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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对出口企业论文

2023-12-05 19:06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反倾销对出口企业论文

  看看下面的衔接,能不能对你有所帮助
  
  从温州打火机事件透视国际贸易技术壁垒的应对
  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关税保护措施受到极大限制,技术保护措施日益受到各国的高度重视。发达国家凭借其技术与经济优势,制定了苛刻的技术标准、技术法规和技术认证制度,给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设置障碍,这已成为我国“入世”后外贸出口最为隐蔽、最难逾越的贸易壁垒之一。如何突破贸易技术壁垒,将成为今后较长时期内为确保我国外贸出口可持续发展而必须化解的一道难题。
  一、温州打火机事件梗概
  2001年10月2日,温州打火机协会副会长黄发静收到了贸易合作伙伴欧洲打火机进口商协会会长克劳斯·邱博一份电函,告知欧盟正在拟定进口打火机的CR法规草案。这是欧盟对1994年美国CR法规的“克隆”。其核心内容,即规定进口价格在2欧元以下的打火机,必须要加装一个5周岁以下儿童难以开启的装置即安全锁,否则不准进入欧盟市场。由此,素有“打火机王国”之称的温州打火机行业即将遭受一场灭顶之灾。
  温州打火机以价廉物美、品种繁多等优势打破了日本、韩国、欧盟等一些国家垄断世界打火机市场的局面。目前,温州拥有打火机生产企业(户)约500余家,年产打火机8.5亿只,出口量约占总产量的80%,约占世界打火机市场份额近70%。因温州打火机的外贸出厂价基本上是1欧元左右,在欧盟市场极具竞争力,市场份额曾一度高达80% 。欧盟在著名的BIC公司、东海公司等打火机制造商的压力下,启动有关程序拟定涉及国际贸易的CR法规。该法规于2002年4月30日获得通过,并将在2004年强制执行。CR法规的出台,意味着温州生产的价格在2欧元以下、装有燃料的玩具型打火机将被禁止在欧盟上市。此消息传出后,温州的打火机出口受到严重影响。据悉,每年的岁末和年初都是温州打火机接收订单最旺盛的季节,而2001年入冬以来,接到的出口订单明显减少。可以预见,一旦CR法案开始执行,目前设计生产的温州打火机在欧盟市场上将受到极大冲击,这已有先例。早在1994年美国关于类似CR法规的实施,就使温州打火机产业受到重创,8年来温州打火机在美国市场节节败退,现在的出口量只相当于出口欧洲市场的1/5。温州打火机事件是一起利用国际贸易技术壁垒保护本国产业的典型案例,也是我国“入世”后,在国际贸易领域第一次遭遇WTO成员方的技术壁垒。

  二、CR法规与贸易技术壁垒协议的冲突分析
  WTO体系下对贸易技术壁垒进行约束的主要是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贸易技术壁垒协议》(以下简称TBT协议)。TBT协议由1个序言、15个条款和3个附件组成。它包括四项基本原则:一是各国应该认识到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能为提高生产效率和推动国际贸易做出重大贡献,鼓励各国制定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1 二是这些技术法规和标准,包括包装、标志、标签等不会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2 三是不应妨碍任何国家采取必要手段和措施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保护其出口产品质量,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和防止欺骗行为,但不能用这些措施作为对同等情况的国家进行歧视或变相限制国际贸易的手段;3 四是国际标准化有利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帮助发展中国家制定技术法规、标准以及合格评定程序。4
  从表面上看,CR法规制定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的需要,符合TBT协议的有关规定,但仔细分析TBT协议,我们将会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
  1、CR法规违反了TBT协议中“避免不必要的贸易障碍”原则。TBT协定允许各国基于合理的目标自由制定自己的技术法规,5 但是这种自由是有限度的,即“各成员国应确保技术法规的制订、采纳或实施,不应给国际贸易带来不必要的障碍。”6 TBT协定对技术法规制定自由从四个方面进行了限制:一是法规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保卫国家安全的需要、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和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7 二是各成员方应按照产品的性能要求,而不是按照设计特性来阐述技术法规 ;8三是如果导致采用有关技术法规的情况或目标已不存在,或者,如果情况或目标发生变化后,能采用更少的贸易限制的方式时,则这些技术法规应予取消9 ;四是不应不适当地扩大不执行该技术法规所导致的风险的后果。而评估此类风险的后果时,应考虑到有关的因素,尤其是有效的科学和技术信息,有关的加工技术或产品拟定的最终用途10 TBT协议还对合格评定程序从时11、费用12 、便利程度13 等三个方面进行了限制,要求不得给国际贸易带来不必要的障碍。而CR法规直接违反了TBT协议中“避免不必要的贸易障碍”原则,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温州出口的打火机安全性很强,已通过国际通行的ISO9004安全标准,迄今尚未出现威胁儿童安全的有关案例。二是性能方面,温州出口的打火机虽然没有安装安全锁,但一律采用金属外壳保护,不易被儿童开启,与易开易点的一次性打火机存在明显差别。三是欧盟在无任何证据证明温州打火机对儿童安全存在影响的情况下,不适当地夸大了不执行CR法规对儿童安全所导致的风险。
  2、CR法规违反了TBT协议中的“非歧视”原则。与WTO体系下的其它协议一样,TBT协议中的非歧视原则主要体现在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制度方面。TBT协议要求所制定的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不应在外国产品之间或本国产品与外国产品之间产生歧视待遇。14 在欧盟打火机销售市场上,除了中国的打火机没有安装保险锁外,日本、韩国也有几款打火机没有安装保险锁。尽管从安全角度考虑,两者性能是一样的,但仅仅因为这些国家生产的打火机价格在2欧元以上,而未出现在CR法规禁止进口之列。因此,CR法规从本质上来说是在中国产品和其它外国产品之间产生了歧视待遇。
  3、CR法规违反了TBT协议中的“统一性”和“等效性”原则。TBT协议鼓励成员国使用已存在的国际标准或相关部分,除非由于诸如基本气候或地理因素或基本技术问题对实现其合理的目标来说,这些国际标准或相关部分,显得无效或不适当 15(即统一性原则)。TBT协议还规定,如果另一个成员的技术法规可以满足本国的政策目标,成员国可以采取另一国的有关法规为等效技术法规16 。国际标准化组织是世界上最大的非政府性标准化专门机构,其制定的ISO9004安全标准具有国际性。温州的打火机已通过国际通行的ISO9004安全标准认定,而欧盟也无法证明 ISO9004在欧盟境内的无效性。
  4、CR法规违反了TBT协议中的“技术援助”原则。TBT协议充分考虑到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技术上的差距,提出对于发展中国家采取特殊待遇。这种待遇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各成员方在制订和实施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时,应考虑到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发展、资金和贸易特殊需要;17 二是发展中国家可以按照它们的技术和社会经济的特殊情况,采纳某些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以便保持与它们的发展、需要相一致的当地的技术、生产方式和工艺。各成员方认识到不应要求发展中国家成员方采用不适合它们的发展目标、资金水平和贸易需要的国际标准,作为它们自己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包括检验方法的基础。18 三是国际标准化机构可以根据发展中国家成员方提出的要求,就某些对发展中国家有特殊利益的产品制订国际标准 19。我国是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WTO的,理应享受到以上特殊待遇。目前,全世界公认的有防止儿童开启装置的打火机安全锁约有9种,常用的有5种,而这些技术已全部获得专利。因此,中国企业自主研究新安全锁的空间很小,温州打火机生产商只能花费巨资向欧盟购买专利。即使温州打火机企业的资金实力能够承受巨额的专利费用,其产品成本也必然大幅度提高而失去竞争优势,将直接导致温州打火机业遭受重创并被挤出欧洲市场。这充分说明CR法规的制订者没有考虑到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特殊立场。
  5、CR法规违反了TBT协议中的透明度原则。为了尽量减少各国利用技术壁垒影响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可能性,TBT协议对透明度提出了严格的要求:(1)凡不存在有关国际标准或拟制定的技术法规中的技术内容与有关国际标准中的技术内容不一致,且如果该技术法规可能对其他成员的贸易有重大影响,则各成员应该在早期适当的阶段,以能够使其他成员中利害关系方知道的方式,在出版物上发布有关提议采用某一特定技术法规的通知;20 (2)应无歧视地给予其他成员合理的时间以提出书面意见,并请求讨论这些意见,并对这些书面意见和讨论的结果予以考虑。21 而欧盟早在1998年就制定了CR法规的草案,我国作为欧盟打火机的重要出口国却直至2001年10月才通过非官方途径知道,欧盟显然违反了TBT协议的告知义务,使我国错过了提交相关意见的时机。
  三、温州打火机事件的启示
  国际市场上贸易摩擦的“战火”遍及全球的每一个角落。根据国家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的统计,我国的出口企业中有一半以上遭遇过国外“技术壁垒”,每年因此损失约数百亿美元。仔细探究此次温州打火机事件的实质,可概括为经济全球化过程中两种比较优势的对决,即发达国家技术优势与发展中国家成本优势的较量。由于担心成本优势对技术优势的抵消作用,发达国家往往用技术壁垒为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口设置“连环套”。温州打火机屡遭出口限制的事件表明,解决的方法要么增加成本丧失价格上的比较优势,要么放弃欧盟市场;在专利问题上也是如此,要么购买发达国家的安全锁专利,要么自行开发而贻误商机。发达国家就是这样利用技术标准或专利技术,抵消了发展中国家产品的价格优势,实现技术壁垒的目的。
  对于尚处于初级阶段的出口产业而言,温州打火机遇到的问题带有普遍性。更令人担忧的是,现在国内某些企业仍习惯于传统的价格和成本竞争,而不适应于日益广泛的技术标准竞争。因此,从出口企业的角度出发,为克服贸易技术壁垒,应当完成以下转变:(1)克服传统的单纯价格竞争手段,进一步强化技术创新意识,把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作为提升企业产品竞争力的重要环节;(2)立足于国际标准,紧跟世界潮流,大力开展各种国际标准的认证工作,使企业产品在技术、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接近或达到国际标准的要求;(3)积极主动地研究、总结国内外企业突破TBT措施限制的经验和教训,根据市场和产品的特点寻求打破TBT措施限制的对策。
  从政府角度出发,应尽快实现政府职能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这在中国“入世”之后显得尤为迫切。当前的主要工作内容应包括:(1)协助企业及时了解国际贸易的新动态和新法规,强化企业的规则意识,增强企业对WTO统一规则的应变能力;(2)进一步加大采用国际标准的力度,按照国际通行的统一规则来建立质量体系,促使质量管理行为与国际惯例接轨;(3)按进出口对象和产品类别,全面收集、跟踪国外的TBT措施,建立TBT信息中心和数据库,认真研究主要贸易伙伴国TBT措施对我国相关产品的影响,采取积极措施打破技术贸易壁垒,扩大出口;(4)运用WTO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非歧视原则以及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坚决抵制发达国家违反TBT协议的贸易技术壁垒,维护我国产品在出口国国家和地区应享有的平等待遇。
  最后,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当今的国际贸易战中,发达国家的政府、行业协会、企业已经处于新的利益共同体中。建立政府领导下的政府、行业协会、企业为主体的多层次性产业预警机制,是WTO自由贸易目标及其规则的客观要求。中国“入世”后,企业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结果不仅仅取决于企业自身的实力,还受到行业协会发展状况等“外部因素”的约束。相对发达的行业自治组织赋予了国外企业相对于中国企业的团队竞争优势,亲眼目睹正式或非正式的外国商会在北京进行的卓有成效的公关活动,我们就不能不为民族企业的命运担忧。试想,先天不足又处于散兵游勇状态的中国企业,如何能与实力强大且组织有序的外国企业军团开展有效竞争呢?同时,国内行业协会发展缓慢,与国外贸易伙伴缺乏相对应的民间性沟通与对话,也是许多贸易摩擦产生的根源之一。2001年12月,中日两国政府通过谈判达成协议,避免了一场农产品贸易战。协议提到“通过政府和民间两个渠道,探讨并加强两国农产品贸易合作”,并提出“双方民间组织建立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农产品贸易信息沟通和协商机制……引导两国农产品种植、生产和贸易的良性发展”。至于这场争端的起因,除了日本企业的“开发进口”之外,中日双方专家和舆论都提到“无协调机制,无民间渠道”是重要原因。因此,为应对贸易技术壁垒,在提高企业竞争力与改善政府职能的同时,必须充分发挥专业性行业协会的作用与职能,即立足于国际市场,针对各行业的生产规模、供求关系、价格水平、创新能力、技术标准、产品结构等一系列情况进行研究和对外交流,建立良好的贸易预警机制,及时向企业和有关政府部门提供国内外市场的动态数据和分析报告,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决策依据,协助政府在WTO规则范围内与其他成员国协商解决各种贸易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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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外对华反倾销发展态势及应对措施

倾销本是一种不公平的竞争手段,在客观上都对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一定的损害或威胁。因此,WTO及其前身GATT都制定并完善反倾销协议,各国也制定自己的反倾销法规,对倾销行为进行打击,以维护公平贸易秩序。但由于反倾销协议本身存在一些不合理性,使许多国家以反倾销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滥用反倾销措施进行贸易保护。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出口额的扩大,国外对华反倾销指控也越来越多,迄今已有480起,造成的经济损失达100亿美元以上,从而严重阻碍了我国出口贸易。
一、对华反倾销的发展态势
1、反倾销诉讼的次数日益增多。自1979年欧盟首次对我国出口的糖精钠提起反倾销诉讼后,西方国家对我国出口商品实施的反倾销措施便层出不穷,特别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对华反倾销的指控更有愈演愈烈之势。欧盟仅在1996-1997年上半年就发动了10起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美国在1999年6月开始对中国浓缩苹果汁征收反倾销税,8月中旬又指控中国钢材对美倾销。2000年,国外对中国大宗出口商品反倾销案件多达38起。我国入世后,随着国际贸易的拓展,国外对华反倾销的势头有增无减。
2、被诉倾销产品的范围不断扩大。近些年来,西方国家只要认为危害或将要危害到本国竞争力差的产品,都可以列为反倾销产品的范围。被诉产品从最初的轻工、纺织等传统商品,扩大到机械、电子等新兴出口商品,总计有4000多种商品。尤其是美国的特别301条款和超级301条款,相继把保护的范围由一般商品扩展到劳务、投资、知识产权等,其可诉的范围还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3、征收反倾销税的税率明显提高。西方一些国家对我国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非常高,征收幅度低则百分之十几,高则达百分之百甚至上千。1997年7月,美国商务部对我国几家企业出口小龙虾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平均为122.9%,最低的是91.5%,最高的是156.7%。而墨西哥对我国出口商品征收100%以上的税率的就有:家电129%,自行车144%,玩具315%,服装537%,有机化学产品673%,鞋类竞高达1105%。面对如此高的税率,无论哪家企业都无法承受,这意味着中国企业将被迫从该市场完全退出。
4、实施反倾销带有很强的歧视性。根据WTO反倾销协议,构成倾销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产品以低于国内的价格或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向进口国进行销售;二是销售的数量猛增;三是销售的产品对进口国造成实质性的损害,且这种损害与倾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一些西方国家所确定的倾销并不完全具备这些条件,有时甚至根本不具备任何倾销的条件,在确定哪些是倾销产品方面带有主观性。如1998年,欧盟对中国、印度、埃及、印尼和巴基斯坦5国的棉坯布实施反倾销,征收的平均税率是12%,但对中国则是征收为期6个月15.7%的临时反倾销税。再如1999年2月,欧盟宣布对中国、印度、墨西哥、波兰、南非和乌克兰的纲丝绳和钢缆征收6个月的惩罚性反倾销税,其中南非是33%,而中国则是74.8%。
二、中国屡遭国外反倾销指控的原因剖析
中国出口商品屡遭国外反倾销指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国际的,也有国内的;既有客观的,也有主观的;既有经济因素的影响,还有法律因素的制约。综合来说,国外对中国出口产品实施反倾销调查的原因有两类:一是国外因素,二是中国自身的问题。
(一)外因方面
1、“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观念根深蒂固。尽管我国已经对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改革,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美国及欧盟等西方国家不顾中国改革开放的实际情况,也不考虑1998年欧共体理事会宣布自当年7月1日起,不再将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决定,在反倾销案件处理中一直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实施了十分苛刻的歧视性政策。例如,对中国外贸企业以“国有”为由,普遍实行单一的反倾销税税率,甚至把对个别企业的反倾销当成对整个国家来裁决,即一家企业遭受反倾销起诉,全国同类产品同为被告。又如,采用“参照图”等不合理做法,以替代国价格作为计算基础,而在第三国参考价格选取上又别有用心或不负责任。
2、中国对外贸易额的迅速增长。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对外贸易以年均15%左右的速度增长,不仅高于同期我国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而且比世界贸易的平均增长速度高出近8个百分点。这使我国在世界贸易中的地位大大提高,1997年进出口总额排名世界第10位,其中出口排名是第9位,进口排名第11位。1999年更进一步,进出口总额排名第9位。2000年实现4743亿美元的进出口总额,比上年增长了31.5%,创改革开放20年来进出口总额和增长速度两个新高。其中出口2492亿美元,增长27.8%,进口2251亿美元,增长35.8%。全年实现贸易顺差241亿美元。在此基础上,2001年外贸进出口总额首次突破5000亿美元大关,其中出口2662亿美元,增长6.8%。全年实现贸易顺差324亿美元,增长34.4%。与此相反,西方国家(除了美国)近年来经济普遍不景气,为保护本国产品的国内市场,应付国际收支危机,必然把贸易顺差较多的中国列为反倾销的主要对象之一。
(二)内因方面
1、出口结构失衡。就商品结构而言,我国的出口多为轻工、纺织等劳动密集型商品及机电、电子等低附加值的商品,而这些商品大多是与创造就业机会密切相关的。由于主要出口市场近年来经济不景气,失业率上升,进口国政府、工会等出于维持就业的考虑对进口竞争产业实施贸易保护,对进口商品加以限制,因而我国出口的许多商品也就成了其反倾销的对象。就市场结构而言,我国直接出口和经香港转口的出口中有65%是以欧美为目标市场的,出口市场过于集中。对某一地区出口量大且急剧增加势必对当地市场产生冲击,而成为反倾销的对象。如我国金属镁产品向欧盟出口,1993年不足100吨,1996年竟达11000吨,如此巨幅的出口量增长,也就难怪欧盟对其实施反倾销。
2、国际营销谋略不足。中国出口企业大多缺乏对国际市场的深入调研和总体把握,因而制定的国际营销战略往往失误。一是价格竞争过度。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实行“薄利多销”的营销战略,同行竞相压价,以低价求胜,通过销售量的扩大来获利,这就给进口国留下了“低价倾销”的印象。二是竞争手段单一。中国出口企业单纯依赖低价战略打入国际市场的居多,对非价格竞争手段重视不够,有时由于缺乏对进口国消费者风俗习惯的了解,不注意口味、款式、包装等方面的改进和创新,往往使一些“好货”卖不出“好价钱”。三是缺乏宏观调控。一些企业未能把握国际市场和进口国行情,及时调整出口商品的价格和数量,致使某些商品大量涌入进口国,增大了对华反倾销的概率。
3、法律应诉不力。中国出口企业不积极应诉是导致国外对华反倾销屡屡得手的重要原因之一。中国企业不应诉就是主动放弃法律上对反倾销案件的知情权和申诉权,降低了起诉者的成本,并诱使国际间的竞争对手对中国企业实施更多的反倾销起诉,形成连销反应。1998年以前对华实施反倾销的国家还主要集中于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加拿大等4个发达国家和地区,现在则有近40个国家对我国出口商品提起反倾销调查,并向印度、墨西哥、智利、南非等一些发展中国家扩展。1994年,美国裁定“中国大蒜倾销案”之后,起诉方律师看到中国企业不愿应诉,又鼓动美国蜂蜜行业对中国提起反倾销诉讼;在蜂蜜案进行过程当中,这家律师事务所又说服美国自行车生产企业对中国自行车提出起诉,接下来是蘑菇罐头,再接下来是靛兰染料,总共影响中国高达数亿美元的出口。
三、应对国外反倾销的具体措施
“亡羊补牢,犹未晚也。”面对国外反倾销如此嚣张,中国政府部门和出口企业应该密切配合,积极应付。
1、推进经济改革,摘掉“非市场经济国家”帽子。在国外反倾销措施中,对中国“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定位是造成定案的关键性技术措施,也是他们对转轨型国家实施反倾销的借口。尽管我国已经对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进行了改革,经济的自由度、市场的开放度、西方国家所说的私有化程度已经超过某些所谓市场经济国家,但在实际运行中,政府对企业的干预仍存在,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仍没有建立,所制定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完全执行,企业仍受到政府不同程度的控制。因此,只有进行深层次的经济体制改革,建立真正的市场经济体制,摘掉“非市场经济国家”帽子,才能改变西方国家的看法,取消对中国的一些歧视性规定。
2、主动对外沟通,营造良好贸易环境。反倾销是由进口国政府或进口国生产商提起,由进口国政府裁决的,指控的对象是出口国的部分或全部向该国出口的企业。反倾销诉讼双方的力量是不均衡的,一方是政府,另一方是企业,这是一场不公平的竞争,以企业的力量在反倾销应诉中取得胜利的可能性很小。所以我国政府应当积极同外国政府交涉,加强对外宣传、沟通,同有关国家达成协议,稳定双边或多边贸易关系,为中国企业创建一个有利的贸易环境,从而减少国外对华反倾销调查,并帮助企业在反倾销应诉中取得胜利。加入WTO后,一方面可以利用WTO反倾销协议的一些条款,据理力争,抵制外国在对华反倾销案中用歧视性的法律方法处理与我国的贸易争端;另一方面可以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加以评判,一旦发生争议,首先在WTO范围内由当事者双方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能解决问题,还可根据任何一方的要求成立专家调解组,使争端的解决不能只听外国的一面之词。
3、建立奖惩机制,鼓励企业积极应诉。首先要建立应对国外反倾销的协调网络,发挥我国驻外商务机构的作用,全面调研驻在国的反倾销法律、法规,随时跟踪我国出口商品被进口国反倾销机构立案调查的情况,以利于国内反倾销应诉协调机构和行业商会及时有效地组织相关企业积极应诉。其次要建立反倾销应诉基金,由同类产业部门的企业共同按比例筹集资金,国家也给予一定赞助,建立反倾销应诉专项基金,用于反倾销应诉和为企业提供国际市场信息,以解决反倾销应诉费用巨大,单个企业难以承受的困难。再次要执行“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对积极应诉和胜诉的企业,通过采用出口许可证、海关审价以及其他手段给予补贴和奖励,对不应诉或在应诉中表现消极的企业给予处罚,以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和制约机制。
4、加强宏观调控,制止恶性出口竞争行为。我国许多企业存在非理性出口行为,一旦看准某个国际市场,大家都蜂拥而上,争当老大,为成交竞相压价,不惜亏损出口。恶性竞争不但毁掉了一些著名品牌,扰乱了外贸出口秩序,也是授人以柄,为国外对华反倾销提供借口,因此必须加以规范和管理。政府应积极进行宏观调控,加速建立市场经济的价格运行机制,从而使西方国家在反倾销中对中国实行价格歧视失去依据;加强对企业的宏观调控和协调管理,严禁出口企业低价竞销,以避免出口自相残杀而导致肥水外流;整顿外贸秩序,改革配额招标,打击害群之马,加强企业自律。企业要注重出口产品在国外市场的调研工作,了解并掌握其同行对手的生产能力、市场销量和价格水平,防止一哄而上过量出口;优化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通过降低生产成本来提高产品竞争能力。
5、转变营销观念,实施多元化国际营销战略。在商品结构上,要变“以廉取胜”为“以质取胜”。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下,必须转变国内“薄利多销”的营销战略,努力提高出口商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从长远看,要加紧体制改革,调整经济结构,提升产业层次,改善出口构成,提高出口效益。在市场结构上,要变目标市场过于集中为市场多元化。在巩固现有欧美市场的同时,积极开拓新兴的海外市场,尤其要加强对东欧、拉美、非洲、中东等市场的开拓,以降低市场过于集中所带来的风险,并达到避免反倾销调查之效。在竞争手段上,要变单纯的价格竞争为多种竞争手段并用。如我国出口的茶叶,最初散装出口每吨售价仅1500美元,后来改成名茶礼品包装,由于受到客户欢迎,售价升至9400美元,为原来的6倍多,结果不仅使企业利润成倍增加,而且避开了国外的反倾销调查。在经营方式上,要改单纯出口商品为直接对外投资。例如,重庆摩托出口到越南,对越南摩托行业冲击较大,迟早要遭到反倾销指控。如果我们由单纯出口商品转变为直接对外投资,在越南建立生产基地,绕过其贸易壁垒,以国外生产替代出口,这样既有利于国内剩余生产能力的转移,又可提高企业国际化程度。
6、加强财务管理,健全会计资料。在反倾销调查中,认定企业出口是否存在倾销行为的基本标准是出口商品的出口价是否低于其正常价值。这就要求企业必须提供完整、规范的会计资料,由此来认定正常价值。目前,有些企业经营行为不规范,管理机制不健全。如在欧盟对中国节能灯反倾销案中,作为一家全额出口、1999年产销节能灯340万只、创汇480万美元的私营企业江苏省常州海龙电子灯饰有限公司,就是因为财务制度未与国际市场接轨,竟成了其被判定为非市场经济的“罪魁祸首”。
7、培养专业人才,积极应诉反倾销。反倾销案并不可怕,虽然其程序复杂,费用不菲,但若应诉得力,有可能柳暗花明;不应诉,则会从此陷入困境。据统计,在已发生的480起对华反倾销案中,至少有50%的企业没有应诉。我国企业之所以不应诉反倾销,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企业不敢应诉,而是他们不了解国际贸易法规,缺乏国际商务人才,不知道如何应诉。美国目前拥有反倾销专业人员2000个,而我国只有20个,仅及美国的百分之一。欧盟的反倾销调查官员有200人,其中100人负责倾销调查,100人负责损害调查,而中国从事反倾销调查的人员连欧盟的十分之一都不到。因此,企业应从战略高度出发,培养在经济、法律和外语等方面具有较高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的优秀国际商务人才,为反倾销应诉取得胜利提供有力的人才资源支持。
8、拿起反倾销武器,保护自己正当权益。外国对华反倾销指控的势头越来越猛,而中国对外提起的反倾销指控却寥寥无几。自1997年11月10日,吉林造纸集团有限公司等9家新闻纸生产企业对来自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提起反倾销申诉后,相继有武钢诉俄罗斯冷轧硅钢片倾销案,杜邦等6家公司诉韩国企业聚酯薄膜倾销案,太原3家公司诉韩国、日本企业不锈钢冷轧薄板倾销案,上海高桥等3家公司诉美、日、德等国企业丙酸酯倾销案,到目前为止,我国对外反倾销案一共只有5起。这并不是说外国生产商不存在对华倾销行为,而是我国企业不知道反倾销是一个正当的保护手段。由于我国在税收管理,关税削减等方面的改革,使市场准入条件大大改善和缺乏相应的严密管理,导致许多外国公司纷纷进军中国。他们不惜血本,通过降低产品价格甚至亏本销售,大肆倾销,企图挤垮我国民族工业,独霸我国市场。据不完全统计,国外产品倾销每年给中国造成上百亿元的经济损失,导致上百万人失业和潜在失业。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很多产业处于幼稚期,生存能力弱,外国生产商的倾销行为会阻碍幼稚产业的成长和新兴产业的建立。所以,我国出口企业在积极应对国外反倾销指控的同时,直接受到倾销行为威胁的生产企业必须主动拿起反倾销武器,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从而保护自身利益不受损害。

关于反倾销的论文

  中国在入世以前在国际市场上经常受到各国的反倾销投诉,非常不正常,很多人把中国入世作为中国摆脱各国反倾销的机会,可以这么认为,但是不是马上可以摆脱,还有待努力。

  我们在国际上受到反倾销投诉,经常是败诉,胜诉的机会不多,其中的原则是多方面的,第一方面,主要方面是我们中国有关厂商对外国的反倾销投诉不够重视,未能积极应诉,造成任凭宰割。第二,有关国家对我们的产品采取了不公平的作法,主要是以不公平的方法计算我们的成本,那么什么叫倾销呢?倾销是以低于公平价值的价格,进入到其它国家的市场,造成该市场的相同产品的实质性损害,或者对该国的相同产品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者对该国的相同产品的产业的建立造成阻碍,这就是WTO认为的倾销。这种行为应该受到普遍的谴责。WTO规定如果一国的相同产品受到倾销产品的损害威胁或者建立该产业的实质性阻碍,该国就有权对倾销的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当然,征收反倾销税要经过一个正当的程序才能进行。这就是反倾销程序。

  按照WTO的规定,一个国家要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大致应该经过下列程序,一、投诉,也就是说要有人投诉,不般不主动提出,投诉人应该是受倾销产品损害的相同产品的制造商或者相同产品制造商的行业协会或者相同产品制造商的工会组织;二、要有有关部门的接受投诉,也就是立案,是该部门审核了投诉人的资格后认为可以立案的,就立案调查,首先调查的是这些产品的价格是否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如果经过审查是肯定的,就可以做出初步的裁决,如果是否定的,案子到此结束,可以不接受;三、如果是肯定的,那么有另外一个机构,比如在美国有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本国相同产品的损害进行调查,同市场的情况、价格的情况、制造商的开工情况加以综合调查,是否受到实质性损害,如果是肯定的,也可以做出一个初步裁决,这样前一个主管部门的关于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的裁决和该部门本国相同产品的损害的裁决结合起来,就可以对倾销产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然后该两个组织再分别进行审查,做出最终裁决;四、如果最终裁决是肯定的,那么对倾销产品就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的多少取决于所谓的倾销的幅度。

  我为什么要讲这个过程呢?是为了说明在不公平的对待中国产品的方法方面,有关国家使用了所谓“替代经济”。什么叫“替代经济”呢?就是说中国产品出口到美国去,美国要计算中国产品是不是倾销,首先要计算中国的产品价格是不是低于正常的价值,怎么计算呢?他不用中国的数据,他用另外一个国家的数据,比如说同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相似的国家的价格替代进去,来计算中国的价格,得出是否有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的情况。这样一来,我们中国产品的价格不是取决全我们中国制造商本身,而取决于另一个国家,也就是替代国家相同产品的价格,也就是说我们的产品的价格是不是低于正常价值,不取决于我们,而取决于另外一个“替代经济”的国家,这个国家的价格高我们就倾销了,如果这个国家的价格低,我们就不倾销了。我们不能掌握自己的命运。所以,是不是对我们产品征收不征收反倾销税,我们无法掌握。以前,遇到这种情况,只能双边协商,我们投诉无门。
  入世后,如果对方对我们采取不公平的待遇,我们可以向WTO争端解决机制去投诉,求得公平解决。但是,话说到这里,不等于说我们入世以后,这种“替代经济”的作法不会立即取消,这种情况还要延长一段时间,大概在十五年内。

求高手翻译反倾销论文摘要,急!!!!

To the Chinese counter-dumping present situation, the reason and the countermeasure study the dumping are refer to the exporter to be lower than the normal value the price the export commodity and to import the side industry to create the substantive harm the behavior, not only will harm the importing country with it competition manufacturer or the industry to the importer, will harass the normal market order seriously. Counter-dumping as GATT and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recognized that with the permission trade protective measures, is the international general protection home industry method, is also uses for to cope with the fair competition the essential tool. It has the form legitimately, easy to implement, can protect the home industry effectively, and is not easy to incur the retaliation the characteristic. In recent years, our country product revolted repeatedly in the international mountain farm plot the dumping suit, clearly recognized that overseas to our country product counter-dumping indictment reason, and took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 has become Our country Enterprise to further expand the international market the urgent matter, also became the theorists an attention focal point. This article through analysis overseas to Chinese counter-dumping present situation and characteristic, is clear about its reason, then gives certain countermeasure.

浅论浙江企业应对反倾销的策略 论文的结束语怎么写啊?

目前,我们多是把应对反倾销起诉的重点放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政府的直接参与,让政府出面,通过政府间谈判来解决;二是政府的间接参与,让政府组织行业协会进行信息的收集与整理以及组织被起诉行业的企业去应诉;三是强调企业加强反倾诉的信息与人员组织,提高国企(拥有进出口权的企业也大都是国企)的应诉积极性。

  以上措施无疑是积极的、正确的,但这并没有从战略层次上解决问题。从根本上看,我们可以通过产权制度调整来积极应对反倾销。一是通过产权制度调整,可培育产权多元化的企业组织基础,使企业具备应对反倾销起诉的基础。二是产权制度调整可减少国家对企业的干预,不让企业仅仅为了完成出口任务竞相杀价,造成别国的反倾销起诉;同时也可免除这样一种情况:在一个地方被反倾销以后,不应诉或应诉失败,再转到另一个地方自相残杀,再次引起反倾销。产权调整还可减少政府的直接补贴,减少别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起诉。三是可以利用市场化产权约束机制强化对企业的约束,并激励企业应诉的积极性。

  更为重要的是,通过企业产权制度调整,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经济主体,使股份制企业中大股东对公司过分控制的状况得以改变,形成股权控制以及公司治理机制的市场化,以此推进企业良性发展,促进技术、产品、管理创新,丰富出口产品结构,提升出口产品的技术附加值,加强产品差别、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竞争,提高我国产品竞争力,从而在根本上改变我国出口以劳动、资源密集型产品为主,只能着眼于价格竞争并易引起反倾销的状况。(来源:《经济日报》1月21日/张岑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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