违反了TBT协议中“避免不必要的贸易障碍”原则。TBT协定允许各国基于合理的目标自由制定自己的技术法规,5 但是这种自由是有限度的,即“各成员国应确保技术法规的制订、采纳或实施,不应给国际贸易带来不必要的障碍。”6 TBT协定对技术法规制定自由从四个方面进行了限制:一是法规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保卫国家安全的需要、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和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7 二是各成员方应按照产品的性能要求,而不是按照设计特性来阐述技术法规 ;8三是如果导致采用有关技术法规的情况或目标已不存在,或者,如果情况或目标发生变化后,能采用更少的贸易限制的方式时,则这些技术法规应予取消9 ;四是不应不适当地扩大不执行该技术法规所导致的风险的后果。而评估此类风险的后果时,应考虑到有关的因素,尤其是有效的科学和技术信息,有关的加工技术或产品拟定的最终用途10 TBT协议还对合格评定程序从时11、费用12 、便利程度13 等三个方面进行了限制,要求不得给国际贸易带来不必要的障碍。而CR法规直接违反了TBT协议中“避免不必要的贸易障碍”原则,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温州出口的打火机安全性很强,已通过国际通行的ISO9004安全标准,迄今尚未出现威胁儿童安全的有关案例。二是性能方面,温州出口的打火机虽然没有安装安全锁,但一律采用金属外壳保护,不易被儿童开启,与易开易点的一次性打火机存在明显差别。三是欧盟在无任何证据证明温州打火机对儿童安全存在影响的情况下,不适当地夸大了不执行CR法规对儿童安全所导致的风险。
  2、CR法规违反了TBT协议中的“非歧视”原则。与WTO体系下的其它协议一样,TBT协议中的非歧视原则主要体现在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制度方面。TBT协议要求所制定的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不应在外国产品之间或本国产品与外国产品之间产生歧视待遇。14 在欧盟打火机销售市场上,除了中国的打火机没有安装保险锁外,日本、韩国也有几款打火机没有安装保险锁。尽管从安全角度考虑,两者性能是一样的,但仅仅因为这些国家生产的打火机价格在2欧元以上,而未出现在CR法规禁止进口之列。因此,CR法规从本质上来说是在中国产品和其它外国产品之间产生了歧视待遇。
  3、CR法规违反了TBT协议中的“统一性”和“等效性”原则。TBT协议鼓励成员国使用已存在的国际标准或相关部分,除非由于诸如基本气候或地理因素或基本技术问题对实现其合理的目标来说,这些国际标准或相关部分,显得无效或不适当 15(即统一性原则)。TBT协议还规定,如果另一个成员的技术法规可以满足本国的政策目标,成员国可以采取另一国的有关法规为等效技术法规16 。国际标准化组织是世界上最大的非政府性标准化专门机构,其制定的ISO9004安全标准具有国际性。温州的打火机已通过国际通行的ISO9004安全标准认定,而欧盟也无法证明 ISO9004在欧盟境内的无效性。
  4、CR法规违反了TBT协议中的“技术援助”原则。TBT协议充分考虑到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技术上的差距,提出对于发展中国家采取特殊待遇。这种待遇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各成员方在制订和实施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时,应考虑到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发展、资金和贸易特殊需要;17 二是发展中国家可以按照它们的技术和社会经济的特殊情况,采纳某些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以便保持与它们的发展、需要相一致的当地的技术、生产方式和工艺。各成员方认识到不应要求发展中国家成员方采用不适合它们的发展目标、资金水平和贸易需要的国际标准,作为它们自己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包括检验方法的基础。18 三是国际标准化机构可以根据发展中国家成员方提出的要求,就某些对发展中国家有特殊利益的产品制订国际标准 19。我国是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WTO的,理应享受到以上特殊待遇。目前,全世界公认的有防止儿童开启装置的打火机安全锁约有9种,常用的有5种,而这些技术已全部获得专利。因此,中国企业自主研究新安全锁的空间很小,温州打火机生产商只能花费巨资向欧盟购买专利。即使温州打火机企业的资金实力能够承受巨额的专利费用,其产品成本也必然大幅度提高而失去竞争优势,将直接导致温州打火机业遭受重创并被挤出欧洲市场。这充分说明CR法规的制订者没有考虑到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特殊立场。
  5、CR法规违反了TBT协议中的透明度原则。为了尽量减少各国利用技术壁垒影响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可能性,TBT协议对透明度提出了严格的要求:(1)凡不存在有关国际标准或拟制定的技术法规中的技术内容与有关国际标准中的技术内容不一致,且如果该技术法规可能对其他成员的贸易有重大影响,则各成员应该在早期适当的阶段,以能够使其他成员中利害关系方知道的方式,在出版物上发布有关提议采用某一特定技术法规的通知;20 (2)应无歧视地给予其他成员合理的时间以提出书面意见,并请求讨论这些意见,并对这些书面意见和讨论的结果予以考虑。21 而欧盟早在1998年就制定了CR法规的草案,我国作为欧盟打火机的重要出口国却直至2001年10月才通过非官方途径知道,欧盟显然违反了TBT协议的告知义务,使我国错过了提交相关意见的时机。
  三、温州打火机事件的启示
  国际市场上贸易摩擦的“战火”遍及全球的每一个角落。根据国家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的统计,我国的出口企业中有一半以上遭遇过国外“技术壁垒”,每年因此损失约数百亿美元。仔细探究此次温州打火机事件的实质,可概括为经济全球化过程中两种比较优势的对决,即发达国家技术优势与发展中国家成本优势的较量。由于担心成本优势对技术优势的抵消作用,发达国家往往用技术壁垒为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口设置“连环套”。温州打火机屡遭出口限制的事件表明,解决的方法要么增加成本丧失价格上的比较优势,要么放弃欧盟市场;在专利问题上也是如此,要么购买发达国家的安全锁专利,要么自行开发而贻误商机。发达国家就是这样利用技术标准或专利技术,抵消了发展中国家产品的价格优势,实现技术壁垒的目的。
  对于尚处于初级阶段的出口产业而言,温州打火机遇到的问题带有普遍性。更令人担忧的是,现在国内某些企业仍习惯于传统的价格和成本竞争,而不适应于日益广泛的技术标准竞争。因此,从出口企业的角度出发,为克服贸易技术壁垒,应当完成以下转变:(1)克服传统的单纯价格竞争手段,进一步强化技术创新意识,把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作为提升企业产品竞争力的重要环节;(2)立足于国际标准,紧跟世界潮流,大力开展各种国际标准的认证工作,使企业产品在技术、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接近或达到国际标准的要求;(3)积极主动地研究、总结国内外企业突破TBT措施限制的经验和教训,根据市场和产品的特点寻求打破TBT措施限制的对策。
  从政府角度出发,应尽快实现政府职能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这在中国“入世”之后显得尤为迫切。当前的主要工作内容应包括:(1)协助企业及时了解国际贸易的新动态和新法规,强化企业的规则意识,增强企业对WTO统一规则的应变能力;(2)进一步加大采用国际标准的力度,按照国际通行的统一规则来建立质量体系,促使质量管理行为与国际惯例接轨;(3)按进出口对象和产品类别,全面收集、跟踪国外的TBT措施,建立TBT信息中心和数据库,认真研究主要贸易伙伴国TBT措施对我国相关产品的影响,采取积极措施打破技术贸易壁垒,扩大出口;(4)运用WTO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非歧视原则以及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坚决抵制发达国家违反TBT协议的贸易技术壁垒,维护我国产品在出口国国家和地区应享有的平等待遇。
  最后,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当今的国际贸易战中,发达国家的政府、行业协会、企业已经处于新的利益共同体中。建立政府领导下的政府、行业协会、企业为主体的多层次性产业预警机制,是WTO自由贸易目标及其规则的客观要求。中国“入世”后,企业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结果不仅仅取决于企业自身的实力,还受到行业协会发展状况等“外部因素”的约束。相对发达的行业自治组织赋予了国外企业相对于中国企业的团队竞争优势,亲眼目睹正式或非正式的外国商会在北京进行的卓有成效的公关活动,我们就不能不为民族企业的命运担忧。试想,先天不足又处于散兵游勇状态的中国企业,如何能与实力强大且组织有序的外国企业军团开展有效竞争呢?同时,国内行业协会发展缓慢,与国外贸易伙伴缺乏相对应的民间性沟通与对话,也是许多贸易摩擦产生的根源之一。2001年12月,中日两国政府通过谈判达成协议,避免了一场农产品贸易战。协议提到“通过政府和民间两个渠道,探讨并加强两国农产品贸易合作”,并提出“双方民间组织建立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农产品贸易信息沟通和协商机制……引导两国农产品种植、生产和贸易的良性发展”。至于这场争端的起因,除了日本企业的“开发进口”之外,中日双方专家和舆论都提到“无协调机制,无民间渠道”是重要原因。因此,为应对贸易技术壁垒,在提高企业竞争力与改善政府职能的同时,必须充分发挥专业性行业协会的作用与职能,即立足于国际市场,针对各行业的生产规模、供求关系、价格水平、创新能力、技术标准、产品结构等一系列情况进行研究和对外交流,建立良好的贸易预警机制,及时向企业和有关政府部门提供国内外市场的动态数据和分析报告,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决策依据,协助政府在WTO规则范围内与其他成员国协商解决各种贸易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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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儿童防护法规卷土重来 温州打火机在劫难逃?
上月底,欧洲打火机进口商协会技术顾问洛兹专程来到“中国金属外壳打火机生产基地”温州,向温州日丰打火机有限公司董事长黄发静传递消息称,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已再次把“CR法案”(ChildResistanceLaw,即儿童防护法规:售价在2欧元以下的打火机必须安装“安全锁”)列入其议事日程,并将对该法案进行重新修订。

这则消息,让曾因牵头抵制“CR法案”而夺得2003年CCTV年度经济人物的温州烟具协会副会长、温州日丰打火机有限公司董事长黄发静很是不安,“一旦欧盟启动‘CR’修订法案,温州乃至全国打火机极有可能面临全线退出欧盟市场的危险”。

“专利”挡道温州打火机

“物美价廉”的温州打火机为何如此惧怕“CR法案”?从表明上看,企业不过只需加装安全锁而已,这项操作对温州企业来说,可谓简单之极。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对此黄发静一语道破玄机,关键是温州几乎所有的打火机企业,在欧盟国家并未取得产品销售的专利权。

已占据全球市场较大份额的温州打火机,在海外同类产品竞争中明显具有低价格优势,直接冲击了国外打火机生产商的利益,这无疑是令美国、欧盟启动“CR法案”的主要原因。据了解,目前我国已成为全球最大打火机制造基地,主要集中在浙江、广东和福建3大片区,年产量占世界总销售量的2/3以上。而浙江打火机出口占全国2/3左右,其中“主产区”温州年产的金属外壳打火机高达6亿多只。

在我打火机出口保持强劲势头背景下,欧美同行生产商的贸易保护态度也日益强硬。此时温州打火机海外注册专利权缺失的“辫子”,自然就成为欧美企业限制我产品出口的主要“把柄”,但令温州打火机企业普遍尴尬的是,全球几乎所有的打火机专利技术,都掌握在欧美等企业手中。黄发静说,“数量众多的温州企业,如要研制出每款结构、款式都不雷同的产品,那几乎是不可能做到的事情”。另外,欧美专利注册费用之高、时间之长也令温企望而却步。目前一款打火机专利在欧美注册需要半年以上时间,注册费用在3万元人民币左右。而一家温州企业一般年产打火机就有上百款,全市企业年产打火机更是多达10000多款。对于规模小、实力弱且竞销激烈的温州打火机企业来说,专利注册几乎等于在做“吃力不赚钱”的“傻事”。

三分之一浙企出口遭技术壁垒

“CR法案”风波是近年来浙江外贸遭遇的缩影,据浙江外经贸研究人士估算,目前浙江至少有1/3出口企业受技术性知识产权贸易壁垒影响,涉及金额每年达30亿美元,相当于出口额的6%左右。

而力图打造“国际性轻工城”的温州,更是浙江乃至全国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重灾区”。温州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林利分析,与打火机遭遇欧美“CR法案”一样,目前温州服装、鞋革、低压电器等优势产业,也均已不同程度遭到技术性贸易壁垒影响,且涉及产品范围在扩大。

温州市外经贸局公平贸易处有关负责人透露,“温州企业遭遇国外技术壁垒的具体涉案金额目前尚未详细统计,但可以肯定是的,技术壁垒对温州出口产品造成的影响远甚于反倾销。”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主管“知识产权”案件)法官方双复认为,以专利侵权为代表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目前正被持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国家所利用,由于技术壁垒大都以“符合科学、经济、社会和人类健康发展”的形式出现,更具较大的合理性、隐蔽性和策略性,已成为影响浙江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重要因素。

CR法案备忘录

1994年,美国实施CR法案,即售价在2美元以下的打火机必须安装“安全锁�。温州打火机自此从美国市场上节节败退,目前,出口美国的打火机不足出口欧洲市场的五分之一。

1998年,欧盟制定了CR草案,即售价在2欧元以下的打火机必须安装“安全锁”。草案待欧盟成员国表决。

2001年10月2日,欧盟打火机进口商协会会长克劳斯·邱博致函中国温州打火机协会,欧盟制定的打火机CR草案将在不久进行表决。

2002年3月21日,温州打火机协会会长李坚、副会长黄发静、秘书长林嵘等组成交涉团在国家外经贸部公平交易局有关领导的带领下前往欧洲。

2002年4月30日,欧盟标准化委员会主持就CR法案进行表决,CR法案正式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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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打火机成功抵制欧盟反倾销

   2003年12月18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据新华社电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17日在温州通报,欧盟日前已决定暂不实施打火机的CR技术标准。这标志着中国打火机抵制欧盟CR技术壁垒初战告捷。这是中国打火机企业继去年8月成功抵制欧盟反倾销后取得的又一个新成果。

  通报称:欧盟有关机构近日决定,暂不将打火机CR标准作为《通用产品安全指令》的参考标准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这意味着CR标准暂时不构成对我输入欧洲打火机产品的技术性障碍。
  温州打火机打赢欧盟反倾销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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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03-9-15 16:25:30

  9月13日,温州东方打火机厂有限公司和温州烟具行业协会分别接到来自欧盟委员会的官方正式公报:“对原产于中国等国的一次性打火机进行的反倾销调查程序,以不采取任何反倾销措施而终止调查。”这标志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应对欧盟反倾销诉讼获得的首次胜利。

  温州是中国打火机的主要生产基地,年产向欧盟出口的金属外壳打火机5亿只,占中国打火机出口欧盟的90%多。去年6月28日欧盟决定对产自中国的打火机(包括一次性打火机,金属外壳打火机和汽油打火机)进行反倾销立案。

  温州烟具行业协会邀请涉外法律专家举行了多次专题分析会,聘请律师、联合应诉,据理力争:温州金属外壳打火机的设计、材料、结构、功能、工艺、销价、消费对象等与欧洲打火机企业生产的一次性打火机有着很大区别;温州的打火机企业均属民营企业,不存在政府补贴问题,其产品不属于“低于成本销售”的倾销范畴。然后,温州15家企业提出无损害抗辩,温州东方打火机厂有限公司和宁波等地5家企业提出市场经济地位申请。

  去年9月,欧盟反倾销委员会的官员来温州进行实地抽查。10月初,温州烟具行业协会副会长、“东方”公司总经理李中坚作为中国惟一的企业代表赴布鲁塞尔参加“欧中反倾销论坛”并作了《为什么温州是中国市场经济的产物》讲话,与来自中国和欧盟成员国的部分工业界和法律界人士就欧盟对反倾销及中国的市场经济改革问题交流了看法,用翔实的事实证明温州是中国市场经济的发祥地和最发达的地区之一,包括温州在内的中国打火机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不但没有倾销,更没有对欧盟的相关产业及产品造成损害。随后,欧盟宣布温州“东方”等5家申请市场经济地位的中国打火机企业,其申请全部获得通过。11月,欧盟反倾销委员会的官员再次来温州对“东方”、“尼博”等企业的产品、销售、财务等进行了严格核查。最终对应诉企业提出的意见和事实予以理解和认可,表示将如实向欧盟报告。

  今年7月17日,温州市烟具行业协会和“东方”公司同时接到欧盟委员会贸易总司的决定书,决定书明确指出,欧洲打火机制造商联合会已于2003年7月14日撤回上述反倾销诉讼的申诉。25日,备受关注的温州打火机应对欧盟反倾销一案自动终结。但欧盟议会正在休会,因此正式官方公报于9月中旬发出。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历时一年多的中国企业应对欧盟反倾销“第一案”取得彻底胜利。

  国内业内人士一致认为,温州打火机打赢官司是历经温州企业积极应诉、行业协会积极协调、政府部门据理力争之后取得的成果,这为中国出口企业应对外国反倾销提供了典范。

写关于反倾销的论文!有什么关于反倾销的书吗?谢谢推荐两本 书名作者年代什么的要详细点的。谢谢~追分50

参考书目:
(1)黄岩君著《中国反倾销实践指南》,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年第一版
(2)朱捷、田德旺著《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2版
(3)熊恩浩主编《反倾销案例》,经济日报出版社1999年3月
(4)五矿化工进出口公司编《如何应对国外反倾销》,中国对外经贸出版社2002年9月版
(5)方潇著,香港回归后我国反间接倾销对策和构想探析[J],《国际商务研究》,1997,(6)
(6)张晓东,加入WTO与修改中国的反倾销法[J].法学评论,2000,(6)
(7)李炼著《反倾销法律与实务》,中国发展出版社1996年7月第一版
(8)王景琦编《中外反倾销法律与实务》,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3月第1版

欧中联合商会( )简介

欧中联合商会,( ),在法国巴黎注册成立,由欧盟委员会前主席、卢森堡前首相桑特(Mr.Jacques Santer),比利时前首相、现欧盟制宪委员会副主席德阿纳(Mr.Jean- Luc Deheane)担任共同主席,是欧中最高层次的商会法人社团组织。在中国北京、上海、温州、深圳、中山、东莞分别设立代表处。欧中联合商会还下设医药专业委员会、欧中联合商会美妆专业委员会、欧中联合商会物流专业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欧中联合商会( )的主要职能:
●建立欧中双边最权威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平台
●组织高规格主题年会、重要报告会、研讨会和国际论坛
●运营最大的欧中电子商务信息平台欧中经贸网
●为双边高层提供决策参考意见,积极推动欧中战略伙伴关系的发展
●协助欧盟成员国与中国省市、自治区缔结伙伴关系
●组织高规格主题年会、重要报告会、研讨会和国际论坛
●组织欧中双边民间互访交流活动组织
●承担欧中双边政府委托的调查研究项目
●组织双边多种产业的投资论证活动,为双边投资项目提供配套服务
●为会员提供符合国际规范的商务中介和高层公关服务
●为会员提供双边政府最新政策专业分析
●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合作;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特别注重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为会员编辑出版系列中英文刊物《欧中经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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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中经贸网( ) 是由欧中联合商会和广州市多恩商贸有限公司投资经营的中欧贸易第一门户网站,是大型B2B、B2C及B2G电子商务平台

1 反倾销论文
内容摘要:
反倾销作为GATT和世界贸易组织认定和许可的贸易保护措施,是国际通行的保护国内产业的手段,也是用来对付不公平竞争的必要工具。它具有形式合法、容易实施、能够有效保护国内产业且不容易招致报复的特点。近年来,我国产品在国际山场上屡造反倾销投诉,认清国外对我国产品反倾销指控的原因,并采取相应对策,已成为我国企业进一步拓宽国际市场的当务之急,也成为理论界的关注的一个焦点。本文将通过分析国外对华反倾销的现状和特点,明确其原因,然后
一、国外对华反倾销投诉的现状和特点
近20年以来,中国的经济和出口贸易获得了飞速的增长。但是,随着我国商品出口贸易量的增加和在世界出口榜上排名的上升,对我国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国家也逐步出现了扩大之势,“例如,从80年代的美国、加拿大、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逐步扩大到近年来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墨西哥、印度、埃及、南非、秘鲁和土耳其等国也频频对我国提起反倾销调查。” 另外,由于近年来我国已经被欧美等一些国家列为反倾销的头号目标,所以针对我国出口企业和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案件接连不断,“综合WTO统计资料和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的统计资料,从1979年8月欧共体对我国出口的糖精纳发起第一起反倾销案件以来至2001年12月初,已经有欧美等29个国家对我国提起共计477起反倾销案件,我国已经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案件最多的国家。2000年各国提起的反倾销案件总数为251起,其中我国遭到反倾销起诉的案件有33起,对中国的反倾销占世界总数的13%以上,但是当年中国的出口外贸额占世界总额的比重却只有9%。2001年1月—11月中旬,我国遭受的外国反倾销投诉案件已经达到34起,已经超过了2000年遭反倾销投诉的案件” 。 显然,中国已经是世界反倾销浪潮的最大受害者。各国对我出口产品的频频反倾销已经构成了对我国经贸发展的实质性障碍。
从目前外国对华反倾销的现状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特点:
(1)以欧盟为主的发达国家是对华反倾销指控的“主力军”。在对我国产品提出反倾销指控的国家和地区中,欧盟一直是“领头羊”。我国遭遇的第一起反倾销指控就源自欧盟。近年来,欧盟对外国和地区产品的反倾销指控与日俱增。据欧盟委员会发表的一项统计报告显示,“仅1999年,欧盟对其它国家和地区产品实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案例高达89件,较上年增加61件,其中涉及中国内地产品案例为12件(1998年1件)。今年第一季度,欧盟又对涉及22种进口产品征收了临时反倾销税,对9种进口产品征收了永久性反倾销税措施” 。
(2)反倾销对象多集中在我出口“拳头产品”上,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出口增长的稳定性与成长性。“如欧盟对我国彩电、自行车、箱包、鞋类产品、热轧平板钢材与可锻铸铁管配件实施反倾销措施,特别是对我出口彩电征收高达44.6%的反倾销税,几乎使我国彩电退出欧盟市场,而这一市场每年进口量为1000~1500万台。出口市场日益萎缩,也是我国国内彩电企业大演价格战的一个外因。此外,如我拉美第二大贸易伙伴阿根廷对中国纺织品、服装、鞋类、玩具等也征收了高额反倾销税”。
(3)反倾销发起国家和地区由最初的发达国家开始向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延伸。近年来,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对我提起反倾销指控日甚一日的同时,俄罗斯、印尼、阿根廷、台湾等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加入到对我反倾销指控的队伍中来,如阿根廷对我国大到机电、化工等附加值高的产品和纺织品。服装、玩具等大宗产品,小到餐具、烟花、挂锁、纸牌等低附加值的产品,宽范围地实施了反倾销措施,使双边贸易受到严重影响。
(4)反倾销诉讼已经成为跨国公司在全球市场上应对中国产品冲击的一个重要法码。从比较优势理论来说,发展中国家较发达国家而言具有低劳动力成本的比较优势,因而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前者以其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品与后者比较优势的技术和资本密集型产品进行市场交换,双方各取所长。由于贸易条件、市场依存度和非价格竞争因素等条件的限制,一般情况下,发展中国家往往处于不利地位。但是从实际情况看,由于资本沉淀和劳动力转移等退出障碍的存在,一些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不愿退出劳动密集型产品生产,或者尽可能地延长退出时间。这样,在产业结构完成升级之前,需要政府提供某种程度上的贸易保护。中国出口产品价低、量大、厂商分散的特点,就很容易成为国外反倾销诉讼的目标。

作者: 白二涩 2006-4-18 03:18 回复此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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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反倾销论文
二、中国屡遭外国反倾销投诉的原因及其分析
对华产品反倾销确实已经成为中国出口的“拦路虎”,而且随着中国出口规模的逐年扩大,这一问题将长期严峻地突显在中国外贸主管部门和业者面前。知己知彼,认真分析中国屡遭外国反倾销的原因有利于中国出口的顺利进行。
(1)低价倾销的客观存在成为反倾销诉讼的导火线。国外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在一定程度上也并非空穴来风。建国以来,我国经济取得了迅速发展,但由于市场尚不规范,盲目跟风现象广泛存在,从而导致了大量的缺乏目标性的重复建设与盲目发展的市场行为。市场上因而出现了大量过剩产品,企业为了生存在其国内和出口的销售策略上竟相采取低价倾销策略。“在出口价格上,香港某刊物对我国160种出口产品的调查中发现,有120种商品价格比应有的价格低20%。由此可见以低于正常价格向外国销售我国产品的现象的确在一定的范围内存在。与此同时也有不少数据显示我国部分出口商的低价销售给进口国的国内同类产品工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 。
我国企业产品的倾销现象有着综合的深层原因。首先,按照赫克歇尔—俄林理论,两国之间之所以存在贸易,是由于商品价格有差异。与我国的国情相关,我国产品生产市场上原料与人力资源的价格相对低廉,因此各企业有条件依赖于低价策略来开拓国际市场,增强自己产品的竞争力,扩大出口。其次,我国大量中小型企业不注意引进与学习先进的管理与销售观念,导致销售观念落后。在市场营销中仍广泛采用相对单一的价格策略,而不注重自己产品在性能、服务等硬件方面的改良,这也必然表现在他们的出口销售策略上。再次,出口结构失衡。从产品结构看,我国出口的多是劳动密集型的纺织品、机电产品、化工产品,产品的附加值相对偏低,易给进口国造成低价倾销的印象。从市场结构看,我国有65%是以欧美为目标市场的,出口过于集中,竞争激烈。此外,与政府与一些部门盲目鼓励出口缺乏指导性也有一定的联系。
(2)我国经济体制和企业运行模式中国家控制对市场运作模式的影响问题。我国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明文规定要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显然,我们要实行的不是西方的市场经济,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西方的市场经济之间是有一定差异的。近20年来,虽然我国在迈向市场的过程中采取了许多改革措施,如通过汇率并轨实施了单一的汇率制度,允许并鼓励外资进入许多国内的生产领域,通过建立生产资料、劳动力和资金市场来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但是无论是从经济体制上还是从经济学理论的分析出发,并不能就此将我国划归
为市场经济国家。而由于欧、美各国的法律或者一般都有对市场经济体制和非市场经济体制
的区别标准,“其主要的一些标准包括:一国货币的自由兑换程度;劳资自由谈判工资的程度;国家对生产资料、资源配置和所有制的控制程度等等”。 鉴于我国现行经济运行机制中的经济运行主体全部属于国有 或由国家控股的情况较多地存在,由此而反映出来的国家通过其所有权来直接管理或者于预企业经营的状况亦较为普遍,此外资本项目项下的外汇仍处于管制状态,一些垄断性行业的限制进入等等,上述状况一方面反映了现行经济运行模式和一般市场经济模式之间的差异,另一方面也影响了各国对我国经济体制的运行方式主要是通过市场来配置资源、生产资料、劳动力和资金的客观评价。
(3)贸易保护主义者滥用WTO协议关于反倾销的规定。反倾销是WTO允许的保护本国产业的一种合法手段。根据WTO《反倾销协议》,各国政府要对某个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
税,不仅要证明某进口产品存在着“倾销”,以及倾销对进口国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了损害,还要证明该进口产品的倾销和产业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进口国同类产业的损害是该进口产品的倾销造成的”。 不过,该协议并没有具体对“倾销”是否属于不公平竞争作出具体判断,而是为各成员国在能否采取反倾销措施方面制定了规则。鉴于WTO协议已经明确限制各国使用配额和许可证等非关税壁垒来保护本国的产业,所以,反倾销措施这一WTO允许的保护本国产业的合法手段,就被各国作为保护本国产业的一种合法手段,频频用来反对其他国家的不公平竞争。一些国家近年来不断强化其反倾销立法,降低倾销的构成要件,扩大反倾销调查的范围。各国贸易保护主义滥用反倾销措施具体反映在全球反倾销案件的大量增加上。

作者: 白二涩 2006-4-18 03:18 回复此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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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反倾销论文
三、我国应付外国反倾销投诉的对策
(1)抓住入世的机会,健全社会主义经济价格体系,调整和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要充分发挥价值规律作用,使企业成为市场经济真正主体,独立承担风险,使产品价格与商品价值直接挂钩,建立起市场经济的价格体系。特别重要的是要尽量减少由国家定价的商品种类,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价格体系的早日建立。这样,即使我企业出口商品遇到进口国厂商等的反倾销投诉的情况,由于我企业出口商品的价格主要是市场因素决定的,并且是不受国家定价控制的,就有可能根据欧美反倾销法的相关规定,争取获得涉案企业的单独税率甚至整个行业的市场经济地位,从而使欧美等国反倾销法规定中所谓替代国标准不再对我涉案企业适用,同时,我国应积极顺应市场要求,改革产品结构,屏弃重复建设,实施产品差别化战略,提升产品附加值,避免企业在低附加值的产品中进行过度竞争。要求商务部、行业协会和出口商会及时出口商品的销售状况和渠道,了解自己出口商品对进口国同类产品的影响,积极帮助企业作好应诉工作。
(2)尽快理顺企业产权制度,尽量减少和取消国家对企业的直接管理和控制。“欧美反倾销法认为,在一个市场经济国家.政府通常在资源分配和价格决定中起的作用极小。而私企受利润驱动,根据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米制定其商业决策,不受政府的干预。因此私有企业的产品和生产成本,较能合理地反映经济现实。” 对于我出口企业来说,如能使外国行政当局对其市场经济地位认可,就意味着我出口产品的成本和价格有了被直接认可的可能,否则,涉案企业的生产成本和产品价格就不会被认可,而要以一个所谓市场经济性质的第三国的类似产品的成本作为替代价格。而由于这种替代价格选择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会对我出口企业造成实质的不公平和歧视。面对上述状况,我出口企业一方面要通过自身的体制改革来促进企业理顺其产权制度,并以此作为建立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另外,对现有的国有企业也要加快其股份制改革,并在理顺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前提条件下,有效地从机制上割断企业和国家在产权上的连接关系,从而为进一步减少和取消国家对企业的直接管理和控制创立良好客观条件。
(3)利用WTO多边争端解决机制,反击各国对我的歧视待遇。尽管入世后并不会立即改变中国屡遭外国反倾销投诉的现状,但入世后,我国一方面可以利用在多边贸易体系中
的发言权来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挑战这些歧视做法,我国应加大对欧美等国在反倾销投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对我国的歧视政策放在WTO规则中加以评判的力度,以便尽早通过WTO这一多边贸易体制来维护我国应得的正常待遇。
(4)遭到反倾销投诉的企业要积极应诉。针对我出口产品的国际反倾销案一直居高不下的现状,出口企业一方面在国际反倾销案案发前就应当未雨绸缪,尽早采取各种防范措施,为此要及时和充分了解本企业的出口产品或者其他类似出口产品在进口国的销售价格和走势,以及该出口产品对进口国同类产业所造成的各种影响。同时,为了保证国内企业积极应诉国外反倾销诉讼,行业协会或进出口商会可以考虑建立应诉基金,入会企业依出口额多少按比例上缴年度应诉基金,一旦同类出口产品遇到国外反倾销指控时,由应诉基金支付相关应诉费用,包括律师费和企业联合应诉的组织成本当国际反倾销案,涉案企业应该积极应诉,只有积极应诉,才有可能获得较好的应诉结果,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出口企业要尽早了解反倾销答卷的要求,做好应诉材料的准备工作。反倾销案一旦发生,外国反倾销主管当局都会要求涉案企业在规定的时间里及时回答各类调查问卷,出口企业应根据客观情况认真填写;②出口企业一定要在国家反倾销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和进出口商会的共同协调和支持下迅速组织,积极应诉;” ③聘请有经验且对我友好的当地律师进行申辩和负责处理案件。聘请当地律师进行反倾销诉讼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这不仅因为当地律师同有关当局有众多的人事关系和业务联系,更重要的是他们谙熟当地法律和复杂的诉讼程序与手续,而且一般而言,只有当地律师才有权经宣誓调阅与本案有关的档案和资料,尤其是保密性的材料,这样就能做到知己知彼,使申辩能更有效地进行,取得对我有利的结果。”

参考书目:
(1)黄岩君著《中国反倾销实践指南》,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年第一版
(2)朱捷、田德旺著《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2版
(3)熊恩浩主编《反倾销案例》,经济日报出版社1999年3月
(4)五矿化工进出口公司编《如何应对国外反倾销》,中国对外经贸出版社2002年9月版
(5)方潇著,香港回归后我国反间接倾销对策和构想探析[J],《国际商务研究》,1997,(6)
(6)张晓东,加入WTO与修改中国的反倾销法[J].法学评论,2000,(6)
(7)李炼著《反倾销法律与实务》,中国发展出版社1996年7月第一版
(8)王景琦编《中外反倾销法律与实务》,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3月第1版

200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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